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022年9月4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4日
  • 發布單位: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件分級
  1.6 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省級組織指揮機構
  2.2 市、縣級組織指揮機構
  2.3 現場指揮機構
  2.4 指揮關係
3 監控、預警和行動
  3.1 信息監控
  3.2 預警發布及行動
  3.3 先期處置
4 應急處置
  4.1 分級回響
  4.2 信息報告和發布
  4.3 回響終止
5 後期工作
  5.1 生態環境損害評估
  5.2 事件調查
  5.3 善後處置
  5.4 應急過程評價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物資與資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6.4 技術保障
  6.5 機制保障
7 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
  7.1 宣傳教育
  7.2 培訓與演練
8 責任與獎懲9 附則  9.1 預案的管理
  9.2 預案的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進一步提高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水平,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危害,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建設生態遼寧、美麗遼寧,促進遼寧全面振興全方位振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遼寧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適用於發生在我省境內,或發生在我省境外但可能對我省造成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核與輻射事故、重污染天氣等應對工作,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堅持把人民民眾生命健康放在首位,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強化預防、預警工作,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完善應急救援保障體系。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針對不同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各級政府及部門各司其職、分級指導、分級處置。
  (3)屬地為主,先期處置。在啟動相應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前,下級事發地政府應組織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後果。
  (4)部門聯動,共同應對。建立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實行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共享,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1.5 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對應回響級別分別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1.6 預案體系
  (1)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本預案是《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下級預案,是指導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指導性檔案。
  (2)市、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市、縣(市、區)政府編制並公布,是本預案的下級預案,分別是市、縣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指導性檔案。
  (3)企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相關企業根據法律法規編制,並按照相關規定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備案。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省級組織指揮機構
  省政府根據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需要設立省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省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主任由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副主任由生態環境廳主管環境應急工作的副廳長擔任,負責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指 揮 長: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省長
  副指揮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省生態環境廳廳長
  省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協調部隊、航空、保險、鐵路、電力等部門參與應急保障和救援;組織修訂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導省內各級環境應急機構設定、隊伍建設、應急裝備和物資準備等工作;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專家和救援隊伍的建設;對公眾進行環境應急宣傳和教育;對在突發環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貢獻相關工作人員提出表彰獎勵建議;完成省政府下達的其他應急任務等。
  省委宣傳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等級,負責組織省內新聞媒體開展環境應急新聞報導,正確引導輿論,配合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布工作。
  省委網信辦:負責指導網上輿論引導和輿情監測工作。
  省政府辦公廳:負責配合做好環境應急綜合協調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災後生態恢復重建工作。
  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救援裝備、監測設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
  省公安廳:負責維護應急處置現場治安和交通秩序;協助組織民眾從危險地區安全疏散、撤離;參與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
  省民政廳:負責指導做好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臨時救助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保障省級環境應急能力建設經費,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對中按規定應由省級財政承擔的應急經費保障及管理工作。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指導做好對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傷亡人員進行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支付工作;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對在突發環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貢獻相關工作人員按照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地質災害和災情預警信息通報工作,參與土壤污染事故調查、應急處置和基本農田損害評估、土地資源生態修復工作。
  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組織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確定危害範圍和程度;根據省政府和生態環境部授權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和監督污染物收集、清理與安全處置,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生態修複方案等;收集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指導城市飲用水緊急供水方案的制定並協調實施。
  省交通運輸廳:配合協調省管內河通航水域有關船舶突發環境應急處置;協調公路、水路部門為處置本預案規定的環境事件提供運輸或機具設備支持。
  省水利廳:負責組織協調並監督實施重要江河湖庫及跨市、跨流域環境應急水量調度;配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通報相關水文信息;配合制定受污染水體疏導或截流方案。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農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損害程度評估確定、農業生態修復;指導事發地政府開展國家重點保護農業野生植物物種資源破壞、農業外來生物入侵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
  省商務廳:負責協調組織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
  省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協調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緊急醫學救援工作,並及時為相關衛生健康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緊急醫學救援提供指導和支持;開展職責範圍內食品、飲用水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環境監測數據,提供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
  省應急廳:負責指導事發地政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中受災民眾生活的臨時救助;配合做好應急物資的緊急調度和應急救援等工作。
  省政府外辦:負責協調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涉外事務。
  省市場監管局:負責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期間供應的食品、藥品等安全監督檢查,打擊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等擾亂市場秩序行為。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電信運營企業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訊保障工作。
  省消防救援總隊:根據應急指揮部要求,開展綜合應急救援工作。
  省廣電局:負責協助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安全教育和輿論引導;配合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省地震局:負責地震監測和震情預測工作,及時提供震情信息。
  省氣象局:負責提供有關氣象監測預報信息;必要時在突發環境事件區域加密監測,提供現場氣象預報信息,並根據天氣形勢演變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省林草局:負責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對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影響的監測,指導開展森林、草原、沼澤濕地、沙化土地的生態修復。
  遼寧海事局:配合做好海洋污染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
  2.2 市、縣級組織指揮機構
  市、縣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等應對工作,可參照省指揮部設立本轄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2.3 現場指揮機構
  在發生一般和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分別由縣級和市級政府負責成立環境應急現場指揮機構。
  在發生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省指揮部即為環境應急現場指揮機構,下設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1)綜合協調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政府辦公廳等部門和事發地市級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總體協調、工作指導、督辦核查、溝通銜接、工作保障、會議安排、材料起草、信息匯總報送等工作。
  (2)應急監測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林草局、遼寧海事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市級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對可能受影響區域內的空氣品質、敏感水體(如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等進行快速監測,提出初步應對建議;組織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的調查;根據現場情況或污染預測結果,明確應急監測方案;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及數據匯總分析,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3)污染處置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省林草局、遼寧海事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市級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現場調查,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技術研判和事態分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措施;組織採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斷污染源,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現場處置人員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落實相關企業停、限產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應急避災場所;協調部隊、武警有關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和處置。
  (4)醫學救援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市場監管局、省消防救援總隊等部門和事發地市級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飲用水的生產與飲用,防範因飲用受污染飲用水造成群體中毒等。
  (5)應急保障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應急廳、省消防救援總隊、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林草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市級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負責調配救援隊伍和裝備並實施救援;組織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做好受影響區域民眾臨時轉移安置工作;做好應急通訊保障工作。
  (6)新聞宣傳組。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委網信辦、省生態環境廳、省政府外辦、省廣電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市級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調查結果等權威信息發布;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網際網路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加強科普宣傳,普及科學防控知識,提升公眾防範和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7)社會維穩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市級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組織專業力量穩妥處置;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8)調查評估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廳、省地震局、省氣象局、省林草局、遼寧海事局等部門和事發地及受影響地市級政府參加。
  主要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污染損害調查,委託開展評估、核實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對特大、重大生態環境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對應急處置過程、有關人員的責任、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存在的問題等情況進行分析。
  (9)應急專家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相關成員單位配合,根據突發環境事件類型組建環境應急專家組。
  主要職責:負責參與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為省指揮部提供分析評估、決策諮詢和處置意見。
  各工作組設定、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2.4 指揮關係
  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Ⅳ級),由事發地縣級政府負責應對工作,事發地市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或機構辦公室應派員指導。
  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Ⅲ級),由事發地市級政府負責應對工作,省指揮部或省指揮部辦公室應派員指導。當發生超出事發地市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突發環境事件時,根據事發地市級政府的申請或者實際工作的需要,省指揮部可派出工作組,參與事發地應對工作。
  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Ⅱ級),由省指揮部負責應對工作,事發地市級政府應做好先期處置,並於省指揮部到位後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Ⅰ級),由省指揮部負責應對工作,事發地市級政府應做好先期處置,並於省指揮部到位後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省指揮部可根據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向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移交指揮權,並繼續做好應對工作。
  3 監控、預警和行動
  3.1 信息監控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和市、縣級政府相關部門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對省內(外)環境監測數據、企業安全生產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和自然災害預警等信息進行分析研判,當發現或判斷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及時向省指揮部辦公室報告。
  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應將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及時向當地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3.2 預警發布及行動
  3.2.1 預警發布
  可能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縣級政府發布藍色預警(Ⅳ級)。
  可能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事發地市級政府發布黃色預警(Ⅲ級)。
  可能發生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省政府發布橙色預警(Ⅱ級)和紅色預警(Ⅰ級)。
  涉外突發環境事件由省政府提出申請並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各級政府應規範發布預警信息,預警級別可根據事件的發展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進行升級或降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危險已經消除的,發布警報的政府應立即宣布解除預警並終止相關應急回響措施。
  3.2.2 行動
  當發布預警後,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採取以下行動:
  (1)立即啟動本級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送上一級政府;
  (3)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4)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家及專業技術人員,及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以及事件級別;
  (5)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環境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並對相關信息的報導工作進行管理;
  (6)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諮詢電話。
  視情況,還應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並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做好妥善安置的準備;
  (3)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對可能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4)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同時做好風險防範工作;
  (5)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裝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3.3 先期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要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指揮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發生次生災害和危害擴大,儘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事發地政府接到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後,要立即核實信息,快速啟動相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實施處置工作,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擴散。
  4 應急處置  4.1 分級回響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按照本預案的指揮關係分級實施應急回響。在上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接管應急指揮權之前,企業事業單位和事發地政府應履行先期處置義務。
  4.1.1 Ⅳ級應急回響
  由事發地縣級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Ⅳ級應急回響行動。
  省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Ⅳ級應急回響行動報告後,應採取以下措施。
  (1)建立與事發地市級環境應急機構的聯繫,密切關注應急處置工作。
  (2)做好向事發地派出現場工作組的準備。
  4.1.2 Ⅲ級應急回響
  由事發地市級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確定Ⅲ級應急回響行動。
  省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Ⅲ級應急回響行動報告後,應在Ⅳ級回響的基礎上,採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
  (1)派出工作組指導幫助事發地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2)做好省及周圍地市環境應急物資支援事發地的準備工作。
  4.1.3 Ⅱ級應急回響
  由省政府負責啟動Ⅱ級回響,成立省指揮部,設定相應工作組,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按規定及時報告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等情況。
  Ⅱ級回響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1)省指揮部各工作組的牽頭部門,負責召集組內成員單位趕赴事發現場,成立省環境應急現場指揮機構。
  (2)指導協調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污染源調查等工作,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應急資源,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3)向事發地市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核實有關情況,及時向生態環境部報告。
  (4)統一組織事件信息發布、輿論引導和信息通報。
  (5)根據事件處置需要,向生態環境部或相鄰省份提出應急物資、裝備和救援隊伍等支援的請求。
  省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根據職責採取以下行動:
  (1)啟動並實施本部門應急回響。
  (2)協調組織應急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需要其他應急救援力量支援時,及時向省指揮部提出請求。
  4.1.4 Ⅰ級應急回響
  由省政府啟動Ⅰ級應急回響,成立省指揮部,在Ⅱ級回響的基礎上,還應做好向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移交指揮權的準備。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企事業單位和事發地市、縣級政府應結合本地實際,調集應急救援力量,在省指揮部或國家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4.2 信息報告和發布
  4.2.1 信息報告時限和程式
  有關單位或個人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相關信息。省、市、縣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應在判斷可能發生或收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立即將有關信息通報本級生態環境部門。
  事發地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並按以下要求進行報告:
  (1)對初步認定為一般或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在4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2)對初步認定為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事發地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在2小時內向本級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同時上報生態環境部。省生態環境廳接到報告後應進行核實,並在1小時內報告省政府和生態環境部。
  當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事發地市、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重大(Ⅱ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或者跨國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應急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
  4.2.2 信息通報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各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在應急處置過程中,應及時向相關部門通報情況。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在應對突發事件時,應在搶險、救援、處置過程中採取必要措施,避免或減少突發事件對環境造成危害,已經或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及時向同級生態環境部門通報相關信息。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政府和相關部門。
  突發環境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員或境外人員,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根據需要報國務院辦公廳。
  4.2.3 信息發布
  各級政府或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等級,在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公眾統一發布,並做好後續發布工作。發布內容應準確、客觀,正確引導輿論,維護社會穩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未經核實或沒有事實依據的信息和傳言。
  對於較為複雜的事件,可分階段發布。
  涉及部隊的新聞信息,經部隊有關部門審核後發布;涉外信息發布按有關規定執行。
  4.3 回響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無再次發生或衍生環境污染事件時,由宣布啟動應急回響的政府下達應急回響終止命令。
  應急回響終止後,省指揮部應根據省政府、生態環境部的有關要求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5 後期工作  5.1 生態環境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應及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工作。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應根據《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及時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5.3 善後處置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事發地政府應及時組織實施善後工作,制定生態環境恢復工作方案,開展生態環境恢復工作,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5.4 應急過程評價
  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處置結束後,事發地政府應組織開展應急過程評價,對環境應急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眾反映等情況開展評估,形成總結報告或案例分析材料。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要注重環境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提高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水平;強化應急處置人員基礎保障,加強應急人員儲備,建立專業化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
  6.2 物資與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制定環境應急物資儲備計畫,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加強重金屬、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檢驗、鑑定和監測能力建設。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應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按照分級分擔的原則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通信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健全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負責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和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的車輛優先通行。
  6.4 技術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負責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配套工作,按照國家要求,及時完善環境應急指揮管理平台信息,為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
  6.5 機制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要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加強與相近、相鄰地區的溝通互動,健全風險防範和應急聯動機制,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7 宣傳教育、培訓與演練  7.1 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和應急救援基本知識,督促企業深入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有效預防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
  7.2 培訓與演練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人員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增強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能力;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應急預案,組織專業性或綜合性的應急演練。
  8 責任與獎懲  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對未按規定履行職責,處置措施不力,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處理;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反應迅速、措施妥當、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或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
  9 附則  9.1 預案的管理
  本預案由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並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在法律法規、應急組織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演練中發現重大問題的,應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成員單位可根據本預案制定相關保障方案或預案。
  各市、縣級政府參照本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9.2 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0日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遼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遼政辦〔2013〕6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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