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白銀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白銀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10月20日印發.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白銀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10月20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20日
  • 發布單位:白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機制,有效預防、控制和及時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社會穩定和經濟高質量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甘肅省動物防疫條例》《甘肅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白銀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落實防控工作責任制,聯防聯控,形成防控合力。
堅持預防為主,貫徹“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防控方針。按照“早、快、嚴、小”的要求,及早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
2 應急指揮體系
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體系由市、縣(區)兩級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組成。
2.1 市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機構
市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為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
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相關副秘書長、市農業農村局局長、市畜牧獸醫總站站長。
成員:市農業農村局、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林草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市畜牧獸醫總站等部門和單位有關負責同志。必要時可增加其他部門和單位參加。
市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畜牧獸醫總站,辦公室主任由市畜牧獸醫總站站長兼任。
2.2 市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職責
負責指揮和協調全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和突發疫情處置工作;制定和部署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指導和協調各縣區和有關部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的應急處置工作;研究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2.3 市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落實市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決策部署及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及其辦公室的有關安排要求,組織、協調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安排部署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工作,督促各縣區、各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承擔市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4 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2.4.1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制訂疫情應急預案和技術工作方案,指導縣區實施應急預案;組建和完善疫情監測、預警系統,提出啟動和停止疫情應急控制措施建議;緊急組織調撥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組織對撲殺動物數量及補償等疫情損失評估上報;負責疫情監測、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組織對患病動物及同群動物進行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緊急強制免疫接種,疫情控制的技術指導和監督管理;對違反有關法律規定,造成動物疫情或擅自發布疫情的行為進行處罰。
2.4.2 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新聞單位配合有關部門正確引導輿論,做好動物疫情應急工作的宣傳報導,指導農業農村、衛生健康等部門組織舉辦相關宣傳活動,普及動物防疫知識。
2.4.3 市發展改革委: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做好動物及動物產品市場價格管理工作。
2.4.4 市財政局:負責根據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做好經費保障工作。
2.4.5 市公安局:配合農業農村部門做好疫情處置、疫區安全保衛、公路載畜禽車輛引導檢查工作,確保疫情撲滅工作順利進行。對惡意傳播動物疫情的違法犯罪行為,一經查實依法嚴厲打擊。
2.4.6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監測動物疫病在人群中的發生情況,治療被感染的病人,指導做好人員防護、環境消毒、家庭消毒、衛生防疫常識的宣傳等工作。
2.4.7 市交通運輸局:協助農業農村部門做好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選址、相關設施建設及標牌設定和聯合執法工作,必要時可在省際間收費站、超限檢測站提供場地協助檢查。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配合農業農村部門做好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車輛檢查消毒工作。
2.4.8 市林草局: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範圍和遷徙動態等信息,加強人工養殖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和野外巡護,對陸生野生動物疑似病按規定採樣送檢,及時採取處置措施。
2.4.9 市商務局:負責做好疫情發生期間動物產品供應情況的市場監測,指導商貿流通企業根據市場的需求及時補充貨源,最大限度地滿足市場需求,保障動物產品的正常供應。
2.4.10 市市場監管局:加強市場監管,特別是對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的監管,打擊制假售假等不法行為。加強對動物及動物產品進入食品生產、流通和餐飲環節質量安全監管,嚴厲打擊違法生產經營動物及動物產品行為。加強餐飲企業監管,嚴防病死動物及其產品進入市場、流向餐桌。負責及時掌握市場動物及動物產品流通情況,關閉疫區內易感動物和動物產品交易市場,加大市場監督管理力度,查處非法經營行為。適時組織市場調控,維護市場穩定。
2.4.11市住建局:負責餐廚剩餘物監管,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餐廚剩餘物收集、運輸、儲存、處理全鏈條監管,堅決禁止餐廚剩餘物流入養殖環節。
2.4.12市應急管理局:協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4.13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根據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式組織調出應急儲備物資。
2.5市動物防疫專家委員會
市農業農村局、市畜牧獸醫總站負責組建市級動物防疫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成員由動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學、風險評估、法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市動物防疫專家委員會負責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和處置工作提出技術建議,參與制訂應急處置方案,進行技術指導、培訓和參與應急工作評估。
3 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預警分級
針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可能發展的趨勢,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預警劃分為四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
3.2 監測與預警
市農業農村局、市畜牧獸醫總站負責建立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預警網路體系。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監測信息,按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進行風險評估,作出相應級別預警。
3.3 信息報告
3.3.1 報告原則
縣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市場監管部門,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儲藏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責任報告單位,以上部門、單位相關人員和村級防疫員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責任報告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2 報告程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各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責任單位或責任人必須立即向當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告,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必要時可報請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派專業技術人員協助進行診斷。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必須在1小時內將疫情由縣區指揮部辦公室上報至市指揮部辦公室。市指揮部辦公室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市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指揮長報告,同時報市政府,並上報省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報告疫情信息。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在報告的同時應立即按要求採集病料樣品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進行診斷。
3.3.3 報告的內容與要求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內容,包括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已採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等。
4 應急回響
4.1 先期處置
在發生疑似疫情時,事發地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進行先期處置,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擴散、流行的情況。在疑似疫情報告的同時,對發病場(戶)實施隔離、監控,禁止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及相關物品移動,進行嚴格消毒等臨時處置措施,限制人員流動。對可能存在的傳染源,以及在疫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售出的動物及其產品、被污染或可疑污染的物品(包括糞便、墊料、飼料、運載工具等),立即開展追蹤調查,並按照規定進行徹底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必要時可以及時採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4.2 回響措施
4.2.1 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時,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行政區劃、飼養環境、野生動物分布情況,以及疫情溯源、調查和風險分析結果。必要時考慮特殊供給保障需要,綜合評估後劃定。
疫點:發病動物所在的地點。相對獨立的規模化養殖場
(戶)、屠宰場、隔離場,以發病動物所在的養殖場(戶)、屠宰場、隔離場為疫點;散養動物以發病動物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放養動物以發病動物活動場地為疫點;在運輸過程中發現疫情的,以運載發病動物的車輛等運載工具為疫點;在牲畜交易場所發生疫情的,以發病動物所在場所為疫點。
疫區:是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的區域,根據不同病種防治技術規範或應急實施方案具體劃定。
受威脅區:是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的區域,根據不同病種防治技術規範或應急實施方案具體劃定。
4.2.2 封鎖
啟動應急回響後應當發布封鎖令,按管轄許可權對疫區實施封鎖,同時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由當地縣區人民政府依法發布封鎖令。疫區跨縣區行政區域時,由市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縣區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4.2.3 緊急徵調人員、物資、交通工具等設備、設施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4.2.4 疫點內應採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所有易感動物,並對所有病死動物、被撲殺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飼料和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飼養圈舍、場地環境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員、運載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要按規定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疫點為屠宰加工場所或動物交易場所的,應當停止生產經營活動。
4.2.5 疫區內應採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按照程式和要求,組織設立警示標誌,設定臨時檢查消毒站,對出入的相關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關閉動物交易場所。對養殖場(戶)、動物交易場所等進行徹底消毒,並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
對疫點、疫區內撲殺的動物,原則上應當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確需運出疫區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須在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監督下,使用密封裝載工具(車輛)運出,嚴防遺撒滲漏。裝載前和卸載後,應當對裝載工具(車輛)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4.2.6 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動物調出調入,關閉動物交易場所。疫情發生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對養殖場(戶)全面開展臨床監視。必要時採集樣品進行檢測,掌握疫情動態,強化防控措施。受威脅區內的屠宰加工場所,應當暫停屠宰活動,並徹底清洗消毒,經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動物產品檢測,由疫情發生地縣區的上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過後,方可恢復生產。
4.2.7 運輸途中發現疫情應採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地縣區人民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所有易感動物,對所有病死動物、被撲殺動物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運載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且不得勸返。當地可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是否需劃定疫區和受威脅區並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4.2.8 疫情排查監測
各縣區按要求及時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對疫情發生前至少 1個月以來疫點動物調入調出、動物病死情況、飼餵方式等進行核查並做好記錄。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動物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疫情隱患。加大對動物交易場所、屠宰場、無害化處理場的巡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高度關注動物異常發病和死亡情況,排查中發現異常情況,必須按規定立即採樣送檢並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4.2.9 疫情溯源
對疫情發生前至少21天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動物、相關產品、運輸工具和人員往來情況等進行溯源性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相關場所、運載工具進行採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疫情追蹤追溯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根據檢測結果和風險分析情況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4.2.10 對可免疫的病種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4.2.11 組織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個人防護和技術培訓,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組織開展群防群控。
4.2.12 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4.2.13加強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分析及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周邊區域通報疫情及防控工作情況。
4.2.14 加強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檢驗檢疫工作。
4.2.15 加強市場監管,依法打擊制假售假和哄抬物價等行為。
4.2.16 根據需要加大資金投入和防疫藥品、設備、物資供給,保證應急處置及時有效開展。
4.2.17 正確引導輿論,及時、客觀、準確地發布疫情及防控工作信息,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4.2.18 對強制撲殺的動物,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申請補償。撲殺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按比例承擔。
4.3 非疫情發生地應急回響措施
根據發生疫情區域的疫情性質、特點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流通環節動物疫情的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傳入、發生和擴散。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控意識和能力。
4.4 回響結束
終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疫點、疫區內所有易感動物、動物產品及其他相關設備設施、物品按規定處理後,經過該疫病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且無新的病例出現。疫情發生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評估後,報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控制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和效果評價,確認符合應急回響終止條件的,建議由回響啟動部門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5 善後處理
5.1 災害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縣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組織對突發動物疫情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結論;疫情處理經過、採取的防控措施;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評估報告報縣區人民政府,同時報市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
5.2 獎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突發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單位和個人,依據《甘肅省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責任追究辦法》等相關規定,依法追究責任。
5.3 災害補償
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撲殺的動物,在申報國家和省上補助的前提下,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對各種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適當補償,扶持受災戶恢復生產。
5.4 撫恤補助
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在突發動物疫情應急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5 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疫情處置期間設定的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由原設定部門撤銷。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各種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經專家委員會評估符合規定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各級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應將對講機等專用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範圍,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6.2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2.1 應急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預備隊伍由農業農村、畜牧獸醫、衛生健康、公安、市場監管、交通運輸等部門人員組成,人員隊伍要保持相對穩定。
6.2.2 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運送緊急防疫人員及物資。
6.2.3 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人畜共患病易感人群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和醫療救治工作。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並積極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各級公安部門要協助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並做好疫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管制。
6.2.5 物資保障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按計畫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資金保障。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疫情監測、病畜撲殺補貼、突發疫情處置經費應納入各級政府本級年度預算。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6.3 技術保障
建立健全動物防疫專家委員會,組織開展疫情形勢分析、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研究。加強獸醫實驗室能力建設,開展人員培訓,做好動物疫病診斷技術準備工作。
6.4 宣傳、培訓和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有計畫地舉行重大動物疫情處置應急演練,提高預備隊的應急能力。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市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及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對預案定期進行評估,符合下列修訂情形之一者,應當及時修訂本預案:
(1)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市防制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部及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重大動物疫病發生、發展規律出現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本縣(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縣(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7.2 名詞術語
重大動物疫情: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捕獲的其他動物突然發生重大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高發病率或高死亡率,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人民民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的動物疫情。
暴發:指動物疫情在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且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場所。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綜合考慮當地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和交通等因素,將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
本數。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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