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漢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指導和規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迅速控制、撲滅重大動物疫情,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全縣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四川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實施辦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實施辦法》、《達州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達州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宣漢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I級(特別重大)、II級(重大)、III級(較大)、IV級(一般)四級。
1.3.1特別重大動物疫情(I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縣內有5個以上鄉鎮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內,縣內有5個以上鄉鎮發生嚴重疫情,且疫區連片。
(3)動物暴發瘋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並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4)農業部認定的其他突發I級重大動物疫情。
1.3.2重大動物疫情(II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縣內有5個以上、10個以下疫點。
(2)口蹄疫在14日內,縣內有3個以上相鄰鄉鎮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並發生疫情。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有3個以上鄉鎮發生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4)在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發生。
(5)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鄉鎮,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並有繼續擴散趨勢。
(6)市級以上農業部門認定的重大的高致病性豬藍耳病、小反芻獸疫疫情。
(7)農業部和省農業廳認定的其他突發II級動物疫情。
1.3.3較大動物疫情(III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縣內有2個以上行政村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內,縣內有2個以上行政村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3)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縣內有5個以上行政村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或豬瘟、新城疫疫點數達10個以上。
(4)省農業廳和市農業局認定的其他突發III級動物疫情。
1.3.4一般動物疫情(IV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豬瘟、新城疫疫情在縣內發生。
(2)二、三類動物疫病在縣內暴發流行。
(3)縣農業局認定的其他突發IV級動物疫情。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在宣漢縣行政區域內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1.5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全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有關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農業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要迅速作出反應,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並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疫情早發現、快反應、嚴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要依靠民眾,全民防疫,做到群防群控。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縣人民政府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揮部為全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由縣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指揮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和縣農業局局長擔任副指揮長,農業、財政、宣傳、發改、公安、衛生計生、交通運輸、工商質監、監察、商務、食藥監、林業、民政、武警中隊等有關單位為指揮部成員單位。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縣農業局,由縣農業局分管領導擔任辦公室主任。各鄉鎮人民政府參照組建相應的應急指揮機構。
2.1.1應急指揮部和辦公室職責
指揮部主要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市、縣黨委、政府防控突發重大動物疫病工作的各項決策和部署,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縣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按照指揮部要求,具體制定防治方案,部署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工作,並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治措施。
2.1.2有關部門職責
(1)縣農業局:負責組織制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技術方案;負責動物疫情監測,向縣政府提供真實疫情信息,並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統一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防控措施,並進行檢查、督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劃定疫區和受威脅區,依法提出對有關區域實施封鎖等建議,並參與組織實施;編制應急物資儲備計畫,建立應急防疫物資儲備庫,組建重大動物疫病應急處置專家組和應急處置預備隊;對疫點內病畜(禽)及規定撲殺易感動物的撲殺工作進行技術指導;組織實施檢疫、無害化處理及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內的消毒工作;組織對疫區、受威脅區內易感動物實施緊急免疫接種;開展疫情監測、預報和流行病學調查;提出啟動、停止疫情應急控制措施建議;組織對撲疫及補償等費用和疫情損失的評估。
(2)縣財政局:全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所需經費(包括動物疫苗費、免疫反應搶救、死亡補償、消毒費、應急物資儲備等)並做好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3)縣發改局:負責緊急防疫物資儲備、調運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計畫轉報及安排。
(4)縣委宣傳部:負責對外宣傳報導內容的審批和做好新聞媒體及網路的管理;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
(5)縣衛生計生局:負責疫區內人員防護有關標準的制定和技術指導,以及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人間疫情監測工作;負責酒店、賓館、餐飲店等場所的衛生監督工作。
(6)縣工商質監局:負責做好疫區、受威脅區內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監管工作;協助農業部門搞好動物防疫監督和按指揮部的要求關閉疫區交易市場,維護市場秩序;查處、取締非法經營畜禽及其產品的行為。
(7)縣商務局: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期間,負責做好生活必需品市場的供應工作,維護市場秩序。
(8)縣公安局:參與疫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密切關注社會動態,依法及時、妥善處理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行動,配合有關部門參與做好疫區封鎖、疫點內動物的撲殺工作。
(9)武警中隊: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行動,配合有關部門參與做好疫區封鎖、疫點內動物的撲殺工作。
(10)縣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動物源性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組織協調,依法組織對動物源性食品重大事故查處。
(11)縣林業局:負責組織開展森林、湖泊、水庫、濕地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和觀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範圍和遷徙動態趨勢等預警信息;組織開展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工作;發生野生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快速採取隔離控制等措施。
(12)縣交通運輸局:支持、配合有關部門搞好進站和道路運輸動物及產品的消毒;優先運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防控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品,防止疫病擴散;協調配合農業部門做好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工作和疫區封鎖工作。
(13)縣監察局: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人員不履行應急職責、失職瀆職等行為進行查處。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的需要,在指揮部的統一調度下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2.1.3鄉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職責
鄉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由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鄉鎮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指揮長。鄉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指揮,按照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揮部的要求,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決策,決定要採取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機構
縣農業局負責全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提出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措施;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和預警系統;制訂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獸醫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指導各鄉鎮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鄉鎮農業技術服務站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應急處理技術組
縣農業局、鄉鎮農業技術服務站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需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技術組。其具體職責是:
(1)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作出初步診斷,判定疫情相應級別,並對相應疫情級別所採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2)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提出建議;
(3)參與制訂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處置技術方案;
(4)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培訓;
(5)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反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建議;
(6)承擔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揮部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技術工作。
2.4應急處理機構
2.4.1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主要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開展現場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測,為全縣規範處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提供技術支撐。
2.4.2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加強疫病監測,對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實施進行指導、落實和監督;負責屠宰廠(場、點)的日常管理,加強肉類品質監管。
2.4.3應急預備隊:縣、鄉鎮成立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完成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應急預備隊要加強日常應急技能演練,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
建立縣、鄉鎮、村三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路體系,組織開展重點疫病的監測。縣農業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預警
縣、鄉鎮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揮部應根據縣農業局和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的監測信息,按照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作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3.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縣、鄉鎮人民政府、縣農業局、縣動物疫控中心和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a.縣動物疫控中心、縣動物衛生監督所;
b.縣農業局;
c.有關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等相關單位。
(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縣、鄉鎮兩級動物防疫機構工作人員(鄉鎮農業技術服務站、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縣動物衛生監督所);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各類動物防疫人員;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3.3.2報告形式
縣、鄉鎮兩級動物防疫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3.3.3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農業技術服務站報告。各鄉鎮農業技術服務站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進行初步診斷,同時報請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派人協助診斷。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接到報告後,應當同時向縣農業局報告,並立即派出2名以上獸醫專業技術人員趕赴現場調查核實。必要時,可請省、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診斷,初步認為屬於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上報至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立即按要求採集病料樣品送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確診,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不能確診的,送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在疫情確認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宰殺、運輸、加工、食用、銷售、藏匿、轉移和隨意處置發病或病死的動物及動物產品。
3.3.4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的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臨床症狀、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是否有人員感染、已採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繫方式等。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疫情的,還需報告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蹤、病理變化和診斷等情況,必須具備書面材料。
3.3.5臨時隔離控制措施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縣動物衛生監督所應當對疑似疫點採取以下臨時隔離控制措施:
(1)禁止疑似疫點內的染疫或病死動物及動物產品以及一切受污染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移出;禁止疑似疫點外的易感染動物移入。
(2)對被污染的場地、動物圈舍、物品、用具等進行全面嚴格消毒。
(3)限制人員、車輛出入,並對出入人員和車輛消毒。
必要時,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做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或配合執行。
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和終止
4.1應急回響的原則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縣、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作出應急回響。同時,要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回響級別。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回響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相應降低回響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鄉鎮,接到疫情通報後,要組織做好人員、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縣農業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4.2應急回響
4.2.1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I級)或突發重大動物疫情(II級)的應急回響
縣、鄉鎮人民政府在國家或省、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認真履行職責,積極組織落實各項防控措施,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撲滅工作。
4.2.2突發較大動物疫情(III級)的應急回響
(1)縣人民政府根據縣農業局的建議,啟動縣級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綜合措施。必要時,可向省、市人民政府申請資金、物資和技術援助。督促、指導開展如下工作:
a.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
b.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與應急處理工作。
c.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疫區涉及跨縣的,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封鎖疫區導致中斷省道、國道等幹線交通的,報請省政府、國務院決定。
d.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臨時徵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
e.組織公安、交通運輸、農業等部門依法在交通站點設定臨時性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出入境的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f.按照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的發布要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規範有序,注重社會效果。重大動物疫情必須報國務院農業部門公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布;各類媒體不得發布未經國務院農業部門公布的重大動物疫情。
g.組織鄉鎮、村(社區)開展群防群控。
h.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2)縣農業局組織對突發較大動物疫情進行確認,按規定分別向縣政府、市農業部門報告調查處理情況。請求省、市農業部門對疫情發生地進行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指導,組織技術力量對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牽頭組織開展如下工作:
a.組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和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b.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技術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級別。
c.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
d.負責對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e.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培訓工作。
f.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g.組織技術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
(3)縣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指導鄉鎮農業技術服務站開展如下工作:
a.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b.組織疫病診斷與流行病學調查,向縣農業局報告結果,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
c.按規定採集病料,送省級實驗室或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
d.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技術培訓。
4.2.3突發一般動物疫情(IV級)的應急回響
縣人民政府根據縣農業局的建議,啟動縣級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縣農業局對突發一般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確認,並按照規定向縣人民政府和市農業局報告。
縣農業局技術小組對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請求省、市農業局專家提供技術支持。
4.2.4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地方的應急回響
根據發生疫情區域的疫情性質、特點和發展趨勢,分析當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質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4.3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要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理人員應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的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檢測等。
4.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
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後,經過對該疫病的監測至少1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省農業廳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省人民政府或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宣布,並向農業部報告。
突發較大動物疫情由市農業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或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宣布,並向省農業廳報告。
突發一般動物疫情,由縣農業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縣人民政府或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宣布,並同時向省、市農業部門報告。必要時,可向市農業局請求,由市專家組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善後處理
5.1後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縣農業局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報縣人民政府,同時報告上級農業部門。
5.2獎勵
縣、鄉鎮人民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責任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式進行補償。補償的對象是為撲滅或防止重大動物疫病傳播,其畜禽或財產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對撲殺的動物、銷毀的動物產品的品種、數量應當進行清點,開具清單,核對無誤後交由當事人簽字蓋章;補償標準按《宣漢縣動物強制免疫應激死亡及疑似疫情強制撲殺補償辦法》的規定執行。
5.5撫恤和補助
縣、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5.6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5.7社會救助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後,民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應急保障工作。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鄉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應將車載電台、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範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通訊頻率等予以優先待遇。
6.2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2.1應急隊伍保障
建立縣、鄉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
6.2.2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6.2.3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作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農業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中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搞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6.2.5應急物資儲備及管理
6.2.5.1應急物資儲備種類及數量
(1)疫苗。各種動物疫病疫苗要根據實際情況保證最低要求的儲備量,確保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所需疫苗的及時供應。
(2)診斷試劑。各種動物疫病抗原及其標準血清。其他診斷試劑視實際情況作適當儲備。
(3)消毒藥品。縣級不少於1噸,鄉鎮級不少於800公斤。其他消毒劑儲備縣級不少於500公斤,鄉鎮級不少於300公斤。
(4)常用消毒設備。
a.高壓消毒機、輕便消毒器等。
b.消毒容器:20升、50升。
(5)防護用品。透氣連體褲、塑膠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風鏡。
(6)其他用品。毛巾、手電筒、注射器、針頭、採樣器械等。
(7)運輸工具。密封防護卡車。
(8)密封用具。高強度密封塑膠袋儲備:縣級不少於500個,鄉鎮級不少於300個。
6.2.5.2管理辦法
(1)應急物資儲備於各級重大動物疫病物資儲備庫。
(2)應急物資儲備由縣農業局、鄉鎮農業技術服務站負責管理,由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調配。
(3)應急物資根據其有效期進行更換,保持所有應急物資隨時處於有效狀態。
(4)應急物資僅用於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病,不得挪用。
6.2.6經費保障
縣、鄉鎮財政每年都要設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專項儲備資金,保留常年規模,滾動使用,保證應急需要。專項儲備資金要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實行動態管理。主要用於應急防疫物資儲備、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接種、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監測、強制免疫造成副反應搶救費和應急死亡及對撲殺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飼養者進行補償等方面。
6.3技術儲備與保障
縣上成立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防控技術小組和應急預備隊,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諮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並加強應急技術培訓,提高隊伍素質和應急處置能力,確保其正常運行。
6.4培訓和演習
縣農業局要對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
在沒有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狀態下,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指揮部每年要有計畫地選擇部分地區舉行演練,確保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
6.5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農業局組織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民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各類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縣農業局應根據本預案,制定各類重大動物疫病應急處置實施方案,並根據形勢發展要求,及時進行修訂。
縣級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
鄉鎮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8附則
8.1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陸生動物突然發生重大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
暴發:是指在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畜禽所在的畜禽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系根據當前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的修訂,由宣漢縣農業局負責解釋。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