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金昌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是金昌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應急預案。

金昌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金昌市減災委員會
  2.2 金昌市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
  3 災害預警回響
  3.1 災害預警預報
  3.2 災害信息共享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4.1 災情信息報送
  4.2 災情信息管理
  4.3 災情信息發布
  5 應急回響
  5.1 Ⅰ級回響
  5.2 Ⅱ級回響
  5.3 Ⅲ級回響
  5.4 Ⅳ級回響
  5.5 啟動條件調整
  5.6 回響終止
  6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組織保障
  7.2 資金保障
  7.3 物資保障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7.5 裝備和設施保障
  7.6 人力資源保障
  7.7 社會動員保障
  7.8 科技保障
  7.9 宣傳和培訓
  8 附 則
  8.1 獎勵與責任
  8.2 術語解釋
  8.3 預案演練
  8.4 預案的管理和更新
  8.5 預案解釋
  8.6 預案實施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規範全市救災工作,合理配置自然災害預警、救助等資源,建立健全突發重特大自然災害應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提高自然災害應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處置自然災害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災區民眾的基本生活,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國務院《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民政部救災應急工作規程》、《甘肅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及有關救災工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乾旱、洪澇,風雹、低溫冷凍、雪災,地震、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重大動物疫病等自然災害(以下簡稱“災害”)的政府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我市毗鄰地區發生特大、重大災害並對我市區域內造成重大影響時,依據本預案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啟動條件,開展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民眾基本生活。
  (2)堅持綜合協調,分級負責,條塊結合,以塊為主。
  (3)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
  (4)堅持依靠民眾,充分發揮基層組織和社會力量的作用。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金昌市減災委員會
  金昌市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減災委)為組織協調全市災害救助應急的綜合協調機構,負責協調災害預警預報,開展應急回響、緊急救援、受災民眾生活安排及災後恢復重建,協調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救災,指導縣、區開展防災減災救災等工作,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召開災情會商會議。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長為市減災委主任,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秘書長和市民政局局長為副主任,市減災委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救災工作的領導兼任,市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各自職責做好災害救助相關工作。
市減災委要全力協調、督促落實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抗災救災工作。
  2.2 金昌市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詳見附屬檔案1)
  3 災害預警回響
  3.1 災害預警預報
  3.1.1 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旱情、汛情預警信息,地震趨勢預測信息,地質災害預警信息,森林火災預警信息,生物災害、動物疫病和草原火災預警信息等,應及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市減災委成員單位進行通報。
  3.1.2 擔負災害信息預警預報任務的單位應結合預警區域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數據進行分析預評估,及時對可能受到災害威脅的相關區域發出災害預警信息。履行救災職責的單位應加強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1.3 根據災害預警預判,市減災委和縣、區政府對可能造成嚴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生活救助的,要做好應急準備或採取應急措施,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並通知市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啟動預警回響,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向社會發布災害預警回響啟動情況信息。
  3.2 災害信息共享
  擔負災害預警預報任務的市減災委成員單位應及時匯總各類災害預警預報信息,向其他成員單位和可能受影響的縣、區減災委及其減災委辦公室(民政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指導其做好災害救助工作準備。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後,發布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的市減災委成員單位終止預警回響。
  4 信息報告和發布
  市、縣(區)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工作;市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依據本部門、本行業相關技術標準做好主要災情指標數據的統計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 災情信息報送
  4.1.1 災情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災害發生的時間、地點、背景、災害損失情況、已採取的救災措施和災區的需求等(詳見附屬檔案2)。
  4.1.2 災情信息報告時間
  突發性災害發生後,縣、區民政局應在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政府和市民政局報告。
  對造成縣、區行政區域內有人員死亡(含失蹤)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災害,縣、區民政部門應在災害發生後立即上報本級政府、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接報後立即報告市政府和省民政廳。
  4.1.3 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災情穩定前,市、縣(區)民政局要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民政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各級民政部門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報告。災情穩定後,縣、區民政局應在5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並向市民政局報告,市民政局應在8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並向省民政廳報告。
  4.1.4 對乾旱災害,市、縣(區)民政局應在旱情初顯、民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每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後及時核報。
  4.2 災情信息管理
  4.2.1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者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2 市、縣(區)民政局在災情核定後,應建立與國家自然災害災情管理系統中因災死亡(失蹤)人口一覽表、倒塌損壞房屋一覽表和受災人員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覽表數據一致的檔案台賬,為災後恢復重建和開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據。
 4.3 災情信息發布
  災情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的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重點新聞網站和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政務客戶端等發布信息。信息發布責任主體: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災情信息,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進行發布。災害簡要災情信息應在第一時間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發布,並根據災情發展情況做好後續信息發布工作。災情穩定後,應及時評估、核定並按有關規定發布災害損失情況。
  關於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應急回響
  按照“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災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為主。災害發生後,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根據災情,按照分級管理、各司其職的原則,啟動相關層級和相關部門的應急預案,做好受災民眾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安排、抗災救災、災害監測預警、災情調查統計、災害損失評估和報告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民民眾生命財產損失。
  根據突發性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金昌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回響分為Ⅰ、Ⅱ、Ⅲ、Ⅳ級4個等級。
  5.1 Ⅰ級回響
  5.1.1 啟動條件
  (1)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本預案適用範圍內各類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回響:
  ①因災死亡(含失蹤)20人以上;
  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
  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0間或2000戶以上;
  ④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市農牧業人口20%以上,或6萬人以上。
  (2)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1.2 啟動程式
  市減災委辦公室接到災情報告後,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政府提出啟動Ⅰ級回響的建議,由市長決定啟動Ⅰ級回響。
  5.1.3 回響措施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災害應急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以市政府名義或建議以市委、市政府名義發慰問電;及時向省政府、省減災委及相關部門上報災情。
  (2)由市長或市長委託副市長召集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災害應急救助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3)根據市政府安排部署,市直有關部門組成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查災核災,了解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及災區需求,幫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提出救災方案。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及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組織專家開展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軍隊、武警有關單位根據市、縣(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5)省減災委啟動Ⅱ級以上回響的,按照省政府相關部署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工作,省減災委未啟動Ⅱ級以上回響的,按照市政府部署安排,組織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6)市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日及時匯總災害信息和救災工作動態,重大情況隨時報告。
  5.2 Ⅱ級回響
  5.2.1 啟動條件
  (1)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本預案適用範圍內各類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回響:
  ①因災死亡(含失蹤)10人以上、20人以下;
  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0間或500戶以上、5000間或2000戶以下;
  ④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市農牧業人口10%以上、20%以下,或3萬人以上,6萬人以下。
  (2)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2.2 啟動程式
  市減災委辦公室接到災情報告後,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向市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回響建議,市減災委主任(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長,下同)決定啟動Ⅱ級回響。
  5.2.3 回響措施
  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減災委主任組織領導災害應急救助工作,市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以市政府名義或建議以市委、市政府名義發慰問電;及時向市長和省政府、省減災委上報災情。
  (2)市減災委主任召集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對災害應急救助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3)根據市減災委主任安排部署,市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查災核災,了解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及災區需求,幫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召開會商會,提出救災方案。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災情、災區需求及救災工作動態等信息共享,及時向市減災委辦公室通報有關情況。必要時,市減災委組織專家開展實時災情、災情發展趨勢以及災區需求評估。
  (4)軍隊、武警有關單位根據市、縣(區)人民政府請求,組織協調軍隊、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地方人民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5)災情穩定後,根據市委、市政府關於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市民政局、受災縣、區人民政府、市減災委成員單位組織開展災害損失評估工作。
  (6)市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執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日及時匯總災害信息和救災工作動態,重大情況隨時報告。
 5.3 Ⅲ級回響
  5.3.1 啟動條件
  (1)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本預案適用範圍內各類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回響:
  ①因災死亡(含失蹤)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
  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500間或200戶以上、1000間或500戶以下;
  ④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市農牧業人口7%以上、10%以下,或2萬人以上、3萬人以下。
  (2)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3.2 啟動程式
  市減災委辦公室接到災情報告後,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提出啟動Ⅲ級回響的建議,由市減災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長,下同)決定啟動Ⅲ級回響。
  5.3.3 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副主任組織協調安排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辦公室及其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縣、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情,對災區抗災救災工作作出決定。及時向市政府、省民政廳上報災情。
  (2)由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進展情況及災區需求,幫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災區政府申請和救災工作需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市級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部門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5)市減災委辦公室指導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6)災情穩定後,市減災委辦公室視情指導受災縣、區開展災害損失評估、核定災害損失工作。
  (7)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Ⅳ級回響
  5.4.1 啟動條件
  (1)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本預案適用範圍內各類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回響:
  ①因災死亡(含失蹤)1人以上、5人以下;
  ②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③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0間或50戶以上、500間或200戶以下;
  ④乾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市農牧業人口3%以上、5%以下,或1萬人以上、2萬人以下。
  (2)市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4.2 啟動程式
  市減災委辦公室接到災情報告後,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條件,提出啟動Ⅳ級回響建議,由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救災工作的領導,下同)決定進入Ⅳ級回響。
  5.4.3 回響措施
  市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市減災委成員單位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組織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及受災縣、區召開會商會,分析災情,對災區抗災救災工作作出決定。及時向市政府、省民政廳上報災情。
  (2)由市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民眾,核查災情,幫助指導災區開展救災工作。
  (3)市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並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根據災區政府申請和救災工作需要,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下撥市級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市民政局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5)市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或災害對受災縣、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市級災害救助應急回響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6 回響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後,由市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由應急回響啟動決定者終止回響。
  6 災後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後,市減災委辦公室組織市減災委相關成員單位和民政部門開展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評估,提出過渡期救助需求、標準和時限,上報市政府和省減災委辦公室。
  6.1.2 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及時向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申請受災民眾過渡期生活救助補助資金並及時撥付。市民政局指導災區人民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髮放等工作。市民政局、市財政局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後組織績效評估並向省民政廳上報受災民眾過渡期生活救助情況報告。
  6.2 冬春救助
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民眾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災地區縣級民政部門應在每年9月中、下旬開展冬春受災民眾生活困難情況調查摸底;市民政局組織開展受災民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6.2.2 受災地區縣級民政部門每年10月下旬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民眾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檯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6.2.3 市政府或市民政、財政部門應結合災情評估情況,在每年10月20日前向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提出當年受災民眾冬春救助資金申請;上級冬春救助補助資金到位後,市民政局應商市財政局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市財政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下撥冬春救助資金,專項用於幫助解決受災民眾冬春期間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4 受災民眾的過冬衣被等問題可通過市民政局開展的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採購等方式進行解決。市減災委辦公室在冬春救助期間,應組織有關部門評估全市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尊重民眾意願,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在受災民眾自有資金的基礎上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災情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全全。
  6.3.1 市民政局根據縣區民政局對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並協同市財政局向省民政廳、財政廳提出倒損房屋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申請。資金到位後,市民政局依據評估小組的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結果,按照上級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資金補助標準,提出資金補助建議,商市財政局按程式批准後儘快下達。
  6.3.2 住房恢復重建工作結束後,縣級民政部門應採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並將評估結果上報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收到縣、區民政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後,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市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6.3.3 市規劃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規劃、選址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工作。市國土資源局負責災後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優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4 由市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 保障措施
  7.1 組織保障
  各級減災委要充分發揮作用,建立健全應急救助指揮平台,配備專業人員。
  7.2 資金保障
  按照災害救助工作分級負責、災害救助資金分級負擔、以地方為主的原則,各級政府應根據有關規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級下撥的救災資金外,要根據本地歷年災害發生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列支救災資金,並在發生重大災情時及時調整,同時安排必要的救災工作經費。
  7.2.1 各級人民政府要將災害救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與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將災害救助資金和災害救助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7.2.2 救災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戶管理,保證快速撥付和及時兌現。
  7.2.3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應重點用於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救助,確保受災民眾基本生活不發生問題。
  7.2.4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財力增長、物價變動、居民生活實際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災害救助資金補助標準,建立災害救助資金合理增長機制。
  7.3 物資保障
  按照省民政廳制定的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規劃,加快救災物資儲備庫建設,分級、分類管理儲備救災物資。
  7.3.1根據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的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儲備帳篷、衣被和其他生活類救助物資,完善省、市、縣三級相互支持、相互補充的救災物資儲備庫體系。
  7.3.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採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採購和供貨機制。
  7.3.3 制定完善救災物資質量技術標準、儲備庫建設和管理標準,完善救災物資發放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徵用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運和運輸制度。
  7.4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工信委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做好公用通信網路搶修恢復,保障災害情況下的通信指揮調度暢通。
  市民政局應加強市、縣兩級災害信息管理資料庫建設和管理,確保災情信息數據全面準確,報送及時暢通。
  7.5 裝備和設施保障
  7.5.1 市減災委有關單位應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區人民政府要建立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並為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
  7.5.2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綠地、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並設定明顯標誌。
  7.6 人力資源保障
  7.6.1 加強各類災害救援專業隊伍、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災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力量,鼓勵和引導其在救災工作中有序發揮積極作用。
  7.6.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務、農牧、商務、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等部門和紅十字會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等災害管理的業務諮詢工作。
  7.6.3 加強災害信息員隊伍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市縣鄉村四級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居)委會和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市、縣(區)應當分級負責每年對各級災害應急救助組織管理人員、災情信息管理人員和基層災害信息員進行培訓。
  7.7 社會動員保障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範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對口支援救助機制。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社會力量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8 科技保障
  7.8.1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水務、農牧、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等方面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市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8.2 支持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研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政策理論研究。
  7.9 宣傳和培訓
  組織開展減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好“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和“國際民防日”等活動,加強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科學防災救災意識和能力。積極推進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範社區建設。
  組織開展對各級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救助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災隊伍、社會力量的培訓。
  8 附 則
  8.1 獎勵與責任
  對在災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提請市委、市政府進行表彰;對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對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2 術語解釋
  本預案所稱災害主要包括乾旱、洪澇災害,風雹、低溫冷凍、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生物災害和動物疫病等。
  受災地區一次災害過程損失程度達到《金昌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Ⅳ級回響條件的,視為重大災害;達到《金昌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Ⅲ級以上回響條件的,視為特大災害;達不到市級災害救助應急回響條件的,視為一般災害。
  遇有其他造成重大影響的災害事件,按照市政府部署,可按照特大、重大災害進行救助。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8.3 預案演練
  市減災委辦公室協同市減災委成員單位及有關專業應急救援隊制定應急演練計畫並定期組織演練。
  8.4 預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預案由市減災委辦公室修訂,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實施後,市減災委應適時召集有關部門 進行評估,並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縣、區人民政府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5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8.6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金昌市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
  2.災情信息報告主要指標
  附屬檔案1
  金昌市減災委員會成員單位職責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及時向省政府應急辦上報災害信息和災害救助工作情況;負責向市政府領導報送災害救助工作檔案、信息,轉辦、督辦市政府領導批示;負責協調市直各部門、各單位的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協調出台防災減災政策和災害救助應急措施。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編制特大、重大災害災後重建規劃,爭取年度國家和省級防災減災建設項目投資;負責災區市場價格監管,組織開展監督檢查,採取措施維護災區市場物價秩序。
  市教育局:負責做好災後學校復學等教學組織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和災區共同做好災後學校重建規劃和校舍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對學生進行防災減災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及培訓演練;負責指導學校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市科技局:負責防災減災救災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支持災害監測預警及評估技術研究,加強遙感、無人機、地理信息系統、物聯網、大數據等高新技術在減災救災工作中的套用,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提升減災救災科技支撐能力。
  市工信委:負責協調災區煤電油運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費品的生產、供需銜接;負責協調各通信運營企業做好通信基礎設施搶修恢復、應急通信保障;負責保障災後相關無線電通信業務頻率的正常使用;負責指導工業和信息化企業、電力企業、通信企業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市公安局:負責災區社會治安工作,協助組織災區民眾緊急轉移工作,維護災區應急期間社會及交通秩序。
  市民政局(市減災委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核查、報告全市災情;按照市政府安排發布災情信息;指導、協助縣區政府做好轉移、安置、慰問受災民眾和受災民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申請、分配、管理中央、省和市災害救助補助資金以及生活類救助物資;指導做好災後過渡期生活救助;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市級生活類災害應急救助物資儲備;負責指導農村居民房屋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組織開展災情會商、評估;負責指導、協調社會力量有序參與災害應急救助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災害救助資金,與市民政局配合向中央、省財政申請災害生活補助及災後重建補助等專項資金,制定完善各種災害救助資金物資管理辦法,按規定管理分配並及時撥付中央、省、市災害救助補助資金,與監察、審計等部門配合加強對救災資金物資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山體崩塌、滑坡、土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監測預報,及時發布地質災害預警信息;組織開展地質災害災情、險情調查,分析論證地質災害成因、預測災害發展趨勢,提出防範對策措施,協助開展搶險救災;負責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制定災後恢復重建地質災害防治規劃;開展地質災害防治、應急避險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應急演練;負責指導土地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市環保局: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災害可能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工作;配合開展災害應急救助過程中涉及環境保護的應急監測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災害應急救助過程中的環境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提出災害應急救助過程中涉及環境保護內容的處置意見,配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市規劃局:負責災後重建城鄉規劃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市住建局:負責組織制定災後重建各類房屋建築及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建設的設防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城市基礎設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搶修被毀公路,確保救災人員、受災民眾、物資運輸的暢通;會同市民政局為運送救災應急物資車輛開通綠色通道;組織協調轉移受災民眾所需的交通運輸工具;負責指導道路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市水務局:負責旱洪災害信息預報和信息災害發布;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抗旱防汛及水利工程設施搶險工作;負責抗旱防汛物資的調度、儲備和應急調運;負責災後水利設施的修復和重建工作;指導縣、區開展抗旱減災、防洪避險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演練;負責指導水利設施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市農牧局:負責農作物(含草原)病害、蟲害、草害、鼠害、動物疫病、草原防火的監測預報,及時發布農作物重大病蟲害、草鼠害、重大動物疫病、草原防火信息;負責農作物重大病蟲害、草鼠害、重大動物疫病、草原防火監測防控和農牧業生產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工作;組織災後農牧業生產恢復,因災死亡畜禽的無害處理;負責指導農牧業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市林業局:負責全市森林火災監測預警、火災撲救、應急物資儲備;負責沙塵暴災害應急重大問題的研究、決策、指揮和協調;組織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防治工作,以及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負責森林火災、病蟲害、沙塵暴災害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培訓;負責指導林業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市商務局:協調部分生活必需品應急供應;負責指導商貿業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市文廣新局:組織協調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單位發布災害預警信息,宣傳報導搶險救災工作以及開展防災減災主題宣傳活動;負責督促檢查文化廣電服務單位開展防災減災知識宣傳、制定應急預案、加強防災和應急救助日常演練、提高應急救助水平;督促文化廣電服務單位在災害中做好公共文化場所的民眾疏散和應急自救工作;指導、協調全市公共圖書館、博物館做好災害中圖書文獻資料和文物的搶救和保護;指導、協調做好災害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搶救、保護工作;指導文廣新系統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指導做好災後重建文化廣電設施建設規劃的制定;
市衛計委:負責災區醫療救援和衛生防疫、因災傷病人員救治、飲用水和公共衛生監督、心理疏導干預和疫病隔離封鎖等工作;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地方病、傳染病等各類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識宣傳,開展災區民眾健康教育;負責指導醫療衛生機構設施設備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市政府外事辦:負責協調災區有關部門做好在災區工作、旅遊的外國人、海外華僑、港澳同胞的安全轉移和生活安置;協調爭取和妥善接收國境外捐款捐物,支持災區開展災後重建工作;穩妥做好外國記者、港澳記者到災區的採訪管理和服務工作;及時轉呈和回復外國駐華使(領)館、國外友好省州和海外華僑社團致市領導的慰問信函。
  市工商局:負責制定恢復重建工作中扶持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的相關優惠政策,簡化手續;維護災後市場秩序,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行為,重點加大食品市場、建材市場的監管力度,確保災後市場商品質量安全;按職責協調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做好平抑市場物價等工作,確保災後市場供應安全有序,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市安監局:負責因災害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的指導、協調工作。
  市食藥監管局:負責災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審計局:負責對減災救災款物和捐贈款物的接收、使用和發放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統計局:負責提供基礎統計數據,為災害損失評估等工作提供依據。
  市糧食局:負責糧食市場應急供應工作,重點做好組織糧源、企業糧油加工和銷售等工作。
  金昌軍區:負責指導災區民兵預備役人員組織第一時間自救互救,協調駐金部隊、民兵和預備役部隊解救受災民眾、排控重大險情、保護重要目標、搶運人員物資,實施專業救援,支援災區恢復重建,協助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武警金昌市支隊:負責營救受困人員、疏散民眾、排除或控制險情、搶運重要物資,搶修公共基礎設施,參加醫療救護、疫情防控、心理疏導,支援災區恢復重建,協助當地政府和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穩定。
  市科協:開展減災救災科普宣傳和新科技、新技術在防災救災領域的推廣普及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發布及其管理;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對重大氣象災害的調查、評估、鑑定;負責氣象災害防災減災知識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指導氣象監測站台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氣象監測站台災害損失統計數據。
  市防震減災局:負責組織協調地震現場強餘震監測,分析地震發展趨勢,提出強餘震防範對策;協調震區與鄰市州的監測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現場地震災害調查,確定地震烈度,負責地震災害損失評估並提出救災意見,組織協調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工作;參與制定震區恢復重建規劃;負責地震災害應急避險知識宣傳教育、培訓演練工作;負責指導地震監測台站災害損失核定工作,審核地震監測台站災害損失統計數據;負責已發生地震災害的信息發布。
  市供電公司:接受市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及時修復受災地區因災受損的電力設施,保障電力供應;及時掌握受災地區電網受損情況,提供重要用戶及居民安置點臨時電源,配合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附屬檔案2
  災情信息報告主要指標
  一、災害損失情況包括以下主要指標:受災人口、因災死亡人口、因災失蹤人口、因災傷病人口、緊急轉移安置人口或需緊急生活救助人口、飲水困難人口;農作物受災面積、成災面積、絕收面積、毀壞耕地面積;毀壞農業設施面積;因災死亡畜禽數量、受傷畜禽數量;倒塌房屋戶數、間數,損壞(分嚴重和一般)房屋戶數、間數;直接經濟損失、農業直接經濟損失。
  二、因災需救助情況包括以下主要指標:需口糧救助人口;需衣被救助人口;需取暖救助人口;需其他生活救助人口;需重建和維修住房戶數、間數。
  三、因災已救助情況包括以下主要指標:投親靠友人口數量、借住公房人口數量、搭建救災帳篷和簡易棚人口數量;已安排口糧救助人口;已安排衣被救助人口;已安排取暖救助人口、其他已安排政府生活救助人口;已安排恢復重建補助款;已恢復住房戶數、間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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