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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機制,有效預防、控制和及時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會穩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甘肅省動物防疫條例》《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落實防控工作責任制,聯防聯控,形成防控合力。
堅持預防為主,貫徹“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防控方針。按照“早、快、嚴、小”的要求,及早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
1.5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按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5.1 特別重大(Ⅰ級)動物疫情
(1)非洲豬瘟在21日內,有5個以上市(州)發生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的趨勢。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有20個以上縣(市、區)或者1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內,有2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有3個以上市(州)發生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的趨勢。
(5)省內動物暴發瘋牛病感染到人,並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6)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在我省發生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5.2 重大(Ⅱ級)動物疫情
(1)非洲豬瘟在21日內,有5個以下、2個以上市(州)發生,或有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有2個以上、5個以下市(州)連片發生疫情,或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3)口蹄疫在14日內,有2個以上相鄰市(州)或者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引發的疫情。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有2個市(州)發生疫情,或者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
(5)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我省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我省。
(6)在一個潛伏期內,豬瘟、新城疫、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動物疫病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市(州),並有繼續擴散趨勢。
(7)農業農村部或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1.5.3 較大(Ⅲ級)動物疫情
(1)非洲豬瘟在21日內,1個市(州)有2個以上縣(市、區)或者1個縣(市、區)發生3起以上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在1個市(州)的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20個以下。
(3)口蹄疫在14日內,在1個市(州)的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在1個市(州)的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
(5)在一個潛伏期內,豬瘟、新城疫、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動物疫病在1個市(州)的5個以上縣(市、區)暴發流行。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種、菌種發生丟失。
(7)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1.5.4 一般(Ⅳ級)動物疫情
(1)非洲豬瘟在21日內,在1個縣(市、區)內發生,或在生豬調運和屠宰環節發生非洲豬瘟疫情。
(2)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在1個縣(市、區)內發生。
(3)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市、區)內暴發流行。
(4)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2 應急指揮體系
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體系由省、市、縣三級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組成。
2.1 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機構
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為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
指揮長:省政府分管副省長。
副指揮長: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省農業農村廳廳長、省畜牧獸醫局局長。
成員:省農業農村廳、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商務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應急廳、省林草局、省市場監管局、省畜牧獸醫局、省糧食和儲備局、蘭州海關、民航甘肅監管局、省農墾集團公司、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和單位分管負責同志。必要時可增加其他部門和單位參加。
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畜牧獸醫局,辦公室主任由省畜牧獸醫局局長兼任。
2.2 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職責
負責指揮和協調全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突發疫情處置工作;制定和部署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指導和協調各市(州)、縣(市、區)和有關部門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3 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落實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決策部署,組織、協調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安排部署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工作,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承擔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4 省動物防疫專家委員會
省農業農村廳、省畜牧獸醫局負責組建省級動物防疫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成員由動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學、風險評估、法律等方面具有高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省動物防疫專家委員會負責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提出技術建議,參與制訂應急處置方案,進行技術指導、培訓和參與應急工作評估。
3 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預警分級
對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及可能發展的趨勢,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預警劃分為四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
3.2 監測與預警
省農業農村廳、省畜牧獸醫局負責建立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預警網路體系。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測信息,按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進行風險評估,作出相應級別預警。
3.3 信息報告
3.3.1 報告原則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市場監管部門、海關,各級獸醫診斷實驗室和相關科研院所,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儲藏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責任報告單位,以上部門、單位相關人員和村級防疫員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責任報告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2 報告程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各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必須立即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時可報請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派專業技術人員協助進行診斷。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必須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上報至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在接到報告1小時內報省政府,並上報農業農村部。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疫情信息;其他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及時報告疫情信息。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在報告的同時應立即按要求採集病料樣品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進行診斷,必要時送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
3.3.3 報告的內容與要求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內容,包括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已採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確診後,各級人民政府和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要及時向上級續報有關情況。
4 應急回響
4.1 先期處置
在發生疑似疫情時,事發地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進行先期處置,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擴散、流行的情況。在疑似疫情報告的同時,對發病場(戶)實施隔離、監控,禁止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及相關物品移動,進行嚴格消毒等臨時處置措施,限制人員流動。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動物及其產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糞便、墊料、飼料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並按照規定進行徹底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必要時可以及時採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4.2 分級回響
對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應急回響由高到低依次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級別。
4.2.1 Ⅰ級回響
發生特別重大(Ⅰ級)動物疫情時,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向省政府提出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建議,報省政府啟動Ⅰ級應急回響機制;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召開會議,研究應對工作;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相應應急處置工作;及時組建現場指揮部,研究制定疫情處置方案,指揮疫情發生地落實應急處置措施;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農業農村部報告有關情況。
4.2.2 Ⅱ級回響
發生重大(Ⅱ級)動物疫情時,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啟動Ⅱ級回響建議,報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啟動Ⅱ級應急回響機制;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及時派出工作組和專家組赴疫情發生地指導疫情處置;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農業農村部報告有關情況。
4.2.3 Ⅲ級回響
發生較大(Ⅲ級)動物疫情時,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Ⅲ級應急回響機制;加強對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置督導;及時組織專家赴疫區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4.2.4 Ⅳ級回響
發生一般(Ⅳ級)動物疫情時,根據事發地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研判認定,由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Ⅳ級應急回響機制;加強對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置督導,並向省內有關地區發出通報。
4.3 回響措施
4.3.1 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時,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行政區劃、飼養環境、野生動物分布情況,以及疫情溯源、調查和風險分析結果。必要時考慮特殊供給保障需要,綜合評估後劃定。
疫點:發病動物所在的地點。相對獨立的規模化養殖場(戶)、屠宰場、隔離場,以發病動物所在的養殖場(戶)、屠宰場、隔離場為疫點;散養動物以發病動物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放養動物以發病動物活動場地為疫點;在運輸過程中發現疫情的,以運載發病動物的車輛、船隻、飛機等運載工具為疫點;在牲畜交易場所發生疫情的,以發病動物所在場所為疫點。
疫區:是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的區域,根據不同病種防治技術規範或應急實施方案具體劃定。
受威脅區:是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的區域,根據不同病種防治技術規範或應急實施方案具體劃定。
4.3.2 封鎖
啟動應急回響後應當發布封鎖令,按管轄許可權對疫區實施封鎖,同時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發布封鎖令。疫區跨行政區域時,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4.3.3 緊急徵調人員、物資、交通工具等設備、設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3.4 疫點內應採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所有易感動物,並對所有病死動物、被撲殺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排泄物、餐廚廢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飼料和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飼養圈舍、場地環境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員、運載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要按規定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疫點為屠宰加工場所或動物交易場所的,應當停止經營活動。
4.3.5 疫區內應採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按照程式和要求,組織設立警示標誌,設定臨時檢查消毒站,對出入的相關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關閉動物交易場所。對養殖場(戶)、動物交易場所等進行徹底消毒,並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
對疫點、疫區內撲殺的動物,原則上應當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確需運出疫區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須在當地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監督下,使用密封裝載工具(車輛)運出,嚴防遺撒滲漏。裝載前和卸載後,應當對裝載工具(車輛)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4.3.6 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動物調出調入,關閉動物交易場所。疫情發生地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應及時組織對養殖場(戶)全面開展臨床監視。必要時採集樣品送檢,掌握疫情動態,強化防控措施。受威脅區內的屠宰加工場所,應當暫停屠宰活動,並徹底清洗消毒,經當地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動物產品檢測,由疫情發生地縣(市、區)的上一級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過後,方可恢復生產。
4.3.7 運輸途中發現疫情應採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所有易感動物,對所有病死動物、被撲殺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運載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且不得勸返。當地可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是否需劃定疫區和受威脅區並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4.3.8 疫情排查監測
各地按要求及時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對疫情發生前至少1個月以來疫點動物調入調出、動物病死情況、飼餵方式等進行核查並做好記錄。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動物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疫情隱患。加大對動物交易場所、屠宰場、無害化處理場的巡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樞紐周邊地區的監測力度。高度關注動物異常發病和死亡情況,排查中發現異常情況,必須按規定立即採樣送檢並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4.3.9 疫情溯源
對疫情發生前至少21天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動物、相關產品、運輸工具和人員往來情況等進行溯源性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相關場所、運載工具進行採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疫情追蹤追溯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根據檢測結果和風險分析情況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4.3.10 對可免疫的病種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4.3.11 組織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個人防護和技術培訓,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組織開展群防群控。
4.3.12 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4.3.13 加強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分析及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周邊區域通報疫情及防控工作情況。
4.3.14 加強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檢驗檢疫工作。
4.3.15 加強市場監管,依法打擊制假售假和哄抬物價等行為。
4.3.16 根據需要加大資金投入和防疫藥品、設備、物資供給,保證應急處置及時有效開展。
4.3.17 正確引導輿論,及時、客觀、準確地發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4.3.18 對強制撲殺的動物,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撲殺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4.4 非疫情發生地應急回響措施
根據發生疫情區域的疫情性質、特點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流通環節動物疫情的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發生、傳入和擴散。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控意識和能力。
4.5 回響結束
終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疫點、疫區內所有易感動物、動物產品及其他相關設備設施、物品按規定處理後,經過該疫病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且無新的病例出現。疫情發生地縣級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評估後,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控制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和效果評價,確認符合應急回響終止條件的,由回響啟動部門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5 善後處理
5.1 災害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市(州)、縣(市、區)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對突發動物疫情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結論;疫情處理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評估報告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時報上級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
5.2 獎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突發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甘肅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責任追究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5.3 災害補償
各級人民政府按程式對各種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災害進行補償。補償的對象和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5.4 撫恤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在突發動物疫情應急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5 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疫情處置期間設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設定部門撤銷。農業農村或畜牧獸醫部門根據各種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規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5.6 社會救助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後,各級應急管理等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各類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級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應將車載電台、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範圍,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6.2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2.1 應急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預備隊伍由農業農村、畜牧獸醫、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人員組成,人員隊伍要保持相對穩定。
6.2.2 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運送緊急防疫人員及物資。
6.2.3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和醫療救治工作。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並積極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各級公安部門要協助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並做好疫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管制。
6.2.5 物資保障
各級農業農村、畜牧獸醫部門應按計畫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資金保障。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疫情監測、病畜撲殺補貼、突發疫情處置經費應納入各級政府本級年度預算。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6.3 技術保障
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專家委員會,組織開展疫情形勢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強獸醫實驗室能力建設,開展人員培訓,做好動物疫病診斷技術準備工作。
6.4 宣傳、培訓和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通過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有計畫地舉行演練,提高預備隊的應急能力。上年度發生較大以上級別動物疫情的,本年度至少進行1次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演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 附 則
7.1 預案管理
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及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對預案定期進行評估,符合下列修訂情形之一者,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及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重大動物疫病發生、發展規律出現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7.2 名詞術語
重大動物疫情: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捕獲的其他動物突然發生重大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高發病率或高死亡率,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的動物疫情。
暴發:指動物疫情在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且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場所。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綜合考慮當地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和交通等因素,將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舊版檔案
2013年4月23日印發的《甘肅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甘政辦發〔2013〕6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