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高邑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邑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0年7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0年7月30日
發布日期,全文,

發布日期

高邑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高邑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高政發〔2020〕20號
高邑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高邑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
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高邑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高邑縣人民政府
2020年7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全文

高邑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適用範圍
1.2 工作原則
1.3 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
1.4 應急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領導機構
2.2 專項指揮機構
2.3 專家組
3 運行機制
3.1 風險防控
3.2 監測與預警
3.3 應急處置與救援
3.4 恢復與重建
4 準備與支持
4.1 人力資源
4.2 財力支持
4.3 物資裝備
4.4 科技支撐
5 預案管理
5.1 預案編制
5.2 預案審批與銜接
5.3 預案演練
5.4 預案評估與修訂
5.5 宣傳和培訓
5.6責任與獎懲
6 附則
高邑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則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適應新形勢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制,有效有序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全面提高我縣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保持社會政治穩定,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石家莊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1 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高邑縣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指導我縣的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本預案適用於以下在我縣行政區域內突發的公共事件應急工作。
(1)自然災害
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
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
(3)公共衛生事件
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
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群體性事件,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輿情突發事件等。
1.2 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思想。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理念,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應急管理行政領導負責制,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應急管理機構統籌協調,行業(領域)部門源頭防控、協同應對的作用,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中國特色應急管理體制。
(3)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認真貫徹分級應對、回響分級、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原則,把各級政府的統一指揮和綜合協調同各部門分工負責緊密結合起來,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可控性、所需動用的資源、影響範圍等因素,由各級政府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統一使用應急資源。
(4)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充分發揮我國的政治優勢和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發揮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政府與社會力量、市場機制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5)堅持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建立健全以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軍隊非戰爭軍事行動力量為突擊、以專業救援隊伍為骨幹、以社會力量為輔助的中國特色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健全完善各類力量快速反應、聯動協調機制,高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6)堅持依法規範、科技支撐。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維護公眾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
1.3 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黨委、政府的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黨委、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初判發生一般以上突發事件,由縣委、縣政府負責應對,其中,涉及跨縣級行政區劃的,超出縣級黨委、政府應對能力的較大以上突發事件,報石家莊市委、市政府或相關部門負責應對。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突發事件分別由鄉鎮黨委、政府負責應對。涉及跨鄉鎮行政區域的由縣級黨委、政府負責應對,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黨委、政府共同負責應對。
突發事件發生後,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回響級別。對於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時期的突發事件,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對回響級別進行調整。
發生一般以上級別突發事件,縣委、縣政府立即啟動應急回響,應急回響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回響由縣委、縣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必要時組織指揮;四級回響由縣委、縣政府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
啟動一級、二級、三級回響由縣委、縣政府決定,啟動四級回響由縣委、縣政府負責同志決定。對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一般突發事件,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啟動縣級層面相應級別應急回響。鄉鎮各級黨委、政府回響級別可參照縣級層面應急回響級別設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1.4 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
1.4.1應急預案
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其中,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黨委、政府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的某一類型突發事件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自治組織制定,主要針對本單位和基層組織面臨的風險,規範突發事件應對內部工作。
1.4.2應急預案支撐性檔案
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南。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編制相應工作手冊,確保預案各項職責任務落實到位。要把每一項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並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涉及有關方面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工作手冊,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合併編制。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現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指揮現場行動或遂行具體任務,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確現場處置的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隊伍編成、力量預置、行動路線、戰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臨時黨組織方案,以及採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領導機構
成立高邑縣應對重特大災害指揮部(以下簡稱“縣總指揮部”),縣長任總指揮,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衛生健康局、縣財政局、縣政府外事辦、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生態環境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交通運輸局、縣住建局、縣水利局、縣人社局、縣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氣象局、團縣委、高邑紅十字會、人行高邑縣支行的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縣總指揮部是全縣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的最高領導、議事和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部署全縣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指導各地、各部門制定和組織實施各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制定和修訂《高邑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三)在我縣行政區域內有突發事件發生時,領導、組織和協調應急工作,決定啟動和組織實施本預案。
(四)根據需要商武警高邑縣中隊組成救災搶險隊伍,參與應急工作。
(五)向石家莊市報告突發事件和應急工作有關情況。
縣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應急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主要負責人任辦公室主任。
縣總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匯總、核查突發事件和應急工作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及時報告縣總指揮部,為縣總指揮部決策提供依據。
(二)在縣總指揮部決定啟動本預案後,通知並協調組織各有關部門和鄉鎮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
(三)督促檢查各地、各部門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具體實施工作。
(四)組織開展應急工作的信息報送和新聞報導工作。
(五)承辦縣總指揮部日常工作。
2.2 專項指揮機構
縣政府根據我縣應對突發事件工作需要,設立專項指揮機構,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和組織指揮等工作。
縣政府分別設立各專項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確定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單位以及參加部門和單位,具體負責指揮各類重大和特大突發事件應急工作,主管副縣長任總指揮,政府辦主任、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副總指揮,各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各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分別設在相應牽頭部門和單位,指揮場所在牽頭部門和單位開設,如果條件不具備,則由專項應急指揮部決定,在縣人防指揮所或其他適當地方開設,充分利用現有指揮系統硬體設施,指揮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一)設立縣抗震救災應急指揮部,指揮地震災害應急工作。縣應急管理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應急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衛生健康局、縣公安局、縣委宣傳部、武警高邑中隊、縣委網信辦、縣民政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生態環境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縣氣象局、團縣委、高邑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設立縣突發地質災害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地質災害的應急工作。縣應急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委宣傳部、武警高邑縣中隊、縣委網信辦、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生態環境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縣電視台、縣扶貧辦、縣氣象局、河北銀保監局高邑監管組、縣電力公司、中石化高邑石油分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三)設立縣水旱災害應急指揮部(與現有縣防汛抗旱指揮部合署),指揮旱災、暴雨洪水災害和小型水庫及河流超標準洪水、特大局地暴雨洪水和大範圍人飲缺水應急工作。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委宣傳部、武警高邑縣中隊、縣委網信辦、縣發展和改革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生態環境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縣衛生健康局、縣電視台、縣扶貧辦、縣供銷聯社、縣氣象局、縣電力公司、中石化高邑石油分公司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四)設立縣生物災害應急指揮部,指揮全縣因重病蟲害、林業、有害生物等引發的生物災害應急工作。縣農業農村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五)設立縣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指揮暴雨、冰雹、暴雪、沙塵暴、寒潮、霜凍等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縣氣象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發展和改革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縣生態環境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六)設立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一般以上火災事故、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及工貿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應急管理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生態環境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縣市場監管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七)設立縣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一般以上道路交通、鐵路交通、民用航空器事故應急工作。縣交通運輸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住建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八)設立縣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一般以上輻射事故、環境污染事件、生態破壞事件、重污染天氣事件應急工作。縣生態環境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九)設立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一般以上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工作。縣市場監管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衛生健康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設立縣通信網路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一般以上通訊、信息、廣播電視網路等安全事故應急工作。縣發改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電視台等有關部門和各電信運營企業參加。
(十一)設立縣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一般以上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職業中毒以及相關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等事件的應急工作。縣衛生健康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發展和改革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縣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二)設立縣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指揮一般以上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縣農業農村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縣市場監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三)設立縣刑事案件和恐怖攻擊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一般以上刑事案件及恐怖攻擊事件的應急工作。縣公安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教育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四)設立縣涉外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一般以上涉外事件的應急工作。縣外事辦公室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人民法院、縣人民檢察院、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五)設立縣市場監管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食品(食物)、藥品(藥物)、疫苗在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經營、消費等環節中發生的安全事件的應急工作。縣市場監管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六)設立縣城鄉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指揮一般以上建設工程事故、供氣事故、供熱事故和大面積停電事故的應急工作。縣住建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委宣傳部、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交運輸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生態環境局、縣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七)設立縣市場穩定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較大範圍內出現糧食市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急劇波動事件的應急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局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交通運輸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八)設立縣群體性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群體性事件的應急工作。縣政法委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武警高邑縣中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十九)設立縣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信息安全事件的應急工作。縣委網信辦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公安、縣保密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設立縣輿情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輿情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由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公安局、縣教育局、縣農業農村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電視台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
(二十一)設立縣民族宗教事件應急指揮部,指揮民族宗教突發事件的應急工作。由縣委統戰部、縣民政局牽頭制定和組織實施應急預案,縣政法委、縣維穩辦、縣政府外事辦、縣公安局、縣財政局參加。
現場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黨委、政府設立由本級黨委、政府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醫療衛生、善後處置、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民眾生活、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專家支持、調查評估等工作組。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委、縣政府應設立現場指揮機構。到突發事件現場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並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切實加強黨對應急指揮工作的領導,現場指揮機構要成立臨時黨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2.3 專家組
成立縣突發事件應急專家組,由各專項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牽頭部門和單位以及參加部門和單位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管理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縣級以上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本級應急管理專家委員會,研究應急管理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議。
3 運行機制
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機制。
3.1 風險防控
(1)縣政府要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台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於每年年底對下一年度突發事件發生髮展趨勢進行研判和預測分析,並跟蹤研判,提出防範措施建議,報本級黨委、政府,抄送應急管理部門。
(2)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社區、村、重點單位格線化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和隱患,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一些影響大、民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問題,要研究採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從根本上解決;必要時,要立即向上級政府報告,並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
(3)重點核設施、國家戰略物資儲備庫、重點水利水電工程、重大油氣輸送管道、重大油氣儲運設施、重要水上航道、鐵路客運專線和繁忙幹線、城市軌道交通、超高壓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樑、重要通信樞紐、支付清算系統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最佳化布局,進行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4)各級政府城鄉規劃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符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所必需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3.2 監測與預警
3.2.1監測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自然災害類、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其他突發事件牽頭回響支援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要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地震、地質、洪澇、乾旱、礦山開採、尾礦庫、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生產和儲運排污單位、重大關鍵基礎設施、傳染病疫情、野生動物疫情等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監測網路,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2.2預警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統籌預警信息發布,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後一公里”問題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有關部門收集到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的徵兆信息後,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範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由中央和國家牽頭部門按職責分工分類制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要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對其他突發事件,要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提醒。
(2)發布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一級政府或相應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
(3)採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後,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增加觀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②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諮詢電話,向社會公告採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③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④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⑥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⑦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⑧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⑨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預警後,其他相關地區和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範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範性措施。
(4)解除預警措施。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的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3.3 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信息報告
縣級政府要創新基層格線員管理體制機制,統籌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氣象信息員、“九小”場所格線員、綜治員等資源,建立統一規範的基層格線員管理和激勵制庋,實現社區、村格線員全覆蓋、無死角,同時承擔風險隱患巡查報告、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報告、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災情統計報告等職責。
(1)突發事件發生或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後,基層格線員和有關社區、村、企業、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要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有關主管部門要向本級政府相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災害類、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信息,報送上級政府的同時抄送上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報送本級政府的同時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突發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範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採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動向所在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2)突發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級負責、條塊結合、逐級上報的要求報送。縣政府部門得到突發事件信息應及時分別向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送。政府得到突發事件信息應及時分別向上級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突發事件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上報信息的同時,要迅速派出應急工作組,作為第一支回響隊伍先行到達現場開展應急工作,及時控制局面,減少傷亡和損失,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3)涉及港澳台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4)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融合相關部門、地方的應急基礎信息、地理信息、應急資源信息、預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
3.3.2先期處置
(1)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民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按照當地政府的決定、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鄉級政府、街道辦事處調動應急救援力量,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並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
3.3.3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上級黨委、政府及相應部門指導下級黨委、政府及相應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後,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工作。縣級黨委、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要切實負起突發事件應對責任,按照上級黨委、政府要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與救援措施。
縣級以下地方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前述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原則分別負責相應各級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超出事發地黨委、政府處置能力的,上一級黨委、政府根據事發地黨委、政府的請求或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指揮權可逐級提升至省級組織指揮機構。必要時,省委、省政府請求黨中央、國務院,成立國家應對XX事件總指揮部統一領導或由國家專項指揮機構指導協調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對應急處置與救援重大問題進行決策部署,協調各方資源予以支持,省級指揮機構具體指揮調度。
(2)現場指揮,上級黨委、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下級黨委、政府的組織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在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在現場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在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下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現場指揮機構要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並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
當前方指揮部或中央工作組、部門工作組在現場時,現場指揮機構要與其對接並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
(3)協同聯動。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係和指揮許可權指揮。社會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納入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現場所有應急力量要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及時報告工作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3.3.4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黨委、政府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樑、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並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③組織救治傷員,治療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離傳染源觀察密切接觸者,對易感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衛生防疫知識宣傳。
④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並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運輸、鐵路、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⑤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⑦啟用本級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和救災物資,必要時徵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⑧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災區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
⑨開展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
⑩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縣委、政府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儘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②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路、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地方黨委和政府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單位附近設定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⑥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⑦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運輸、醫學救援、通信保障、現場信息、搶險救援、物資裝備、民眾生活、社會秩序、新聞保障、勤務保障、專家保障等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詳見附屬檔案7.2),應組織編制並指導市縣相關部門編制相關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專項應急預案管理,省應急管理廳負責做好銜接。
(4)當突發事件嚴重影響本地區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縣委、縣政府或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民眾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3.3.5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縣應急指揮機構要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步行動。
(1)事發地黨委、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要在事件發生後的第一時間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對於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後果直接威脅的社會公眾,應按照“3.2監測與預警”部分的要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2)突發事件的信息發布,由縣委、縣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跨縣級行政區劃的突發事件,由相關市級黨委、政府共同負責,必要時,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或國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要求,中央主管部門進行統籌協調。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省級和事發地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有關政府網站、移動新媒體和手機簡訊等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縣黨委、政府加強網路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未經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委、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3.3.6緊急狀態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採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布縣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依法由省政府提請國務院決定或者由國務院依職權決定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應當依法立即通過國家通訊社和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公布。
3.3.7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委、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後,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4 恢復與重建
3.4.1善後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諮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3.4.2調查與評估
(1)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縣委、縣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報告。
(2)縣委、縣政府組織對本區域上年度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抄送應急管理部門。
3.4.3恢復重建
(1)恢復重建工作由縣政府及以下地方政府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各級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縣政府要及時組織和協調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鐵路、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儘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2)縣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鄉鎮政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需要市援助的,由縣政府提出請求,市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畫,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4 準備與支持
4.1 人力資源
(1)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國家隊、主力軍。省應急管理廳加強省級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建設和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骨幹力量。縣應急管理、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能源、新聞宣傳等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3)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突擊力量。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按照遂行應急任務能力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有針對性的訓練和演練。
(4)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是第一時間先期處置重要力量。重點地區鄉(鎮)黨委、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單獨建立或者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
(5)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和共青團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2 財力支持
(1)縣政府要採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2)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國家啟動應急回響的,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和省級政府的請求,中央財政予以適當支持。省委、省政府啟動應急回響的,根據市縣政府請求,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省政府予以適當支持。
(3)省政府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相應的徵用補償或救助政策,報省政府審批。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4)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5)建立健全國家財政支持的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安排應急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3 物資裝備
(1)縣應急管理局負責制定縣內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國家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路、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並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2)縣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定,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4.4 科技支撐
(1)縣委、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開展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國家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進公共安全和應急產業發展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全縣應急指揮體系。縣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套用系統,規範技術標準,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應急指揮平台和有關部門應急指揮平台,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有條件的鄉鎮(街道)也要建設適用的應急指揮平台,並與縣(區)級應急指揮平台互聯互通。
5 預案管理
5.1 預案編制
(1)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針對縣內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制定本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規劃,按程式報縣委、縣政府批准後實施。各級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規劃應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2)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鼓勵探索在印發前以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檢驗應急預案各項措施有效性。
(3)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5.2 預案審批與銜接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應急管理部門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縣總體應急預案由縣應急管理局組織起草,按程式報請縣委、縣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地方各級總體應急預案報上級黨委、政府備案,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相應部門牽頭起草,與應急管理部門聯合組織專家評審並上報同級黨委或政府批准,以黨委或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實施,報上級相應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制訂,組織專家評審後,經主要負責同志批准印發實施,報本級黨委、政府備案,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要經基層組織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部門備案。
重大關鍵基礎設施應急預案要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5.3 預案演練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縣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2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2)縣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要主動組織演練,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參與。
(3)鄉鎮黨委、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演練。
(4)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也要結合實際經常開展應急演練。
5.4 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需做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回響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5.2預案審批與銜接”部分有關要求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適當簡化。
(4)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5.5 宣傳和培訓
(1)應急管理、新聞宣傳、文化、廣播電視、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路、手機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範防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3)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5.6 責任與獎懲
(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級黨委、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1)本預案由高邑縣應急管理局起草,報縣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縣應急管理局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縣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2)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民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檔案。
(3)本預案由高邑縣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1.突發事件專項指揮機構和主要牽頭部門
2.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
附屬檔案1
突發事件專項指揮機構和主要牽頭部門
一、自然災害類
序號
事件類別
主要牽頭部門
專項指揮機構
1
水旱災害
縣應急管理局、縣水利局
縣防汛抗旱指揮部
2
氣象災害
縣氣象局
縣氣象災害應急指揮部
3
地震災害
縣應急管理局
縣抗震救災指揮部
4
地質災害
縣應急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縣地質災害指揮部
5
生物災害
縣農業農村局
縣生物災害應急指揮部
二、事故災難類
序號
事件類別
主要牽頭部門
專項指揮機構
1
煤礦事故
縣應急管理局
縣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
2
非煤礦山事故


3
危險化學品事故


4
工貿行業事故


5
火災事故


6
道路交通事故
縣交通運輸局
縣交通事故應急指揮部
7
城市軌道交通事故


8
水上事故


9
鐵路交通事故


10
民用航空器事故


11
建設工程事故
縣住建局
縣城鄉建設事故應急指揮部
12
燃氣事故


13
供熱事故


14
大面積停電事故
縣發展和改革局
大面積停電事故應急指揮部
15
通信網路事故
縣發展和改革局
縣通信網路事故應急指揮部
16
特種設備事故
縣市場監管局
縣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
17
輻射事故
縣環境生態局
縣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18
重污染天氣事件


19
環境污染事件


三、公共衛生事件
序號
事件類別
主要牽頭部門
專項指揮機構
1
傳染病疫情
縣衛生健康局
縣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2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3
急性中毒事件


4
食品安全事件
縣市場監管局
縣市場監管事件應急指揮部
5
藥品安全事件


6
疫苗安全事件


7
動物疫情
縣農業農村局
縣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
四、社會安全事件
序號
事件類別
主要牽頭部門
專項指揮機構
1
恐怖攻擊事件
縣公安局
縣反恐怖工作領導小組
2
刑事案件
縣公安局
縣刑事案件應急指揮部
3
群體性事件
縣委政法委
縣群體性事件應急指揮部
4
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
縣委網信辦
縣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應急指揮部
5
影響市場穩定突發事件
縣發展和改革局
縣市場穩定事件應急指揮部
6
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
縣發展和改革局
縣油氣供應中斷事件應急指揮部
7
民族宗教事件
縣委統戰部、縣民政局
縣民族宗教事件應急指揮部
8
輿情突發事件
縣委宣傳部、縣網信辦
縣輿情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9
涉外事件
縣外辦
縣涉外事件應急指揮部
附屬檔案2
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
序號
應急保障措施
牽頭協調部門
支持部門和單位
1
交通運輸
縣交通運輸局縣公安局
縣應急管理局、武警高邑中隊
2
醫療救援
縣衛生健康局
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市場監管局、高邑紅十字會
3
通信保障
縣發展和改革局
縣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公安局、縣交通運輸局
4
搶險救援物資裝備
縣發展改革局縣應急管理局
縣公安局、縣水利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財政局、武警高邑中隊
5
民眾生活
縣應急管理局
縣發展和改革局、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衛生健康局、高邑紅十字會
6
社會秩序
縣公安局
武警高邑中隊
7
新聞保障
縣委宣傳部
縣網信辦、縣文化廣電體育和旅遊局、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
8
勤務保障
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
縣公安局、縣衛生健康局、武警高邑中隊
9
專家保障
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
縣各專業專家組、縣發展改革局、縣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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