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發布單位】山西省
【發布文號】晉政辦發[2009]57號
【發布日期】2009-04-29
【生效日期】2009-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山西省
山西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晉政辦發[2009]57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
《山西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西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貫徹落實“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針,結合山西實際,做好森林火災應急處置,正確處理因森林火災引發的緊急事務,確保應對森林火災事故反應及時、準備充分、決策科學、措施有力,最大限度地減輕或者避免森林火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國家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應急預案》、《山西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全省境內發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應急處置。較大和一般的森林火災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應急處置。
1.4 工作原則
1.4.1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負責協調組織實施本預案,落實各項責任制。
1.4.2 協調配合、形成合力。本預案涉及的省相關部門,根據本部門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應履行的職責,落實各項支持保障措施,盡職盡責,密切協作,形成合力,確保在處置森林火災時作出快速應急反應。
1.4.3 以人為本,安全第一。在處置森林火災時,要堅持以人為本,把保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護人民民眾財產和公共設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災的損失降到最低。
1.4.4 落實措施,健全機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森林經營管理單位及個人要落實預防森林火災的各項措施,做好緊急應對突發森林火災的思想、機制和工作準備,建立健全應對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有效機制,做到常備不懈、快速反應、處置得當。
1.5 應急啟動
重、特大森林火災發生後,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時核准火場情況,報告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經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後,迅速啟動應急回響,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2 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任務
2.1 應急指揮機構
成立山西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由分管副省長擔任總指揮,省林業廳廳長擔任常務副總指揮,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軍區副參謀長、武警山西省總隊副總隊長、省林業廳分管副廳長擔任副總指揮。省林業廳、省軍區、武警山西省總隊、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建設廳、省交通廳、省衛生廳、省農業廳、省煤炭局、省旅遊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氣象局、省廣電局、省安監局、省無委辦、新華社山西分社等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
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林業廳,辦公室主任由省森林公安局局長擔任,辦公室副主任由省森林防火預警監測中心主任擔任。
各市、縣人民政府成立相應的森林火災應急指揮機構。
2.2 應急指揮機構職責
2.2.1 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職責
組織協調全省森林火災預防預警工作,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負責協調有關部門調動撲火力量撲救森林火災,做好撲火救災的綜合調度、物資保障、技術諮詢和現場督導以及災後處置等工作;決定啟動和終止實施本預案;落實省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森林火災應急處置重大事項。
2.2.2 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負責執行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的調度指令,貫徹落實應急指揮部的工作部署;協調處理森林火災應急工作中的具體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及專家會商森林火災發生髮展態勢;負責收集、調查和評估森林火災損失情況;溝通上報火情信息;完成指揮部安排的其他各項工作。
2.2.3 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省林業廳:負責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的各項工作;承擔森林火災信息的收集、分析、評估、審核和上傳下達等工作;承辦國家防火辦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交辦的森林防撲火任務;完成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各項應急事務;做好本預案的修訂和演練等工作。
省軍區:根據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要求,負責組織民兵、預備役部隊,協調當地駐軍參加森林火災撲救工作。
武警山西省總隊:根據森林火災應急工作需要,負責組織協調駐晉武警部隊參與森林火災應急撲救工作。
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監督指導森林火災案件的審理工作。
省人民檢察院:負責森林火災案件中涉嫌瀆職人員的查處工作。
省委宣傳部:根據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的安排,統一宣傳口徑,組織媒體播發相關新聞;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組織現場新聞發布會;加強對新聞單位、媒體宣傳報導的指導和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及時對外發布信息。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拔。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中、小學生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工作;做好重點火險區域中、小學生應對森林火災的安全避險教育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森林火災發生後的現場治安維護,交通管制疏導;組織指揮公安系統參與森林火災救援,配合森林公安調查森林火災案件。
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工作所需經費;做好應急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組織協調災民的轉移、安置,做好災民的生活救助。
省建設廳:負責城市園林和風景名勝區防火基礎設施的建設規劃及森林防火督查工作。
省交通廳:負責協調應急運輸車輛的統一調集,保障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運輸的通道暢通,為撲火救災車輛提供綠色通道。
省衛生廳:按照《山西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應急預案》的規定,組織協調事發地開展醫療救援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並根據需要提供技術手段。
省農業廳:負責及時提供森林火災現場周圍的農牧業生產信息,對農業生產及相關設施採取應急監控保護等措施。
省煤炭局:負責做好煤炭系統礦柱林場的森林防火工作;在森林火災發生後,協調組織煤炭行業協助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參與森林火災的撲救。
省旅遊局: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旅行社、遊客對重點風景名勝旅遊區的森林防火工作;對森林火災威脅到的重要旅遊設施採取應急監控和保護等措施。
省通信管理局: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森林火災氣象信息資料,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為森林火災撲救提供航空巡護服務。
省廣電局:負責通過廣播、電視對廣大民眾進行森林防火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及時播發森林火險和撲救方面的信息;對森林防火先進典型和模範人物進行宣傳報導,對森林火災典型案件的查處情況進行曝光。
省安監局:負責森林區域非煤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省無委辦:負責森林火災撲救無線電台頻率的指配及超短波通訊的暢通保障工作。
新華社山西分社:第一時間從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獲知森林火災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全面、客觀地進行宣傳報導,積極引導國內輿論,有效影響國際輿論。
2.2.4 各市、縣(市、區)森林火災應急指揮機構的職責參照省規定執行。
3 監測預警、信息報告
3.1 森林火災預防
全省各級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開展經常性的森林防火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識;嚴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規範生產、生活用火行為;加強對高火險時段和危險區域的檢查監督,消除各種火災隱患;有計畫地燒除林緣可燃物,開設防火阻隔帶;加強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全面提高預防森林火災的綜合能力。
3.2 火險預測預報
在重、特大森林火災發生後,氣象部門全面監測火場天氣實況,及時提供火場天氣形勢預報,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認真分析森林火險形勢,及時向全省發布火險形勢預測報告。
3.3 林火監測
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利用衛星林火監測系統或林火遠程視頻監控系統,及時掌握火情動態;通過飛機巡護偵察火場發展態勢;結合瞭望台觀察和地面人工巡邏,密切監視火場周圍情況。
3.4 人工影響天氣
氣象部門根據天氣變化情況,針對重點火場的地理位置,制訂人工影響天氣方案,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為儘快撲滅森林火災創造有利條件。
3.5 信息報告
發生重、特大森林火災時,有關市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立即核准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首先向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同時報市政府應急辦。隨後,每2小時向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火災發展態勢和撲救情況。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認真核實,在規定時間內如實向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和省人民政府報告。
3.6 森林火災級別
按照受害森林面積和傷亡人數,森林火災級別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四級。
3.6.1 一般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6.2 較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公頃以上100公頃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3.6.3 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1000公頃以下,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3.6.4 特別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
上述條款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4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根據森林火災發展態勢,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應及時調整應急指揮機構級別。一般情況,隨著災情的不斷加重,應急指揮機構的級別也相應提高。森林火災的應急回響級別由低到高分為四級。
4.1.1 Ⅳ級回響
當發生一般森林火災,或火場持續12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由縣(市、區)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迅速啟動應急預案,並統一指揮調度,進行應急處置。
4.1.2 Ⅲ級回響
當發生較大森林火災,或火場持續24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及重點林區,或發生在縣(市、區)交界處及省級自然保護區和重點風景名勝區,或需要市級援助的森林火災時,由市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迅速啟動應急預案,並統一指揮調度,進行應急處置。市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及時趕赴火場,協調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4.1.3 Ⅱ級回響
當發生重大森林火災,或火場持續48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嚴重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及重點林區,或發生在市交界處及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重點風景名勝區,或需要省里援助撲救的森林火災時,由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迅速啟動應急預案,並統一指揮調度,進行應急處置。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派出工作組及時趕赴火場,協調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
4.1.4 I級回響
當發生特別重大森林火災,或火場持續72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嚴重威脅居民地、重要設施及重點林區,或在省交界處發生的森林火災,或需要國家援助撲救的森林火災時,在迅速啟動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的同時,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和省人民政府應急辦要及時向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和國務院應急辦報告,請求啟動國家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
4.2 撲火指揮
發生森林火災後,首先由當地人民政府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和指揮撲救,參加撲火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隨著火情的發展,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的級別隨之提高,人員組成相應調整。部隊在執行滅火任務時,內部設立相應級別的應急指揮機構,在當地政府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具體負責部隊的組織指揮工作。
4.3 撲火通信
在充分利用當地森林防火通信網的基礎上,當地通信部門要建立火場應急通信系統,保障在緊急狀態下撲救森林火災時的通信暢通。
4.4 撲火安全
現場指揮員必須認真分析地理環境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駐地選擇和撲火作戰時,要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的變化,確保撲火人員安全。
4.5 居民點和民眾安全防護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在林區居民點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預先制訂緊急疏散方案,落實責任人,明確安全撤離路線。當居民點受到森林火災威脅時,要及時果斷採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4.6 醫療救護
因森林火災造成人員傷亡時,火災發生地政府要積極開展救援工作,傷員由當地醫療部門進行救治,必要時省衛生廳組織醫療專家指導救治,死難者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妥善處置。
4.7 撲火力量組織與動員
4.7.1 撲火力量的組織。撲救森林火災應以當地森林消防專業(半專業)隊、當地駐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撲火力量為主,必要時可動員當地職工、機關幹部和民眾等非專業力量參加余火清理和火場看守工作。
4.7.2 跨區增援機動力量的組成。當地撲火力量不足時,根據市級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提出的申請,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可調動其他市的撲火隊實施跨區增援撲火。原則上以調動武警部隊為主,地方森林消防專業隊和駐軍為輔;就近增援為主,遠距離增援為輔;從低火險區調集為主,高火險區調集為輔。
4.8 火案查處
發生森林火災後,凡建有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由森林公安機關負責森林火災案件的調查工作。未建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由地方公安機關負責森林火災案件的調查工作。
4.9 信息發布
重、特大森林火災和撲火動態等信息由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負責發布。
4.10 應急結束
重、特大森林火災得到有效控制後,根據實際情況,由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適時宣布應急工作結束,恢復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災後處置
5.1 火災評估
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衛星遙感監測熱點雲圖反映的情況和各市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上報的過火面積、森林受害面積,評估森林資源損失情況,請省林業調查規劃院派專業力量調查核實。
5.2 災民安置及災後重建
火災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妥善做好災民安置和災後重建工作,確保受災民眾的衣、食、住、行和病情醫治,並重點保證基礎設施和安居工作的恢復重建。
5.3 應急工作總結
森林火災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市要及時進行全面工作總結,重點是總結分析森林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汲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嚴肅查處肇事者和有關責任人。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國家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要求,上報重、特大森林火災突發事件調查報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市、縣、林場與火場的森林防火通信網路和火場應急通信保障體系,以森林防火業務部門通信信息網路系統為基礎,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建立集接受綜合氣象信息、火情調度等內容的快速、安全、穩定、可靠的森林防火通信專用網。藉助國家公用通信網路,建立撲火救援現場與撲火指揮部之間的通信暢通。災害發生地政府負責協助現場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
6.2 後備力量保障
加強各級森林消防專業隊伍建設,在堅持重點建設專業撲火力量的同時,也要重視後備撲火力量的準備,保證有足夠的撲火梯隊。各種撲火力量要在當地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的統一組織指揮下,互相支援、積極配合、協同作戰。
6.3 撲火物資儲備保障
市、縣兩級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根據各自的森林防火任務,建立相應的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撲火機具和裝備。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立的省級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應保證撲救重、特大森林火災的撲火物資急需。
6.4 資金保障
處置重、特大森林火災所需財政經費,按《山西省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6.5 技術保障
各級氣象部門為撲火工作提供火場氣象服務,包括火場天氣實況、天氣預報、高火險警報、人工降雨等技術保障。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立森林防火專家組,為森林防火提供全面信息,為撲火工作提供技術保障。
7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演練
各級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和黨委宣傳部門及文化教育部門等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路、報紙、雜誌、課堂、標語、傳單等形式,向社會公眾宣傳普及森林火災預警信號及預防森林火災的相關常識,使廣大幹部民眾正確掌握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的基本技能。各級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要每年開展1-2次撲火培訓演練,主要是對各地撲火指揮員和撲火隊員進行撲火指揮、撲火技戰術和安全避險知識培訓,加強實戰訓練的撲火演習,提高撲火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撲火作戰能力;要為林區駐軍和民兵應急分隊配備必需的撲火機具,進行必要的撲火知識講座,以保證高素質的撲火後備力量。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7.2.1 獎勵
對在森林防火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森林防火撲救工作中致病、致殘造成受傷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貼和救助。
對在森林防火撲救工作中造成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撫恤金,對表現突出英勇獻身的人員,可追認烈士。
7.2.2 責任追究
對火災肇事者的責任追究,由當地法務部門依法審理;對火災事故負有行政領導責任的追究,根據《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8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應急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和修訂,由省森林火災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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