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1.總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於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省決策部署,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處置森林草原火災,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陝西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延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延安市境內發生的森林草原火災的應對工作以及毗鄰市發生可能燒入我市的森林草原火災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立即按照任務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市一級是應對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主體,各縣(市、區)一級是應對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需要,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組織應急救援。
1.5 災害分級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將森林草原火災分為一般、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四個等級,具體分級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見附屬檔案1。
2.主要任務
2.1 組織滅火行動
在確保人員安全情況下,科學運用各種手段扑打明火、開挖(設定)防火隔離帶、清理火線、看守火場,嚴防次生和衍生災害發生,降低因災損失。
2.2 解救疏散人員
組織解救、轉移、疏散受威脅民眾並及時妥善安置和開展必要的醫療救治。
2.3 保護重要目標
指導、組織各地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以及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
2.4 保護重要林牧區
指導、組織各地保護國有林場、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等地安全。
2.5 轉移重要物資
指導、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2.6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嚴密防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重點目標守衛和治安巡邏,維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秩序穩定。
3.組織指揮體系
3.1 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構成
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森防指)在市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市森防指總指揮長由市政府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和延安軍分區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長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市應急管理局、市林業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武警延安支隊負責同志擔任。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森防辦)設在市應急管理局,由市應急管理局、市林業局共同派員組成,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時,市公安局、市林業局可以按程式提請以市森防指名義部署相關防火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對應”的要求,設立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3.2 指揮單位任務分工
市公安局負責研究部署全市森林草原火災防控工作,組織對森林草原火災可能造成的重大社會治安和穩定問題進行預判,依法指導縣級公安機關開展火場警戒、交通疏導、治安維護、火案偵破等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防火宣傳、火災隱患排查、重點區域巡護、違規用火處罰等防範處置工作。市應急管理局協助市委、市政府組織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負責綜合指導各縣(市、區)及相關部門森林草原火災處置工作,及時做好森林草原火災綜合監測預警信息的共享,統籌救援力量建設,物資儲備,組織、協調、指導相關部門開展森林草原火災防控及滅火工作。市林業局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業管理責任,具體負責全市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相關工作,負責森林草原火災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宣傳教育、防火設施建設等,同時負責森林草原火情的早期處置相關工作。延安軍分區、武警延安支隊根據森林草原火災具體情況,組織力量參與森林草原火災撲救行動;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申請,提出動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兵力動用方案;根據上級授權,指揮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撲救行動。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指揮消防救援力量參與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參與受火災威脅的遇險人員搜救和轉移工作;完成市森防指交付的其他防滅火重要工作。市森防辦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強化部門聯動,做到高效協同,增強工作合力。
3.3 撲救組織
3.3.1 指揮機構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由屬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
3.3.2 跨區域火災撲救
同時發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場跨兩個行政區的森林草原火災,由共同的上級森林草原指揮機構指揮;跨縣(市、區)界且預判為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由屬地縣一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分別指揮,市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協調。特殊情況,由市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統一指揮;跨縣(市、區)界且預判為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由市一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級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協調聯動。
3.3.3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
森林過火面積10公頃以下,或者草原過火面積100公頃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災,原則上由縣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處置;森林過火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草原過火面積100公頃以上,由市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處置。
3.4 撲救指揮
3.4.1 火場前線指揮部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森防指根據火場情況,協調指導屬地縣級人民政府成立火場前線指揮部,按規範架構合理配置各功能組(見附屬檔案4),主要負責掌握火災情況,分析火情發展趨勢,制定撲救方案;組織撲火力量,科學撲救森林草原火災,向社會及時發布火情及撲救信息。
火場前線指揮部一般由當地政府領導、參戰部隊和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組成。按照行政指揮和專業指揮相結合的原則,由地方行政首長擔任總指揮,並明確有撲救經驗的領導擔任專職副指揮,負責統籌火場的組織撲救工作,調度指揮各方力量對火災實施有效撲救。
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滅火的,其最高指揮員進入火場前線指揮部擔任副總指揮,參與決策和現場指揮,制定火場撲救方案,充分發揮專業作用。
森林草原防滅火專職副指揮或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擔任調度長,負責火場前線指揮部的工作協調,督促落實火場前線指揮部總指揮的有關指令、各項工作方案和撲救措施,及時匯總火場綜合情況並組織起草綜合調度情況匯報。
由當地主管新聞宣傳的黨政負責同志擔任新聞發言人,組織有關媒體做好採訪報導工作,適時發布官方信息,回答媒體提問,正確引導輿情。
根據任務變化和救援力量規模,相應提高指揮等級。參加前方撲火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4.2 聯合指揮部
必要時,在市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成立聯合指揮部,指揮部組成人員為市森防指各成員單位,按規範構架合理配置各功能組(見附屬檔案3),主要負責研判火險蔓延趨勢,提出火災處置意見,為現場救援提供後勤服務保障,應火場前線指揮部請求,及時調度救援隊伍、裝備物資、專家及提供技術支持等。做好信息收集上報工作。
3.4.3 指揮權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執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時,接受火場前線指揮部統一指揮,執行跨縣(市、區)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時,接受市森防指統一調動,接受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內部實行垂直指揮。
3.4.4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遂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對應接受地方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統一領導,部隊行動按照軍隊指揮關係和指揮許可權組織實施。
3.5 專家組
市森防辦聘請有關行業領域技術人員及處置森林草原火災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組成突發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專家組,建立全市突發森林草原火災應急管理專家庫,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科學滅火組織指揮、力量調動使用、滅火措施、火災調查評估規劃等提出諮詢意見。同時,專家組成員可兼職防滅火業務培訓工作。
4.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支援力量為輔,社會救援力量為補充。必要時,可動用當地林區職工、機關幹部和當地民眾等力量協助做好撲救工作。
4.2 力量調動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需要,撲火力量的組織調動分四個梯隊進行:
第一梯隊:出現一般森林草原火情時,首先由當地鄉鎮、林場半專業撲火隊和附近民眾、林場職工快速趕赴火場撲救,力爭“打早、打小、打了”,將火災消滅在初發階段。第二梯隊集結待命。
第二梯隊:當森林過火面積10公頃以下,或者草原過火面積100公頃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災的時,由縣級專業、半專業撲火隊及相鄰鄉鎮半專業撲火隊快速赴火場撲救。必要時,市森防辦根據需要協調調度市林業局所屬黃龍、橋山、橋北、勞山四大國有林管理局專業森林消防隊(其中每隊不少於30人)進行支援。第三梯隊集結待命。
第三梯隊:當森林過火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草原過火面積100公頃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災,且難以控制,有可能繼續擴大蔓延或已經上升為重大森林火災時,由市森防指向市林業局所屬黃龍、橋山、橋北、勞山四大國有林管理局專業森林消防隊和相鄰縣級專業撲火隊下達撲火命令。同時,由市森防指調動駐當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等救援力量參與撲救。第四梯隊集結待命。
第四梯隊:當森林過火面積50公頃以上,或者草原過火面積500公頃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災時,全市總動員,調動所有專業、半專業撲火隊支援撲救。同時,由市政府協調調度當地軍分區民兵預備役、武警部隊支援撲救。必要時,按照跨省市調動撲火力量的有關規定,向省森防指請求省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增援撲火。
5.預報、預警和信息報告
5.1 預報
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內,由市氣象局及時向市森防辦報送森林草原火險等級預報信息,並通過網路、微信公眾號等渠道發布森林草原火災氣象預報和森林草原防火提醒信息。各防火責任單位根據森林草原火險氣象預報信息,做好林火防控與應對森林草原火災的準備工作。
5.2 監測
市氣象局利用衛星開展熱源點及火情動態監測,及時向市森防辦通報情況。市森防辦對上級或氣象部門通報的衛星遙感熱源點監測信息,應當迅速核查,並及時反饋核查情況。各級林業部門指導各林場林區利用現有的森林草原火災監控手段進行林火監控,發現異常及時核查、處置並報告。
5.3 預警
5.3.1 預警分級
根據森林草原火險等級、火行為特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森林草原火險預警等級分為四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表示。
5.3.2 預警發布
由市森防辦牽頭,公安、應急、林業和氣象等部門加強會商,聯合製作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並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向涉險區域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發布。市森防辦適時向各縣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傳送預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3.3 預警回響
當發布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後,預警地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密切關注天氣情況和森林草原火險形勢變化,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巡護、衛星林火監測和瞭望監測,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加強火源管理,落實防火裝備、物資等各項撲火準備,當地各類森林消防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當發布橙色預警信息後,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機構要密切注意森林草原火情動態,帶班領導要隨時掌握情況,值班人員及時將森林草原火險橙色預警信息通知下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機構和有關人員。林區護林員、巡查隊員、瞭望台觀察員嚴密監視林區各種火情,同時增派護林員在入山路口和重點部位站崗設卡,嚴禁林區一切野外用火。森林草原火災撲救應急隊伍處於臨戰狀態。
當發布紅色預警信息後,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機構高度注意森林草原火情動態,帶班領導主動了解掌握情況,值班人員將森林草原火險紅色預警信息通知下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機構和同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撲救應急回響聯動部門。重點林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風景區實施森林防火戒嚴。林區護林員、巡查隊員、瞭望台觀察員嚴密監控林區火情。主要入山路口、重點地區、重點部位嚴防死守。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適時對預警地區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5.4 信息報告
森林草原火災信息由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歸口管理,應按照“有火必報、逐級上報”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式,及時、準確、規範上報上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應將森林草原火警報警電話向社會公眾廣泛進行宣傳,方便公眾發現森林草原火災並及時報警,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森林草原火情,有義務通過電話等形式報警。
對市森防辦要求核查的熱點火情,應按照縣(市、區)、鄉鎮、村組的順序逐級下達命令,對確認發生的火災,縣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在上報核查信息的同時,必須立即通知林業部門和撲救隊伍進行早期火災處置,通知屬地公安進行火案偵查,確保“報、撲、查”同步,在科學組織,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切實實現“打早、打小、打了”。
全市天然林、退耕還林、三北防護林、外援工程造林、天保工程人工造林、封山育林、飛播造林區域;黃帝陵古柏群、寶塔山為主的城區四山綠化區等是我市森林草原防火的重點。以上區域發生火情,在組織撲救的同時,應立即報告市森防辦。其餘縣(市、區)發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災,應按照要求立即報告市森防辦:一是2小時內尚未撲滅的森林草原火災;二是森林過火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草原過火面積100公頃以上的;三是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四是威脅居民區和重要設施的森林草原火災;五是重點林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和風景區的森林火災;六是縣級行政區域交界地的森林草原火災;七是省市交界地區威脅我市森林草原資源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災;八是需要上級和友鄰單位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災。市森防辦接到火情報告後,經核實,按規定程式上報市政府和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
6.應急回響
6.1 分級回響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級回響級別。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及時調整本級撲火組織指揮機構和力量。火情發生後,按任務分工組織進行早期處置;預判為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的,原則上由縣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為主組織處置;預判為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的,由市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為主組織處置,必要時,可提級回響,如發生超出延安市處置能力火情時,及時報請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增援指導。
6.2 市級層面應對工作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根據火災嚴重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當地撲救情況,市級層面工作設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回響等級,並通知相關縣(市、區)根據回響等級落實相應措施。
6.2.1 Ⅳ級回響
6.2.1.1 啟動條件
(1)林區發生過火面積5公頃以上的森林火災;
(2)直接威脅鄉、鎮、村居民區及重要設施安全的森林草原火災;
(3)跨縣(市、區)的森林草原火災;
(4)高火險期、高危火險區發生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5)2小時內未撲滅,火場還有繼續擴大蔓延趨勢的;
(6)縣級啟動預案進行應對的森林草原火災;
(7)輿情關注,市委、市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經市森防辦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提請市森防辦常務副主任決定啟動Ⅳ級回響。
6.2.1.2 市森防指Ⅳ級回響措施如下:
(1)市森防指進入應急狀態,通知各成員單位落實值班工作,加強火情監測、火災相關信息的收集與報送;
(2)市森防辦會同市氣象局、市林業局加強全市森林草原火險等級會商研判,視情況發布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
(3)根據事發地縣(市、區)請求,按需調派市林業局所屬四大國有林管理局專業森林消防隊增援處置,專家、物資裝備等資源進行支援;
(4)必要時,派出市級工作組趕赴現場。
6.2.2 Ⅲ級回響
6.2.2.1 啟動條件
(1)森林過火面積10公頃以上30公頃以下,或者草原過火面積100公頃以上300公頃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災;
(2)6小時內未撲滅,火場還有繼續擴大蔓延趨勢的;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地區的森林草原火災;
(4)可能造成重大財產損失或發生嚴重人員傷亡的森林草原火災;
(5)輿情高度關注,市委、市政府和省森防指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災;
(6)市森防指認為需要啟動市級應急回響。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經市森防辦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市森防辦主任決定啟動Ⅲ級回響。
6.2.2.2 市森防指Ⅲ級回響措施如下:
在Ⅳ級回響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立即將森林草原火災情況向省森防辦報告;
(2)市級工作組趕赴火場,協助火災撲救。
(3)市森防辦進入應急狀態,加強火情監測,及時掌握火情動態,及時連線調度火情信息;組織力量進行會商調度和分析研判;
(4)根據需要,調用火場所在行政區域及毗鄰縣(市、區)專業撲火隊及相關物資;
(5)調動駐當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
(6)根據火場周邊環境提出保護重要目標物及重大危險源,提出人員疏散安置,緊急避險等建議。
6.2.3 Ⅱ級回響
6.2.3.1 啟動條件
(1)森林過火面積30公頃以上50公頃以下,或者草原過火面積300公頃以上500公頃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災;
(2)12小時內未撲滅,且危險性依然較大;
(3)涉及兩個以上縣(市、區);
(4)輿情高度關注,省委、省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經市森防辦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提請市森防指總指揮長或副總指揮長啟動Ⅱ級回響。
6.2.3.2 市森防指Ⅱ級回響措施如下:
在Ⅲ級回響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總指揮長或副總指揮長趕赴火場指揮火災撲救;
(2)根據需要,請求市政府調動駐當地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部隊等救援力量參與撲救;
(3)根據火場氣象條件,積極協調氣象部門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4)成立聯合指揮部,根據需要,為火場提供人員、物資等後勤保障;
(5)適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相關媒體做好報導,加強輿論引導工作。
6.2.4 Ⅰ級回響
6.2.4.1 啟動條件
(1)森林過火面積50公頃以上,或者草原過火面積500公頃以上的森林草原火災;
(2)24小時內未撲滅,且危險性依然較大;
(3)發生在或擴散至與毗鄰地市交界處附近,且危險性大;
(4)需要請求上級森防指進行支援。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經市森防指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提請市森防指總指揮長啟動Ⅰ級回響,必要時,市政府直接決定啟動Ⅰ級回響。
6.2.4.2 市森防指Ⅰ級回響措施如下:
在Ⅱ級回響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市森防指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向省森防指請求增派省內專業森林消防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跨區域支援,請求增派森林航空消防飛機參加撲火;
(2)進一步加強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及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嚴防次生、衍生災害發生;
(3)為上級森防指提供基礎資料,做好外部支援力量的各項保障工作;
(4)決定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其他重大事項。
6.2.5 啟動條件調整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地區、時間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損失程度,經濟、社會影響程度,啟動市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提高。
6.3 回響措施
火災發生後,市森防辦要先研判氣象、地形、環境等情況及是否威脅人員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險設施,科學組織施救,採取以下措施:
6.3.1 火災撲救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火災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及時組織採取以下有效處置:
各撲火力量在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科學組織撲救,在確保撲火人員的安全下,迅速有序開展撲救工作,嚴防各類次生災害發生。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氣象條件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宿營地選擇和撲火作業時,加強火場管理,密切關注天氣和火勢的變化,提前預設緊急避險措施,確保各類撲火人員安全。不得動員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火場前線指揮部根據撲火需要對當地嚮導的數量提出需求,事發地人民政府根據需求安排熟悉當地地形的人員承擔撲火救援力量的嚮導,對撲火隊伍的行進與撤退路線進行指引。
根據火情,就地就近組織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應急航空救援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力量參與撲救,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期。必要時組織協調當地解放軍和武警部隊等救援力量參與撲救。
6.3.2 轉移安置人員
當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草原火災威脅時,火場前線指揮部必須及時採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事發縣(市、區)妥善做好轉移民眾安置工作,確保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必要醫療救治條件。
6.3.3 救治傷員與心理干預治療
組織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輛在撲救現場待命,如有傷員,迅速送醫院治療,必要時對重傷員進行異地治療。視情派出衛生應急隊伍趕赴火災發生地,成立臨時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衛生應急隊伍應包含心理衛生方面專家,對傷者、傷者家屬、犧牲人員家屬進行安撫並提供必要的心裡干預治療。
6.3.4 保護重要目標
當軍事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設施、油氣管道、鐵路線路、重要電力設施等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在專業人員指導並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脅,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確保目標安全,同時,各重要目標的主管單位關聯啟動各自專項預案。
6.3.5 維護社會治安
公安機關劃定警戒區實施現場警戒,防止無關人員進入應急處置區域。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堵塞交通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6.3.6 交通管制
公安機關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情況及發展變化走勢,在進入危險區域的道路入口實施臨時交通管制措施,嚴禁非救援車輛及人員進入。交通管制措施通過電視台、廣播、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平台及時對外公布。
6.3.7 火場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災明火撲滅後,屬地人民政府繼續組織撲火人員做好余火清理和防止復燃工作,劃分責任區域,並留足人員看守火場。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氣後,撲火人員方可撤離。
6.3.8 發布信息
通過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和通過專業網站、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向社會發布森林草原火災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論引導和自媒體管理,防止傳播謠言和不實信息,及時闢謠澄清,以正視聽。發布內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因災損失、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情況等。
6.3.9 回響結束
在森林草原火災明火全部撲滅、隱患全面消除、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7.綜合保障
7.1 隊伍保障
加強各級森林草原消防隊伍的建設,確保火災發生時,有足夠的火災撲救梯隊,撲救森林草原火災應以專業、半專業森林消防隊等受過培訓與訓練的撲火力量為主,駐軍、武警、預備役等應急撲火力量為輔,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及當地民眾等後備力量協助開展撲救工作。各種撲火力量要在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的統一組織協調下,相互支援、積極配合、協同作戰;初期森林草原火災應按照就近、及時的原則,由事發地村組、鎮街組織撲火力量先期進行撲救。
7.2 物資保障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應根據本地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級森林草原防滅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裝備和物資。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應在重點林區建設防滅火物資儲備庫,儲備一定數量的撲火機具、防護裝備和物資,用於各地撲救較大、重大以及特別重大的森林草原火災的補給。
7.3 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森林草原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所需支出。
7.4 交通保障
增援撲火力量及攜行裝備的運輸,近距離以摩托化方式為主,特殊情況需要運輸車輛時,由市森防辦協調市交通運輸局解決,保證兵力及物資裝備順暢投運。
7.5 通訊與信息保障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應建立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與撲火需要相適應的通信設備和通信指揮車。各級工信部門負責保障在緊急狀態下撲救森林草原火災時的通信暢通。林業、氣象等部門及時提供天氣形勢分析數據、衛星林火監測雲圖、火場實況圖片圖像及火情調度等信息,為撲火指揮提供輔助決策支持。
7.6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指導火災現場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統籌協調醫療衛生隊伍和醫療器械、藥品等支援火災現場,組織現場急救、傷病員轉運和院內救治工作。
7.7 氣象保障
各級氣象部門為撲火工作提供火場氣象保障服務,包括火場天氣實況、天氣預報、森林草原火場氣象等級預報、人工增雨等技術保障。
7.8 後勤保障
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火災現場臨時搭橋、開路、隔離帶開設和重要設施的保護工作、統籌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負責火災現場用水用電和食宿保障工作;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制定受災民眾救助工作方案,指導做好火場受災民眾緊急轉移安置和因災遇難人員家屬撫慰工作。
8.後期處置
8.1 善後處置
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要組織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草原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褒揚。
8.2 火災評估
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及時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等進行情況調查,對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及對環境的影響等情況進行評估。市森防指負責組織力量對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的調查評估,縣(市、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負責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的調查評估。必要時,市森防指可掛牌督辦或直接開戰調查和評估。
8.3 火因火案查處
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的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
8.4 約談整改
對因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縣(市、區),由市政府及相關單位全市通報並及時約談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
8.5 工作總結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及時總結、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和應吸取的教訓,提出整改意見,落實整改措施。一般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縣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要向市森防指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市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向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8.6 責任追究
為嚴明工作紀律,切實壓實壓緊各級各方面責任,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責任不落實、發現隱患不作為、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處置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屬地領導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責任、火源管理責任和組織撲救責任。
8.7 表彰獎勵
根據有關規定,對在火災撲救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火災撲救工作中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9.附則
9.1 涉外市森林草原火災
當發生市外火燒入或市內火燒出情況時,已有聯防機制的按照相應機制處置,沒有聯防機制的由市森防辦協商對接相關部門共同處置,無法達成一致的,報請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決策。
9.2 預案管理
9.2.1 宣傳、培訓
本預案修訂後,市森防辦同有關部門定期組織預案學習、宣傳和培訓工作。
市森防辦及時向社會公布預案,解讀預案的重點內容,組織市森防指各成員單位負責同志及主要業務人員開展預案培訓與解析;市森防指各成員單位結合本單位工作職責,組織相關人員開展預案學習。
9.2.2 演練
市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演練工作由市森防辦牽頭,市森防指各成員單位配合,每3年至少開展1次,每次演練完畢需進行總結,並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9.2.3 應急預案修訂
市森防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對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預案所涉各附屬檔案將進行不定期更新,以市森防辦最新版本為準。
9.3 以上、以下、以內、以外的含義
本預案所指的以上、以內包含本數,以下、以外不包含本數。
9.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