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內容
1 總 則
1.1 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防災減災救災的重要論述和關於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進一步完善體制機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實施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確保處置準備充足、反應迅速、指揮科學、措施有力,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森林草原資源,維護生態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按照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以人為本、科學撲救,快速反應、安全高效的原則。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立即按照任務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處置工作。縣(市、區)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設區的市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省政府是應對我省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的主體。省政府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工作需要,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組織應急救援。
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後,首先轉移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在火災處置中始終將撲火人員和人民民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嚴格落實“ 火情不明先偵察、氣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規避,未經訓練的非專業人員不打火、高溫大風等不利氣象條件不打火、可視度差的夜間等不利時段不打火、懸崖陡坡、深溝窄谷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堅決禁止多頭指揮、盲目蠻幹,避免造成撲火人員傷亡。當現場撲火人員生命安全受到或可能受到嚴重威脅時,必須實行安全熔斷機制,各撲火隊伍指揮員應堅決果斷停止行動,採取緊急避險措施,防止造成人員傷亡。
1.5 災害分級
按照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森林草原火災分為一般森林草原火災、較大森林草原火災、重大森林草原火災和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四個等級,具體分級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 主要任務
2.1 解救疏散人員
組織解救、轉移、疏散受威脅民眾並及時妥善安置和開展必要的醫療救治。
2.2 組織滅火行動
在確保人員安全的前提下,科學運用各種手段扑打明火、開設防火隔離帶、清理火線、看守火場,嚴防次生災害發生,降低因災損失。
2.3 保護重要目標
保護民生和重要軍事目標並確保重大危險源安全。
2.4 轉移重要物資
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
2.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嚴密防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加強重點目標守衛和治安巡邏,維護火災發生地區及周邊社會秩序穩定。
3 組織指揮體系
3.1 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
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省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總指揮由省政府領導同志擔任,副總指揮由省政府副秘書長和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軍區、北部戰區陸軍參謀部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由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共同派員組成,承擔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必要時,省自然資源廳可以按程式提請以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名義部署相關防火工作。
有森林草原防滅火任務的市、縣(市、區)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對應”的要求,設立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
3.2 指揮單位任務分工
省公安廳負責依法指導公安機關開展火案偵破工作,協同有關部門開展違規用火處罰工作,組織對森林草原火災可能造成的重大社會治安和穩定問題進行預判,並指導公安機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防範處置工作。森林公安任務分工“一條不增、一條不減”,原職能保持不變,業務上接受自然資源部門指導。省應急廳協助省委、省政府組織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應急處置工作;按照分級負責原則,負責綜合指導各市和相關部門的森林草原火災防控工作,開展森林草原火災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森林草原火災的撲救及應急救援工作。省自然資源廳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業管理責任,具體負責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相關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日常檢查、宣傳教育、防火設施建設等,同時負責森林草原火情早期處理相關工作。省軍區負責協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搶險行動,協調辦理兵力調動及使用軍用航空器相關事宜,協調做好應急救援航空器飛行管制和使用軍用機場時的地面勤務保障工作。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強化部門聯動,做到高效協同,增強工作合力。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其他成員單位承擔的具體防滅火任務按《山東省省級機構改革實施方案》《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山東省省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三定”規定和《山東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工作規則》執行。
3.3 撲救組織
3.3.1 指揮機構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由當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負責指揮。
3.3.2 跨區域火災撲救
設區的市內同一火場跨兩個縣級行政區域的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由市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協調指揮,相應地方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在統一指揮下承擔各自行政區域內的指揮工作。跨市界且預判為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由當地縣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分別指揮;跨市界且預判為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由當地市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成立聯合指揮部,並分別指揮;跨市界且預判為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由省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指揮。
3.4 撲救指揮
3.4.1 火場前線指揮部
火災發生後,當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應根據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災現場及時成立火場前線指揮部,規範現場指揮機制,由當地行政首長擔任總指揮,合理配置工作組,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火場前線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掌握火災情況,分析火情發展趨勢,制定撲救方案;組織撲火力量,科學撲救森林草原火災;向社會及時發布火情及撲救信息。
火場前線指揮部應明確有撲火經驗的領導同志擔任專職副指揮,負責統籌火場的組織撲救工作,調度指揮各方力量對火災實施有效撲救,督促落實前線總指揮的有關指令、各項工作方案和撲救措施。
在火災現場範圍較大的情況下,可將火災現場劃分若干片區,成立分指揮部,分別任命片區指揮員,按照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部署,負責本片區撲火的組織指揮。
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滅火的,最高指揮員進入火場前線指揮部,參與決策和現場組織指揮,發揮專業作用;根據任務變化和救援力量規模,相應提高指揮等級。參加前方撲火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4.2 指揮權
各類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執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接受火災發生地縣級以上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的指揮;執行跨市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的,由火場前線指揮部統一指揮;或者根據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明確的指揮關係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內部實施垂直指揮。
3.4.3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
解放軍和武警部隊遂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對應接受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統一領導,部隊行動按照軍隊指揮關係和指揮許可權組織實施。
3.5 專家組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本級專家組,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科學滅火組織指揮、力量調動使用、滅火措施、火災調查評估規劃等提出諮詢意見。
4 處置力量
4.1 力量編成
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以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支援力量為輔,社會救援力量為補充。必要時可動員當地機關幹部、職工及當地民眾等力量協助做好撲救工作。
4.2 力量調動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應對需要,應首先調動屬地撲火力量,相鄰區域撲火力量作為增援力量。在當地撲火力量不足時,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可調動其他市的撲火力量實施跨區域增援撲火。跨區域撲救森林草原火災以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受過專業培訓的撲火力量為主;以就近增援為主;以從低火險區調集為主。應視當時當地火災情況,調整增援梯隊順序。需要調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機時,由省應急廳協調辦理。
跨市調動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增援撲火時,由火災發生地市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提出申請,由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統籌協調並下達執行命令。調出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組織實施,調入市負責對接及相關保障。
跨市調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增援撲火時,由火災發生地市級政府或應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按照有關規定和許可權逐級報批。
需要解放軍參與撲火時,由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向省軍區提出用兵需求,或者由市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向所在軍分區提出用兵需求。
動用武警部隊遂行任務時,由縣級以上黨委、政府就近向駐地武警相關單位提出兵力需求,武警總隊按程式辦理。
5 預警和信息報告
5.1 預警
5.1.1 預警分級
根據森林草原火險等級、火行為特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森林草原火險預警級別劃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由高到低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5.1.2 預警發布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應急、公安、林業和氣象主管部門加強會商,聯合製作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並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向涉險區域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發布。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適時向市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發布預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預警回響
發布藍色、黃色預警信息後,預警地區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密切關注天氣情況和森林草原火險預警變化,加強森林草原防火巡護、衛星林火監測和瞭望監測,做好預警信息發布和森林草原防火宣傳工作,加強火源管理,落實防火裝備、物資等各項撲火準備;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發布橙色、紅色預警信息後,預警地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藍色、黃色預警回響措施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野外火源管理,開展森林草原防火檢查,加大預警信息播報次數,做好物資調撥準備;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視情對力量部署進行調整,靠前駐防。預警地區縣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應及時和有關單位及應急增援力量進行協調溝通,做好應急準備。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機構視情對預警地區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進行督促、指導、檢查。
5.2 火災動態監測
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利用衛星林火監測系統,及時接收衛星熱點監測圖像,提供監測報告。火災發生地充分利用林火視頻監控、飛機巡護、人工瞭望、護林員巡查等手段,密切監視火情,及時向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火情動態。
5.3 信息報告
森林草原火災信息由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歸口管理,按照“有火必報、報撲同步”原則,及時、準確、逐級規範報告森林草原火災信息。通報受威脅地區有關單位和相鄰行政區域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
以下信息由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核實後,向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報告:
(1)預判有可能造成較大影響或較大損失的森林草原火災;
(2)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草原火災;
(3)威脅村莊、居民區和重要單位、設施的森林草原火災;
(4)發生在設區的市交界地區森林草原火災;
(5)發生在國有林場、省級以上自然保護區的森林草原火災;
(6)經研判需要報告的其他重要森林草原火災。
上述森林草原火災信息,事發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應立即核實並在30分鐘內將初步情況電話報告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和所在縣(市、區)黨委辦公室、政府辦公室,事發後1小時內,必須書面報告初步核實的概況。
對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要求核查的火情,應按照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的順序逐級進行核查,對確認發生的火災,縣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在上報核查信息的同時,必須立即通知林業部門和撲救力量進行早期火災處置,通知屬地公安進行火案偵查,確保“報、撲、查同步”,在科學組織、確保全全的前提下實現“打早、打小、打了”。
6 應急回響
6.1 分級回響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展態勢、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級回響級別。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及時調整本級撲火組織指揮機構和力量。火情發生後,按任務分工組織進行早期處置;預判為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的,由縣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為主組織處置;預判為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的,由市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為主組織處置;預判可能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的,由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為主組織處置;必要時應及時提高回響級別。
6.2 回響措施
火災發生後,要先研判氣象、地形、環境等情況及是否威脅人員密集居住地和重要設施,科學組織施救。
6.2.1 撲救火災
火災發生後,當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立即就地就近組織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等參與撲救,依託防火道、隔離帶阻斷火災蔓延,力爭將火災撲滅在初起階段。必要時,組織協調當地解放軍、武警部隊等救援力量參與撲救。
各撲火力量在前線指揮部的統一調度指揮下,明確任務分工,落實撲救責任,科學組織撲救,在確保撲火人員安全情況下,迅速有序開展撲救工作,嚴防各類次生災害發生。現場指揮員要認真分析地理環境、氣象條件和火場態勢,在撲火隊伍行進、安全避險區域選擇和撲火作業時,加強火場管理,時刻注意觀察天氣和火勢變化,提前預設緊急避險措施和撤離路線,確保各類撲火人員安全。不得動用殘疾人、孕婦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適宜參加森林草原火災撲救的人員參加撲救工作。
6.2.2 轉移安置人員
當居民點、人員密集區受到森林草原火災威脅時,應及時按照當地緊急疏散方案,有組織、有秩序地疏散居民和受威脅人員,確保人民民眾生命安全,並採取有效阻隔措施,防止火災蔓延。妥善做好轉移民眾安置工作,確保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的醫療保障。
6.2.3 救治傷員
組織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輛在撲救現場待命,設定臨時醫療點,如有傷病員及時組織治療。
6.2.4 保護重要目標
當軍事設施、核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施設備、油氣管道、鐵路線路、電力、通信等重要目標物和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受到火災威脅時,迅速調集專業隊伍,在專業人員指導並確保救援人員安全的前提條件下,通過以水滅火、噴灑泡沫、開設隔離帶等手段, 全力消除威脅,組織搶救、運送、轉移重要物資,確保目標安全。
6.2.5 維護社會治安
加強火災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傳播謠言、堵塞交通等違法犯罪行為。在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等重要場所加強治安巡邏,維護社會穩定。
6.2.6 信息調度與發布
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後,火災發生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要及時調度火情信息,研判火情動態,並逐級報告。採取各種通信渠道和手段架設火場應急通信網路,確保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信息傳遞暢通,報告的信息內容詳實準確。授權發布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並通過專業網站、官方微博等多種方式、途徑,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社會發布,回應社會關切。加強輿論引導和自媒體管理,防止傳播謠言和不實信息,及時闢謠澄清,以正視聽。發布內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時間、火災地點、過火面積、損失情況、撲救過程和火案查處、責任追究情況等。
6.2.7 火場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災明火撲滅後,繼續組織撲火人員做好防止復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劃分責任區域,並留足人員看守火場48小時以上。經檢查驗收,達到無火、無煙、無汽後,撲火人員方可撤離。原則上,參與撲救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區域增援的防撲火力量不擔負後續清理和看守火場任務。
6.2.8 應急結束
在森林草原火災全部撲滅、火場清理驗收合格、次生災害後果基本消除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機構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6.2.9 善後處置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後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對因撲救森林草原火災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褒揚。
6.3 省級層面應對工作
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後,根據火災嚴重程度、火場發展態勢和當地撲救情況,省級層面應對工作設定Ⅳ級、Ⅲ級、Ⅱ級、Ⅰ級四個回響等級,由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通知相關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並根據回響等級落實相應措施。
6.3.1 Ⅳ級回響
6.3.1.1 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超過100公頃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超過200公頃的草原火災;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區域,6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時段或其他林區,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草原火災;
(4)1個縣級行政區域內同時發生2起以上危險性較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5)輿情高度關注,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災。
上述啟動條件中,“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擔任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的省應急廳分管負責同志決定啟動Ⅳ級回響。
6.3.1.2 回響措施
(1)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加強衛星熱點監測和反饋,研判火情發展態勢,及時調度和上報火情信息,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
(2)加強對火災撲救工作的指導,根據需要預告相鄰市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做好增援準備;
(3)視情發布高森林草原火險預警信息;
(4)省航空應急救援中心進入應急狀態,密切關注火情發展態勢,視情實施航空滅火;
(5)組織搭建圖傳鏈路,將火場圖像傳至省應急指揮中心;
(6)協調指導省級媒體做好報導。
6.3.2 Ⅲ級回響
6.3.2.1 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超過300公頃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超過500公頃的草原火災;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區域,1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時段或一般林區24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4)發生威脅居民區或者重要目標的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Ⅲ級回響。
6.3.2.2 回響措施
在Ⅳ級回響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及時調度了解森林草原火災最新情況,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專家開展火情會商,分析火災發生地火險形勢,研判火災發展態勢,研究撲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3)根據需要調動周邊市、縣(市、區)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施跨區域增援;
(4)根據需要協調做好撲火物資調撥運輸、衛生應急隊伍增援等工作;
(5)氣象部門及時提供火場周邊天氣實況及預報信息,組織做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準備;
(6)調派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機參加撲火,省航空應急救援中心制定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機滅火方案,下達飛行任務;飛行機組迅速向空管部門申報飛行計畫,落實救援地機場或起降點,確保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機及時起飛,參加火災撲救;
(7)指導做好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
(8)視情及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省級媒體做好報導。
6.3.3 Ⅱ級回響
6.3.3.1 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超過500公頃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超過700公頃的草原火災;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發生在敏感時段、敏感區域,48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其他時段或一般林區72小時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發展態勢持續蔓延擴大的森林草原火災。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並提出建議,由擔任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副總指揮的省政府副秘書長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
6.3.3.2 回響措施
在Ⅲ級回響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召開會議聯合會商,分析火險形勢,研究撲救措施及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工作組趕赴火場,協調、指導火災撲救工作;
(2)根據需要增派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實施跨市支援;
(3)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工作組根據撲救措施和保障工作需要,部署各成員單位的撲救任務,落實責任;
(4)協調調派軍隊、武警等實施跨區域參加火災撲救工作;
(5)氣象部門根據火場氣象條件,指導、督促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6)加強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切實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7)配合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火場工作組開展相應工作;
(8)根據需要,向應急部南方航空護林總站報告火災情況,申請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機跨省支援。省航空應急救援中心負責跨省支援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機和軍用直升機的航線規劃、降落機場及地面保障安排。軍用直升機的調動使用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6.3.4 Ⅰ級回響
6.3.4.1 啟動條件
(1)過火面積超過1000公頃的森林火災或者過火面積超過1000公頃的草原火災;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的森林草原火災;
(3)國土安全和社會穩定受到嚴重威脅,有關行業遭受重創,經濟損失特別巨大;
(4)火災發生地設區的市政府已經沒有能力和條件有效控制火場蔓延。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並向省政府提出建議,由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
6.3.4.2 回響措施
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組織各成員單位依託省應急指揮中心全要素運行,由總指揮或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統一指揮調度;火場設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火場前線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搶險救援、專家、軍隊、災情評估、社會治安、宣傳報導等工作組;總指揮根據需要率工作組赴一線組織指揮火災撲救工作,主要隨行部門為副總指揮單位,其他隨行部門根據火災撲救需求確定。採取以下措施:
在Ⅱ級回響的基礎上,加強以下應急措施:
(1)組織火災發生地設區的市黨委和政府開展搶險救援救災工作;
(2)增調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軍隊和武警部隊等跨區域參加火災撲救工作;增調撲火裝備及物資支援火災撲救工作;根據實際需要,請求國家調派專業力量和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機支援撲火,並統一安排部署增援隊伍的撲火任務;
(3)根據市級政府或者市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的請求,安排生活救助物資,增派衛生應急隊伍加強傷員救治,協調實施跨區域轉移受威脅民眾;
(4)指導協助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應急通信、電力及救援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暢通;
(5)進一步加強重要目標物和重大危險源的保護,防範次生災害;
(6)進一步加強氣象服務,緊抓天氣條件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7)建立新聞發布和媒體採訪服務管理機制,及時、定時組織新聞發布會,協調指導省級媒體做好報導,加強輿論引導工作;
(8)根據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有關要求,落實相應的保障工作;
(9)決定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其他重大事項;
(10)超出省級應對能力的,請求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啟動應急回響進行增援。
6.3.5 啟動條件調整
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受害森林草原資源損失程度,經濟、社會影響程度,啟動省級森林草原火災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6.3.6 回響終止
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由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按啟動回響的相應許可權終止回響,並通知相關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
7 綜合保障
7.1 輸送保障
增援撲火兵力及攜行裝備物資以公路運輸為主,特殊情況由鐵路部門下達輸送任務,由所在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聯繫所在捷運路部門實施。
7.2 物資保障
省應急廳、省自然資源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統一調撥,平時服務、戰時應急,采儲結合、節約高效的應急物資保障體系。加強重點林區森林草原防滅火物資儲備庫建設,最佳化重要物資產能保障和區域布局,針對極端情況下可能出現的階段性物資供應短缺,建立集中生產調度機制。科學調整省級儲備規模結構,合理確定滅火、防護、偵查通信、野外生存和大型機械等常規儲備規模,適當增加高技術滅火裝備、特種裝備器材儲備。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時,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給予必要的物資增援。
市、縣(市、區)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根據本地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級森林草原防滅火物資儲備庫,儲備所需的撲火機具、裝備和物資。
7.3 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森林草原防滅火基礎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防滅火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森林草原防滅火所需支出。處置森林草原火災所需資金,按現行事權劃分原則,多渠道籌集,分級負擔,滿足撲救森林草原火災需要。
7.4 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森林草原防滅火通信網路和火場應急通信保障系統,各市、縣(市、區)完善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實現省市縣三級聯網、兼容互通,為撲火工作提供及時、通暢、可靠的通信信息保障。
7.5 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機保障
發生森林草原火災後,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根據撲火需要,調動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機支援撲救森林草原火災,具體由省航空應急救援中心負責實施。
需要調用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機滅火時,火災發生地所在設區的市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辦公室要提前協調落實機組和航護人員進出機場的安檢、車輛保障、食宿安排等工作,做到進出機場快捷、便利。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機作業時間為日出後30分鐘至日落前30分鐘,確保飛行安全。
8 後期處置
8.1 火災評估
火災發生地縣(市、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必要時,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可發督辦函,督導落實或者提級開展調查和評估。
8.2 火因火案查處
火災發生地縣(市、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及時取證、深入調查,依法查處涉火案件,打擊涉火違法犯罪行為,嚴懲火災肇事者。
8.3 約談整改
對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不力導致人為火災多發頻發的縣(市、區),由市級政府及其相關單位及時約談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整改。同一市多個縣(市、區)發生森林草原火災的,由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及相關單位直接組織約談。
8.4 責任追究
為嚴明工作紀律,切實壓實壓緊各級各方面責任,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責任不落實、發現隱患不作為、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處置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責任、火源管理責任和組織撲救責任。有關責任追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許可權、程式實施。
8.5 工作總結
撲火工作結束後,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要及時進行全面工作總結,重點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組織撲救過程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意見, 落實整改措施,並做好森林草原火災檔案建設工作。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以及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有重要指示要求的較大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災,以及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和產生嚴重影響的森林草原火災,撲救工作結束後,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向國家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和省委、省政府報送火災撲救工作總結。
8.6 表彰獎勵
根據有關規定,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9 附 則
9.1 培 訓
各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指導、協調有關部門,有計畫、分層次對各級各類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員、地方專業防撲火隊伍等人員進行撲火技戰術和安全知識培訓。駐魯解放軍、武警部隊等組建的撲火隊伍,應經常性進行防滅火實戰訓練,掌握撲火機具使用及撲救森林草原火災的業務技能。
9.2 演 練
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9.3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實施後,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學習、宣傳和培訓,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進行評估和修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編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報本級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形成上下銜接、橫向協同的預案體系。
9.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9.5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山東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魯政辦字〔2014〕180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修改背景
2014年12月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山東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為指導全省森林火災撲救工作、減少森林火災損失起到了重要作用。機構改革後,有關職能進行了劃轉。2020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我們根據《國家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有關要求,結合《山東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魯政辦字〔2014〕180 號)和《山東省草場火災防控應急預案》(魯牧飼發〔2011〕14 號)有關內容,組織有關人員起草了《山東省森林草原火災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二、主要內容
《預案》完善了組織指揮體系,最佳化了分級回響啟動條件,補充了信息報送、回響措施等內容。《預案》共分為9個部分:
一是總則,明確了《預案》編制的指導思想、編制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災害分級等內容。二是主要任務,明確了應對森林草原火災中解救疏散人員、組織滅火行動、保護重要目標、轉移重要物資、維護社會穩定5個方面任務。三是組織指揮體系,規範了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任務分工、撲救組織、撲救指揮和專家組職能。四是處置力量,明確了火災撲救力量編成,規範了力量調動程式。五是對預警、火災動態監測和信息報告要求進行了明確。六是應急回響,對分級回響、回響措施和省級層面應對工作進行了細化。七是綜合保障,明確了輸送保障、物資保障、資金保障、通信與信息保障、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機保障的方式、程式和制度機制。八是後期處置,設定了火災評估、火因火案查處、約談整改、責任追究、工作總結、表彰獎勵等內容。九是附則,主要對預案演練、管理、更新等進行了明確。另外,《預案》還有2個附屬檔案,分別為山東省森林草原火災前線指揮部組成及職責分工、森林航空消防直升機調用說明。
三、重點政策措施
(一)組織指揮體系。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全省森林草原防滅火工作。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總指揮由省政府領導同志擔任,副總指揮由省政府副秘書長和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軍區、北部戰區陸軍參謀部負責同志擔任。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
火災發生後,當地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應根據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災現場及時成立火場前線指揮部,規範現場指揮機制,由當地行政首長擔任總指揮,合理配置工作組,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火場前線指揮部應明確有撲火經驗的領導同志擔任專職副指揮,負責統籌火場的組織撲救工作,調度指揮各方力量對火災實施有效撲救,督促落實前線總指揮的有關指令、各項工作方案和撲救措施。有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參與滅火的,最高指揮員進入火場前線指揮部,參與決策和現場組織指揮,發揮專業作用;根據任務變化和救援力量規模,相應提高指揮等級。參加前方撲火的單位和個人要服從火場前線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各類撲火隊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執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接受火災發生地縣級以上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的指揮;執行跨市界森林草原火災撲救任務的,由火場前線指揮部統一指揮;或者根據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部明確的指揮關係執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內部實施垂直指揮。
(二)應急回響。根據森林草原火災發展態勢、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和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級回響級別。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及時調整本級撲火組織指揮機構和力量。火情發生後,按任務分工組織進行早期處置;預判為一般森林草原火災的,由縣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為主組織處置;預判為較大森林草原火災的,由市級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為主組織處置;預判可能發生重大、特別重大森林草原火災的,由省森林草原防滅火指揮機構為主組織處置;必要時應及時提高回響級別。
(三)後期處置。一是火災發生地縣(市、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森林草原火災發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積和蓄積、人員傷亡、其他經濟損失等情況進行調查和評估。二是對森林草原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中責任不落實、發現隱患不作為、發生事故隱瞞不報、處置不得力等失職瀆職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經營主體責任、火源管理責任和組織撲救責任。三是撲火工作結束後,要及時進行全面工作總結,重點分析火災發生的原因、組織撲救過程和應吸取的經驗教訓,提出整改意見,落實整改措施,並做好森林火災檔案建設工作。四是根據有關規定,對在撲火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撲火工作中犧牲人員符合評定烈士條件的,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