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
《河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2020年12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河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冀政辦字〔2020〕223號)同時廢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檔案全文
河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完善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河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或發生在我省行政區域外但可能對我省生態環境造成重大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應對措施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其他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四)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積極做好事前預防,完善體系建設,強化環境隱患排查和預報預警工作。
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組織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各市、縣政府和雄安新區管委會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回響級別,組織相關部門開展應急工作。
堅持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各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政府職能部門相互配合、聯動應對。上級生態環境部門發揮指導督促作用,相鄰行政區域政府及有關部門相互支援。
堅持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充分發揮各部門人才、技術、設備物資優勢,加強應急演練,積極強化生態環境應急隊伍建設,不斷完善環境應急管理技術支撐體系,科學有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避免在應對過程中造成二次污染。
資源共享、保障有力。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加強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做好維護和更新,共享應急物資信息庫,保障各類應急救援物資在事件處置過程中及時、高效發揮支援作用。
(五)事件分級。按照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1)
二、組織指揮體系
(一)省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省生態環境廳在省政府領導下,負責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和環境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的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對需要國家層面協調處置的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由省政府向國務院提出請求,或由省生態環境廳向生態環境部提出請求。
1.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是處置本省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組織指揮機構。指揮長由分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省長擔任,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副指揮長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生態環境廳廳長擔任,負責協助指揮長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主任由省生態環境廳廳長兼任。主要職責是:按照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要求,負責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有關協調聯絡和工作信息報告;負責日常環境應急管理有關工作。
省有關部門為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並組成相應工作組開展有關工作。
2.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工作組及職責。
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由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生態環境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自然資源廳、省林業和草原局、省信訪局、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廣播電視局、省應急管理廳、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礦局、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鐵路辦事處、河北海事局、河北機場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省軍區、武警河北總隊等部門和單位組成。具體組成和職責分工如下:
(1)污染處置組。
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自然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林業和草原局、河北海事局、省地礦局、省軍區、武警河北總隊等參加。
主要職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的地點及影響範圍,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確定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式;組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採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方式和途徑,疏散受威脅人員轉移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協調軍隊、武警等有關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2)應急監測組。
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水利廳、省農業農村廳、省氣象局、省地礦局、省軍區、武警河北總隊等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及事發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協調軍隊、武警及消防等力量參與應急監測。
(3)醫學救援組。
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市場監管局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用於生產、加工和銷售環節,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4)應急保障組。
由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應急管理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地礦局、中國鐵路北京局集團有限公司石家莊鐵路辦事處、河北機場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等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做好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開展應急測繪,及時獲取突發環境事件的地點、影響範圍和周邊地理、地形情況。
(5)新聞宣傳組。
由省委宣傳部牽頭,省生態環境廳、省委網信辦、省廣播電視局、省通信管理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導;收集分析省內外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電信和網際網路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通過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關知識普及;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6)社會穩定組。
由省公安廳牽頭,省司法廳、省信訪局、省應急管理廳、省民政廳、省生態環境廳、省商務廳、省委網信辦、省市場監管局、省軍區、武警河北總隊等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區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工作組設定、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適當調整。
(二)地方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各市、縣政府和雄安新區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省內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有關行政區域政府共同負責,或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政府負責。
發生超出事發地政府處置能力的突發環境事件時,根據事發地政府的申請或實際工作需要,由上一級政府突發環境事件組織指揮機構派出工作組,參與事發地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三)現場指揮機構。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確定。
三、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一)監測和風險分析。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海事、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情況時,立即報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二)預警。
1.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照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相關標準執行。
2.預警信息發布。
各級生態環境、水利、林業和草原等部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本級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本級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網際網路、手機簡訊、微信公眾號、微博、當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區域。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方政府可視情決定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上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方的下級生態環境部門。
3.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當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2)防範處置。迅速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件苗頭。在涉險區域設定注意事項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和減輕危害的常識、需採取的必要健康防護措施。
(3)應急準備。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政府或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應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三)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生態環境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及時通報同級生態環境部門。生態環境部門通過網際網路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情況。
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按照國家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上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同級政府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有關部門。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應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生態環境部門。地方各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
接到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跨縣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時,市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通報相關縣級生態環境部門;接到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跨市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時,省生態環境廳要及時通報相關市級生態環境部門;接到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跨省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時,省生態環境廳要及時通報相關省級生態環境部門,並向生態環境部報告。
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省政府接到省生態環境廳或下級政府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1.初判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省內突發環境事件;
4.境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省內突發環境事件;
5.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四、應急回響
(一)回響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省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市級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由事發地縣(市、區)政府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區域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二)回響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各有關地方政府、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1.現場污染處置。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事發地政府應組織制定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落實“南陽實踐”經驗,藉助環境應急空間與設施,通過擋水、排水、引水、防滲漏等方式控制污染,防止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採取以上措施時,應當依法審慎,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並宣講好有關徵用政策、配合義務、補償標準和程式等規定,避免引起群體性事件,防止發生次生或衍生危害。
2.轉移安置人員。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醫療條件。
3.醫學救援。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4.應急監測。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市場監管和調控。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區域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用於生產、加工和銷售環節,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網際網路、微信公眾號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7.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受影響區域社會治安管理,依法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區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8.國際通報和援助。需向國際社會通報或請求國際援助時,按照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有關程式執行。
(三)省級層面應對工作。
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省生態環境廳立即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當地政府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並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應急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持。
初判發生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
2.了解事件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
3.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指導地方制定應急處置方案,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4.根據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請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為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
5.對跨市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
6.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7.視情按有關規定和程式申請國務院委派有關機構向國際社會通報或請求國際援助;
8.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及損害評估工作;
9.研究決定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四)回響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回響的政府終止應急回響。
五、後期工作
(一)損害評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回響終止後,事發地政府要及時根據生態環境部制定的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辦法,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二)事件調查。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牽頭,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及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三)善後處置。事發地政府要及時組織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生態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六、應急保障
(一)隊伍保障。縣級以上政府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提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能力,構建“專常兼備、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建立專業化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各級環境應急監測隊伍、應急消防隊伍、大型國有骨幹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及其他有關方面應急救援隊伍等力量,要積極參加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發揮環境應急專家組作用,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定、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省、市、縣政府要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環境安全知識培訓和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強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管理,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回響及應急處置能力。
(二)物資與資金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物資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和供給。發展改革、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環境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財政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預警建設、物資準備、應急演練、應急培訓、現場處置、系統平台建設等資金保障。
生態環境部門強化應急監測裝備體系建設,基層生態環境部門要認真分析、總結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原因、類型以及污染因子種類,有針對性地購置應急監測設備、防護設備、應急通信設備等,重點加強攜帶型應急監測儀器配備,快速確定污染範圍和濃度分布,第一時間提供數據支持,並做好對當地環境應急物資儲備信息的動態管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縣級以上政府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先期資金保障。
(三)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各級政府、省通信管理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四)技術保障。支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依託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數位化和智慧型化。加強應急專家信息庫的建設,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後恢復與重建提供技術支撐,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五)應急工程保障。生態環境部門牽頭,水利、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加強配合,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空間與設施調查,按照“以空間換時間”原則預設“臨時應急池”或築壩位置,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贏得主動。
(六)應急資源管理。建立環境應急通信網路及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保障應急處置和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規劃建設省應急物資儲備庫和信息庫,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各地應急物資儲備庫建設。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在突發環境應急物資生產和儲備方面的作用,實現社會儲備與專業儲備的有機結合。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資源儲備制度,在對現有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資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礎上,統籌規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料、裝備、通信器材等物資,以及運輸能力、通信能力、生產能力和有關技術等信息儲備。加強對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資源管理基礎資料庫建設和對有關技術資料、歷史資料等的收集管理,實現資源共享。
(七)機制保障。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範需要,加強與相近、相鄰區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互動,健全風險防範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多部門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七、附則
(一)預案管理。省生態環境廳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本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與修訂。各市、縣政府和雄安新區管委會要在做好區域內環境風險評估和環境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結合本區域實際制定或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各市、縣政府和雄安新區管委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在制定或修訂完成後15日內向省生態環境廳備案。
(二)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2.省級應急組織體系圖
附屬檔案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五)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六)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七)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五)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六)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七)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五)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六)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患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七)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一)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二)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三)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四)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五)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後果的;
(六)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若《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規定的事件分級發生調整,本預案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