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導和規範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減少對公眾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金昌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預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
1.3.1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省在內2個以上省份,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擴散趨勢。
(3)涉及我省在內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我省,並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重新在我省流行。
(5)發生烈性病毒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國務院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5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個及以上縣區。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發生流行,波及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流行波及2個以上市。
(4)霍亂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流行,1周內發病30例以上,並有擴散趨勢。
(5)乙、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2個縣市區,1周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我市,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並擴散到縣區以外的周邊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
(10)1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並出現死亡病例;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1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死亡5例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員感染或死亡。
(13)省級以上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例數1—4例,流行範圍在1個縣區行政區域以內。
(2)腺鼠疫發生流行,波及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1 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10—19例;疫情波及2個以上縣區。
(3)霍亂在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疫情波及 2個以上縣區;市所在城市首次發生。
(4)乙、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1個縣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1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員在100人以內,死亡1—9例。
(7)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性不良回響和接種事件。
(8)1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死亡4例以下。
(9)市級以上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3.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腺鼠疫在 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病例數1—9例。
(2)霍亂在1個縣區行政區域內發生,1周內發病9例以下。
(3)1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1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9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縣區以上政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市範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身心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5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回響、果斷處置,預防為主、常備不懈,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社會參與,群防群控。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2.1.1 市應急指揮部
成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市衛健委主任任副總指揮,成員由市紀委監委、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旅局、市衛健委、市應急管理局、市林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醫保局、金昌軍分區、市紅十字會等部門、單位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市應急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單位和部門負責同志參加。
2.1.2 市應急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負責統一指揮、組織和協調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決定啟動和組織實施本預案;及時向市委、市政府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應急處置工作有關情況。
市紀委監委:負責對應急物資、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紀案件,追究失職、瀆職人員責任。
市委宣傳部:組織新聞媒體採訪,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報導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積極主動地正確引導輿論,並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宣傳報導和健康科普知識的宣傳工作。
市發改委:配合做好應急物資生產和儲備,並做好市場價格檢測。
市教育局:負責制定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協調和督促學校實施突發事件處置措施;配合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疫苗接種、預防性服藥、消毒和衛生管理等工作,防止傳染病和食物中毒在學校發生和流行;收集教育系統信息,做好在校學生、教職員工及其家屬的宣傳教育和自我防護工作;做好突發事件的報告工作。
市工信局:組織市內生產企業做好相關藥品、診斷試劑、醫療器械、消毒、防護等用品的生產。
市公安局:密切關注疫情動態和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處理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事件,查處、打擊利用突發事件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加大巡邏防範力度,做好黨政機關、金融網點以及公共設施等重要部位和重點單位的安全防範工作;負責現場控制、疫區封鎖和事件發生地交通控制及安全保衛工作;協助實施對傳染病病人和密切接觸者的隔離措施;妥善處置事件引發的群體性治安事件。
市民政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開展社會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資金和物資,做好款物管理和發放工作,組織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開展群防群治;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火化工作。
市財政局:保證疾病預防、衛生監督和緊急救治體系建設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藥械、醫療救治、疫情處置等所需經費;將突發事件常規監測和預警的日常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市人社局:按照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好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人員的工傷保險待遇。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織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維護環境安全。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建立交通檢疫機制;牽頭組織各部門實施對乘坐交通工具人員和物資的交通檢疫、物品查驗和消毒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工具傳播,做好疫區的交通運輸管理,優先安排控制突發事件的物資和人員運送,協助做好有關人員的疏散或隔離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加強與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溝通,開展人畜共患傳染病的監測和防治工作;加強農藥管理,指導廣大農民正確使用農藥,強化有關農藥使用等方面的衛生知識宣傳和普及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預防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宣傳教育工作。
市商務局:做好緊急情況下商品、食品等必備生活物資的調撥式儲備和供應工作;加強商業流通單位的衛生管理、建章建制和經營人員的衛生業務知識培訓,督促所屬商業單位落實各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措施。
市文廣旅局:負責指導旅行社、星級飯店、景區等做好國內外遊客防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宣傳引導教育工作;協助衛生健康、檢疫部門做好旅遊團隊及人員疫情監測、健康教育工作;負責旅行社、星級飯店、旅遊團隊宣傳、登記和管理工作;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強化行業監管力度,做好旅遊行業經營業主和遊客的勸導勸返工作,防範疫情通過文化旅遊場所擴散和蔓延。
市衛健委:負責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並進行檢查、督導;提出啟動和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控有關地區等建議;負責組織全社會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和評估。
市應急管理局: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會同有關方面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民眾開展基本生活救助。
市林草局:加強野生動物監管,嚴厲打擊非法買賣野生動物違法行為;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相關傳染病監測和基礎調查工作,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協助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快速進行隔離及病樣採集,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活動範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依法監督管理或參與監督管理相關市場,規範市場交易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組織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中相關商品開展價格監督檢查,保持物價穩定;查處相關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
市醫保局:協助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救治的醫療保障、應急處置相關藥品和耗材採購與價格監測監管工作。
金昌軍分區:負責協調駐金部隊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市紅十字會:負責組織民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助,依法接收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理需要,做好相關工作。
2.2 日常管理機構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衛健委,承擔市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市衛健委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縣區政府應成立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在本級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3 專家諮詢委員會
市衛健委負責組建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主要職責是:
(1)對確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級別以及採取相應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議。
(2)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諮詢建議。
(3)參與制訂、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
(4)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
(5)參與對衛生應急人員的培訓、指導衛生應急知識宣傳工作。
(6)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回響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意見。
(7)承擔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日常管理機構和應急指揮機構交辦的其他技術指導工作。
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建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諮詢委員會。
2.4 專業技術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機構,要結合本單位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醫療衛生機構要服從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統一指揮和安排,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 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通過國家統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與報告網路體系,收集、核實、匯總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藥品零售企業和海關等監測哨點提供的監測信息,跟蹤、研判新發突發傳染性、流行性疾病風險,綜合國內外有關監測情況,形成監測分析報告,向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各成員單位應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相關機構建立健全定期會商和信息共享機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類別,制定監測計畫、收集監測數據,科學分析研判,結合省內外相關信息,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對可能出現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風險定期進行趨勢分析和風險評估。
3.2 預警
建立實時預警系統,實行多點觸發自動預警提醒。市級衛生健康部門要根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監督機構和海關等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並作出預警。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通過舉報電話等形式向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事件及隱患,舉報不履行或不按規定履行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 責任報告單位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海關、動物防疫機構、市場監管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檢驗檢測機構,以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為責任報告單位。其他單位在開展工作中,如發現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威脅的情形,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部門通報。
3.3.2 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海關人員,以及其他責任報告單位的負責人為責任報告人。
3.3.3 報告時限和程式
責任報告單位及其他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要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接到事件信息報告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在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縣級政府要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市級政府報告;市級政府要在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向省政府報告。
3.3.4 報告內容
(1)初次報告。內容包括事件名稱、初步判定的事件類別和性質、發生地點、發生時間、涉及的地域範圍、發病人數、死亡人數、主要臨床症狀、可能原因、已採取的措施、報告單位、報告人及通訊方式等。
(2)進程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的發展與變化、處置進程、事件的判斷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勢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同時對初次報告進行補充和修正。
(3)結案報告。較大以上等級事件結束後1周內,由相應級別應急指揮機構或其執行機構組織對事件的發生和處置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原因和影響因素,並提出今後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3.3.5 網路直報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醫療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報告信息後,要及時審核,確保信息準確,通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管理信息系統報告事件相關信息。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事發地的市、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做出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對在學校、敏感場所、重點區域或重大活動期間等發性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相應提高回響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
事件發生地之外的地方接到事件情況通報後,及時通知相應的單位,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4.2 回響分級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政府組織應急處置,啟動市級應急預案;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縣區政府組織應急處置,啟動縣區級應急預案。
4.3 回響措施
4.3.1 各級政府及應急指揮機構
(1)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回響,組織應急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處置需要,調集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等。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督促有關單位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劃定並宣布疫區範圍,實施相應控制措施;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新發傳染病或國內尚未發現傳染病時,快速通過大數據技術確定患者活動軌跡及接觸範圍,評估事件影響後劃定控制區域;發生職業中毒事件時,根據危害因素波及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發生食物中毒事件時,根據污染食品擴散波及的範圍劃定控制區域。在轉入常態化防控階段後,針對零星和多點散發病例、聚集性疫情、社區傳播等不同情形,按照最小單元科學精準劃定管控範圍。
(4)事件控制措施。實施分區、分級防控策略,統籌事件控制和社會生產生活秩序。根據區域風險評估,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和調整限制措施,包括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體育比賽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動;停工、停產、停業、停課和指導復工、復產、復學等;採取封閉或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徵用房屋、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和設備。採取限制其他行政區域人流、物流、商流的措施,要依法實施並明確實施主體和相應工作許可權,必要時請示上一級政府同意。
(5)交通衛生檢疫。組織衛生健康、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海關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定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點,實施交通衛生檢疫,指導交通站點做好交通工具消毒和工作人員防護工作,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乘運人員、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臨時隔離、留驗和向指定的機構移交,對查獲的活體禽畜進行留置並向動物防疫機構移交。
(6)信息發布。依法、及時、準確向社會發布事件基本情況、防控措施和個人防護知識等,披露信息、澄清謠言,回應社會關切。同時注重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保護。
(7)開展群防群控。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其他部門做好衛生知識宣傳,事件信息的收集、查驗、報告和人員分散隔離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及時調解處理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組織宣傳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及科學防治的相關知識,提高公眾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8)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防護用品、消殺藥品和日常商品供應,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9)採取防止發生次生或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4.3.2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1)在本級政府及應急指揮機構領導下,組織開展事件風險評估、事件發展趨勢研判,提出啟動、終止應急回響或調整級別的建議。
(2)組織制定防控技術方案和醫療救治方案;組織開展病原溯源、追蹤調查;整合調度各類醫療資源,開展醫療救治。
(3)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衛生監督機構按照職責開展疾病防控、事件調查處置、患者救治及監督執法。
(4)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啟用集中醫療救治點、集中醫學觀察隔離點。
(5)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市級醫療衛生機構及縣區衛生健康部門開展事件應急預案、工作方案、規範標準、應急處置技術等內容的培訓,並對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6)有針對性地開展健康教育,普及防治知識,提高公眾健康素養和自我防護能力。開展心理危機干預,消除公眾心理恐慌。
(7)組織本級專家諮詢委員會及專家組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及病人救治情況、所採取的措施、效果評價等。
4.3.3 醫療機構
按照規範收治、集中管理的原則收治患者,規範提供醫療救治服務,加強醫療機構感染預防與控制,有效降低感染髮生風險,保障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1)接診、收治、轉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實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別管理,對疑似病人進行排除或確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收傷病人員。
(2)協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標本的採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依法報告相關信息。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感染和環境污染。
(4)對非傳染性傷病人員,按照現場救援、分類轉運、後續救治、康復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理;對傳染性傷病人員,按照“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原則進行處理。
(5)做好救治經驗總結,積累相關知識和經驗;積極開展國際國內交流和合作,提高醫療救治水平。
4.3.4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1)信息報告。加強重點地區、重點人群、重點環節的監測,實行應急值班制度,及時匯總、分析、報告事件信息。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根據預案,制定調查計畫和方案,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及時提出預防控制措施。
(3)開展實驗室檢測。按有關技術規範要求,採集足夠標本,分送相關實驗室,儘快查明事件原因。
(4)加強科研與交流。開展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檢測處置等方面的研究交流,提升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能力。
(5)督導檢查。組織對醫療機構的消毒、隔離、院內感染控制等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6)對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損害的人群實施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群體防護等措施。
(7)對整體預防控制技術工作效果進行評估,並預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展趨勢。
4.3.5 衛生監督機構
(1)在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開展傳染病防治、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調查處理,協助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4.3.6 其他部門
相關部門主動按照職責開展防控工作,完成由同級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
4.4 非事件發生地
未發生事件地根據其他地區發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和物資準備。
(3)加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項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和能力。
(6)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7)服從上級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5 應急處置
5.1 處置原則
堅持屬地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則,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診斷、早治療”,堅持“邊調查、邊處理、邊救治、邊控制”,落實“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
5.2 現場處理
發生較大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由市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動員全社會力量開展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現場調查組,醫療組、檢驗組、消毒組、信息組、衛生監督組、宣傳組、後勤保障組、安全保衛組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分工合作,共同控制事件態勢。
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完成,傷病人員轉為院內救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經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請上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批准,應急隊伍按規定順序依次撤離現場。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險化學品泄漏、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結束時,應急隊伍的撤離,應由事發地縣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對人員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對醫療設備進行統一消毒處理,檢驗合格後方可撤離。
5.3 院內醫療救治
根據醫療機構服務能力和傷病人員救治需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原則由事發地各類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專業康復機構負責救治。院內救治按照危重搶救、專科治療、康復治療的基本程式進行。需要轉院治療的應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則進行。各級醫療機構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實行“先救治、後結算”,不得拒收傷病人員。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傷病人員,原則上按照“就地預防、就地隔離、就地治療”開展應急救援,同時須向事發地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需轉入上級醫療機構或境外醫療機構救治的,由當地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審核簽署意見,並報省衛健委審批,由患者救治醫療機構負責轉運。
5.4 信息發布
建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制度,及時、準確向社會通報和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內容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原因、範圍、發病及傷亡人數,以及處理措施和控制情況。
發生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發布按照《金昌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5.5 回響調整
當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比較嚴重,超出我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級或其他市(州)提供援助和支持時,由市應急指揮機構報市委、市政府批准後,按規定上報。
5.6 回響終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由市、縣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專家分析論證研判,向同級應急指揮機構提出終止應急回響建議,按啟動應急回響許可權作出終止應急回響決定。
6 善後處置
堅持屬地管理原則,由事發地縣區政府組織衛健、民政、人社等部門進行人員傷亡情況評估,組織開展事件善後處置工作。
6.1 恢復生產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要及時取消限制性措施,恢復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6.2 處置評估
(1)應急回響結束後,各級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全面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患者救治情況、所採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取得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形成評估報告報上一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2)各級政府對事件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評估。
(3)審計、財政等部門對補償物資、資金的安排、撥付和使用進行監督評估。
6.3 責任與獎懲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及省相關規定,對在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處置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4 撫恤和補助
各級政府及民政、財政、人社等有關部門,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殉職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人員應根據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助。
6.5 徵用補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後,各級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企業、個人的物資和勞務給予合理補償。
6.6 社會救助與保險
發生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後,民政、應急等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紅十字會要發揮優勢,廣泛募集緊急救援物資,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傷病人員、受災人群提供人道主義救助;逐步建立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相結合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保險機制,保障患者醫療救治和康復治療,幫助民眾恢復生產生活。
7 保障措施
7.1 技術保障
7.1.1信息系統
縣區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系統和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信息網路體系,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收集、處理分析、信息報告系統。加強市、縣區、鄉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報告網路建設,實現信息共享、回響迅速、及時傳遞、快速上報,提高預警和快速回響能力。
7.1.2 專業機構
建立完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提高事件監測報告、風險評估、預警預測、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科研創新能力;建立健全應急醫療救治體系,強化急救、傳染病救治、化學中毒救治、核輻射救治、創(燒)傷救治、健康教育、心理危機干預能力。
7.1.3 應急救援隊伍
按照平戰結合、因地制宜、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統一管理、高效運轉的原則,根據需要組建醫療救治、傳染病、食物中毒、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核事故和突發放射事件、職業中毒和化學污染中毒等衛生應急救援隊伍。根據應對事件的類型,從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衛生監督機構中擇優選拔隊員,並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建立衛生應急救援隊伍人力資源庫,定期組織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
7.2 物資保障
醫療衛生應急物資主要包括醫療衛生救援應急藥品、醫療器械、疫苗、快速檢驗檢測器材和試劑、傳染源隔離和衛生防護用品等。應急物資儲備採取實物儲備、委託儲備、生產能力儲備、信息儲備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市、縣區兩級儲備制度。實物儲備要定期更換,保證效期,減少損失。
各級政府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要在疾病預防控制、醫療、衛生監督、采供血機構等專業機構中建立實物儲備制度,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
7.3 經費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經費保障實行分級負責、專項管理、專款使用原則。市、縣區發改部門要優先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基礎設施、設備、應急演練和培訓等建設項目,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落實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的財政補助和應急處置經費,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
市、縣區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積極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7.4 通信與交通保障
市、縣區政府要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為應急處置機構和應急隊伍配備通信和交通工具,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開展。
7.5 宣傳培訓
市、縣區有關部門要通過各類新聞媒體,充分利用廣播、報刊、網際網路、網站等媒體,採取多種形式,多渠道廣泛宣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防範知識和衛生科普知識,提高廣大民眾的風險意識和防範能力。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類監管人員、醫務人員、從業人員等相關人員的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知識宣傳、教育和培訓,增強應急防範意識和責任意識,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7.6 應急演練
各級應急指揮機構執行機構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結合各類應急預案,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原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對演練結果進行評估和總結。通過應急演練,落實崗位責任,熟悉應急工作的指揮、決策、協調和處置程式,評價應急準備狀態,檢驗預案的可行性。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各重點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本單位的應急演練。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病人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的病人,且病例不斷增加,範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於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數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發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是指伊波拉出血熱、猴痘、黃熱病、人變異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現過的傳染病。
我國已消滅傳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質炎等傳染病。
事發地區:是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和主要波及區域。
傷病人員:是指受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傷、致殘或死亡人員。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國境內居住、工作、學習、旅遊等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國外政府官員、專家、學者、留學生及遊客等。
8.2 預案管理
8.2.1 預案制定
縣區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並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8.2.2 預案修訂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機構調整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和各類應急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和出現的新情況,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適時組織評估,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8.2.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衛健委負責解釋。
8.2.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金昌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2014年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