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述
2014年修訂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實施的背景下,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新常態的要求,總結近年來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實踐經驗,通過反覆研究和論證完成的。
一是明確了突發環境事件的定義和預案的適用範圍,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了界定,明確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二是完善了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體制要求,明確了國家、地方的組織指揮體系架構及其相應職責,並要求地方根據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將各部門在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中的職責放在附屬檔案,通過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方式進行
闡述。
三是完善了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機制,細化了預警信息發布和預警行動措施,從預警分級、預警信息發布和預警行動和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四方面進行了系統闡述,並對信息獲取、報告、通報等提出了進一步要求。
四是完善了事件分級和分級回響機制,明確了各級回響的責任主體,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五是完善了應急回響措施,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層面的應對工作,分為環境保護部工作組、國務院工作組和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三個層級,細化了應對流程,並對具有共性的現場污染處置、應急監測等進行了系統描述,突出了環境污染處置特點。
六是調整了分級標準,從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生態環境破壞、輻射污染和社會影響幾方面對事件分級具體標準進行了統一規定,並從正文調整到附屬檔案,增加了正文的可讀性。
預案全文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國境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等有關規定執行。
1.4 工作原則
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5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組織指揮體系
2.1 國家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環境保護部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環境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態勢及影響,環境保護部或省級人民政府可報請國務院批准,或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成立國務院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成立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由國務院領導同志擔任總指揮,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國務院辦公廳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見附屬檔案2。
2.2 地方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行政區域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對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請求,或由有關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環境保護部提出請求。
地方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人民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監測和風險分析
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並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安全監管、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衛生計生、氣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由環境保護部制定。
3.2.2 預警信息發布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採取的必要的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 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網際網路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事發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接到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時,環境保護部要及時通報相關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省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部應當立即向
國務院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4)境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我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5)省級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部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2 回響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4.2.1 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4.2.2 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4.2.3 醫學救援
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2.4 應急監測
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2.5 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4.2.6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4.2.7 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2.8 國際通報和援助
如需向國際社會通報或請求國際援助時,環境保護部商
外交部、
商務部提出需要通報或請求援助的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事項內容、時機等,按照有關規定由指定機構向國際社會發出通報或呼籲信息。
4.3 國家層面應對工作
4.3.1 部門工作組應對
初判發生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環境保護部立即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當地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並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持。
4.3.2 國務院工作組應對
當需要國務院協調處置時,成立國務院工作組。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了解事件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
(2)指導地方制訂應急處置方案;
(3)根據地方請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4)對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
(5)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損害評估工作。
4.3.3 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應對
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成立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3)研究決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4)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5)視情向國際通報,必要時與相關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領導人通電話;
(6)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4.4 回響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回響的人民政府終止應急回響。
後期工作
5.1 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辦法由環境保護部制定。
5.2 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5.3 善後處置
事發地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國家環境應急監測隊伍、公安消防部隊、大型國有骨幹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相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任務。發揮國家環境應急專家組作用,為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
6.2 物資與資金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4 技術保障
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依託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
附則
7.1 預案管理
預案實施後,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7.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2.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
附屬檔案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 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 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附屬檔案2
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組職責
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主要由環境保護部、中央宣傳部(國務院新聞辦)、中央網信辦、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安全監管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林業局、氣象局、海洋局、測繪地信局、鐵路局、民航局、總參作戰部、總後基建營房部、武警總部、中國鐵路總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組成,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增加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
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一、污染處置組。由環境保護部牽頭,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安全監管總局、林業局、海洋局、總參作戰部、武警總部等參加。
主要職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式;組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採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協調軍隊、武警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二、應急監測組。由環境保護部牽頭,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農業部、氣象局、海洋局、總參作戰部、總後基建營房部等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協調軍隊力量參與應急監測。
三、醫學救援組。由衛生計生委牽頭,環境保護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四、應急保障組。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測繪地信局、鐵路局、民航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開展應急測繪。
五、新聞宣傳組。由中央宣傳部(國務院新聞辦)牽頭,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導;收集分析國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網際網路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六、社會穩定組。由公安部牽頭,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等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七、涉外事務組。由外交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商務部、海洋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需要向有關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通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協調處理對外交涉、污染檢測、危害防控、索賠等事宜,必要時申請、接受國際援助。
工作組設定、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
政策解讀
新《預案》完善了事件分級和分級回響機制,明確了各級回響的責任主體,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市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新《預案》完善了應急回響措施,進一步明確了國家層面的應對工作,分為環境保護部工作組、國務院工作組和國家環境應急指揮部三個層級,細化了應對流程,並對具有共性的現場污染處置、應急監測等進行了系統描述,突出了環境污染處置特點。
新《預案》還完善了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機制,細化了預警信息發布和預警行動措施。預警信息發布後,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做好分析研判、防範處置、應急準備和輿論引導。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新《預案》還完善了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體制要求,明確了國家、地方的組織指揮體系架構及其相應職責,並要求地方根據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