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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於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及州委、州政府安排,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處置森林草原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和《雲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雲南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楚雄州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楚雄州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森林和草原火災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州人民政府是應對全州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需要,請求上級啟動應急回響、組織應急救援。
1.5 災害分級
根據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森林草原火災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4個等級,具體分級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 主要任務
2.1 組織滅火行動
科學運用各種手段撲滅明火、開挖(設定)防火隔離帶、清理火線、看守火場,嚴防次生災害發生。
2.2 解救疏散人員
組織解救、轉移、疏散受威脅民眾並及時妥善安置和開展必要的醫療救治。
2.3 保護重要目標
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並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
2.4 轉移重要物資
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發生地及周邊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嚴密防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重點目標守衛和治安巡邏,維護火災發生地及周邊社會秩序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
在州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州應急委)的統一領導下,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以下簡稱州森防指)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州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州森防指指揮長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副指揮長由州政府副秘書長,州應急局、州林草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州森防指下設辦公室在州應急局,由州應急局、州林草局、州公安局共同派員組成,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時,州林草局可以按照程式提請以州森防指名義部署有關防火工作。縣市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對應”的要求,設立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3.2 指揮單位任務分工
州應急局協助州委、州政府及州應急委組織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負責綜合指導各縣市和有關部門的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開展森林草原火災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及應急救援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程式協調銜接森林消防隊伍、航空消防飛機和綜合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參與森林草原火災應急救援工作。
州林草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業管理責任,具體負責森林草原火災預防有關工作,組織指導全州森林草原防火預警監測及衛星熱點核查反饋,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宣傳教育、防火設施建設等,同時負責開展森林草原火情早期處理有關工作。
州公安局負責依法指導公安機關開展火案偵破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違規用火處罰工作,組織對森林草原火災可能造成的重大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問題進行預判,並指導公安機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防範處置工作。
州森防指辦公室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強化部門聯動,做到高效協同,增強工作合力。
州森防指其他成員單位承擔的具體防滅火任務按照部門“三定”規定執行。
3.3 撲救指揮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由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跨行政區域的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在共同的上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相應地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承擔各自行政區域內的指揮工作。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災現場成立火場前線指揮部,規範現場指揮機制,由本地行政首長擔任總指揮,合理配置工作組,重視發揮專家作用。森林消防、綜合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參與滅火的帶隊最高指揮員進入火場前線指揮部,參與決策和現場組織指揮,發揮專業作用;根據任務變化和救援力量規模,相應提高指揮等級。參與前方撲火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縣市、鄉鎮專業防撲火隊伍、森林消防隊伍執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配合參與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領導指揮關係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撲救指揮必須將“三先四不打”作為鐵的紀律,即火情不明先偵察、氣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規避,未經訓練的非專業人員不打火、高溫大風等不利氣象條件不打火、可視度差的夜間等不利時段不打火、懸崖陡坡溝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堅決防止因多頭指揮、盲目蠻幹、管理不到位帶來安全風險。
3.4 專家組
州、縣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本級專家組,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科學滅火組織指揮、力量調動使用、滅火措施、火災調查評估規劃等提出諮詢意見。
4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以縣市、鄉鎮專業防撲火隊伍、森林消防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支援力量為輔,社會救援力量為補充。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幹部、民眾等力量協助做好撲救工作。
4.2 力量調動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需要,應當首先調動屬地撲火力量,鄰近力量作為增援力量。跨縣市調動縣市、鄉鎮專業防撲火隊伍增援的,由發生火災縣市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請,由州森防指下達調集命令前往增援。跨州市調動森林消防隊伍、森林航空消防隊伍及消防救援隊伍、駐滇解放軍、武警和預備役部隊增援的,由發生火災縣市森防指向州森防指提出申請,由州森防指報告州應急委協調增援。
5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5.1 監測
各級政府及應急管理、林草和氣象等部門要充分利用衛星監測、空中巡護、視頻監控、高山瞭望、地面巡查等手段,及時掌握火情動態。
5.2 預警
5.2.1 預警等級
根據森林草原火險等級、火行為特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草原火險預警級別從低到高分為藍色預警、黃色預警、橙色預警和紅色預警4個等級。
5.2.2 預警發布
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林草、公安和氣象主管部門加強會商,聯合製作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並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廣播、電視、報紙、網路、微信公眾號、手機簡訊以及應急廣播等方式向涉險區域及社會公眾發布,具體分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州林草局林火監測中心根據監測情況,向各縣市林草局防火機構傳送預警信息,同時抄報州森防指辦公室,州森防指辦公室視情況適時向縣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傳送預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2.3 預警回響
當發布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後,預警地區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密切關注天氣情況和森林草原火險預警變化,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巡護、衛星林火監測和瞭望監測,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工作,加強火源管理,落實防火裝備、物資等各項撲火準備,縣市、鄉鎮專業防撲火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當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後,預警地區縣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在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野外火源管理,開展森林草原防火檢查,加大預警信息播報頻次,做好物資調撥準備,縣市、鄉鎮專業防撲火隊伍、森林消防隊伍視情對力量部署進行調整,靠前駐防。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視情對預警地區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進行督促和指導。
5.3 信息報告
5.3.1 火警信息接報
全州森林防火野外視頻監控點、人工瞭望塔、防火巡查巡護人員以及社會大眾一旦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應當立即向當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報告,或者報警。火情發生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按照《雲南省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逐級上報有關信息。
5.3.2 火警信息核查及報送
州森防指辦公室根據林火衛星熱點監測信息,督促縣市森防指、縣市林草局對全州境內熱點進行逐級核查反饋,經核查確為森林草原火情的,按照規定和程式及時、準確、逐級、規範上報。
以下森林草原火災信息由州森防指辦公室向州人民政府、州應急委報告:
(1)較大及以上森林草原火災;
(2)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草原火災;
(3)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設施的森林草原火災;
(4)發生在省界、州界地區危險性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5)經研判需要報告的其他森林草原火災。
6 應急回響
6.1 分級回響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展態勢和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級回響級別,並及時調整本級撲火組織指揮機構和力量。
6.2 回響措施
火災發生後,要先研判氣象、植被、地理環境等情況及是否威脅人員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險設施,科學組織施救。
6.2.1 撲救火災
立即就地就近組織縣市、鄉鎮專業防撲火隊伍、駐防森林消防隊伍和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力量參與撲救,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起階段。必要時,組織協調當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救援力量參與清理余火和開展撲救火災的輔助性工作。
各撲火力量在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科學組織撲救,在確保撲火人員安全情況下,迅速有序開展撲救工作,嚴防各類次生災害發生。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氣象條件、植被類型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宿營地選擇和撲火作業時,加強火場管理,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變化,提前預設緊急避險措施,確保各類撲火人員安全。不得安排未經培訓人員參與直接扑打明火;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6.2.2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農牧點等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草原火災威脅時,及時採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居民和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民眾安置工作,確保民眾有住處、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醫療救治條件。
6.2.3 救治傷員
組織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輛在撲救現場待命,如有傷病員迅速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成立臨時醫院或者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
6.2.4 保護重要目標
當軍事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施設備、油氣管道、鐵路線路等重要目標物和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重大危險源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在專業人員指導並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脅,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確保目標安全。
6.2.5 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堵塞交通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6.2.6 發布信息
通過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草原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論引導和自媒體管理,防止傳播謠言和不實信息,及時闢謠澄清,以正視聽。發布內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情況等。
6.2.7 火場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災明火撲滅後,繼續組織當地撲火人員做好防止復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並留足人員看守火場。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汽後,撲火人員方可撤離。
6.2.8 應急結束
在森林草原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6.2.9 善後處置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草原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人員,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褒揚。
6.3 州級層面應對工作
州級回響由低到高設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4個回響等級。發生火災後,堅持打早、打小、打了,依據回響條件,啟動相應的州級回響。
6.3.1 Ⅳ級回響
6.3.1.1 啟動條件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且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3)過火面積超過100公頃;
(4)同時發生2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6.3.1.2 回響措施
符合Ⅳ級回響條件之一時,經州森防指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州森防指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Ⅳ級回響。
(1)州森防指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加強火災監測,及時調度火災信息;
(2)傳達落實有關領導的指示批示精神,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的指導,提出保護重要目標物及重大危險源安全的建議;
(3)州森防指視情派出工作組趕赴火場,指導、協調火災撲救工作;
(4)預告相鄰縣市專業撲火隊伍做好增援準備,根據需要提出調派增援隊伍建議;
(5)視情況發布森林草原火災信息,協調指導有關媒體做好報導;
(6)按照程式和規定上報火災信息。
6.3.2 Ⅲ級回響
6.3.2.1 啟動條件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且2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3)過火面積超過200公頃;
(4)同時發生3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5)州委、州政府要求啟動回響的森林草原火災。
6.3.2.2回響措施符合Ⅲ級回響條件之一時,經州森防指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並提出建議,由州森防指副指揮長決定啟動Ⅲ級回響。
在Ⅳ級回響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州森防指辦公室及時調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災最新情況,組織火情會商,研究火災撲救措施;
(2)州森防指派工作組趕赴火場,指導、協調火災撲救工作;
(3)根據縣市森防指的請求和火場需要,提出需求計畫,報州森防指指揮長批准,調派縣市撲火專業隊跨縣市增援;
(4)根據需要由州應急委辦公室按照規定,協調銜接森林消防隊伍、綜合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森林航空消防隊伍等撲救力量進行跨區域支援;
(5)州氣象局指導當地氣象部門提供天氣預報、火場天氣實況服務,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準備;
(6)視情況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有關媒體做好報導。
6.3.3 Ⅱ級回響
6.3.3.1 啟動條件
(1)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2)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且48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3)過火面積超過500公頃,或初判達到重大森林草原火災;
(4)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要求啟動回響的森林草原火災。
6.3.3.2 回響措施
符合Ⅱ級回響條件之一時,經州森防指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並提出建議,由州森防指指揮長決定啟動Ⅱ級回響。
在Ⅲ級回響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州森防指組織火情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撲救措施,制定保障方案;
(2)州森防指領導率相關人員趕赴火場,確定州級火場前線指揮部及工作組,會商、研判火場形勢,制定火災撲救方案;
(3)做好交通、通信、火場標繪、電力等應急保障工作;
(4)加強氣象服務,根據火災現場氣象條件,視情況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5)加強對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排查和安全處置工作,防範發生新的災害;
(6)根據火場情況及發展態勢,協調增調救援力量,並根據實際需要由州應急委協調調派森林消防隊伍、綜合消防救援隊伍和航空消防飛機增援,同時給予撲火物資調撥運輸、通信、衛生應急隊伍等增援;
(7)加強火災撲救宣傳報導,統一發布火災信息;收集分析輿情,做好火災撲救宣傳報導及輿論引導工作。
6.3.4 Ⅰ級回響
6.3.4.1 啟動條件
(1)發生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傷100人以上的,7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2)火勢持續蔓延,過火面積超過2000公頃,初判達到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
(3)國土安全和社會穩定受到嚴重威脅,有關行業遭受重創,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4)發生森林草原火災的縣市人民政府已經沒有能力和條件有效控制火場蔓延;
(5)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要求啟動回響的森林草原火災。
6.3.4.2 回響措施
符合Ⅰ級回響條件之一時,經州森防指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州應急委提出建議,由州應急委主任決定啟動Ⅰ級回響。在做好Ⅱ級回響重點工作的基礎上,在國家、省森防指工作組的指導下,組織開展火災撲救工作。
在Ⅱ級回響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州應急委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救援力量趕赴火場,加強前線指揮力量,完善撲救方案,全力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火場需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增派衛生應急隊伍加強傷員救治,協調轉移受威脅民眾,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應急通信、電力及救援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暢通;
(3)由州級火場前線指揮部決定森林草原火災其他重大事項。
6.3.5 啟動條件調整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地區、時間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資源損失程度,經濟、社會影響程度,啟動州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6.4 回響終止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按照啟動回響的相應許可權終止回響,並按照規定移交火場,並逐級上報。
7 綜合保障
7.1 隊伍保障
縣市、鄉鎮、防火重點單位分別組建不少於60人、20人、15人的專業防撲火隊伍;州、縣市、鄉鎮、村(居)委會四級要依託駐地解放軍、武警部隊、預備役部隊、救災支(大)隊、民兵等力量,分別組建不少於300人、100人、30人、15人的應急撲火隊,以保障撲救工作需要。
7.2 資金保障
州、縣市人民政府要將森林草原防滅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提前撥付,切實保障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所需支出。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後,按照規定由州森防指統一協調,為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運輸撲火物資、人工增雨、通信、醫療救助、火災評估等撲火救災費用,由州財政局負責保障。
7.3 航空消防飛機保障
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後,需要調動航護區範圍內航空消防飛機時,由事發縣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向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提出申請,由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商應急部南方航空護林總站有關航站調動;需要調動航護區以外航空消防飛機增援時,由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向省森防指提出申請,由省森防指辦公室按照程式協調增援。
7.4 物資保障
州、縣市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儲備應對森林草原火災所需的撲火機具和撲火裝備,保障撲救森林草原火災需要。必要時,請求省級森林防火物資儲備庫給予物資裝備支援。
8 後期處置
8.1 調查評估
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必要時,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發督辦函督導落實或者直接開展調查和評估。
8.2 火因火案查處
州公安局指導事發地公安機關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
8.3 約談整改
對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縣市,由州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約談縣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必要時,州森防指及其成員單位按照任務分工直接組織約談。
8.4 責任追究
為嚴明工作紀律,切實壓實壓緊各級各方面責任,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責任不落實、發現隱患不作為、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處置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責任、火源管理責任和組織撲救責任。有關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實施。
8.5 工作總結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措施。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以及州委、州政府領導同志有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災和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災,以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產生嚴重影響的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州森防指向州人民政府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8.6 表彰獎勵
根據有關規定,對在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程式報州委、州政府同意後,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撲火救災中犧牲的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9 附則
9.1 預案演練
州森防指辦公室會同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適時組織演練。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縣市應急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形成上下銜接、橫向協同的預案體系。
9.3 以上、以下、以內、以外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以內包括本數,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數。
9.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州森防指辦公室負責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