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建立健全森林火災應對工作機制,規範處置行為,提高處置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實施處置行動。切實做好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在組織指揮撲救時,反應及時、準備充分、決策科學、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佳木斯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17年6月5日
  • 實施時間:2017年6月5日
  • 發布單位: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印發的通知,說明,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工作原則
森林火災撲救工作遵循屬地管理為主,條塊結合的原則,貫徹“打早、打小、打了”的撲火工作方針。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堅催乃幾鍵持以專業森林消防隊為主,半專業森林消防隊、民眾義務撲火隊為輔,以駐佳部隊、武警森林部隊為堅強後盾,公安嘗燥茅、消防、交通運輸、氣象、航空護林、衛生計生等部門積極配合,共同做好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1.3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黑龍江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結合佳木斯市森林防火工作實際,制訂本預案。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佳木斯市轄區內發生的森林火災應對工作。
2 組織指揮機構與職責
2.1 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機構
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和撲救本市區域內發生或周邊發生威脅本市森林資源安全的森林火災。
總 指 揮: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佳木斯軍分區副司令員
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市林業局局長
市畜牧獸醫局局長
武警佳木斯森林支隊支隊長
佳木斯航空護林站站長
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專職副總指揮
指揮部成員: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農業委員會、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氣轎體兆象局、公安局、財政局、旅遊發展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黑龍江省佳木斯無線電管理處、市交通運輸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民政局、佳木斯武警支隊、市公安消防支隊、機場集團公司、中國聯通佳木斯分公司、佳木斯日報社、佳木斯市廣播電視台有關負責人。
2.2 指揮部主要職責
2.2.1 貫徹落實市政府的決定事項,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提出建議;
2.2.2 負責牽頭組織各相關部門共同做好全市重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和實施工作;指導所屬縣(市)櫃婚區和有林單位制訂、修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2.2.3 研究制定應對全市森林火災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意見;
2.2.4 負責指揮全市較大森林火災的具體應對工作,指導、檢查縣(市)區開展一般森林火災的應對工作;
2.2.5 指導全市森林消防專業隊伍的建設工作;
2.2.6 負責向市政府提出或結束重大森林火災應急狀態。
2.3 辦公室的組成與職責
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林業局,為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常設辦事機構,辦公地址,。
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決定,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檢查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應對工作。
2.3.1 主要職責
(1)組織落實指揮部決定,協調和調動成員單位應對森林火災事件相關工作;
(2)分析總結全市森林火災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3)負責向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委員會提出發布紅色或橙色森林火險預警信息的建議;
(4)負責全市應對森林火災事件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
(5)收集分析森防形勢,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6)組織開展全市森林火災撲救的應急演練;
(7)負責全市森林火災隱患排查和撲救森林火災物資的管理工作;
(8)負責全市森林火災指揮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9)承擔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10)涉及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的其他工作。
2.4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根據發生森林火災嚴重程度,啟動相應行政轄區、有林企業的指揮撲救系統,實施各級應急撲火預案。
2.5 成立市森林防火專家組,建立長期諮詢機制。專家組主要職責:指導全市森林火災撲救應急預案的制定及實施;發生重大火災時,就撲火戰略和階段性撲火戰術等為指揮機構提供科學指導與建議;在制定森林防火的有關規定、預案、制度和項目建設的過程中提供指導意見;及時反映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並提出改進建議;參與各類森林防火業務培訓工作。
佳木斯市森林防火專家組由市林業局、氣象局、森林防火辦公室、佳木斯航空護林站、武警佳木斯應糠騙森林支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
3 森林火險等級預測預報和預警回響
3.1 根據《黑龍江省森林火險預警回響暫行規定》,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將森林火險預警信號劃分為三個等級:中度危險時發布黃色預警信號;高度危險時發布橙色預警信號;極度危險時發布紅色預警信號。
根據預警信號所警示的森林火險程度,進入相應等級的森林防火工作狀態。預警回響行動的工作狀態劃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分別為三級工作狀態、二級工作狀態、一級工作狀態。
3.1.1 發布轎屑淚匙黃色預警信號後,預警區域內應處於三級工作狀態。應禁止野外用火,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野外生產性用頁請循火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經批准後,在落實防火措施和確保全全的情況下方可實施,必須做到當日熄滅明火併有人看守。森林防火部門要在林場、村屯、檢查站、管護站點和交通要道等明顯位置,掛置黃色預警信號旗,示意能夠發生火情,要注意防火。鄉鎮包片領導要到責任區蹲點督察,林場主要領導要堅守崗位,檢查站、管護站點要嚴格檢查進入林區的人員和車輛,瞭望員、護林員要認真瞭望和巡邏,巡護飛機可以按計畫航線巡查,森林消防隊和武警森林部隊要集中食宿並做好撲火物資準備,確保接到命令後在30分鐘內集合出發。
3.1.2 發布橙色預警信號後,預警區域內應處於二級工作狀態。應立即劃定封山區域,宣布該地區為禁火區域,採取更加嚴格的火源管理措施。在封山防火區域內,禁止野外用火和居民生活用火,禁止使用可能引起火災的機械,禁止攜帶火種入山。森林防火部門要在林場、村屯、檢查站、管護站點和交通要道等明顯位置,掛置橙色預警信號旗,示意容易發生火情,要提高警惕。縣級森林防火辦必須有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管領導24小時值班,縣級林業局及其他森林經營單位的主要領導不得外出,林場、檢查站、管護站(點)要嚴格控制人員入山,瞭望員要保證不間斷地瞭望並隨時與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通信聯絡暢通,護林員和巡護飛機要加大巡視密度,森林消防隊和武警森林部隊要進入備戰狀態,確保接到命令後在15分鐘內集合出發。
3.1.3 發布紅色預警信號後,預警區域內應處於一級工作狀態。各級森林防火機構進入高度戒備狀態,採取超常規的防範措施和做好應急回響準備。森林防火部門要在林場、村屯、檢查站、管護站點和交通要道等明顯位置,掛置紅色預警信號旗,示意極易發生火情和有著大火的危險性。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要有1名領導在森林防火辦上崗值班。各基層單位要增加檢查崗卡和巡邏人員。瞭望員要堅持24小時上塔值班瞭望,護林員沒有命令不得離開執勤地段,直升飛機要實施載人巡護。森林消防隊、武警森林部隊要將滅火機具和給養裝備事先裝車,人員整裝集合待命,達到接到命令後在5分鐘內登車出發的臨戰狀態。各級防火指揮部要密切關注火情動態,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3.2 森林防火期內,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省林火監測中心預報,會同市氣象局,根據氣象因子、森林可燃物的變化以及引發森林火災的火源發生狀態,預測森林火險預警等級,並依據有關工作程式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起到宣傳和加強防範作用。
3.3 信息報送
3.3.1 首報。各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接到森林火情報警後要迅速核實,將所了解的情況以通訊電台或者電話形式報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核實後,立即上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並隨時上報火場後續動態。
3.3.2 續報。火災發生地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在最短的時間內了解起火地點、起火時間、火勢發展狀況、火情發生地的植被狀況、組織撲救等具體情況,隨時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3.3 總報。在火災全部撲滅後,火災發生地森林防火指揮部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材料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市森防指辦公室3日內將書面材料上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4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程式
本應急預案分為四個級別回響,原則上由低到高逐級啟動。由低到高分別為:四級回響(Ⅳ級)由各縣(市)及郊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要求,自行制定並組織實施;三級回響(Ⅲ級)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實施;二級回響(Ⅱ級)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實施;一級回響(Ⅰ級)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
4.1.1 四級回響(Ⅳ級)啟動條件:森林火災發生後,首先啟動四級回響,按行政區域管轄範圍,由火災發生地的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本地森林火災撲救預案組織實施。
4.1.2 三級回響(Ⅲ級)啟動條件:四級回響實施後1小時內森林火災火勢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請求支援;發生在縣(市)、森工、農墾交界地區需要協調撲救的火災;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確定的重點防火區發生的森林火災;在高火險天氣、重要節假日,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認為有必要調動周邊單位、部門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啟動三級回響,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副總指揮(市林業局局長)決定,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協調撲火,調動鄰近縣(市)區專業森林消防隊支援撲火工作。
4.1.3 二級回響(Ⅱ級)啟動條件:森林火災發生後,超過6小時火勢仍未控制;氣象條件惡劣,火險等級高,撲救特別困難的過夜火;直接威脅鄉、鎮、村、居民區以及重要設施安全的森林火災;危及大面積原始林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森林火災。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火場各種情況提出啟動二級回響的建議,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後,經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副總指揮(分管副市長)同意後啟動二級回響。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撲火工作,協調有關成員單位參與,梯級調動全市專業森林消防隊進行撲救,協調武警森林部隊參加撲火。
4.1.4 一級回響(Ⅰ級)啟動條件:火場持續12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對林區居民點、重要設施構成極大威脅的森林火災;發生在地、市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火場各種情況提出啟動一級回響的建議,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後,經市政府突發應急公共事件委員會主要領導同意後啟動一級回響。
在特殊時期及突發情況下發生森林火災時,按相應程式,可越級啟動預案回響。
4.2 應急回響的實施與聯動
4.2.1 設立前線指揮部
預案啟動後,各縣(市)、郊區、市林業局、武警森林部隊、公安消防部隊、有林單位要在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相應火災撲救組織機構,開展工作。縣級以上(含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在火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以下簡稱“前指”),並指定撲火專業人員擔任火場指揮。“前指”主要職責:全權負責火災現場的指揮撲救;制定具體撲火作戰方案;全面掌握火情變化和發展趨勢,調動和指揮撲火隊伍撲救森林火災,隨時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撲火進展情況。
火場指揮主要職責:準確掌握火情變化和發展趨勢;向“前指”報告撲火進展情況及問題;及時提報撲救人力、物資需求計畫;組織做好火場清理工作;部署看守火場人員。
接到撲火命令的專業森林消防隊應立即出發,到達火場後與“前指”取得聯繫,接受統一調動。完成撲火任務後,各隊必須清點隊員人數和撲火機具等,向“前指”報告,經“前指”同意後方可撤離。
4.2.2 分級回響實施
(1)四級回響(Ⅳ級)實施。各縣(市)、郊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火情報告後,立即啟動Ⅳ級回響,組織本轄區森林消防隊伍撲火,當地森防指領導靠前指揮,並將火場情況隨時報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2)三級回響(Ⅲ級)實施。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專職副總指揮趕赴現場擔任“前指”指揮。“前指”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和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的領導組成。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在市森林防火指揮中心負責協調調度工作。
(3)二級回響(Ⅱ級)實施。“前指”指揮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副總指揮(分管副市長)擔任。必要時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總指揮(市長)趕赴現場協調指揮。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林業局局長)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在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調度工作。
(4)一級回響(Ⅰ級)實施。“前指”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相關縣(市)區、相關應急聯動部門的領導和專家顧問組人員組成。“前指”指揮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總指揮(市長)擔任,副指揮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林業局局長)擔任。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副總指揮(分管副市長)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在市森林防火指揮中心負責協調調度工作。
4.2.3 實施應急預案時協同配合部門的聯動回響
啟動Ⅱ級和Ⅰ級回響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通知各指揮部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接到通知後應快速反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規定,積極配合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做好各階段的撲火救災工作。協同配合部門主要職責:
(1)指揮組。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包括佳木斯軍分區、市林業局、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武警佳木斯市森林支隊、佳木斯武警支隊、佳木斯航空護林站、佳木斯市公安消防支隊、市畜牧獸醫局有關負責人。負責撲火人員的調集和撲火前線指揮部的設立及撲火行動方案的制定與實施。
(2)後勤組。組長由市財政局副局長擔任,成員包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有關負責人。負責發生重大森林火災時撲火經費的預算、撥付,火場所需設備、食品等物資的調集;對受災人員進行安置、對撲火傷亡人員的救護及撫恤工作。
(3)運輸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成員包括市交通運輸局、佳木斯機場集團公司有關負責人。負責火場所需撲火力量和物資的運輸,做好交通、運輸工具的保障工作。
(4)法紀組。組長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擔任,成員包括市中級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負責重大森林火災案件的偵破;對火災肇事人、責任人的行政、刑事責任的追究。
(5)預防組。組長由市農業委員會主任擔任,成員包括市氣象局、旅遊發展委、佳木斯市廣播電視台有關負責人。負責發生重大森林火災時火場氣象條件的預測、預報,適時組織人工降雨,對災區需要撤離人員的組織,火場撲救力量的動員,火場撲救情況的宣傳報導。
(6)通訊組。組長由黑龍江省佳木斯無線電管理處主任擔任,成員包括中國聯通佳木斯分公司、佳木斯日報社有關負責人。負責撲救重大森林火災時的火場通訊、信息傳遞工作。
4.3 應急處置
4.3.1 戰區的劃分
根據佳木斯市林區的資源分布和行政區域情況,將全市劃分為兩大戰區,各戰區指揮部分別設在各縣(市)、郊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受市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
(1)第一戰區。由湯原縣、樺南縣、樺川縣、郊區、市直孟家崗林場、辰能林業有限公司組成。
(2)第二戰區。由富錦市、同江市、三江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組成。
4.3.2 撲火力量
全市主要撲火力量。武警佳木斯森林部隊145人,市森林消防專業隊、半專業隊590人,鄉鎮義務撲火隊5940人,佳木斯軍分區300人、武警佳木斯支隊300人、市公安消防支隊150人。
4.3.3 撲火力量調動
預案啟動後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主要領導召開會議,聽取火情匯報,制定撲火方案及撲救措施,下達撲火命令,協調有關部門,組織調動撲火力量和撲火物資。
(1)各戰區發生森林火災後,本著首先調用本區域撲火力量的原則;
(2)根據火場發展態勢的需要,就近調用附近戰區的撲火力量支援撲火作戰;
(3)根據火場失控的程度和其他區域的實際情況,調用全市撲火力量支援撲火作戰;
(4)根據火場火勢發展的程度和我市的實際困難,請求省給予撲火兵力及撲火機具的支援;
(5)根據“以專為主,專群結合”的原則,將撲火力量組成3個梯隊:各林業局、林場、所屬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為第一梯隊;武警森林部隊、公安消防部隊為第二梯隊;解放軍和民眾撲火隊伍為第三梯隊。
4.3.4 撲火原則及安全保障
(1)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
(2)要指派有實戰經驗的人員到一線指揮撲火。嚴禁指派缺乏撲火實戰經驗的人員負責一線指揮,嚴禁未經過專門培訓、沒有撲火經驗的幹部民眾直接扑打火頭;嚴禁老、弱、病、殘、婦、幼人員參加撲火。
(3)撲火要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實行“先人後火”。堅持以保護火災發生地區居民生命安全和確保撲火人員生命安全為最基本的工作原則,切實保護人民民眾財產和林區重要設施的安全,嚴防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把森林火災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4)撲火工作要立足安全第一的原則,堅持“三不、三應”,即:夜間對火場原則上圍而不打,應組織開設防火隔離帶,選好時機再扑打;扑打火頭原則上不動用民眾,應由森警部隊和專業撲火隊扑打;複雜危險的條件下,原則上不動用大兵團作戰,應由精幹的專業隊實施突擊。
4.4 應急結束
森林火災撲滅後,除留部分人員看守火場,防止死灰復燃外,要及時組織撲火隊伍撤離。
5 後期處置
5.1 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
在市應急委員會領導下,根據事件危害程度,火災發生地縣(市)區政府會同市民政、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妥善安置災民,救護傷員,解決災後重建問題。
5.2 火災評估
森林火災損失由火災發生地森林防火辦公室委託森林資源調查設計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確定森林火災面積及森林資源損失情況。因跨行政區界引起爭議的森林火災由市森林防火辦公室委託專門機構進行調查。
火災發生地政法和紀檢監察部門要成立火案調查組,對森林火災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進行調查,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並對相關責任人提出黨紀、政紀處分決定。
5.3 信息發布
較大森林火災信息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向社會發布。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信息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發布。
有關新聞單位派記者到火災現場採訪,需經市委宣傳部批准,記者在採訪中要嚴格遵守宣傳紀律,服從現場指揮,不得妨礙火災撲救工作。
5.4 總結上報
撲火工作結束後,森林火災發生地所在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及時進行全面總結,重點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並將總結材料按照要求時限報送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要求將森林火災突發事件調查情況報告省森防指和市應急委。
6 附則
6.1 名詞解釋
6.1.1 森林火災
森林火災是指失去人為控制,在林地中蔓延的林火,是燒毀森林資源,造成經濟損失,破壞生態環境,甚至造成人員傷亡的自然災害。本預案所稱森林火災,不是災後實際統計的具體火災概念。
6.1.2 森林火險預警等級預測預報
森林火險預警等級預測預報是指氣象要素對森林火災發生髮展影響程度的預報,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警示林區活動人員注意森林防火,提示各級森林防火機構做好森林火災防範工作。
6.2 獎勵與責任
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火災肇事者的責任追究,由當地法務部門依法審理,並按新修訂的《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火災事故行政責任和領導責任的追究,按照《森林防火條例》和省、市關於重、特大森林火災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執行。
6.3 預案管理
6.3.1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起草和解釋。
根據本預案,各縣(市)、郊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制定各自相應的工作預案。
6.3.2 預案修訂
市森林防火指揮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並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6.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關於印發佳木斯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通知》(佳應急委發〔2009〕1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佳木斯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5日

說明

一、預案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為了切實做好我市森林火災預防與撲救工作,建立健全森林火災應急工作機制,提高應急處置工作效率和水平,確保撲救工作反應及時、準備充分、決策科學、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災損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預案。
二、預案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二)、《森林防火條例》
(三)、《黑龍江省森林火險預警回響暫行規定》
(四)、《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及採取的主要措施
(一)、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1、細化高森林火險等級的應急回響、較大森林火災和一般森林火災的處置。
2明確責任分工,規範森林火災防控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作用、責任與相互關係。
3、明確森林火災信息報告內容、程式。
4、明確森林防火戰區劃分,規範撲火力量調動程式,加強森林火災撲救的物資及資金保障。
(二)採取的主要措施
1、調整了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細化了指揮部主要職責,成立了市森林防火專家組,明確了專家組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一章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一章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轄區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是:(一)負責森林防火法律、法規的宣傳和組織實施;(二)協調解決本轄區部門之間、地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三)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責任制的建立,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的檢查,督促森林火災隱患整改;(四)指導森林防火隊伍的組建,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培訓和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演練;(五)組織、協調和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指導和監督森林火災的調查、評估工作;(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章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進行會商,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2、細化森林火險等級預測預報和預警回響。
依據黑龍江省森林火險預警回響暫行規定第三條 、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三條根據《全國森林火險天氣等級標準》,綜合分析森林火險天氣條件、可燃物易燃程度、林火蔓延成災的危險程度及其它火險因素,科學確定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等級標準。參照中國氣象局《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試行辦法》,全省統一將森林火險預警信號劃分為三個等級:中度危險時,發布黃色預警信號;高度危險時,發布橙色預警信號;極度危險時,發布紅色預警信號。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組成部門(單位)及森林經營管理單位,應根據預警信號所警示的森林火險程度,進入相應等級的森林防火工作狀態。預警回響行動的工作狀態劃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分別為三級工作狀態、二級工作狀態、一級工作狀態。
第七條 發布黃色預警信號後,預警區域內應處於三級工作狀態。應禁止野外用火,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野外生產性用火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經批准後,在落實防火措施和確保全全的情況下方可實施,而且必須做到當日熄滅明火併有人看守。森林防火部門要在林場、村屯、檢查站、管護站點和交通要道等明顯位置,掛置黃色預警信號旗,示意能夠發生火情,要注意防火。鄉鎮包片領導要到責任區蹲點督察,林場主要領導要堅守崗位,檢查站、管護站點要嚴格檢查進入林區的人員和車輛,瞭望員、護林員要認真瞭望和巡邏,巡護飛機可以按計畫航線巡查,森林消防隊和武警森林部隊要集中食宿並做好撲火物資準備,確保接到命令後在30分鐘內集合出發。
第八條 發布橙色預警信號後,預警區域內應處於二級工作狀態。應立即劃定封山區域,宣布該地區為禁火區域,採取更加嚴格的火源管理措施。在封山防火區域內,禁止野外用火和居民生活用火,禁止使用可能引起火災的機械,禁止攜帶火種入山。森林防火部門要在林場、村屯、檢查站、管護站點和交通要道等明顯位置,掛置橙色預警信號旗,示意容易發生火情,要提高警惕。縣級森林防火辦必須有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管領導24小時值班,地方縣級林業局、森工林業局及其它森林經營單位的主要領導不得外出,林場、檢查站、管護站(點)要嚴格控制人員入山,瞭望員要保證不間斷地瞭望並隨時與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通信聯絡暢通,護林員和巡護飛機要加大巡視密度,森林消防隊和武警森林部隊要進入備戰狀態,確保接到命令後在15分鐘內集合出發。
第九條 發布紅色預警信號後,預警區域內應處於一級工作狀態。各級森林防火機構進入高度戒備狀態,採取超常規的防範措施和做好應急回響準備。森林防火部門要在林場、村屯、檢查站、管護站點和交通要道等明顯位置,掛置紅色預警信號旗,示意極易發生火情和有著大火的危險性。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都要有1名領導在森林防火辦親自上崗值班。各基層單位要增加檢查崗卡和巡邏人員。瞭望員要堅持24小時上塔值班瞭望,護林員沒有命令不得離開執勤地段,直升飛機要實施載人巡護。森林消防隊、武警森林部隊要將滅火機具和給養裝備事先裝車,人員整裝集合待命,達到接到命令後在5分鐘內登車出發的臨戰狀態。各級防火指揮部要密切關注火情動態,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3、完善應急回響與處置。一是明確了實施應急預案時協同配合部門聯動回響職責;依據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條:發生森林火災,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或者應急處置辦法。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在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撲救森林火災的有關工作。二是細化戰區劃分和撲火力量調動程式;依據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三章第三十一條:森林火災撲救以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和武警森林部隊為主要力量,以兼職從事撲救森林火災的隊伍和其他隊伍為補充。三是明確撲火原則及安全保障依據國家森林防火條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條: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撲救森林火災,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的民眾,並做好火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護,盡最大可能避免人員傷亡。第三十五條 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火災撲救隊伍為主要力量;組織民眾撲救隊伍撲救森林火災的,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 第三十九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火災撲救隊伍應當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清理余火,並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4、火災後期處置。一是火災評估依據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三章第三十七條:森林火災撲滅後,一般、較大森林火災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評估;重大森林火災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評估;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評估。森林火災的評估內容和標準以及調查和責任認定,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二是火災案件查處;依據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三章第三十六條:森林火災發生後,縣級以上森林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趕赴火場,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進行森林火災事故調查,並及時將事故調查結果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未設立森林公安機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調查。三是獎勵與責任依據國家森林防火條例第一章第十二條: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撲救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當場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一)職責分工:林業局主要負責森林情況監測和信息提供,應急工作的組織協調。
(二)保障措施:突出機構、物資、資金保障,特別要做好資金保障,保證應急基礎設施和應急儲備物資準備,以備不時之需。
(三)加強宣教和演練:提高民眾應急意識,增強應急隊伍建設,從知識、技能、學識等方面注重日常培養,全面提高應急能力。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2)分析總結全市森林火災應對工作,制定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3)負責向市政府突發公共事件委員會提出發布紅色或橙色森林火險預警信息的建議;
(4)負責全市應對森林火災事件的宣傳教育與培訓工作;
(5)收集分析森防形勢,及時上報重要信息;
(6)組織開展全市森林火災撲救的應急演練;
(7)負責全市森林火災隱患排查和撲救森林火災物資的管理工作;
(8)負責全市森林火災指揮系統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9)承擔市森林防火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10)涉及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的其他工作。
2.4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根據發生森林火災嚴重程度,啟動相應行政轄區、有林企業的指揮撲救系統,實施各級應急撲火預案。
2.5 成立市森林防火專家組,建立長期諮詢機制。專家組主要職責:指導全市森林火災撲救應急預案的制定及實施;發生重大火災時,就撲火戰略和階段性撲火戰術等為指揮機構提供科學指導與建議;在制定森林防火的有關規定、預案、制度和項目建設的過程中提供指導意見;及時反映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並提出改進建議;參與各類森林防火業務培訓工作。
佳木斯市森林防火專家組由市林業局、氣象局、森林防火辦公室、佳木斯航空護林站、武警佳木斯森林支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
3 森林火險等級預測預報和預警回響
3.1 根據《黑龍江省森林火險預警回響暫行規定》,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將森林火險預警信號劃分為三個等級:中度危險時發布黃色預警信號;高度危險時發布橙色預警信號;極度危險時發布紅色預警信號。
根據預警信號所警示的森林火險程度,進入相應等級的森林防火工作狀態。預警回響行動的工作狀態劃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分別為三級工作狀態、二級工作狀態、一級工作狀態。
3.1.1 發布黃色預警信號後,預警區域內應處於三級工作狀態。應禁止野外用火,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野外生產性用火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經批准後,在落實防火措施和確保全全的情況下方可實施,必須做到當日熄滅明火併有人看守。森林防火部門要在林場、村屯、檢查站、管護站點和交通要道等明顯位置,掛置黃色預警信號旗,示意能夠發生火情,要注意防火。鄉鎮包片領導要到責任區蹲點督察,林場主要領導要堅守崗位,檢查站、管護站點要嚴格檢查進入林區的人員和車輛,瞭望員、護林員要認真瞭望和巡邏,巡護飛機可以按計畫航線巡查,森林消防隊和武警森林部隊要集中食宿並做好撲火物資準備,確保接到命令後在30分鐘內集合出發。
3.1.2 發布橙色預警信號後,預警區域內應處於二級工作狀態。應立即劃定封山區域,宣布該地區為禁火區域,採取更加嚴格的火源管理措施。在封山防火區域內,禁止野外用火和居民生活用火,禁止使用可能引起火災的機械,禁止攜帶火種入山。森林防火部門要在林場、村屯、檢查站、管護站點和交通要道等明顯位置,掛置橙色預警信號旗,示意容易發生火情,要提高警惕。縣級森林防火辦必須有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管領導24小時值班,縣級林業局及其他森林經營單位的主要領導不得外出,林場、檢查站、管護站(點)要嚴格控制人員入山,瞭望員要保證不間斷地瞭望並隨時與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通信聯絡暢通,護林員和巡護飛機要加大巡視密度,森林消防隊和武警森林部隊要進入備戰狀態,確保接到命令後在15分鐘內集合出發。
3.1.3 發布紅色預警信號後,預警區域內應處於一級工作狀態。各級森林防火機構進入高度戒備狀態,採取超常規的防範措施和做好應急回響準備。森林防火部門要在林場、村屯、檢查站、管護站點和交通要道等明顯位置,掛置紅色預警信號旗,示意極易發生火情和有著大火的危險性。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要有1名領導在森林防火辦上崗值班。各基層單位要增加檢查崗卡和巡邏人員。瞭望員要堅持24小時上塔值班瞭望,護林員沒有命令不得離開執勤地段,直升飛機要實施載人巡護。森林消防隊、武警森林部隊要將滅火機具和給養裝備事先裝車,人員整裝集合待命,達到接到命令後在5分鐘內登車出發的臨戰狀態。各級防火指揮部要密切關注火情動態,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3.2 森林防火期內,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省林火監測中心預報,會同市氣象局,根據氣象因子、森林可燃物的變化以及引發森林火災的火源發生狀態,預測森林火險預警等級,並依據有關工作程式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起到宣傳和加強防範作用。
3.3 信息報送
3.3.1 首報。各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接到森林火情報警後要迅速核實,將所了解的情況以通訊電台或者電話形式報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核實後,立即上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並隨時上報火場後續動態。
3.3.2 續報。火災發生地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應在最短的時間內了解起火地點、起火時間、火勢發展狀況、火情發生地的植被狀況、組織撲救等具體情況,隨時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3.3.3 總報。在火災全部撲滅後,火災發生地森林防火指揮部在24小時內寫出書面材料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市森防指辦公室3日內將書面材料上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4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程式
本應急預案分為四個級別回響,原則上由低到高逐級啟動。由低到高分別為:四級回響(Ⅳ級)由各縣(市)及郊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要求,自行制定並組織實施;三級回響(Ⅲ級)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實施;二級回響(Ⅱ級)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實施;一級回響(Ⅰ級)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
4.1.1 四級回響(Ⅳ級)啟動條件:森林火災發生後,首先啟動四級回響,按行政區域管轄範圍,由火災發生地的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本地森林火災撲救預案組織實施。
4.1.2 三級回響(Ⅲ級)啟動條件:四級回響實施後1小時內森林火災火勢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請求支援;發生在縣(市)、森工、農墾交界地區需要協調撲救的火災;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確定的重點防火區發生的森林火災;在高火險天氣、重要節假日,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認為有必要調動周邊單位、部門支援撲救的森林火災。啟動三級回響,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副總指揮(市林業局局長)決定,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協調撲火,調動鄰近縣(市)區專業森林消防隊支援撲火工作。
4.1.3 二級回響(Ⅱ級)啟動條件:森林火災發生後,超過6小時火勢仍未控制;氣象條件惡劣,火險等級高,撲救特別困難的過夜火;直接威脅鄉、鎮、村、居民區以及重要設施安全的森林火災;危及大面積原始林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森林火災。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火場各種情況提出啟動二級回響的建議,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後,經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副總指揮(分管副市長)同意後啟動二級回響。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組織撲火工作,協調有關成員單位參與,梯級調動全市專業森林消防隊進行撲救,協調武警森林部隊參加撲火。
4.1.4 一級回響(Ⅰ級)啟動條件:火場持續12小時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森林火災;對林區居民點、重要設施構成極大威脅的森林火災;發生在地、市交界地區危險性較大的森林火災。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火場各種情況提出啟動一級回響的建議,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後,經市政府突發應急公共事件委員會主要領導同意後啟動一級回響。
在特殊時期及突發情況下發生森林火災時,按相應程式,可越級啟動預案回響。
4.2 應急回響的實施與聯動
4.2.1 設立前線指揮部
預案啟動後,各縣(市)、郊區、市林業局、武警森林部隊、公安消防部隊、有林單位要在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成立相應火災撲救組織機構,開展工作。縣級以上(含縣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在火場設立撲火前線指揮部(以下簡稱“前指”),並指定撲火專業人員擔任火場指揮。“前指”主要職責:全權負責火災現場的指揮撲救;制定具體撲火作戰方案;全面掌握火情變化和發展趨勢,調動和指揮撲火隊伍撲救森林火災,隨時向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撲火進展情況。
火場指揮主要職責:準確掌握火情變化和發展趨勢;向“前指”報告撲火進展情況及問題;及時提報撲救人力、物資需求計畫;組織做好火場清理工作;部署看守火場人員。
接到撲火命令的專業森林消防隊應立即出發,到達火場後與“前指”取得聯繫,接受統一調動。完成撲火任務後,各隊必須清點隊員人數和撲火機具等,向“前指”報告,經“前指”同意後方可撤離。
4.2.2 分級回響實施
(1)四級回響(Ⅳ級)實施。各縣(市)、郊區森林防火指揮部接到火情報告後,立即啟動Ⅳ級回響,組織本轄區森林消防隊伍撲火,當地森防指領導靠前指揮,並將火場情況隨時報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2)三級回響(Ⅲ級)實施。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專職副總指揮趕赴現場擔任“前指”指揮。“前指”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和所在地森林防火指揮部的領導組成。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在市森林防火指揮中心負責協調調度工作。
(3)二級回響(Ⅱ級)實施。“前指”指揮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副總指揮(分管副市長)擔任。必要時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總指揮(市長)趕赴現場協調指揮。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林業局局長)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在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調度工作。
(4)一級回響(Ⅰ級)實施。“前指”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相關縣(市)區、相關應急聯動部門的領導和專家顧問組人員組成。“前指”指揮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總指揮(市長)擔任,副指揮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林業局局長)擔任。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副總指揮(分管副市長)及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主任,在市森林防火指揮中心負責協調調度工作。
4.2.3 實施應急預案時協同配合部門的聯動回響
啟動Ⅱ級和Ⅰ級回響後,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通知各指揮部成員單位。各成員單位接到通知後應快速反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規定,積極配合市森林防火指揮部做好各階段的撲火救災工作。協同配合部門主要職責:
(1)指揮組。組長由分管副市長擔任,成員包括佳木斯軍分區、市林業局、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武警佳木斯市森林支隊、佳木斯武警支隊、佳木斯航空護林站、佳木斯市公安消防支隊、市畜牧獸醫局有關負責人。負責撲火人員的調集和撲火前線指揮部的設立及撲火行動方案的制定與實施。
(2)後勤組。組長由市財政局副局長擔任,成員包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民政局、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有關負責人。負責發生重大森林火災時撲火經費的預算、撥付,火場所需設備、食品等物資的調集;對受災人員進行安置、對撲火傷亡人員的救護及撫恤工作。
(3)運輸組。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擔任,成員包括市交通運輸局、佳木斯機場集團公司有關負責人。負責火場所需撲火力量和物資的運輸,做好交通、運輸工具的保障工作。
(4)法紀組。組長由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擔任,成員包括市中級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負責重大森林火災案件的偵破;對火災肇事人、責任人的行政、刑事責任的追究。
(5)預防組。組長由市農業委員會主任擔任,成員包括市氣象局、旅遊發展委、佳木斯市廣播電視台有關負責人。負責發生重大森林火災時火場氣象條件的預測、預報,適時組織人工降雨,對災區需要撤離人員的組織,火場撲救力量的動員,火場撲救情況的宣傳報導。
(6)通訊組。組長由黑龍江省佳木斯無線電管理處主任擔任,成員包括中國聯通佳木斯分公司、佳木斯日報社有關負責人。負責撲救重大森林火災時的火場通訊、信息傳遞工作。
4.3 應急處置
4.3.1 戰區的劃分
根據佳木斯市林區的資源分布和行政區域情況,將全市劃分為兩大戰區,各戰區指揮部分別設在各縣(市)、郊區森林防火指揮部,受市森林防火指揮部領導。
(1)第一戰區。由湯原縣、樺南縣、樺川縣、郊區、市直孟家崗林場、辰能林業有限公司組成。
(2)第二戰區。由富錦市、同江市、三江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組成。
4.3.2 撲火力量
全市主要撲火力量。武警佳木斯森林部隊145人,市森林消防專業隊、半專業隊590人,鄉鎮義務撲火隊5940人,佳木斯軍分區300人、武警佳木斯支隊300人、市公安消防支隊150人。
4.3.3 撲火力量調動
預案啟動後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主要領導召開會議,聽取火情匯報,制定撲火方案及撲救措施,下達撲火命令,協調有關部門,組織調動撲火力量和撲火物資。
(1)各戰區發生森林火災後,本著首先調用本區域撲火力量的原則;
(2)根據火場發展態勢的需要,就近調用附近戰區的撲火力量支援撲火作戰;
(3)根據火場失控的程度和其他區域的實際情況,調用全市撲火力量支援撲火作戰;
(4)根據火場火勢發展的程度和我市的實際困難,請求省給予撲火兵力及撲火機具的支援;
(5)根據“以專為主,專群結合”的原則,將撲火力量組成3個梯隊:各林業局、林場、所屬專業、半專業撲火隊伍為第一梯隊;武警森林部隊、公安消防部隊為第二梯隊;解放軍和民眾撲火隊伍為第三梯隊。
4.3.4 撲火原則及安全保障
(1)要精心組織,周密部署,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
(2)要指派有實戰經驗的人員到一線指揮撲火。嚴禁指派缺乏撲火實戰經驗的人員負責一線指揮,嚴禁未經過專門培訓、沒有撲火經驗的幹部民眾直接扑打火頭;嚴禁老、弱、病、殘、婦、幼人員參加撲火。
(3)撲火要堅持以人為本的思想,實行“先人後火”。堅持以保護火災發生地區居民生命安全和確保撲火人員生命安全為最基本的工作原則,切實保護人民民眾財產和林區重要設施的安全,嚴防發生人身傷亡事故,把森林火災的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4)撲火工作要立足安全第一的原則,堅持“三不、三應”,即:夜間對火場原則上圍而不打,應組織開設防火隔離帶,選好時機再扑打;扑打火頭原則上不動用民眾,應由森警部隊和專業撲火隊扑打;複雜危險的條件下,原則上不動用大兵團作戰,應由精幹的專業隊實施突擊。
4.4 應急結束
森林火災撲滅後,除留部分人員看守火場,防止死灰復燃外,要及時組織撲火隊伍撤離。
5 後期處置
5.1 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
在市應急委員會領導下,根據事件危害程度,火災發生地縣(市)區政府會同市民政、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妥善安置災民,救護傷員,解決災後重建問題。
5.2 火災評估
森林火災損失由火災發生地森林防火辦公室委託森林資源調查設計部門進行實地調查,確定森林火災面積及森林資源損失情況。因跨行政區界引起爭議的森林火災由市森林防火辦公室委託專門機構進行調查。
火災發生地政法和紀檢監察部門要成立火案調查組,對森林火災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進行調查,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責任,並對相關責任人提出黨紀、政紀處分決定。
5.3 信息發布
較大森林火災信息由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向社會發布。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信息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發布。
有關新聞單位派記者到火災現場採訪,需經市委宣傳部批准,記者在採訪中要嚴格遵守宣傳紀律,服從現場指揮,不得妨礙火災撲救工作。
5.4 總結上報
撲火工作結束後,森林火災發生地所在縣(市)區森林防火指揮部要及時進行全面總結,重點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並將總結材料按照要求時限報送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市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根據要求將森林火災突發事件調查情況報告省森防指和市應急委。
6 附則
6.1 名詞解釋
6.1.1 森林火災
森林火災是指失去人為控制,在林地中蔓延的林火,是燒毀森林資源,造成經濟損失,破壞生態環境,甚至造成人員傷亡的自然災害。本預案所稱森林火災,不是災後實際統計的具體火災概念。
6.1.2 森林火險預警等級預測預報
森林火險預警等級預測預報是指氣象要素對森林火災發生髮展影響程度的預報,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警示林區活動人員注意森林防火,提示各級森林防火機構做好森林火災防範工作。
6.2 獎勵與責任
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火災肇事者的責任追究,由當地法務部門依法審理,並按新修訂的《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對火災事故行政責任和領導責任的追究,按照《森林防火條例》和省、市關於重、特大森林火災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執行。
6.3 預案管理
6.3.1 預案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起草和解釋。
根據本預案,各縣(市)、郊區政府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制定各自相應的工作預案。
6.3.2 預案修訂
市森林防火指揮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適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並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6.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關於印發佳木斯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通知》(佳應急委發〔2009〕1號)同時廢止。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屬單位:
《佳木斯市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5日

說明

一、預案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為了切實做好我市森林火災預防與撲救工作,建立健全森林火災應急工作機制,提高應急處置工作效率和水平,確保撲救工作反應及時、準備充分、決策科學、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災損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預案。
二、預案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二)、《森林防火條例》
(三)、《黑龍江省森林火險預警回響暫行規定》
(四)、《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及採取的主要措施
(一)、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1、細化高森林火險等級的應急回響、較大森林火災和一般森林火災的處置。
2明確責任分工,規範森林火災防控中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作用、責任與相互關係。
3、明確森林火災信息報告內容、程式。
4、明確森林防火戰區劃分,規範撲火力量調動程式,加強森林火災撲救的物資及資金保障。
(二)採取的主要措施
1、調整了市森林防火指揮部成員,細化了指揮部主要職責,成立了市森林防火專家組,明確了專家組職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一章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統一領導、協調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一章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轄區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是:(一)負責森林防火法律、法規的宣傳和組織實施;(二)協調解決本轄區部門之間、地區之間有關森林防火的重大問題;(三)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責任制的建立,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防火工作的檢查,督促森林火災隱患整改;(四)指導森林防火隊伍的組建,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培訓和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演練;(五)組織、協調和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指導和監督森林火災的調查、評估工作;(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三章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突發事件隱患和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學者進行會商,對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2、細化森林火險等級預測預報和預警回響。
依據黑龍江省森林火險預警回響暫行規定第三條 、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
第三條根據《全國森林火險天氣等級標準》,綜合分析森林火險天氣條件、可燃物易燃程度、林火蔓延成災的危險程度及其它火險因素,科學確定森林火險預警信號等級標準。參照中國氣象局《突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試行辦法》,全省統一將森林火險預警信號劃分為三個等級:中度危險時,發布黃色預警信號;高度危險時,發布橙色預警信號;極度危險時,發布紅色預警信號。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組成部門(單位)及森林經營管理單位,應根據預警信號所警示的森林火險程度,進入相應等級的森林防火工作狀態。預警回響行動的工作狀態劃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分別為三級工作狀態、二級工作狀態、一級工作狀態。
第七條 發布黃色預警信號後,預警區域內應處於三級工作狀態。應禁止野外用火,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野外生產性用火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批,經批准後,在落實防火措施和確保全全的情況下方可實施,而且必須做到當日熄滅明火併有人看守。森林防火部門要在林場、村屯、檢查站、管護站點和交通要道等明顯位置,掛置黃色預警信號旗,示意能夠發生火情,要注意防火。鄉鎮包片領導要到責任區蹲點督察,林場主要領導要堅守崗位,檢查站、管護站點要嚴格檢查進入林區的人員和車輛,瞭望員、護林員要認真瞭望和巡邏,巡護飛機可以按計畫航線巡查,森林消防隊和武警森林部隊要集中食宿並做好撲火物資準備,確保接到命令後在30分鐘內集合出發。
第八條 發布橙色預警信號後,預警區域內應處於二級工作狀態。應立即劃定封山區域,宣布該地區為禁火區域,採取更加嚴格的火源管理措施。在封山防火區域內,禁止野外用火和居民生活用火,禁止使用可能引起火災的機械,禁止攜帶火種入山。森林防火部門要在林場、村屯、檢查站、管護站點和交通要道等明顯位置,掛置橙色預警信號旗,示意容易發生火情,要提高警惕。縣級森林防火辦必須有森林防火指揮部的主管領導24小時值班,地方縣級林業局、森工林業局及其它森林經營單位的主要領導不得外出,林場、檢查站、管護站(點)要嚴格控制人員入山,瞭望員要保證不間斷地瞭望並隨時與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通信聯絡暢通,護林員和巡護飛機要加大巡視密度,森林消防隊和武警森林部隊要進入備戰狀態,確保接到命令後在15分鐘內集合出發。
第九條 發布紅色預警信號後,預警區域內應處於一級工作狀態。各級森林防火機構進入高度戒備狀態,採取超常規的防範措施和做好應急回響準備。森林防火部門要在林場、村屯、檢查站、管護站點和交通要道等明顯位置,掛置紅色預警信號旗,示意極易發生火情和有著大火的危險性。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都要有1名領導在森林防火辦親自上崗值班。各基層單位要增加檢查崗卡和巡邏人員。瞭望員要堅持24小時上塔值班瞭望,護林員沒有命令不得離開執勤地段,直升飛機要實施載人巡護。森林消防隊、武警森林部隊要將滅火機具和給養裝備事先裝車,人員整裝集合待命,達到接到命令後在5分鐘內登車出發的臨戰狀態。各級防火指揮部要密切關注火情動態,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各項準備工作。
3、完善應急回響與處置。一是明確了實施應急預案時協同配合部門聯動回響職責;依據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三章第三十三條:發生森林火災,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啟動森林火災應急預案或者應急處置辦法。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當在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撲救森林火災的有關工作。二是細化戰區劃分和撲火力量調動程式;依據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三章第三十一條:森林火災撲救以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和武警森林部隊為主要力量,以兼職從事撲救森林火災的隊伍和其他隊伍為補充。三是明確撲火原則及安全保障依據國家森林防火條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條: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統一組織和指揮森林火災的撲救。撲救森林火災,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及時疏散、撤離受火災威脅的民眾,並做好火災撲救人員的安全防護,盡最大可能避免人員傷亡。第三十五條 撲救森林火災應當以專業火災撲救隊伍為主要力量;組織民眾撲救隊伍撲救森林火災的,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 第三十九條 森林火災撲滅後,火災撲救隊伍應當對火災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清理余火,並留有足夠人員看守火場,經當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機構檢查驗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員。
4、火災後期處置。一是火災評估依據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三章第三十七條:森林火災撲滅後,一般、較大森林火災由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評估;重大森林火災由市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評估;特別重大森林火災由省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評估。森林火災的評估內容和標準以及調查和責任認定,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二是火災案件查處;依據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第三章第三十六條:森林火災發生後,縣級以上森林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趕赴火場,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起火的時間、地點、原因、肇事者進行森林火災事故調查,並及時將事故調查結果報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未設立森林公安機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調查。三是獎勵與責任依據國家森林防火條例第一章第十二條:對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撲救重大、特別重大森林火災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揮機構當場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一)職責分工:林業局主要負責森林情況監測和信息提供,應急工作的組織協調。
(二)保障措施:突出機構、物資、資金保障,特別要做好資金保障,保證應急基礎設施和應急儲備物資準備,以備不時之需。
(三)加強宣教和演練:提高民眾應急意識,增強應急隊伍建設,從知識、技能、學識等方面注重日常培養,全面提高應急能力。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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