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2007年11月27日,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以六政辦〔2007〕80號印發《六安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該《預案》分總則,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及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和終止,善後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附則7部分,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文號:六政辦〔2007〕8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7年11月27日
  • 施行時間:2007年11月27日
通知,應急預案,總則,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及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和終止,善後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附則,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安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六政辦〔2007〕8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六安開發區、葉集試驗區管委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六安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第42次市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應急預案

六安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總則

1.1編制目的
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限度地減輕對畜牧業和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養殖業健康發展和人民身體健康,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安徽省實施〈動物防疫法〉辦法》和國務院《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等規定,制定本預案。
1.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四級。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1.5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市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較大動物疫情(Ⅲ級)應急處理工作,根據國家和省要求,做好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相應工作;縣(區)政府在各自行政區域內統一領導和指揮一般(Ⅳ級)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根據國家、省和市要求,做好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相應工作。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2)快速反應、措施果斷。市、縣(區)政府及其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應急處置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要迅速作出反應,採取堅決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並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重大動物疫情預警、預報體系和機制,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疫情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要依靠民眾,全民防疫,動員一切資源,做到群防群控。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市農委(市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縣(區)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所轄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由政府根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
2.1.1市應急指揮部組成
市應急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農委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任副總指揮,成員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人組成。
2.1.2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市應急指揮部負責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指揮、決策和處理工作。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農委,辦公室主任由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負責人擔任。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按照應急指揮部要求,具體制定防治政策,部署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並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治措施。
2.1.3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1)財政部門:將重大動物疫病的防疫、控制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及時撥付疫情控制所需的疫苗、撲殺、監測、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經費,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監督和管理。
(2)衛生部門和衛生工作機構:負責疫點或疫區內有關人員防護標準的制定和防護工作技術指導;負責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及人間疫情監測工作;負責餐飲行業食品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做好疫點或疫區環境衛生消毒工作。
(3)工商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關閉疫區內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加強市場監督檢查;監督市場主辦單位做好市場環境消毒;加大對違法經營相關動物及其產品行為的打擊力度。
(4)商務管理部門:負責定點屠宰廠(場、點)的監督管理工作,嚴禁定點屠宰廠(場、點)違規收購或屠宰未經檢疫的畜禽及病、死、毒等有害動物;掌握動物產品儲備信息,適時組織調運,穩定市場供應;督促疫區及周邊定點屠宰廠(場、點)做好隔離、消毒工作。
(5)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生產領域動物產品質量的監控和檢驗。
(6)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協助在公路上實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及疫區臨時檢疫消毒工作;優先調度運輸力量運輸赴疫區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及防疫物資等。
(7)公安部門:負責疫區安全保衛和治安管理;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加強區域性交通管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8)林業部門: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的疫源疫病的監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範圍和遷徙動態趨勢等預警信息。
(9)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與動物防疫有關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編制中的相關工作。
(10)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報導管理工作,按規定組織安排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情況的新聞報導;加強媒體宣傳的管理,正確引導輿論;配合做好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
(11)監察部門:監督各相關部門依法行政,嚴格執法;落實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責任制,查處失職、瀆職行為。
2.2日常管理機構
市農委(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專家組
市農委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組。
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組。
2.4應急處理機構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主要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現場臨床診斷、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疫區及受威脅區監測;指導並監督對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實施和落實;負責加強對出入本地區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疫情報告、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及報告

3.1監測
市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報告網路體系。市農委和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3.2預警
市農委及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3.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①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②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③地方政府;
④農業院校、科研所;
⑤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動物診療單位。
(2)執行職務的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獸醫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均為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的責任人。
3.3.2報告形式
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3.3.3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要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診斷,懷疑為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向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請求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派人協助診斷,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至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同時報所在地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3.3.4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臨床症狀、飼養數量、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是否有人員感染、已採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繫方式等。
3.3.5疫情認定
現場診斷專家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按規定的程式和方法採集病料送省動物疫病監測中心檢驗確診。省動物疫病監測中心不能確診的,送國家重大動物疫病參考實驗室確診。國家公布疫情後,市、縣(區)政府及其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可以嚴格按照國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況向社會通報。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和終止

4.1應急回響的原則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做出應急回響。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分析疫情發展趨勢,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升級或降低預警和回響級別,或撤銷預警。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地方,要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組織好人員、技術和物資儲備,做好應急準備工作;要服從上級的統一指揮,支援協助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4.2應急回響
4.2.1特別重大動物疫情(Ⅰ級)的應急回響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Ⅰ級)的應急回響,依照國家和省規定執行,同時按照下列規定做好工作:
(1)市、縣(區)政府
①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
②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有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
③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
④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緊急措施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的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臨時徵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
⑤組織公安、交通、質檢、動物檢疫等部門依法在交通站點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和本行政區域的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⑥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⑦組織鄉鎮、街道、社區以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
⑧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⑨按照規定報告疫情處置等情況。
(2)市、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①組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②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組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評估,提出啟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級別。
③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
④負責對所轄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⑤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培訓工作。
⑥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⑦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⑧按照規定報告疫情處置等情況。
(3)市、縣(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①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②組織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
③按規定採集病料,送省級實驗室或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
④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技術培訓。
⑤加強外輸動物及其產品的查驗,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外輸,暫停使用位於疫區內的依法設立的相關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
⑥市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停止從疫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加強對來自疫區運輸工具的檢疫和防疫消毒;參與打擊非法走私動物或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
⑦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立即向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4.2.2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的應急回響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依照省規定執行,同時按照下列規定做好工作:
(1)市、縣(區)政府
在省政府或省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認真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具體的應急處理工作,按照特別重大動物疫情(Ⅰ級)應急回響中有關市、縣(區)政府的職責規定辦理。
(2)市、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迅速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按照規定向同級政府、上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調查處理情況。具體的應急處置工作,按照特別重大動物疫情(Ⅰ級)應急回響中有關市、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規定辦理。
(3)市、縣(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具體的應急處置工作,按照特別重大動物疫情(Ⅰ級)應急回響中有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職責規定辦理。
4.2.3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的應急回響
(1)市政府
市政府根據市農委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撲疫;緊急調集各種應急處理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發布或督導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依法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鄉鎮、街道、社區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維護社會穩定。必要時,可向上級政府申請資金、物資和技術援助。
(2)市農委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確認後,向省農委報告疫情。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同時,迅速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評估;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教,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3)縣(區)政府
疫情發生地政府在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要求認真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具體實施較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4)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按照上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迅速組織開展疫情應急處置的相應工作。按照規定向同級政府、上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疫情及調查處理情況。
(5)市、縣(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組織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按規定採集病料送檢;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技術培訓;暫停使用位於疫區內的依法設立的相關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加強檢疫和防疫消毒;參與打擊非法走私動物或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發現動物疫情或者疑似動物疫情時。
4.2.4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的應急回響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應急預案由縣(區)政府負責制定,並根據其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實施工作。
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一般突發動物疫情進行確認,並按照規定向同級政府和上一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市農委應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並向本市有關縣區發出通報,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4.2.5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回響
由發生地政府及其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發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時刻關注疫情信息;組織做好應急處理所需人員和物資準備,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加強群防群控工作;重點做好疫情監測、檢疫監督等防控工作。
4.3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要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應急處理人員應採取不同的防護措施,特別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理人員還應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
4.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易感動物及其產品、污染物、排泄物、環境等按規定處理後,經過該疫病的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依照《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式辦理,即農業部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依照《安徽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規定的程式辦理,即省農委組織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建議,報省政府或省應急指揮部批准宣布,並向農業部報告。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由市農委組織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建議,報請市政府或市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宣布,並向省農委報告。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由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建議,報縣(區)政府或縣(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宣布,並向市農委報告,市農委應向省農委報告。
市農委可根據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善後處理

5.1後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市、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部門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情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等。
5.2獎勵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由市、縣(區)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對在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責任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的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式進行補償。
5.5撫恤和補助
市、縣(區)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5.6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5.7社會救助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後,民政部門應及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市、縣(區)政府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應急保障工作。
6.1通訊與信息保障
市、縣(區)應急指揮部應將車載電台、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範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通訊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通訊頻率等予以優先待遇。
6.2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2.1應急隊伍保障
市、縣(區)政府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
6.2.2交通運輸保障
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和疫情處置人員的運輸。
6.2.3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6.2.5物資保障
市、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畫,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重點儲備獸用預防用生物製品、診斷試劑及器械、消毒藥品、消毒設備、防護用品、封鎖設施、交通運輸工具、通訊工具及其他用品等。
6.2.6經費保障
市、縣(區)財政部門為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
市、縣(區)財政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市、縣(區)政府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工作。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專家組,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諮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市建立生物安全獸醫實驗室,負責重大動物疫病診斷、監測和技術指導工作。
6.4培訓與演習
市、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 
在沒有發生突發重大疫情狀態下,可根據資金和實際需要組織訓練。
6.5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市、縣(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民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要充分發揮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附則

7.1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陸生、水生動物突然發生重大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
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我國已消滅的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國曾發生過,但已撲滅淨化的動物疫病。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禽類所在的禽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7.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
7.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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