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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規範全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管理和應急回響職責、程式,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巴中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巴中市行政區域內,需要市委、市政府參與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負責處置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跨區縣(含巴中經開區,下同)行政區域或超出區縣黨委、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1.4應急預案體系
巴中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體系由本預案,其他涉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市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區縣、鄉鎮(街道)、產業園區和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相關的應急處置流程或工作手冊組成。
1.5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思想。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理念,把保障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減輕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造成的損失。
(2)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市生產安全事件指揮部統籌協調作用,各區縣政府(含巴中經開區管委會,下同)、市級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做好相關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
(3)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指揮以區縣政府為主,市級有關部門應當與各區縣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必要時由市生產安全事件指揮部直接組織指揮。
(4)堅持快速反應、高效處置。加強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駐巴部隊、專業救援隊伍、社會救援隊伍建設,健全各類救援力量快速反應、聯動協調機制,科學高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5)堅持依法規範、注重實效。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強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應急職業技術人員和專業人才的培養,充分發揮專家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事故災難處置的科技水平和指揮決策能力。
2.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市級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應急組織機構
市政府設立巴中市生產安全事件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作為巴中市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應急委)的專項指揮部。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指揮部成員單位由市應急委相關成員單位、市級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辦公室設在市應急管理局。
2.1.2應急組織機構職責
應急組織機構職責如下:
(1)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組織、協調全市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指導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研究決定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重大事項。
(2)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事故災難應急處置的綜合協調;承擔事故信息的匯總傳遞和分析報告;綜合研判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及時傳達和落實指揮部各項決策和指令並跟蹤督促執行;承辦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3)市發展改革委:參與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設規劃編制,按基本建設程式負責應急救援項目的審查與立項。
(4)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組織協調大面積停電事件、通信網路事故專業應急救援;承擔市級應對較大及以上大面積停電事件、通信網路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為應急指揮信息網路提供技術支持;負責電力、成品油綜合調控和供需協調。
(5)市公安局:承擔市級應對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安全事件應急救援工作;參與協助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負責輻射事故應急處置中對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負責應急回響時的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和組織人員撤離、疏散;參與事故調查,對構成犯罪的人員,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6)市教育體育局:負責組織協調各級各類學校安全事件應急救援工作;參與教育系統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加強應急救援知識技能的教育培訓;指導協調校車和各級各類學校消防安全管理。
(7)市財政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經費保障及管理工作。
(8)市民政局:配合做好遇難人員遺體火化工作,指導慈善組織開展捐贈工作。
(9)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負責對生產安全事故中的傷亡人員進行工傷認定,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支付工作。
(10)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織協調所轄行業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專業應急救援;承擔市級應對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水上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水上交通管制工作;協調高速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根據應急救援需要,保障公路、水路運輸暢通。
(11)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組織協調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燃氣事故等建設工程事故災難的專業應急救援。
(12)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承擔煤礦、危險化學品及工貿行業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專業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
(13)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協調市級應對較大及以上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生產安全事件中特種設備的應急處置、應急檢測;組織協調特種設備方面應急專家、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
(14)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造成重污染天氣、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的應急環境監測工作,提出減輕污染危害的建議;監督責任單位對事故產生的危險廢物依法處置;負責核技術項目(Ⅲ、Ⅳ、Ⅴ類放射源,Ⅲ類射線裝置,丙級非密封性工作場所)輻射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
(15)市國資委:負責協調市屬國有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協調市屬國有企業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16)市水利局:組織協調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等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負責協調供水突發事件的專業應急救援;承擔全市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17)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協調市級應對較大及以上旅遊安全事件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協調旅遊景區、星級飯店、旅行社、文娛場所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
(18)市商務局: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應急生活必需品保障。
(19)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組織開展醫療衛生應急救援、衛生防疫等工作;參與職業中毒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處置;負責生產安全事件應急救援中的醫療救治。
(20)市氣象局:負責提供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地天氣實況監測,提供氣象預測預報和技術支持。
(21)市政府新聞辦:負責協調組織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新聞發布和宣傳引導工作。
(22)市委統戰部:負責配合涉及台僑民宗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災害的調查、處置和善後等工作。
(23)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協調農業機械、漁業船舶、沼氣中毒等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
(24)市總工會:依法參與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調查及善後相關工作。
(25)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城市管理髮生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26)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組織、協調本系統救援力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協調礦山生產安全事件應急救援工作,參與礦山生產安全事故調查。
(27)國網巴中供電公司:負責處置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次生大面積停電等電網事件;根據應急救援需要,提供電力保障或控制。
(28)市林業局:負責組織協調林業系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協助巡查林區高壓輸電線路安全隱患;配合做好林區施工安全監督。
(29)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火災及以搶救人員生命財產為主的城市燃氣、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建築施工等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應急救援,參與配合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礦山、水上事件、環境污染等事件的搶險救援。
2.2區縣應急組織機構及職責
各區縣政府參照本預案成立相應指揮部,規範轄區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統一協調、指揮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各鄉鎮(街道)、產業園區按照上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部署和安排建立健全應急組織,負責轄區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先期應急處置工作。
2.3生產經營單位應急組織及職責
各生產經營單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和《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法定職責和義務,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預案,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人員和裝備,組織應急救援培訓與演練,按規定及時報告事故災難信息;組織本單位救援力量在第一時間開展應急救援先期處置。
2.4應急專家組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建立應急救援專家庫,事故災難發生後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2.5應急救援隊伍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應急救援隊伍。事故災難發生後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救援隊伍,提請銜接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駐巴部隊和武警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3.預警及信息報告
3.1預警
3.1.1監測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監測信息集成。建立健全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監測網路,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事故災難進行監測。
3.1.2預防機制
(1)建立政府領導指揮、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防、專業隊伍救援、專家諮詢指導、社會參與救援的事故災難預防控制體系。
(2)建立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要組織開展事故災難風險評價、評估,建立健全安全風險管控制度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治理措施。對重大危險源多、事故風險高的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點監控。
(3)相關單位和企業對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險情,或當其他災難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時,應及時通報屬地黨委、政府及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共同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
(4)以科研單位、院校為依託,開展事故災難監測預警、應急處置技術和救援裝備研究。鼓勵社團組織、中介機構、各行業專家積極為生產安全工作獻計獻策。
3.1.3預警行動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災難預警制度,統籌預警信息發布。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有關部門收集到事故災難可能發生的徵兆信息後,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範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故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區縣政府要依據國家確定的預警級別,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2)發布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結果確認事故災難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市、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一級黨委、政府或相應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事故災難預警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發布機關、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的事故災難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應對措施、諮詢電話等。根據災情變化情況,預警信息內容有所增減。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通過廣播、電視、手機、報刊、通信、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收到預警信息後,按照各自的應對流程做好預警信息的傳達貫徹和應對工作。
(3)採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後,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增加監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②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諮詢電話,向社會公告採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③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④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⑥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⑦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尤其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生採取優先或針對性的措施;
⑧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災難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⑨有關區縣政府和部門發布預警後,其他相關區縣政府和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區域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範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範性措施;
⑩媒體單位應優先做好應急宣傳和預警信息傳播。
(4)解除預警措施。當事故災難風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的政府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3.2信息報告
事故災難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立即向行業主管部門報告,行業主管部門應立即報告同級黨委、政府,同時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事故災難發生地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逐級向上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送事故災難信息,同時抄送上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緊急情況下可越級報告。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事故災難處置等有關情況。中央及省屬在巴企業在報告當地黨委、政府的同時,應及時報請企業總部協調處置。較大以上事故災難發生後,各區縣黨委、政府和市政府相關部門應在2小時內向市委、市政府報告。
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外國公民或台灣、香港、澳門地區人員的,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通報市外事和港澳事務辦公室、市台灣事務辦公室。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時,有關部門應及時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事故發生單位概況;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事故的簡要經過;事故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已經採取的措施;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應急回響
4.1回響分級
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根據事故災難初判級別、應急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影響後果,回響級別分為市級Ⅰ級、Ⅱ級、Ⅲ級回響。
4.1.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特別重大事故災難,啟動市級Ⅰ級回響: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傷),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或需要緊急轉移安置10萬人以上的生產安全事故災難。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墜機、撞機或緊急迫降等情況導致的特別重大飛行事故。
(3)事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4)鐵路、高速公路遭受破壞,造成行車中斷,經搶修48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5)造成全市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30%以上,或造成城市中心城區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發電廠、變電站、輸變電設備遭受毀滅性破壞或打擊,造成全市電網大面積停電,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的20%以上。
(6)大面積骨幹網中斷、通信樞紐遭到破壞等造成嚴重影響的事故。
(7)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支付、清算系統處理中心發生故障或因人為破壞,造成整個支付、清算系統癱瘓的事故。
(8)城市5萬戶以上居民供氣或供水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別重大影響或損失的特種設備事故。
(10)大型集會和遊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11)市政府認為應啟動Ⅰ級回響的事故。
4.1.2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重大事故災難,啟動市級Ⅰ級回響: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需緊急轉移安置5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的事故。
(2)國內外民用運輸航空器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飛行事故。
(3)事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發事件。
(4)鐵路、高速公路遭受破壞,或因災嚴重損毀,造成通行中斷,經搶修24小時內無法恢復通車。
(5)造成全市電網或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城市中心城區減供負荷達到事故前總負荷的20%以上、50%以下。
(6)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通信、信息網路、特種設備事故和城市道路交通、大中城市供水、燃氣設施供應中斷,或造成3萬戶以上居民停水、供氣連續停止48小時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會和遊園等群體性活動中,因擁擠、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8)其他一些無法量化但性質嚴重,對社會穩定、經濟建設造成重大影響的事故。
4.1.3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為較大事故災難,啟動市級Ⅱ級回響: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事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災難。
(2)超出區縣政府應急處置能力的事故災難。
(3)發生跨區縣行政區域的事故災難。
(4)市政府認為應啟動Ⅱ級回響的事故。
4.1.4發生一般事故災難或區縣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事故災難,啟動市級Ⅲ級回響: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應急回響分級中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4.2分級應對
事故災難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當事故災難超出事故災難發生地政府的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事故災難,報請國務院、省政府負責應對。較大事故災難由市政府和區縣政府負責應對。一般事故災難由區縣政府負責應對。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事故災難,市政府、區縣政府立即啟動應急回響。發生一般事故災難,區縣政府立即啟動應急回響。
Ⅰ級回響建立由市長任指揮長的指揮體系,實行以市應急委對應專項指揮部為主的擴大回響,Ⅱ級回響由市應急委對應專項指揮部組織指揮事發地區縣政府應對處置;Ⅲ級回響由區縣政府負責應對,市級相關部門負責指導協調。Ⅰ級回響由市應急委報市政府同意後啟動,Ⅱ級回響由市應急委專項指揮部提出並報市應急委後決定啟動,Ⅲ級回響由區縣政府決定啟動。
各級政府回響級別可參照市應急回響級別設定,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4.3先期處置
(1)事故災難發生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向所在地區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報告。
(2)鄉鎮(街道)、產業園區要調動應急救援力量,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3)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協調各方力量,開展應急處置,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4.4指揮協調
4.4.1組織指揮
上級政府及相應部門指導下級政府及相應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後,下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做好應急處置與救援有關工作。區縣政府對本轄區內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對負責,組織實施應急處置與救援措施。
各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前述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原則分別負責相應各級事故災難應急組織指揮。超出事發地政府處置能力的,上一級政府根據事發地政府的請求或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指揮權可逐級提升。
4.4.2現場指揮
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後,指揮部應立即成立現場指揮部並承擔以下職責:執行國務院、省政府、市應急委和專項指揮部的決策和命令;組織協調公安、交通、衛生防疫、物資等保障;迅速了解相關情況及已採取的先期處置情況,及時掌握髮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指揮實施;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迅速控制事態,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撫民心,穩定民眾;做好善後處理工作,防止事故出現“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根據事故災難等級和搶險救援需要,由市應急委或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可設立如下工作組:
(1)綜合協調組:由公安、應急管理等部門人員組成,承擔現場指揮部辦公室工作,綜合協調各種應急資源,協調實施現場警戒,人員疏散、維護治安秩序,保護事故現場;負責協調事發地交通管制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由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消防等部門人員組成,組織專業搶險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工作。
(3)醫療衛生組:由衛生健康等部門人員組成,負責醫療救護、衛生防疫工作。
(4)後勤保障組:由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資、交通運輸、通信、電力等相關部門(單位)人員組成,負責應急處置所需物資、裝備、資金、交通工具、電力的供應,確保運輸和通信暢通。
(5)善後處理組:由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及事發地政府人員組成,負責受災民眾的安置以及應急救援人員和疏散安置人員的生活保障,做好事故善後處理工作。
(6)新聞宣傳組:由現場指揮部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負責事故信息綜合整理等工作;在宣傳部門組織下,制定新聞報導方案,發布事故災難進展和處置情況信息。
(7)技術專家組:由相關領域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研討和制定,對救援過程中遇到的技術難題及時給予技術指導,協同現場指揮部制定應急結束後的恢復計畫,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8)現場檢測評估組:由應急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及專業機構負責事故現場檢測、鑑定與評估,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依據。
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可增設其他工作組。當國家、省應急指揮部在突發事件現場時,市現場指揮部要與其對接並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當指揮部或工作組在現場時,區縣現場指揮機構要與其對接並接受業務指導,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
4.4.3部門聯動
應急回響啟動後,在市應急委和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牽頭部門、協作部門應實施應急聯動,協同開展應急救援。
4.5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鑑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對現場事故規模、影響邊界及氣象條件,對食物和飲用水衛生以及水體、土壤、農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產生的二次反應有害物,爆炸危險性和受損建築垮塌的危險性以及污染物質滯留區等進行檢測;指導現場民眾疏散以及提供應急救援所需的有關綜合性報告和氣象、風險、地質、水文資料。監測和評估結果要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報告。
4.6處置措施
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發生後,現場指揮部和有關部門根據事故現場情況,制定應急處置工作方案。市政府及事故發生地區縣政府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1)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樑、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並向現場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報告。
(2)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3)組織救治傷員及中毒人員,危重病人及時送醫。
(4)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並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運輸、鐵路、民航、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5)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短時間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7)啟用本級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經費、儲備的應急救援和救災物資,必要時依法徵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8)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
(9)開展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
(10)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4.7信息公開與輿論引導
按照巴中市突發事件輿論引導工作要求執行。
4.8應急結束
當應急救援完成,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指揮機構宣布應急結束。
宣布應急狀態結束後,相關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有關要求及時補充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準備。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事故災難發生地區縣政府是善後處置的責任主體,要指揮當地相關部門和單位,責成並督促事發單位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災難的善後處置工作。若有必要,市級有關部門要幫助做好相關協調工作。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救助、撫慰、撫恤,徵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
5.2保險賠付
事故災難發生後,保險機構要在保險責任範圍內及時對應急救援人員、受災人員和受損財產進行賠付。
5.3事故調查和應急救援工作總結
較大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現場指揮部要會同事發地區縣政府對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進行全面評估和總結,一周內向指揮部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況、接報和搶險過程、搶救組織指揮、應急預案執行情況、搶險各階段採取的主要措施、搶險效果、遇到的問題和解決的辦法、經驗教訓和改進的措施及建議。指揮部接到報告後一周內,向市政府提交書面總結報告。
特別重大、重大以上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事故災難發生地區縣政府積極配合上級調查組的調查,並向市政府作出報告。
5.4恢復重建
(1)事故災難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故災難發生地黨委、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上一級黨委、政府報告。要及時組織和協調有關部門恢復社會秩序,儘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
(2)上一級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下一級政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需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區縣政府提出請求,市級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恢復重建計畫,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信息保障
各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大力支持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平台的建設,保證應急指揮決策、視頻音頻和數據等通信傳輸。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建立全市重大危險源信息庫、安全專家信息庫、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資料庫,為應急決策提供信息支持。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風險源和應急救援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處理,及時報告同級政府。
6.2技術裝備保障
各區縣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各專業應急隊伍、生產經營單位應按有關規定配備應急救援技術裝備。各級政府要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加強應急裝備建設,加強危險化學品、道路交通、消防、煤礦、非煤礦山、建築等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特種設備的配備。
6.3救援隊伍保障
加強與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駐巴部隊、武警的協調聯動,各級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應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各類應急隊伍,檢查並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行業或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市應急管理局應牽頭各行業部門建立完善應急專家庫。
6.4交通運輸保障
各級公安、交通運輸、民航和鐵路等部門應為應急救援人員、車輛及應急物資運輸提供交通方便,保證應急需求。
6.5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衛生健康部門應加強醫療衛生應急隊伍建設,按職責做好事故災難的醫療衛生應急救援準備和現場處置工作。
6.6社會治安保障
根據事故災難發生狀況和應急救援需要,公安機關迅速組織事故現場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維持現場秩序,做好民眾疏散轉移工作。
6.7救援物資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6.8人員安全保障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出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現場指揮部根據具體需要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採取以下安全防護措施:
(1)根據事故災難特點和性質,制訂人員安全防護的必要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公眾疏散和轉移的方式、程式、範圍、路線。
(3)開闢應急避難場所。
(4)落實救援人員和公眾醫療救治措施。
(5)落實治安管理措施。
6.9救援經費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處置事故災難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規定分級負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在部門預算中安排專項工作經費,保障應急培訓、預案編制、預案演練、裝置購置等。
6.10社會動員保障
事故災難發生地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
7.預案管理
7.1預案信息化管理
為進一步提高應急預案可操作性,實施預案信息化管理。開展預案管理數位化工作,一旦發生突發事件,系統將自動推送應急處置相關工作流程和任務,確保突發事件應對有序、處置規範、協同高效。
7.2預案培訓與演練
各級政府、行業主管部門、生產經營單位要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避災減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定期組織各類應急演練和專業人員培訓。市、區縣政府應結合工作實際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演練方式可根據本轄區實際採用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多種形式。
7.3預案修訂與備案
各級政府及基層組織和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實際制訂相應的應急預案,並適時修訂和完善。市應急管理局定期或必要時牽頭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審、修訂,報市政府審批發布,送四川省應急管理廳備案。區縣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報同級政府審批發布,送市應急管理局備案。
7.4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解讀
為進一步識別風險隱患、了解突發事件的發生機理、明確應急救援的範圍和體系,使突發事件應對處置的各個環節有章可循。制定了《巴中市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一、制定依據和必要性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家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四川省生產安全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巴中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巴中市生產安全實際,結合工作實際制定《預案》。
原《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巴中市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的通知》(巴府辦發〔2016〕54號)已過時效期。
二、主要內容及帶來的效應
事故應急預案在應急系統中起著關鍵作用,它明確了在突發事故發生之前、發生過程中以及剛剛結束之後,誰負責做什麼、何時做,以及相應的策略和資源準備等。它是針對可能發生的重大事故及其影響和後果的嚴重程度,為應急準備和應急回響的各個方面所預先做出的詳細安排,是開展及時、有序和有效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的行動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