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醴陵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情,最大程度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和公眾健康的危害,確保畜禽產品生產供應安全、質量安全和公共衛生安全。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湖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湖南省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株洲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1.3工作原則
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以人為本、群防群控,預防為主、平戰結合”的原則,切實提高重大動物疫病防控能力,最大程度地減少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造成的危害。
1.4適應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對工作。
2.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長慶示範區管委會)、經開區社會事物管理局〔以下簡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對工作。
2.1 應急組織機構
市人民政府設立醴陵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辦分管副主任、市應急辦主任、市農辦主任、市畜牧局局長任副指揮長,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局、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市場服務中心、市人武部“三防”應急分隊、醴陵海關、醴陵檢驗檢疫局、醴陵火車站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畜牧局,由市畜牧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轄區內動物疫情負總責,主要行政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染疫畜禽無害化處理場點選址,按技術要求組織人員做好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撲殺工作,以及現場撲疫工作人員生活安排和疫區內居民生產、生活安排等。
2.2市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2.2.1市指揮部
研究決定全市重大動物疫情防治工作規劃、計畫及政策;研究部署和總結年度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統一指揮全市重大動物疫情處置工作。
2.2.2市指揮部辦公室
承擔市指揮部日常工作;收集和分析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及疫情發展態勢、傳播規律,及時上報疫情,提出防控措施和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統一協調疫情的控制和撲滅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落實本預案。
2.2.3市指揮部成員單位
市畜牧局 研究擬定全市重大動物疫情防控的方針、政策和規劃,制定技術對策;負責疫情診斷,依法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提出封鎖建議;負責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檢驗、執法監督、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和疫情管理工作;負責疫情應急處置的技術指導、監督和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卡的監督管理;建立應急防疫物資儲備庫,組織供應防疫物資;及時向市監察局通報相關職能部門履職情況。
市委宣傳部 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相關宣傳工作,做好重大動物疫情信息、新聞報導的審查工作。
市發改局 配合做好編制和實施疫情監測、檢疫檢驗、技術貯備、應急交通工具、防疫物資儲備與調運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規劃。
市公安局 負責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維護疫區正常社會秩序;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強制撲殺和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的設站工作。
市監察局 負責監督檢查相關職能部門貫徹執行《動物防疫法》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工作情況,督促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防治重 大動物疫病的工作部署和防控措施的執行,查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過程中的違紀、違規、失職、瀆職行為。
市民政局 負責疫區受災民眾的安撫和救濟工作。
市財政局 保障、及時審核、撥付和監督管理重大動物疫病防治經費;督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防疫撲疫經費。
市交通運輸局 配合設立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協調設立疫區封鎖時的公路、水路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保障應急處置期間的人員、物流運輸暢通,協助運輸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執法監督工作。
市林業局 協調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單位、個人和公園做好防疫工作,協助做好陸生野生動物疫情監測及相關撲疫工作。
市商務局 負責牲畜定點屠宰管理,督促定點屠宰場和加工點按照《動物防疫法》規定,履行動物防疫義務,配合做好市場環節動物衛生監督工作。
市衛生局 宣傳重大人畜共患病人間防治知識,對接觸人畜共患病人群進行監測、病原學檢測、診斷、治療,做好密切接觸者的醫學觀察和隔離工作,協助做好撲疫工作。
市工商局 負責動物及其產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協助做好疫區關閉、封鎖市場等工作。
市質監局 監管動物產品生產加工企業,配合做好應急防疫撲疫物資的質量監督。
市市場服務中心 負責城區集貿市場的畜禽及其產品交易場所管理,督促執行憑畜禽標識和檢疫合格證明交易,接受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對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和監督管理。
醴陵海關 負責進出口防疫物資、進出境動物及其產品的通關。
醴陵檢驗檢疫局 負責進出境動物及其產品的疫病監測、檢驗檢疫、疫情處置和執法監督等工作,協助做好外來動物疫病監測;及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報告疫情。
醴陵火車站 根據防疫撲疫需要,優先運送防疫撲疫人員和物資;協助做好鐵路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疫、執法監督工作。
市人武部“三防”應急分隊 根據防疫撲疫需要,協助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撲殺處理。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需要,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2.3 專家組
市指揮部組建由動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學、野生動物、經濟學、風險評估等方面專家及技術人員組成的專家組,為疫病防控政策制定和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提供決策諮詢和技術指導。
3.監測預警和疫情報告
3.1 監測與風險評估
市畜牧局會同衛生、林業、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建立健全重大動物疫情監測網路,通過信息收集、整理、匯總和定期召開專家分析會,提出形勢分析和風險評估報告,為重大動物疫情應對工作提供參考。
3.2 預警
3.2.1預警分級和發布
根據重大動物疫情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重大動物疫情預警分為一般(四級)、較大(三級)、嚴重(二級)和特別嚴重(一級)四級,依次用藍色、黃色 、橙色和紅色表示。
一般(四級)預警:監測中發現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新城疫以及重點人畜共患病病原學監測陽性樣品,有可能出現疫情暴發流行;或周邊縣市區發生Ⅳ級重大動物疫情的。一般(四級)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發布。
3.2.2預警解除
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一般(四級)預警由市人民政府解除。
3.3 疫情報告
3.3.1 疫情報告主體
從事動物疫情監測診斷、檢驗檢疫、疫病研究與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是疫情報告責任人。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立即向市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鄉鎮動物防疫站報告。
3.3.2 疫情確認
市獸醫主管部門、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應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備相關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進行臨床診斷以及流行病學調查,提出初步診斷意見。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採集病料送上一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實驗室檢測和確診。上一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不能確診的,送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進行確診。
3.3.3 疫情報告程式和時限
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報疫情後,應立即調查核實,必要時可請上一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協助診斷。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在1小時內報告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再由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逐級上報。發生人畜共患傳染病時,市獸醫主管部門與市衛生主管部門要及時相互通報情況。
3.3.4 疫情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其它易感動物情況;流行病學調查和疫源追蹤情況;已採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等。
3.3.5 疫情報告形式
單位或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應立即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向市獸醫主管部門、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鄉鎮動物防疫站報告;市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疫病病種和疫情狀況,分別實行“快報”、“周報”、“旬報”、“月報”、“年報”制度。

4.應急回響 
4.1 應急回響原則
Ⅳ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由市指揮部負責指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同時對疫源進行跟蹤和流行病學調查分析。
4.2 疫情分級
根據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Ⅳ級、Ⅲ級、Ⅱ級和Ⅰ級四級。
4.2.1 Ⅳ級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新城疫疫情在本市內發生並呈流行趨勢。
(2)二、三類動物疫病在本市內呈暴發流行。
(3)市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Ⅳ級重大動物疫情。
4.2.2 Ⅲ級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有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個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內,有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有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4)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有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暴發流行,或動物發生的人畜共患病引發多個人感染病例。
(5)在1個縣市區內出現動物不明原因大規模死亡。
(6)市州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Ⅲ級重大動物疫情。
4.2.3 Ⅱ級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有5個以上、20個以下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有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發現有新的口蹄疫亞型並引發疫情。
(3)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發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新城疫疫情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4)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丟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員感染。
(5)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任一種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或二類動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多起感染人的病例,並在一定時期內病例數出現暴發性增長。
(6)省以上獸醫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Ⅱ級重大動物疫情。
4.2.4 Ⅰ級重大動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相鄰省份的相鄰區域內有1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在本省有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或者1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或在5個以上省內呈多發態勢。
(2)口蹄疫在14日內,連片的5個以上省份發生嚴重疫情。
(3)在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動物疫病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或發生。
(4)動物暴發的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引起人的疫病暴發或流行,構成嚴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5)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丟失或泄漏事件,造成人員感染,並出現人員死亡或擴散趨勢。
(6)農業部認定的其他Ⅰ級重大動物疫情。
4.3 應急處置
4.3.1先期處置
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立即對發病畜禽所在的自然村或場所採取臨時隔離措施,禁止動物及其產品和有關物品移動,對病死動物、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派人到現場規範採樣,送上一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檢測;同時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對在疫情潛伏期和發病期間流出的動物及其產品和可能污染物追蹤調查。
4.3.2 應急預案啟動
診斷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市獸醫主管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並做好前期準備工作;疫情確認後,疫情發生地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開展疫情處置工作。
4.3.3 疫點內採取的措施
撲殺疫點內的染疫動物及按規定應撲殺的易感動物;對病死動物、被撲殺動物及相關產品、動物排泄物及被污染飼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污染的物品、動物圈舍、場地等進行嚴格消毒。
4.3.4 疫區內採取的措施
對疫區實行封鎖,在疫區周圍設定警示標誌,設定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疫區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檢查消毒;對易感染動物進行監測,按規定實施緊急免疫接種,並實行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放養,役用動物限制在疫區內使役,必要時對易感染動物進行撲殺;發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時,對疫區內所有禽類進行強制撲殺;關閉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禁止動物進出疫區和動物產品運出疫區;對被撲殺動物、動物排泄物、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動物圈舍、場地等進行嚴格消毒。
4.3.5 受威脅區內應採取的措施
對受威脅區內的易感染動物進行監測;根據規定對易感染動物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加強檢疫監管。
4.3.6 人員防護和醫學觀察
市指揮部辦公室應儲備一定數量的人用疫苗、消毒藥品、預防治療藥物、消毒設備和防護服、手套等基本的個人防護用品;發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時,對病樣採集、流行病學調查、強制撲殺及其他防疫撲疫工作採取必要的生物安全防護措施;市衛生主管部門要對病死動物密切接觸者和防疫撲疫人員開展持續的醫學觀察;根據情況對疫區和受威脅區人群進行緊急免疫接種;對已發病民眾開展救治,防止疫病進一步擴散和蔓延。
4.3.7分析與評估
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Ⅳ級重大動物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分析、處理、檢測、風險分析與評估工作,協助上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Ⅲ級以上重大動物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監測等疫病防控工作。
發生人畜共患病疫情時,市衛生疾控機構負責組織實施人間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監測與風險評估工作。
4.3.8 宣傳報導
市指揮部應會同新聞發布部門,客觀、準確、及時對重大動物疫情及其處置工作進行報導。
4.4 未發生動物疫情地區的應急回響
當其他地區發生了重大動物疫情而我市未發生時,應當根據重大動物疫情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等,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本區域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應急處置所需人員與物資準備、公路等流通環節的檢疫監督及重大動物疫病防治知識的宣傳等工作。
4.5 應急回響終止
疫區內所有動物及其產品已按規定處理,經過該疫病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病例,經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驗收合格,終止應急回響。
Ⅳ級重大動物疫情由市獸醫主管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宣布,並向上一級獸醫主管部門報告。
5.善後工作
5.1 善後處置
市人民政府對應急處理期間調集、徵用的物資和勞務給予適當補償,對受災單位和人員進行安撫,對參加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對撲殺動物和處置財產按規定給予補償。
疫情撲滅後,市人民政府宣布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措施;對疫點和疫區繼續進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引進動物,恢復養殖業生產;制定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助規定和恢復生產的扶持政策,鼓勵扶持當地養殖業發展。
5.2 總結評估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結束後,市指揮部要對疫情的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總結評估,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建議,形成書面報告,上報株洲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
6. 應急保障
6.1 通信和電力保障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期間,市指揮部要堅持24小時值班,保持通訊暢通;郵政通信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對應急狀態下的電話、電報、傳真等給予最優先待遇,並確保信息保密安全;電力部門應保障應急期間的電力供應。
6.2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市人民政府組建由動物防疫員、官方獸醫、動物疫病檢驗人員、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等技術人員和公安、武警、衛生防疫等人員組成的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和撲滅處理預備隊,全面實施疫情處置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建鄉級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和撲滅處理預備隊,履行疫情處置職責;交通、鐵路等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應急防疫物資的調運;市人民政府建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儲備庫,為重大動物疫情防治及應急處置提供物資保障。
6.3 經費保障
市人民政府將應急防疫物資儲備、重大動物疫病疫苗、疫情監測等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及時安排和撥付動物撲殺補助及疫情處理等經費。
6.4 技術保障
加強獸醫、衛生、出入境檢驗檢疫、林業等領域的機構及專家交流協作,強化基礎研究、集成套用研究、軟科學研究,積極開展市內外交流與合作,提高科技對應急工作的支撐能力。
7.監督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市指揮部辦公室要宣傳動物疫病防治科普知識,指導民眾科學應對重大動物疫情;市獸醫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應急指揮人員和疫情處理預備隊的業務培訓,組織開展演練,提高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能力。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在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中因公傷亡的人員依法給予撫恤;對在應急處置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或因重大事務造成嚴重後果、阻礙依法撲疫等情形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附 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發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尼帕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我國已消滅的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國曾發生過,但已撲滅淨化的動物疫病。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一般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畜禽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畜牧局根據情況變化,及時提請市人民政府修訂完善本預案。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