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門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

《三門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已經三門峽市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三門峽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1月27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三門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
  • 頒布時間:2022年1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27日
  • 發布單位:三門峽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1 總則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和視察河南時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提高全市各級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全力防範化解重大災害風險,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應急管理體系的通知》(三政〔2019〕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1 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我市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指導全市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則
  堅持“兩個至上”。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強化預防為主、源頭防控,夯實基層基礎,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堅持統一領導。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行業(領域)部門分類管理、源頭防控,應急管理部門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
  堅持分級負責。在市委領導下,市政府統籌指導,協調各類資源予以支持。事發地黨委、政府全面負責組織應對工作,及時啟動應急回響,就近指揮、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
  堅持政府主導。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發揮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政府與社會力量、市場機制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
  堅持快速反應。建立健全以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軍,解放軍、武警和民兵預備役為突擊力量,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骨幹,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為輔助的全市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健全完善各類力量快速反應、聯動協調機制,高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堅持依法依規。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實現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
  1.3 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職業中毒事件、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極端暴力犯罪事件、群體性事件、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各類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在相應的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1.4 應對原則與應急回響分級
  1.4.1 應對原則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逐級介入的原則。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原則上報省委、省政府,由省專項應急指揮部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牽頭部門具體實施;初判發生較大突發事件,原則上由市政府負責應對,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牽頭部門具體實施,必要時由市應急救援總指揮部負責具體實施;初判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由縣級政府負責應對。
  當突發事件超出事發地政府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負責應對。突發事件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政府負責應對,或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政府共同負責應對。
  1.4.2 應急回響分級
  突發事件發生後,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等,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回響級別,並立即啟動應急回響,同時上報上級黨委、政府或相關部門(單位)。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引發輿論熱議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時期的,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對回響級別進行調整。
  市級應急回響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應急回響分級標準在相關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預案中予以明確。原則上,啟動一級、二級回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決定並組織指揮應對;啟動三級回響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決定並組織指揮應對;啟動四級回響由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牽頭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決定並組織指揮應對。對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產生嚴重後果的一般突發事件,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啟動市級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縣級應急回響級別可參照市級應急回響級別設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1.5 應急預案體系
  全市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級政府及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
  1.5.1 應急預案
  (1)市、縣級政府及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其中,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本級政府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專項應急預案是本級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針對保護重要目標物、保障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針對保護重要目標物、保障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基層組織和單位的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制定,側重明確應急回響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回響、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特點。
  1.5.2 支撐性檔案
  (1)應急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安排,內容一般包括風險隱患分析、處置工作程式、回響措施、應急隊伍和裝備物資情況,以及相關聯絡人員和聯繫方式等。縣級以上政府及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編制相應工作手冊,把每一項職責任務分解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並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責任人。基層組織和單位根據自身實際,可單獨編制應急工作手冊,或將有關內容融入應急預案。
  (2)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應急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結合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的工作安排或現場處置方案。事件行動方案要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預想、戰勤保障、通信聯絡、具體對策、實施步驟等內容。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組織指揮機制
  在市委的統一領導下,市政府是全市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應急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統籌制定全市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組織防範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市級應急救援指揮體系由市政府應急救援總指揮部(以下簡稱總指揮部)、市政府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前方指揮部組成。總指揮部、專項指揮部是市級應對突發事件的指揮協調機構;前方指揮部是市級應對突發事件的現場組織指揮機構,指導縣級現場指揮部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突發事件發生後,原則上由專項指揮部負責應對,必要時由總指揮部負責應對。
  2.1.1 總指揮部
  總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各專項指揮部開展工作,必要時負責應對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
  總指揮部總指揮長由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副總指揮長由市政府相關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範處置職責的市委、市政府、三門峽軍分區、武警三門峽支隊等有關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組成。
  總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應急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總指揮部辦公室要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應急處置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總指揮部的工作要求,督促落實總指揮部議定事項和工作安排,負責做好總指揮部日常工作,指導協調專項指揮部辦事機構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向總指揮部提交全市重大災害和事故情況報告,研究提出總指揮部重點工作安排建議,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參與各類重大災害和事故應急救援救助,協助總指揮部做好重大災害和事故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協調專項指揮部對突發事件發展態勢提出應對建議,協調做好重大災害和事故發生後的救急、救援、救災工作。
  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要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方針政策,執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按照總指揮部要求,依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制定與實施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明確專項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和回響分級標準;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救援、恢復重建等工作;負責突發事件防範、應急資源保障等工作。
  2.1.2 專項指揮部
  總指揮部下設防汛抗旱、生態環境、社會安全、森林防火、地質災害、交通運輸、公共衛生、食品藥品、消防安全、安全生產、抗震救災、氣象災害防禦及人工影響天氣等專項指揮部。
  專項指揮部在總指揮部指導、協調下,承擔相關領域突發事件的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工作。
  各專項指揮部牽頭部門負責制定實施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明確專項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和回響分級標準;負責相關專項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應對的綜合協調工作;承擔專項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各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牽頭部門和支持部門配合做好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制定實施工作,配合做好相關類別專項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承擔專項指揮部的相關工作。
  2.1.3 前方指揮部
  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後,原則上由專項指揮部或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牽頭部門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前方指揮部(必要時由總指揮部設立),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前方指揮部指揮長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副指揮長由市專項指揮部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相關單位負責同志及事發地縣(市、區)黨委、政府負責同志擔任。
  前方指揮部承擔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各項指揮、協調、保障工作,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資料保障、監測預警、輿情引導、醫療保障、救災物資保障、安全保障、通信保障、後勤保障、調查評估等應急處置工作組。
  發生一般突發事件後,由專項指揮部或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牽頭部門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指導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
  2.2 縣級及基層組織指揮機制
  縣級政府在本級黨委統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組織防範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縣級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參照成立縣級總指揮部、專項指揮部。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由縣級政府負責同志,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實施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醫療衛生、善後處置、信息發布及新聞宣傳、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專家支持、調查評估等工作組。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結合實際強化應急管理職責。村(居)民委員會負責協助做好村(社區)應急管理相關工作。
  3 監測預警
3.1 風險防控
(1)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制定風險分類分級管理辦法,依法對各類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辨識和評估,建立清單與台賬,加強監督檢查,針對風險隱患採取安全防控措施,建立信息共享與公開機制。有關部門要定期綜合評估和分析潛在風險,研判突發事件可能趨勢,提出防範建議,報本級政府並抄送應急部門。
  (2)各級政府要建立完善社區、村、重點單位格線化風險防控體系。有關部門要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隱患,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
  (3)各級政府和部門編制城鄉建設規劃要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堅持底線思維,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以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以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以利益協調、訴求表達、矛盾調處等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4)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加強對重大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檢查,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要科學選址、最佳化布局,開展可行性論證和風險評估,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風險管理制度。
  3.2 信息監測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逐步建立全市統一的突發事件信息監測體系,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縣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指定專門機構負責突發事件信息監測,加強對突發事件信息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建立突發事件常規資料庫。各有關單位要無償提供有關數據和信息,支持、配合突發事件常規資料庫建設。
  突發事件常規資料庫內容包括:
  (1)主要危險物質的種類、數量、特性及運輸路線;重大危險源的數量及分布;潛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類型及影響區域。
  (2)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生的類型、影響區域及後果。
  (3)城市建成區和農村分布、地形地貌、交通和基礎設施情況;重要保護目標及分布;常年季節性的風向、風速、氣溫、降水量等氣象條件;人口數量、結構及分布。
  (4)應急力量的組成及分布;應急設施、物資的種類、數量、特性和分布;上級應急機構或相鄰地區可用的應急資源。
  (5)可能影回響急處置的不利因素。
  3.3 信息報告
  (1)縣級政府要創新基層格線員管理體制機制,統籌各類信息員資源,建立統一規範的基層格線員管理和激勵制度,承擔風險隱患巡查報告、突發事件先期處置、災情統計報告等職責。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動向所在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突發事件發生或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後,基層格線員和相關單位、基層組織、企業等要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相關信息。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送信息,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
  突發事件信息,敏感信息,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期的信息,可能演化為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的一般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報市委、市政府。
  (2)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範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房屋倒塌損壞等經濟損失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採取的其他措施等。
  (3)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向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業,並及時續報突發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涉及港澳台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3.4 風險預警
  3.4.1 確定預警級別
  有關部門接到突發事件相關徵兆信息後,要及時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範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由高到低依次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按照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執行。
  3.4.2 發布預警信息
  各級政府或有關部門要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照《河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運行管理辦法(試行)》及國家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的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一級政府或相應部門報告,必要時可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影響的毗鄰或相關地方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布、報告和通報突發事件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廣播、電視、報刊、信息通信網路等渠道,使用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要採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相關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後,要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3.4.3 預警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後,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實際情況和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增加觀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2)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諮詢電話,向社會公告採取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3)組織應急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況預置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4)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6)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行;
  (7)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8)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
  (9)有關地方和部門發布預警後,其他相關地方或部門要及時組織分析本地、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範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範性措施。
  3.4.4 預警解除
  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的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4 應急處置
  4.1 先期處置
  (1)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民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按照當地政府的決定、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調動基層應急隊伍,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
  4.2 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市、縣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分級應對、分級回響原則,分別負責相應級別突發事件的應急組織指揮。縣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按照上級政府要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超出事發地政府處置能力的,上級政府要根據事發地政府請求或應對工作需要,組織指揮突發事件應對。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後,總指揮部或專項指揮部成立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構時,可根據需要設立涉外事務處置組。
  (2)現場指揮。市級政府設立前方指揮部的,縣級政府的現場指揮部應納入前方指揮部。省政府設立前方指揮部的,市級前方指揮部、縣級現場指揮部要服從省級前方指揮部的領導。前方指揮部、現場指揮部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布點、新聞中心,並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
  當上級政府派出現場工作組時,下級政府的現場指揮機構要與其對接並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保障工作。
  (3)協同聯動。駐峽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在市縣兩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按照規定的指揮關係和指揮許可權指揮。社會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由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
  4.3 處置措施
  4.3.1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根據處置需要,應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或其他必要的應急措施:
  (1)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移動氣象站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和災害數據,分析研判道路、橋樑、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收集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並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2)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3)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和公共衛生調查處理、應急心理救助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治療傳染病患者和疑似傳染病患者,控制傳染源,觀察密切接觸者,對易感染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措施和開展衛生防疫知識宣傳。
  (4)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運輸、鐵路、民航、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5)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6)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範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開展災後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應對突發事件產生的廢棄物。
  (7)禁止或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8)啟用本級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救災物資,必要時徵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9)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
  (10)開展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工作。
  (11)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受、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12)依法嚴厲打擊囤積居奇、哄抬價格、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13)依法嚴厲打擊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4)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
  4.3.2 社會安全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或其他必要的應急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帶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應急心理救助等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路、通信進行管控。
  (5)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6)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安全保衛,在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台、電視台、通信核心樞紐等附近設定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7)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恢復正常社會秩序。
  (8)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4 緊急狀態
  發生或即將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採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社會危害,需要宣布全市區域或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依法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提請國務院決定或由國務院依職權決定。
  4.5 信息發布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政府應急指揮機構要及時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突發事件的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權威信息,並根據事件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信息發布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未經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6 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或其應急指揮機構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採取或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後,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政府要根據本地遭受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諮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應對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5.2 社會救助
  各級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社會救濟救助制度,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逐步加大社會救助的比重。事發地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做好災情核實、統計及上報和管理、撥發救災款物等工作,必要時積極組織開展救災捐助。
  5.3 調查評估
  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要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評估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上一級政府報告;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重大突發事件由省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並向省政府報告。較大突發事件由市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並向市政府報告。一般突發事件由縣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並向縣政府報告。法律、法規對事故調查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4 恢復重建
  按照市級統籌指導、各級廣泛參與的災後恢復重建機制,強化各級政府重建主體責任,引導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1)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政府要及時組織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儘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2)上級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下級政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級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請求,向省政府有關部門匯報調查評估情況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畫。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1)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處置的主力軍和國家隊。各級政府要加強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建設和管理,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專業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的骨幹力量。縣級以上網信、軍民融合、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文化廣電旅遊、衛生健康、能源、林業、氣象、宣傳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在應急部門的統籌指導下,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3)解放軍、武警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是應急處置的突擊力量。解放軍、武警和民兵預備役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實現應急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按照遂行應急任務能力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針對性訓練和演練。
  (4)基層應急隊伍是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民委員會要結合當地實際,單獨建立或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隊伍。
  (5)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的輔助力量。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和共青團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等有序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6.2 財政經費保障
  (1)縣級以上政府要將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各級應急指揮機構運轉日常經費。應對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權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
  (2)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3)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縣級以上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及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6.3 物資裝備保障
  (1)應急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全市重要物資應急監測網路、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實現共建共享。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建立本系統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資料庫,掌握物資、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等,並加強對物資、裝備的維護保養。
  (2)縣級政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規定,做好應急物資、裝備儲備工作,加強疏散避難場所建設,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定,保障應急物資、裝備的生產、供給。
  6.4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完善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信息報送網路,加強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建設管理。研究制定應對不同類別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措施,做好醫療設施裝備、藥品儲備工作,有機整合應急衛生資源。根據區域特點和輻射半徑,合理布設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確保有效開展現場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5 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負責交通運輸保障。完善應急運輸協調機制,科學配置、使用市、縣、鄉(鎮、街道)三級應急運輸力量,形成順暢、有序、聯動、高效的應急運輸保障體系,確保應急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公安、交通運輸、鐵路等部門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闢便捷應急通道,優先運送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和裝備。交通運輸工程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或當地政府要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
  6.6 人員防護保障
  各級政府要把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逐步建成一批設施完備、布局科學、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要求的避難基礎設施,保障疏散避難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有關部門要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6.7 治安保衛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突發事件現場的治安維護,制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事件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加強對重點地區、場所、人群、物資設備的安全防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秩序。事發地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主動配合做好治安維護工作。
  6.8 應急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文化廣電旅遊等部門和單位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加強公用通信網、衛星通信網路的應急能力建設,提升面向公眾的突發事件應急信息傳播能力。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和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突發事件發生後,通信管理部門要協調移動、聯通、電信等單位做好現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
  6.9 基礎信息保障
  氣象部門負責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和預警,及時提供氣象分析資料,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水利部門要及時開展江河、湖泊、水庫水情的監測、預報和預警,為應急處置提供水文資料和信息服務。
  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要及時開展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預警,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突發事件事發地遙感監測、無人機航攝等技術支持,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地圖、影像等地理信息服務。
  6.10 基本生活保障
  供水、供電、供氣、生態環境等單位要制定應急預案,對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進行監測和處理,確保應急狀態下城市生命線和重要用戶以及事發地的基本用水、用電、用氣安全。
  應急、衛生健康等部門要會同事發地政府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民眾有飯吃、有乾淨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6.11 科技支撐保障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加強應急管理領域的科技創新,積極開展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方向的科學技術研究以及應急裝備的研發。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單位建設科技創新平台。強化科技成果轉化,推廣套用先進適用技術,不斷增強應急工作的科技保障能力。
  各級應急及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按照國家相應標準,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平台體系,完善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實現應急決策指揮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6.12 區域協作保障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與毗鄰市的應急交流合作,不斷完善應急聯動機制,加強應急演練聯動,為應對區域性突發事件提供合作平台。
  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加強應急管理區域協作,建立健全應急聯動機制、應急資源區域共享機制。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編制
  (1)各級應急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制定本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工作規劃。各縣(市、區)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規劃報市應急局備案。
  (2)編制應急預案應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鼓勵在印發前以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開展桌面推演,檢驗應急預案各項措施的有效性。
  (3)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要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要書面徵求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要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7.2 預案審批
  (1)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應急部門綜合協調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工作,承擔本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備案工作。
  (2)總體應急預案由應急部門組織編制,按照程式報請本級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並報上級政府備案,抄送上級應急部門。
  (3)專項應急預案按照職責分工由相應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負責編制,按照程式報請本級政府批准,以本級政府辦公室或專項指揮部名義印發,報上級相應部門和應急部門備案。
  (4)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編制,經主要負責同志批准印發實施,報本級政府、應急部門和上級相應部門備案。部門應急預案印發前,應徵求本級應急部門意見。
  (5)基層組織和單位的應急預案要經基層組織或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簽發,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部門備案。
  (6)中央駐豫企業及省管企業的總體應急預案向行業主管部門、市應急局備案,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向相應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備案,並抄送市應急局。重大關鍵基礎設施應急預案向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和應急部門備案。
  應急預案支撐性檔案的審批程式由編制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7.3 預案演練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市級生產安全事故類專項預案至少每2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預案發生重大調整的,要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法律、法規對應急演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要主動組織演練,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參與。
  (3)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應開展綜合性演練。
  (4)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事業單位要結合實際開展應急演練,企業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7.4 預案評估與修訂
  7.4.1 預案評估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要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7.4.2 預案修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5)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6)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7)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修訂的其他情況。
  各級政府及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7.5 宣傳培訓
  (1)應急、文化廣電旅遊、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路、手機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類學校(幼稚園)要在教育部門指導下,將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應急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門要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
  (3)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並納入幹部教育培訓體系,針對本地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新聞媒體要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要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8 責任獎懲
  (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級政府要求,參加應急處置或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在應對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附則
  (1)市、縣、鄉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民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要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支撐性檔案。
  (2)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政策解讀

  為提高全市各級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全力防範化解重大災害風險,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維護社會穩定,三門峽市人民政府印發了《三門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總體應急預案》),為方便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更好的理解《總體應急預案》具體,現就《總體應急預案》相關內容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總體應急預案》背景、依據、出台目的
  (一)編制《總體應急預案》的背景
  近年來,隨著產業結構調整和城鎮化加快發展,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方面風險不斷增多,突發事件多樣複雜,應急處置任務繁重,特別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發現了應急管理工作中的許多短板和不足。同時,隨著機構改革後各部門職能職責調整,以及應急管理體制、機制、法制等方面發生的重大變化,迫切需要對各部門應急職責進行明確。因此,編制完善三門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非常必要,有助於提升我市有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二)編制《總體應急預案》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河南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三門峽市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應急管理體系的通知》(三政〔2019〕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
  (三)出台《總體應急預案》的目的
  進一步規範和強化全市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提高應急救援的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能力,確保迅速、有效地處置各類突發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社會影響,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總體應急預案》過程
  市應急管理高度重視“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成立了由局主要負責同志任組長的應急預案編制領導小組,抽調機關業務科室相關人員自2021年9月7日至2021年10月10日,組織起草了《三門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徵求意見稿)》,並向8個縣(市、區)和20個市直單位徵求意見,結合各單位反饋意見,11月15日市應急管理局又聘請河南理工大學相關專家對預案編制進行了指導和審定,最終形成《三門峽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經市政府第7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三、意見徵集和採納情況
  我們徵求了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衛健委、市交通運輸局等涉及的20個市直單位和8個縣(市、區)3條意見,採納2條,未採納1條。
  未採納意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建議將第40頁第6項關於“搶險救援物資裝備”問題,建議將市工信局從牽頭部門改為配合支持單位。
  未採納理由:省政府“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確的牽頭單位為“工業和信息化廳”,故未採納意見。
  四、《總體應急預案》的重要舉措
  總體應急預案共分10個部分。分別為總則、組織指揮體系、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恢復與重建、應急保障、預案管理、責任獎懲、附則、附屬檔案。
  五、《總體應急預案》時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截止到下次修改,同時廢止本次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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