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陵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 章節數:無章
  • 發布時間:2008年4月10日印
  • 編制目的:應對重大動物疫情
銅陵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總 則,1.1 編制目的,1.2 編制依據,1.3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範圍,1.4 本預案適用範圍,1.5 工作原則,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2.1 應急指揮機構,2.2 日常管理機構,2.3 專家委員會,2.4 應急處理機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3.1 監測,3.2 預警,3.3 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和終止,4.1 應急回響的原則,4.2 應急回響,4.4 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4.5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保障,6.1 通信與信息保障,6.2 應急資源與資金保障,6.3 技術儲備與保障,6.4 培訓與演習,6.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善後處理,5.1 後期評估,5.2 獎勵,5.3 責任追究,5.4 災害補償,5.5 撫恤和補助,5.6 恢復生產,5.7 社會救助,附 則,

銅陵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2008年4月10日印發)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安徽省實施〈動物防疫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銅陵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範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雞新城疫在一個縣區內流行,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重新發生,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馬瘟等在本地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本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突發動物疫情。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4 本預案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1.5 工作原則

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
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級政府和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應急處理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級人民政府要迅速做出反應,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重大動物疫情預警、預報體系和機制,做到早發現、快報告、嚴處理。加強日常管理,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儲備工作,落實各項防控措施。
廣泛宣傳,群防群控。加強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要依靠民眾,動員一切資源,做到群防群控。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本級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建議。市和縣(區)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應急指揮部。
市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組成:市政府分管市長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秘書長和市農委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總指揮,成員單位由銅陵軍分區、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委宣傳部、市監察局、農委、經委、財政局、衛生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局、工商局、商務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質監局等組成。
2.1.1 應急指揮各成員單位職責
市農委負責組織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技術方案;協調、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防控工作,並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對有關區域實施封鎖等建議;緊急組織、調撥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提出啟動、終止應急控制措施建議;組織對疫情損失和撲疫補償等費用的評估。
市委宣傳部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宣傳報導和新聞發布,進行正確的輿論引導,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普及。
市公安局負責現場警戒,做好疫區封鎖、參與動物撲殺等工作,依法及時、妥善處置有關突發事件,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市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行政機關及其有關人員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履行職責情況,對工作中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疫情應急處理、物資儲備等所需經費,並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負責提供應急物資、有關樣品和人員的運輸保障。
市商務局做好應急期間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秩序,並切實做好對豬等動物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
市衛生局負責做好疫區內人員防護的技術指導、高危人群的保護和醫學觀察、人間疫情監測和醫療救治、衛生監督等工作。
銅陵進出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動物及動物產品的進出口檢疫工作。
市質監局依法確保應急物資的質量,參與制定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的相關技術標準。
市工商局負責動物及動物產品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銅陵軍分區支持和配合有關指揮機構做好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的職責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需要,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2.1.2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農委,由市農委主任任辦公室主任。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按照應急指揮部要求,具體制定防治對策,部署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並督促縣、區和各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治措施。

2.2 日常管理機構

市農委負責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應急處理相關檔案的起草工作;組織提出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組建和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和預警系統;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指導縣區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技術培訓;負責收集、分析和預測疫情發展態勢;承擔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3 專家委員會

市農委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縣區農委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工作需要,組建專家委員會。
專家委員會職責:參與制定或修改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對不同級別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理技術措施提出建議;對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培訓;對應急回響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建議;接受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諮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承擔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2.4 應急處理機構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主要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報告、現場臨床診斷、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疫區及受威脅區的監測;指導並監督對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落實。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加強對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疫情報告、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市和縣區農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動物疫情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按照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監測方案,建立監測網路,組織開展動物疫情監測工作,向有關部門提供監測信息,並加強對疫情監測人員的專業技術培訓,保證監測質量。

3.2 預警

市和縣區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應急預警。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有關部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責任報告單位: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各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各類動物診療單位。
以上單位的獸醫人員及經營人員均為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的責任人。
3.3.2 報告形式
各級農業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等形式報告。
3.3.3 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接到報告後,要立即趕赴現場診斷,懷疑是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向當地農業部門報告,必要時請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派人協助診斷;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採集病料樣品,送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確認,並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上報至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同時報所在地農業部門。
3.3.4 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臨床症狀,飼養數量,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是否有人員感染,已採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單位和個人的聯繫方式等。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和終止

4.1 應急回響的原則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做出應急回響。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分析疫情發展趨勢,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做出應急預警回響或撤銷預警。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疫情的地方,當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後,要組織做好人員、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應急回響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市農委根據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建議啟動本預案。
4.2.1 市、縣(區)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
2.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
3.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
4.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如下緊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臨時徵用場所、交通工具;封鎖被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
5.組織有關部門依法設立臨時性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出入境的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6.組織鄉鎮、街道、社區以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等。
必要時,可請求上一級政府予以支持,保證應急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4.2.2 市、縣(區)農業部門
1.組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2.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評估,提出是否啟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相應的級別。
3.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
4.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5.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培訓工作。
6.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7.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疫源追蹤等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
4.2.3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1.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組織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向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結果,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
2.按規定採集病料,送省級實驗室確認。
3.承接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技術培訓。
4.2.4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1.境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停止從疫區進口動物及其產品;加強對來自疫區運輸工具的檢疫和防疫消毒;打擊非法走私入境動物或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
2.境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加強出口貨物的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暫停使用位於疫區內的出入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所。
3.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立即向當地農業部門報告,並協助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採取區域封鎖、動物撲殺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4.3 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回響
應根據發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4.4 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應急處理人員應採取穿戴防護服等相關安全防護措施。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理人員還應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必要時,接種相應的疫苗、服用藥物、定期進行監測和醫學觀察等。

4.5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

符合以下條件時,可終止應急回響。
疫區內所有易感動物及其產品、污染物、排泄物、環境等按規定處理後,經過該疫病的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疫區和受威脅區均無新的病例出現。
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較大、一般突發動物疫情分別由市農委或縣(區)農業主管部門,提出終止應急措施建議,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向上一級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省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按程式報批宣布,並向農業部報告。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農業部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按程式報批宣布。
上級農業部門可根據下級農業部門的請示,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保障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積極協調獸醫、衛生、財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級以上應急指揮部應將車載電台、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防疫物資儲備範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6.2 應急資源與資金保障

6.2.1 應急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工作。預備隊伍由獸醫、衛生、公安、工商、武警、軍隊等部門的人員組成,且相對固定。
6.2.2 交通運輸保障
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和疫情處置人員的運輸。
6.2.3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護工作。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6.2.5 物資保障
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合理計畫,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重點儲備獸用預防用生物製品、診斷試劑及器械、消毒藥品、消毒設備、防護用品、封鎖設施、交通運輸工具、通訊工具及其他用品等。
儲備物資應存放在交通便利、安全可靠的區域。要建立健全應急儲備物資管理制度,儲備的物資按照不同用途分類存放,並根據其有效期及時更換,確保所有物資處於有效狀態。
6.2.6 經費保障
兩級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每年為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包括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撲殺病畜補助和疫情處理、監測所需經費。如發生重大疫情,經費實際需求大於預算安排,各級財政部門要予以追加,並保證資金的及時、足額到位,同時要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技術人員、動物疫病防治專家、流行病學專家、野生動物專家、經濟學家、風險評估專家、法律專家等組成,承擔專家委員會職責。

6.4 培訓與演習

市、縣(區)農業部門要對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採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常識;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個人防護知識;治安與環境維護要求;工作協調、配合要求等。
在沒有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狀態下,市、縣(區)農業部門要有計畫地選擇部分地區舉行演練,確保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

6.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有關部門要組織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重大動物疫病科學知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指導民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要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依靠廣大民眾,對重大動物疫情開展群防群控。

善後處理

5.1 後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各級農業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財政、畜牧獸醫及有關部門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情況進行評估。
評估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主要原因分析與結論;疫情處理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和存在的問題及困難;針對存在的問題、疫情暴發流行的原因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時報上一級政府農業部門。

5.2 獎勵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5.3 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責任。

5.4 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重大動物疫病補償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式進行補償。
補償對象:在撲滅或防止重大動物疫病傳播過程中,其牲畜或財產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補償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5 撫恤和補助

市、縣(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5.6 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5.7 社會救助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後,市、縣(區)民政部門應按《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附 則

7.1 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市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本預案,制定各種不同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並根據形勢發展要求,及時進行修訂。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要定期評審,並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
7.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農委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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