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怒江州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已經怒江州人民政府同意,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1月31日印發,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怒江州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3年1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31日
  • 發布單位:怒江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於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的工作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處置森林草原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雲南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雲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業管理條例》和《怒江州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結合怒江州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怒江州行政區域內城市建設區以外發生的森林草原火災的應對工作,以及發生在與怒江州毗連的州市、邊境地區對怒江州生態安全構成嚴重危害或嚴重威脅的森林草原火災應對。
1.4 工作原則
堅持“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工作方針,最大限度地減少森林草原火災的發生;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的要求,強化屬地責任。各級黨委加強對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領導,實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州人民政府是應對全州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縣市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需要,請求省級啟動應急回響、組織應急救援。
1.5 災害分級
根據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等,森林草原火災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4個等級,具體分級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 主要任務
2.1 組織滅火行動
在確保撲救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科學運用各種手段扑打明火、開挖(設定)防火隔離帶、清理火線、看守火場,嚴防次生災害發生。
2.2 解救疏散人員
組織解救、轉移、疏散受威脅民眾並及時妥善安置和開展必要的醫療救治。
2.3 保護重要目標
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並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
2.4 轉移重要物資
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嚴密防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重點目標守衛和治安巡邏,維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秩序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
在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州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以下簡稱州森防指)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州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州森防指指揮長由州人民政府領導擔任,副指揮長由州政府副秘書長,州應急局、州林草局、州消防救援支隊主要負責同志和州公安局分管森林警察支隊的領導、怒江軍分區相關處室領導擔任。州森防指辦公室設在州應急局,辦公室主任由州應急局局長擔任,專職副主任由州林草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具體負責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州林草局承擔州森防指日常工作。
各縣市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對應”的要求,設立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3.2 指揮單位任務分工
(1)州公安局負責火場警戒、交通疏導、治安維護、火案偵破,協同州林草局開展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重點區域巡護、違規用火處罰等工作。
(2)州應急局協助州委、州政府及州應急委組織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負責綜合指導各縣市和相關部門的森林草原火災防控工作,開展森林草原火災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森林草原火災撲救、應急救援及對接聯繫南方航空護林總站開展航空救援等工作。
(3)州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行業管理責任,具體負責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全州森林草原火災預警監測及衛星熱點核查反饋,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宣傳教育、防火設施建設等,同時負責森林草原火情早期處置相關工作。
(4)州森防指辦公室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強化部門聯動,做到高效協同,增強工作合力。州森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承擔的具體防滅火任務按照部門“三定”規定執行。
3.3 撲火指揮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森林草原火災的撲救工作由當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跨縣市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在州森防指統一指揮下,相應的縣市級森防指承擔各自行政區域內的指揮工作;跨州界、省界的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在省森防指的統一指揮下,由州森防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協調、指揮工作;邊境地區森林草原火災的撲救工作,由相關縣市按照聯防協定組織撲救。
各縣市森防指根據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災現場成立火場前線指揮部,規範現場指揮機制,由各縣市長擔任總指揮,合理配置工作組,重視發揮專家作用。根據各級相關預案的啟動,有森林消防救援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參與滅火的,最高指揮員進入火場前線指揮部,參與決策和現場組織指揮,發揮專業作用;根據任務變化和救援力量規模,相應提高指揮等級。參與前方撲火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必要時,州森防指成立工作組趕赴火場第一線,協助指導火災撲救。
各級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遂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領導指揮關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撲救指揮必須將“三先四不打”作為鐵的紀律,即火情不明先偵察、氣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規避,未經訓練的非專業人員不打火、高溫大風等不利氣象條件不打火、可視度差的夜間等不利時段不打火、懸崖陡坡溝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堅決防止因多頭指揮、盲目蠻幹、管理不到位帶來安全風險。
3.4 專家組
各縣市森防指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本級專家組,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火場態勢研判、科學滅火組織指揮、力量調動使用、滅火措施、火災調查評估規劃等提出諮詢意見。
4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各縣市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以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護林員、生態護林員等撲火力量為主,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支援力量為輔,社會救援力量為補充。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幹部、民眾等力量協助做好撲救工作。
4.2 力量調動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需要,各縣市應當首先調動屬地撲火力量,鄰近力量作為增援力量,需跨縣市調動地方專業撲火隊伍、護林員、生態護林員的,由發生火災的縣市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調動力量前往增援。
需要跨州市調動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增援的,由州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就近調動力量前往增援。
需要跨州市調動森林消防隊伍、森林航空消防隊伍、消防救援隊伍及駐滇解放軍、武警和預備役部隊增援的,由州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請,由省森防指報告省應急委協調增援。
5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5.1 監測
州森防指辦公室、州林草局、州氣象局充分利用國家和省衛星林火監測系統、氣象衛星等及時掌握熱點變化情況。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後,利用瞭望台、巡護人員、無人機、視頻監控等對火場實施監測,密切監視火場動態。必要時,前線指揮部在森林草原火災現場設立火場觀察站點,24小時監視火災發展勢態。
5.2 預警
5.2.1 預警等級
根據森林草原火險等級、火行為特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險預警級別從低到高分為藍色預警、黃色預警、橙色預警和紅色預警4個等級。
5.2.2 預警發布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林草、公安和氣象主管部門加強會商,聯合製作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並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廣播、電視、報紙、網路、微信公眾號、手機簡訊以及應急廣播等方式向涉險區域及社會公眾發布,具體分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州森防指辦公室適時向縣市級森防指傳送預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2.3 預警回響
當發布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後,預警的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密切關注天氣情況和森林草原火險預警變化,加強森林草原防滅火巡護、衛星林火監測和瞭望監測,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和森林草原防滅火宣傳工作,加強火源管理,落實防火裝備、物資等各項撲火準備,各級各類森林消防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當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後,預警的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野外火源管理,開展森林草原防滅火檢查,加大預警信息播報頻次,做好物資調撥準備,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視情對力量部署進行調整,靠前駐防。
州森防指視情對預警縣市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5.3 信息報告
5.3.1 火警信息接報
全州範圍內的森林防火視頻監控點、防火瞭望塔、生態護林員、草管員以及社會大眾一旦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森防指報告,或者報警。各縣市森防指按照《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相關信息。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報送
州森防指辦公室根據林火衛星熱點監測信息,督促州林草局對全州熱點進行逐級核查反饋,經核查確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規定和程式及時、準確、逐級、規範上報。
對以下森林草原火災信息,州森防指立即向州人民政府、州應急委和省森防指報告,同時通報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
(1)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災;
(2)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草原火災;
(3)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草原火災;
(4)火場距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並對我國或者鄰國森林草原資源構成威脅的森林草原火災;
(5)發生在省、州、市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6)需要省級支援撲救的森林草原火災;
(7)經研判需要報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災。
6 應急回響
6.1 分級回響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展態勢,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由各級人民政府及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負責人負責火災處置,視火情情況及時調整撲火組織指揮機構和力量。火災發生後,基層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第一時間採取措施,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初判發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災和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由縣市級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初判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分別由縣市級、州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必要時,同級或上級政府可對指揮層級進行調整。
6.2 回響措施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要先研判氣象、地形、環境等情況及是否威脅人員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險設施,科學組織施救。
6.2.1 撲救火災
火災發生後,立即就近組織地方專業、半專業、應急防撲火隊伍等力量參與撲救。必要時,組織協調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救援力量參與撲救。
各撲火力量在前線指揮部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植被因素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駐地選擇和撲火作戰時,加強火場管理,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提前預設緊急避險措施,確保撲火人員安全。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嚴禁安排無撲火經驗的幹部在一線指揮;嚴禁組織婦女、中小學生和其他不適宜人員直接參加撲火;嚴禁組織未經培訓人員直接撲救森林草原火災;嚴禁無組織自發撲火。
6.2.2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農牧點等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草原火災威脅時,及時採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和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民眾安置工作,確保民眾有住處、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醫療救治條件。
6.2.3 救治傷員
組織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輛在撲救現場待命,如有傷病員迅速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成立臨時醫院或者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6.2.4 保護重要目標
當村寨、景區景點、軍事設施、儲備庫、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等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在專業人員指導並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脅,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通過開設隔離帶、實施消防噴水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脅,確保目標安全。
6.2.5 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堵塞交通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6.2.6 發布信息
各新聞單位對森林草原火災的報導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森林草原火災宣傳報導規定和要求進行。通過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和專業網站、微信公眾號、官方微博等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草原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注。加強輿論引導和自媒體管理,防止傳播謠言和不實信息,及時闢謠澄清,以正視聽。發布內容包括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等情況。
6.2.7 火場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災明火撲滅後,繼續組織撲火人員做好防止復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並留足人員看守火場。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氣後,撲火人員方可撤離。
6.2.8 應急結束
在森林草原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6.2.9 善後處置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草原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人員,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褒揚。
6.3 州級層面應對工作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根據火災嚴重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當地撲救情況,結合我州實際,州級層面由低到高設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回響等級。發生火災後,堅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據回響條件,啟動相應的州級回響級別。
6.3.1 Ⅳ級回響
6.3.1.1 啟動條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且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3)過火面積在100—200公頃以內;
(4)火場距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的森林草原火災;
(5)火場距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10公里以外20公里以內的草原火災;
(6)同時發生2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7)發生在各類自然保護地和國有林場且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6.3.1.2 回響措施
符合Ⅳ級回響條件之一時,經州森防指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州森防指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Ⅳ級回響。
(1)州森防指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加強火災監測,及時連線調度火災信息,做好派出工作組赴火場的準備;
(2)傳達落實各級有關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指導,根據需要協調撲救力量進行增援;
(3)根據火場周邊環境,提出保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安全的建議;
(4)視情發布高森林草原火險預警和火場天氣預報信息;
(5)協調指導有關媒體做好報導。
6.3.2 Ⅲ級回響
6.3.2.1 啟動條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且2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3)過火面積在200—500公頃以內;
(4)火場距國界或實際控制線2公里以內並對我國或鄰國森林資源構成威脅的森林草原火災;
(5)發生距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10公里以內的境外草原火災;
(6)同時發生3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7)發生在各類自然保護地和國有林場且2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8)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州黨委政府要求啟動回響的森林草原火災。
6.3.2.2 回響措施
符合Ⅲ級回響條件之一時,經州森防指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並提出建議,由州森防指副指揮長決定啟動Ⅲ級回響。
在Ⅳ級回響措施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州森防指組織火情會商,研究火災撲救措施;
(2)視情派出州級聯合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3)州森防指辦公室根據縣市森防指請求和火場需要提出需求計畫向州應急委辦公室,按照規定協調銜接解放軍、武警部隊、消防救援隊伍,向省森防指報告,請求省級層面協調森林消防隊伍、森林航空消防隊伍等撲救力量進行跨區域支援;
(4)州氣象局提供天氣預報、火場天氣實況服務,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準備;
(5)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有關媒體做好報導。
6.3.3 Ⅱ級回響
6.3.3.1 啟動條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且48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3)過火面積在500—1000公頃以內,初判達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災;
(4)境外森林草原火災蔓延至我州境內;
(5)發生距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的境外草原火災;
(6)發生在各類自然保護地和國有林場且48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7)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州黨委政府要求啟動回響的森林草原火災。
6.3.3.2 回響措施
符合Ⅱ級回響條件之一時,經州森防指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並提出建議,由州森防指指揮長決定啟動Ⅱ級回響。
在Ⅲ級回響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州森防指組織火情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撲救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2)派出州級聯合工作組趕赴火場,確定州級火場前線指揮部及工作組,會商、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3)做好交通、通信、測繪、電力等應急保障工作;
(4)加強氣象服務,根據火災現場氣象條件,視情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5)加強對重要目標和重大危險源的排查和安全處置工作,防範發生新的災害;
(6)根據火場情況及發展態勢,由州應急委協調調派綜合消防救援隊伍、航空消防飛機增援撲火併給予撲火物資調撥運輸、通信、衛生應急隊伍等增援;
(7)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做好火災撲救宣傳報導及輿論引導工作。
6.3.4 Ⅰ級回響
6.3.4.1 啟動條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7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且7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3)火勢持續蔓延,過火面積超過1000公頃,初判達到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
(4)國土安全和社會穩定受到嚴重威脅,有關行業遭受重創,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5)境外森林草原火災蔓延至我州境內,72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
(6)發生森林草原火災的縣市人民政府已經沒有能力和條件有效控制火場蔓延;
(7)發生在各類自然保護地和國有林場且7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8)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州黨委政府要求啟動回響的森林草原火災。
6.3.4.2 回響措施
符合Ⅰ級回響條件之一時,經州森防指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州應急委提出建議,由州應急委主任決定啟動Ⅰ級回響。在做好Ⅱ級回響重點工作的基礎上,在省森防指的指導下,組織開展火災撲救工作。
在Ⅱ級回響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州應急委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救援力量趕赴火場,加強前線指揮力量,制定撲救方案,全力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火場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增派衛生應急隊伍加強傷員救治,協調轉移受威脅民眾,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應急通信、電力及救援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暢通;
(3)由州級火場前線指揮部決定森林草原火災其他重大事項。
6.3.5 啟動條件調整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地區、時間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資源損失程度,經濟、社會影響程度,啟動州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6.4 回響終止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按照啟動回響的相應許可權終止回響,並按照規定移交火場,並逐級上報。
7 綜合保障
7.1 隊伍保障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以森林消防專業隊、森林消防隊伍等專業撲火力量為主,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力量為輔,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幹部及當地民眾等力量協助撲救工作。
各縣市和防火重點單位、防火重點鄉鎮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分別組建不少於50人、20人、15人的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縣市、鄉(鎮、街道)、村三級要依託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民兵等力量,分別組建不少於100人、30人、15人的應急撲火隊,以保障撲救工作需要。
7.2 資金保障
各縣市人民政府要將森林草原防滅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提前撥付到位,切實保障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所需支出。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後,經州森防指或州應急委協調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航空消防飛機超計畫飛行、運輸撲火物資、人工增雨、衛星通信、醫療救助、火災評估等省級撲火救災費用,按照屬地原則,由火災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按照《雲南省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預案》進行支付,州級財政部門視財力情況給予支持。各縣市需要航空消防飛機超計畫飛行的費用及其他費用由縣市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7.3 航空消防飛機保障
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後,蘭坪縣境內有需求的,縣森防指辦公室報至州森防指辦公室,由州森防指協調應急部南方航空護林總站麗江站;瀘水市、福貢縣、貢山縣境內有需求的,縣市森防指辦公室報至州森防指辦公室,由州森防指協調應急部南方航空護林總站保山站;需要跨護區、跨省調動航空消防飛機以及森林消防局昆明航空救援支隊飛機增援的,由發生火災縣市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請,由州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提出請求,由省森防指辦公室商省應急委辦公室按照程式協調銜接調動增援。
7.4 物資保障
縣市、鄉(鎮、街道)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儲備應對森林草原火災所需的撲火機具和撲火裝備,保障撲救森林草原火災需要。必要時,州級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給予補給。特殊情況下,請求省級、國家級物資儲備庫給予物資裝備支援。
8 後期處置
8.1 調查評估
各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必要時,州森防指發督辦函督導落實或者直接開展調查和評估。
8.2 火因火案查處
各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
8.3 約談整改
對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地區,由州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約談各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必要時,州森防指及其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直接組織約談。
8.4 責任追究
為嚴明工作紀律,切實壓實壓緊各級各方面責任,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責任不落實、發現隱患不作為、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處置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責任、火源管理責任和組織撲救責任。有關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實施。
8.5 工作總結
各縣市森防指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以及省、州黨委政府領導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以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產生嚴重影響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州森防指向州人民政府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8.6 表彰獎勵
根據有關規定,對在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程式逐級上報,獲同意後,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撲火救災中犧牲的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9 附則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災
當發生境外火燒入或者境內火燒出情況時,由邊境縣市按照聯防協定進行處置;需要通過外交途徑協調的由州外辦報省外辦。
9.2 預案演練
州森防指辦公室會同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9.3 預案管理與更新
各縣市應急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批准,並報州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形成上下銜接、橫向協同的預案體系。
9.4 以上、以下、以內、以外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數。
9.5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州森防指辦公室負責解釋。
9.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於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州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處置森林草原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的要求,結合怒江州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實際,州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怒江州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現將《應急預案》解讀如下。
一、《應急預案》起草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應急管理和防災減災救災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和新定位發生了深層次、根本性變化。黨的二十大期間,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全面加強新形勢下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意見》,對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做出重要部署。為抓好新形勢下森林草原防滅火各項工作,根據州政府工作安排,州應急局會同州林草局起草了《應急預案》,多次召集相關部門專題研究,先後多次徵求有關單位意見建議,修改完善後,形成《應急預案(送審稿)》,並經第十二屆州人民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23年1月31日以州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
二、主要內容及特點
新修訂的《應急預案》增加了指導思想、主要任務、處置力量、火因火案查處、約談整改、責任追究等內容,完善了組織指揮體系,最佳化了分級回響啟動條件,對信息報送、回響措施、火場緊急避險、轉移安置人員、救治傷員和物資儲備保障等內容進行了進一步明確。《應急預案》共分為9個部分:一是總則。明確了《應急預案》的指導思想、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災害分級等內容。二是主要任務。明確了應對森林草原火災中組織滅火行動、解救疏散人員、保護重要目標、轉移重要物資、維護社會穩定等5個方面任務。三是組織指揮體系。規範了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任務分工、撲救指揮和專家組職能。四是處置力量。明確了火災撲救力量編成,規範了力量調動程式。五是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對預警等級和信息報告要求進行了明確。六是應急回響。對分級回響、回響措施和州級層面應對工作進行了細化。七是綜合保障。明確了隊伍保障、物資保障、經費保障的方式、程式和制度機制;八是後期處置。對火災評估、火因火案查處、約談整改、責任追究、工作總結、表彰獎勵等作了規定。九是附則。明確了預案演練、管理、更新工作要求。另外,《應急預案》還明確了州級火場前線指揮部組成及任務分工。
總體來看,《應急預案》既與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雲南省“1+4”自然災害應急管理體制、雲南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充分銜接,又緊密結合怒江州“火險等級高、易燃植被比例大、邊境火災頻發、山高坡陡處置難”的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實際。
三、對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是關於成員單位調整。根據云政辦發〔2021〕8號檔案規定,將原來的20個省森防指成員單位調整增加為24個,並明確了具體職責。同時,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森林草原防滅火機制體制改革的最新要求,對照《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公安部負責同志擔任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副總指揮”規定,增加州公安局負責同志為州森防指副指揮長。
二是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解放軍、武警部隊等撲火力量的協調銜接。根據中央要求,森林消防隊伍、航空消防飛機、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參與森林草原火災害應急救援工作,由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按規定協調銜接。
三是關於應急回響的啟動條件。參照國家層面回響的啟動條件,本著“打早、打小、打了”原則,結合我州森林草原火災發生髮展規律及我州工作經驗,主要考慮人員傷亡、火災持續時間、過火面積等因素,對啟動條件作了明確。達到啟動條件的,分別由州森防指辦公室主任、副指揮長、指揮長和州應急委主任決定啟動Ⅳ級、Ⅲ級、Ⅱ級、Ⅰ級應急回響。在具體工作中,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地區、時間等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資源損失程度,經濟、社會影響程度,經分析評估後,可對上述啟動條件酌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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