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l.1 編制目的
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安全。
l.2 編制依據
l.3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l.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1.5 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級人民政府和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級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應,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並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疫情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要依靠民眾,全民防疫,動員一切資源,做到群防群控。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應急指揮機構
農業部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是否成立全國和地方應急指揮部。 2.1.1 全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職責國務院主管領導擔任全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國務院辦公廳負責同志、農業部部長擔任副總指揮,全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負責對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重大決策。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和應急處理的需要確定。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農業部。負責按照指揮部要求,具體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工作,並督促各地各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治措施。 2.l.2 省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職責省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由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成,省級人民政府主管領導擔任總指揮。省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統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指揮,作出處理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決策,決定要採取的措施。
2.2 日常管理機構
農業部負責全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的協調、管理工作。 市(地)級、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專家委員會
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 市(地)級和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需要,組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委員會。
2.4 應急處理機構
2.4.1 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主要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開展現場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疫病監測,對封鎖、隔離、緊急免疫、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的實施進行指導、落實和監督。 2.4.2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負責加強對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疫情報告、消毒處理、流行病學調查和宣傳教育等。
3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 監測
國家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路體系。農業部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3.2 預警
各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
3.3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a.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b.各動物疫病國家參考實驗室和相關科研院校;
c.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d.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e.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f.有關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等相關單位。
(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獸醫人員;
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3.3.2 報告形式
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3.3.3 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縣(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診斷,必要時可請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派人協助進行診斷,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疫情逐級報至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並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部報告。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的1小時內報省級人民政府。特別重大、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部應當在4小時內向國務院報告。 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立即按要求採集病料樣品送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實驗室確診,省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不能確診的,送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確診結果應立即報農業部,並抄送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3.3.4 報告內容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的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臨床症狀、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是否有人員感染、已採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繫方式等。
4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和終止
4.1 應急回響的原則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事發地的縣級、市(地)級、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作出應急回響。同時,要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回響級別。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回響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相應降低回響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地方,當地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後,要組織做好人員、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4.2 應急回響
4.2.1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Ⅰ級)的應急回響 確認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後,按程式啟動本預案。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a.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 b.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理工作。 c.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 d.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臨時徵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 e.組織鐵路、交通、民航、質檢等部門依法在交通站點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出入境的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f.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g.組織鄉鎮、街道、社區以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 h.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必要時,可請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證應急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2)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a.組織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b.組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級別。 c.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 d.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e.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的培訓工作。 f.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教,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g.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3)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a.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b.組織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 c.按規定採集病料,送省級實驗室或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 d.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技術培訓。 (4)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a.境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停止從疫區國家或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加強對來自疫區運輸工具的檢疫和防疫消毒;參與打擊非法走私入境動物或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 b.境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加強出口貨物的查驗,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暫停使用位於疫區內的依法設立的出入境相關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 c.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立即向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4.2.2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的應急回響 確認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後,按程式啟動省級疫情應急回響機制。 (1)省級人民政府 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撲疫;緊急調集各種應急處理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發布或督導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依法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組織鄉鎮、街道、社區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維護社會穩定。必要時,可請求中央予以支持,保證應急處理工作順利進行。 (2)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確認後,向農業部報告疫情。必要時,提出省級人民政府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同時,迅速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評估;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教,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3)省級以下地方人民政府 疫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省級人民政府或省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具體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4)農業部 加強對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急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工作的督導,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疫情應急處置;並及時向有關省份通報情況。必要時,建議國務院協調有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 4.2.3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的應急回響 (1)市(地)級人民政府 市(地)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綜合應急措施。必要時,可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資金、物資和技術援助。 (2)市(地)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對較大突發動物疫情進行確認,並按照規定向當地人民政府、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農業部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3)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疫情發生地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及時組織專家對地方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並向本省有關地區發出通報,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4.2.4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的應急回響 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一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進行確認,並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市(地)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根據需要提供技術支持。 4.2.5 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回響 應根據發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4.3 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要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理人員還應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
4.4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後,經過該疫病的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農業部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按程式報批宣布。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按程式報批宣布,並向農業部報告。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由市(地)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按程式報批宣布,並向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由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按程式報批宣布,並向上一級和省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上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5 善後處理
5.1 後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5.2 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 責任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 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式進行補償。
5.5 撫恤和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5.6 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5.7 社會救助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後,國務院民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理的應急保障工作。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級以上指揮部應將車載電台、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範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通訊頻率等予以優先待遇。
6.2 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6.2.1 應急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伍,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 6.2.2 交通運輸保障運輸部門要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6.2.3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作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工作。 6.2.4 治安保障公安部門、武警部隊要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6.2.5 物資保障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計畫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6.2.6 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為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建立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專家委員會,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諮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策劃、制定和執行。 設定重大動物疫病的國家參考實驗室,開展動物疫病診斷技術、防治藥物、疫苗等的研究,作好技術和相關儲備工作。
6.4 培訓和演習
各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對重大動物疫情處理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 在沒有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狀態下,農業部每年要有計畫地選擇部分地區舉行演練,確保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地方政府可根據資金和實際需要的情況,組織訓練。
6.5 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民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7 各類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農業部應根據本預案,制定各種不同重大動物疫病應急預案,並根據形勢發展要求,及時進行修訂。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陸生、水生動物突然發生重大疫病,且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可能對人民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經濟社會影響和公共衛生意義。 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非洲豬瘟、非洲馬瘟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我國已消滅的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國曾發生過,但已撲滅淨化的動物疫病。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禽類所在的禽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要定期評審,並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
8.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