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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非洲豬瘟常態化防控,指導各地及時科學規範做好突發非洲豬瘟疫情和監測陽性的處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福建省動物防疫條例》《福建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第五版)》等規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非洲豬瘟疫情的應急回響
(一)疫情認定與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生豬、野豬出現疑似非洲豬瘟症狀或異常死亡等情況,應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有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按規定採取必要措施並上報信息,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確診疫情”的程式認定和報告疫情。
1.疫情認定
(1)可疑疫情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立即指派2名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到場,開展現場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符合《非洲豬瘟診斷規範》(附屬檔案1)可疑病例標準的,判定為可疑病例,並及時採樣送檢。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現場診斷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認定可疑疫情。
(2)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樣品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檢測,或經省農業農村廳認可的第三方實驗室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的,判定為疑似病例。
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認定疑似疫情。
(3)確診疫情
疑似病例樣品經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復檢,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的,判定為確診病例。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有針對性地開展病原鑑別檢測。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確診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認定確診疫情;疫區、受威脅區涉及鄰省的疫情,由農業農村部認定。
2.疫情報告
認定為確診疫情後,所在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於2小時內將相關情況以快報形式逐級報至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同時報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應及時將情況同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報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及時將樣品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送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並按快報要求做好後續報告和最終報告。省農業農村廳應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部報告,對疫情處置的重要情況和總結及時進行報告。相關單位在開展疫情報告、調查以及樣品採集、送檢、檢測等工作時,要及時做好記錄備查。
在生豬運輸過程中發現的非洲豬瘟疫情,對沒有合法或有效檢疫證明等違法違規運輸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有關規定處理;對有合法檢疫證明且在有效期之內的,疫情由發現地負責報告、處置,計入生豬輸出地。
各地農業農村部門接到所在地海關、交通、公安、林業等部門通報的可疑情況,要及時報告省農業農村廳。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樣品採集、檢測、診斷、信息上報等工作,按職責分工,與相關部門共同做好處置工作。
疫情由農業農村部統一對外公布,或者經農業農村部授權,由省農業農村廳發布疫情信息。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疫情和排除疫情信息。
(二)疫情回響
1.疫情回響分級
根據疫情流行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將非洲豬瘟疫情回響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
(1)特別重大(Ⅰ級)
21天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a.國內多數省份發生疫情,且新發疫情持續增加、快速擴散,對生豬產業發展和經濟社會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b.省內有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或者1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c.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疫情。
(2)重大(Ⅱ級)
21天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a.國內有包括我省在內的9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b.省內有2個以上設區市發生疫情;
c.省內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d.農業農村部或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其他重大疫情。
(3)較大(Ⅲ級)
21天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a.國內有包括我省在內的4個以上、9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或者與我省3省相鄰的省份均發生疫情;
b.省內1個設區市內有2個以上疫點;
c.設區市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疫情。
(4)一般(Ⅳ級)
21天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
a.省內1個縣(市、區)發生疫情;
b.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疫情。
2.疫情預警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對非洲豬瘟發生、流行趨勢的預測,及時發出疫情預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疫情預警後,應當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3.分級回響
發生非洲豬瘟疫情時,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作出應急回響。
(1)Ⅰ級、Ⅱ級回響
省、市、縣三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等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2)Ⅲ級回響
發生疫情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省農業農村廳對疫情發生地開展應急處置督導,根據需要及時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支持,並向有關地區、相關部門通報疫情信息,指導做好疫情應對。
(3)Ⅳ級回響
發生疫情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應急監測和風險分析,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疫情所在設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對疫情發生地開展應急處置督導,及時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支持,並向有關縣區、相關部門通報疫情信息,指導做好疫情應對。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需要提供技術支持。
4.回響級別調整與終止
根據疫情形勢和防控實際,農業農村部或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對疫情形勢進行評估分析,及時提出調整回響級別或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由原啟動回響機制的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調整回響級別或終止應急回響。
(三)處置措施
1.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的處置措施
對發生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的相關場點(劃定同疫點)實施嚴格的隔離、監控,並對該場點及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場(戶)進行採樣檢測。禁止易感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及墊料、廢棄物、運載工具、有關設施設備等移出,並對其內外環境等相關區域進行嚴格消毒。必要時可採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屠宰、交易場點發生疑似疫情時,應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及待宰生豬和運輸工具等的流動。
2.確診疫情的處置措施
疫情確診後,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定。
(1)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疫點:對具備良好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規模養殖場,發病豬舍與其他豬舍有效隔離的,可將發病豬舍劃為疫點;發病豬舍與其他豬舍未能有效隔離的,以該豬場為疫點,或以發病豬舍及流行病學關聯豬舍為疫點。
對其他養殖場(戶),以病豬所在的養殖場(戶)為疫點;如已出現或具有交叉污染風險,以病豬所在養殖場(戶)和流行病學關聯場(戶)為疫點。
對放養豬,以病豬活動場地為疫點。
在運輸過程中發現疫情的,以運載病豬的車輛、船隻、飛機等運載工具為疫點。
在牲畜交易和隔離場所發生疫情的,以該場所為疫點。
在屠宰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該屠宰加工場所(不含未受病毒污染的肉製品生產加工車間、冷庫)為疫點。
疫區:具備良好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場所發生疫情時,可將該場所劃為疫區;其他場所發生疫情時,可視情況將病豬所在自然村或疫點外延3公里範圍內劃為疫區。運輸途中發生疫情,經流行病學調查和評估無擴散風險的,可以不劃定疫區。
受威脅區:沒有野豬活動的地區,一般從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里;有野豬活動的地區,一般從疫區邊緣向外延伸50公里。
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時,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行政區劃、生豬存欄密度和飼養條件、野豬分布等情況,以及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分析結果,綜合評估後劃定。
(2)封鎖
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發布封鎖令。疫區跨行政區域時,由有關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3)疫點內應採取的措施
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的所有生豬,並參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等相關規定,對所有病死豬、被撲殺豬及其產品,以及排泄物、餐廚廢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飼料和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按照《非洲豬瘟消毒規範》(附屬檔案2)等相關要求,對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人員、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場地等進行嚴格消毒,並強化滅蠅、滅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疫點為生豬屠宰場所的,還應暫停生豬屠宰等生產經營活動,並對流行病學關聯車輛進行清洗消毒。
(4)疫區應採取的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組織設立警示標誌,設定臨時檢查消毒站,對出入的相關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關閉生豬交易場所並進行徹底消毒,對場所內的生豬及其產品予以封存;禁止生豬調入、生豬及其產品調出疫區,經檢測合格的出欄肥豬可經指定路線就近屠宰;監督指導養殖場戶隔離觀察存欄生豬,增加清洗消毒頻次,並採取滅蠅、滅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疫區內的生豬屠宰加工場所,應暫停生豬屠宰活動,在官方獸醫監督指導下採集樣品送檢,並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必要時,檢測結果為陰性、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屠宰廠(場)經疫情發生所在縣(市、區)的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通過後,可恢復生產;恢復生產後,經檢測、檢驗、檢疫合格的生豬產品,可在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內銷售。
封鎖期內,疫區再次發現疫情或檢出核酸陽性的,應參照疫點內的處置措施進行處置。經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認為無疫情擴散風險的,可不再擴大疫區範圍。
(5)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措施
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及時關閉生豬交易場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豬養殖場(戶)全面排查,必要時採樣檢測,掌握疫情動態,強化防控措施。禁止調出未按規定檢測、檢疫的生豬;經檢測、檢疫合格的出欄肥豬,可經指定路線就近屠宰;對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按規定檢測合格的養殖場(戶),其出欄肥豬可與省內符合條件的屠宰企業實行“點對點”調運,出售的種豬、商品仔豬(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於育肥的生豬)可在省內調運。
受威脅區內的生豬屠宰加工場所,應徹底清洗消毒,在官方獸醫監督下採樣檢測,檢測合格且由疫情所在縣(市、區)的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通過後,可繼續生產。
封鎖期內,受威脅區內發現疫情或檢出核酸陽性的,應參照疫點處置措施進行處置。經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認為無疫情擴散風險的,可不再擴大受威脅區範圍。
(6)運輸途中發現疫情應採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運輸的所有豬,對所有病死豬、被撲殺豬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運載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不得勸返。當地可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是否需劃定疫區並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3.緊急流行病學調查
(1)發病情況調查
掌握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及當地所有易感動物養殖情況、地理環境及野豬分布情況;根據《非洲豬瘟診斷規範》,在疫區和受威脅區內進行病例搜尋,尋找首發病例,查明發病順序,統計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收集相關信息,分析疫病發生情況。
(2)追蹤和追溯調查
對首發病例出現前至少21天內以及疫情發生後採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動物、風險物品、運載工具及密切接觸人員進行追蹤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屠宰加工場所進行採樣檢測,評估疫情擴散風險。
對首發病例出現前至少21天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動物、風險物品、運輸工具和密切接觸人員進出情況等進行溯源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相關場所、運載工具、獸藥等進行採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
流行病學調查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根據風險分析情況及時採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4.應急監測
疫情所在市、縣(區)要立即對所有養殖場所開展應急排查,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生豬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疫情隱患。加大對生豬交易場所、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巡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樞紐周邊地區以及貨物卸載區周邊的監測力度。應急監測中發現異常情況的,必須按規定立即採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5.野豬控制
疫情所在地農業農村部門要指導生豬養殖場(戶)強化生物安全防護措施,避免飼養的生豬與野豬接觸。其他相關部門應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切實強化野外巡護,對野豬疑似病例按規定採樣送檢;督促野豬人工繁育場所加強動物疫病防控措施;強化市場排查處置,及時查處違法加工、銷售和使用野豬肉品行為;嚴厲打擊涉野豬或野豬產品違法犯罪行為;加大違規運輸野豬或野豬產品行為查處力度。
6.解除封鎖和恢復生產
在各項應急措施落實到位並達到下列規定條件時,當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向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申請組織驗收,合格後,向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該人民政府發布解除封鎖令,並組織恢復生產。
(1)疫點為養殖場(戶)的。應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所有豬按規定處理後21天內,疫區、受威脅區未出現新發疫情;所在縣(市、區)的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對疫點和生豬屠宰場所、生豬交易市場等流行病學關聯場點抽樣檢測合格;解除封鎖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恢復生產:
a.具備良好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規模養殖場,引入哨兵豬飼養至少21天,經檢測無非洲豬瘟病毒感染,經再次徹底清洗消毒且環境抽樣檢測合格;
b.引入哨兵豬飼養至少45天,經檢測無非洲豬瘟病毒感染;
c.空欄5個月以上且環境抽樣檢測合格。
(2)疫點為生豬屠宰加工場所的。對屠宰加工場所主動排查報告的疫情,所在縣(市、區)的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後,48小時內疫區、受威脅區無新發病例。對農業農村部門排查發現的疫情,所在縣(市、區)的上一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後,21天內疫區、受威脅區無新發病例。
封鎖令解除後,生豬屠宰加工企業可恢復生產。對疫情發生前生產的生豬產品,經抽樣檢測合格後,方可銷售或加工使用。
(四)信息發布和科普宣傳
農業農村部或省農業農村廳經農業農村部授權發布非洲豬瘟疫情信息。在疫情信息正式發布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傳播發生疫情信息或排除疫情信息。堅決打擊造謠、傳謠行為。
堅持正面宣傳、科學宣傳,第一時間發出權威解讀和主流聲音,做好防控宣傳工作。科學宣傳普及防控知識,針對生產者和消費者的疑慮和關切,及時答疑解惑,引導公眾科學認知非洲豬瘟,增強防疫意識,消除恐慌心理,理性消費生豬產品。
(五)善後處理
1.撲殺補助
對強制撲殺的生豬及人工飼養的野豬,符合補助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撲殺補助經費由中央和省、市、縣財政按比例分擔。對運輸環節發現的疫情,疫情處置由疫情發生地承擔,撲殺補助費用由生豬輸出地按規定承擔。
2.後期評估
應急回響結束後,疫情發生地縣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系統總結,可結合體系效能評估,找出差距和改進措施,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農業農村部門,並逐級上報至農業農村部。
3.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對參加疫情應急處置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對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4.責任追究
在疫情處置過程中,發現生豬養殖、販運、交易、屠宰等環節從業者存在防疫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以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責任。
5.撫恤補助
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二、非洲豬瘟監測陽性的應急回響
在疫情防控檢查、監測排查、流行病學調查和企業自檢等活動中,檢出非洲豬瘟核酸陽性,但樣品來源地存欄生豬無疑似臨床症狀或無存欄生豬的,為監測陽性。生豬樣品的陽性結果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覆核確診,生豬產品和製品、飼料及其添加劑、環境等樣品的陽性結果可由設區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覆核確診。
養殖、屠宰、運輸和無害化處理環節發現陽性的,當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以快報形式報送監測陽性信息,將陽性樣品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並及時向當地生產經營者通報有關信息。
(一)養殖場(戶)生豬監測陽性
1.按規定及時報告,經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覆核確診陽性且生豬無異常死亡的,對陽性豬及其同群豬進行撲殺和無害化處理。對其餘豬群,隔離觀察21天。隔離觀察期滿無異常且檢測陰性的,可就近屠宰或繼續飼養;隔離觀察期內有異常且檢測陽性的,按疫情處置。
2.對不按要求報告自檢陽性或弄虛作假的,應列為重點監控場戶,其生豬出欄時具備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或第三方實驗室出具的非洲豬瘟檢測報告,可正常出欄。
3.追溯陽性豬及其同群豬的來源,特別是21天內的購入情況,追蹤監測陽性發現前21天至調查之日的生豬去向。對追溯追蹤到的流行病學關聯場點的生豬健康狀況進行調查,對生豬和環境樣品進行採樣檢測。
4.對污染的場所和設施設備進行徹底消毒,對進出的運輸車輛、裝載工具和相關從業人員進行重點消毒。對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二)屠宰場所生豬監測陽性
1.屠宰場所自檢發現陽性的,應按規定及時報告,立即暫停生豬屠宰活動,並將陽性樣品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確診。經確診為陽性的,對屠宰場所進行全面清洗消毒,對所有陽性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上述工作完成後,屠宰場所在官方獸醫監督下採集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送檢,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合格的,可恢復生產。該屠宰場所在暫停生豬屠宰活動前,尚有待宰生豬的,應進行隔離觀察,隔離觀察期內無異常且檢測陰性的,可在恢復生產後繼續屠宰;有異常且檢測陽性的,按疫情處置。
2.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抽檢發現陽性的,應按規定及時上報,立即暫停該屠宰場所屠宰加工活動。陽性樣品經農業農村部授權的實驗室或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確診的,對屠宰場所進行全面清洗消毒,對所有陽性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上述工作完成48小時後,經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採樣檢測合格,方可恢復生產。該屠宰場所在暫停生豬屠宰活動前,尚有同批待宰生豬的,一般應予撲殺;如不撲殺,須進行隔離觀察,隔離觀察期內無異常且檢測陰性的,可在恢復生產後繼續屠宰;有異常且檢測陽性的,按疫情處置。
3.各級農業農村部門發現屠宰場所不報告自檢陽性的,應立即暫停該屠宰場所屠宰加工活動,撲殺所有待宰生豬並進行無害化處理。該屠宰場所全面落實清洗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相關措施15天后,經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組織採樣檢測合格,方可恢復生產。
4.對陽性豬所在屠宰加工場所的同批次生豬進行追蹤追溯調查,掌握該批生豬來源去向。對追蹤追溯的流行病學關聯場點的生豬健康狀況進行調查,並採集生豬和環境樣品進行檢測。
(三)運輸環節生豬監測陽性
撲殺與陽性豬同一運輸工具上的所有生豬並就近無害化處理,對生豬運輸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追溯該批次生豬來源,對追溯到的流行病學關聯場點的生豬健康狀況進行調查,並採集生豬和環境樣品進行檢測。
(四)其他環節監測陽性
1.在無害化處理場所、公共區域、野外等地死豬樣品中檢出陽性的,應對相關場所(區域)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強化風險管控,並查找追溯死豬來源。對追溯到的流行病學關聯場點的生豬健康狀況進行調查,並採集生豬和環境樣品進行檢測。
2.在飼料及其添加劑、生豬產品和製品中檢出陽性的,應立即封存,經評估有疫情傳播風險的,對封存的相關飼料及其添加劑、生豬產品和製品予以銷毀,並做好相關場所的清洗消毒。
3.在養殖、運輸、交易、屠宰等環節的相關環境中檢出陽性的,應對相關場所全面清洗消毒,對污染的區域和設施設備進行徹底消毒,對進出的運輸車輛、裝載工具和相關從業人員進行重點消毒。對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相關場所記憶體欄的生豬健康狀況進行調查,並採集生豬和環境樣品進行檢測。
三、未發生疫情或無監測陽性地區的防控措施
省內其他地區以及外省與本地毗鄰地區發生非洲豬瘟疫情,或者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但本地無以上情況的地區,市、縣兩級應強化防控措施和應急準備,做好以下工作。
(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密切關注有關疫情動態,及時掌握相關信息。落實生豬養殖場(戶)包村包場排查和格線化管理制度,根據養殖場(戶)生物安全水平、動物防疫措施落實、周邊動物疫病等情況,強化重點場點和關鍵環節監測,及時開展風險因素綜合評估,必要時採取隔離控制、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措施,及時防範化解疫情發生風險。
(二)強化動物衛生監管。嚴格執行生豬檢疫、調運和運輸車輛備案管理等制度,落實屠宰環節“兩項制度”,加大對私屠濫宰等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
(三)落實防疫主體責任。強化養殖、屠宰、經營、運輸、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等環節監督檢查,督促指導有關生產經營者圍繞“人、車、豬、肉、料”五大因素細化防控措施,提升生物安全防護水平,推動落實主體責任。
(四)加強應急管理。落實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做好動物防疫應急物資儲備,加強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五)強化輿情管控。加強非洲豬瘟輿情監測,科學有效應對網上、網下輿情。積極宣傳防控知識,引導民眾正確認識非洲豬瘟,科學消費生豬產品。
四、附則
(一)本方案適用於所有非洲豬瘟疫情或核酸檢測陽性的處置。
(二)野豬發生疫情的,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參照本方案採取相關處置措施,防止野豬疫情向家豬擴散。野豬和野豬屍體樣品的核酸陽性檢測結果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覆核確診,野豬糞便、野外環境等樣品的核酸陽性檢測結果可由設區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覆核確診。
(三)動物隔離場所、保種場、實驗動物場所、動物園、野生動物園等特殊場所監測到生豬或環境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的,應參照本方案進行相應處置。必要時,可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風險評估等結果,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並經省農業農村廳同意,合理確定撲殺範圍。
(四)第三方動物疫病檢測機構應依法依規開展檢測活動,檢出疑似非洲豬瘟病毒核酸陽性的,應及時向樣品來源地的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將陽性樣品移交來源地的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覆核檢測。第三方動物疫病檢測機構不得發布、散播任何與疫情相關的信息。相關地區農業農村部門應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時、規範進行處置。
(五)本方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
(六)本方案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