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信息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0年版)》的通知
農牧發[2020]10號
為進一步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指導各地科學規範處置疫情,我部在總結防控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組織制定了《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0年版)》,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19年版)》同時廢止。
農業農村部
2020年2月29日
方案全文
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0年版)
一、疫情報告與確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生豬、野豬異常死亡等情況,應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縣級以上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根據非洲豬瘟診斷規範(附屬檔案1)判斷,符合可疑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可疑疫情,並及時採樣組織開展檢測。檢測結果為陽性的,應判定為疑似疫情;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檢測為陽性的,應判定為確診疫情。相關單位在開展疫情報告、調查以及樣品採集、送檢、檢測等工作時,要及時做好記錄備查。
在生豬運輸過程中發現的非洲豬瘟疫情,對沒有合法或有效檢疫證明等違法違規運輸的,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處理;對有合法檢疫證明且在有效期之內的,疫情處置、撲殺補助費用分別由疫情發生地、輸出地所在地方按規定承擔。疫情由發生地負責報告、處置,計入輸出地。
各地海關、交通、林業和草原等部門發現可疑病例的,要及時通報所在地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所在地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樣品採集、檢測、診斷、信息上報等工作,按職責分工,與海關、交通、林業和草原部門共同做好疫情處置工作。
農業農村部根據確診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認定並公布疫情。必要時,可授權相關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認定並公布疫情。
二、疫情回響
(一)疫情回響分級
根據疫情流行特點、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非洲豬瘟疫情回響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
1.特別重大(I級)
全國新發疫情持續增加、快速擴散,21天內多數省份發生疫情,對生豬產業發展和經濟社會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2.重大(Ⅱ級)
21天內,5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疫區集中連片,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3.較大(Ⅲ級)
21天內,2個以上、5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
4.一般(Ⅳ級)
21天內,1個省份發生疫情。
必要時,農業農村部可根據防控實際對突發非洲豬瘟疫情具體級別進行認定。
(二)疫情預警
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疫情時,由農業農村部向社會發布疫情預警。發生一般(Ⅳ級)疫情時,農業農村部可授權相關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發布疫情預警。
(三)分級回響
發生非洲豬瘟疫情時,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作出應急回響。
1.特別重大(I級)疫情回響
農業農村部根據疫情形勢和風險評估結果,報請國務院啟動I級應急回響,啟動國家應急指揮機構;或經國務院授權,由農業農村部啟動I級應急回響,並牽頭啟動多部門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
全國所有省份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等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重大(Ⅱ級)疫情回響
農業農村部,以及發生疫情省份及相鄰省份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Ⅱ級應急回響,並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3.較大(Ⅲ級)疫情回響
發生疫情省份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Ⅲ級應急回響,並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農業農村部加強對發生疫情省份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根據需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疫情處置,並及時向有關省份通報情況。必要時,由農業農村部啟動多部門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
4.一般(Ⅳ級)疫情回響
發生疫情省份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Ⅳ級應急回響,並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發生疫情的省份,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疫情發生地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及時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並向本省有關地區、相關部門通報,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必要時,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疫情形勢和風險評估結果,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啟動多部門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等級別疫情時,要嚴格限制生豬及其產品由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對生豬與生豬產品調運實施差異化管理,關閉相關區域的生豬交易場所,具體調運監管方案由農業農村部另行制定發布並適時調整。
(四)回響級別調整與終止
根據疫情形勢和防控實際,農業農村部或相關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對疫情形勢進行評估分析,及時提出調整回響級別或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由原啟動回響機制的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調整回響級別或終止應急回響。
三、應急處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應急處置
對發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關場點實施嚴格的隔離、監視,並對該場點及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場(戶)進行採樣檢測。禁止易感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及墊料、廢棄物、運載工具、有關設施設備等移動,並對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必要時可採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二)確診疫情的應急處置
疫情確診後,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開展追溯追蹤等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定。
1.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疫點:發病豬所在的地點。對具備良好
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規模養殖場,發病豬舍與其他豬舍有效隔離的,可以發病豬舍為疫點;發病豬舍與其他豬舍未能有效隔離的,以該豬場為疫點,或以發病豬舍及流行病學關聯豬舍為疫點。對其它養殖場(戶),以病豬所在的養殖場(戶)為疫點;如已出現或具有交叉污染風險,以病豬所在養殖小區、自然村或病豬所在養殖場(戶)及流行病學關聯場(戶)為疫點。對放養豬,以病豬活動場地為疫點。在運輸過程中發現疫情的,以運載病豬的車輛、船隻、飛機等運載工具為疫點。在牲畜交易和隔離場所發生疫情的,以該場所為疫點。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該屠宰加工廠(場)(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製品生產加工車間、倉庫)為疫點。
疫區:一般是指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的區域。
受威脅區:一般是指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里的區域。對有野豬活動地區,受威脅區應為疫區邊緣向外延伸50公里的區域。
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時,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行政區劃、飼養環境、野豬分布等情況,以及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分析結果,必要時考慮特殊供給保障需要,綜合評估後劃定。
2.封鎖
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發布封鎖令。
疫區跨行政區域時,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
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3.疫點內應採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的所有生豬。
對所有病死豬、被撲殺豬及其產品進行
無害化處理。對排泄物、餐廚廢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飼料和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環境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並採取滅鼠、滅蠅、滅蚊等措施。出入人員、運載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要按規定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
疫點為生豬屠宰場點的,停止生豬屠宰等生產經營活動。
4.疫區應採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程式和要求,組織設立警示標誌,設定臨時檢查消毒站,對出入的相關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關閉生豬交易場所並進行徹底消毒。對疫區內未採取撲殺措施的養殖場(戶)和相關豬舍,要嚴格隔離觀察、強化應急監測、增加清洗消毒頻次並開展抽樣檢測,經病原學檢測為陰性的,存欄生豬可繼續飼養或經指定路線就近屠宰。
疫區內的生豬屠宰企業,應暫停生豬屠宰活動,在官方獸醫監督指導下採集血液、組織和環境樣品送檢,並進行徹底清洗消毒。檢測結果為陰性的,經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通過後,可恢復生產。
封鎖期內,疫區再次發現疫情或檢出病原學陽性的,應參照疫點內的處置措施進行處置。經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認為無疫情擴散風險的,可不再擴大疫區範圍。
對疫點、疫區內撲殺的生豬,原則上應當就地進行
無害化處理,確需運出疫區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須在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監管下,使用密封裝載工具(車輛)運出,嚴防遺撒滲漏;啟運前和卸載後,應當對裝載工具(車輛)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5.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措施
禁止生豬調出調入,關閉生豬交易場所。疫情發生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及時組織對生豬養殖場(戶)全面開展臨床監視,必要時採集樣品送檢,掌握疫情動態,強化防控措施。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按規定開展非洲豬瘟病原學檢測且病毒核酸陰性的養殖場(戶),其出欄肥豬可與本省符合條件的屠宰企業實行“點對點”調運;出售的種豬、商品仔豬(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於育肥的生豬)可在本省範圍內調運。
受威脅區內的生豬屠宰企業,應當暫停生豬屠宰活動,並徹底清洗消毒;經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血液、組織和環境樣品檢測合格,由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過後,可恢復生產。
封鎖期內,受威脅區內再次發現疫情或檢出病原學檢測陽性的,應參照疫點內的處置措施進行處置。經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認為無疫情擴散風險的,可不再擴大受威脅區範圍。
6.運輸途中發現疫情應採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運輸的所有生豬,對所有病死豬、被撲殺豬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運載工具實施暫扣,並進行徹底清洗消毒,不得勸返。當地可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是否需劃定疫區並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三)野豬和蟲媒控制
養殖場(戶)要強化
生物安全防護措施,避免飼養的生豬與野豬接觸。各地林業和草原部門要對疫區、受威脅區及周邊地區野豬分布狀況進行調查和監測。在鈍緣軟蜱分布地區,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養豬場戶要採取殺滅鈍緣軟蜱等控制措施,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並與林業和草原部門定期相互通報有關信息。
(四)緊急流行病學調查
1.發病情況調查
掌握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及當地易感動物養殖情況,野豬分布狀況、疫點周邊地理情況;根據診斷規範(附屬檔案1),在疫區和受威脅內進行病例搜尋,尋找首發病例,查明發病順序,統計發病動物數量、死亡數量,收集相關信息,分析疫病發生情況。
2.追蹤和追溯調查
對首發病例出現前21天內以及疫情發生後採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動物、相關產品、運載工具及密切接觸人員的去向進行追蹤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屠宰加工場所進行採樣檢測,評估疫情擴散風險。
對首發病例出現前21天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動物、相關產品、運輸工具和人員往來情況等進行追蹤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相關場所、運載工具進行採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
疫情追蹤調查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根據風險分析情況及時採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五)應急監測
疫點所在縣、市要立即對所有養殖場所開展應急監測,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生豬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疫情隱患。要加大對生豬交易場所、屠宰場所、無害化處理廠的巡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要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樞紐周邊地區、中歐班列沿線地區以及貨物卸載區周邊的監測力度。要高度關注生豬、野豬的異常死亡情況,應急監測中發現異常情況的,必須按規定立即採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六)解除封鎖和恢復生產
1.疫點為養殖場、交易場所
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應撲殺範圍內的死亡豬和應撲殺生豬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21天后未出現新發疫情,對疫點和屠宰場所、市場等流行病學關聯場點抽樣檢測陰性的,經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由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向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該人民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並通報毗鄰地區和有關部門。
解除封鎖後,病豬或陽性豬所在場點需繼續飼養生豬的,經過5個月空欄且環境抽樣檢測為陰性後,或引入哨兵豬並進行臨床觀察、飼養45天后(期間豬只不得調出)哨兵豬病原學檢測陰性且觀察期內無臨床異常表現的,方可補欄。
2.疫點為生豬屠宰加工企業
對屠宰場所主動排查報告的疫情,應對屠宰場所及其流行病學關聯車輛進行徹底清洗消毒,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的,經過48小時後,由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過後,可恢復生產。對疫情發生前生產的生豬產品,需進行抽樣檢測,檢測結果為陰性的,方可銷售或加工使用。
對畜牧獸醫部門排查發現的疫情,應對屠宰場所及其流行病學關聯車輛進行徹底清洗消毒,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的,經過15天后,由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過後,方可恢復生產。對疫情發生前生產的生豬產品,需進行抽樣檢測和風險評估,經檢測為陰性且風險評估符合要求的,方可銷售或加工使用。
疫區內的生豬屠宰企業,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的,經過48小時後,由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過後,可恢復生產。
(七)撲殺補助
對強制撲殺的生豬及人工飼養的野豬,符合補助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撲殺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四、信息發布和科普宣傳
及時發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進展,同步向國際社會通報情況。未經農業農村部授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不得擅自發布發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堅決打擊造謠、傳謠行為。
堅持正面宣傳、科學宣傳,第一時間發出權威解讀和主流聲音,做好防控宣傳工作。科學宣傳普及防控知識,針對廣大消費者的疑慮和關切,及時答疑解惑,引導公眾科學認知非洲豬瘟,理性消費生豬產品。
五、善後處理
(一)後期評估
應急回響結束後,疫情發生地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系統總結,可結合體系效能評估,找出差距和改進措施,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較大(III級)疫情的,應上報至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重大(II級)以上疫情的,應逐級上報至農業農村部。
(二)表彰獎勵
疫情應急處置結束後,對應急工作中,態度堅決、行動果斷、協調順暢、配合緊密、措施有力的單位,以及積極主動、勇於擔當並發揮重要作用的個人,當地人民政府應予以表彰、獎勵和通報表揚。
(三)責任追究
在疫情處置過程中,發現生豬養殖、販運、交易、屠宰等環節從業者存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以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當事人責任。
(四)撫恤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六、附則
(一)本實施方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針對供港澳生豬及其產品的防疫監管,涉及本方案中有關要求的,由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另行商定。
(三)家養野豬發生疫情的,按家豬疫情處置;野豬發生疫情的,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參照本方案採取相關處置措施,防止野豬疫情向家豬和家養野豬擴散。
(四)常規監測發現養殖場樣品陽性的,應立即隔離觀察,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並及時採取相應處置措施。該陽性豬群過去21日內出現異常死亡、經省級覆核仍呈病原學或血清學陽性的,按疫情處置。過去21日內無異常死亡、經省級覆核仍呈病原學或血清學陽性的,應撲殺陽性豬及其同群豬,並採集樣品送
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覆核;對其餘豬群持續隔離觀察21天,對無異常情況且檢測陰性的豬,可就近屠宰或繼續飼養。對檢測陽性的信息,應按要求快報至
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五)常規監測發現屠宰場所樣品陽性的,應立即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並參照疫點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六)在飼料及其添加劑、豬相關產品檢出陽性樣品的,應立即封存,經評估有疫情傳播風險的,對封存的相關飼料及其添加劑、豬相關產品予以銷毀。
(七)動物隔離場、動物園、
野生動物園、保種場、實驗動物場所發生疫情的,應按本方案進行相應處置。必要時,可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風險評估結果,報請省級有關部門並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同意,合理確定撲殺範圍。
(八)本實施方案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1.非洲豬瘟診斷規範
2.非洲豬瘟樣品的採集、運輸與保存要求
3.非洲豬瘟消毒規範
4.非洲豬瘟無害化處理要求
附屬檔案1
非洲豬瘟診斷規範
一、流行病學
(一)傳染源
感染
非洲豬瘟病毒的家豬、野豬(包括病豬、康復豬和隱性感染豬)和鈍緣軟蜱等為主要傳染源。
(二)傳播途徑
主要通過接觸非洲豬瘟病毒感染豬或非洲豬瘟病毒污染物(餐廚廢棄物、飼料、飲水、圈舍、墊草、衣物、用具、車輛等)傳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徑;也可經鈍緣軟蜱等媒介昆蟲叮咬傳播。
(三)易感動物
家豬和歐亞野豬高度易感,無明顯的品種、日齡和性別差異。疣豬和藪豬雖可感染,但不表現明顯臨床症狀。
(四)潛伏期
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徑的不同,潛伏期有所差異,一般為5至19天,最長可達21天。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將潛伏期定為15天。
(五)發病率和病死率
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異,強毒力毒株可導致感染豬在12至14天內100%死亡,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為30%至50%,低毒力毒株僅引起少量豬死亡。
(六)季節性
該病季節性不明顯。
二、臨床表現
(一)最急性:無明顯臨床症狀突然死亡。
(二)急性:體溫可高達42℃,沉鬱,厭食,耳、四肢、腹部皮膚有出血點,可視黏膜潮紅、發紺。眼、鼻有黏液膿性分泌物;嘔吐;便秘,糞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蓋;腹瀉,糞便帶血。
共濟失調或步態僵直,
呼吸困難,病程延長則出現其它神經症狀。妊娠母豬流產。病死率可達100%。病程4至10天。
(三)亞急性:症狀與急性相同,但病情較輕,病死率較低。體溫波動無規律,一般高於40.5℃。仔豬病死率較高。病程5至30天。
(四)慢性:波狀熱,
呼吸困難,濕咳。消瘦或發育遲緩,體弱,毛色暗淡。關節腫脹,
皮膚潰瘍。死亡率低。病程2至15個月。
三、病理變化
典型的病理變化包括漿膜表面充血、出血,腎臟、肺臟表面有出血點,心內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點,胃、腸道黏膜瀰漫性出血;膽囊、膀胱出血;肺臟腫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體,氣管內有血性泡沫樣粘液;
脾臟腫大,易碎,呈暗紅色至黑色,表面有出血點,邊緣鈍圓,有時出現邊緣梗死。頜下淋巴結、腹腔
淋巴結腫大,嚴重出血。
最急性型的個體可能不出現明顯的病理變化。
四、實驗室鑑別診斷
非洲豬瘟臨床症狀與古典豬瘟、
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丹毒等疫病相似,必須通過實驗室檢測進行鑑別診斷。
(一)樣品的採集、運輸和保存(附屬檔案2)
(二)抗體檢測
(三)病原學檢測
2.病毒分離鑑定:可採用細胞培養等方法。從事
非洲豬瘟病毒分離鑑定工作,必須經農業農村部批准。
五、結果判定
(一)可疑病例
豬群符合下述流行病學、臨床症狀、剖檢病變標準之一的,判定為可疑病例。
1.流行病學標準
(1)已經按照程式規範免疫豬瘟、
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等疫苗,但豬群發病率、病死率依然超出正常範圍;
(2)飼餵餐廚廢棄物的豬群,出現高發病率、高病死率;
(3)調入豬群、更換飼料、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豬場、畜主和飼養人員購買生豬產品等可能風險事件發生後,15天內出現高發病率、高死亡率;
(4)野外放養有可能接觸垃圾的豬出現發病或死亡。
符合上述4條之一的,判定為符合流行病學標準。
2.臨床症狀標準
(1)發病率、病死率超出正常範圍或無前兆突然死亡;
(2)皮膚發紅或發紫;
(3)出現高熱或結膜炎症狀;
(4)出現腹瀉或嘔吐症狀;
(5)出現神經症狀。
符合第(1)條,且符合其他條之一的,判定為符合臨床症狀標準。
3.剖檢病變標準
(1)脾臟異常腫大;
(3)下頜淋巴結出血;
(4)腹腔淋巴結出血。
符合上述任何一條的,判定為符合剖檢病變標準。
對臨床可疑病例,經縣級或地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檢測為陽性的,判定為疑似病例。
(三)確診病例
對疑似病例,按有關要求經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覆核,結果為陽性的,判定為確診病例。
附屬檔案2
非洲豬瘟樣品的採集、運輸與保存要求
可採集發病動物或同群動物的血清樣品和病原學樣品,病原學樣品主要包括抗凝血、脾臟、扁桃體、淋巴結、腎臟和骨髓等。如環境中存在鈍緣軟蜱,也應一併採集。
樣品的包裝和運輸應符合農業農村部《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輸包裝規範》等規定。規範填寫採樣登記表,採集的樣品應在冷藏密封狀態下運輸到相關實驗室。
一、血清樣品
無菌採集5ml血液樣品,室溫放置12至24h,收集血清,冷藏運輸。到達檢測實驗室後,冷凍保存。
二、病原學樣品
(一)抗凝血樣品
無菌採集5ml
乙二胺四乙酸抗凝血,冷藏運輸。到達檢測實驗室後,-70℃冷凍保存。
(二)組織樣品
首選脾臟,其次為扁桃體、淋巴結、腎臟、骨髓等,冷藏運輸。樣品到達檢測實驗室後,-70℃保存。
(三)鈍緣軟蜱
將收集的鈍緣軟蜱放入有螺旋蓋的樣品瓶/管中,放入少量土壤,蓋內襯以紗布,常溫保存運輸。到達檢測實驗室後,-70℃冷凍保存或置於液氮中;如僅對樣品進行形態學觀察,可以放入100%酒精中保存。
附屬檔案3
非洲豬瘟消毒規範
一、消毒產品推薦種類與套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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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酚類、戊二醛類、季銨鹽類、複方含碘類(碘、磷酸、硫酸複合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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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銨鹽類、複方含碘類(碘、磷酸、硫酸複合物)、過硫酸氫鉀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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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氫氧化鈉、
氫氧化鈣消毒劑,可採用1%工作濃度;2.戊二醛類、季銨鹽類、酚類、
二氧化氯類消毒劑,可參考說明書標明的工作濃度使用,飲水消毒工作濃度除外;3.含碘類、含氯類、過硫酸氫鉀類消毒劑,可參考說明書標明的高工作濃度使用。
二、場地及設施設備消毒
(一)消毒前準備
1.消毒前必須清除有機物、污物、糞便、飼料、墊料等。
2.選擇合適的消毒產品。
3.備有噴霧器、火焰噴射槍、消毒車輛、消毒防護用具(如口罩、手套、防護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方法
1.對金屬設施設備,可採用火焰、熏蒸和沖洗等方式消毒。
2.對圈舍、車輛、屠宰加工、貯藏等場所,可採用消毒液清洗、噴灑等方式消毒。
3.對養殖場(戶)的飼料、墊料,可採用堆積發酵或焚燒等方式處理,對糞便等污物,作化學處理後採用深埋、堆積發酵或焚燒等方式處理。
4.對疫區範圍內辦公、飼養人員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場所,可採用噴灑方式消毒。
5.對消毒產生的污水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人員及物品消毒
1.飼養管理人員可採取淋浴消毒。
2.對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採取消毒液浸泡、高壓滅菌等方式消毒。
(四)消毒頻率
疫點每天消毒3至5次,連續7天,之後每天消毒1次,持續消毒15天;疫區臨時消毒站做好出入車輛人員消毒工作,直至解除。
附屬檔案4
非洲豬瘟無害化處理要求
在非洲豬瘟疫情處置過程中,對病死豬、被撲殺豬及相關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按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規範》(農醫發〔2017〕25號)規定執行。
內容解讀
解讀一
非洲豬瘟主要通過接觸非洲豬瘟病毒感染豬或非洲豬瘟病毒污染物傳播,如餐廚廢棄物、飼料、飲水、圈舍、墊草、衣物、用具、車輛等。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徑,也可經鈍緣軟蜱等媒介昆蟲叮咬傳播。
家豬和歐亞野豬對非洲豬瘟高度易感,無明顯的品種、日齡和性別差異。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徑的不同,潛伏期有所差異,一般為5到19天,最長可達21天。
針對應急處置,方案提出,如有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發布封鎖令。確認疫情後,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開展追溯追蹤等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定。
在疫點所在地,應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的所有生豬。對所有病死豬、被撲殺豬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排泄物、餐廚廢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飼料和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
對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環境等,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並採取滅鼠、滅蠅、滅蚊等措施。出入人員、運載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要按規定進行消毒。同時,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
新版方案根據疫情流行特點、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非洲豬瘟疫情回響分為四級。其中,特別重大(I級)是指全國新發疫情持續增加、快速擴散,21天內多數省份發生疫情,對生豬產業發展和經濟社會運行構成嚴重威脅。重大(Ⅱ級)指21天內,5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疫區集中連片,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較大(Ⅲ級)指21天內,2個以上、5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一般(Ⅳ級)指21天內,1個省份發生疫情。
解讀二
農業農村部29日印發《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20年版)》。 方案指出,根據疫情流行特點、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非洲豬瘟疫情回響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
方案提到,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疫情時,由農業農村部向社會發布疫情預警。發生一般(Ⅳ 級)疫情時,農業農村部可授權相關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發布疫情預警。
方案還提到,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生豬、野豬異常死亡等情況,應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