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22修訂版)
第1章 總則
1.1 編制說明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職能部門對全市生態環境風險的防範化解能力,預防和及時妥善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依據新修訂出台的法律、法規、規章等相關檔案,市生態環境局對《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2019版)進行修訂。
1.2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提高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能力,有效預防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科學高效處置我市突發環境污染事故或生態破壞事件,確保事故發生時能夠及時、有效、迅速的處理事故,控制事故擴大,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環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國家財產、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生態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提高政府應對涉及公共安全的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1.3 編制依據
1.3.1 相關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主席令第九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18.06.01);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6.01.01);
(4)《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主席令第六十九號);
(5)《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
(6)《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部令〔2011〕17號);
(7)《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部令〔2015〕31號);
(8)《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部令〔2015〕32號);
(9)《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部令〔2015〕34號);
(10)《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環發〔2015〕4號);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六號)。
1.3.2 技術規範與標準
(1)《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
(2)《關於進一步加強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工作的通知》(環發〔2001〕197號);
(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範》(HJ589-2010);
(4)《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
(5)《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政發〔2021〕50號);
(6)《甘肅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18〕163號);
(7)《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版);
(8)《國家危險化學品名錄》(2018版);
(9)《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2009);
(10)《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及其修改單;
(11)《金昌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徵求意見稿);
(12)《金昌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金土壤污防領辦發〔2020〕5號);
(13)《金昌市飲用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金政辦發〔2021〕4號);
(14)《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式規定》(環發〔2013〕85號);
(15)《金昌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6)《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推薦方法》(環辦應急〔2018〕9號);
(17)《環境空氣品質標準》(GB3095-2012);
(18)《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
(19)《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18918-2002);
(20)《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21)《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2001);
(22)《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2001);
(23)《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
(24)《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
(25)《尾礦庫安全監測技術規範》(徵求意見稿);
(26)《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金昌市境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金昌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應對工作按照《金昌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按《金昌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執行,土壤污染事件按照《金昌市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執行,各個企業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按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
1.5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市、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以人為本。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凡是可能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前,要及時採取人員避險措施;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要在市人民政府的領導和指揮下,優先開展搶救人員的緊急行動;要加強搶險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預防為主。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監測、監控並實施監督管理,建立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突發環境事件防範和處理能力,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中長期影響。
(3)分級負責。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事發地縣(區)及金昌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為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責任主體。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範圍等因素,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後啟動相應的預案。
(4)協同應對。加強職能部門和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的專業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和健全環境應急處置的聯動協調機制,明確各方職責,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5)依靠科技。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環境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科學技術水平和指揮能力。
1.6 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等級劃分標準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突發環境事件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第2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設立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負責金昌市轄區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2.1 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組成
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是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成員單位及其職責見附屬檔案2)。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分管副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同時擔任協調聯絡人(應急指揮體系見附屬檔案13)。
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下設8個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具體工作職責見附屬檔案3)。
2.2 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職責
應急指揮部貫徹執行中央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關於環境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務院和甘肅省有關環境污染應急工作指示和要求,並具備以下職責:
①根據報警信息和現場情況初步判斷環境事件等級,決定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負責指揮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②提出現場應急行動要求,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救援,調動所需人力、物力以及做好其他重要的準備工作;
③部署全市環境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統一發布環境預警信息,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的發布;
④負責事故應急行動期間發布命令、批示,負責應急救援行動的總體協調;
⑤對需要省級層面協調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及跨市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報請省人民政府給予支持;
⑥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趨勢,經科學評估後及時調整應急行動或適時宣布應急結束;
⑦根據需要及時向金昌市人民政府、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⑧指導應急事件善後處理工作。
2.3 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①負責傳達執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決策和工作部署;
②協調、指導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③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事件信息;
④統一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⑤承辦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
根據實際需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事發單位等組成。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由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
2.5 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職責
負責統一指揮環境應急事件現場處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態,組織人員營救、救治和轉移、疏散、安置工作;按照有關程式決定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飲用水源、河道等有關場所;調集和配置本區域資源和其他援助資源;組織搶修被損壞的基礎設施;維護現場交通治安秩序;組織救援現場的險情監測、監察;根據險情發展、應急回響方案實施效果作出初步評估,提出調整應急回響措施的意見或結束應急回響行動的建議;組織協調、指揮清場和撤離現場工作及其他善後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部由污染處置組、監察監測組、醫療救援組、應急保障組、新聞宣傳組、社會穩定組、調查評估組、應急專家組8個工作小組組成(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具體職責見附屬檔案3)。
第3章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信息監控
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機構中各相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市內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市外、有可能對金昌市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報告。
(1)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由生態環境部門總體負責,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協助處理涉及危險化學品相關信息;
(2)農業和林草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分別由農業農村部門和林草部門負責;
相關職能部門對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經核實後,及時通報市人民政府;對較大以上的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經核實後,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
3.2 預防和預測
3.2.1 開展污染源調查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開展對生產、貯存、運輸、銷毀廢棄化學品情況的普查,掌握全市存在環境污染風險的污染源和危險源,強化日常風險管理,篩選和控制對生態環境構成主要危害的重點污染源。
3.2.2 加強環境事件風險評價和信息庫建設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加強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價管理及突發事件環境應急的科學應對,加強事故防範、處置的宣傳教育,建立技術諮詢支持系統,化學品特性和污染應急救援數據信息庫,為應急指揮及時提供決策的依據和信息保障。
3.2.3 加強環境風險源日常排查
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的開展對重點環境風險物質生產、貯存、運輸、危廢處置等情況的監督檢查,最大限度的杜絕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
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生態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環境風險防控措施,編制和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儲備環境應急物資,加強環境應急隊伍建設,做好環境信息公開,定期組織開展環境應急培訓和演練。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要立即報告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
3.2.4 加強應急物資、應急設施儲備
大力推動建設覆蓋突發環境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事後恢復和應急保障全過程的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全面提升環境應急管理能力、綜合協調保障能力、協同應對能力、突發環境事件監測預警能力。市、縣(區)、金昌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可依託屬地專業隊伍及具有救援能力企業或者採用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建設本轄區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結合轄區內區域、水域環境風險特點,建設市、縣(區)、金昌經開區環境應急物資庫,並與金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重點企事業單位建立環境應急物資裝備調用互助機制。
3.3 應急預警
3.3.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預警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4個等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照生態環境部規定執行(突發環境事件分級及報告時限見附屬檔案11)。
3.3.2 預警信息發布
Ⅰ級(紅色)、Ⅱ級(橙色)和Ⅲ級(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發布,Ⅳ級(藍色)預警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發布。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市、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依託突發事件預警發布系統,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縣(區)及金昌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
3.4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根據事件具體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後果,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和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可能性大小、影響範圍、危害程度和事件等級。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採取的必要健康防護措施,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響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應及時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3)應急準備: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環境監測人員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預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義務。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5 預警級別的調整和預警解除
(1)根據現場監察情況及環境監測部門提供的應急監測結果,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損害進行動態調整分析,需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2)Ⅰ級(紅色)、Ⅱ級(橙色)和Ⅲ級(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發布、調整和解除;Ⅳ級(藍色)預警信息由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發布、調整和解除。
3.6 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立即採取應對措施,並向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等導致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等有關部門要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因地震、洪澇等自然災害等導致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自然資源、水務等有關部門要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網際網路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接到通報的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情況,並按照相關規定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
接到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跨市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時,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通報相鄰市州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對發生以下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和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3)市人民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3.6.1 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式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縣(區)及金昌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3小時內向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及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對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重大或者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件發生地縣(區)及金昌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和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同時上報金昌市人民政府。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進行核實並在1小時內報告金昌市人民政府,同時報告省級生態環境部門。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件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和事件發生地縣(區)及金昌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集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5)縣(區)、金昌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3.6.2 信息報告方式和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性質等基本過程。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3.6.3 信息報告要求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或面呈等書面報告方式,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在1小時內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具體報告時限、程式和要求根據《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要求執行。
第4章 應急處置
4.1 先期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必須堅持“五個第一時間”,即:第一時間報告、第一時間趕赴現場、第一時間開展監測、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信息、第一時間組織開展調查。
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和第一回響責任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按規定向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報告,控制危險源,採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危害擴大,控制污染物進入環境的途徑,儘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事發單位負責收集現場動態信息,對初步確定為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的突發性環境事件,應及時向事件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和事件發生地縣(區)及金昌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事件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接到信息報告後,要立即派出有關部門及應急救援隊伍趕赴現場,迅速開展處置工作,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擴散,嚴防發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組織、動員和幫助民眾開展安全防護工作。
應急成員單位接到通報後,應當立即按要求派出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隊伍和有關人員應當在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和事發單位的協調指揮下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4.2 應急回響分級
按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分別對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4.2.1 Ⅰ級、Ⅱ級、Ⅲ級應急回響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人民政府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或Ⅲ級應急回響。
(1)組織專家進行會商,研究分析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和發展趨勢。
(2)根據需要,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開展污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等應對工作。
(3)根據需要,成立並派出現場指揮部,趕赴現場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處置工作。
(4)統一組織信息報告和發布,做好輿論引導。
(5)向受事件影響或可能受影響的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和縣(區)及金昌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通報情況。
(6)研究決定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7)視情請求相近、相鄰市州支援。
(8)配合省生態環境廳開展事件調查和損害評估工作。
(9)配合省級環境應急指揮部或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2.2 Ⅳ級應急回響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負責啟動Ⅳ級應急回響並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組織指揮轄區各方面力量進行處置。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超出縣(區)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應對能力,需市級有關部門援助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啟動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給予支援。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3 回響程式
市人民政府總值班室和市突發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突發環境事件報告,須啟動本預案時,按以下程式回響(突發環境事件回響流程圖見附屬檔案10):
(1)加強與事發地環境應急指揮部、現場應急指揮部的通信聯繫,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的類別和特性,受污染區域及可能涉及範圍等,進行情況分析,作出應急決定,同時要求事發地環境應急指揮部、現場應急指揮部控制污染事故現場、劃定緊急隔離區域、設定警告標誌。
(2)立即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副總指揮報告。
(3)及時向市人民政府、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事件基本情況和應急救援的進展情況。
(4)組成應急專家組,進行情況分析,並根據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集結待命,隨時準備為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提供技術支持。
(5)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實施增援(金昌市應急救援隊伍聯繫方式見附屬檔案16)。
4.4 特殊情況的信息處理
突發環境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台人員或外界人士,需要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通報時或需要國際社會援助時,需由市級人民政府以及上級人民政府或相關部門的統一領導和指導,積極開展具體工作。
4.5 信息報送與處理
市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啟動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的同時,應當及時向可能受影響的縣(區)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及相關部門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
4.6 指揮和協調
4.6.1 指揮協調機制
(1)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企事業單位、事發地縣(區)政府及金昌經開區管委會、事發地縣(區)及金昌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單位要立即採取措施,按照應急預案要求,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行動,並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現場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嚴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2)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作為第一回響責任單位必須立即啟動自己的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趕赴現場開展警戒、疏散民眾、控制現場、救護、搶險等基礎處置工作。應急狀態時,需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供指揮部領導決策參考。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級作出科學的預測和判斷,提出相應的對策意見。
(3)引起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應及時、主動地向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各級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交通運輸、水務、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及時提供事發前後的有關數據資料供應急處置參考。
4.6.2 指揮協調的內容
(1)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指揮部的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協調開展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並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疏散、轉移民眾返回時間;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應急處置情況。
(2)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提出應急行動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4.7 應急處置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金昌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事件應對工作按照《金昌市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按《金昌市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土壤污染的按《金昌市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各個企業突發環境事件的處置按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組織實施。(各類環境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見附屬檔案12)。
可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物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風險物質識別及處理措施見附屬檔案14)。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確保人身安全,同時要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受影響民眾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4.8 應急監測
4.8.1 監測方式
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建立各部門、各行業、企業、檢測機構組成的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網路,負責應急監測工作的總體協調安排。
金昌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以甘肅省金昌生態環境監測中心為主導,逐步建立和完善監測聯動協調製度,整合監測資源,調動全社會的應急監測力量共同參與對環境污染的監測工作。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地形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甘肅省金昌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在此範圍內布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事件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按照從多從密的原則進行監測,同時應隨著污染物的擴散情況、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8.2 監測布點原則
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範》(HJ589-2010)的相關規定對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現場進行布點監測。
(1)大氣污染監測布點原則
根據氣象特徵、保護目標、地形特徵等進行大氣監測布點。對大氣的監測應以事故地點為中心,在下風向按一定間隔的扇形或圓形布點,並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高度採樣,同時在事故點的上風向適當位置布設對照點;在可能受污染影響的居民住宅區或人群活動區等敏感點必須設定採樣點,採樣過程中應注意風向變化,及時調整採樣點位置。
(2)水污染監測布點原則
根據事故發生點地表水流向及該地區水域特徵進行水質監測布點。對河流的監測,按規範要求在事故發生地及其下游布點,同時在事故發生地上游一定距離布設對照斷面(點);如河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靜止,可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層採樣;在事故影響區域內飲用水取水口和農灌區取水口處必須設定採樣斷面(點)。
4.8.3 應急監測管理制度
(1)環境污染事件發生時,在各級應急指揮部領導下,甘肅省金昌生態環境監測中心和第三方相關監測單位及時對現場進行監測。
(2)進入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應急監測人員,需注意自身的安全防護,對事故現場不熟悉、不能確認現場安全或不按規定佩戴必需的防護設備(如防護服、防毒呼吸器等)、未經現場指揮或警戒人員許可,不能進入事故現場進行採樣監測。
(3)監測人員隨時保持通訊設備開機狀態,到達各監測點後立即向監測組組長報告監測點的風向、空氣受到的影響基本情況,之後每半小時報告監測結果和人員安全狀況。
(4)應急指揮部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9 應急疏散
根據事故的發展態勢及專家組、監測、氣象等部門提供的資料,現場指揮部下達應急指令,迅速明確疏散範圍,發出緊急疏散人員的指令。如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需迅速通知事故發生地相鄰的易燃、易爆化工生產企業停止各項作業,關閉各類物料閥門、管線等,防止事故發生對周邊企業造成災害影響。
4.9.1 鄰近單位人員疏散
事故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迅速通知鄰近單位及環境敏感點人員立即疏散,社會穩定組立即派人協同事故發生單位救援人員將受影響人員疏散到指定的安全區域。
如果事故發生地在市與鄰近市的交界處,疏散範圍涉及界外的,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應立即與鄰近市、縣(區)人民政府取得聯繫,將人員撤離至安全區域。
4.9.2 疏散場所
可利用距事發地較遠的空曠地帶作為緊急情況下的臨時安置場所。
4.9.3 疏散注意事項
(1)分組實施引導。工作人員要設法引導疏散,為人們指明疏散方向。
(2)疏散工作人員不斷用手勢、喊話的方式引導,穩定人員情緒,警察、武警、工作人員等維護秩序,保證人員的安全疏散,維持好疏散秩序,防止擁擠踩踏。
(3)必要時應採取強制疏導。當人們處於慌亂無目的亂竄時,社會穩定組人員應立即組織力量組織疏散,並設法阻止人流亂竄,採取強制疏導手段,將人員安全疏散撤離出危險區,防止出現人員傷亡事故。
(4)清點人數。對救出人員要清點人數,看是否全部救出,受傷者救出後應迅速送往醫院。
(5)疏散撤離過程做好必要的防護措施(有毒氣體如氯氣需採用濕毛巾捂住口鼻等)。
4.10 醫療救治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11 信息發布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式,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和政府應對措施,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
通過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政府網站、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3)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按照金昌市突發事件新聞管理辦法,做好新聞報導和媒體接待工作。
(4)要密切關注國內外關於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報導,及時消除媒體中出現的因不正確信息而造成的影響。
(5)除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指定的新聞發言人外,其他各成員單位及各種救援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義通過任何方式對外提供、發布有關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
4.12 應急人員及民眾安全防護
4.12.1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環境事件的特點,配備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處置現場的有關規定。
4.12.2 民眾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和環境事件特點等,告知民眾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確定民眾疏散、轉移方式,指定有關部門(單位)組織民眾安全疏散、轉移,在事發地安全邊界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4.13 應急結束
4.13.1 應急結束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結束條件: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消除,對於氣體污染,監測結果低於相關氣體排放標準,尾礦庫穩定、安全運行等。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清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4.13.2 應急結束程式
(1)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完成以後,經應急專家組確認不會發生次生災害時再解除應急回響。
(2)現場應急指揮部確認結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現場應急指揮部批准。
(3)現場救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4)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決定應急結束。
(5)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結束,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請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應急狀態結束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成員單位應根據各級人民政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為止。
4.13.3 應急終止後的工作
(1)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市、縣(區)及金昌經開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要指導有關部門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重複出現。
(2)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完畢後,根據有關規定,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或縣(區)及金昌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評估事件影響,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3)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縣(區)及金昌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視情況負責組織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可視情委託縣(區)及金昌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開展調查處理,也可對由縣(區)及金昌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的突發環境事件直接組織調查處理。縣(區)及金昌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認為需要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調查處理的,也可報請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決定調查處理。
(4)應急過程評價。一般和較大環境事件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會同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組織實施,特大、重大環境事件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請示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會同市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評價的基本依據:一是環境應急過程記錄;二是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結報告;三是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情況;四是環境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五是公眾的反映等。
得出的主要結論應涵蓋以下內容:一是環境事件等級;二是環境應急總任務及部分任務完成情況;三是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生態環境的總要求;四是採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五是出動環境應急隊伍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六是環境應急處置中,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係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七是發布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八是成功或失敗的典型事例;九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
4.14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安排相關單位或部門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4.15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第5章 後期處置
5.1 損害評估
(1)調查評估及相關總結報告: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專家、事發地縣(區)政府及金昌經開區管委會組織實施。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評估事件影響,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評估結論可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重要依據。
(2)調查評價的基本依據:一是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過程記錄;二是現場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總結報告;三是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掌握的應急情況;四是環境應急救援行動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五是事件相關企事業單位的環評手續以及運行、值班、維護、調度記錄等資料;六是公眾的反映等。
(3)得出的主要結論應涵蓋以下內容:一是環境事件等級;二是明確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原因及相關責任;三是造成的經濟損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情況;四是環境應急總任務及部分任務完成情況;五是是否符合保護公眾、保護生態環境的總要求;六是採取的重要防護措施與方法是否得當;七是出動環境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環境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應急救援任務相適應;八是環境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係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九是發布的公告及公眾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時機是否得當,對公眾心理產生了何種影響;十是成功或失敗的典型事例;十一是需要得出的其他結論等。5.2 善後處置善後處理工作由事發地縣(區)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負責,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供必要的支持。對突發環境事件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按規定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民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高度重視和及時採取心理諮詢、慰問等有效措施,努力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給人們造成的精神創傷。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規定及時下達救助資金和物資,應急管理和物資儲備部門應嚴格管理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監督力度,確保政府、社會救助資金和物資的公開、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險監管部門應會同各保險企業快速介入,及時做好理賠工作。5.2.1 損失賠償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失評估的結果,對事件損失採取賠償、補償等經濟手段,妥善解決環境事件對各利益相關方造成的損失,恢復社會正常秩序,以免引發社會矛盾和糾紛,尤其是要避免產生社會群體性事件,危害社會穩定,並對相關責任人或責任主體進行合理處罰。5.2.2 應急管理能力提升依據環境應急管理全過程回顧評價的結果,總結經驗教訓,對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各相關職能部門在日常管理、監督檢查、應急處置等各環節存在的問題進行全面總結,採取措施進行改進,真正實現微觀和巨觀層面上環境應急工作水平和能力的全面提升,避免再次發生類似事件。5.2.3 社會救助各類社會團體、個人及國外機構的捐贈資金和物資由有關募捐管理機構負責管理與監督。市、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鼓勵各類保險機構開展環境保險。環境事件發生後各保險機構深入事件發生地開展查勘理賠工作。5.3 恢復重建5.3.1 環境恢復依據污染事件環境影響評價的結果,全力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對事發地的環境影響,恢復重建生態環境,防止發生次生、衍生污染事件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5.3.2 恢復重建實施
突發環境事件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在組織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評估後,依據其結果,科學制定恢復重建規劃,有針對性地予以組織實施。在恢復重建過程中,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部門、其他相關職能部門、肇事方等各相關方需要各盡其責、各行其職、通力合作、協調一致,儘快盡好的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恢復重建工作。
5.4 保險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提前介入突發環境事件的賠付。
5.5 分析評價
(1)各級突發環境應急指揮部對每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及時予以總結,並作出科學評價,報告市級人民政府。
(2)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在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的指導下抓好環境應急隊伍建設,提高各級環境應急隊伍的應急能力。
第6章 應急保障
6.1 預案保障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甘肅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金昌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要求,各級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做到責任落實、組織落實、方案落實、保障落實。
6.2 隊伍保障
各級環境應急管理和監測隊伍、大型骨幹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加強環境應急專家管理,發揮環境應急專家隊伍作用,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各級人民政府、重點行業領域、大型企業要強化本級、本行業、本企業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構建由各級政府、重點行業和相關企業專(兼)職應急隊伍組成的環境應急隊伍體系。
6.3 物資與資金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建立應急物資貯備制度,加強應急物資儲備;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掌控(金昌市應急物資儲備情況見附屬檔案15)。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事故責任單位或肇事人承擔。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財政部門負責按照分級負擔原則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加強對環境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也可以作為應急儲備物資的更新),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6.4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和通信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通信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保障應急期間的通信暢通;發改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航空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交通運輸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要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布、功能、使用狀態,制定交通運輸工具調用方案,並會同公安交警部門規劃應急交通管制線路,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的車輛優先通行,確保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交通安全通暢。
6.5 裝備保障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發揮現有應急能力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污染源檢驗、鑑定和監測設備建設。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和現場處置能力,應急狀態下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緊急調用各部門、企業的機械等應急物資。
6.6 技術保障
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根據環境處置工作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有關專家和技術隊伍支持應急處置工作,不斷改進應急監測裝備(如備用便攜的快速檢測設備)。市級氣象部門負責氣象監測以及自然生態等專業氣象系統建設,建立氣象災害預警通報平台,完善氣象災害防禦等相關制度,加強過程控制,建立資料庫,為環境應急處置提供氣象方面的支持和服務。
6.7 醫療衛生保障
市級衛健部門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醫療救治動態資料庫,明確應急醫療救治隊和醫療中心的分布及其能力、專業特長等基本情況,並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制定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
6.8 治安保障
市級公安部門應制定維持治安秩序、實行警戒和交通管制的警力集結、布控、執勤等工作方案,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保護,依法打擊環境突發公共事件發生過程中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第7章 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
(1)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和教育工作,廣泛宣傳環境污染事件的預防與避險常識,增強公眾的防範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範能力。
(2)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相關部門應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業技術人員及有關工作人員的培訓,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7.2 預案演練
對於評估為重大級別環境風險企業,每年至少開展2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需邀請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及應急管理部門進行現場督導觀摩;較大級別環境風險企業,每年至少開展2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需邀請市級生態環境部門及應急管理部門進行現場督導觀摩,一般環境風險企業每年至少舉行1次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縣(區)及金昌經開區生態環境部門及應急管理部門要現場參與指導。
7.3 預案修訂
市、縣(區)人民政府、金昌經開區管委會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應對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及時修訂本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7.4 獎懲與責任
7.4.1 獎勵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與回響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3)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7.4.2 責任追究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其中:對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認真履行環保法律、法規,而引發環境事件的;
(2)不按照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拒絕承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義務的;
(3)不按規定報告、通報突發環境事件真實情況的;
(4)拒不執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時臨陣脫逃的;
(5)盜竊、貪污、挪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資金、裝備和物資的;
(6)阻礙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7)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8)有其他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造成危害行為的;
(9)在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工作中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信息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5 督查與責任追究
(1)督查的主體
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預案規定,導致突發環境事件變嚴重的單位和人員,情節嚴重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督查的程式
根據不同時期的重點工作和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情況,有針對性地開展督查工作,預防事故的發生。
①根據本預案的要求,由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制定督查工作方案;
②實行現場督查;
③分析評估並反饋檢查情況,形成督查意見;
④對存在的問題,下達督辦單並依法監督執行;
⑤檢查督辦單落實情況;
⑥將督查、督辦有關情況及時上報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第8章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環境事件: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民眾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全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是指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為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式的行動。
應急監測:是指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練: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回響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回響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範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練、綜合演練和指揮中心、現場應急組織聯合進行的聯合演練。
預案分類: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分為三類: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和輻射環境污染事件。突發環境污染事件包括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污染事件;重點城市光化學煙霧污染事件;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污染事件;突發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種安全環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種受到不當採集、獵殺、走私、非法攜帶出入境或合作交換、工程建設危害以及外來入侵物種對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失和對生態環境造成威脅和危害事件;輻射環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輻射裝置、放射性廢物輻射污染事件。
泄漏處理:泄漏處理是指對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放射性物質、有毒氣體等污染源因事件發生泄漏時的所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泄漏處理要及時、得當,避免重大事件的發生。泄漏處理一般分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處置兩部分。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根據情況變化,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預案組織修訂和完善。
8.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2.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及職責
3.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具體職責
4.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聯繫方式通信錄
5.金昌市較大以上風險源企業聯繫方式通信錄
6.金昌市風險受體分布圖
7.金昌市現有風險防控設施分布圖
8.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察、監測聯繫人通信錄
9.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專家通信錄
10.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工作流程圖
11.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分級及報告時限
12.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13.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
14.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風險物質識別處置措施
15.金昌市應急物資儲備情況統計表
16.金昌市應急救援隊伍聯繫方式
附屬檔案下載:附屬檔案1.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doc
附屬檔案2.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只會成員單位及職責.doc
附屬檔案3.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具體職責.doc
附屬檔案4.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聯繫方式通信錄.doc
附屬檔案5.金昌市較大以上風險源企業聯繫方式通信錄.doc
附屬檔案6.金昌市風險受體分布圖.doc
附屬檔案7.金昌市現有風險防控設施分布圖.doc
附屬檔案8.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察、監測聯繫人通信錄.doc
附屬檔案9.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專家通信錄.doc
附屬檔案10.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工作流程圖.doc
附屬檔案11.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分級及報告時限.doc
附屬檔案12.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doc
附屬檔案13.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doc
附屬檔案14.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預案風險物質識別處置措施.doc
附屬檔案15.金昌市應急物資儲備情況統計表.doc
附屬檔案16.金昌市應急救援隊伍聯繫方式.doc
金昌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2修訂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為持續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進一步改善全市空氣品質,完善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機制,強化重污染天氣應對能力,不斷提高環境管理精細化水平,切實減緩污染程度,保障人民民眾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促進社會全面轉型高質量發展,制訂本預案。
(二)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2015.01.01);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年修正);
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年8月頒布);
4.《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國辦函〔2014〕119號);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10.26);
6.《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2007.11.1);
7.《關於進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氣條件下空氣品質監測預警工作的通知》(環辦〔2013〕2號);
8.《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
9.《關於印發〈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的函》(環辦〔2013〕504號);
10.《國務院關於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畫的通知》(國發〔2018〕22號);
11.《關於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減排措施清單修訂工作的通知》(環辦大氣函〔2018〕256號);
12.《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8〕875號);
13.《甘肅省環境保護條例》(2020.1.1);
14.《甘肅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9.1.1);
15.《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十三五”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2016.10.19);
16.《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作戰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甘政發〔2018〕68號);
17.《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的實施意見》(甘政發〔2013〕93號);
18.《甘肅省環境保護廳關於規範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甘環監察發〔2012〕40號);
19.《關於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環辦大氣函〔2019〕648號);
20.《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2020.6);
21.《甘肅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07〕141號);
22.《甘肅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18〕163號);
23.《甘肅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0年修訂);
24.《金昌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5.《金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金昌市行政區域內,需要由市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本預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氣,是指根據國家《環境空氣品質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環境空氣品質指數大於200,即環境空氣品質達到5級(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氣污染。因系統性天氣過程產生的沙塵暴、揚塵、浮塵等天氣現象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參照沙塵天氣相關要求執行,不納入本應急預案範疇。
(四)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金昌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市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各成員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實施方案、縣(區)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構成金昌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
《金昌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是全市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指導性檔案,指導全市範圍內重污染天氣預警、回響、應對工作;《金昌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是重污染天氣應對過程的核心,明確不同級別應急回響和區域應急聯動啟動程式、不同級別預警的具體強制性和倡議性管控措施、健康防護引導性管控措施落實方案和具體分工等。縣(區)相關部門應急實施方案是各成員單位落實應急回響職責的依據檔案。
金昌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是《金昌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是重污染天氣下各級部門實施監督及企業實施應急減排措施的依據。
縣(區)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重點在於措施的落實,應明確接警、發布預警、啟動回響、信息上報、督導檢查等具體流程,以及縣(區)內各污染源管控措施的落實和應急減排措施的實施。
縣(區)政府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是縣(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預案的組成部分,是重污染天氣下各級部門實施監督及企業實施應急減排措施的依據。
金昌經開區管委會應配合地方政府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要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並按照金川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落實各污染源管控措施和應急減排措施。
企業和責任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是工業企業和責任單位的具體操作依據檔案,應符合應急預案對企業的管控要求,編制並上報重污染天氣減排措施清單,納入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須按《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要求編制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完善應急減排項目清單內容,編制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將減排措施細化到具體的生產線、生產工藝和污染場地。
(五)工作原則
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措施應在減少對全社會,尤其是在保障民生和生態環境安全的前提下,科學制定應急回響措施,最大程度減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公眾健康。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以人為本,把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作為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的出發點,完善日常預報與管理,科學制定應急回響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
屬地管理,區域統籌。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全市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各成員單位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科學預警,及時回響。加強大氣污染源監控,做好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的日常監測,及時準確把握空氣品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趨勢,完善重污染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回響體系。
績效分類,科學管理。開展重點行業差異化績效評價工作,科學制定差別化停限產措施,嚴禁一刀切。積極引導企業有序開展深度治理,推進行業轉型升級和高質量發展。
明確責任,強化落實。明確市人民政府、各成員單位、縣(區)人民政府職責分工,理清工作重點、工作程式,確保監測、預報、預警、回響等應急工作各環節有人、有據、有序、有效執行。
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完善部門協調聯動和信息共享機制,綜合採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協同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和參與意識。
二、組織機構和職責
(一)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主任: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副市長;副主任: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市政府督查室、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資源局、市應急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教育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文廣旅局、縣(區)人民政府及金昌經開區管委會。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增加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
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精神,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指揮系統,組織、指揮、協調、指導各成員單位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見附屬檔案1)
(二)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是應急指揮部的辦事機構,作為全市應對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的日常管理機構,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主要職責:適時修訂《金昌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按程式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後發布實施;承擔市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執行市應急指揮部決策,分解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協調推進重污染天氣預防及應對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專家組(專家組成員見附屬檔案2),組織專家組及各成員單位對重污染天氣進行分析研判,提出預警、回響及減緩重污染天氣建議;協調、組織相關成員單位督導落實應急回響措施;及時向甘肅省生態環境廳、市委、市政府報告;向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通報情況;配合市應急指揮部做好重污染天氣信息發布工作;承辦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分管副局長兼任副主任。
(三)縣(區)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縣(區)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作為本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工作的日常管理機構,為各成員單位明確重污染天氣職責分工,在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期間,有效組織落實各項應急措施並對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按要求做好應急回響各環節工作記錄和台帳,每日向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送進展信息。
三、監測與會商
(一)監測
市氣象局和甘肅省金昌生態環境監測中心隨時對氣象狀況進行觀測和對環境空氣品質進行監測,同時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現狀評價以及趨勢預測等工作,專家組及時通過超標數據,結合污染物成因分析,以及源解析結果,綜合分析和研判未來1-3天可能出現的空氣品質狀況,並及時將有關信息報送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為預報、會商、預警提供決策依據。
(二)預報
監測預警組(見附屬檔案1)根據氣象條件變化趨勢,結合實時環境空氣品質及本地大氣污染物排放源情況,對未來3天城市環境空氣品質進行預報,對未來5天城市環境空氣品質變化趨勢進行預測。
(三)會商
由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氣應對會商制度。當預報空氣品質指數(AQI)>200和氣象部門預測到未來24小時可能出現不利氣象條件時,應及時發起會商,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和應急專家組專家對環境空氣品質及氣象條件進行污染趨勢分析,認為達到重污染天氣預警條件時,監測預警組形成重污染天氣預報會商意見,報送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應實時會商。
四、預警
重污染天氣預警統一以空氣品質指數(AQI)日均值為指標,按連續 24 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以 AQI>200 持續天數作為各級別預警啟動的基本條件。因沙塵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參照沙塵天氣相關要求執行,不納入應急預案範疇。
(一)預警分級標準
按照重污染天氣發展趨勢和嚴重性,將預警分為三個等級, 由低到高依次為黃色(III 級)、橙色(II 級)和紅色(I 級)。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預警可升級、降級或解除。
黃色預警(III 級):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II 級):預測 AQI 日均值>200 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I 級):預測 AQI 日均值>200 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 AQI 日均值>300 將持續2天(48 小時)及以上或預測 AQI日均值達到500。
(二)預警信息審批
黃色預警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副主任(市政府分管生態環境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批准,橙色預警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主任(分管副市長)批准,紅色預警由市長批准。
(三)預警信息的發布與程式
1.發布時間
預測未來空氣品質可能達到相應預警啟動條件時,提前1天以上發布預警信息。當監測空氣品質AQI日均值>2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根據實際污染情況儘早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當接到生態環境部或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發布預警(或區域預警)檔案時,4小時內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
2.發布程式與方式
當監測預警組預測未來將出現或已出現重污染天氣,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不會明顯改善時,專家組應根據收集到的信息對重污染天氣進行研判,及時將本轄區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由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報請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批准後發布預警信息。
當接到省應急指揮部區域聯動預警建議時,應加強會商頻次,密切關注天氣變化,結合當地實際實時發布預警信息。
3.信息發布對象及要求
預警信息發布對象為縣(區)人民政府、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各成員單位。針對企業和公眾的預警信息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據實施方案發布(見圖1:應急預案體系)。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重污染天氣出現的時間、範圍、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預警級別及氣象條件情況等。因沙塵暴、燃放煙花爆竹等導致的重污染天氣應予以說明。
4.預警級別調整
預警信息發布後,由於氣象條件變化,經監測預警組會商認為預警需要升級或降級的,按照預警發布程式調整預警級別。當空氣品質指數在不同預警級別條件內頻繁波動時,應按高級別預警執行。需延長預警時間的,按照相應級別預警發布審批流程執行。當預測發生前後兩次重污染過程,但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品質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應儘早採取升級措施。
5.預警解除
發布的預警,當空氣品質改善到黃色預警啟動標準之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經專家組會商研判,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回響預警發布程式解除。生態環境部或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發布的預警(或區域預警)按照發布程式解除。
6.預警信息播發要求
(1)政府入口網站及各級各部門相關入口網站在應急回響期間始終連續發布相關信息;
(2)公安交警利用交通誘導屏、計程車廣告屏、公車廣告屏等,在預警期間滾動發布提示信息;
(3)各級廣播電台,在預警期間播報或插播相關信息;
(4)移動、聯通、電信等通信運營商手機簡訊,市氣象局簡訊平台,各級各部門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等,在接到市政府預警發布指令後,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5)公安部門在限行區域內主要路口設定機動車限行信息提示牌,及時公開限行信息。
五、應急回響
當發布預警信息時,縣(區)人民政府、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相關企事業單位接到預警通知後,根據各自職責,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實施方案和應急回響操作方案採取應急措施。預警解除信息發布後,應急回響終止。
(一)應急回響分級
預警信息發布後,根據預警級別,立即啟動相應等級的應急回響,應急回響分為三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III 級應急回響、II 級應急回響、I 級應急回響。 應急回響的內容包括健康防護引導措施、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二)應急回響啟動
當發布預警信息時,啟動相應等級應急回響。縣(區)人民政府也可根據當地大氣污染物特徵值,適當調整應急回響措施。生態環境部或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發布的預警(或區域預警)信息,預警級別需要調整的,按照其規定執行。
當緊急發布預警信息時,市、縣(區)兩級應急指揮機構可根據污染物特徵值及專家組會商意見,在重點區域、重點行業企業和重點時段,實施有針對性且更為嚴格的應急減排措施,以達到應急調控目標。
當生態環境部或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發布預警(或區域預警)時,按照預警信息發布要求及時啟動相應級別預警,開展應急回響聯動。
(三)應急回響要求
黃色、橙色、紅色預警分別對應Ⅲ級、Ⅱ級、Ⅰ級應急回響。 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顆粒物(PM)的減排比例在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期間,應分別達到全社會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比例應達到10%、15%和20%以上。各地可根據本地污染排放構成調整SO2和NOx減排比例, 但二者比例之和不應低於上述總體要求。
(四)應急回響措施
1.差異化錯峰生產。實行差別化管理,嚴禁一刀切方式,對行業污染排放績效水平明顯好於同行業其他企業的環保標桿企業,應少限產或不予限產。屬於《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限制類的,要提高限產比例或實施停產。企業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務的,納入錯峰生產方案中,實施停產治理。對涉及重大民生保障不予錯峰生產的,縣(區)人民政府要嚴格審核,堅決杜絕以保障民生為由規避錯峰生產要求,不納入錯峰生產的項目,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備案。
實行錯峰生產的企業仍需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回響操作方案》,包括進一步減產、限產、提前準備原輔材料、減少重污染天氣期間的車輛運輸等措施。
2.工業企業停、限產。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採取停產、輪流停產、限產的方式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於一般產能過剩的行業企業,以及由於生產工藝等因素無法快速實現停限產的化學品製造行業(不含生產水性塗料、油墨、膠黏劑企業)、塗料製造行業生產溶劑型塗料工序、印刷行業(塑膠軟包裝、印鐵、制罐企業)、水泥行業(指未納入錯峰生產及協同處置廢物的企業)、有色金屬行業等企業,按照企業污染排放績效水平、所處的區域區位、行業類型特點以及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施分類管理,在綜合衡量大氣污染物減排量達標情況的基礎上,採取有效、便於操作的停產、輪流停產、限產等減排措施,細化到企業工序、生產線。
3.錯峰運輸措施。鋼鐵、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涉及大宗物料運輸的重點用車企業以及城市物流配送企業,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啟動預警後不同時段應減少運輸車流量的錯峰運輸措施,納入應急預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原則上不允許柴油貨車進出廠區(保證安全生產運行、運輸民生保障物資或特殊需求產品,以及為外貿貨物的國五及以上排放標準的車輛除外)。重點企業和單位建設門禁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監控運輸車輛進出廠區情況,視頻監控數據保存3個月以上。(依據《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移動源應急管理技術指南》)
4.通用減排措施。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停止室外噴塗、粉刷、切割、護坡噴漿作業,乾洗行業停業(有溶劑冷卻循環設施的除外),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產和應急搶險外,建成區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業(包括停止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停止建築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建築拆除、混凝土攪拌等作業活動;對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採取停工措施建築垃圾和渣土運輸車、砂石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依據省大氣辦檔案)
在常規作業基礎上,對城市主要幹道增加機掃、吸掃等清潔頻次,但應避開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主城區。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露天燒烤。
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主城區機動車限行措施,採取每日限行2個尾號或禁止國一、國二的機動車和柴油貨運車在主城區行駛。除重污染天氣紅色預警期間,原則上不採取單雙號限行措施。在機動車限行期間,對軍隊、警務、消防、急救、搶險、郵政(快遞)、保險勘驗救援、環衛作業車輛、市政設施維護、民生保障、執法、公交、客運、出租、燃氣車輛及新能源汽車(純電動車輛、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不實施限行措施。
應提前發布預警限行信息,當緊急發布預警信息時,當天不採取機動車限行措施。
5.臨時性減排措施。重污染天氣紅色預警時,如所採取的減排措施不能滿足重污染天氣減排比例要求,未執行錯峰生產、輪流停產的企業,進一步降低生產負荷,減少污染物排放。由於生產工藝等因素無法快速實現停限產,應通過提高治污效率等方式減少污染物排放,在執行現有污染物排放標準基礎上,參照各項預警級別的污染物減排比例,降低排放限值,並通過線上監控實施監管。
(五)分級回響措施
1.III級應急回響措施
(1)健康防護引導措施
①提示兒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統、心腦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內,避免戶外活動,儘量減少開窗通風時間,確需外出做好防護措施。
②建議一般人群儘量減少戶外活動,室外工作、執勤、作業、活動等人員可以採取佩戴口罩、縮短戶外工作時間等必要的防護措施。
③已安裝空氣淨化裝置的幼稚園、中國小和企事業單位等,及時開啟空氣淨化裝置。
④市、縣(區)兩級教育主管部門組織中國小、幼稚園停止室外課程及活動。
⑤加強對空氣重污染應急、健康防護等方面科普知識的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