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地震應急預案

《楚雄州地震應急預案》已經楚雄州人民政府同意,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3年3月7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州地震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3年3月7日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1 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和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以及考察雲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強化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規範地震應急救援指揮體系,依法、科學、高效、有序組織開展地震應急防範與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輕地震災害風險,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為實現本州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雲南省防震減災條例》《雲南省地震應急預案》《楚雄州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楚雄州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州防汛抗旱指揮部 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檔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楚雄州內發生地震災害事件、毗鄰地區波及本州的地震災害事件及其他地震事件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預防優先、平戰結合,軍地聯動、社會參與,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
2 組織體系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是應對州內較大及以上地震災害的主體,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是應對本行政區域內一般及以上地震災害的主體。
2.1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在州委、州政府領導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指導下,負責統一指揮和協調全州防震減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工作;指導、督促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完成州委、州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1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組成
州委宣傳部(州政府新聞辦)、州委網信辦、州政府辦公室、州發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糧食和儲備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教育體育局、州科技局、州民族宗教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財政局(州國資委)、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務局、州商務局、州文化和旅遊局、州衛生健康委、州退役軍人局、州應急局、州審計局、州外辦、州市場監管局、州廣電局、州林草局、州統計局、州鄉村振興局、州機關事務局、團州委、州婦聯、州科協、州紅十字會、州地震局、州氣象局、州水文水資源局、州供銷社、楚雄銀保監分局、楚雄公路局、雲南電網公司楚雄供電局、州消防救援支隊、楚雄軍分區戰備建設處、武警楚雄支隊。必要時,增加州紀委州監委、楚雄地震監測中心站、滇中引水建管局楚雄分局、滇西鐵路有限責任公司楚雄分公司等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
成員單位抗震救災職責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依據部門職能職責另行規定。
2.1.2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副指揮長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州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州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州應急局局長、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州交通運輸局局長、州地震局局長、州消防救援支隊支隊長擔任。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時,由州委書記、州長擔任總指揮,增加州人民政府分管應急工作的副州長、州紀委州監委主任、楚雄軍分區副司令員以及部分州級領導為指揮長,州政府秘書長、武警楚雄支隊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為副指揮長。
2.1.3 專項指揮部
較大及以上地震發生後,成立“楚雄州XX(縣市)“X·XX”抗震救災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分設前方指揮部和後方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等若干工作組,負責統一指揮、協調具體地震災害的抗震救災工作。該次地震抗震救災結束後,專項指揮部按程式撤銷,後續工作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承接。
專項指揮部組成、編組及職責按《楚雄州較大及以上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執行。工作組編組和成員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2.2 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州應急局,主任由州應急局局長兼任,專職副主任由州地震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應急局分管抗震救災工作副局長擔任。
辦公室及組成人員工作職責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另行規定。
2.3 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
縣市人民政府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州黨委政府以及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要求,配合、協助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專項指揮部及其工作組開展工作。
2.4 基層抗震救災組織
鄉鎮(街道)、村(社區、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層防震減災體系建設要求,明確職責和人員,在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屬地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和本單位的防震減災、抗震救災工作。
2.5 組織機構和職能職責調整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工作實際,適時對組織機構和職能職責進行調整,報州人民政府備案。
3 回響機制
3.1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4個等級。
3.1.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全省上年地區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5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3.1.2 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地震災害。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5級以上、6.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1.3 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地震災害。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5級以上、5.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3.1.4 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州內5人以下死亡(含失蹤)的地震災害。
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5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4.5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3.2 分級回響
3.2.1 回響等級劃分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將地震災害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回響;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回響;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回響;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回響。
3.2.2 分級回響啟動
(1)啟動部門
州級地震應急回響由州人民政府決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縣市地震應急回響由本級政府決定啟動。
(2)基層先期處置(自救互救)
地震災害發生後,當地村(社區、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等基層組織、村民小組等突發事件“第一回響人”,第一時間組織開展自救互救、秩序維護、道路引領等先期處置工作。震區所在鄉鎮(街道)第一時間了解震情災情,調動當地應急力量趕赴現場,及時疏散安置周邊受影響民眾,做好現場管控,準確研判現場態勢,及時上報初步災情(人員傷亡和道路、電力、通信等基礎設施情況)。
(3)回響執行人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時,分別啟動州級Ⅰ級、Ⅱ級應急回響,成立州專項指揮部開展先期處置工作,請求中央和省級支援,州、縣市全力配合國務院或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開展工作。
發生較大地震時,啟動州級Ⅲ級應急回響,在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的指導下,由州專項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部署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災區縣市全力配合州專項指揮部開展工作。
發生一般地震時,發生地震的縣市根據地震災害情況決定本級應急回響等級,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部署和協調抗震救災工作。相鄰縣市根據地震影響程度,視情啟動本行政區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必要時,州人民政府視情啟動州級Ⅳ級應急回響,派出工作組指導縣市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4)回響調整
應急回響啟動後,視災情發展情況或者上級回響啟動情況及時調整本級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者回響過度。
(5)回響終止
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後果基本消除,以及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設施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原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地震災害分級與回響一覽表
分級
回響
特別重大地震
重大地震
較大地震
一般地震
人員傷亡或 直 接
經濟損失
死亡(含失蹤)≥300人
50人≤死亡(含失蹤)<300人
5人≤死亡(含失蹤)<50人
死亡(含失蹤)<5人
或直接經濟損失占全省上年地區生產總值≥1%
初判震級
人口密集地區≥6.5級
5.5級≤人口密集地區<6.5級
4.5級≤人口密集地區<5.5級
4.0級≤人口密集地區<4.5級
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
6.0級≤人口較密集地區<7.0級
5.0級≤人口較密集地區<6.0級
4.5級≤人口較密集地區<5.0級
回響級別
Ⅰ級
Ⅱ級
Ⅲ級
Ⅳ級
應急回響啟動機構
省減災委
州人民政府
縣市人民政府
應急處置執行機構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
州抗震救災
指揮部
縣市抗震救災
指揮部
應急處置配合機構
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鄉鎮基層組織
說明:1.人口密集地區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101人以上的地區,初判為縣市政府所在地城鎮。
2.人口較密集地區指人口密度在每平方千米25人以上、101人以下的地區,初判為縣市政府所在地城鎮以外的其他鄉鎮。
4 預防和預警
4.1 隊伍能力建設
4.1.1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部署,加強州級地震災害緊急救援、消防救援、森林防滅火、醫療衛生救援、交通搶險、城市防洪、電力通信搶通、地質災害救援、礦山救護和危險化學品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設備和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共同提高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4.1.2 州國資委負責指導州屬國有企業加強地震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發揮行業和區位優勢,做好應急救援準備。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要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4.1.3 縣市人民政府要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相鄰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要建立共享機制,實現地震基礎數據和應急力量、救援物資等信息共享,聯合制定專項地震應急預案,定期開展聯訓聯演,做好跨區域支援準備。各級各部門要發揮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作用,依託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願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4.1.4 州、縣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要加強地震專業隊伍、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地震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震情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等提供人才保障。州內有關研究機構(州科協、省地震局楚雄地震監測中心站等)要加強地震監測預報預警、應急處置技術、人員搜尋與營救、建築物抗震技術等方面的研究,提供科學技術和人才支撐。
4.1.5 各類抗震救災隊伍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用外科口罩、醫用防護口罩、免洗手消毒液(凝膠)、醫用隔離服、醫用防護服、乳膠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資,做好疫情防控培訓。
4.2 指揮體系建設
4.2.1 州、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及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傳遞機制,暢通內外交流渠道,實現震情災情及時反饋、任務需求快速對接、災害損失準確評估,保障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科學決策、高效指揮、精準調度。
4.2.2 州級有關部門和縣市、鄉鎮(街道)要堅持管用、實用、好用原則,健全完善各級各類地震應急預案、重特大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等,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地震應急預案體系。
4.2.3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健全完善抗震救災應急指揮機構,落實人財物保障措施,配備能夠滿足應急救援的通信、指揮、照明、防護和辦公等器材裝備,確定應急指揮人員,明確職責分工。
4.3 救災物資與資金準備
4.3.1 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儲備局)、州應急局、州衛生健康委、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商務局、州市場監管局、州供銷社等部門要按照國家、省、州有關規定儲備抗震救災物資。新建、改擴建和利用國家物資儲備庫,依託大型電商平台和物流中心等,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應急工作所需搶險救援物資、生活救助物資、日常生活必需品、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生產及市場供應。
4.3.2 州級有關部門和縣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拓展應急物資儲備網路,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定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裝備的生產、供給。
4.3.3 州、縣市人民政府要保障防震減災、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足額納入預算管理。州級財政對達到州級應急回響、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縣市給予適當支持。州應急局、州財政局、州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要依據地震災害損失情況,積極向國家、省級有關部門申請政策和資金支持。
4.3.4 鼓勵地震災害風險突出的縣市積極推廣地震保險。
4.4 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
4.4.1 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因地制宜設立應急避難場所,配備必要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等設施設備和儲備物資,設立統一、規範、明顯的標識和導引圖,並統籌考慮疫情防控所需。
4.4.2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要設定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設備,保證通道、出口暢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設備,使其處於良好狀態。
4.4.3 因地制宜,每個鄉鎮利用現有適宜場地建設1個以上直升機臨時停機坪,並在行政區劃圖上標定坐標位置。
4.5 基礎設施準備
4.5.1 州公安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自然資源規劃局、楚雄公路局等部門和單位要協調建立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制定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綠色通道。
4.5.2 州工業和信息化局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機制,制定地震應急通信保障“白名單”,優先保障關鍵領域、關鍵部門、關鍵人群的應急通信順暢。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路與機動通信設施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通信暢通,儘快搶通災區的公眾通信網路。
4.5.3 州發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糧食和儲備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水務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地震局等部門要加強對重大建設工程、“生命線工程”及其他基礎設施的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老舊基礎設施、居民住房的除險加固。
4.5.4 州發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糧食和儲備局)、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水務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等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應急供水、供氣建設,保障應急供水、供氣安全。
4.5.5 州發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糧食和儲備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水務局等部門應當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電力應急能力建設,保障災區供電需要。
4.5.6 州廣電局要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儘快恢復被損毀的廣播電視傳輸網路。
4.5.7 衛生健康部門要落實疫情防控措施,統籌做好隔離點、定點醫院建設和醫療救護隊伍、衛生防疫隊伍等儲備保障。
4.6 宣傳、培訓與演練
4.6.1 宣傳、教育體育、文化和旅遊、應急、科技、廣電、地震、科協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廣泛開展防震減災法律知識、地震、應急救援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減災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要把防震減災和自救互救知識納入宣傳教育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地震、教育體育、應急等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監督。
4.6.2 州級有關部門和縣市、鄉鎮(街道)要建立健全防震減災救災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有關部門、救援隊伍、志願者隊伍等進行地震災害知識和救援技能培訓。
4.6.3 州級每年至少開展1次地震應急演練,年度地震重點危險區縣市每年至少開展2次、其他縣市每年至少開展1次地震綜合應急演練。各行業部門每年至少開展1次地震專項應急演練,鄉鎮(街道)每年至少開展1次地震災害自救互救演練,村(社區、居委會)、學校、醫院、福利機構、企事業單位、車站、碼頭、景點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每年至少開展2次地震應急疏散演練。
4.7 應急準備檢查
4.7.1 應急準備檢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自查與抽查相結合方式開展。每年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牽頭,組織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應急、地震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全州地震應急準備工作進行檢查。
4.7.2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對本級及下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運行情況、應急預案、工作機制、指揮系統、物資儲備、經費保障、應急保通能力、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科普宣傳、救援隊伍、志願者隊伍、地震監測和震情跟蹤,以及各類工程設施抗震設防情況等進行檢查。
4.8 監測預報和災情報告機制建設
4.8.1 州地震局要加強全州地震台網建設,及時收集和管理全州各類地震觀測數據,提出年度重點危險區判定和防震減災工作意見並組織實施;及時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震情信息,提出應急防範措施。縣市地震工作部門要加強地震監測、震情跟蹤監視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
4.8.2 州地震局要按照地震預警信息統一發布要求,會同有關單位依託廣播電視、手機、網路等手段,健全和完善全州地震預警信息平台,快速、準確地發布地震預警信息,指導人民民眾做好緊急避險工作。
4.8.3 州內發生一般及以上地震災害後,州地震局要迅速向州委、州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地震發生的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儀器地震烈度等信息,及時續報有關情況,並向社會發布地震信息。
4.8.4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及時收集和匯總本行業災情信息,分析評估救災需求,及時向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和省級有關廳局報告。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要及時收集匯總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上報州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抄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
5 應急回響
5.1 啟動與發布
州級應急回響等級的確定和啟動,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按照程式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回響建議,州人民政府決定啟動應急回響,宣布全州或局部區域進入震後應急期,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震情信息、應急回響啟動和災情初步情況。
5.2 應急回響措施
5.2.1 啟動Ⅰ、Ⅱ級應急回響時
(1)成立州抗震救災專項指揮部,建立前方指揮部和後方指揮部,州委書記、州長任總指揮,副州級以上領導實行劃片分組包乾制,組成若干工作組分頭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工作。各工作組牽頭單位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啟動部門回響,組建現場工作隊伍、組織行業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工作。
州人民政府立即在州應急局一樓應急指揮中心(楚雄市威楚大道196號)召開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緊急會議,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同志迅速前往參加會議。
(2)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對口協調消防救援、森林消防、解放軍、預備役、民兵、武警部隊、道路搶修、供水搶修、防汛搶險、專業撲火隊、通信保通、電力搶修、醫療衛生、社會救援隊伍、志願者等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進入災區的救援力量接受前方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調配。
(3)州政府辦公室、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分別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請求增援。楚雄軍分區牽頭、武警楚雄支隊配合,在前方指揮部、後方指揮部分別設立軍地協調指揮所,負責州內外增援解放軍、武警部隊及其他建制救援力量的對接工作。
(4)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啟動州內救災物資調配、州級資金保障、統籌州內救援力量等應急措施。
(5)待國家或省工作組到達災區後,州專項指揮部及前方指揮部接受其領導。州、縣市、鄉鎮(街道)及各部門(單位)按照國家或省工作組的指令開展工作。
(6)震區縣市、鄉鎮(街道)負責做好上級工作組和搶險救援人員的後勤保障。必要時,州專項指揮部從其他縣市調配人員、物資、設備等參與保障。
5.2.2 啟動Ⅲ級應急回響時
(1)成立州抗震救災專項指揮部,建立前方指揮部和後方指揮部,州長任總指揮。各工作組牽頭單位協調相關成員單位啟動部門回響,組建現場工作隊伍、組織行業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工作。
州人民政府立即在州應急局一樓應急指揮中心(楚雄市威楚大道196號)召開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緊急會議,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同志迅速前往參加會議。
(2)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對口協調本級救援力量趕赴災區開展抗震救災。進入災區的救援力量到前方指揮部報到,接受前方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調配。
當州本級救援力量不能滿足抗震救災需要時,州政府辦公室、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分別向省人民政府、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請求州外力量增援。楚雄軍分區牽頭、武警楚雄支隊配合,在前方指揮部、後方指揮部設立軍地協調指揮所,負責州外增援解放軍、武警部隊及其他建制救援力量的對接工作。
(3)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啟動救災物資調配、本級資金保障、統籌州內救援力量等應急措施。
(4)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按照預先編組方案組建後方指揮部,做好統籌協調、信息報送、決策服務保障等工作。
(5)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協調災區縣市、鄉鎮(街道)在震中或者鄰近地區選擇利於指揮、便於工作、安全可靠的地方,開設前方指揮部,劃分工作、生活、保障等區域,建立健全交通運輸、通信、供電、供水、防洪、防雷、安全、保密和疫情防控等措施,保障前方指揮部順利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6)震區縣市、鄉鎮(街道)負責做好上級工作組和搶險救援人員的後勤保障。
5.2.3 啟動Ⅳ級應急回響時
(1)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收集、匯總、分析、研判和發布震情災情信息,協調、指導州級相關部門和震區縣市開展抗震救災有關工作。
(2)視情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帶隊,州應急、地震、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規劃、衛生健康、水務、消防救援等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趕赴災區,指導和支援震區縣市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3)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視情啟動州內救災物資調配、州級資金保障等應急措施。
(4)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視災情對口協調消防救援、民兵、醫療衛生、礦山危化專業隊等救援力量趕赴災區支援抗震救災。進入災區的救援力量到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到備案,接受震區縣市專項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調配。
6 處置程式
6.1 特別重大(Ⅰ級回響)、重大(Ⅱ級回響)地震及較大(Ⅲ級回響)地震災害應急處置
6.1.1 災區政府先期應急
縣市、鄉鎮(街道)核實初步災情,及時向上級政府和抗震救災指揮部報告,特殊情況可同步越級報告;組織發動災區幹部民眾迅速開展自救互救;組織本地應急力量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實行交通管制,保障災區交通暢通;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緊急調運本級救災物資和裝備,保障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需要;組織力量搶修通信、電力、交通、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採取措施嚴防次生災害;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導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的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6.1.2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專項指揮部)應急處置
(1)信息收集、匯總、報送與發布
州、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收集、統計和匯總本級災情信息,逐級上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同時收集、匯總州級以上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和工作要求,迅速做好傳達和督促落實。
州、縣市行業主管部門收集、匯總本行業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報本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災情信息應當核實準確、填寫規範、上報及時,重要信息應當立即上報。震後初期(震後3天內)的信息應當隨時上報,後續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確認後再及時上報。對於人員壓埋、受困等涉及受災民眾生命安全和糧食短缺、藥品匱乏等涉及受災民眾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信息,應當立即上報。
州級有關部門(單位)上報省級部門的災情信息,應當與報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的災情信息一致和同步。
災情信息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向社會發布。
(2)綜合協調
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第一時間開展抗震救災綜合協調、決策服務保障等工作。專項指揮部成立後,由前方指揮部綜合協調組履行綜合協調職責;州級各部門各單位對口協調本行業抗震救災工作。楚雄軍分區牽頭建立軍地對接與聯絡機制,負責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和其他建制救援力量的救災任務區域劃定、任務分配、工作協調、救災數據統計,組織做好有關保障。
(3)災情核查與統計
災情統計與損失評估組對災區縣市政府、州級有關部門和單位上報的災情信息進行核查與統計,及時報州防災減災委員會辦公室(州應急局),由州防災減災委員會視災情啟動相應級別的救災應急回響。
(4)人員搜救
搶險救援組組織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礦山救護隊、危險化學品救援隊等力量迅速趕赴災區,發揮專業優勢,科學區分兵力,注重救援、救護與醫療後送相配合,開展格線化精準搜救。
(5)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
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組組織醫療衛生隊伍,建立臨時醫院或者醫療點,搶救受傷民眾;派出醫療隊協助搜救隊伍對壓埋人員實施現場救治;統籌協調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加強救護車、藥品、醫療器械和血漿的組織調度,保證災區需求;對災區飲用水源、食品、藥品安全進行檢測,開展疫情防控與心理援助工作。根據當地動物疫病流行情況,開展相應的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防控。
(6)受災民眾安置
民眾生活保障組按照有飯吃、有衣穿、有乾淨水喝、有安全臨時住所、有病能及時救治、有網路通信信號“六有”要求,組織制定、實施受災民眾的安置與救助方案,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和安置受災民眾,調配帳篷、衣被、食品等救災物資,接收和安排救災捐贈資金和物資。
州應急局、州商務局、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儲備局)、州供銷社等部門緊急統籌調配糧食、食品、飲用水、成品油等救災物資,保障災區民眾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州教育體育局組織轉移和安置遭受破壞學校的師生,適時組織學校複課或設立臨時教室,維持正常教學秩序。
州文化和旅遊局、州交通運輸局組織災區旅客遊客疏散,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安撫安置工作。
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教育體育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民政局等部門迅速組織力量對災區學校、醫院、養老院等公共場所建設工程和民用住房開展應急安全評估和震害調查,對建築安全情況進行分類和標識。
州民政局、州紅十字會按照有關程式申請救災援助,接受社會緊急救助,協助州外紅十字救援隊伍趕赴災區實施救援。
州科協、州地震局等部門及時開展地震科學知識、防震避震常識、自救互救技能、地震謠言識別等防震減災科普工作,紓解受災民眾心理壓力。
(7)遇難者善後處置
善後處置組及時開展善後處置工作。州民政局指導做好遇難者遺體善後處理及其家屬撫慰等工作。州公安局指導做好無法確定身份遇難者的DNA樣本採集和鑑定工作。
(8)交通運輸
州公安局、州交通運輸局、楚雄公路局等部門和單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斷情況,立即實施交通管制,及時開闢抗震救災綠色通道,修復被毀損的公路、鐵路、橋樑、碼頭等設施,保障救災隊伍和車輛通行;協調組織應急運力,確保救援隊伍、物資及時運達和受災民眾轉移的運輸需求。
(9)應急通信
州工業和信息化局立即組織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啟用應急通信設備,架設臨時專用線路,迅速修復被損毀的通信設施,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暢通,儘快搶通災區的公眾通信網路。
(10)電力保障
州發展改革委(州能源局)、雲南電網公司楚雄供電局及時啟用應急發電設備,確保現場指揮機構、臨時安置點等場所應急救援用電需求和安全;組織調集搶修隊伍,修復被毀損的電力設施和調度系統,優先搶修恢復城市城鎮供電。
(11)供水供氣設施
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水務局、州發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力量對災區城鎮供排水、燃氣(管道)等重要基礎設施進行搶險搶修,儘快恢復保障功能。
(12)災害監測
州地震局開展震情監視,及時通報餘震信息,報告震情趨勢判定意見。
州氣象局開展氣象實時監測,及時通報災區氣象情況,加強預報預警。
州水務局組織對水庫、壩塘、堤防等水工程設施的巡查排查,及時處置安全隱患。
州自然資源規劃局組織對次生地質災害的排查、監測、預警和防範,對發現的地質災害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州生態環境局組織對災區環境污染狀況進行監測,協助災區政府採取污染防控措施。
州生態環境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應急局、州發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加強對可能造成次生災害的危險化學品設施、放射性物質、油氣管線、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查、監測,防控和處置可能引發的爆炸、火災、有毒有害物質和放射性物質泄漏等事件。
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水務局、州應急局、州能源局等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分別負責嚴密監視水庫、堰塞湖、礦山、尾礦庫、冶金、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等重點行業領域和重大風險隱患點,及時發現險情,妥善處置。
州水文水資源局開展災區江河水文監測、水情預警預報工作,並對形成的堰塞湖和潰壩水庫、壩塘進行水文應急監測,提供相關水文信息及處置意見。
(13)治安維穩
州公安局、武警楚雄支隊負責災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加強對黨政機關等要害部門和金融單位、安置點、儲備倉庫、救災物資集散點、監獄、看守所、留置點等重點目標的警戒和暴力恐怖事件的防範應對工作,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14)社會動員
團州委、州民政局負責志願服務管理,及時搭建志願者服務平台,開通志願服務聯繫電話,統一接收志願者組織報名,做好志願者派遣和有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向社會公布志願服務需求指南,引導社會工作者和志願者安全有序參與救災。
州民政局、州紅十字會以及具有救災宗旨的公益性社會組織等開展捐贈活動,並做好捐贈款物接收、統計、管理、分配、使用、公示和反饋等工作;州衛生健康委向物資募捐部門提供藥品和醫療耗材、設備需求信息。
州審計局、州財政局等部門及時對救災捐贈款物的使用發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州紀委州監委視情派出工作組開展監督執紀。
必要時,請求國家、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工作組)協調、組織外省、外地州對災區民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15)涉外事務
州外辦、州公安局、州文化和旅遊局等部門會同災區縣市政府妥善安置災區的國(境)外人員,及時向有關國家和地區駐華領事機構通報有關情況。
州委宣傳部(州政府新聞辦)、州外辦、州公安局等部門及時辦理國(境)外救援隊伍、專家和救災物資入楚事宜,統籌辦理、安排國(境)外新聞記者到災區採訪事宜。
(16)新聞宣傳
州委宣傳部(州政府新聞辦)、州委網信辦、州應急局、州地震局、州公安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等部門適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公布震情、災情、道路通行以及救災工作情況,加強新聞宣傳工作管理,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及時發現和處置輿情。
(17)直接經濟損失評估
州地震局配合中國地震局或省地震局開展地震災害調查、烈度評定與損失評估;州級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與災區縣市政府負責開展災情核查與統計,並配合地震部門開展災害損失評估。災害直接經濟損失評估報告形成後及時報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抄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18)應急回響終止
當應急救援工作已經完成、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生命線工程”搶通、災區社會秩序基本恢復後,應急回響終止,搶險救援人員有序撤離災區。
終止回響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回響終止建議,州人民政府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19)恢復生產
州發展改革委(州能源局、州糧食和儲備局)、州財政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州商務局、州應急局、州農業農村局、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鄉村振興局、楚雄銀保監分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對受災工礦、商貿、農業等建築損毀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落實扶持資金和物資,督促有關保險機構高效理賠,幫助恢復生產。
6.2 一般(Ⅳ級)地震災害應急處置
發生一般地震時,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派出由指揮長或副指揮長任組長,州應急局、州地震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發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衛生健康委、州水務局、州教育體育局、州消防救援支隊等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趕赴災區,協調救援力量參與抗震救災,指導和支援災區政府做好抗震救災工作,視情給予必要物資和資金支持。
6.3 應急處置總結
地震應急結束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災區縣市政府要對抗震救災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形成報告報州人民政府,抄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
7 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
7.1 過渡性安置
在州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震區縣市政府負責受災民眾過渡性安置。過渡性安置可以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等方式。安置地點應當選擇在安全地區,避開地震活動斷層等存在安全隱患的地方,應急避難場所內應當設定保障民眾基本生活需要的設施。州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協調保障生活物資供應,指導食品衛生、疫病等方面的監測及防控。
7.2 恢復重建
7.2.1 組織機構
地震後至恢復重建結束,視情設立恢復重建辦公室,履行恢復重建協調、調度職責,成員由州發展改革委、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水務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教育體育局、州鄉村振興局、州財政局、州應急局、州地震局等部門組成,相關部門按職能職責負責組織實施。
7.2.2 規劃編制與實施
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後,按照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決策部署,州發展改革委牽頭,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教育體育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務局、州衛生健康委、州地震局等部門參加,配合做好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編制,災區縣市政府負責、州級有關單位配合實施。
較大地震災害發生後,州發展改革委牽頭,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教育體育局、州交通運輸局、州農業農村局、州水務局、州衛生健康委、州地震局等部門參加,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並組織實施,災區縣市政府負責協調、配合與執行。
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後,由災區縣市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災後恢復重建規劃並組織實施。
8 其他地震事件應急
8.1 毗鄰地區破壞性地震事件處置
8.1.1 當本州周邊州市發生並且波及本州境內的破壞性地震,州地震局根據震情快速做出震害損失預估,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下列條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建議:
(1)已經造成州內建(構)築物破壞和直接人員傷亡的。
(2)可能造成州內建(構)築物大範圍破壞損壞、人員傷亡或較大經濟損失的。
8.1.2 地震震中距離本州州界30公里以內的,按照本預案地震災害分級條件(以非人口密集地區考慮,下同)啟動應急回響;地震震中距離本州州界超過30公里的,按照本預案地震災害分級條件降級啟動應急回響。
8.1.3 州內鄰近震中的縣市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實際,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8.2 其他地震事件處置
8.2.1 應急備震事件處置
省人民政府短臨地震預報發布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指揮部統一部署,做好地震應急防範準備。
(1)州地震局加強震情監視,核實地震異常,及時報告震情趨勢研判意見。
(2)州應急局協調州級有關部門指導、督促地震預報區的縣市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搶險救援準備。
(3)州公安局、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生態環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水務局、州地震局、州應急局等成員單位對可能發生的地震事件影響後果進行評估,採取應對措施。
(4)州消防救援支隊、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衛生健康委、州紅十字會等部門做好搶險救援準備。州應急局協調駐楚解放軍、武警部隊做好應急準備。
(5)州交通運輸局、州工業和信息化局、楚雄公路局、雲南電網公司楚雄供電局等部門(單位)完善交通、通信、供電應急保障方案,加強對有關設施設備的安全防護。州應急局、州發展改革委(州糧食和儲備局)、州商務局、州供銷社、州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做好抗震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6)州委宣傳部(州政府新聞辦)、州委網信辦、州公安局、州地震局等部門加強新聞宣傳和輿情分析,維護社會穩定。
當預報區發生破壞性地震後,按照本預案有關規定處置。當省地震局對預報區作出未來一段時期內無破壞性地震發生的趨勢研判意見後,終止應急備震工作。
8.2.2 有感地震事件應急處置
當州內發生使公眾有感、震級小於4.0級的地震;或毗鄰州市發生破壞性地震波及本州,使公眾有感,但未直接造成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可能或已經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地震事件時。
(1)州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參數的測定,及時將震情信息報送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通報指揮部成員單位;強化震情監視跟蹤,開展震情趨勢研判。
(2)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迅速了解情況,視情報告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視情派出工作組赴震中地區或鄰近地區指導、協調地震應急處置工作。
(3)州自然資源規劃局、州住房城鄉建設局、州交通運輸局、州水務局等單位負責指導有感地震所在縣市開展地質災害、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相關隱患排查工作。
(4)州委宣傳部(州政府新聞辦)、州委網信辦、州公安局等有關部門加強新聞宣傳和輿情分析,維護社會穩定。
(5)有感地震所在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居委會)及時組織開展巡查檢查和隱患排查,督促相關部門、企業落實應急防範措施。
8.2.3 地震謠傳事件處置
州內出現流傳廣泛的地震謠傳,對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較為嚴重影響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第一時間進行科學有效處置。
(1)州地震局迅速對地震趨勢進行分析判斷。
(2)州委宣傳部(州政府新聞辦)牽頭,州委網信辦、州公安局、州地震局配合調查傳言起因及傳言發展態勢,制定相應應對措施,通過手機簡訊,網路、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發布穩定社會的新聞通稿,開展闢謠工作,平息輿情影響,必要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闢謠。
(3)對於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產生嚴重後果的地震謠傳事件,由公安部門進行調查,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9 附則
9.1 獎勵與懲罰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省、州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2 預案管理與更新
9.2.1 本預案實施後,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結合職能職責,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9.2.2 縣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震應急預案和配套的工作方案,在批准發布後30日內報州人民政府備案,抄送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州級各部門(單位)制定的部門(系統)地震應急預案和配套的工作方案,在發布後15日內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9.2.3 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信、石化、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經營管理單位,學校、醫院、養老機構等公共服務機構、單位,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礦山、冶金、化工、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和在建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或者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在發布後15日內報所在地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和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9.3 名詞解釋
(1)地震震級:指對地震大小的等級劃分,與地震波釋放出來的能量多少相關。一次地震只有一個震級。
(2)地震烈度: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動及其影響的強弱程度。
(3)儀器地震烈度:由地震觀測儀器獲取的地面震動記錄計算得到的地震烈度。
(4)破壞性地震: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地震事件。
(5)地震災害事件:發生破壞性地震,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危及社會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的地震事件。
(6)震後應急期:《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2號)規定,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並指明震後應急期的起止時間。震後應急期一般為10日;必要時,可以延長20日。
(7)應急備震事件:指未來3個月內可能發生5.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省人民政府發布短臨地震預報,需要實施應急備震工作的事件。
(8)以上、以下的含義: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9.4 預案附屬檔案
本預案附屬檔案包括但不限於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及成員單位工作職責、應急工作流程、救援力量分布、儲備物資清單、應急通信名錄等,由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牽頭擬寫報州人民政府審定後另行發布。
9.5 預案制定和解釋
本預案由州人民政府負責制定,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31日印發的《楚雄州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楚雄州地震應急預案的通知》(楚政辦通〔2020〕14號)同時廢止。

解讀

根據楚雄州委、楚雄州政府和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有關工作要求,楚雄州應急局會同地震等部門對2020版《楚雄州地震應急預案》(以下簡稱《2020版預案》)進行了修訂,並於2023年3月7日印發實施。現將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編制背景與意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在總結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立足我國自然災害基本國情,著眼我國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新發展,科學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為做好防震減災救災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楚雄州地震應急預案》在《2020版預案》基礎上,參考省內外先進地區的經驗和好的做法,進一步規範我州地震應急救援和應急回響程式,明確目標任務,明晰操作流程,提高地震應急應對能力,切實維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
二、修訂依據
《楚雄州地震應急預案》修訂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雲南省防震減災條例》《雲南省地震應急預案》《楚雄州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預案和檔案,結合實際修訂。
三、主要內容
《楚雄州地震應急預案》共9部分。
(一)總則。主要闡明指導思想、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
(二)組織體系。主要明確州抗震救災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基層抗震救災組織、組織機構和職能職責調整。
(三)回響機制。主要明確地震災害分級、分級回響、回響啟動部門、回響執行人、回響調整等。
(四)預防和預警。主要明確隊伍能力建設、指揮體系建設、救災物資與資金準備、應急避難場所建設與管理、基礎設施準備、宣傳培訓與演練、應急準備檢查、監測預報和災情報告機制建設等事項。
(五)應急回響。主要明確啟動與發布、分級應急回響措施。
(六)處置程式。主要明確地震發生後的先期處置、災情收集匯總報送、綜合協調、災情核查與統計、人員搜救、醫療救治與衛生防疫、受災民眾安置、遇難者善後處理、交通運輸、應急通信、電力保障、供水供氣設施、災害監測、治安維穩、社會動員、涉外事務、新聞宣傳、損失評估、回響終止、恢復生產、處置總結等工作程式和內容。
(七)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主要明確過渡性安置、恢復重建的責任主體和工作內容。
(八)其他地震事件應急。主要包括毗鄰地區破壞性地震、應急備震、有感地震和地震謠傳事件處置等。
(九)附則。主要包括獎勵與懲罰、預案管理與更新、名詞解釋、預案附屬檔案、預案解釋、預案實施時間等。
四、核心舉措
(一)堅持基本定位、上下銜接。《楚雄州地震應急預案》修訂參考了《雲南省地震應急預案》《2020版預案》相關內容以及省內各先進地區的做法,定位與省級預案、與《楚雄州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形成上下貫通、有機銜接的整體。將前方指揮部的工作組由原來的13個工作組調整充實為14個工作組,對後方指揮部的4個工作組的職能進行了重新編排。
(二)堅持壓實責任、明確職責。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預防優先、平戰結合,軍地聯動、社會參與,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進一步明確了各部門和工作組的任務分工,重點強調地震災害發生後,各級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方案和工作手冊開展處置工作。
(三)堅持上級統籌、基層為主。主要是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明確了回響執行人,包括應急回響啟動機構、應急處置執行機構、應急處置配合機構的確立,以求達到上下一致、左右貫通、協同作戰的目的。
(四)堅持分級負責、實戰為主。主要是將應急回響措施和處置程式劃分為Ⅰ、Ⅱ級配合上級,Ⅲ級州級主導,Ⅳ級指導縣市共3種類型開展工作。另外是對影響我州的毗鄰地區地震處置進行了細化。
五、與《2020版預案》的差異
(一)適時調整應急處置指揮機構。在編制過程中,及時結合應急搶險、轉移安置、恢復重建等工作需要,新增加州鄉村振興局、州水文水資源局、州婦聯3個部門為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必要時還增加州紀委州監委、楚雄地震監測中心站、滇中引水建管局楚雄分局、滇西鐵路有限責任公司楚雄分公司等單位參與應急處置,進一步充實地震應急力量。同時,為儘量減少工作環節,結合工作實際,取消了《2020版預案》中所有有關自然災害應急管理委員的描述。
(二)著眼應急救援需要合理分組。考慮到實戰需要,設立了專項指揮部,保留《2020版預案》中的前方、後方指揮部,若干工作組,並將適宜用在現場處置的細化方案等內容剔除,重新起草了《楚雄州較大及以上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落實落細相關細則,既減少了預案的篇幅、又避免了預案和相關工作方案內容的雷同。
(三)進一步釐清“防”與“救”的關係。根據《雲南省地震應急預案》規定,將《2020版預案》中指揮部下設在州地震局的防震應急辦公室和在州應急局的抗震救災辦公室合併為指揮部辦公室,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不再代替州防震減災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履行相應的職責。將原設在州住房城鄉建設局的抗震防震(恢復重建)辦公室的職能職責相關描述調整到第7部分(恢復重建),增加了恢復重建組織機構的描述,解決了原來住建部門只負責民房建設,其他行業領域恢復重建工作無人抓的困惑。
(四)明確了基層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楚雄州地震應急預案》中明確縣市設立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抗震救災、恢復重建工作。首次明確了基層抗震救災組織,要求鄉鎮(街道)、村(社區、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基層防震減災體系建設要求,明確職責和人員,在縣市抗震救災指揮部和屬地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做好本行政區域和本單位的防震減災、抗震救災工作。
六、名詞解釋
(一)地震震級。指對地震大小的等級劃分,與地震波釋放出來的能量多少相關。一個地震只有一個震級。
(二)地震烈度。指地震引起的地面震動及其影響的強弱程度。
(三)儀器地震烈度。由地震觀測儀器獲取的地面震動記錄計算得到的地震烈度。
(四)破壞性地震。指造成一定數量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地震事件。
(五)地震災害事件。發生破壞性地震,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危及社會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的地震事件。
(六)震後應急期。《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規定,破壞性地震發生後,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宣布災區進入震後應急期,並指明震後應急期的起止時間。震後應急期一般為10日;必要時,可以延長20日。
(七)應急備震事件。指未來3個月內可能發生5.0級以上破壞性地震,省人民政府發布短臨地震預報,需要實施應急備震工作的事件。
六、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20年3月31日印發的《楚雄州地震應急預案》同時廢止。本預案由楚雄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州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因工作需要,根據《楚雄州地震應急預案》規定,可由楚雄州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牽頭制訂楚雄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工、楚雄州較大及以上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方案等相關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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