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

《巴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已經巴中市政府同意,巴中市人民政府於2021年8月18日印發.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18日
  • 實施時間:2021年8月18日
  • 發布單位:巴中市人民政府
全文,解讀,

全文

1總則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提高全市各級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維護社會穩定,為建設“三市兩地一樞紐”提供堅強保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巴中市機構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結合巴中實際,制定本預案。
1.1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我市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指導全市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等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2工作原則
(1)堅持“兩個至上”。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兩件大事,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強化預防為主、源頭防控,夯實基層基礎,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應急管理行政領導負責制,建立健全我市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充分發揮應急管理機構統籌協調,行業(領域)部門源頭防控、協同應對的作用形成合力。
(3)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在市委領導下,市政府統籌指導,協調各類資源予以支持。事發地黨委、政府全面負責組織應對工作,及時啟動應急回響,就近指揮、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
(4)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發揮組織領導、統籌協調、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形成政府與社會力量、市場機制的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能力。
(5)堅持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建立健全以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軍,以公安、武警、民兵預備役為突擊力量,以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骨幹,以社會應急救援力量為輔助,以“一主兩輔”基層應急力量為先期救援的全市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健全完善各類力量快速反應、聯動協調機制,高效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6)堅持依法規範、科技支撐。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以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使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
1.3事件分類分級
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群體性事件,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輿情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各類突發事件具體分級標準參照國家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並在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預案中予以明確。
1.4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
1.4.1分級應對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層級回響、協調聯動的原則。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政府的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突發事件,由市政府負責應對,縣級黨委、政府(含經開區黨工委、管委會,下同)負責先期處置,超出市政府應對能力的突發事件,在做好先期處置的同時,報省級層面協調支持或組織應對。一般突發事件由縣級黨委、政府負責應對。涉及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由市政府負責應對,縣級黨委、政府負責先期處置。
縣級黨委、政府負責應對的各類突發事件,由市級相關部門(單位)牽頭回響支援,具體在相應市級專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1.4.2回響分級
突發事件發生後,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等,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回響級別,並立即啟動應急回響,同時上報上級黨委、政府或相關部門(單位)。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引發輿論熱議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或重大活動舉辦、重要會議召開等時期的,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對回響級別進行調整。
市委、市政府應急回響一般由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回響分級標準在相關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預案中明確。原則上,啟動一級、二級回響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決定,並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市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應對;啟動三級回響由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領導決定,並組織指揮應對;四級回響由牽頭部門主要領導決定和組織指揮應對。對涉及面廣、敏感複雜或處置不當後果嚴重的一般突發事件,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啟動市級相應級別應急回響。
縣級回響級別可參照市級應急回響級別設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1.5應急預案體系
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事件行動方案。
1.5.1應急預案
市和縣級層面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黨委、政府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的某一類型突發事件,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根據總體預案、專項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中央、省駐巴單位根據職能職責分工制定應急預案。
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組織編制跨區域應急預案。對重大活動保障、重要基礎設施保護等,按照“誰舉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編制單項應急預案。
園區管理機構、社會組織和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自治組織要針對本單位面臨的風險制定應急預案,規範突發事件應對內部工作。
中央、省駐巴單位、市屬國有企業可根據相關標準規範,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制定應急預案體系。
1.5.2應急預案支撐性檔案
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南。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編制相應工作手冊,確保預案各項職責任務落實到位。要把每一項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並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涉及有關方面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工作手冊,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合併編制。
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現場指揮機構、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指揮現場行動或遂行具體任務,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確現場處置的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預想、戰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臨時黨組織方案,以及採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2組織指揮體系
2.1市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1.1市應急委員會
成立市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在市委領導下,組織指揮、統籌協調全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應急管理的決策部署,統籌制定全市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綜合協調應急管理重大事項,分析研判突發事件全局性風險,研究解決應急體系規劃、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考核評估等重大問題,組織防範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
市應急委主任由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範處置職責的市級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駐巴部隊有關負責同志組成。
市應急委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應急局),辦公室主任由市應急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主要承擔全市應急管理的綜合性工作,組織編制市總體應急預案和預案體系建設規劃,指導全市各縣(區)各部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督促各有關方面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於應急工作的決策和部署。
2.1.2市級專項指揮機構
市應急委下設市級專項指揮機構,分別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其他類型突發事件,視情設立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組織應對工作。
當發生重大、較大及以上事件,由市委、市政府決定成立巴中市專項應對事件總指揮部,統一組織指揮事件應對工作。
2.1.3工作機構
市級有關部門要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以及市應急委和市級專項指揮機構要求,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關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工作,為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提供應急資源支持;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
2.1.4前方指揮部
市委、市政府成立巴中市專項應對事件總指揮部後,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前方指揮部,組織指導協調各方協同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前方指揮部指揮長由市委、市政府指定負責同志擔任,成員視情可由市級有關部門、駐巴部隊負責同志以及突發事件所在縣(區)黨委、政府負責同志等擔任。前方指揮部成立臨時黨組織,決定指揮部重大事項;前方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醫療救治、民眾生活、社會治安、災害監測、宣傳報導、調查評估、專家支持、後勤保障等工作組,視事件種類、規模和應對實際靈活設定相關編組。
市委、市政府決定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啟動一級、二級回響後,根據工作需要,派出前方工作組,組織指導協調事發地應急處置工作,成員由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和市委宣傳部、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局等部門負責同志組成。必要時,設立前方指揮部。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離開現場後,主要牽頭部門牽頭前方工作組或前方指揮部繼續開展相關工作。
市級啟動三級應急回響後,派出前方工作組,組織指導協調事發地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支援應急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必要時,設立前方指揮部。
市級啟動四級應急回響後,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等根據工作需要,派出工作組或牽頭組成部門聯合工作組赴現場,督促和指導事發地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支援應急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前方指揮部(工作組)編成及職責分工在各市級專項預案中予以明確。
2.2縣(區)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2.1縣(區)應急委員會
縣級設立本級應急委員會,在黨委領導下,統一組織指揮應對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應急管理的決策部署,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決應急體系規劃、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考核等重大問題,組織防範和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應急委主任由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
應急委辦公室設在應急管理部門,主任由應急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主要承擔本縣(區)應急管理的綜合性工作,組織編制總體應急預案和預案體系建設規劃,指導本縣(區)各部門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督促各有關方面貫徹落實黨委、政府關於應急工作的決策和部署。
鄉(鎮、街道)、園區和村、社區等基層組織要結合實際設立或明確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和職責。
2.2.2縣(區)專項指揮機構
縣(區)應急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或明確專項指揮機構,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和組織指揮等工作。
2.2.3現場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黨委、政府設立由本級黨委、政府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統一調度到現場參加應急處置的各方力量。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醫療救治、民眾生活、社會治安、災害監測、宣傳報導、調查評估、專家支持、後勤保障等工作組,視事件種類、規模和應對實際靈活設定相關編組。
切實加強黨對應急指揮工作的領導,現場指揮機構成立臨時黨組織,決定指揮部重大事項,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2.3專家組
各級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專項指揮機構、工作機構應建立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專家庫,事發後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要整合部門專家庫,形成應急專家資料庫,共享專家資源。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本級應急管理專家委員會,參與處置突發事件,研究應急管理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議。
3運行機制
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機制。
3.1風險防控
3.1.1各級政府要建立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台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於每年年底對下一年度突發事件發生髮展趨勢進行研判和預測分析,並跟蹤研判,提出防範措施建議,報本級黨委、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
3.1.2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完善社區、村、重點單位格線化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和隱患。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對一些影響大,民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問題,要研究採取政策、法律等治本措施,力求從根本上解決;必要時,要立即向上級政府報告,並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
3.1.3重點戰略物資儲備庫、重點水利水電工程、重大油氣輸送管道、重大油氣儲運設施、重要水上航道、鐵路客運專線和繁忙幹線、超高壓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樑隧道、重要通信樞紐、支付清算系統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最佳化布局,進行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安全監督檢查,制定專項防控和應急處置方案。
3.1.4各級政府城鄉規劃應當樹牢底線思維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符合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加強以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3.1.5中央、省駐巴單位應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加強與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的溝通聯繫和信息共享,做好風險防控各項工作。
3.2監測與預警
3.2.1監測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按照“人防+技防”的要求,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自然災害類、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其他突發事件牽頭回響支援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要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洪澇、乾旱、地質、森林火災、大風、地震、礦山開採、尾礦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及煙花爆竹生產和儲運、排污單位、重大關鍵基礎設施、傳染病疫情、動物疫情等基礎信息資料庫,加快布置信息前端採集設備,完善監測網路,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3.2.2預警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統籌預警信息發布,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後一公里”問題。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有關部門收集到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的徵兆信息後,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範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市、縣(區)政府要依據國家制訂的預警級別,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對其他突發事件,要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提醒或警示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提醒。
(2)發布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市、縣(區)政府或有關部門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一級政府或相應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廣播、電視、手機、報刊、通信、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融媒體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相關部門(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後,應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的結果。
(3)採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後,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1增加監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2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諮詢電話,向社會公告採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3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4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6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7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尤其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生採取優先或針對性的措施;
8關閉、停止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9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預警後,其他相關地區和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範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範性措施;
10媒體單位應優先做好應急宣傳和預警信息傳播;
1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4)解除預警措施。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的政府或有關部門(單位)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3.3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信息報告
(1)縣(區)政府要創新基層格線員管理體制機制,統籌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氣象信息員、格線員、綜治員等資源,建立統一規範的基層格線員管理和激勵制度,實現社區、村格線員全覆蓋、無死角,同時承擔風險隱患巡查報告、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報告、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災情統計報告等職責。
(2)突發事件發生或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後,基層格線員和有關社區、村、企業、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要及時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有關主管部門要向本級政府相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送突發事件信息。其中,自然災害類、安全生產類突發事件信息,報送上級政府的同時抄送上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報送本級政府的同時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突發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
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範圍(含安全、環境影響)、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採取的其他措施等。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動向所在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極端情況下,無法及時獲得完整信息時,可調整報告內容,並跟蹤匯報。
(3)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報送市委、市政府,抄送市應急局和相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全面掌握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信息,了解一般突發事件信息。對於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期、特殊群體,或可能演化為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的,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
(4)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立即如實向上級黨委、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及其主管部門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和部門。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後或特殊情況下,事發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可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級有關部門報告。
(5)涉及港澳台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需要向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6)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整合資源建設突發事件應急救援信息共享系統,完善突發事件基礎信息報送系統。重點突出第一手信息的直接報送、快速獲取,為應急救援提供第一手資料。
3.3.2先期處置
(1)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向所在地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報告。對因本單位的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民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按照當地政府的決定、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調動應急救援力量,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並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
3.3.3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上級黨委、政府及相應部門指導下級黨委、政府及相應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後,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工作。縣(區)黨委、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要切實負起責任,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與救援措施。
縣(區)組織指揮機構按照前述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原則負責相應級別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超出縣(區)黨委、政府處置能力的,市委、市政府根據事發地縣(區)黨委、政府的請求或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指揮權可提升至市級組織指揮機構。
應事發地縣(區)黨委、政府請求,或根據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批示要求,需要市委、市政府處置的突發事件,成立巴中市專項應對事件總指揮部統一領導或由市級應急專項指揮機構指導協調有關縣(區)開展處置工作,對應急處置與救援重大問題進行決策部署,協調各方資源予以支持。
(2)現場指揮。上級黨委、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下級黨委、政府的組織指揮機構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在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在現場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在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下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現場指揮機構要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並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
當上級前方指揮部或工作組到突發事件現場時,下級指揮機構要與其對接並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
(3)協同聯動。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在地方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按規定的指揮關係和指揮許可權指揮。社會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納入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現場所有應急力量要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及時報告工作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3.3.4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黨委、政府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1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樑、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並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2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3組織救治傷員,治療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例,隔離傳染源,觀察密切接觸者,對易感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衛生防疫知識宣傳。
4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並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運輸、鐵路、民航、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5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6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範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後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產生的廢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8啟用本級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和救災物資,必要時依法徵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9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災區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
10開展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等工作。
11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12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13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14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事發地黨委、政府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1儘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2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3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路、通信進行管控;
4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5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6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7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市級交通運輸、醫療救援、通信保障、現場信息、搶險救援、物資裝備、民眾生活、社會秩序、新聞保障、勤務保障、專家保障等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應組織編制並指導縣(區)相關部門編制相關保障工作方案,督促做好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專項應急預案管理。
(4)當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時,市委、市政府或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民眾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3.3.5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市、縣(區)應急指揮機構要建立完善網路輿情分析研判、應對處置制度,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步行動;加強網際網路、大數據、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在應急管理中的套用,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1)事發地黨委、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要在事件發生後的第一時間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對於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後果直接威脅的社會公眾,應按照“3.2監測與預警”部分的要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2)信息發布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委、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按照市級專項指揮機構要求,由市級層面有關部門統籌協調。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有關政府網站、移動新媒體和手機簡訊等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網路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未經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委、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3.3.6緊急狀態
發生或者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採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布全市或全市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依法報省政府提請國務院決定或者由國務院依職權決定。
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應當依法依程式立即通過有關新聞媒體公布。
3.3.7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委、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後,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4恢復與重建
3.4.1善後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諮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有關部門(單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3.4.2調查與評估
(1)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委、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上一級黨委、政府提出報告。對於重大以上突發事件,要積極協助省級主管部門進行調查評估。對於較大突發事件,市級主管部門要會同事發地縣(區)政府進行調查評估,並向市委、市政府作出報告。各級政府可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有關工作。法律法規對事故調查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市級有關主管部門於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抄送市應急管理局。縣(區)黨委、政府組織對本行政區域上年度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市委、市政府報告,抄送市應急管理局。
3.4.3恢復重建
健全市委、市政府統籌指導、地方作為主體、災區民眾廣泛參與的災後恢復重建機制,市委、市政府加大資金、政策、規劃統籌,促進資源融合、效能提升。強化地方重建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體系。尊重民眾首創精神,引導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1)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各級政府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縣(區)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市政府報告。受突發事件影響的縣(區)政府要及時組織和協調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儘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
(2)市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縣(區)政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縣(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需要市委、市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縣(區)政府提出請求,市級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畫,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市委、市政府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扶持該地區社會經濟和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4準備與支持
4.1人力資源
4.1.1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國家隊和主力軍,各級各部門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專業應急救援隊伍是我市應急救援的骨幹力量。各級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本區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4.1.3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應急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突擊力量。要依法將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應急救援力量納入地方應急力量體系建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按照遂行應急任務能力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有針對性的訓練和演練。
4.1.4基層“一主兩輔”應急救援隊伍是第一時間先期處置重要力量。各鄉(鎮)黨委、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理機構及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單獨建立或者與轄區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救援隊伍,並積極發動和組織社會力量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
4.1.5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大力加強應急志願者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和共青團作用,鼓勵社會力量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1.6加強我市應急隊伍和應急專業技術人員跨區域的交流合作。
4.2財力支持
4.2.1市和縣(區)政府要採取財政措施,保障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市委、市政府所需突發事件應急準備、應急演練和救援救災工作資金由市級有關部門提出,經市財政局審核後,按規定程式列入年度市財政預算。
4.2.2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縣(區),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縣(區)政府的請求,市級財政予以適當支持。
4.2.3市級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相應的徵用補償或救助政策,報市政府審批。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4.2.4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國際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4.2.5建立健全市財政支持的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加快推進巨災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市、縣(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安排應急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4.3物資裝備
4.3.1市應急局負責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開展應急資源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市、本行業領域各類重大風險和應急資源情況,分領域、分類型建立應急資源資料庫。市商務局負責基本生活用品的應急供應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路、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並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4.3.2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社會組織簽訂協定,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4.4科技支撐
4.4.1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專門人才,開展公共安全和應急管理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強全市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進公共安全和應急產業發展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4.4.2建立健全全市應急指揮系統體系。市、縣(區)應急管理部門要牽頭有關部門,充分利用現有政府系統辦公業務資源和專業系統資源,建立健全應急指揮場所、基礎支撐系統和綜合套用系統,規範技術標準,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建立市、縣(區)應急指揮平台和有關部門應急指揮平台,建設天、空、地一體化應急通信網路,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滿足應急預案信息化管理、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有條件的鄉(鎮、街道辦)、園區也要建設適用的應急指揮平台,並與縣級應急指揮平台互聯互通。
5預案管理
5.1預案編制
5.1.1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制定本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規劃,按程式批准後實施。地方各級應急預案制修訂工作規劃應報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5.1.2 基於洪水、地震等巨災情景模式,編制巨災應急預案,明確巨災情景、啟動程式、監測預警方式、應對處置措施、準備與支撐等。
5.1.3 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鼓勵探索在印發前以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檢驗應急預案各項措施有效性。
5.1.4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和專家的意見,並進行評審或論證。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5.1.5 中央、省駐巴單位應急預案編制按照國家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
5.2預案審批與銜接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應急管理部門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
總體應急預案由應急管理部門組織起草,組織專家評審,按程式批准後公布實施,抄送上級應急管理部門。
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相應部門牽頭起草,與應急管理部門聯合組織專家評審,按程式批准後印發實施,報上級相應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應急保障工作方案比照專項預案管理。
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制訂,組織專家評審後,經主要負責同志批准後印發實施,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中央、省駐巴單位應急預案按照上級相關規定並參照市級部門進行管理。
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重大關鍵基礎設施保護、跨區域應急預案參照專項應急預案管理。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由基層組織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部門備案。
企業應急預案按“屬地管理、行業負責、分類備案”的原則進行管理。企業綜合應急預案向屬地應急管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告知性備案;專項應急預案向屬地相應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告知性備案。備案程式和要求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各專項預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5.3預案演練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2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2)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要主動組織演練,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參與。
(3)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有關單位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演練。
(4)縣(區)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黨委、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要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也要結合實際經常開展應急演練。
(5)建設市、縣(區)綜合應急演練基地,常態化開展綜合性和專項應急演練。
5.4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回響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5.2預案審批與銜接”部分有關要求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適當簡化。
(4)各級政府及其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6宣傳和培訓
6.1應急管理、新聞宣傳、文化、廣播電視、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路、手機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企事業單位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6.2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進行指導和監督。
6.3各級黨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
6.4切實加強公共安全文化、應急文化、災害預警文化的宣傳和培訓,推進應急知識和技能進學校、進機關、進企事業單位、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政府鼓勵建設和提供應急教育場館和應急避難場所,各類應急教育場館、科普場館、文化館等應積極開展應急宣傳普及活動。
7責任與獎懲
7.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績效考核。
7.2公民按照各級黨委、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可視情給予補助;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7.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 建立健全社會公眾有獎舉報安全生產隱患制度。
8附則
8.1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起草,按程式批准後組織實施。市應急局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8.2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民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檔案。
8.3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負責解釋。
8.4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巴中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決定》(巴府發〔2007〕37號)同時廢止。

解讀

 一、起草背景和依據
充分考慮上位預案發生變化、應急指揮機構等有重大調整,為提高全市各級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維護社會穩定,為建設“三市兩地一樞紐”提供堅強保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巴中市機構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巴中實際,制定本《預案》。
二、徵求意見和合法性審查情況
7月27日,市應急管理局向市應急委有關成員單位,各區縣應急委、巴中經開區管委會徵求意見,共收到修改意見1條,採納1條。7月30日,市應急管理局提請市司法局對《預案》進行合法性審查,市司法局出具了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市應急管理局結合意見建議進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內容
《預案》是我市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指導全市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事後恢復與重建等工作,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包含適用範圍、工作原則、事件分類分級、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應急預案體系。
(二)組織指揮體系。成立市、縣(區)應急委員會,組織防範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突發事件。下設專項指揮機構,分別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前方指揮部,組織指導協調各方協同做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前方指揮部成立臨時黨組織,決定指揮部重大事項。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專項指揮機構、工作機構建立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專家庫,事發後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三)運行機制。包含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機制。
(四)準備與支持。建立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軍,以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為骨幹力量,以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為突擊力量,以基層“一主兩輔”應急救援隊伍為先期處置力量,以社會應急隊伍為輔助力量的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加大財力支持、物資裝備購置儲備、科技支撐。
(五)預案管理。包含應急預案編制,預案審批與銜接,預案演練,預案評估與修訂等內容。
(六)宣傳和培訓。包含各級各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宣傳,以及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等。
(七)責任與獎懲。包含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等。
(八)附則。市應急管理局負責《預案》的編制修訂和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