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案內容
井研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總則
1.1適用範圍
1.2工作原則
1.3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1.4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
1.4.1分級應對
1.4.2回響分級
1.5應急預案體系
1.5.1應急預案
1.5.2應急預案支撐性檔案
2組織指揮體系
2.1縣級層面組織指揮體系
2.1.1縣級層面組織領導
2.1.2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組織指揮
2.1.3一般突發事件組織指揮
2.1.4縣級工作機構
2.2鎮(街道)組織指揮體系
2.3專家委員會與專家組
3運行機制
3.1風險防控
3.2監測與預警
3.2.1監測
3.2.2預警
3.3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信息報告
3.3.2先期處置
3.3.3指揮協調
3.3.4處置措施
3.3.5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3.3.6緊急狀態
3.3.7應急結束
3.4恢復與重建
3.4.1善後處置
3.4.2恢復重建
3.4.3調查評估
4準備與支持
4.1人力資源
4.2財力支持
4.3物資裝備
4.4科技支撐
5預案管理
5.1預案編制
5.2預案審批與銜接
5.3預案演練
5.4預案評估與修訂
6宣傳和培訓
7責任與獎懲
8附則
9附屬檔案
9.1縣級主要應急預案及其牽頭部門
9.1.1縣級主要專項應急預案
9.1.2縣級主要部門應急預案
9.2井研縣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參考模板圖
9.3井研縣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應急回響參考流程圖
1總則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救災重要論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為導向,堅決有效防控全局性系統性重大風險,科學有序、精準高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維護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四川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和《井研縣機構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檔案,結合國家關於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相關要求,以及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市級情況,制定本預案。
1.1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全縣防範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指導全縣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對處置、恢復重建等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措施予以應對處置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2工作原則
(1)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實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強化預防為主、源頭防
控,夯實基層基礎,最大程度地防控突發事件風險、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堅持統一領導、整體聯動。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下的應急管理行政領導負責制,加快構建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能力體系。充分發揮應急管理部門的綜合優勢和各相關部門的專業優勢,銜接好“防抗救”的責任鏈條,形成整體合力。
(3)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在縣委領導下,縣人民政府統籌指導、協調調度各類資源予以支持;發生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時靠前組織指揮。縣人民政府在縣委領導下,履行主體責任,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的組織應對工作,及時啟動應急回響,統一調度使用應急資源,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企事業單位等做好信息報告、先期處置等工作。
(4)堅持高效有序、協同應對。建立健全以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為主力、以縣人武部應急連和武警部隊為突擊、以鎮(街道)應急隊、村(社區)應急分隊為骨幹、以各類社會力量為輔助的應急力量體系。健全完善快速反應、協調聯動機制,科學安全、高效有序應對各類突發事件。
(5)堅持依法規範、科技支撐。嚴格依法依規,切實維護公眾合法權益,提高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化、規範化水平。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技術人員作用,強化突發事件防範應對科技支撐,最佳化整合各類科技資源,提高應急管理科學化、專業化、智慧型化、精細化水平。
1.3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指突發事件包括四大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藥品安全事件、動物疫情、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油氣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各類突發事件具體分級標準參照國家、省現行有關規定執行,並在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1.4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
1.4.1分級應對
突發事件分級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層級回響、協調聯動的原則。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人民政府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級突發事件,涉及跨縣級行政區域、超出縣人民政府應對能力的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在做好先期處置的同時,立即報市人民政府協調支持或組織應對。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由縣委、縣政府負責應對。
縣級層面負責應對的突發事件,必要時由市級主要牽頭部門負責統一回響支援。
1.4.2回響分級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內各層面(包括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預期影響後果和本級應急處置能力等,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是否啟動回響和啟動回響的級別及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對於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引發輿論熱議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期間的,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情調整回響級別。
發生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縣級層面和縣內有關地方各層面立即啟動應急回響。對涉及面較廣、敏感度較高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突發事件,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上報市委、市政府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縣級層面做好先期處置工作。原則上,一級回響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組織指揮應對;二級回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組織指揮應對;三級回響由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級牽頭部門組織指導協調或者具體組織應對。
在相關縣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明確縣級回響分級標準。啟動四級回響由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決定,其餘一級、二級、三級的啟動報請市委、市政府決定,並做好先期處置工作。
1.5應急預案體系
井研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各鎮(街道)、縣級部門、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等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行動方案等。全縣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
1.5.1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是指各鎮(街道)、縣級部門、基層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為依法、迅速、科學、有序應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各鎮黨委、研城街道黨工委按照黨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要求,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應急預案。
縣級層面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其中,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本級人民政府在同級黨委領導下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涉及面廣、情況複雜的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針對應急保障,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單位)職責的工作方案。部門應急預案是有關部門根據總體預案、專項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某一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各類園區、鎮(街道)級層面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級應急預案。基層組織和企事業單位等應急預案,由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等研究制定。
重大活動保障、重大危險源防控、重要目標和重要基礎設施保護應急預案,以及跨區域、跨流域等關聯性強的聯合應急預案由各層面根據實際制定。
1.5.2應急預案支撐性檔案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中涉及的相關部門(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冊、行動方案等支撐性檔案,提高應急預案針對性、操作性。
縣級層面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單位)要編制相應工作手冊,把每一項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企事業單位和鎮(街道)層面、基層組織等應急預案涉及有關方面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工作手冊,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預案合併編制。
參與突發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制定行動方案,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預想、戰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以及採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2組織指揮體系
2.1縣級層面組織指揮體系
2.1.1縣級層面組織領導
在縣委統一領導下,縣人民政府是全縣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關,通過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專題會議等研究、決定和部署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縣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縣應急委),作為全縣應急管理工作的議事協調和綜合管理機構,納入縣級層面組織領導體系,在縣委領導下,組織指揮、統籌協調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的應對處置,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時健全完善組織架構及其運行規則。
縣級層面可與相鄰縣建立協調聯動機制,共同做好跨區域、跨流域等關聯性強的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
2.1.2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組織指揮
當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時,成立由縣委或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任指揮長的“井研縣應對××事件指揮部”,實施以縣應急委專項指揮機構為基礎的擴大回響,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應對工作;縣委、縣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和縣人武部、武警部隊軍事主官擔任副指揮長,縣級有關部門和事發地鎮(街道)黨政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下設若干工作組,縣級領導兼任組長。
搭建前後方指揮平台,指揮長帶領相關工作組趕赴現場,與事發地鎮(街道)組建現場指揮部統籌指揮、決策部署;明確1名副指揮長牽頭,抽派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分管負責同志在後方井研縣應急指揮中心集中辦公,加強值班值守,做好信息匯總,協調督促落實前方聯合指揮部的決策部署,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2.1.3一般突發事件組織指揮
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由事發地鎮黨委(政府)、研城街道黨工委(辦事處)負責組織指揮應對。縣級層面視情由縣領導或指定的縣級牽頭部門到現場,督促和指導事發地開展應對工作,協調支援應急隊伍、專家和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2.1.4縣級工作機構
縣級層面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資源保障、恢復與重建等工作,以及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後的先期處置。
2.2鎮(街道)級組織指揮體系
鎮(街道)級組織指揮體系參照縣級組織指揮架構設定,主要體現如何科學安全、高效有序應對一般突發事件及以上突發事件發生後的先期處置。
2.3專家委員會與專家組
縣應急管理部門(應急委辦公室)會同縣級有關部門(單位)建立本級應急管理專家委員會,研究應急管理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建議;建立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專家庫,事發後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突發事件防範、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諮詢服務工作。
3運行機制
全縣各級層面要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恢復與重建等機制。
3.1風險防控
3.1.1各級各部門和在研各類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常態化值班值守制度,確保通信暢通,及時處理應急事項。
3.1.2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制,提升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能力。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危險區域等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台賬,定期進行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積極防範化解風險,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有關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對主要牽頭部門於每年底對下一年度突發事件發生髮展趨勢進行研判和預測分析,並跟蹤研判,提出防範措施建議,報本級黨委、人民政府及上一級主管部門,抄送本級應急管理部門。
3.1.3堅持社會共治,統籌建立完善村(社區)、重點單位風險防控體系。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和隱患,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同時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要依照有關規定對各類矛盾糾紛進行調解處理,預防可能引發的社會安全事件,並對一些影響大、民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問題,研究採取法律、政策等治本措施,力求從根本上解決。必要時,要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上級有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通報。
3.1.4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重點核設施、戰略物資儲備庫、重點水利水電工程、重大油氣輸送管道、重大油氣儲運設施、機場、重要水上航道、鐵路客運專線和繁忙幹線、超高壓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樑、超長隧道、重要通信樞紐、支付清算系統、廣播電視台和供水、排水、供電等重大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最佳化布局,進行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和評估,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建設、運營與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應急處置方案。學校、醫院、車站、碼頭、機場、體育場館、博物館、文物古建築、文化館、圖書館、影劇院、歌舞廳、網咖、商場、賓館、飯店、公園、旅遊景區、宗教活動場所等公共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長途客運、城市公共運輸、城市軌道交通等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安全出口與疏散路線、通道處,設立顯著醒目的警示標誌,配備必要的預警和應急救援設備,建立安全巡檢制度,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3.1.5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樹牢底線思維,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救災能力建設,抓好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加強以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3.1.6在研各類企業應當根據屬地管理原則,加強與駐地各級主管部門的溝通聯繫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風險防控工作。
3.2監測與預警
3.2.1監測
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各級各類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要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地震、地質、氣象、洪澇、乾旱、生物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礦山開採、尾礦庫、危險化學品及煙花爆竹生產和儲運、城鄉火災、重大關鍵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傳染病疫情、食品藥品安全、動物疫情、主要生產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求、社會治安、金融運行、糧食安全等基礎信息資料庫,完善監測網路,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監測。
縣級層面要加強有關行業重大風險監控方面的研究,對重大風險點、危險源進行有效的辨識、監測,以便採取針對性措施進行防範,減少或杜絕發生重大損失。
3.2.2預警
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制度,統籌預警信息發布,運用應急廣播、手機簡訊等多種方式和渠道,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後一公里”問題。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縣級有關部門(單位)接到相關徵兆信息後,及時組織分析評估,研判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範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對其他突發事件,要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提醒,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警示。
(2)發布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層面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一級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當地駐軍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通報。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要充分發揮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作用,通過廣播、電視、手機、報刊、通信與信息網路、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和學校等特殊場所以及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相關部門(單位)接收到預警信息後,應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收結果。
(3)採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後,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增加監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②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諮詢電話,向社會公告採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③組織應急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視情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④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⑥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⑦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生要採取優先或針對性措施;
⑧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
⑨有關地區和部門發布預警後,其他相關地區和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範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範性措施;
⑩媒體單位應優先做好預警信息傳播和應急宣傳工作;
⑪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4)解除預警措施。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按照“誰發布、誰解除”的原則,發布機構應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3.3應急處置與救援
3.3.1信息報告
(1)各鎮(街道)要積極推進安全風險格線化管理,創新基層格線員管理體制機制,統籌災害信息員、防災責任人、地質災害監測人、山洪災害監測人、格線員等資源,建立統一規範的基層格線員管理和激勵制度,實現村、社區格線員全覆蓋、無死角。同時承擔風險隱患巡查、災情統計、事發情況的報告等職責。
(2)突發事件發生或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後,基層格線員和有關學校、醫院、企業、村(社區)、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要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有關主管部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送突發事件信息,並根據事態進展,及時續報突發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
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範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病)亡失聯及家屬安撫、房屋倒塌損壞、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網上輿情、社會面治安穩定、現場救援等情況和已經採取的其他措施。極端情況下,確實無法及時獲得完整信息時,可調整報告內容,並跟蹤匯報。
(3)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全面掌握了解全縣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信息;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報送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各鎮(街道)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事件信息並及時報送縣人民政府及縣級有關部門。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要時期,或可能演化為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的,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
(4)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後,各鎮(街道)、縣級有關部門立即如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最遲不超過1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業等。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或特殊情況下,縣人民政府應直接向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報告,並同時報告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及時採取有效先期處置措施。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縣人民政府應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並同時報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及時採取有效先期處置措施。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後,縣人民政府要在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的同時立即如實向市人民政府、市應急委報告。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後,各鎮(街道)要採取果斷措施,有效處置並如實將有關信息向縣人民政府、縣應急委報告。
(5)涉及港澳台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台灣當局以及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6)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牽頭部門(單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融合相關部門、地方的應急基礎信息、地理信息、應急資源信息、預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動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3.3.2先期處置
(1)各鎮(街道)要向縣委、縣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報告;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傳染源,積極救治病人,組織醫療衛生人員加強個人防護。對因本單位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人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民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或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事發地鎮(街道)就近組織應急力量,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並及時向縣委、縣人民政府、縣級有關部門報告。
(4)在境外發生涉及我縣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機制,同時上報市委、市人民政府,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和駐外使領館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保護我縣公民和機構生命財產安全、正當權益。
3.3.3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鎮(街道)按照前述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原則,集中統一高效組織指揮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縣人民政府及相應部門指導事發地鎮(街道)開展應對工作。縣級組織指揮機構設立後,事發地鎮(街道)組織指揮機構按照要求做好應急處置有關工作。超出事發地鎮(街道)處置能力的,縣人民政府根據事發地鎮(街道)的請求或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指揮權可逐級提升至縣級層面。
(2)現場指揮。縣級層面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事發地鎮(街道)組織指揮機構納入縣級現場指揮機構,在縣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場指揮機構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並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到達突發事件現場的各方面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並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當國家、省、市級前方指揮部(工作組)到突發事件現場時,縣級現場指揮機構會同鎮(街道)指揮機構與其對接並接受領導指導,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當縣級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到突發事件現場時,鎮(街道)指揮機構要與其對接並接受領導指導,做好相應的保障工作。
(3)協同聯動。解放軍、武警部隊、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在縣委、縣人民政府或成立的指揮部統一領導下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社會組織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納入現場指揮機構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行動。
3.3.4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應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現場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衛星和無人機遙感、北斗導航、雷達測量、地面勘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樑、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並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與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③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和公共衛生調查處理、應急心理援助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治療傳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傳染源,觀察密切接觸者,對易感人群採取應急接種、預防性服藥和衛生防疫知識宣傳;
④迅速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並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運輸、鐵路、民航、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⑤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實施臨時過渡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⑥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範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目標,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後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產生的廢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視情採取其他相關保護措施;
⑧啟用縣級人民政府設定的預算預備費或預算安排的應急經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和救災物資,必要時依法徵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⑨做好受災民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物資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災區民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學上、有病能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後無大疫;
⑩開展遇難人員善後處置工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遺體,做好遇難人員家屬安撫,加強民眾心理疏導和危機干預等工作;
⑪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⑫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⑬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⑭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要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儘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衝突;
②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依規對網路、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報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單位附近設定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誌性建築的安全保護;
⑥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儘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⑦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縣級交通運輸、醫學救援、能源供應、通信保障、搶險救援物資裝備、自然災害救助、社會秩序、新聞宣傳等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應快速聯動,按照職能職責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4)當突發事件嚴重影響全縣經濟社會正常運行時,縣人民政府或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採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民眾的基本生產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減輕突發事件的影響。
3.3.5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按照前述分級應對與回響分級原則,承擔應對職責的各級組織指揮機構要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研判、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步行動。對於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後果直接威脅的社會公眾,應按照“3.2監測與預警”部分的要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1)發生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後,縣人民政府或組織指揮機構要及時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最遲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隨後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最遲要在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布工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信息發布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工)委、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必要時,按照縣級專項指揮機構要求,由縣級有關部門統籌協調。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採訪,以及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手機簡訊等官方信息平台等發布,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縣委、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要加強網路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迅速澄清謠言,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5)未經縣委、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相關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3.3.6緊急狀態
發生或即將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採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社會危害,需要宣布全縣或縣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的,由縣人民政府報告市人民政府,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提請省人民政府決定或省人民政府依職權決定。
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應當依法通過國家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媒體公布。
3.3.7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黨(工)委、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成立的應急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後,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4恢復與重建
3.4.1善後處置
在縣委統一領導下,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諮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縣級有關部門(單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事發地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3.4.2恢復重建
健全“爭取上級支持、縣級統籌指導、災區作為主體、民眾廣泛參與”的災後恢復重建機制,加大資金、政策、規劃統籌,促進資源融合、效能提升。強化災區重建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災後恢復重建推進體系。尊重民眾首創精神,引導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1)根據事件級別和受損情況,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鎮(街道)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鎮(街道)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畫,並向縣人民政府報告。縣人民政府要及時組織和協調發改、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等有關部門(單位)恢復社會秩序,儘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公共設施。
(2)上一級人民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提供資金、物資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需要縣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請求,縣級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畫,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同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援助請求。
3.4.3調查評估
(1)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上一級層面報告。對於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縣人民政府要配合協助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對一般突發事件,縣級有關部門要會同事發地鎮(街道)進行調查評估,並向縣人民政府作出報告。建立健全重大自然災害和安全事故調查評估制度。法律法規對事故調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鎮(街道)、縣級有關部門於每年第一季度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組織開展全面評估,由縣應急委辦公室統一匯總後及時上報縣委、縣人民政府,抄送市應急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突發事件年度評估工作按上一級要求組織開展。
4準備與支持
4.1人力資源
4.1.1縣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主力軍,縣人民政府應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4.1.2各類專業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和救援的骨幹力量。縣委宣傳、經濟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應急管理、人防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隊伍。
4.1.3人武部和武警部隊是應急處置和救援的突擊力量。要依法將人武部和武警部隊應急力量納入全縣應急力量體系建設,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按照遂行應急任務能力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針對性訓練和演練。
4.1.4基層應急隊伍是第一時間開展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鎮(街道)應急隊、村(居)應急分隊與轄區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隊伍,並廣泛發動民眾開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工作。
4.1.5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輔助力量。縣級有關部門要支持加強應急志願者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共青團和婦聯等群團組織的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4.1.6推進應急力量訓練條件統建共用、開放共享,構建救援合作機制,創新組織實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務平台,分類推進試點先行,營造良好激勵環境。
4.1.7加強縣內應急隊伍和應急專業技術人員跨區域的交流合作。
4.2財力支持
4.2.1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並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4.2.2處置突發事件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國家、省、市啟動應急回響的,縣人民政府要申請上級財政予以支持。縣級啟動應急回響的,由縣級財政根據回響級別、影響程度、地方財力等給予鎮(街道)政府適當支持。縣級未啟動應急回響的,由鎮(街道)自行負責經費保障。對於其他特殊突發事件,縣級財政根據縣委、縣人民政府部署安排,結合縣級可用財力、事件等級、危害程度和地方財力等情況,適當給予事發地鎮(街道)經費補助。
4.2.3縣級有關部門參照國家有關標準,研究提出相應的徵用補償或救助政策,報縣人民政府審批。縣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4.2.4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4.2.5發揮保險保障功能,健全風險管理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投保商業保險。加快推進巨災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等。縣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要安排應急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投保相關保險產品。
4.3物資裝備
4.3.1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有關縣級牽頭部門,要會同縣發改、縣財政等部門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有關縣級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分領域、分類型建立應急物資裝備資料庫,健全完善管理協調機制。縣發改局、縣經信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務局、縣農業農村局、縣商務經濟合作局、縣衛健局、縣應急局、縣糧食儲備中心等縣級有關部門(單位)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路、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收儲、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物資的及時供應,並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4.3.2鎮(街道)和縣級有關部門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社會組織簽訂協定,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4.4科技支撐
4.4.1縣級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人才,加強應急管理學科建設;加強全縣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進公共安全和應急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4.4.2以信息化推進應急管理現代化。充分利用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推進立體化監測預警網路、空天地一體化韌性抗毀應急通信網路、大數據支撐體系、“智慧大腦”等建設,提高監測預警能力、輔助指揮決策能力、救援實戰能力和社會動員能力。
4.4.3建立健全全縣應急指揮平台體系。依託市級有關部門完善縣應急指揮中心,建立省、市、縣三級應急指揮平台,滿足突發事件監測監控、預測預警、值守應急、信息報告匯總與發布、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預案管理、資源調用和總結評估等功能需求。鼓勵有條件鎮(街道)建設適用的應急指揮平台,並與縣級應急指揮平台互聯互通。
5預案管理
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原則,主要包括應急預案的規劃、編制、審批、發布、備案、演練、評估、修訂等工作。
5.1預案編制
5.1.1縣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歷史情況和重大風險,制定總體應急預案、指導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修訂規劃,按程式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並上報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縣級主要應急預案及其牽頭部門見附屬檔案9.1)
5.1.2預案編制應在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預案編制修訂工作完成前,鼓勵探索以情景構建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對應急預案各項措施的有效性進行檢驗並加以完善。
5.1.3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社會組織和專家的意見,並進行評審或論證。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徵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徵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5.1.4不同層級的應急預案內容應各有側重。對預案應急回響是否分級、如何分級、如何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等,由預案制定單位根據本地區、本部門(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縣總體應急預案主要規定突發事件應對的基本原則、組織體系、運行機制,以及應急保障的總體安排等,明確相關各方的職責和任務。
縣級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評估、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措施、隊伍物資保障及調動程式等內容,重點規範縣級層面應對行動,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能。
鎮(街道)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報告、人員臨時安置等內容。
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主要針對本單位和基層組織面臨的風險,規範突發事件應對內部工作,側重明確應急回響責任人、風險隱患監測、信息報告、預警回響、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可調用或可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情況及如何實施等,體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先期處置特點。
突發事件應急保障工作牽頭協調和支持部門制定的專項及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資源布局、不同種類和級別突發事件發生後的資源調用程式等內容。相鄰、相近地方制定的跨區域、跨流域等關聯性強的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信息通報、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共享等應急聯動機制。
重大活動保障、重要基礎設施保護應急預案,按照“誰舉辦、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編制工作。針對重大活動保障制定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活動安全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路線和撤離組織等內容。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物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隱患及防範措施、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等內容。
各類生產經營單位結合實際工作需要制定本系統、本單位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
5.2預案審批與銜接
各類應急預案銜接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應急管理部門(應急委辦公室)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承擔本級專項應急預案審核報批和部門應急預案以及下一級總體應急預案備案工作。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後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總體應急預案由縣應急管理部門組織起草,按程式報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批准後,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抄送市應急管理部門。
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應急委對應的專項指揮機構或相應突發事件牽頭部門負責起草,按程式報請縣人民政府批准,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實施。縣專項應急預案報送市級相應部門備案,抄送市應急局。各級各類突發事件應急保障類預案,大型集會、慶典、會展、文藝演出、體育賽事、宗教儀式等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重大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應急預案,跨區域、跨流域等關聯性強的聯合應急預案等,參照專項應急預案進行管理。
部門應急預案由有關部門制定,經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批准後印發實施,報縣人民政府和市級相應部門備案。必要時,部門應急預案可以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部門應急預案印發前,應徵求本級應急管理部門意見。
鎮(街道)綜合應急預案由本級制定,報縣人民政府備案,抄送縣應急管理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的應急預案由本級制定,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備案。
園區管委會綜合應急預案由本單位編制,報縣人民政府備案,抄送縣應急管理部門。
企事業單位(含國有、民營、外資等企業)應急預案經本組織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按“屬地管理、行業負責、分類備案”原則進行管理。縣屬企業集團綜合應急預案向縣應急局備案,並抄送縣級企業主管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專項應急預案向突發事件主要縣級牽頭部門備案,並抄送縣應急局、縣企業主管機構。
法律、行政法規對應急預案備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應急預案支撐性檔案的審批程式由制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類應急預案,應向社會公布。對確需保密的應急預案,按有關規定執行。
5.3預案演練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縣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2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應急管理部門負責預案演練的指導。
(2)縣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要定期組織開展演練,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配合參與。
(3)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有計畫、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演練。
(4)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要組織開展必要的應急演練。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也要結合實際經常開展應急演練。
5.4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式、主要處置措施、回響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5.2預案審批與銜接”部分有關要求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式可適當簡化。
(4)各鎮(街道)、縣級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民等,可以向有關預案編制單位提出修訂建議。
6宣傳和培訓
6.1加強公益宣傳和社會動員,普及安全知識,培育安全文化。應急管理、新聞宣傳、文體旅遊等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路、手機等,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範意識,提高全社會防災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6.2完善公民安全教育體系。學校、幼稚園應當在教育主管部門指導下,把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進行指導和監督。
6.3縣級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納入幹部教育培訓體系,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新聞媒體應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應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6.4切實加強公共安全文化、應急文化、災害預警文化的宣傳和培訓,推進應急知識和技能進學校、進機關、進企事業單位、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進公共場所。鼓勵建設和提供應急教育體驗場館、應急避難場所,各類應急教育體驗場館、科普場館、文化館等應積極開展應急宣傳普及活動。
7責任與獎懲
7.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績效考核。
7.2公民按照各級人民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可視情給予補助;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揚)或獎勵。
7.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4建立健全社會公眾有獎舉報安全生產隱患制度。
8附則
8.1本預案涉及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民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要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縣應急局要加強本預案實施的跟蹤分析、督促檢查、綜合協調,並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縣人民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8.2本預案由縣應急局(縣應急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8.3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8年6月22日井研縣人民政府印發的《井研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2018修訂)》(井府發〔2018〕7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井研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和過程
《井研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總體預案》)自2018年修訂印發以來,在指導推動全縣應急預案體系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應急管理工作不斷深化,已不適應當前工作,亟需修訂。一是突發事件應對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制定並適時修訂應急預案。二是機構改革後政府相關部門職能配置、機構設定發生調整,突發事件應對指揮體制、聯動機制以及部門任務分工發生變化。三是在應急管理工作實踐中,《總體預案》應急回響分級操作性不強、應急指揮協調措施不完善、應急預案體系綱領性作用弱化等問題逐步顯現。根據井研縣有關規定,縣應急管理局組織對《總體預案》進行修訂,按程式廣泛徵求了各方面意見建議,並由縣司法局進行了法律審核。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並以縣政府檔案印發實施。
二、把握的主要原則
《總體預案》修訂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重要論述,重點把握了以下原則:一是堅持“兩個維護”,強化黨對應急工作的領導,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建立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的應急管理體制。二是堅持“兩個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完善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分級回響機制。三是堅持“全災種、大應急”,明確4大類突發事件20餘個主要災種的牽頭回響部門,預案內容覆蓋風險防控、監測預警、先期處置、應急回響、善後處置等突發事件應對全過程。四是堅持底線思維,強化各級各部門防範風險的責任和要求,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五是堅持實戰導向,將應急回響啟動標準由事件等級標準修改為初判等級標準,縮短了應急回響鏈條,順應了實戰要求。六是堅持問題導向,重點完善了預警的分級回響措施和啟動應急回響後的指揮協調措施,提高預案實操性。
三、重點說明的內容
(一)關於《總體預案》定位。《總體預案》是新時代全縣應急管理體制機制重塑的制度載體,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總體安排,是加強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的重要依據。
(二)關於組織指揮體系。在縣委領導下,縣人民政府依法組織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設立突發事件應急委員會以及抗震救災、防汛抗旱、生產安全等專項應急指揮機構,開展相關類別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縣級相關部門作為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具體承擔應急預案編修演練、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物資儲備等工作。根據突發事件應對需要,依託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屬地政府就近組建現場指揮部,調度應急力量資源統籌現場處置工作。
(三)關於風險防控。著眼履行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政治責任,堅持“隱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處理”,強化系統治理、源頭治理,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完善社區、村、重點單位格線化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研究制定風險管控的具體措施。
(四)關於事件分級與回響分級。突發事件從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鎮(街道)級層面主要針對初判發生的一般突發事件啟動應急回響,縣級層面根據應急處置進展提供支持援助,必要時組織指揮。
(五)關於應急保障。完善應急隊伍、物資、資金、治安維護、醫療救援、交通運輸、避難設施、氣象等保障措施,既有服務於應急處置的保障措施,也有立足於日常管理的準備工作,目的就是要各職能部門把防範風險、應對突發事件的功夫下在平時,強化責任銜接與工作落實。
(六)關於應急預案管理。強化《總體預案》總綱作用,強化應急演練的時效性與實效性,在專項、部門應急預案每2年至少開展1次演練的基礎上,明確要求把上年度發生的較大以上級別突發事件作為本年度的例行演練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