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2 輻射事故分級 2.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
2.2 重大輻射事故(Ⅱ級)
2.3 較大輻射事故(Ⅲ級)
2.4 一般輻射事故(Ⅳ級)
3 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3.1 省輻射事故專項應急指揮部
3.2 省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機構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
4.2 先期處置
4.3 分級回響
4.4 應急監測
4.5 外部支援
4.6 安全防護
4.7 通信聯絡
4.8 事故通報及信息發布
5 應急終止
5.1 應急終止條件
5.2 應急終止程式
6 後續行動
6.1 應急狀態終止後的行動
6.2 善後處置
6.3 總結報告
7 應急保障
7.1 能力保障
7.2 資金保障
7.3 物資保障
7.4 隊伍保障
7.5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7.6 回響場所及設施、設備保障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8.3 預案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輻射事故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輻射事故,控制、減輕和消除輻射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輻射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生態環境部(國家核安全局)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遼寧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內輻射事故應對工作。
輻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質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意外的異常照射,或者造成環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術利用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2)放射性物質運輸中發生的事故;
(3)放射性廢物處理、貯存和處置中發生的輻射事故;
(4)鈾(釷)礦及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中發生的環境輻射污染事故;
(5)其他可能對我省環境造成輻射影響的輻射事故或事件。
1.4 工作原則
輻射事故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輻射事故發生後,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 輻射事故分級
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輻射事故分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重大輻射事故、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四個級別。
2.1 特別重大輻射事故(Ⅰ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輻射事故:
(1)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4)對我省境內可能或已經造成較大範圍輻射環境影響的太空飛行器墜落事件。
2.2 重大輻射事故(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輻射事故:
(1)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2.3 較大輻射事故(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輻射事故:
(1)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
2.4 一般輻射事故(Ⅳ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輻射事故:
(1)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照射;
(3)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
(4)鈾(釷)礦、伴生放射性礦開發利用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
(5)測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撈不成功進行封井處理。
3 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由省輻射事故專項應急指揮部(簡稱省輻射事故指揮部)、省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機構組成。
3.1 省輻射事故指揮部
當我省轄區內發生特別重大和其他需要省政府組織協調的輻射事故時,省政府成立省輻射事故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協調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委軍民融合辦、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通信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事發地市政府(含省瀋撫示範區管委會,以下相同)分管負責同志擔任。各市政府應參照省輻射事故應急指揮體系架構成立輻射事故專項指揮部。應急期間可根據事故應對需要調整成員單位組成。
主要職責: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輻射事故應急指示和要求;領導、指揮和協調有關成員單位的應急回響行動;負責向省政府和國家相關部門及時報告應急信息,批准向省政府和國家相關部門報告應急工作情況;批准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應急回響行動的啟動和終止;指導、督促事發地市政府做好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批准發布有關輻射事故新聞、信息,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
3.1.1 省輻射事故指揮部辦公室
省輻射事故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辦公室),負責省輻射事故指揮部日常工作,設在省生態環境廳,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廳長兼任,副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衛生健康委分管負責同志擔任。
主要職責:負責與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絡和信息交換,檔案的運轉管理及歸檔;傳達和貫徹省輻射事故指揮部的指示,綜合協調各應急工作機構的應急回響行動;協調成員單位按照職責要求做好相應的應急工作;組織接收向省輻射事故指揮部報送的檔案及建議,審核向省政府、生態環境部提交的報告和向社會公開的信息;根據省輻射事故指揮部的命令,向各應急工作機構下達行動指令並督促落實;負責編制應急總結報告;批准重大輻射事故應急回響的啟動和終止。
3.1.2 成員單位及職責
省生態環境廳:承擔省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負責輻射事故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的輻射環境監測;指導督促事發地市政府做好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必要時派出工作組赴現場協助開展相關工作;為公安部門追繳丟失、被盜放射源提供技術支持,協調做好收貯等工作;配合生態環境部做好跨省區域輻射事故的處置工作;負責制(修)訂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並按程式報批;組織開展輻射事故應急培訓與演習;參與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省委宣傳部:配合省政府組織的輻射事故應急宣傳報導、輿論引導和新聞發布工作;指導協調事故信息發布;負責實施公眾輻射事故應急宣傳教育工作。
省委網信辦:負責輻射事故網際網路信息內容管理,指導開展輻射事故網上宣傳和輿論引導,協調督促有關地方部門做好應急期間涉輻射事故網上輿情監測、分析研判,管控處置網上相關違法信息。
省委軍民融合辦:根據工作需要,協助做好鈾(釷)礦場外次生輻射事故的應急準備和回響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指揮、協調事發地公安機關開展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協助開展人員疏散工作,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優先通行,維護治安秩序和社會穩定;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察和追繳工作;參與輻射事故應急調查處理和應急處置工作;參與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保障省級輻射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及應急裝備經費,確保省級突發輻射事故處置所需裝備、器材等物資經費。負責在應急處置中按規定應由省級財政承擔的有關應急資金的保障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參與因交通運輸事故引發的輻射事故應急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組織提供運送救援人員和救援物資的公路、水路運輸保障。
省水利廳:負責監測並發布水文信息;組織協調並監督實施重要江河湖庫及跨市、跨流域應急水量調度;參與輻射事故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現場傷員的急救、轉運和洗消等緊急醫學救援工作;對事發地衛健部門提供指導和技術支持;負責組織傷員的醫療救治,報送人員救治信息;負責輻射事故涉及人群的健康狀況調查與評價;負責食品和飲用水的應急輻射監測;參與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省應急廳:根據工作需要,協助生態環境部門做好輻射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省地震局:負責提供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所需的地震資料,開展事發地周圍局部地區地震監測、分析工作,及時向省輻射事故指揮部提供地震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輻射事故應急回響所需的氣象資料,開展氣象分析諮詢;開展事發地周圍局部地區氣象觀測,及時向省指揮部辦公室提供天氣預報、預警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各通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協調調度各種通信資源,保障應急通信指揮暢通。
省消防救援總隊:負責組織消防救援力量,開展洗消、救援等工作。
各市政府:負責制定或修訂本轄區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並做好應急準備工作;負責批准較大和一般輻射事故應急回響行動的啟動和終止;負責本轄區內較大、一般輻射事故的應急回響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輻射事故的去污及事故的處理處置;發生特別重大輻射事故時,按照省指揮部辦公室指令組建現場指揮部,並積極配合省輻射事故指揮部開展應急回響工作;發生重大輻射事故時,按照省指揮部辦公室指令組建現場指揮部,並積極配合省指揮部辦公室開展應急回響工作;負責完善本轄區內輻射應急監測能力建設;負責因輻射事故導致的民眾轉移和臨時生活安排等工作。
3.1.3 事故責任單位職責
(1)貫徹執行輻射事故應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落實核與輻射安全全面責任和應急回響主體責任;
(2)制定、修訂並落實本單位的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相關檔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3)發生輻射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採取應對措施,減輕事故後果,做好事故處理、應急監測、污染處置和放射性廢物處置等工作,並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報告;
(4)協助公安部門追繳丟失、被盜放射源,協助做好收貯等工作;
(5)配合和協助做好周圍環境應急監測、放射性後果評估等輻射事故應急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6)依法承擔由輻射事故導致的應急處置費用。
所有成員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保障方案或預案,並參與應急演習。
3.2 省輻射事故應急工作機構
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省輻射事故指揮部授權省指揮部辦公室視情設立應急回響組,並根據工作需要進行適當調整。各應急回響組及職責如下:
3.2.1 協調組
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成員單位包括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其職責是:
(1)負責向各應急回響組傳達工作要求,組織協調各應急回響組有效開展應急回響工作;
(2)負責省指揮部辦公室的外部聯絡和信息交換,檔案的運轉管理及歸檔;
(3)根據省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的指令,起草應急工作指令單;
(4)督辦應急回響各項指令落實情況;負責應急指揮中心軟硬體運行操作;
(5)負責提供輻射事故地點及單位相關的基礎資料;
(6)負責匯總事故相關報告,編制應急簡報;
(7)負責編寫應急回響總結報告。
3.2.2 專家組
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成員包括輻射防護、輻射監測、公共安全、放射醫學、應急管理、水利水文、心理學、地震學、氣象學、公共宣傳、洗消救援等方面的專家。其職責是:
(1)為省輻射事故指揮部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2)對輻射事故進行綜合分析與評價,為應急回響行動、監測方案、防護措施、應急回響終止和後續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3)參與輻射事故等級、回響級別的評定,預測輻射事故可能帶來的影響,根據需要赴現場參與輻射環境應急監測與事故處置;
(4)配合開展輻射事故應急相關的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工作;
(5)編寫事故分析和後果評價報告,報省指揮部辦公室;
(6)對事故調查工作提供指導。
3.2.3 輿情信息組
由省委宣傳部牽頭,成員單位包括省委網信辦、省公安廳、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其職責是:
(1)組織開展輿情監測,及時對輿情信息進行分析、研判;
(2)及時報送輿情信息,向現場指揮部提出輿情應對建議;
(3)組織報刊、廣播、電視、網路及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輻射事故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
(4)組織開展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的公眾宣傳和專家解讀,負責接待媒體採訪和公眾諮詢,必要時召開新聞發布會;指導事發地現場相關部門開展輿情應對工作;
(5)編制輿情應對情況報告報省指揮部辦公室。
3.2.4 現場指揮部
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輻射事故時,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由事發地市政府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公安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等相關部門和輻射事故應急專家參與。現場指揮部下設現場協調組、現場監測組、處置組、安全保衛組、醫學救援組及專家組。其職責是:
(1)組織落實省輻射事故指揮部指令,及時報告現場應急情況;
(2)組織指揮各現場工作組開展應急回響行動;
(3)負責提供涉事單位及事發地周邊相關單位的基礎資料,指導涉事單位和相關單位開展輻射事故的應對工作;
(4)對應急行動終止提出建議;
(5)批准現場指揮部應急工作報告。
3.2.4.1 現場協調組
由事發地市政府牽頭,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生態環境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其職責是:
(1)負責現場應急指揮部的對外聯絡和檔案報送等工作;
(2)督促、協調各現場工作組落實現場指揮部的各項指令;
(3)組織收集涉事單位及事發地周邊相關單位的基礎資料;
(4)蒐集上報事發地現場及周邊的輿情動態,在輿情信息組的指導下開展輿情應對工作;
(5)負責匯總現場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編制現場指揮部應急工作報告。
3.2.4.2 現場監測組
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成員單位包括省、市衛生健康委。其職責是:
(1)制定和組織實施輻射事故應急監測方案,負責輻射事故應急期間的輻射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2)對應急處置行動提供必要支援;
(3)組織現場輻射安全與防護工作;
(4)必要時派專家或監測人員,赴事發地指導支援現場應急監測工作;
(5)開展食品和飲用水的應急輻射監測;
(6)提出外部監測力量支援建議;
(7)向現場指揮部及省指揮部提交輻射事故應急監測階段性報告;
(8)負責輻射事故現場處置後的輻射環境監測工作,編制最終監測報告報省指揮部辦公室。
3.2.4.3 處置組
由事發地市政府牽頭,成員單位包括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生態環境局、市應急局、市消防救援隊。其職責是:
(1)負責輻射事故詢問、調查及處置;
(2)對事故產生的放射性廢水、廢氣和固體廢棄物等提出處理處置方案;
(3)監督、指導事故單位實施具體處理工作;
(4)協助涉事單位對易失控的放射源進行收貯;
(5)組織專業隊伍對放射性污染事故現場的應急救援、洗消、滅火和傷員搜救工作;
(6)編制現場調查與處置報告報現場指揮部。
3.2.4.4 安全保衛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成員單位包括市生態環境局。其職責是:
(1)執行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務;
(2)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察和追繳工作;
(3)負責事故發生地及周邊的社會治安工作,維護當地社會秩序;
(4)編制安全保衛情況報告報現場指揮部。
3.2.4.5 醫學救援組
由市衛生健康委牽頭。其職責是:
(1)指導開展輻射防護工作;
(2)負責對可能受輻射傷害人員的現場檢傷分類、劑量監測和評價、健康影響評估;
(3)組織對受輻射傷害人員的醫學救治;
(4)負責對應急人員的個人劑量監測;
(5)組織協調衛健部門支援力量;
(6)編制醫學救援應急報告報現場指揮部;
(7)必要時組織開展衛生防疫、心理援助等工作。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
4.1.1 報告程式與時限
(1)發生輻射事故時,事故單位必須啟動本單位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採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並立即撥打當地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等部門應急專用電話進行報告,2小時內進行書面報告。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和公安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相互通報。
(2)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接到報告後,填寫《輻射事故回響電話記錄表》,立即核實事故情況,初步判斷事故級別,同時將輻射事故信息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2小時內將輻射事故信息逐級上報至省生態環境廳。屬於較大以上(含較大)輻射事故的,省生態環境廳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上報省政府,同時通報省公安廳、省衛生健康委。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時,省生態環境廳接到報告後,2小時內上報生態環境部。
輻射事故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確實無法判斷事故等級,事發地市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按照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的報告程式上報。
4.1.2 報告方式與內容
輻射事故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總結報告三類。
(1)初報。採用書面報告,緊急時也可用電話直接報告,隨後書面補報。
(2)續報。可通過網路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事故的確切數據,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3)總結報告。在應急終止後1個月內上報。總結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事故處理採取的應急措施、過程和結果,事故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事故經驗教訓,參加應急回響工作的部門及工作情況,需要開展的後續工作,並填寫輻射事故處理結果報告表等。
4.2 先期處置
發生輻射事故時,事發地市政府和事故單位應及時採取措施,組織開展先期處理,防止事故蔓延。當地生態環境、公安、衛健部門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
事故單位應立即封鎖事故現場和單位出入口,初步開展自查核實工作,收集並提供相關資料信息,劃出安全區,封控未知危險區域,防止人員進入;事發地市政府成立現場指揮部,組織協調應急回響行動;生態環境部門對周圍環境開展輻射水平巡測、監測;公安部門負責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維護現場秩序,開展相關人員詢問,儘快查找線索;衛生健康部門組織對受傷人員的醫學救治和轉運,對可能受輻射傷害人員進行排查、劑量監測和評價。各部門密切配合,採取有效措施,儘量減輕事故影響,並按要求上報事故情況。
4.3 分級回響
輻射事故應急回響堅持屬地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輻射事故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1)初判發生特別重大輻射事故,省輻射事故指揮部啟動Ⅰ級應急回響,下達應急行動指令,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應急行動,同時接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指導。事發地市政府配合省輻射事故指揮部做好各項應對工作。
(2)初判發生重大輻射事故,省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Ⅱ級應急回響,下達應急行動指令,統一指揮、組織、協調應急行動,及時向省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同時接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指導。事發地市政府配合省應急指揮部做好各項應對工作。
(3)初判發生較大、一般輻射事故,分別由事發地市政府輻射事故指揮部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同時向省指揮部辦公室報告輻射事故發生的初始情況、處置情況和善後情況。省指揮部辦公室啟動應急待命狀態,及時向省政府報告事故情況,同時根據當地政府的需求和事態發展情況,採取必要行動和措施,協調相關工作組赴現場支援。
各應急成員單位及應急工作機構接到省指揮部辦公室的應急通知後,按要求迅速到崗,在規定的時間內趕到指定地點,按工作職責迅速開展應急行動。
應急啟動後,應急指揮部可視事故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4 應急監測
根據輻射事故類別,制定監測方案。確定污染範圍,提供監測數據,為輻射事故應急決策提供依據。較大輻射事故和一般輻射事故由事發地市政府負責處理,必要時可向省生態環境廳申請支援。
4.5 外部支援
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時,如有必要可向國家救援體系尋求支援,外部救援力量作為各專業組的後續投入力量參與應急工作,主要包括專家隊伍、專業技術隊伍、特殊裝備等。
4.6 安全防護
應急期間,事發地市政府在省輻射事故指揮部指導、協調下開展公眾的安全防護工作。
(1)根據輻射事故的性質與特點,向本級政府提出公眾安全防護措施;
(2)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提出污染控制建議,確定公眾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民眾安全疏散撤離;
(3)必要時將易失控放射源暫時收貯。
4.7 通信聯絡
各市政府應按照本預案中組建省指揮部辦公室的方式組建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應急期間的通信聯絡,保證通信渠道暢通。主要包括與上級指揮部辦公室、本級各成員單位的聯絡,與本級應急指揮部的聯絡,與輻射事故單位的聯絡等。制定本轄區應急回響人員通訊錄,並確保應急回響的有效性。
4.8 事故通報及信息發布
4.8.1 事故通報
(1)事故發生地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在應急回響的同時,應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其他省、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通報情況;
(2)非事發地市輻射事故應急機構接到輻射事故通報,應視情況及時通知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採取必要的應對措施,並向本級政府報告。
4.8.2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通過省級和事發地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者有關政府網站發布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一般輻射事故與較大輻射事故信息發布工作,由事發地市政府負責;特別重大、重大輻射事故信息發布工作由省輻射事故指揮部負責。
5 應急終止 5.1 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接到事發地市政府應急狀態終止的報告;
(2)確認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或可控,輻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2 應急終止程式
滿足應急狀態終止條件,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特別重大由省指揮部辦公室依據應急處置情況提出應急回響終止建議,報省輻射事故指揮部批准後,受權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重大輻射事故由省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宣布應急回響終止,同時上報省政府。
較大、一般輻射事故分別由事發地市政府應急指揮部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宣布應急回響終止,同時上報省指揮部辦公室。
6 後續行動 6.1 應急狀態終止後的行動
(1)評價事故造成的影響,指導有關部門和事故責任單位查出原因,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2)評價應急期間所採取的行動是否科學合理;
(3)根據實踐經驗,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及相關實施程式;
(4)對造成環境污染的輻射事故,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要組織後期輻射環境監測,監督去污計畫、放射性廢物處置計畫的實施,衛生健康委部門組織對當地相關人群健康狀況跟蹤調查,開展健康評估。
(5)事故單位負責輻射事故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實施去污、放射性物質處置等工作,無法找到責任單位或責任單位無法進行處置,由屬地政府負責完成去污、放射性物質處置等工作。
6.2 善後處置
事發地市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
6.3 總結報告
各輻射事故應急工作組應在2周內向相應的指揮部辦公室提交本組的總結報告,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匯總後按照相關規定上報。
7 應急保障 7.1 能力保障
7.1.1 機制保障
定期召開省輻射事故指揮部聯絡員會議;市政府成立相應輻射事故應急機構;各輻射事故應急成員單位應報送年度工作總結及下一年度工作計畫,及時做好年度演習。
7.1.2 宣傳教育
各市政府要積極組織和指導全社會開展輻射事故應急防護宣傳教育活動,努力提高企事業單位、公眾對輻射事故的安全防範意識。
7.1.3 培訓
輻射事故應急成員單位應有計畫的開展應急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點基礎設施等重要目標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應急處置、救援及監測等專門人才。
輻射事故應急成員單位開展應急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原則上每年舉辦1次。
7.1.4 應急演習
輻射事故應急成員單位按照輻射事故應急預案及相關專項預案,參與由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或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的輻射事故應急演習,提高防範和處置輻射事故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確保一旦發生輻射事故,能迅速投入應急處置。
綜合演習每5年舉行一次,專項演習應按應急回響組織類別和具體回響任務定期舉行並制定相應方案,各應急回響單位應每年組織1次專項演習。
7.2 資金保障
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縣級以上政府和輻射事故應急責任單位應根據輻射事故應急工作需要,通過自有財政經費渠道保障應急回響工作。安排專項資金,保障輻射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及應急裝備經費,確保啟動回響後事故監測、救援等工作順利開展,為突發輻射事故處置所需裝備、器材等物資提供經費。
輻射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輻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7.3 物資保障
各市政府要加強輻射事故應急醫療、監測和救援等方面的專用物資、器材、工具的儲備,建立相應的物資資料庫,並對其購置、庫存、使用、銷毀和更新等環節進行嚴格管理。
7.4 隊伍保障
輻射事故應急指揮機構各組成單位要組建處置輻射事故應急專業化、規範化、標準化隊伍,按照輻射事故的具體情況和省指揮部的要求,具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
7.5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各市政府要建立健全輻射事故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要健全公路、水路、鐵路、航空緊急運輸保障體系,負責組織提供應急回響所需的公路、水路、鐵路、航空運輸保障。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7.6 回響場所及設施、設備保障
省輻射事故指揮部在應急時啟動應急指揮中心,設在省生態環境廳,應急設施設備包括視頻會議系統、核與輻射應急平台等,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運行、維護及保障。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放射性衰變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數但質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動力堆核燃料循環範疇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嚴密包層並呈固態的放射性材料。
射線裝置,是指X射線機、加速器、中子發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裝置。
伴生放射性礦,是指含有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濃度的非鈾礦(如稀土礦和磷酸鹽礦等)。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經省政府批准發布。省輻射事故指揮部成員單位需根據本預案中的職責,制定或修訂本單位、本地區的應急預案,各地區要結合實際制定或修訂輻射事故應急預案。本預案根據需要及時進行修訂。
8.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
8.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12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遼寧省輻射事故應急預案》(遼政辦〔2016〕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