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對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見附屬檔案1)疫情等公共衛生事件,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河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石家莊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由衛生健康部門組織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1.4 事件分級
按照緊急程度、影響範圍和嚴重程度,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Ⅰ級)、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Ⅱ級)、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Ⅳ級)四級(分級標準見附屬檔案2)。
1.5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輕事件造成的傷害。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市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合作、協同應對。各縣(市、區)政府按照分級回響、屬地管理的要求,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
科學處置,依法應對。有效利用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應急處置隊伍的作用,依法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監管、風險監測和評估,落實防範措施,強化宣教培訓,提高公眾防範和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2 組織機構及職責
2.1 市指揮部
根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發展態勢和影響,預判可能或已經達到較大以上事件標準需市政府處置的,由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向市政府提出啟動Ⅲ級回響建議,經市政府批准後,成立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市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重大防控措施,按程式決定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或其指定的部門或單位負責同志擔任,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為成員。
2.2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報告;組織開展較大及以上食品生產加工、銷售和餐飲環節及食品相關產品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負責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協調、監督、指導及責任調查工作,並提出處理建議;負責指導一般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依照法律法規及我市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相關預案,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最大限度減輕社會危害;負責組織開展食用農產品相關檢測和風險分析預警。
市城管局:負責依法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協助做好相關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組織協調新聞媒體配合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宣傳報導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市委網信辦(市網信辦):負責協調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網上輿論引導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開展網路謠言治理。
市教育局:負責督促指導學校、幼稚園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幼稚園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助乳品、轉基因食品、酒類和食鹽等特定食品工業中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協助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備、裝備及物資的保障供給。
市民宗局:負責協助有關監管部門對涉及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調查處置。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涉嫌食品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維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現場和醫療救治機構的治安秩序、交通秩序;參與事件調查工作;對發布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虛假信息、造謠滋事的單位或個人依法打擊處理。
市民政局:負責做好因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影響基本生活的困難民眾的救助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養老、救助、兒童等福利機構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
市司法局:負責依法為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損害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組織
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相關突發事件民事糾紛的調解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所需資金的支持保障和監管。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環境污染事件調查處置工作,指導地方人民政府開展環境污染處置;依法對造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加強對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風險防控教育,協助做好建築工地食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調查處置。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助提供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道路交通運力保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市屬高速公路服務區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
市商務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組織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調配供應;協助食品銷售、餐飲服務及進出口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置。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相關的醫療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和現場衛生處理。
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遊景區、旅遊星級飯店等涉及旅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
市發改委: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環節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發生的糧食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置,對可能導致糧食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糧食進行檢驗確認;會同相關部門依法處置確認的受污染糧食。
市林業局:負責食用林產品(除水果之外部分)生產環節、森林食品種植環節、野生動物人工繁殖、人工飼養環節質量安全突發事件中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並依法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或者減輕社會危害;負責組織開展相關產品的檢測和風險評估,提出相關評估結論。
鹿泉海關:負責進出口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和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向有關部門通報造成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食品的進出口情況;並依法採取扣留、退運或移交相關部門等必要的措施,防止和減輕社會危害。
石家莊市通信發展管理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通訊保障工作。
各成員單位在市指揮部統一領導下,按各自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調查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根據調查應急處置工作實際需要,視情況增加成員單位。事件涉及國外、港澳台時,增加市委台辦、市外辦等部門為成員單位。
2.3 工作組
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指揮部視情況成立若干工作組,各工作組在市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並隨時向市指揮部報告工作進展情況(具體分組及職責見附屬檔案3)。
2.4 市指揮部辦公室
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綜合協調市指揮部內部日常事務、指揮部各類會議的組織和重要工作督辦、工作協調和檢查落實、應急處置和日常調度;負責收集、整理、編寫、上報工作動態和信息;建立健全會商、信息報告和督查等制度,組織協調市指揮部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5 應急處置技術支持機構
食品檢驗檢測、疾病預防控制、農畜水產品檢驗檢測以及各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技術支持機構,在市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下開展應急檢驗檢測相關工作。
3 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預警
3.1.1 監測體系
市市場監管、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建立協調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和信息通報機制,構建部門間信息溝通渠道,強化食品安全信息的綜合利用,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3.1.2 風險監測
市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監督抽檢結果,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研判,對可能存在較高安全風險的食品,按照有關規定公布或通報相關信息。
3.1.3 預警通報
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教育、公安、海關等有關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或者接到有關
食品安全事件的舉報,應當立即通報同級市場監管部門,並按職責依法採取有效控制措施。應當通報的情形和內容包括:
(1)發現對公眾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食品;
(2)出現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事件;
(5)其他經研判認定涉及食品安全的重要敏感信息。
當可能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因素已經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應適時終止和解除相關控制措施。
3.1.4 風險預警
3.1.4.1 預警分級。對可以預警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預警,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照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標準執行。
3.1.4.2 預警信息發布。市、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研判可能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布建議,同時通報同級相關部門(單位)。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單位)要及時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和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等渠道,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上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下一級市場監管部門。
3.1.4.3 預警行動。
(1)分析研判。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組織有關部門(單位)、機構和專家學者、技術人員,加強對苗頭性、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熱點敏感食品安全輿情的收集、核查、匯總和分析研判,及時組織開展跟蹤監測工作,預估事件發展趨勢、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經分析評估與初步調查核實,符合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級回響標準的,按本預案處置。
(2)防範措施。迅速採取有效防範措施,防止事件進一步蔓延擴大。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加強食品安全應急科普方面宣傳,告知公眾、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單位或個人)停止食用、使用不安全食品。
(3)應急準備。通知應急隊伍和負有相關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所需物資、裝備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4)輿論引導。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組織專家解讀,並對存在的風險和危害加以解釋、說明,加強相關輿情跟蹤監測,主動回應社會公眾關切的問題,及時澄清謠言。
3.1.4.4 預警解除。發布預警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發展和採取措施的效果等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者宣布解除預警。當研判可能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因素已經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時,應當適時終止相關預警行動。
3.2 信息報告
3.2.1 事件信息
(1)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單位與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含小作坊、小攤點、小餐飲經營者和集體用餐組織者、提供者)報告的信息;
(2)醫療機構報告的信息;
(3)各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5)經核實的民眾舉報信息;
(6)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導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信息;
(7)國家有關部委和其他省(區、市)、市通報的重要信息。
3.2.2 報告單位或個人
(1)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檢驗檢測機構等;
(2)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儲存、運輸、銷售、餐飲服務單位或個人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
(3)各級食品安全委員會有關成員單位;
(4)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發現)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
報告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早發現、早報告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履行報告義務。
3.2.3 報告內容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初報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內容主要包括: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當前狀況、危害範圍和程度(涉及人數、傷害人數和死亡人數)、先期處置措施、現場相關情況(如:救援工作是否存在困難,傷害人員是否有老人、兒童、涉外及涉港澳台人員等)、報告單位、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信息。續報內容主要包括:事件進展趨勢、後續應對措施、調查情況等信息;根據事件應對進展可進行多次續報,在處置過程中取得重大進展或可確定關鍵性信息時,應隨時報告。終報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調查處理過程、事件性質、事件責任認定、追溯或處置結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評價等。
3.2.4 報告程式和時限
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單位和接收病人進行治療單位應在事發後立即向事發地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接報的市場監管部門要儘快掌握情況,按照信息報送時限規定向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並通報同級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
一般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在接報後2小時內書面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接報後2小時內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
較大級別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在接報後1小時內書面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接報後1小時內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
重大及特別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應在接報後20分鐘內電話報告、30分鐘內書面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接報20分鐘內分別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電話報告,30分鐘內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書面報告;後續進展情況應每天至少報告1次。
4 應急處置
4.1 先期處置
接到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報告後,事發地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開展先期處置,進行調查核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擴大蔓延。
積極開展醫療救援。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救援,積極救治因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保護現場並提取證據。各有關部門應依法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加強事發現場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員;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並立即進行檢驗檢測;對確認屬於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或者停止經營,防止危害蔓延擴大;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關產品,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依法封存涉事相關場所以及用於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待有關調查工作結束後,責令徹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構成犯罪的,立即移交公安機關。
調查事件原因。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事件有關因素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有關部門應予以協助,在對相關樣本採集完成後,及時組織對現場進行衛生處理。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完成流行病學調查後,應在2日內向同級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部門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
事件評估。事發地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及時組織開展事件評估,判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級別,並確定應採取的應急措施。評估內容主要包括:涉事產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範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後果及嚴重程度;事件的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事件發展蔓延趨勢等。有關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和資料。經初步評估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且需要啟動應急回響的,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按規定向本級政府提出回響建議。
事件轉辦調整。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事件開展評估,經評估判斷為其他安全事件的,應立即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將事件信息通告相關負責部門或單位,並移交有關證據和封存的物品等。調整轉辦過程中,不得中斷有關處置工作。
4.2 分級回響
根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回響分為I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回響標準見附屬檔案2)。發生I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分別由國務院、省級、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回響措施:
採取必要措施減輕事件危害,控制事態蔓延。在先期處置工作的基礎上,根據事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進一步做好醫學救援、現場處置、流行病學調查等工作。
應急檢驗檢測。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支撐機構應對引發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相關物品及時進行應急檢驗檢測,專家組對檢測數據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提交科學的檢驗檢測報告,為制定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方案等提供技術支撐;檢驗後確認沒有安全問題的應當予以解封。
事件調查。按照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開展事件調查工作。事件調查應準確查清事件性質和原因,分析評估事件風險和發展趨勢,認定事件責任,研究提出應急防範措施和整改意見建議,並提交調查報告。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召開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維護社會穩定。加強事件發生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哄抬物價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救助患者的醫療機構、涉事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損害引起的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研判事件發展態勢。適時組織相關專家和相關人員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進行專家會商研判,預測事件發展趨勢。必要時向突發事件涉及和可能涉及的地方政府通報有關信息;突發事件可能涉及國(境)外的,應及時指導有關涉外部門做好通報、協調等相關工作;對需要省和國家支持或其他省(區、市)配合的事項,及時向省、國家部委和其他省(區、市)尋求支持與配合。
4.2.1 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
發生一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啟動應急回響,並成立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協調指揮事件處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市有關部門視情派出工作組督促指導事發地開展事件調查、應急檢驗檢測、產品召回、應急協作等工作,並根據需要協調有關方面提供應急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持。
未達到一般級別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由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調查處置工作。
4.2.2 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
發生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由市人民政府啟動應急回響,並成立市指揮部,統一協調指揮事件處置;市指揮部根據市政府決策部署和事件應對工作需要,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1)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
(2)根據需要赴事發地,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地,協調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3)研究決定縣(市、區)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的請求事項;
(4)開展輿情監測,統一組織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5)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危害程度、風險隱患及管理責任,提出行政和法律責任追究意見。
4.2.3 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
在收到省級啟動重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回響後,按照省指揮部的要求,在市指揮部的領導下,落實各項應急措施,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4.2.4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處置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專家和有關人員對事態進行評估研判,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避免應急回響過度或不足,直至回響終止。
4.2.4.1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當事件進一步加重,影響或危害擴大並有蔓延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回響級別。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市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可相應提高回響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事件危害或不良影響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響已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回響級別。
(3)回響終止。當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得到控制,並符合以下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回響的,應當及時終止回響: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並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件隱患消除;
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響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繼續按預案進行應急處置的。
4.2.4.2 回響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式。較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由市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分析評估和論證。
(1)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調整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報市指揮部批准後實施。應急回響級別調整後,事件相關縣(市、區)政府應當按照調整後級別採取相應措施。
(2)評估認為符合回響終止條件時,市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終止回響的建議,報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市直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下級政府有關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回響級別調整和終止的分析論證提供技術支持與指導。
5 後期工作
5.1 善後處置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善後處置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及
交通運輸工具補償;應急及醫療機構墊付費用、事件受害者後續治療費用的支付以及產品抽樣及檢驗費用的撥付;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涉及外市的有關善後工作等。
事發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儘快妥善安置、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消除事件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恢復發展。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處置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處理。損害賠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5.2 事件總結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市指揮部辦公室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件原因和影響因素,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件的防範和處置建議,完成總結評估報告。
5.3 有關獎懲
獎勵,對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責任追究,事發單位以及相關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和個人,在事件發生後未及時進行處置、報告的,或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對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有關食品安全工作決策部署不力、履行職責不力,或者阻礙干涉監管部門履行職責,導致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和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對監管工作中失職失責、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等,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參與、包庇、放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弄虛作假、干擾責任調查,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依法從重追究法律責任。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各級市場監管及相關部門要加強應急處置專業隊伍建設,規範應急隊伍管理,落實專(兼)職人員,加快應急裝備、設備配備,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培訓、演練,提高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快速回響、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組建應急專家隊伍,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應急檢驗檢測、危害評估和調查處理等工作提供決策建議。
6.2 信息保障
利用國家、省市場監管等部門建立的食品安全信息網路體系和應急平台系統,運用大數據和文本挖掘技術,對食品安全抽檢監測、
投訴舉報、輿情監測、事件報告與通報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採集、監控和分析。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設立信息報告和舉報電話,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和志願者的作用,暢通信息報告渠道,確保突發事件相關信息的收集與報告及時。
6.3 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建立功能完善、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體系,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
6.4 技術保障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市直有關部門加強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監測、預警、預防、應急檢驗檢測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發,促進市內外交流合作,為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6.5 物資與經費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單位)要全力保障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的儲備與調用;使用儲備物資後須及時補充;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產品應急抽樣與檢驗工作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應急資金足額並及時到位。
6.6 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調用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應急處置後,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6.7 教育培訓保障
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人員、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單位或個人)及廣大消費者開展食品安全應急知識宣傳、教育與培訓,促進監管人員掌握食品安全應急相關工作技能,增強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單位或個人)的應急責任意識,提高消費者的風險意識和防範能力。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食品:指各種供人食用或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品,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突發事件,同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
食物中毒。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當有關食品安全突發事件處置的法律、法規、上位預案發生變化,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時,市場監管部門應及時組織預案修訂,報同級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預案管理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各級預案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分級應當與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保持一致。
7.3 預案演練
按照有關規定要求,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演練,以檢驗和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能力,並通過對演練的總結評估,完善應急預案。
7.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印發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高新區、循環化工園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
《石家莊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認真組織實施。2017年9月26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石家莊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試行)的通知》(石政辦發〔2017〕50號)同時廢止。
石家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1日
解讀
一、起草背景
2018年新一輪機構改革後,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設定發生了變化,職能發生了調整,2017年9月26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的《石家莊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2017版《市預案》)已不能適應當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2019年12月,省政府辦公廳修訂並印發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省預案》);2020年2月12日,省市場監管局印發《關於做好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修訂與培訓演練工作的通知》,對預案的修訂提出了要求。為此,我市對原有預案進行修訂,勢在必行。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有關要求,參照《河北省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健全完善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運行機制,有效防範和應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突發事件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為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河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北省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石家莊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在此基礎上起草修訂了《石家莊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起草過程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自2019年12月啟動《石家莊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修訂起草工作,2020年1月,組織梳理相關政策和資料,展開針對性調研和專家座談並開始起草工作。2020年3月,形成《石家莊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徵求意見稿),此預案分3次徵求了22個相關市直部門、23個縣(市、區)政府,共收集到25條建議和意見。對徵集到的建議和意見逐一進行認真研究、分析,進行修改完善。同時,還報請市司法局進行了合法性審核。
三、修訂前後的主要變化
一是在遵循《省預案》基礎上進行細化量化。主要內容框架基本遵循《省預案》,特別是在涉及報告的時限和報告的內容方面,與省預案保持一致,以確保在上級規定的時間內上報有關的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信息。
二是對應調整細化了各職能部門的職責。省級與我市的政府部門設定不同,其相關職責也不盡一致,對此,我們緊密結合我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職責,對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指揮部成員單位的構成和職責進行了必要的調整。如將省住建廳有關職責,細化為市住建局負責工地食堂、市城管局負責餐廚廢棄處置企業管理等。
三是重點強化食品安全突發事件風險預警。結合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這一公共衛生突發事件的客觀實際,在省級預案的基礎上,保留了2017版《市預案》中有關風險預警的相關內容,包括預警分級、預警信息發布、預警行動、預警解除等,目的是在出現事件苗頭時及時規範發布相關的預警信息。
四是進一步增強預案的可操作性。經過多方學習論證,針對處置流程專門繪製了《食品安全事件應急回響處置流程圖》,詳細標明了各級各部門處置程式及流程,便於各級各部門更直觀進行處置工作。同時,為了使事故報告更加嚴謹規範,編制了《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接報登記表》,真正做到了“流程規範化,接報制度化”。
四、主要內容
預案分七部分,共25條。
第一部分“總則”共5條,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適用範圍、事件分級和工作原則。
第二部分“組織機構及職責”共5條,包括市指揮部、市指揮部成員單位、工作組、市指揮部辦公室、應急處置技術支持機構。
第三部分“預警與報告”共2條,主要是規定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預警中體系建設、風險監測、預警通報、風險預警等工作事項,明確了信息來源、報告主體、報告內容、報告程式時限等信息報告的要求。
第四部分“應急處置”共2條,主要是明確先期處置工作事項,包括醫療救治、保護現場、保存證據、調查原因、初步評估、事件轉辦調整等方面。對分級回響、級別調整和回響終止等規則進行了明確。
第五部分“後期工作”共3條,包括後期處置、事件總結和有關獎懲。
第六部分“保障措施”共4條,包括人員、技術、物資、經費、醫療和社會動員等方面的保障要求。
第七部分“附則”共4條,包括名詞術語、預案管理更新、預案演練和預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