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非洲豬瘟是由非洲豬瘟病毒引起的豬的一種急性、熱性、高度接觸性動物傳染病,是我國重點防範的外來動物疫病之一。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將其列為法定報告動物疫病,我國將其列為一類動物疫病。
(一)編制目的。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非洲豬瘟疫情,最大程度地減輕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安全。
(二)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務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農業部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預案》、《陝西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十三五”期間商洛市突發事件應急體系建設規劃》、《商洛市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2012-2020年)》等。
(三)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我市突發非洲豬瘟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四)工作原則。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切實落實防控工作責任制,聯防聯控,形成防控合力。
堅持預防為主,貫徹“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防控方針。按照“早、快、嚴、小”的要求,及早發現,快速反應,依法處置,減少損失。
二、組織管理
(一)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
商洛市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指揮部同時作為非洲豬瘟防控應急指揮部,行使非洲豬瘟防控應急指揮部職責。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分管聯繫副秘書長、市農業局長任副指揮長,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市交通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廣局、市衛計局、市食藥監局、市工商質監局、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隊、市郵政局主要領導為成員。疫情發生時,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增加部門參與防控工作。
主要職責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防治非洲豬瘟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貫徹落實省政府對非洲豬瘟防控的工作部署和安排;領導和組織我市發生非洲豬瘟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指揮撲滅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非洲豬瘟疫情;監督和指導縣區撲滅較大(Ⅲ級)非洲豬瘟疫情。
市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農業局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市農業局分管畜牧獸醫領導擔任。主要職責是:負責市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收集、分析疫情及發展態勢,報告疫情;負責向市指揮部提出調配疫情處理和損失補助資金、物資的方案和建議;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落實本預案;提出啟動、停止(解除)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非洲豬瘟疫情控制應急處置措施建議;完成上級交辦任務。
(二)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分工
1.農業部門:在市指揮部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防疫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計畫和技術規範,做好全市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研究制定全市非洲豬瘟防控計畫並組織實施,建立和完善動物疫情監測網路和預防控制體系。組建疫情處置應急隊伍,建立應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疫苗、藥品、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等。發生疫情時,迅速對疫情做出全面評估,指導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提出封鎖建議;做好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蹤工作;監督、指導疫情發生地對疫點、疫區內的生豬按規定進行撲殺,並進行無害化處理;監督、指導疫情發生地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內被污染的場所和物品進行全面消毒;督促疫情發生地組織人員對疫區、受威脅區內生豬及產品生產、貯藏、運輸、銷售等活動進行檢疫和衛生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屠宰場(點)做好生豬及產品檢疫工作;指導疫情發生地加強疫點、疫區及受威脅區內民眾的宣傳工作;測算疫情處理及補貼所需資金,提出資金使用計畫;負責做好生豬及其產品運輸車輛的備案工作。
2.宣傳和文化廣電部門:負責在疫情發生後,組織和指導新聞媒體根據市指揮部的要求對疫情進行準確報導,正確引導輿論。
3.發展改革部門:積極協調和爭取防疫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加大防疫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切實提高重大疫病防控能力。加強生豬及其產品市場價格監測,維護市場價格穩定。
4.教育部門:開展學校疫病防控知識宣傳,加強學校食堂餐廚剩餘物監管。
5.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疫區社會治安,依法查處妨礙防疫、疫情處置等違法行為;配合做好疫區封鎖、強制撲殺以及臨時檢查站設立等相關工作;打擊違法偷運生豬及其產品行為。
6.財政部門:負責疫病預防、監測、控制、撲滅等經費預算,並及時撥付;保障防疫設施建設、應急物資儲備、無害化處理等經費及時足額到位。
7.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督促運輸企業和從業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運生豬及其產品,禁止客運和貨運車輛從疫區運出生豬及其產品,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物資、藥品和器械。協助做好疫點、疫區的封鎖以及公路臨時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定和檢查工作。協調高速公路、鐵路運營單位開展運輸監管。
8.工商質監部門:根據對疫區封鎖情況,關閉疫區生豬交易市場(點),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生豬及其產品的行為;配合防疫執法人員依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9.衛計部門:協助開展疫區內人員防護、檢查站(點)消毒等技術指導,做好防疫知識宣傳。
10.商務部門:負責加強市場監測和豬肉產品的儲備管理,適時組織市場調控,維護市場穩定。
11.城管部門:協助工商部門關閉城區範圍內疫區生豬交易市場(點)。
12.林業部門:負責做好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加強野外野豬的巡查,加強野豬飼養繁殖單位、經營場所的監管,及時向農業部門通報有關信息。
13.環保部門:負責配合、參與疫區病死畜無害化處理場點的選址和病死畜無害化處理工作。
14.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加強流通環節生豬產品的監督檢查,杜絕未經檢疫檢驗的生豬產品進入市場。
15.民政部門:負責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16、交警部門:負責在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養殖場(戶)邊界道路交通臨時管制。
17.郵政管理部門:負責郵寄包裹、快件、郵件等從疫區運入的生豬產品監督檢查,並及時告知農業等相關部門。
其他相關單位要按照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做好防控工作。
(三)應急處理機構及其主要職責
發生疫情並啟動應急預案後,應立即組成現場應急指揮部。現場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相關縣區負責人為成員。現場應急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執行市指揮部處置疫情的決策和指令;迅速了解和掌握疫情相關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判定疫情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協調各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迅速控制疫情;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市指揮部報告。
現場應急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專家技術組、疫情調查組、染疫動物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組、疫點疫區封鎖組、現場秩序維護組、交通管制組、後勤物資保障組、宣傳和輿論引導組等9個工作組,具體負責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1.綜合協調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市農業局主要領導任副組長,市工商質監、食藥監、城管、公安、交通運輸、財政等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負責統籌協調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2.專家技術組:由市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主任任組長,市動物衛生監督所所長任副組長,抽調市級中級以上職稱畜牧獸醫技術幹部組成專家技術組,接受省技術專家指導,負責疫情應急處置技術指導、疫情現場應急處置技術方案和建議。專家組初步診斷結論和國家參考實驗室的確診結果作為市指揮部進行疫情應急處置的主要依據。
3.疫情調查組:由市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中心主任任組長,抽調市級中級以上職稱畜牧獸醫技術幹部組成疫情調查組,與縣(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抽調技術幹部,一併開展疫情排查調查,提出劃分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建議。
4.染疫動物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組:由市農業局分管領導任組長,市公安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衛計、環保、動物衛生監督所等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指導縣區對疫區生豬按規定進行撲殺。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撲殺過程進行全程監督。
5.疫點疫區封鎖組:由市農業局分管領導任組長,市公安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交通、衛計、工商質監等部門為成員,指導縣區設卡布點,關閉生豬交易市場,嚴禁生豬進出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並對過往車輛、人員進行嚴格消毒。
6.現場秩序維護組:由市公安局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局分管領導為副組長,相關縣區和部門為成員,負責做好疫情應急處置現場秩序維護,確保疫情應急處置順利進行。
7.交通管制組:由市交警支隊主要領導任組長,市交通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農業、衛計等部門為成員,負責在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養殖場(戶)邊界設定臨時檢查站點,對過往車輛進行檢查消毒,對拉運生豬及其產品的車輛嚴格檢查,禁止疫區屠宰生豬及產品外運銷售。
8.後勤物資保障組:由市農業局主要領導任組長,市財政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發改、交通、民政等部門分管領導為成員,協調解決相關物資的支持。
9.宣傳和輿論引導組:由市委宣傳部領導任組長,文廣局分管領導任副組長,負責做好疫情應急處置宣傳報導,正面引導社會輿論。
三、疫情監測與報告
(一)疫情監測。由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的規模養殖場、散養戶、交易市場、屠宰場、異地調入的生豬進行排查。加強受威脅區生豬觀察、流行病學調查,做好疫情預警預報。
(二)疫情報告與確認。任何單位和個人,如發現不明原因生豬死亡、野豬異常死亡等情況,應及時向當地縣級農業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發病生豬的主要症狀、時間、地點、數量、聯繫電話和聯繫人等基本信息。當地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在接到疫情報告後,應立即派2名以上具備相關資格的防疫人員到現場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臨床診斷。具備非洲豬瘟疫情典型症狀的可初步認定為臨床疑似病例,應於2小時內將疫情上報同級政府和市級農業部門。市級農業部門接報後,應於1小時內將疫情上報市政府和省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四、疫情回響
(一)疫情分級。根據非洲豬瘟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非洲豬瘟疫情劃分為三級:特別重大(Ⅰ級)疫情、重大(Ⅱ級)疫情、較大(Ⅲ級)疫情。
(1)特別重大(Ⅰ級)疫情。在15日內,我市2個以上(含)縣級行政區域發生疫情並流行。
(2)重大(Ⅱ級)疫情。我市1個縣級行政區域發生疫情。
(3)較大(Ⅲ級)疫情。在我市交界處公路、鐵路關口等調入的生豬中檢出非洲豬瘟病毒;在轄區內養殖及屠宰等場所的生豬中檢出非洲豬瘟病毒。
(二)分級回響。發生非洲豬瘟疫情時,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作出應急回響。上級應急預案的啟動,應在下級應急預案先行啟動回響的基礎上進行;上級應急預案啟動後,下級應急預案繼續處於啟動狀態。
發生特別重大疫情時,由市指揮部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全市立即啟動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暫停發生疫情縣(區)生豬及相關產品跨縣調出,全市生豬及其產品不得調出。在全市範圍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排查工作。在鄰近疫區及重要的市際間通道關口設定檢查站。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
發生重大疫情時,由市指揮部啟動Ⅱ級應急回響。事發地縣(區)政府應迅速組織隊伍趕赴現場處置,並調配所需應急物資。全市啟動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暫停發生疫情縣(區)生豬及相關產品跨縣調出。相關縣(區)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排查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
發生較大疫情時,由市指揮部辦公室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全市啟動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暫停發生疫情縣(區)生豬及相關產品跨縣調出。相關縣(區)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排查工作。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
農業農村部或我省向社會發布Ⅰ級、Ⅱ級、Ⅲ級疫情預警時,暫停從發生疫情地區調入生豬及相關產品,認真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排查工作。
各級應急回響啟動後,由市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指揮部向社會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並立即通知各指揮部成員單位、各縣(區)。如疫情無法得到控制,由本級指揮部向上一級指揮部請求擴大應急回響。上級應急指揮部可決定提高應急回響級別。
(三)應急回響終止。非洲豬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後,由相應農業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回響建議,按程式報批宣布。
五、應急處置
(一)疑似疫情的應急處置。對發病養殖場(戶)的生豬實施嚴格的隔離觀察、監測,對發病養殖場(戶)及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場(戶)進行採樣檢測。禁止生豬及其產品、飼料及墊料、廢棄物等有關物品移動,並對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必要時,採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二)確診疫情的應急處置。疫情確診後,縣級以上農業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調查疫源,向本級政府提出啟動應急回響的建議,由當地政府依法作出決定。
1.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疫點:發病豬所在的地點。相對獨立的規模化養殖場(戶),以病豬所在的場(戶)為疫點;散養豬以病豬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放養豬以病豬所在的活動場地為疫點;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運載病豬的車輛等運載工具為疫點;在市場發生疫情的,以病豬所在交易市場為疫點;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廠(場)為疫點。
疫區: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的區域。
受威脅區: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里的區域。對有野豬活動地區,受威脅區應為疫區邊緣向外延伸50公里的區域。
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時,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野豬分布情況,以及疫情追溯調查和風險分析結果,綜合評估後劃定。
2.封鎖。疫情發生所在地縣(區)農業部門報請本級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由當地政府依法發布封鎖令;跨行政區域發生疫情時,由市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3.疫點內應採取的措施。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區)級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和銷毀疫點內的所有生豬,並對所有病死豬、被撲殺豬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排泄物、餐廚剩餘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飼料和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進行嚴格徹底消毒。出入人員、車輛和相關設施要按規定進行消毒。禁止生豬及其產品調入調出。
4.疫區內應採取的措施。按照程式和要求,在疫區周圍設立警示標誌,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定臨時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禁止生豬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關閉生豬交易市場和屠宰場。對生豬養殖場(戶)等場所進行嚴格消毒,並做好採樣檢測和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根據檢測和調查結果確定撲殺範圍。
5.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措施。禁止生豬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關閉生豬交易市場。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區)級政府及時組織對生豬養殖場(戶)、屠宰場全面開展臨床監視,及時掌握疫情動態,強化防控措施。
6.野生動物和蟲媒控制。農業部門協調林業部門對疫區、受威脅區及周邊地區野豬分布狀況進行調查和監測。養殖場戶要採取措施避免家豬與野豬接觸。在鈍緣軟蜱分布地區,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養豬場(戶)應採取殺滅鈍緣軟蜱等蟲媒控制措施,農業部門要加強檢測和風險評估工作。當地農業部門與林業部門應定期相互通報有關信息。
(三)疫情跟蹤與溯源。對疫情發生前30天內以及疫情發生後採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生豬及相關產品、運輸車輛及密切接觸人員的去向進行跟蹤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場戶進行採樣檢測,分析評估疫情擴散風險。
對疫情發生前30天內,引入疫點的所有生豬及相關產品及運輸工具進行溯源性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場(戶)進行採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
(四)解除封鎖。疫點和疫區應撲殺範圍內的所有生豬均死亡或撲殺完畢,並按規定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6周后,經疫情發生地的上級農業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由所在地的縣級農業部門向原發布封鎖令的本級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該級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並通報毗鄰地區和有關部門。解除封鎖後,疫點和疫區的應撲殺範圍內至少空欄6個月以上。
(五)撲殺補助。對在非洲豬瘟控制及撲滅過程中強制撲殺的動物和銷毀的動物產品,按照農業部、財政部非洲豬瘟疫情撲殺補助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六、保障措施
(一)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對全市非洲豬瘟防控工作負總責,農業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預案實施方案,及時報請本級政府予以發布。農業部門在本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與各有關部門協作配合,及時通報疫情形勢和工作進展,及時調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豬瘟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二)法律保障。要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國務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以及中省有關非洲豬瘟防控工作的安排部署及有關規定和本預案開展防控工作,落實防控責任制。對履行職責不力,影響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物資保障。各級農業部門要報請同級政府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財政部門要將疫情監測、疫病診斷、流行病學調查、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殺蟲滅源和人員防護等防控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撲殺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按規定比例進行分擔。
(四)宣傳教育。應加強隊伍建設,定期組織防控技術培訓,重點加強病例發現、識別、報告、監測、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等有關培訓工作。要加強防疫宣傳,通過多種媒體普及非洲豬瘟防控和應急處置知識,動員社會力量落實各項防控措施,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七、附則
(一)上級有關部門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本預案由商洛市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指揮部辦公室(商洛市農業局)負責解釋。
(三)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