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和規範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提高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的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2月22日
  • 發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內政辦發〔2023〕88號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12月2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提高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內蒙古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管理和保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是指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以外,由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
本辦法所稱政府專職消防員,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是指在政府專職消防隊和補充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職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工作的人員。消防文員,是指在消防救援機構及其派駐單位專職從事消防宣傳、社會培訓、檔案管理、財務管理、視窗服務等輔助性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堅持政府主導、分級建設、統一管理、綜合保障、覆蓋城鄉的原則和職業化、規範化、專業化發展方向。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領導,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合力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保障工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建隊規劃、人員招錄、管理訓練和調度指揮等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其依法依規參加社會保險;財政部門負責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隊伍經費保障政策;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受理審核烈士評定申請、落實撫恤待遇等事項;機構編制部門等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和政策要求,支持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發展。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在火災預防和撲救、消防宣傳培訓教育、消防科技研究、消防行業職業技能競賽等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及其隊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隊站建設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布局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52—2017)規定的城市和旗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二)建成區面積在2平方公里以上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在1萬人以上的蘇木鄉鎮;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蘇木鄉鎮;
(四)全國重點鎮和自治區重點鎮、中心鎮、歷史文化名鎮;
(五)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應當建立森林草原消防專業隊的區域;
(六)其他經濟較為發達、人口較為集中或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站較遠(150公里以上)的蘇木鄉鎮。
第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布局,其房屋建築、消防車輛、器材裝備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執行特勤消防站建設標準。
森林草原火險地區建設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同時配備滿足撲救森林草原火災要求的人員和裝備。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將政府專職消防隊與消防安全檢查指導中心(消防工作站)合併建設。
第九條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鄉鎮消防隊》(GB/T35547-2017)中相應需求類別標準執行。其中,一級專職消防隊,建設用地面積不小於100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小於600平方米,水罐消防車不少於1輛、其他滅火消防車1輛,消防員不少於15人、其中專職消防隊員不少於8人;二級專職消防隊,建設用地面積不小於700平方米、建築面積不小於400平方米,水罐消防車不少於1輛,消防員不少於10人、其中專職消防隊員不少於5人。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蘇木鄉鎮,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有人員、有車輛、有站房、有經費的專(兼)職消防隊。
第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立,應當經旗縣級消防救援機構驗收。政府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整合以及更名,確需撤銷、整合以及更名的,應當經旗縣級消防救援機構批准。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指導,並將其納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執勤體系,統一調度指揮。城市、縣城建成區內的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管理,經旗縣級消防救援機構評估達標的蘇木鄉鎮政府專(兼)職消防隊可以由當地消防救援機構管理。政府專職消防員為專職從事火災撲救、應急救援並拓展從事其他消防安全工作的人員,宜單獨編隊。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具有社會公益性質,政府專職消防員的招聘應當遵循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十三條  盟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科學編制本地區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用人計畫,報請本級黨委和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外的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建立的專(兼)職消防隊,應當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結合實際招錄專(兼)職消防員。
第十四條  招聘政府專職消防員,須年滿18周歲,符合《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經資格審查、體格檢查、政治審核、體能測試、面試等程式擇優錄用。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退出人員(不含辭退、開除)、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畢業生、退役軍人、具有2年以上滅火救援實戰經驗的消防隊員、具有B2及以上駕駛證和特種車輛駕駛資格的人員。
第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與政府專職消防員簽訂書面勞動契約,依法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契約期限、試用期、工作內容、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以及解除終止勞動契約情形、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政府專職消防員培訓制度,組織開展政府專職消防員年度培訓和專項培訓,加強政治教育、法治教育、紀律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和保密教育,提高專職消防員的法治意識和職業能力。
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參加入職培訓。培訓合格的,一般就近分配到其生活所在盟市、旗縣(市、區)工作;培訓不合格或者有其他不適宜從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應當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實行按崗分級管理,崗位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五級,分別對應消防員國家職業技能等級的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消防文員的崗位等級由高到低分為高級、中級、低級。崗位等級內可以細化設檔,並與薪酬待遇掛鈎。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崗位等級分類、人員結構比例、最低任職年限、等級職務晉升等規定由自治區消防救援機構制定。政府專職消防隊員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按照《消防員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執行。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職務由高到低為隊長、副隊長、班長、副班長、消防員。消防文員一般不設職務。
第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救援機構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評定為不合格的;
(二)等級晉升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
(三)契約期未滿因個人原因申請離職的;
(四)不履行職責、不服從命令、不遵守紀律等違反隊伍管理制度,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契約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隊伍管理
第二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撲救火災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二)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等火災預防工作;
(三)制定火災撲救、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演練;
(四)保護災害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災害事故原因;
(五)掌握責任區域內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車輛及器材裝備,建立相應的消防業務資料檔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建設的政府專職消防隊,除履行前款職責外,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可以協助履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協助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安全宣傳和防火巡查等職責。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推行職業化運作模式,實行24小時駐勤備戰。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實行24小時備勤以及輪班值班、請假銷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消防文員實行8小時工作制。
第二十二條  盟市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執勤訓練有關規定,規範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統一建制稱謂、門牌標識、內務設定、服裝標誌等。
第二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應當堅持專業化特點、戰鬥力標準,建立完善執勤備戰、業務訓練和滅火救援等機制,加強訓練演練和滅火救援準備,嚴格落實安全防事故工作措施,並定期組織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跟班輪訓。
第二十四條  參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規定》,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政府專職消防員考核辦法。考核結果作為工資待遇、獎懲、晉級和續訂、解除勞動契約的主要依據。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的年度考核、聘期考核、晉升考察考核由盟市消防救援機構統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政府專職消防員合法權益。
第五章  保障機制
第二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消防專項規劃,預留政府專職消防隊站、訓練設施等建設用地,並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對於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消防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經費由地方財政保障並負責管理,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隊伍經費管理辦法。對於交由消防救援機構管理的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經費,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其納入部門預算,與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經費分開核算,專款專用。通過消防救援機構部門預算經費建設、購置的,由政府專職消防隊使用的基礎設施、車輛裝備等各類資產,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中央行政單位資產管理規定統一登記管理,按程式做好資產配置、處置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會同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結合消防員高風險、高負荷、高壓力的職業特點,參考人力資源市場相關職業工資價位,合理確定政府專職消防員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等薪酬待遇,並實施動態調整。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為達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發放離隊安置費。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政府專職消防員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按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發放住房補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滅火救援和訓練演練工作需要為政府專職消防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補充醫療保險等商業保險。
第三十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落實政府專職消防員崗前、在崗、離崗、應急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為符合相應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辦理落戶、子女入學入托和保障性住房。
城市消防救援站建設用地在符合規劃、權屬不變的情況下,可以配套建設供政府專職消防員使用的備勤公寓,以方便值班備勤。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政府專職消防員參加各類職業技能培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員納入職業技能提升行動中,按規定落實培訓及補貼政策。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可安排達到一定工作年限、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培訓後轉崗。各地區消防救援機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會應當積極組織政府專職消防隊伍開展職業技能競賽,按規定對優勝者授予榮譽稱號,頒發獎章。
第三十三條  契約期內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因工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享受各項工傷待遇;因公犧牲的,應當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內部優待政策,享受撫恤以及其他有關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烈士褒揚條例》有關規定辦理。鼓勵各地區建立公益性基金,對因工傷殘、犧牲和被評為烈士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給予經濟補助。
第三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消防車輛應當按照特種車輛登記和管理,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標誌燈具和消防救援專用標誌;執行火災撲救或者應急救援任務途中,應當按照規定免繳泊車費、車輛通行費。對列入《免徵車輛購置稅的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專用作業車輛目錄》的消防車,應當按照車輛購置稅法和相關政策規定,免繳車輛購置稅。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組建的專職消防隊,以及各級人民政府組建的專職森林草原防滅火隊伍可參照本辦法加強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內政辦發〔2014〕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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