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始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為提高對重大動物疫病的控制、撲滅能力,保障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按照省、市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和我縣實際,現將修訂、完善後的《固始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固始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 外文名:Gushi sudden major animal epidemic emergency plans
  • 地點:固始縣
  • 類型:應急預案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固始縣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固始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
附屬檔案:固始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固始縣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2日

詳細內容

1總則
1.1編制目的
迅速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保障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維護公共衛生安全。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河南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共衛生安全造成危害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1.4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鄉人民政府和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組織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級人民政府迅速作出應急回響,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堅持“防控並舉、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落實好以免疫為主的各項預防性措施。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理。做好人員、技術、物質的應急儲備,建立縣鄉兩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依靠民眾,群防群控。
2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四級。
2.1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內在全省及毗鄰省份1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在全省有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或者1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或在全省呈多發態勢的。
(2)口蹄疫:14日內在本省及周邊有5個以上省份發生嚴重疫情,且疫區連片的。
(3)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並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的。
(4)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2.2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I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內在全省2個以上省轄市發生疫情;或在全省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的。
(2)口蹄疫:14日內在全省有2個以上相鄰省轄市或者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並發生疫情的。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全省有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的。
(4)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本省或發生的。
(5)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省轄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病例,並有繼續擴散趨勢的。
(6)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省畜牧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2.3較大突發動物疫情(III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內在1個省內2個以上省轄市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的。
(2)口蹄疫:14日內在1個省轄市內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的。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1個省轄市內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的。
(4)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1個省轄市內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的。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毒種、菌種發生丟失的。
(6)省轄市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2.4一般突發動物疫情(IV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新城疫疫情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發生的。
(2)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市、區)行政區域內暴發流行的。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3應急組織
3.1應急指揮機構
3.1.1實行動物防疫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內動物防疫工作負總責,政府主要負責人是疫情控制的第一責任人。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控制重大動物疫情所需資金技術、物質的儲備,按年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負責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發布、解除封鎖令,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及時控制和撲滅疫情。
3.1.2縣人民政府設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全縣重大動物疫情預防、控制、撲滅工作,決策有關重大事項,根據應急處理需要,調集人員、物質、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批准,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以及採取隔離、撲滅措施。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縣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及有關領導負責人擔任副指揮長。指揮部成員由縣政府辦公室、縣畜牧局、發改委、財政局、衛生局、商務局、公安局、交通局、林業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監察局、縣武裝部、廣電公司等有關單位負責同志組成。根據疫情發生情況,縣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可對成員單位進行調整。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在縣畜牧局,具體負責全縣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工作;組織、協調鄉鎮及各有關部門落實各項防控措施;蒐集分析和預測疫情發生髮展趨勢;調配疫情處理和相關的資金及物質。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設聯絡員,負責聯絡工作。
3.1.3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主要職責如下:
(1)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做好疫情的監測、報告,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疫病診斷,迅速對疫情等相關情況作出全面分析,並制定疫情控制和撲滅的技術方案。調集動物防疫人員參加疫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提出封鎖建議,並參與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對疫點、疫區內應撲殺的畜禽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工作;對疫點、疫區的污染物等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對飼養場所及周圍環境進行嚴格消毒。根據需要組織對受威脅區內的易感畜禽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周邊省、縣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根據需要在省、縣境邊界建立免疫隔離帶。加強對受威脅區內易感畜禽及其產品的監測、檢疫和監督管理。建立緊急防疫物質儲備庫,儲備足夠的疫苗、藥品、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訊工具等。對封鎖、撲殺畜禽、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所需費用及補貼資金作評估,並安排資金使用計畫。培訓獸醫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建立疫情應急預備隊。參與組織對疫點、疫區及其周圍民眾的宣傳工作。
(2)財政部門:保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所需資金的儲備,保證預警預報工作經費,保證封鎖、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工作經費及撲殺畜禽的補償資金供應,並做好經費和捐贈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3)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動物防疫基礎設施建設的計畫安排,協調防護用品及生活必需品的應急生產,維護市場經濟秩序。
(4)衛生部門:負責疫區內人員防護,有關標準的制定和技術指導,以及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人間疫情監測防控等工作。
(5)宣傳部門: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正確引導輿論,加強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宣傳報導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普及。
(6)公安部門:密切注視疫情動態和疫情相關的社會動態,參與做好疫區封鎖、動物撲殺等工作,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查處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7)武裝部門:組織指揮部隊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行動,配合公安部門參與做好疫區封鎖、畜禽撲殺等工作。
(8)工商部門:負責做好疫區、受威脅區內的畜禽及其產品交易市場監管工作。根據疫區封鎖情況,關閉疫區內的畜禽及其產品交易市場。
(9)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疫情發生期間對上市畜禽及產品質量監管的綜合協調工作。
(10)商務部門:配合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落實畜禽定點屠宰場有關防疫措施。配合畜牧部門做好對農貿市場畜禽及其產品的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等各項措施的落實。
(11)交通部門:負責提供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質和有關樣本的運輸保障,並防止疫病擴散。配合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定及疫區封鎖工作。
(12)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對工作中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監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設定、管理和疫區的檢疫消毒工作。
(13)科技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制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防治技術研究方案,參與重大動物疫情防治科普知識的宣傳推廣。
(14)林業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和觀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範圍和遷徙動態趨勢預警信息。組織開展對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工作。發生陸生野生動物疫情,協助有關部門快速採取隔離控制等措施。
3.1.4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指揮部指揮長由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分管領導擔任。指揮部辦公室設在鄉農業服務中心。
3.2專家組
縣畜牧局組建縣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組,具體職責:
(1)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相應級別採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2)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提出建議;
(3)參與制訂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
(4)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培訓和指導;
(5)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建議;
(6)承擔縣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4預警預報
4.1監測
建立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預警預報網路體系。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縣畜牧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
4.2預警
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對疫情的監測信息,按照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髮展規律和流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4.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設立疫情舉報電話。
4.3.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a、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b、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c、縣級以上獸醫行政執法機構和獸醫技術支持機構;
d、動物及其產品生產、屠宰、加工、行銷、儲運、中轉等單位;
e、各類動物診療機構;
f、野生動物行政管理部門。
(2)責任報告人
獸醫行政執法機構、獸醫技術支持機構,野生動物行政管理部門的獸醫工作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人員;動物及其產品生產、屠宰、加工、行銷、儲運、中轉等單位的人員。
4.3.2報告形式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應以電話或書面形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
4.3.3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應當立即向縣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專家趕赴現場進行診斷。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個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至省、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並同時報縣人民政府。
4、3、4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或疑似染疫動物的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已採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等。
4.4病料採集
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採集病料樣品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確診,不能確診的,送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重大動物疫病應當由獸醫技術支持機構採集病料,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準宰殺、食用、銷售、轉運病死畜禽,更不得擅自分離毒(菌)株。
4.5疫情認定
重大動物疫情由省畜牧局認定;必要時,由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認定。
5應急回響
5.1應急回響的原則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作出應急回響。同時,應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髮展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回響級別。應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回響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相應降低回響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應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地方,當地人民政府接到疫情通報後,應組織好人員、物質等應急準備工作,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5.2應急回響
5.2.1對於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動物疫情,按照省、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進行處置。分別是:
(1)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級)的應急回響
確認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後,對超出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應及時向國務院報告,由國務院啟動應急回響機制,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撲滅工作。
A、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
a、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迅速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b、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投入應急處理工作。
c、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疫區涉及跨省的,以及封鎖疫區導致幹線交通中斷的,報國務院批准。
d、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的交易,根據需要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臨時徵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
e、組織鐵路、交通、公安、糾風等部門依法在交通路口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的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f、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應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客觀適度,規範有序,注重社會效果。
g、組織動員鄉鎮、街道、社區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及民眾,開展群防群控。
h、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造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B、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a、組織獸醫行政執法機構和獸醫技術支持機構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b、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
c、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d、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培訓工作。
e、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f、組織專家組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落實情況的效果評價。
C、獸醫技術支持機構
a、縣級以上獸醫技術支持機構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b、組織疫病診斷與流行病學調查,向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結果,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
c、按規定採集病料,送省實驗室或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
d、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技術培訓。
D、獸醫行政執法機構
a、依法監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實。
b、負責畜禽養殖場(區、戶)、屠宰廠(場、點)和畜禽及其產品交易(批發)市場、冷庫、中轉站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
c、依法打擊生產、加工、經營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產品的不法行為。
E、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
a、國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停止從疫區國家或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加強對來自疫區的運輸工具的檢疫和防疫消毒;參與打擊非法走私入境動物或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
b、省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加強出口貨物的檢驗檢疫,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暫停使用位於疫區內依法設立的相關出入境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
c、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應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當地有關部門採取區域封鎖、動物撲殺和消毒等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2)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I級)的應急回響
確認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後,由省畜牧局根據情況及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對超出市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或省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由省人民政府啟動省級疫情應急回響機制。
A、省人民政府根據省畜牧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全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撲疫;緊急調集各種應急處理物質、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發布或督導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批准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其產品的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市場供應,平抑物價,維護社會穩定。
B、重大突發動物疫還必須被確認後,由省畜牧局及時向農業部報告疫情。必要時,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同時,迅速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評估;負責對全省應急處理工作督導和檢查;開展相關技術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C、疫情發生地省轄區、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省人民政府或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具體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3)較大突發動物疫情(III級)的應急回響
A、省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綜合應急措施。必要時,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資金、物質和技術援助。
B、省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較大突發動物疫情進行確認,並按照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省畜牧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C、省畜牧局對疫情發生地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督導,及時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並向全省有關地區發出通報,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5.2.2一般突發動物疫情(IV級 )的應急回響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畜牧獸醫管理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一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確認,並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必要時請求省畜牧局及省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和支持。
5.2.3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回響
應根據發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式,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開展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質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壞節的動物疫情監察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根據需要在與疫情發生地接壤的地區建立免疫隔離帶。
(5)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6)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5.3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要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理人員還應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的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
5.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後,經過該疫病的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農業部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國各院或全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宣布。
重大動物疫情由省畜牧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或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宣布,並向農業部報告。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由市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市級人民政府或市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宣布,並向省畜牧局報告。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由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請縣級人民政府或縣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宣布,並向上級和省畜牧局報告。
上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下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6疫情處置
6.1疫點
6.1.1在疫點設定警示標誌,嚴禁人員、車輛出入,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出入時,須經獸醫行政執法機構批准,並嚴格消毒後方可出入。
6.1.2撲殺並銷毀染疫動物和易感染的動物及其產品;
6.1.3對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飲料、墊料、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6.1.4對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動物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6.2疫區
6.2.1在疫區周圍設定警示標誌,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
6.2.2根據需要撲殺並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及同群動物,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產品,對其他易感染的動物實行圈舍或者在指定的地點放養,役用動物限制在疫區內使疫。
6.2.3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並按照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必要時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撲殺。
6.2.4關閉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禁止動物進出疫區和動物產品運出疫區;
6.2.5對動物圈舍、動物排泄物和飼料、墊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場地進行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理;
6.3受威脅區
6.3.1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
6.3.2對易感染的動物根據需要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7善後處理
7.1後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分析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上報縣人民政府,同時報抄省畜牧局。
7.2獎勵
縣人民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7.3責任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行為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7.4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做好現場評估,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式進行補償。
7.5撫恤和補助
縣人民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7.6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7.7社會救助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後,縣人民政府民政管理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應急保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人民政府應積極協調畜牧獸醫、衛生、財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應急保障工作。
8.1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重大疫情應急指揮部應將車載電台、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防疫物資儲備範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信息產業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通訊頻率等予以優先待遇。
8.2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8.2.1應急隊伍保障
縣人民政府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具體實施封鎖、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預備隊由獸醫、衛生、林業、財政、公安、工商、交通、武裝等部門的人員組成,且相對固定。
8.2.2交通運輸保障
運輸部門應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質的調運。
8.2.3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工作。
8.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應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8.2.5物質保障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計畫建立應急防疫物質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儲備物質應根據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畫。主要包括:
(1)疫苗。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疫苗視實際情況儲備。
(2)診斷試劑。各種重大動物疫病抗原及其標準血清。其他診斷試劑視實際情況作適當儲備。
(3)消毒藥品。氯製劑、複合酚製劑 、氧化劑、醛製劑、鹼製劑等高效消毒藥品。
(4)消毒設備。高壓消毒機、輕便消毒器等。
(5)防護用品。防護服、耐酸鹼手套、防護眼罩、防水鞋、普通大褂、帽子、口罩等。
(6)運輸工具。密封運輸車。
(7)通訊工具。行動電話、大功率車載電話、對講機等。
(8)封鎖設施設備。帳篷、行軍床、動物防疫專用封鎖警示線、動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燈等。
(9)撲殺設施設備。撲殺器、高強度密封塑膠袋等。
(10)其他用品。毛巾、手電筒、注射器、針頭、疫苗冷藏箱、採樣器械、多功能應急燈。
8.2.6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每年都應設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控制專項儲備資金,保留常年規模,滾動使用。主要用於緊急防疫物質儲備和更新、撲殺畜禽補貼和疫情處理、疫情監測、應急預備隊的培訓演練等方面。
縣級不少於10萬元專項儲備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實行動態管理。如發生不可預測的重大疫情,實際資金需求與預算安排有差距的,財政部門應予追加,以保證支出需要。
口蹄疫疫苗經費全部由政府承擔。其他動物疫病的疫苗、撲殺補償等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門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應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8.3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固始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專家組,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諮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建立固始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動物疫病診斷、防治,做好技術和相關儲備工作。
8.4培訓和演習
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內容包括:(1)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採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措施;(2)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應急預案;(3)個人防護知識;(4)治安與環境保護 ;(5)工作協調、配合等要求。
在沒有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常態情況下,縣政府每年有計畫地舉行實戰演練,確保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
8.5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民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9具體預案
縣畜牧局根據本預案,按照不同動物疫病病種及其流行特點和危害程度,分別制定實施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縣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其實施方案應當根據疫情的發展變化和實施情況,及時修改、完善。
10附則
10.1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發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別重大動物疫情。
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出現,在我國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我國已消滅的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國曾發生過,但已撲滅淨化的動物疫病。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畜禽類所在的畜禽養殖場(戶)或者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0.2疫情處置要求
有關疫情的確認,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劃分,封鎖、撲殺、無害化處理、免疫、消毒、監測、人員防護等處置措施應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執行。
10.3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畜牧局牽頭制定,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印發實施。預案應定期評審,並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各鄉鎮及有關部門制定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縣畜牧局備案。
10.4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畜牧局負責解釋。
10.5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