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八條禁令

《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八條禁令》是農業農村部於2018年11月21日發布的禁令,通知要求各地畜牧獸醫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疫情排查和報告、強化生豬及生豬產品檢疫、強化生豬調運監管,堅決杜絕瞞報、謊報、遲報、漏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等八條禁令所禁止的各類情形發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八條禁令
  • 發文機關:農業農村部
  • 發文日期:2018年11月21日
正式印發,全文內容,其他附屬檔案,

正式印發

2018年11月21日日,農業農村部發布了關於印發《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八條禁令》的通知(下稱通知)。禁令包括嚴禁瞞報、謊報、遲報、漏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嚴禁不履行動物疫病檢測職責、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等八條。

全文內容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八條禁令》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畜牧獸醫(農業、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
8月份以來,我國部分省份發生非洲豬瘟疫情,各地畜牧獸醫部門全力做好防控工作,強化關鍵措施落實,已發生的疫情均得到有效處置。但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也存在個別畜牧獸醫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甚至嚴重失職、瀆職的現象,造成疫情處置不及時、跨區域傳播等嚴重後果,我部已對有關案例進行了通報。為進一步嚴明紀律,切實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我部制定了《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八條禁令》(以下簡稱“八條禁令”),現印發給你們,並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畜牧獸醫部門要迅速做好八條禁令的宣傳貫徹,把推動落實八條禁令作為非洲豬瘟應急防控的重要內容和關鍵抓手。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崗位職責,切實規範監督管理執法行為,堅決杜絕八條禁令所禁止的各類情形發生。要進一步壓實工作責任,確保措施落實、落地、落細,責任到人、到場(廠)、到村、到戶,嚴防措施和責任層層遞減。
二、強化疫情排查和報告
各地畜牧獸醫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監測排查,為科學判斷疫情形勢、及時發現和消除疫情隱患打下良好基礎。要結合養殖生產、生豬保險理賠、無害化處理等記錄和臨床狀況,組織開展針對性現場排查,排查工作務必執行到位,確保有效。對現場排查中發現臨床疑似非洲豬瘟情況的,必須採樣送檢。要督促生豬養殖場戶嚴格落實清洗消毒、全進全出等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及時報告生豬出欄補欄、隔離檢疫、臨床發病、飼料來源等情況,切實降低疫病發生和傳播風險。要按照《農業農村部關於做好動物疫情報告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18〕22號)等要求,規範做好非洲豬瘟疫情報告工作。要暢通疫情舉報渠道,及時核查舉報線索,一經查實可按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各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動物疫病檢測職責,嚴格按照檢測結果出具真實報告。
三、強化生豬及生豬產品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我部近期修訂印發的《生豬產地檢疫規程》《生豬屠宰檢疫規程》開展檢疫工作。要推動生豬養殖場戶按照農業農村部第2號公告規定,落實檢疫申報主體責任,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並提供相關申報材料;生豬收購販運單位或個人代為申報檢疫的,要取得生豬屠宰場戶的委託書。對產地檢疫中生豬來歷不明、存欄異常增加、無養殖檔案或檔案記錄不全的,屠宰檢疫中發現疑似非洲豬瘟生豬及生豬產品的,不得出具動物檢疫證明,並督促生產經營主體嚴格按規定處理。要規範動物衛生證章標誌管理和使用,嚴格執行動物檢疫證明領用登記等管理制度。
四、強化生豬調運監管
各地要加強對調運生豬及其車輛的查驗,嚴格執行農業農村部公告第79號規定,發現運輸車輛未按規定備案、清洗消毒以及調運生豬及生豬產品未附有動物檢疫證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有關規定處理。要重點加強對生豬跨省調運的監管,發現違規調運生豬及生豬產品的,不得勸返,立即扣押並規範處置。要加強與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充分運用當地依法設立的各類檢查站,加大檢查力度,並為有關部門開展工作提供技術支撐。要規範種豬調運監管,配合海關部門做好供港澳活豬運輸期間監管工作,嚴格實施各類監管措施,全力保障生豬基礎產能和供港澳生豬安全穩定供應。

其他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
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八條禁令
一、嚴禁瞞報、謊報、遲報、漏報、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二、嚴禁接到動物疫情舉報不受理、不核查;
三、嚴禁動物疫情排查不到場、不到位;
四、嚴禁不履行動物疫病檢測職責、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五、嚴禁不檢疫就出證、違規出證;
六、嚴禁違規使用、倒賣動物衛生證章標誌;
七、嚴禁違規處置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
八、嚴禁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不查處。
本禁令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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