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歧視

性別歧視指在關於性別上存在的偏見,指一種性別成員對另一種性別成員的不平等對待。尤其是男性對女性的不平等對待。兩性之間的不平等,造成社會的性別歧視。但也可用來指稱任何因為性別所造成的差別待遇。

2019年3月14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2018年美國的人權紀錄》指出,美國性別歧視觸目驚心。美國女性遭受性騷擾和性侵犯的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缺乏保障,面臨明顯的就業和職場歧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性別歧視
  • 外文名:Sex Discrimination
  • 套用學科:心理學
  • 套用範圍:社會心理學
產生背景,基本特點,主要的種類,產生原因,歧視表現,法律法規,工作報告,

產生背景

性別歧視,可粗略的視為本質主義的產物。本質主義者堅持可以根據個體所屬群體之特徵理解或判斷該個體,而性別歧視者則是認為可依照個體所屬的性別群體(男性或女性)來理解或判斷該個體。這樣的觀點假定了所有的人都可以清楚地被劃分成“男性”或“女性”,而忽略了某些同時擁有兩性特質的跨性別者的存在。此外,這種觀點也因群體中的同構型,而忽略了群體中的個別差異。在很多國家中,某些特定的性別歧視是違法的,不過幾乎所有國家都有立法保障某幾種性別群體的權利。

基本特點

性別歧視一般是指以下幾種信念或態度:
1.相信某一種性別比其它種性別更優越的信念。
2.相信一個人必定屬於男性或女性的信念。
3.指稱憎恨男性(男性貶抑)或憎恨女性(女性貶抑)的態度

主要的種類

1、對女性的性別歧視
性別歧視作用於女性的極端形式就是女性貶抑。由於作用於女性的性別歧視最先被廣泛的認識,故成為“性別歧視”一詞最常指涉的範圍。這種形式的性別歧視者也常被稱為男性沙文主義者。另一個稍有關係的名詞是“恐女者”,指的是對女性或是女性氣質的恐懼。
歷史上,在許多父系社會中,女性被視為“較軟弱的一群”。現今社會中,由於對性別平等觀念的錯誤理解,父系社會中常會出現對被視為“較軟弱的一群”的女性過度保護的現象,因而在實際意義上造成對女性不能夠平等對待的狀態。而所謂關於“女士優先”的“禮儀”,亦是將女性視為“需要被照顧的弱勢群體”的一種對女性的歧視。
2、對男性的性別歧視
性別歧視作用於男性的極端形式就是男性貶抑(指的是對男性的厭惡甚至是憎恨)。對男性的性別歧視也被稱作“反向性別歧視”。另一個稍有關係的名詞是“恐男症”,指的是對男性或男性氣質的恐懼。雖說認為女性比男性更優秀的觀點也是性別歧視,但公共論述一直到最近幾年才注意到這種“反向性別歧視”。
作家巴納塔在其著作《第二種性別歧視》中列舉了一些男性遭遇性別歧視的現象:美國所有離婚案件中,僅有10%將子女判給父親撫養;針對男性的暴力事件,往往會被大而化小;在成長過程中,男孩要比女孩承受更多的體罰……

產生原因

性別歧視一直存在的基本原因就是,性別刻板印象,另外一個因素是有差別的尊重。
性別刻板印象( gender stereotypes) -人們對男性和女性的假想特徵所抱有的信念,兩類性別中均存在這種刻板印象,而且正反面的特徵都有。例如,正面的女性刻板印象,認為女性是親切的、善於教導的、考慮周全的。相反負面的則認為她們是優柔寡斷的、被動的和過於情緒化的。同樣的,刻板印象中也假定男性具有正負兩方面的特點。例如,認為男性是果斷的、自信的和積極的,但也是富侵略性的、感覺遲鈍的和傲慢自大的。在有差別的尊重中,無論女性還是男性都對男性表示了更多的尊重。

歧視表現

對男性的歧視
一、習慣把男性的錯誤全都歸結於男人無能。
二、認為男人意氣用事,容易因為點小事做出不理智的事,卻從不反思。
三、認為女人對丈夫不忠是本事,男人對妻子不忠是錯誤。
四、將男性應當對女性提供服務合理化。
對女性的歧視
一、習慣把女性的錯誤全都歸結於女人幼稚等。
二、認為女人斤斤計較,容易因為點小事做出不理智的事,卻從不反思。
三、認為男人對女人不忠是本事,女人對丈夫不忠是骯髒,下流。
四、認為女人不結婚不生孩子是錯誤的、卑賤的,並且誇大地說其影響人類繁衍。

法律法規

男女平等是中國憲法的基本原則,體現在勞動就業上,就是婦女擁有和男子平等的就業權。
中國勞動法第12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第13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就業促進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視。”
第27條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招用人員,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錄用女職工,不得在勞動契約中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侵權責任法第22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規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工作報告

2019年3月14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的《2018年美國的人權紀錄》指出,美國性別歧視觸目驚心。美國女性遭受性騷擾和性侵犯的嚴重威脅,人身安全缺乏保障,面臨明顯的就業和職場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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