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
高政辦發〔2020〕14號
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高邑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高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4月9日
全文
高邑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目 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1.4適用範圍
1.5工作原則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2.2組織體系框架
2.3應急處理機構
3.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
3.2預警
3.3報告
4.應急回響與終止
4.1應急回響的原則
4.2應急回響
4.3安全防護
4.4社會動員
4.5新聞報導
4.6回響終止
5.緊急控制措施
5.1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5.2疫點應採取的措施
5.3疫區應採取的措施
5.4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措施
5.5疫源分析和追蹤調查
5.6封鎖的解除
5.7處理記錄
5.8非疫區採取的措施
6.善後處理
6.1後期評估
6.2獎勵
6.3責任
6.4災害補償
6.5撫恤與補助
6.6恢復生產
6.7社會救助
7.應急保障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7.2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7.3技術儲備與保障
7.4培訓與演習
7.5宣傳教育
8.附則
8.1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8.3預案解釋部門
8.4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加強和規範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的管理,能夠迅速、科學、有序、高效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限度地減輕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和公眾健康的危害,保障我縣畜牧業及相關產業持續穩定發展、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1.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其中前三個級別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為
高致病性禽流感、
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口蹄疫、豬瘟、新城疫疫情在本縣的行政區域內發生;二、
三類動物疫病在本縣的行政區域內呈暴發流行;農業農村局認定的其它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以及嚴重危害社會公眾健康的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1.5工作原則
1.5.1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疫情發生地鄉鎮政府要按規定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縣政府負責協調和援助工作。
1.5.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
鄉鎮政府及農業農村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理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鄉鎮政府要迅速反應,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1.5.3防疫為主,群防群控
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貫徹以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意識;要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應急處理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儲備工作,並根據需要定期進行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要建立、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制度,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及早發現、快速反應、依法處理。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2.1.1應急指揮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縣政府成立高邑縣防治
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由縣政府主管副縣長任指揮長,政府辦副主任、農業農村局主要領導任副指揮長,指揮部成員由縣農業農村局、發改局、財政局、公安局、衛健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交通局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組成。縣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全縣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工作,指揮、協調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行動。
縣指揮部主要職責: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及縣委、縣政府有關應急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組織部署全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防控工作;統一指揮、協調、監督和指導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行動;督促各成員單位履行各自職責,確保各項防治措施到位。
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本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控制工作,啟動本級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控制工作方案,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疫情時依法發布封鎖令,指揮撲滅疫情。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農業農村局,辦公室主任由縣農業農村局局長兼任。辦公室負責收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分析、預測疫情發展態勢,及時調配疫情處理所需資金和物資,組織、協調、監督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落實本預案,提出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的建議。
相關單位職責:
農業農村局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疫病診斷和疫源追蹤;提出疫情控制和撲滅的技術方案;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向縣政府提出封鎖建議;監督指導對疫區內規定易感動物的撲殺和病死動物及其產品的
無害化處理,以及對疫點、疫區內的污染物和場所實施消毒及無害化處理工作;組織對受威脅區內的易感動物實施緊急
免疫接種;監督管理受威脅區內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生產、貯藏、運輸和銷售等活動;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疫苗、藥品、
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封鎖設施、無害化處理用品、交通及通訊工具等;評估在進行疫情處理時用於封鎖、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監測等各項工作所需的費用及補貼,安排資金使用計畫;負責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的培訓工作;參與組織對疫點、疫區及周圍民眾的宣傳工作;及時向同級衛健局通報相關動物疫情。
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及時報導農業農村部和省市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發布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加強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宣傳報導和動物防疫知識普及;跟蹤境內外輿情,及時對外澄清事實,主動引導輿論,必要時組織新聞發布會以及記者採訪;加強新聞網站的管理和引導。
發改局負責指導農業農村局制定重大動物疫病防治、疫情應急控制基礎設施建設和物資儲備資金的計畫,爭取上級項目和資金。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技術和應急控制技術的示範套用工作。
財政局負責免疫、撲殺、監測、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應急防控工作、物資儲備和相關動物撲殺補償所需經費的落實,將應急物資儲備及更新物資儲備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並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
監察委負責實施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督導和責任追究。
公安局負責封鎖疫區,協助縣政府及農業農村局實施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的社會治安保衛工作;配合農業農村局對通過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車輛進行攔截、檢查。
衛健局負責啟動縣、鄉鎮、村三級突發事件監測網路和預警報告體系,參與人畜共患重大動物疫情報告;負責人間人畜共患病的監測、預防、治療和衛生科普知識的宣傳工作,防止人畜共患病對人的感染。
市場監管局負責關閉疫區內易感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依法查處違法經營動物及其產品和非法加工、銷售病死動物及其產品的行為。負責加強商場、超市、餐館等動物產品銷售場所的監督管理。負責各項防疫物資的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交通運輸局負責優先運送疫情應急控制工作人員及有關物資、藥品和器械,保障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活動有關車輛通行暢通,配合農業農村局做好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立和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與規劃局負責組織開展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調查和監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鳥類活動範圍和趨勢等預警信息;協助農業農村局對野生動物進行疫病的相關防治工作;發生野生鳥類異常死亡時,迅速封鎖現場,協助農業農村局確定病死原因並採取相應的消毒隔離措施。
民政局負責疫區受災民眾的安撫和救濟工作。
人社局負責制定並會同有關部門落實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政策。
2.1.2鄉鎮應急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鄉鎮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控制工作負總責,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控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鄉鎮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落實疫情防治和應急控制工作所需經費,組建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負責應急物資儲備及疫情控制工作。
村委會對本轄區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控制工作負責,村委會主要負責人為轄區內應急控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2組織體系框架(見附表)
2.3應急處理機構
縣動物衛生監督所、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鄉鎮動物防疫站主要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開展現場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疫病監測和動物及其產品檢疫工作,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提出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對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實施進行指導、落實和監督,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3.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
農業農村局、各鄉鎮要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路體系;農業農村局加強對動物疫情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會同林業等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縣實際,組織開展動物疫情的監測工作。
3.2預警
農業農村局要根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對其危害程度、發展趨勢進行分析,並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預警級別分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四級,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3.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已經發生、即將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應當立即向縣農業農村局或者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並有權向縣政府及有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鄉鎮動物防疫站、鄉鎮政府;動物隔離、飼養、屠宰加工、運輸單位;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動物診療機構。
(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鄉鎮主管人員、鄉鎮動物防疫站、畜牧獸醫站的工作人員;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人員;隔離、飼養、屠宰加工、運輸、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人員;村級防疫員。
3.3.2報告形式
鄉鎮防疫站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動物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者書面形式報告動物疫情。
3.3.3報告時限與程式
發現動物出現群體發病或者死亡的,必須立即向所在鄉鎮政府及鄉鎮動物防疫站報告。初步認為屬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1小時內向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情況。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要立即向縣農業農村局及石家莊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農業農村局在1小時內將情況報告縣政府。
3.3.4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的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臨床症狀、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是否有人員感染、已採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繫方式等。
3.3.5報告期間採取的措施
在疫情報告期間,有關動物防疫站應當立即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必要時,可向縣政府申請對該地實施封鎖和撲殺、銷毀等措施。
4.應急回響與終止
4.1應急回響的原則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縣政府和事發地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原則作出應急回響。同時,要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回響級別。要根據不同
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回響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相應降低回響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4.2應急回響
4.2.1一般突發動物疫情(IV級)的應急回響
(1)縣政府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確認後,農業農村局要及時向縣政府提出啟動縣有關應急預案的建議,由縣政府做出是否啟動的決定。
(2)農業農村局
農業農村局負責對一般突發動物疫情進行確認,並按規定向縣政府和
石家莊市農業農村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並履行相應職責。
a.負責動物疫病的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對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的信息進行收集、分析和匯總報告。
b.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處理工作;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c.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組對疫情進行評估,對啟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級別提出建議。
d.根據應急處理工作的需要,組織實施緊急免疫和預防控制措施。
e.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f.針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培訓工作。
g.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
4.2.2周邊地區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的應急回響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指揮部辦公室要根據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行政區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響程度,並重點做好下列工作:
(1)與疫情發生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保持密切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理工作所需的人員和物資準備。
(3)組織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區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眾對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5)按規定做好公路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4.3安全防護
4.3.1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急處理人員要配備防護用品、用具,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在處置危害嚴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應急處理人員應當根據需要採取疫苗接種、配備帶有生命支持系統或者呼吸保護裝置的特種防護服、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特殊防護措施,確保應急處理人員安全。應急處理人員進入疫區必須穿戴防護服,離開疫區前必須進行徹底消毒。
4.3.2疫區民眾的安全防護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特別是危害嚴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各有關部門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人間疫病的發生;對疫區民眾的居住環境和動物飼養場所定期進行消毒,限制有關人員、物資流動,必要時對疫區民眾實施緊急免疫接種措施,指定專門醫院對患病民眾進行救治;加強有關科普宣傳教育工作,使疫區民眾儘快了解疫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預防常識,提高自我防護能力。
4.4社會動員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應急指揮部要立即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封鎖疫區、撲殺動物、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工作。
4.5新聞報導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電視台和鄉鎮政府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和網路等新聞媒體,按規定向社會公開有關信息,宣傳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科普知識和在應急工作中出現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4.6回響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要符合下列條件: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後,經過該疫病的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沒有新的病例出現。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農業農村局提出建議,報縣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向石家莊市農業農村局報告。
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5.緊急控制措施
5.1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5.1.1飼養場、散養家禽發生疫情將所在自然村劃為疫點。運輸過程中發現的疫情,以運輸染疫動物的車為疫點。在加工過程中發現的疫情,以屠宰加工廠(場)為疫點。銷售環節發生的疫情,以動物交易市場或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為疫點。
5.1.2疫點為中心,半徑3公里內劃為疫區。
5.1.3疫區外5-10公里(根據不同病種確定)劃為受威脅區
5.2疫點應採取的措施
(1)強制撲殺所有的易感動物,並對所有的死亡、撲殺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2)對易感動物排泄物、被污染的飼料、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3)對被污染的物品、工具、畜舍、場地進行消毒。
5.3疫區應採取的措施
(1)根據縣農業農村局的申請,由縣政府發布封鎖令。在疫區周圍設定警示牌進行封鎖管制。出入疫區路口設定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車輛和物品進行消毒。
(2)關閉易感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區場、屠宰場(點),禁止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入。
(3)對易感動物排泄物、被污染的飼料、墊料、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4)對被污染的物品、工具、飼養舍、場地進行消毒。
(5)按照技術規程的規定,對易感動物進行撲殺處置。
5.4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措施
(1)對所有易感動物進行強制免疫注射,並登記建立檔案。
(2)進行疫情監測,掌握疫情動態。
5.5疫源分析和追蹤調查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指揮部指派專家技術組對疫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分析疫源及可能擴散和流行的趨勢,對可能存在的疫源以及出售的帶有疫源的動物及其產品、可疑污染物等進行追蹤調查,一經查明立即採取就地銷毀等無害化處理措施。
5.6封鎖的解除
疫區內所有易感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後,經過21日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傳染源,由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專家組審驗合格後,農業農村局提出申請,由縣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
5.7處理記錄
農業農村局對疫情應急處理全過程做好記錄,建立專項檔案。
5.8非疫區採取的措施
未發生疫情的鄉鎮應進入預警狀態,按照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防控措施,加強疫情監測,防止疫情發生。
6.善後處理
6.1後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農業農村局要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疫情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和發生經過,現場調查和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結論;疫情處理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以及根據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要上報縣政府,並抄報石家莊市農業農村局。
6.2獎勵
縣政府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6.3責任
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應急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失職、瀆職,以及有其它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4災害補償
因撲滅或者防止重大動物疫情受到經濟損失的,縣指揮部在應急回響終止後60日內,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予以補償。
6.5撫恤與補助
各鄉鎮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撫恤。
6.6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終止後,要及時報請有關部門取消貿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生產。
6.7社會救助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各鄉鎮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積極採取措施,認真做好受到損害的動物飼養者、染疫人員及其家屬的安置、安撫工作,妥善安置封鎖隔離區內民眾,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對疫區人員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勵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為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捐助款物。
7.應急保障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指揮部要將車載電台、對講機、行動電話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範疇,並做好儲備物資的保養工作。
通信管理部門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等予以優先保障。
7.2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7.2.1應急隊伍保障
要建立由農業農村、公安、衛健、市場監管、交通等有關單位和人員組成的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
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的組成單位和人員平時由所在部門、單位管理,參加本部門、本單位工作,在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後,由各級應急指揮部統一調動使用,並按有關
專項應急預案規定實施疫區封鎖、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應急處置工作。
7.2.2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局和其它有關部門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運輸設施、運輸工具的保障工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直有關部門要按規定實施交通管制,並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開設應急處置快速通道,保證應急處置
交通運輸工具優先安排、優先放行。
7.2.3醫療衛生保障
衛健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農業農村局在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的同時,要及時向衛健局通報疫情,並積極配合衛健局開展工作。
7.2.4治安保障
公安局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7.2.5物資保障
發改局要加強動物防疫物資儲備庫等基礎設施建設;
農業農村局應按照計畫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儲備物資應根據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畫。主要包括:
(1)診斷試劑。
(2)藥品:疫苗、殺蟲劑、消毒藥品(過氧乙酸、氯製劑消毒藥品,複合酚製劑、火鹼、甲醛、
高錳酸鉀等)。
(3)消毒設備:包括高壓消毒機、便攜消毒機具、消毒容器等。
(4)防護用品:包括透氣連體衣褲、重膠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風鏡等。
(5)運輸工具:封閉運輸車等車輛
(6)通訊工具:行動電話、對講機、擴音器、傳真機、電腦等。
(7)封鎖設施設備:帳篷、行軍床、警戒帶、警示標牌、警示燈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電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強度密封塑膠袋等。
農業農村局要建立物資儲備庫並負責維護、保養和更新,使之處於完好狀態。要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合理計畫緊急防疫物資。
7.2.6經費保障
財政局要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資金保障。每年用於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撲殺動物補貼和疫情處理、疫情監測所需的經費,由縣財政予以保障。具體經費補助標準和管理辦法由農業農村局會同財政局共同制定。如發生不可預測的重大疫情,實際資金需求與預算安排有差距時,財政局要予以追加資金,保證支出需要。財政局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7.3技術儲備與保障
農業農村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科研單位和
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以及先進技術、裝備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7.4培訓與演習
農業農村局要加強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的培訓;要根據資金和實際需要,每年有計畫地組織演練,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的工作能力。
7.5宣傳教育
電視台和鄉鎮政府要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指導民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同時,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宣傳和普及動物防疫知識、科普知識等方面的作用。
8.附則
8.1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動物突然發生重大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
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非洲馬瘟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我國已消滅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國曾發生過但已撲滅淨化的動物疫病。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飼養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場所;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在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農業農村局牽頭制定,由縣政府批准實施。農業農村局根據本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預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修訂建議,報縣政府批准後修訂。各鄉鎮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並報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8.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8.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