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滄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臨滄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已經臨滄市人民政府同意,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2月21日印發,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滄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3年2月2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2月21日
  • 發布單位: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的重要論述和關於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處置森林草原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雲南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和《臨滄市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臨滄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災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堅持統一指揮、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預案開展工作。市人民政府是應對全市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縣(區)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需要,請求上級啟動應急回響、組織應急救援。
1.5 災害分級
根據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森林草原火災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4個等級。
1.5.1 森林火災災害分級標準
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1.5.2 草原火災災害分級標準
一般草原火災:受害草原面積1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的,或者造成重傷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
較大草原火災:受害草原面積1000公頃以上5000公頃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造成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
重大草原火災:受害草原面積5000公頃以上8000公頃以下的,或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造成死亡和重傷合計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
特別重大草原火災:受害草原面積8000公頃以上的,或者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死亡和重傷合計20人以上的,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的。
2 主要任務
2.1 組織滅火行動
科學運用各種手段扑打明火、開挖(設定)防火隔離帶、清理火線、看守火場,嚴防次生災害發生。
2.2 解救疏散人員
組織解救、轉移、疏散受威脅民眾並及時妥善安置和對受傷人員開展必要的醫療救治。
2.3 保護重要目標
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並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
2.4 轉移重要物資
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嚴密防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重點目標守衛和治安巡邏,維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秩序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指揮機構
在市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森防指)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市森防指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領導擔任,副指揮長由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消防支隊主要負責同志和市公安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主要職責: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在市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下,負責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有關工作,做好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較大及以下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研判火情趨勢;提出消防救援隊伍、航空消防飛機、解放軍、武警部隊需求計畫;向市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報送相關信息、情況;完成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和市委、市政府及市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安排的其他工作。
市森防指下設辦公室在市應急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長兼任,副主任由市林草局分管副局長、市氣象局分管副局長、市公安局相關業務支隊負責人和市消防救援支隊分管負責同志兼任,承擔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必要時,市林草局可以按照程式提請以市森防指名義部署相關防火工作。
縣(區)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對應”的要求,設立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3.2 任務分工
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承擔各自責任。
市應急管理局協助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市應急委組織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災的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負責綜合指導各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牽頭開展森林草原火災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協調轄區應急力量開展森林火災撲救及應急救援工作。
市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業管理責任,具體負責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草原防火預警監測及衛星熱點核查反饋,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宣傳教育、防火設施建設等,同時負責森林草原火情早期處置相關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指導、督促全市公安機關開展火案偵破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違規用火處罰工作,組織對森林草原火災可能造成的重大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問題進行預判,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防範處置工作;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後,及時指導相關縣(區)公安機關進行火場警戒、交通疏導、治安維護、火案偵破等;協同林業草原主管部門開展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重點區域巡護、違規用火處罰等工作,疏散受火災威脅的民眾,維護社會穩定。
市氣象局負責及時提供火場及周邊地區的實時天氣預報,根據天氣條件適時開展人工增雨作業。
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調動所屬消防力量參與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制定火災撲救方案,組織開展地空協同滅火,及時向市森防指辦公室報送撲火動態信息;配合當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開展防火宣傳、森林草原防滅火監督檢查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做好災後恢復重建項目規劃工作。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督促和指導林區內和林區邊緣的各類工業企業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在指揮部和成員單位建設和使用專用無線電通信網時做好配合和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根據需要負責做好火災發生後因災致貧並符合條件困難民眾的救助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按照《臨滄市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籌集調度撲救森林草原火災所需資金,並監督使用。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保障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的物資運輸和車輛通行,保障撲火救災道路交通暢通。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地、牧場生產用火的監管。
市文化旅遊局負責協調文物保護單位、A級旅遊景區的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工作。
市政府外事辦公室負責指導邊境縣做好對外聯絡,積極協調有關國家地方當局共同做好邊境地區的撲火救災工作。
市政府新聞辦、市廣播電視局負責按照指揮部要求,聯繫有關新聞媒體,認真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宣傳、報導、信息發布工作。
市信息通信建設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應急通信保障隊伍為現場指揮部提供應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雲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臨滄供電局負責開展電力線路隱患排查及治理,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力線路故障引發森林草原火災;開展山火監測,電力線路附近發生山火時,及時加強電網潮流控制,做好電網運行方式最佳化調整安排,防止山火引發大面積停電事件;負責森林火災撲救過程中的電力保障、應急照明等工作。
市森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承擔的具體防滅火任務按照部門“三定”和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任務清單規定執行。
市森防指辦公室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強化部門聯動,做到高效協同,增強工作合力。
3.3 撲救指揮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相關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跨縣(區)行政區域的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由相應縣(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承擔各自行政區域內的指揮工作。
市、縣(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災現場成立火場前線指揮部,規範現場指揮機制,由行政首長擔任總指揮,合理配置工作組,重視發揮專家作用。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參與滅火的,最高指揮員進入火場前線指揮部,參與決策和現場組織指揮,發揮專業作用;根據任務變化和救援力量規模,相應提高指揮等級。參與前方撲火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執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遂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領導指揮關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撲救指揮必須將“三先四不打”作為鐵的紀律,即火情不明先偵察、氣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規避,未經訓練的非專業人員不打火、高溫大風等不利氣象條件不打火、可視度差的夜間等不利時段不打火、懸崖陡坡溝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堅決防止因多頭指揮、盲目蠻幹、管理不到位帶來安全風險。
3.4 專家組
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市級專家組,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科學滅火組織指揮、力量調動使用、滅火措施、火災調查評估規劃等提出諮詢意見。
4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支援力量為輔,社會救援力量為補充。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幹部、民眾等力量協助做好撲救工作。
4.2 力量調動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需要,應當首先調動屬地撲火力量,鄰近力量作為增援力量。
跨縣(區)調動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增援的,由發生火災縣(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向市森防指提出申請,由市森防指調動力量增援。
需省級調動森林消防隊伍、森林航空消防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及駐滇解放軍、武警和預備役部隊增援的,由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請,請求省森防指協調增援。
5 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
5.1 監測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林草和氣象等部門要充分利用衛星監測、空中巡護、視頻監控、氣象監測、瞭望塔(台)、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時掌握火情動態。
5.2 預警
5.2.1 預警等級
根據森林草原火險等級、火行為特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險預警級別從低到高分為藍色預警、黃色預警、橙色預警和紅色預警4個等級。
5.2.2 預警發布
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林草、公安和氣象主管部門加強會商,聯合製作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並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廣播、電視、報紙、網路、微信公眾號、手機簡訊以及應急廣播等方式向涉險區域及社會公眾發布,具體分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市森防指辦公室適時向縣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傳送預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2.3 預警回響
當發布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後,預警地區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密切關注天氣情況和森林草原火險預警變化,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巡護、衛星林火監測和瞭望監測,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工作,加強火源管理,落實防火裝備、物資等各項撲火準備,市、縣(區)各類森林消防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當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後,預警地區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野外火源管理,開展森林草原防火檢查,加大預警信息播報頻次,做好物資調撥準備,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視情對力量部署進行調整,靠前駐防。
市、縣(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視情對預警地區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5.3 信息報告
5.3.1 火情信息接報
全市森林視頻監控點、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護人員以及社會大眾一旦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當立即向相關縣(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報告,或者報警。火情發生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按照《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逐級歸口上報相關信息。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報送
市森防指辦公室根據林火衛星熱點監測信息,督促市林草局對全市熱點進行逐級核查反饋,經核查確定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規定和程式及時、準確、逐級、規範、歸口上報。
以下森林草原火災信息由市森防指辦公室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森防指辦報告:
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災;
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草原火災;
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草原火災;
火場距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並對我國或者鄰國森林草原資源構成威脅的森林草原火災;
發生在縣(區)交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經研判需要報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災。
6 應急回響
6.1 分級回響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展態勢和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級回響級別,並及時調整本級撲火組織指揮機構和力量。
6.2 回響措施
火災發生後,要先研判氣象、地形、環境等情況及是否威脅人員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險設施,科學組織施救。
6.2.1 撲救火災
立即就地就近組織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力量參與撲救,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起階段。必要時,協調森林消防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駐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救援力量參與撲救。
各撲火力量在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科學組織撲救,在確保撲火人員安全情況下,迅速有序開展撲救工作,嚴防各類次生災害發生。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氣象條件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宿營地選擇和撲火作業時,加強火場管理,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變化,提前預設緊急避險措施,確保各類撲火人員安全。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6.2.2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農牧點等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草原火災威脅時,及時採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和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民眾安置工作,確保民眾有住處、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醫療救治條件。
6.2.3 救治傷員
組織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輛在撲救現場待命,如有傷病員迅速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成立臨時醫院或者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6.2.4 保護重要目標
當軍事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施設備、油氣管道、鐵路線路等重要目標物和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重大危險源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在專業人員指導並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脅,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確保目標安全。
6.2.5 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堵塞交通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6.2.6 發布信息
通過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草原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論引導和自媒體管理,防止傳播謠言和不實信息,及時闢謠澄清,以正視聽。發布內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情況等。
6.2.7 火場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災明火撲滅後,繼續組織撲火人員做好防止復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並留足人員看守火場。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汽後,撲火人員方可撤離。
6.2.8 應急結束
在森林草原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由啟動應急回響機構宣布終止應急回響。
6.2.9 善後處置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草原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人員,由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褒揚。
6.3 市級層面應對工作
市級回響由低到高設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4個回響等級。發生火災後,堅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據回響條件,啟動相應的市級回響。
6.3.1 Ⅳ級回響
6.3.1.1 啟動條件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
(2)發生在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地、國家公園、城市面山和敏感時段、敏感地區、重要設施等區域,且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3)過火面積超過100公頃的;
(4)火場距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且對我市森林草原資源構成一定威脅的境外森林火災;
(5)火場距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內且對我市森林草原資源構成一定威脅的境外草原火災。
6.3.1.2 回響措施
符合Ⅳ級回響條件之一時,經市森防指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市森防指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Ⅳ級回響。
(1)市森防指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密切關注火情動態,加強火情監測,及時連線調度火災信息;
(2)視情況派出聯合工作組,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3)傳達落實有關領導指示批示精神,根據需要協調撲救力量進行增援;
(4)根據火場周邊環境,提出保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安全建議;
(5)視情發布高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
(6)市氣象局指導相關縣(區)氣象部門提供天氣預報、火場天氣實況服務,根據火災現場氣象條件,必要時,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7)根據縣(區)請求,協調森林航空消防飛機、國家綜合森林消防隊伍參加火災撲救。
(8)協調指導有關媒體做好報導。
6.3.2 Ⅲ級回響
6.3.2.1 啟動條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發生在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地、國家公園、城市面山和敏感時段、敏感地區、重要設施等區域,且2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3)過火面積超過300公頃的;
(4)境外森林火災蔓延至我市境內;
(5)發生距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的境外草原火災;
(6)同時發生2起以上影響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7)需要市級支援撲救的森林草原火災;
(8)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要求啟動回響的森林草原火災。
(9)市委、市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要求啟動回響的森林草原火災。
6.3.2.2 回響措施
符合Ⅲ級回響條件之一時,經市森防指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並提出建議,由市森防指副指揮長決定啟動Ⅲ級回響。
在Ⅳ級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向省森防指辦公室、省林業和草原局值班室、市政府總值班室、市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告重要森林草原火情;
(2)市森防指組織火情會商,研究火災撲救措施;
(3)派出市級聯合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4)市森防指辦公室根據縣(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請求和火場需要,提出需求計畫報市應急委辦公室,按照規定協調銜接解放軍、武警部隊、消防救援隊伍、森林消防隊伍、森林航空消防隊伍等撲救力量進行支援;
(5)市氣象局負責提供天氣預報、火場天氣實況服務,根據火災現場氣象條件,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6)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有關媒體做好報導。
6.3.3 Ⅱ級回響
6.3.3.1 啟動條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發生在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地、國家公園、城市面山和敏感時段、敏感地區、重要設施等區域,且36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3)過火面積超過500公頃的;
(4)境外森林草原火災蔓延至我市境內,36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
(5)同時發生2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6)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要求啟動回響的森林草原火災;
(7)市委、市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要求啟動回響的森林草原火災。
6.3.3.2 回響措施
符合Ⅱ級回響條件之一時,經市森防指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並提出建議,由市森防指指揮長決定啟動Ⅱ級回響。
在Ⅲ級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市森防指組織火情會商,分析火險形式,研究撲火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2)市級聯合工作組確定市級火場前線指揮部及工作小組,會商、協調、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3)做好交通、通信、測繪、電力等應急保障;
(4)市氣象局和相關縣(區)氣象部門加強氣象服務,根據火災現場氣象條件,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5)加強對重要目標和重大危險源的排查和安全處置工作,防範發生新的災害;
(6)根據火場情況及發展態勢,報請市應急委協調調派森林消防隊伍、綜合消防救援隊伍、航空消防飛機增援撲火併給予撲火物資調撥運輸、通信、衛生應急隊伍等增援;
(7)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做好火災撲救宣傳報導及輿論引導工作。
6.3.4 Ⅰ級回響
6.3.4.1 啟動條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48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2)發生在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地、國家公園、城市面山和敏感時段、敏感地區、重要設施等區域,且48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3)火勢持續蔓延,過火面積超過1000公頃的,初判達到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
(4)國土安全和社會穩定受到嚴重威脅,有關行業遭受重創,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5)市人民政府已經沒有能力和條件有效控制火場蔓延的森林草原火災;
(6)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要求啟動回響的森林草原火災;
(7)市委、市政府,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揮部要求啟動回響的森林草原火災。
6.3.4.2 回響措施
符合Ⅰ級回響條件之一時,經市森防指進行初步分析研判,報請省森防指和市應急委進行確認,由市應急委主任決定啟動市級Ⅰ級回響。在做好Ⅱ級回響重點工作的基礎上,在國家、省森防指工作組或省級火場前線指揮部的指導或組織指揮下,開展火災撲救工作。
在Ⅱ級回響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市應急委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救援力量趕赴火場,加強前線指揮力量,制定撲救方案,全力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市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主任或常務副主任在市應急指揮中心或前線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開展火情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撲救措施,協調、指導和調集市級各部門(單位)、各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裝備等進行火災撲救工作;
(3)根據火場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增派衛生應急隊伍加強傷員救治,協調轉移受威脅民眾,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應急通信、電力及救援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暢通;
(4)由火場前線指揮部決定森林草原火災其他重大事項。
6.3.5 啟動條件調整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地區、時間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資源損失程度,經濟、社會影響程度,啟動市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當上級啟動相應等級的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時,下級隨之啟動不低於上級回響級別的應急回響。
6.4 回響終止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按照啟動回響的相應許可權終止回響,並按照規定移交火場,逐級上報。
7 綜合保障
7.1 隊伍保障
所有Ⅰ級、Ⅱ級火險縣(區)和防火重點單位、防火重點鄉鎮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分別組建不少於100人、50人、20人、15人的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做好森林防滅火應急和物資準備,確保遇有火情能快速拉出回響處置,“打早、打小、打了”將火情火災消滅在萌芽狀態;市、縣(區)、鄉(鎮)、村四級要依託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等力量,分別組建不少於300人、100人、30人、15人的應急撲火隊,以保障撲救工作需要。
7.2 資金保障
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將森林草原防滅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及時撥付,切實保障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所需支出。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後,按照規定由市森防指統一協調的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相關撲火救災費用由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由縣(區)森防指統一協調的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相關撲火救災費用由縣(區)財政局負責保障。各縣(區)需要的航空消防飛機及其他調派增援撲火的森林消防隊伍、綜合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生活物資費用由縣(區)人民政府保障。
7.3 物資保障
市、縣(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儲備應對森林草原火災所需的撲火機具和撲火裝備,保障撲救森林草原火災需要。必要時,請求省森防指給予支援。
8 後期處置
8.1 調查評估
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必要時,市森防指可向縣(區)森防指發督辦函督導落實或者直接開展調查和評估。
8.2 火因火案查處
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
8.3 約談整改
對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縣(區),由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約談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必要時,市森防指及其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直接組織約談。
8.4 責任追究
為嚴明工作紀律,切實壓實壓緊各級各方面責任,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責任不落實、發現隱患不作為、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處置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責任、火源管理責任和組織撲救責任。有關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實施。
8.5 工作總結
市、縣(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災和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災,以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影響較大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市森防指向市人民政府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8.6 表彰獎勵
根據有關規定,對在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程式上報,由上級黨委、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撲火救災中犧牲的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9 附則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災
當發生境外火燒入或者境內火燒出情況時,由邊境縣按照聯防協定進行處置;需要通過外交途徑協調的由市外辦負責。
9.2 預案演練
市森防指辦公室會同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9.3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印發實施後,市森防指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縣(區)應急管理局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按規定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形成上下銜接、橫向協同的預案體系。
9.4 以上、以下、以內、以外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數。
9.5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森防指辦公室負責解釋。
9.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

2023年2月22日,臨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臨滄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臨政辦發〔2023〕5號)。現解讀如下。
一、《應急預案》的修訂背景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的重要論述和關於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處置森林草原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二、《應急預案》的修訂過程及依據
因機構改革等原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雲南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和《臨滄市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臨滄市應急管理局草擬了《應急預案(徵求意見稿)》,經徵求各縣、自治縣、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成員單位,市司法局,雲南志巔律師事務所32個單位部門的意見建議,市林草局、雲南志巔律師事務所等8部門共提出意見建議19條,採納19條,形成了《應急預案(送審稿)》,經報請市人民政府同意,於2023年2月22日以市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旨在建立黨委政府統一領導,應急管理部門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密切協同的火險預警與回響聯動機制,全力防範化解森林草原火災安全風險,科學高效處置森林草原火災災害事故。
三、《應急預案》的內容說明
預案主要內容由:總則、主要任務、組織指揮體系、處置力量、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應急回響、綜合保障、後期處置、附則9個部分組成。一是總則,明確了指導思想、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和災害分級,明確了森林、草原火災分級標準。二是主要任務,明確了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的組織滅火行動、解救疏散人員、保護重要目標、轉移重要物資和維護社會穩定5個方面工作任務。三是組織指揮體系,明確了在市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細化了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23個成員單位職責;規範了撲救指揮和專家組職能。四是處置力量,明確了力量編成和力量調動,指出撲救森草原火災以專業的撲火力量為主,支援力量為輔,以及需要增援力量申報程式。五是監測預警與信息報告,明確了監測手段、預警措施及預警信息發布的部門,森林草原火災信息報告的責任主體和報告要求。六是應急回響,明確了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分級回響、回響措施、應對工作、回響終止的相應工作內容。同時,明確了分級回響的啟動條件和回響措施。七是綜合保障,明確了全市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的隊伍保障、資金保障和物資保障3個方面內容。八是後期處置,對森林草原火災的調查評估、火因火案查處、約談整改、責任追究、工作總結和表彰獎勵6個方面作了規定。九是附則,明確了涉外森林草原火災、預案演練、預案管理與更新、文字界限、預案解釋和預案實施時間6個方面工作要求。
另外,附屬檔案明確了市級火場前線指揮部組成及任務分工,根據火場情況,指揮長可調整工作組的設立、組成綜合協調組、撲救組、技術組、人員轉移安置組、通信保障組、後勤保障組、社會穩定組、醫療救護組、火案偵破組、宣傳報導組等10個工作組開展工作,並明確了每個工作組的組成及任務分工。
四、有關問題說明
關於應急回響的啟動條件。堅持“打早、打小、打了”原則,市級回響由低到高設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4個回響等級,綜合考慮人員傷亡、火災持續時間、過火面積等因素,對啟動條件作了明確。達到啟動條件的,分別由市森防指辦公室主任、市森防指副指揮長、市森防指指揮長和市應急委主任決定啟動Ⅳ級、Ⅲ級、Ⅱ級、Ⅰ級應急回響。具體工作中,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地區、時間等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資源損失程度,經濟、社會影響程度,經分析評估後,可對上述啟動條件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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