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高邑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高邑縣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邑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7年8月18日
  • 發布部門: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辦法全文,

發布時間

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高邑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高邑縣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8月18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發布渠道,向社會提供及時、客觀、權威的預警信息,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河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石家莊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規章,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發布預警信息,應當遵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或者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社會安全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實行。
第四條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Ⅰ級為最高級別。預警信息的分級標準按照《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各類突發事件單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預警信息內容應當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渠道等。
第二章 預警信息發布的許可權與審批
第六條 預警信息由縣級以上政府或經縣級以上政府授權的部門或單位在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的區域內發布。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即將發生或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發布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發布相應級別的警報,並根據情況變化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事實證明突發事件不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的縣級以上政府或其授權發布的部門或單位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
第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部門或單位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有關應急管理規定的要求, 制定預警信息發布審批流程。
第八條 預警信息發布前要進行嚴格審查。有關部門或單位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進行研判並形成預警信息,必要時要召集有關專家進行會商。對預警信息的審核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洪澇、乾旱、地質災害、農林有害生物、森林火險、氣象災害、交通事故、火災、煤礦事故、環境污染及其他一般性的預警信息,經部門或單位領導審簽後按規定直接發布,同時報本級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政府應急辦)備案; (二) 地震及其他重大自然災害、危險化學品事故、突發傳染病疫情、食品安全事故、動物疫情等對社會影響大、易引起公眾恐慌的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由主管部門或單位領導審簽後報本級政府應急辦審核經本級政府批准後發布;(三)影響特別重大的突發事件(指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或者社會秩序構成嚴重威脅的事件)預警信息由主管部門或單位領導審簽後報縣政府審核,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四) 對於特別緊急的突發事件,經縣政府領導批准後,減少審批環節,建立快速發布的“綠色通道”,第一時間無償向社會公眾發布。
第九條 預警信息發布實行審簽制,Ⅰ級、Ⅱ級由本級政府主要領導或預警信息發布部門或單位的主要領導或被授權的領導簽發,Ⅲ級、Ⅳ級由本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預警信息發布部門或單位的分管領導簽發。預警信息發布部門或單位具有審簽許可權的人員和聯繫人員名單應報本級政府應急辦和預警信息發布中心(以下簡稱發布中心)備案,遇有人員變動的,應及時更改。
第三章 預警信息的發布
第十條 經審核通過的預警信息統一由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發布中心設在各級氣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預警信息的發布工作。縣級以上政府應急辦負責本行政區域預警信息的審核和發布管理工作。未經授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不得編造和傳播虛假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預警信息發布部門或單位通過登錄本級預警發布系統,錄入要發布的預警信息,之後提交到預警信息發布指揮中心(設在政府應急辦),經審核通過後,由發布中心利用電台、電視、網際網路、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大喇叭等各種手段和渠道向社會公眾和部隊發布。縣級以上政府應急辦應當組織建立本級預警信息發布部門或單位與發布中心之間信息採集的規範和流程。
第十二條 各級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通信主管部門及有關媒體、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要大力支持預警信息發布工作,要與同級發布中心建立起快捷暢通的發布機制。具有實時傳播能力的廣播電視台站、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及政府入口網站,應在收到預警信息後5分鐘內開始在預警區域準確、無償播發;縣的報紙等新聞媒體在接到乾旱、高溫等時效性較長的預警信息後,要儘快在顯著位置予以刊載。根據媒體的性質和特點,預警信息播發的有關要求分三類:
(一)時效內始終滾動發布,如網站、電子顯示屏、電視滾動字幕等;
(二)時效內每小時連續播出或插播3~5分鐘,如電視台、廣播電台、農村大喇叭等;
(三)時效內開始時一次性發布,如報紙、手機簡訊、電話外呼等。
各媒體、各通信運營商要保證預警信息播發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根據需求對設備、平台進行更新或升級,定期開展預警信息覆蓋面和公眾滿意度的調查,不斷改善預警信息發布效果。同時要指定一名專業人員與發布中心保持聯絡。
第十三條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已有資源(電子顯示屏、有線廣播等),在學校、醫院、社區、林區、機場、車站、旅遊景點等人員密集區和公共場所做好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工作。重點加強農村偏遠地區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及時將災害預警信息傳遞給受影響民眾。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十四條 縣、鄉(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或單位、企事業單位、學校、部隊等接到預警信息後,要按照應急預案和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進行防範應對,避免或減輕突發事件造成的危害。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社區和其他基層組織負責人、災害信息員接到預警信息後,應當進行宣傳動員,組織民眾做好防範應對工作。
第十六條 外地發生突發事件可能影響本縣的,縣政府應急辦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監測監控,組織專家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及時報告縣政府,適時發布預警信息。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預警信息的宣傳教育工作,向社會宣傳防災減災法律、法規,普及防災避險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一)未經授權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息的;
(二)編造並傳播虛假預警信息,或明知是虛假預警信息仍然傳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發布預警信息的;
(四)違反預警信息發布管理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預警信息發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息發布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政府應急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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