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案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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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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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案全文
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災害分級
2 主要任務
2.1 組織滅火行動
2.2 解救疏散人員
2.3 保護重要目標
2.4 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
3.2 指揮單位任務分工
3.3 撲救指揮
3.4 專家組
4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4.2 力量調動
5 預警和信息報告
5.1 預警
5.2 信息報告
6 應急回響
6.1 分級回響
6.2 回響措施
6.3 國家層面應對工作
7 綜合保障
7.1 輸送保障
7.2 物資保障
7.3 資金保障
8 後期處置
8.1 火災評估
8.2 火因火案查處
8.3 約談整改
8.4 責任追究
8.5 工作總結
8.6 表彰獎勵
9 附則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災
9.2 預案演練
9.3 預案管理與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內、以外的含義
9.5 預案解釋
9.6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
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於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處置森林草原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國境內發生的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立即按照任務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
火災的主體,國家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需要,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組織應急救援。
1.5 災害分級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森林草原火災分為一般森林草原火災、較大森林草原火災、重大森林草原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四個等級,具體分級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 主要任務
2.1 組織滅火行動
科學運用各種手段扑打明火、開挖(設定)防火隔離帶、清理火線、看守火場,嚴防次生災害發生。
2.2 解救疏散人員
組織解救、轉移、疏散受威脅民眾並及時妥善安置和開展必要的醫療救治。
2.3 保護重要目標
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並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
2.4 轉移重要物資
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嚴密防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重點目標守衛和治安巡邏,維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秩序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
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國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總指揮由國務院領導同志擔任,副總指揮由國務院副秘書長和公安部、應急部、國家林草局、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部辦公室設在應急部,由應急部、公安部、國家林草局共同派員組成,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時,國家林草局可以按程式提請以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名義部署相關防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對應”的要求,設立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轄區)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3.2 指揮單位任務分工
公安部負責依法指導公安機關開展火案偵破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違規用火處罰工作,組織對森林草原火災可能造成的重大社會治安和穩定問題進行預判,並指導公安機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防範處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務分工“一條不增、一條不減”,原職能保持不變,業務上接受林草部門指導。
應急部協助黨中央、國務院組織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負責綜合指導各地區和相關部門的森林草原火災防控工作,開展森林草原火災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森林草原火災的撲救及應急救援工作。
國家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業管理責任,具體負責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相關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宣傳教育、防火設施建設等,同時負責森林草原火情早期處理相關工作。
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負責保障軍委聯合作戰指揮中心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搶險行動實施統一指揮,牽頭組織指導相關部隊抓好遂行森林草原火災搶險任務準備,協調辦理兵力調動及使用軍用航空器相關事宜,協調做好應急救援航空器飛行管制和使用軍用機場時的地面勤務保障工作。
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強化部門聯動,做到高效協同,增強工作合力。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承擔的具體防滅火任務按《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三定”規定和《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工作規則》執行。
3.3 撲救指揮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由當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同時發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場跨兩個行政區域的森林草原火災,由上一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指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界且預判為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由當地縣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分別指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界且預判為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由當地設區的市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分別指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界且預判為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由省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分別指揮,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負責協調、指導。特殊情況,由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統一指揮。
地方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災現場成立火場前線指揮部,規範現場指揮機制,由地方行政首長擔任總指揮,合理配置工作組,重視發揮專家作用;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滅火的,最高指揮員進入火場前線指揮部,參與決策和現場組織指揮,發揮專業作用;根據任務變化和救援力量規模,相應提高指揮等級。參加前方撲火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執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接受火災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的指揮;執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的,由火場前線指揮部統一指揮;或者根據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明確的指揮關係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內部實施垂直指揮。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遂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對應接受國家和地方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統一領導,部隊行動按照軍隊指揮關係和指揮許可權組織實施。
3.4 專家組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本級專家組,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科學滅火組織指揮、力量調動使用、滅火措施、火災調查評估規劃等提出諮詢意見。
4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以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支援力量為輔,社會救援力量為補充。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幹部及當地民眾等力量協助做好撲救工作。
4.2 力量調動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需要,應首先調動屬地撲火力量,鄰近力量作為增援力量。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動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增援撲火時,由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統籌協調,由調出省(自治區、直轄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組織實施,調入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對接及相關保障。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增援撲火時,由火災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或者應急管理部門向應急部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和許可權逐級報批。
需要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撲火時,由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向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提出用兵需求,或者由省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向所在戰區提出用兵需求。
5 預警和信息報告
5.1 預警
5.1.1 預警分級
根據森林草原火險指標、火行為特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森林草原火險預警級別劃分為四個等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具體分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1.2 預警發布
由應急管理部門組織,各級林草、公安和氣象主管部門加強會商,聯合製作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並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微信公眾號以及應急廣播等方式向涉險區域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發布。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適時向省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傳送預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預警回響
當發布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後,預警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密切關注天氣情況和森林草原火險預警變化,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巡護、衛星林火監測和瞭望監測,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工作,加強火源管理,落實防火裝備、物資等各項撲火準備,當地各級各類森林消防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當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後,預警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野外火源管理,開展森林草原防火檢查,加大預警信息播報頻次,做好物資調撥準備,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視情對力量部署進行調整,靠前駐防。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視情對預警地區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5.2 信息報告
地方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按照“有火必報”原則,及時、準確、逐級、規範報告森林草原火災信息。以下森林草原火災信息由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向國務院報告:
(1)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
(2)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草原火災;
(4)火場距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並對我國或者鄰國森林草原資源構成威脅的森林草原火災;
(5)經研判需要報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災。
6 應急回響
6.1 分級回響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級回響級別。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及時調整本級撲火組織指揮機構和力量。火情發生後,按任務分工組織進行早期處置;預判可能發生一般、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由縣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為主組織處置;預判可能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分別由設區的市級、省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為主組織處置;必要時,應及時提高回響級別。
6.2 回響措施
火災發生後,要先研判氣象、地形、環境等情況及是否威脅人員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險設施,科學組織施救。
6.2.1 撲救火災
立即就地就近組織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力量參與撲救,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起階段。必要時,組織協調當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救援力量參與撲救。
各撲火力量在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科學組織撲救,在確保撲火人員安全情況下,迅速有序開展撲救工作,嚴防各類次生災害發生。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氣象條件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宿營地選擇和撲火作業時,加強火場管理,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變化,提前預設緊急避險措施,確保各類撲火人員安全。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6.2.2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農牧點等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草原火災威脅時,及時採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和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民眾安置工作,確保民眾有住處、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醫療救治條件。
6.2.3 救治傷員
組織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輛在撲救現場待命,如有傷病員迅速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成立臨時醫院或者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6.2.4 保護重要目標
當軍事設施、核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施設備、油氣管道、鐵路線路等重要目標物和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重大危險源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在專業人員指導並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脅,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確保目標安全。
6.2.5 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堵塞交通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6.2.6 發布信息
通過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和通過專業網站、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草原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論引導和自媒體管理,防止傳播謠言和不實信息,及時闢謠澄清,以正視聽。發布內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情況等。
6.2.7 火場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災明火撲滅後,繼續組織撲火人員做好防止復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並留足人員看守火場。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汽後,撲火人員方可撤離。原則上,參與撲救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增援的地方專業防撲火力量不擔負後續清理和看守火場任務。
6.2.8 應急結束
在森林草原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6.2.9 善後處置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草原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褒揚。
6.3 國家層面應對工作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根據火災嚴重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當地撲救情況,國家層面應對工作設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回響等級,並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回響等級落實相應措施。
6.3.1 Ⅳ級回響
6.3.1.1 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超過500公頃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超過5000公頃的草原火災;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輿情高度關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災;
(4)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2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5)發生距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且對我國森林草原資源構成一定威脅的境外森林火災;
(6)發生距國界或者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外10公里以內且對我國森林草原資源構成一定威脅的境外草原火災;
(7)同時發生3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Ⅳ級回響。
6.3.1.2 回響措施
(1)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加強衛星監測,及時連線調度火災信息;
(2)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預告相鄰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做好增援準備;
(3)根據需要提出就近調派應急航空救援飛機的建議;
(4)視情發布高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
(5)根據火場周邊環境,提出保護重要目標物及重大危險源安全的建議;
(6)協調指導中央媒體做好報導。
6.3.2 Ⅲ級回響
6.3.2.1 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超過1000公頃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超過8000公頃的草原火災;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48小時尚未撲滅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災;
(4)境外森林火災蔓延至我國境內;
(5)發生距國界或實際控制線5公里以內或者蔓延至我國境內的境外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Ⅲ級回響。
6.3.2.2 回響措施
(1)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調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災最新情況,組織火場連線、視頻會商調度和分析研判;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根據需要調動相關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增援;
(3)根據需要調派應急航空救援飛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增援;
(4)氣象部門提供天氣預報和天氣實況服務,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準備;
(5)指導做好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
(6)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中央媒體做好報導。
6.3.3 Ⅱ級回響
6.3.3.1 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超過10000公頃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超過15000公頃的草原火災;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72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4)境外森林草原火災蔓延至我國境內,72小時未得到有效控制。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並提出建議,由擔任應急部主要負責同志的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副總指揮決定啟動Ⅱ級回響。
6.3.3.2 回響措施
在Ⅲ級回響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議聯合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撲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根據需要增派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支援,增派應急航空救援飛機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參加撲火;
(3)協調調派解放軍和武警部隊跨區域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4)根據火場氣象條件,指導、督促當地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5)加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
(6)根據需要協調做好撲火物資調撥運輸、衛生應急隊伍增援等工作;
(7)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中央媒體做好報導。
6.3.4 Ⅰ級回響
6.3.4.1 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超過100000公頃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超過150000公頃的草原火災(含入境火),火勢持續蔓延;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國土安全和社會穩定受到嚴重威脅,有關行業遭受重創,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4)火災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已經沒有能力和條件有效控制火場蔓延。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並提出建議,由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Ⅰ級回響。必要時,國務院直接決定啟動Ⅰ級回響。
6.3.4.2 回響措施
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組織各成員單位依託應急部指揮中心全要素運行,由總指揮或者黨中央、國務院指定的負責同志統一指揮調度;火場設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火場前線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醫療救治、火災監測、通信保障、交通保障、社會治安、宣傳報導等工作組;總指揮根據需要率工作組赴一線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主要隨行部門為副總指揮單位,其他隨行部門根據火災撲救需求確定。採取以下措施:
(1)組織火災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開展搶險救援救災工作;
(2)增調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跨區域參加火災撲救工作;增調應急航空救援飛機等撲火裝備及物資支援火災撲救工作;
(3)根據省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的請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增派衛生應急隊伍加強傷員救治,協調實施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轉移受威脅民眾;
(4)指導協助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應急通信、電力及救援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暢通;
(5)進一步加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防範次生災害;
(6)進一步加強氣象服務,緊抓天氣條件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7)建立新聞發布和媒體採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定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中央媒體做好報導,加強輿論引導工作;
(8)決定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其他重大事項。
6.3.5 啟動條件調整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地區、時間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資源損失程度,經濟、社會影響程度,啟動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6.3.6 回響終止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由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回響的相應許可權終止回響,並通知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
7 綜合保障
7.1 輸送保障
增援撲火力量及攜行裝備的機動輸送,近距離以摩托化方式為主,遠程以高鐵、航空方式投送,由鐵路、民航部門下達輸送任務,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聯繫所在捷運路、民航部門實施。
7.2 物資保障
應急部、國家林草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統一調撥,平時服務、戰時應急,采儲結合、節約高效的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加強重點地區森林草原防滅火物資儲備庫建設,最佳化重要物資產能保障和區域布局,針對極端情況下可能出現的階段性物資供應短缺,建立集中生產調度機制。科學調整中央儲備規模結構,合理確定滅火、防護、偵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機械等常規儲備規模,適當增加高技術滅火裝備、特種裝備器材儲備。地方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本地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級森林草原防滅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裝備和物資。
7.3 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草原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防滅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森林草原防滅火所需支出。
8 後期處置
8.1 火災評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必要時,上一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可發督辦函督導落實或者提級開展調查和評估。
8.2 火因火案查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
8.3 約談整改
對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及時約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必要時,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按任務分工直接組織約談。
8.4 責任追究
為嚴明工作紀律,切實壓實壓緊各級各方面責任,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責任不落實、發現隱患不作為、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處置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責任、火源管理責任和組織撲救責任。有關責任追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實施。
8.5 工作總結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以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產生嚴重影響的重大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向國務院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8.6 表彰獎勵
根據有關規定,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9 附則
9.1 涉外森林草原火災
當發生境外火燒入或者境內火燒出情況時,已簽訂雙邊協定的按照協定執行;未簽訂雙邊協定的由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外交部共同研究,與相關國家聯繫採取相應處置措施進行撲救。
9.2 預案演練
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9.3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實施後,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學習、宣傳和培訓,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進行評估和修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形成上下銜接、橫向協同的預案體系。
9.4 以上、以下、以內、以外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數。
9.5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火場前線指揮部組成及任務分工
附屬檔案
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
火場前線指揮部組成及任務分工
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火場前線指揮部,下設相應的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任務分工如下:
一、綜合協調組
由應急部牽頭,外交部(僅涉外火災時參加)、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國家林草局、中國氣象局、中國民航局、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指示;密切跟蹤匯總森林草原火情和撲救進展,及時向中央報告,並通報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綜合協調內部日常事務,督辦重要工作;視情協調國際救援隊伍現場行動。
二、搶險救援組
由應急部牽頭,外交部(僅涉外火災時參加)、國家林草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災區制定現場搶險救援方案和組織實施工作;根據災情變化,適時提出調整搶險救援力量的建議;協調調度應急救援隊伍和物資參加搶險救援;指導社會救援力量參與搶險救援;組織協調現場應急處置有關工作;視情組織國際救援隊伍開展現場行動。
三、醫療救治組
由國家衛生健康委牽頭,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指導災區醫療救助和衛生防疫工作;統籌協調醫療救護隊伍和醫療器械、藥品支援災區;組織指導災區轉運救治傷員、做好傷亡統計;指導災區、安置點防範和控制各種傳染病等疫情暴發流行。
四、火災監測組
由應急部牽頭,國家林草局、中國氣象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火災風險監測,指導次生衍生災害防範;調度相關技術力量和設備,監視災情發展;指導災害防禦和災害隱患監測預警。
五、通信保障組
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應急部、國家林草局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協調做好指揮機構在災區時的通信和信息化組網工作;建立災害現場指揮機構、應急救援隊伍與應急部指揮中心以及其他指揮機構之間的通信聯絡;指導修復受損通信設施,恢復災區通信。
六、交通保障組
由交通運輸部牽頭,公安部、應急部、中國民航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統籌協調做好應急救援力量赴災區和撤離時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導災區道路搶通搶修;協調搶險救災物資、救援裝備以及基本生活物資等交通保障。
七、軍隊工作組
由中央軍委聯合參謀部牽頭,應急部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參加國家層面軍地聯合指揮,加強現地協調指導,保障軍委聯合指揮作戰中心與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建立直接對接。
八、專家支持組
由專家組成員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現場災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指導現場監測預警和隱患排查工作;指導地方開展災情調查和災損評估;參與制定搶險救援方案。
九、災情評估組
由國家林草局牽頭,應急部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開展災情調查和災時跟蹤評估,為搶險救災決策提供信息支持;參與制定救援救災方案。
十、民眾生活組
由應急部牽頭,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商務部、國家糧食和儲備局、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等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制定受災民眾救助工作方案;下撥中央
救災款物並指導發放;統籌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指導災區油、電、氣等重要基礎設施搶修;指導做好受災民眾緊急轉移安置、過渡期救助和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等工作;組織國內捐贈、國際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會治安組
由公安部牽頭,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主要職責: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有關違法犯罪案件查處工作;指導協助災區加強現場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維護社會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處置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協調做好火場前線指揮部在災區時的安全保衛工作。
十二、宣傳報導組
主要職責:統籌新聞宣傳報導工作;指導做好現場發布會和新聞媒體服務管理;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加強輿情管控;指導做好科普宣傳;協調做好黨和國家領導同志在災區現場指導處置工作的新聞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