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草原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2號)和《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發布如下命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 發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一、明確森林草原防火期。2020年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為春季高火險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0日為秋季高火險期。根據實際情況,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調整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險期。
二、落實防火責任。嚴格落實以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主的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和森林草原經營主體要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作為第一要務,逐級落實責任。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負責人和成員單位負責人要深入基層一線包片蹲點指導檢查,認真排查風險隱患,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加強對高火險區的巡邏管控,嚴看死守敏感地區和重要設施。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帶班制度,及時上報火情,確保信息暢通。要完善和落實應急預案,森林草原撲救隊伍要實行24小時執勤、備勤、靠前駐防制度,保持臨戰待命狀態,接到火情報告後,要快速、重兵出動,確保“打早、打小、打了”。要堅持依法治火,對發生的火情要迅速查清原因,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紀懲處。
三、嚴控野外火源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禁止燒荒、燒秸稈、燒枝椏、燒煮加工山野菜、吸菸、燒紙、燒香、野炊、使用火把、點火取暖、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焚燒垃圾等野外用火行為。在林區草原要道和景區入口設立檢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的人員、車輛必須按照規定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檢查和宣傳教育,堅決把火種防控在山下林外。
四、強化宣傳教育。各地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標語、手機簡訊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提高公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能力,確保有火不成災、有災無傷亡。
五、迅速報告火情。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布森林草原火警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報告當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並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報上級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
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日

政策解讀

  2020年3月2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簽發《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2020年森林草原防火命令》(以下簡稱《命令》)。現將《命令》內容解讀如下:
  一、《命令》出台背景和意義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踐行十九大關於森林草原資源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的發展理念和要求,按照《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規定)、《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進一步強化野外火源管理工作,以確保森林草原資源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確保不發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災,不發生群死群傷事件,不發生燒毀林場和村屯現象為目的。並結合我市實際,制發本《命令》。
  二、《命令》的基本框架
  《命令》有前言和具體規範兩部分。前言對《命令》的意義和法律依據進行了說明。具體規範共五條,分別對春秋防期時間、用火行為、防火禁忌和各項職責進行了規定和約束。
  三、《命令》的主要內容
  1.前言“為有效預防和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和森林草原資源安全,根據《森林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1號)《草原防火條例》(國務院令第542號)和《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發布如下命令”
  【解讀】:本條提出了《命令》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據。根據2008年11月19日國務院第36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的《森林防火條例》和2016年8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
  2.《命令》第一條:“2020年全市春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3月15日至6月15日,其中4月20日至5月20日為春季高火險期;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為9月15日至11月15日,其中10月1日至10月30日為秋季高火險期。根據實際情況,各縣(市)、區政府可以調整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險期。”
  【解讀】:本條根據多年來我市的氣候特點、資源類型和自然、民俗習慣和《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規定了全市春、秋季森林草原防火期和森林草原高火險期的時限。並通過《命令》形式進行公布,提醒林區草原和林草邊緣廣大人民民眾遵守不同時段生產、生活中必需的野外用火要求。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發生規律,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並向社會公布;《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七條:全省森林防火期為每年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15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調整森林防火期。
  3.《命令》第二條:“嚴格落實以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為主的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制,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和森林草原經營主體要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作為第一要務,逐級落實責任。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負責人和成員單位負責人要深入基層一線包片蹲點指導檢查,認真排查風險隱患,做到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加強對高火險區的巡邏管控,嚴看死守敏感地區和重要設施。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要嚴格執行24小時值班帶班制度,及時上報火情,確保信息暢通。要完善和落實應急預案,森林草原撲救隊伍要實行24小時執勤、備勤、靠前駐防制度,保持臨戰待命狀態,接到火情報告後,要快速、重兵出動,確保“打早、打小、打了”。要堅持依法治火,對發生的火情要迅速查清原因,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紀懲處。”
  【解讀】:本條明確了森林草原防火的責任、部門責任、包保責任和聯防聯保責任,確定了森林草原防火期內,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是我市的首要工作、第一要務。對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各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員和防撲火隊伍的工作紀律、工作方法提出要求,強化森林草原防火應急處置和各項措施準備,嚴防森林草原火災的發生和大的災害的形成。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森林防火工作;《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森林防火工作制度,逐級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將森林防火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內容。第七條:森林防火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森林防火聯防機制,簽訂聯防協定,劃定聯防區域,明確聯防職責,協同做好聯防區域內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三條:森林防火期內,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森林火險預報,採取相應的預防和應急準備措施;《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六條:航空護林站應當配備專業人員,加強業務培訓和演練,做好空中巡護和地面保障,積極配合當地森林防火指揮機構開展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第十九條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實行24小時執勤、備勤、靠前駐防制度。
  4.《命令》第三條:“森林草原防火期內,在森林草原防火區禁止燒荒、燒秸稈、燒枝椏、燒煮加工山野菜、吸菸、燒紙、燒香、野炊、使用火把、點火取暖、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焚燒垃圾等野外用火行為。在林區草原要道和景區入口設立檢查站和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進入森林草原防火區的人員、車輛必須按照規定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檢查和宣傳教育,堅決把火種防控在山下林外。”
  【解讀】:本條闡明了在規定的森林草原防火期內,林區草原未經批准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堅決杜絕燒荒、燒秸稈、燒煮山野菜、野外吸菸、燃香燒紙、烤火野炊及其它易引發森林草原火災的野外用火行為。並確定了進入林區草原從事生產作業人員、車輛的進入條件和防範措施,清楚表明了應負的森林草原防火責任和義務。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第二十六條: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材。第二十七條:森林防火期內,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林業主管部門、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管理機構可以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檢查;《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預防森林火災、保護森林防火設施、報告森林火情的義務。第二十一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禁止下列野外用火行為:(一)燒荒、燒秸稈、燒枝椏、燒煮加工山野菜;(二)吸菸、燒紙、燒香;(三)野炊、使用火把、點火取暖;(四)燃放煙花爆竹和孔明燈;(五)焚燒垃圾;(六)其他野外用火行為。第二十二條:森林防火期內,通過森林防火區和在森林防火區內作業的機動車輛、機械等,應當安裝防火裝置,配備滅火器材,並採取有效措施,嚴防漏火、噴火引起森林火災。
  5.《命令》第四條:“各地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標語、手機簡訊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責任意識、安全意識和法治意識,提高公眾預防、避險、自救、互救和減災能力,確保有火不成災,有災無傷亡。”
  【解讀】:本條闡明了利用利用各種形式,廣泛開展森林草原防火宣傳教育活動,提高防火安全意識,預防火災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活動,普及森林防火知識,做好森林火災預防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森林防火需要,建設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報台站,建立聯合會商機制,及時製作發布森林火險預警預報信息;《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林業、教育、廣播電視等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規和安全避險知識,增強全社會森林防火意識。森林、林木、林地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設定森林防火宣傳警示牌,在森林防火期懸掛預警信號旗,對進入其經營範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宣傳。
  《命令》第五條:“各縣(市)、區政府要公布森林草原火警電話“12119”。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要立即報告當地政府或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並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報上級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
  【解讀】:本條明確了社會各界、各單位和人民民眾火災火情報告義務及渠道。
  【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森林火警電話,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告。接到報告的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調查核實,採取相應的撲救措施,並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報上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九條:森林防火期內,各級森林防火指揮機構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森林火災報警聯動機制,公布森林火警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火災應當立即報警。
check!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