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巴中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巴中市政府同意,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4月27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巴中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1年4月27日
  • 實施時間:2021年4月27日
  • 發布單位:巴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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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迅速控制和撲滅突發動物疫情,構建控制與撲滅突發動物疫情的長效管理和應急處理機制,明確各級各部門職責,科學有序地指揮突發動物疫情的控制與撲滅,保障農業持續健康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實施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四川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和《巴中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國家、省、市相關法規、政策,結合巴中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需由市政府負責處置或者參與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的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1.4.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疫情應急處理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級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動物疫情。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有關工作。
1.4.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級政府和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動物疫情應急組織體系、應急反應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提高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能力。發生突發動物疫情時,各級政府應迅速作出應急回響,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突發動物疫情。
1.4.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認真落實以免疫為主的各項預防性措施。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動物疫情的情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理。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及經費的應急儲備,建立各級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隊,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防範突發動物疫情的意識,依靠民眾,群防群控。
2.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動物疫情發生的性質、危害程度、種類、涉及範圍、傳播速度和趨勢等因素,將突發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突發動物疫情。
2.1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Ⅰ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2.1.1非洲豬瘟:21日內,多數省份發生疫情,且新發疫情持續增加、快速擴散,對生豬產業發展和經濟社會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2.1.2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內,在相鄰省份的相鄰區域有1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1省內有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或者1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在數省內呈多發態勢的疫情;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Ⅰ級回響的。
2.1.3口蹄疫:14日內,本省與周邊共有4個以上省份發生嚴重疫情。
2.1.4動物暴發瘋牛病、布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並繼續大面積擴散蔓延。
2.1.4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I級)突發動物疫情。
2.2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動物疫情:
2.2.1非洲豬瘟:21日內,9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2.2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內,1省有2個以上市(州)連片發生疫情或有20個以上疫點,或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在相鄰省份的相鄰區域有10個以下縣(市、區)發生疫情;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Ⅱ級回響的。
2.2.3口蹄疫:14日內,全省有2個以上相鄰市(州)或有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出現並發生疫情。
2.2.4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全省有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豬瘟、高致病性藍耳病、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的。
2.2.5在我國已消滅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發生,或我國尚未發生的瘋牛病、非洲馬瘟等疫病傳入本省或發生。
2.2.6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並有繼續擴散趨勢。
2.2.7農業農村部或農業農村廳認定的其他重大(Ⅱ級)突發動物疫情。
2.3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2.3.1非洲豬瘟:21日內,4個以上9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或3個相鄰省份發生疫情時。
2.3.2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內,1個省級行政區域內有1個市(地)2個以上5個以下縣(市、區)發生疫情;1個省級行政區域內有1個縣(市、區)內出現5個以上10個以下疫點;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Ⅲ級回響的。
2.3.3口蹄疫:14日內,本市行政區域內有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2.3.4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本市行政區域內5個縣(市、區)均發生豬瘟、高致病性藍耳病、新城疫疫情或疫點數達到10個以上。
2.3.4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本市行政區域內5個區縣均暴發流行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
2.3.5市級農業農村管理部門認定的外來兔瘟二型、牛結節性皮膚病等其他較大(Ⅲ級)突發動物疫情。
2.4一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Ⅳ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2.4.1非洲豬瘟:21日內,4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
2.4.2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內,在1個市(縣)行政區域發生疫情;常規監測中,同一地方行政區域內未發生禽只異常死亡病例,但多點檢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學陽性;特殊情況需要啟動。
2.4.3口蹄疫、豬瘟、高致病性藍耳病、新城疫疫情在1個區縣內發生;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Ⅳ級回響的。
2.4.4二、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區縣內呈暴發流行。
2.4.5縣級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外來兔瘟二型、牛結節性皮膚病等其他一般(Ⅳ級)突發動物疫情。
3.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3.1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
設立巴中市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由分管副市長任指揮長;市政府分工副秘書長、市農業農村局局長任副指揮長;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城管執法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金融工作局、巴中銀保監分局、市郵政管理局、武警巴中支隊、市廣播電視台、電信巴中分公司、移動巴中分公司、聯通巴中分公司等為成員單位。
市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負責統一組織領導全市突發動物疫情的預防和控制工作,決定啟動和停止應急回響,決策有關重大事項。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於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動物疫情防控和災情信息的收集工作,組織協調和督查督辦動物疫情防控工作。
3.2部門職責
3.2.1市農業農村局:
(1)及時組織動物防疫員和防疫監督人員開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監測、預報,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迅速對疫情作出全面評估,並及時將有關較大以上動物疫情向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通報;
(3)診斷疫病,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提出封鎖建議,並組織實施;
(4)參與組織對疫點內畜禽的撲殺及畜禽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5)組織對疫區、受威脅區畜禽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6)對疫點、疫區內污染物和場所的消毒及無害化處理實施監督指導;
(7)對疫區、受威脅區內的畜禽及其產品生產、貯存、運輸和銷售等活動進行檢疫和監督管理;
(8)建立動物疫情應急防控物資儲備庫,儲備足額疫苗、消毒藥品、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和交通及通訊工具等;
(9)評估疫情處置所需資金,提出資金使用意見;
(10)培訓動物防疫人員,組織成立疫情處置預備隊。
3.2.2市委宣傳部:正確引導輿論導向,嚴格審查宣傳內容,統一宣傳口徑,做好較大以上動物疫情防控宣傳工作。
3.2.3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督促鐵路、民航運輸經營者不得承運無檢疫證明畜禽及其產品,協助農業農村部門做好動物疫情防控物資儲備庫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資金爭取、下達和監管。
3.2.4市公安局:負責協助農業農村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和疫點內畜禽的強制撲殺,加強疫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3.2.5市財政局:根據疫情,按照國務院確定的動物防疫經費保障機制和財政部、農業農村部制定的動物防疫經費管理辦法,以及市與區縣財政管理體制,負責安排動物疫情防控應急經費,加強經費的管理和監督。
3.2.6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協助配合市農業農村部門做好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範圍劃定的技術支撐工作。
3.2.7市生態環境局:協助農業農村部門參與病死動物及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置的選址工作;負責無害化處置場地或設施周邊環境質量的監測工作。
3.2.8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督促指導各區縣做好餐廚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3.2.9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優先安排控制撲殺動物疫情的人員、物資、藥品和器械的運輸。督促道路水路經營者不得承運無檢疫證明畜禽及其產品。
3.2.10市商務局:負責牽頭做好凍豬肉和市場供給,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工作,負責疫後相關畜禽產品市場的恢復和開拓。配合農業農村等部門做好畜禽產品設限應對工作,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維護市場秩序。
3.2.11市衛生健康委:負責轄區內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重點加強對高危人群(獸醫人員、禽類飼養場人員、屠宰加工人員和畜禽及其產品販運人員)的監測工作,加強與農業農村部門的信息溝通。確保人畜共患病發生後不發生大面積擴散,或一旦發生能確保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時得到隔離診治。
3.2.12市應急管理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統一調度指揮及信息匯總上報;協助落實應急物資保障與儲備;指導編制應急預案並組織應急演練。
3.2.13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市場價格監管和流通環節動物產品監管落實情況,肉類生產企業、肉類交易市場、商場超市、餐飲服務等生產經營場所的監督檢查情況,聯合城管執法、農業農村等部門做好餐廚剩餘物的監管;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打擊借動物疫情哄抬物價的各種違法行為。
3.2.14市金融工作局、巴中銀保監分局:負責督促相關保險公司及時做好畜禽財產保險查勘和理賠工作。
3.2.15市林業局:負責野生動物疫病監測,掌握轄區內野豬、候鳥遷徙的路徑、時間和地點等,及時發布信息,同時做好林區內野豬、鳥類的監測,一旦出現異常情況,迅速與農業農村部門溝通,及時配合做好野生動物疫情的診斷和快速處置等工作。
3.2.16市城管執法局:負責指導各區縣做好餐廚廢棄物管理,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管工作。
3.2.17市郵政管理局:負責加強督促企業對郵件(含快件)的檢查。
3.2.18武警巴中支隊:支持和配合當地政府做好動物疫情防控的應急工作。
3.2.19市廣播電視台:負責宣傳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各項方針政策,宣傳報導應急處置先進典型事跡,負責災情資料錄製。
3.2.20電信巴中分公司、移動巴中分公司、聯通巴中分公司:負責保障突發動物疫情區域的通信暢通。
3.3區縣、鄉鎮兩級機構
區縣政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作為本行政區域突發動物疫情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動物疫情的應對工作。
3.4專家組
市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組織具有中(高)級以上職稱、5年以上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經驗的專家組成重大動物疫情分析、處置和評估專家組,開展疫情形勢評估工作,為調整回響級別或終止回響提供建議或意見,必要時參加突發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3.5動物疫情應急隊
市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組建市動物疫情應急隊,在市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的指揮下,具體承擔疫情的控制和撲滅任務。市動物疫情應急隊人員由獸醫行政管理人員、動物防疫檢疫工作人員、有關專家、執業獸醫等組成,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
區縣、鄉鎮分級成立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隊,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動物疫情應急隊人員組成人員包括:獸醫專業人員3名;消毒、撲殺處理輔助人員2名;衛生防疫人員2名;動物防疫員5—10名;衛生院醫護人員1—2名;行政村負責人1—2名;撲殺處置隊員若干名(依撲殺實際調配)。
4.突發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4.1疫情監測和預警
4.1.1疫情監測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全市動物疫情監測和管理工作。各區縣農業農村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情監測和管理工作。
4.1.2疫情預警
市農業農村局根據動物疫情監測情況和國際、國內動物疫情情況開展動物疫情風險分析,為市政府和市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提供預警和應急處置建議。
4.2疫情報告的確認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畜禽發病急、傳播迅速、死亡率高等異常情況或懷疑為一、二類動物疫病病例,應及時向當地動物防疫或監督機構報告。
4.2.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農業農村局,縣級以上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縣、鄉級政府,動物及其產品生產、屠宰、加工、行銷、儲存、中轉等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野生動物行政管理部門。
(2)責任報告人
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野生動物行政管理部門的獸醫工作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人員和動物及其產品生產、屠宰、加工、行銷、儲運、中轉等單位的人員。
4.2.2報告形式
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動物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可以書面、電話或口頭形式報告。
4.2.3報告時限和程式
縣級動物防疫或監督機構在接到報告或了解情況後,立即派2名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到現場進行臨床診斷,符合診斷技術規範可疑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可疑病例,並及時採樣送檢。縣級地方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根據現場診斷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認定可疑疫情,2小時內報市級動物防疫或監督機構。
可疑病例經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經認可的第三方實驗室檢測符合疑似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疑似病例。市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認定疑似疫情。
疑似病例經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符合確診病例標準的,判定為確診病例。省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確診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確診疫情。農業農村部認定並公布疫情。
確認為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疫情)的,市級提出應急處置建議,由縣級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處置。
4.2.4報告內容
包括基礎信息、疫情概況、疫點情況、疫區及受威脅區情況、流行病學信息、控制措施、診斷方法及結果、疫點位置及經緯度、疫情處置進展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信息等內容。
4.3病料採集
認定為可疑病例的,應立即按要求採集病料樣品送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診斷,並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診斷,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不能確診的,送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動物疫病應當由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採集病料,未經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或農業農村廳批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採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準宰殺、食用、銷售、轉運病死畜禽,更不得擅自分離毒(菌)株。
4.4疫情認定
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突發動物疫情由農業農村部或農業農村廳認定,較大(Ⅲ級)突發動物疫情由市農業農村局認定,必要時由農業農村廳認定。一般(Ⅳ級)突發動物疫情由區縣農業農村局認定,必要時由市農業農村局或農業農村廳認定。
5.突發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和終止
5.1應急回響的原則
發生突發動物疫情時,所在地區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作出應急回響。同時,應遵循突發動物疫情發生髮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回響級別。應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對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升級預警和回響級別。對範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疫情,應相應降低回響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應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未發生突發動物疫情的地方,當地農業農村局接到疫情通報後,應組織好人員、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服從上一級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5.2應急回響的級別
5.2.1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級)的應急回響。
確認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後,對超出市政府處置能力的,應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由省政府啟動應急回響機制,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動物疫情的撲滅工作。
(1)縣級以上各級政府: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迅速對突發動物疫情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根據突發動物疫情處理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投入應急處理工作。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疫區涉及跨市的,以及封鎖疫區導致幹線交通中斷的,報省政府批准。封鎖疫區涉及跨省的,報國務院批准。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的交易,根據需要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臨時徵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採取封閉被動物疫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武警等部門依法在交通路口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疫區的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按國家規定做好動物疫情新聞發布會工作,動物疫情新聞發布會應做到及時主動,準確把握,客觀適度,規範有序,注重社會效果。組織動員鄉鎮、街道、社區以及居委會、村委會和民眾,開展群防群控。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2)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
組織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突發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依託自然資源部門技術支撐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縣級以上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對新發現的動物疫病,及時按照國家規定,開展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處置的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教育,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組織專家委員會和應急預備隊對突發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疫情、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落實情況的效果評價。
(3)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突發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組織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向同級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結果,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按規定採集病料,送省實驗室或國家參考實驗室確診。承擔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技術培訓。
(4)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依法監督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實。負責畜禽養殖場(區、戶)、屠宰廠(場、點)和畜禽及其產品交易(批發)市場等場所的動物防疫條件監督管理。負責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管理。依法打擊生產、加工、經營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產品的不法行為。
5.2.2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的應急回響。
確認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後,市農業農村局應根據情況及時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對超出市政府處置能力或省政府認為有必要直接處置的,由省政府啟動省級疫情應急回響機制。
(1)市政府:根據市農業農村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市的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撲疫;緊急調集各種應急處理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發布或督導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批准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其產品的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封鎖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市場供應,平抑物價,維護社會穩定。
(2)市農業農村局:重大突發動物疫情被確認後,應及時向農業農村廳報告疫情。必要時,向市政府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同時,迅速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與處理;依託自然資源部門技術支撐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評估;負責對全市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和檢查;開展相關技術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動物防疫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3)區縣政府:疫情發生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市政府或市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具體組織開展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
5.2.3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的應急回響。
(1)市政府:根據市農業農村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綜合應急措施。必要時,可向省政府申請資金、物資和技術援助。
(2)市農業農村局:對較大突發動物疫情進行確認,並按照規定向市政府和農業農村廳報告調查處理情況。加強對疫情發生地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的督導,及時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理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並向全市有關地區發出通報,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3)市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疫區區縣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的申請,經市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批准,緊急調撥防疫資金、物資等,及時組織協調各有關成員單位開展撲疫工作,指導疫區疫情控制工作,必要時派出專家駐現場指導。
5.2.4一般突發動物疫情(IV級)的應急回響。
發生Ⅳ級疫情後,事發地區縣、鄉(鎮)人民政府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照國家有關處置技術規範規程和市級專家組疫情處置建議進行應急處置。
5.2.5非突發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回響。
應根據發生疫情地區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根據需要在與疫情發生地接壤的地區建立免疫隔離帶。
(5)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6)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5.3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針對不同的動物疫病特別是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理人員還應採取特殊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口罩、護目鏡等,接種相應的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篩查等。
5.4疫情信息發布
發生突發動物疫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農業農村部關於做好動物疫情報告等有關工作的通知》(農醫發〔2018〕22號)等有關規定對外發布疫情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和報導疫情。
5.5突發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
突發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後,經過該疫病的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農業農村部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農業農村廳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省政府或省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准宣布,並向農業農村部報告。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由市農業農村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市政府或市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批准後宣布,並向農業農村廳報告。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由區縣農業農村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請區縣政府或區縣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批准後宣布,並向市農業農村局和農業農村廳報告。
上級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下級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6.疫情處置
6.1疫點
6.1.1在疫點設定警示標誌,嚴禁無關人員、車輛出入。
6.1.2撲殺並銷毀染疫動物和易感染的動物及其產品。
6.1.3對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飼料、墊料、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6.1.4對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動物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並做好記錄。
6.2疫區
6.2.1在疫區周圍設定警示標誌,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並做好記錄。
6.2.2根據需要撲殺並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及同群動物,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產品,對其他易感染的動物實行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放養,役用動物限制在疫區內使役。
6.2.3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並按照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必要時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撲殺。
6.2.4關閉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禁止動物進出疫區和動物產品運出疫區。
6.2.5對動物圈舍、動物排泄物和飼料、墊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場地進行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理。
6.3受威脅區
6.3.1對易感染的動物進行監測。
6.3.2對易感染的動物根據需要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7.生產恢復與善後措施
7.1後期評估
突發動物疫情撲滅後,各級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分析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同時抄報農業農村廳、市農業農村局。
7.2獎勵
縣級以上政府對參加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揚和獎勵;對在突發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7.3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7.4災害補償
按照各種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做好現場評估,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式進行補償。
7.5撫恤和補助
各級政府應對參加突發動物疫情處理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於建立傳染病疫情防治人員臨時性工作補助的通知》(人社部規〔2016〕4號)要求執行,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7.6恢復生產
突發動物疫情撲滅後,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各種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7.7社會救助
發生動物疫情後,各級民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捐贈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5號)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應急保障
突發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應積極協調農業農村、衛生、財政、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做好突發動物疫情處理的應急保障工作。
8.1通信與信息保障
縣級以上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應將車載電台、對講機等通訊工具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範圍,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通訊頻率等予以優先保障。
8.2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8.2.1應急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應建立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隊,具體開展封鎖、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理工作。應急隊由農業農村、衛生、公安、民兵預備役、市場監管、交通運輸、武警等部門和單位的人員組成,且相對固定。
8.2.2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應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的調運。
8.2.3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做好有關預防保障工作。各級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理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工作。
8.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武警部隊應協助做好疫區封鎖和強制撲殺相關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工作。
8.2.5物資保障。
各級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計畫建立應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獸藥、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現場處置用品等。儲備物資應根據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畫。
主要包括:
(1)獸藥。包括疫苗、消毒劑、診斷試劑、抗應激藥品等。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疫苗視實際情況儲備;可以和獸藥生產企業以及有關單位簽訂契約,由其代為儲備疫苗、消毒劑、診斷劑等獸藥。
(2)免疫用品。注射器、針頭、疫苗冷藏箱、採樣器械、保定器械等。
(3)消毒設備。高壓消毒機、輕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等。
(4)防護用品。防護服、耐酸鹼手套、防護眼罩、防水鞋、白大褂、帽子、口罩、毛巾等。
(5)運輸工具。應急指揮車(監測採樣)、密封運輸車(用於疫苗冷鏈運輸)、無害化處理車。
(6)通訊工具。行動電話(包括通訊費用)、大功率車載電話、對講機等。
(7)應急處置證據保全設備:照相機、攝像機、錄音設備等。
(8)現場處置人員培訓設備:筆記本電腦、投影儀等。
(9)應急管理信息化設施設備。
(10)封鎖設施設備。帳篷、動物防疫專用封鎖警示線、動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燈、發電機等。
(11)撲殺設施設備。撲殺器、高強度密封塑膠袋等。
(12)應急人員生活保障用品。行軍床、棉被褥、棉大衣、保溫水壺、應急食品、藥品。
(13)其他用品。照明設備、多功能應急燈等。
8.2.6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認真履行職責,按照事權和支出相匹配原則,分級負擔突發動物疫情防控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如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可動用同級財政總預備費,保證防疫支出需要。各級財政在保證防疫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應加強對防疫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8.3技術平台儲備
組建突發動物疫情專家委員會,負責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諮詢,參與防控技術方案的制定和執行。
建立健全市、區縣動物疫病防控技術支撐機構—獸醫實驗室,開展動物疫病診斷技術、防治藥物、技術路徑等研究,做好技術和相關儲備工作。
8.4培訓和演習
各級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應對動物疫情應急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內容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採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措施;動物防疫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應急預案;個人防護知識;治安與環境保護;工作協調、配合等要求。在沒有發生突發動物疫情的常態情況下,各區縣每年應舉行不少於1次的應急演練,確保預備隊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
8.5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動物疫情應急知識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民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8.6其他事項
8.6.1從事畜禽類飼養,經營和畜禽類產品加工,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本預案規定,並執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為落實本預案所作出的規定。
8.6.2本預案一經啟動,在未接到突發動物疫情防控指揮部宣布停止實施應急預案或結束緊急狀態的命令前,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牴觸應急狀態。
8.6.3對違反本預案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對觸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6.4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提高政治敏銳性,從講政治、保穩定、保發展的高度對待畜禽疫病防治工作,切實加強領導,確保我市轄區內農業健康發展。
9.附則
9.1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動物疫情:是指發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別重大動物疫情。
我國尚未發現的動物疫病:是指瘋牛病、非洲馬瘟等在其他國家和地區已經發現,在我國尚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
我國已消滅的動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國曾發生過,但已撲滅淨化的動物疫病。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畜禽類所在的畜禽場(戶)或者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
疫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脅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各類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市農業農村局應根據本預案,制定各類動物疫病診斷技術規範,並根據形勢發展要求,及時進行修訂。
各區縣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本預案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本地區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9.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9.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5年12月16日印發的《巴中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巴府辦發〔2015〕59號)同時廢止。
10.附錄
10.1動物疫情報告規範化格式文本
10.2疫情快報表

解讀

  一、編修背景和依據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3〕101號)要求,市應急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金融工作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巴中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巴中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完善巴中市應急委員會和巴中市減災委員會的通知》,以及省相關預案和市政府領導批示精神,分別編修了《巴中市地震應急預案》《巴中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巴中市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應急預案》《巴中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二、主要內容
(四)《巴中市突發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包含總則、疫情分級、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突發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突發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和終止、疫情處置、生產恢復與善後措施、應急保障、附則。總則明確起草依據、適用範圍、工作原則。疫情分級明確範圍和等級。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明確應急指揮機構與職責、部門職責、專家組、動物疫情應急隊等內容。突發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明確疫情的監測預警、報告、病料採集、疫情認定。突發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和終止回響明確原則、級別、人員的安全防護、疫情信息的發布、回響的終止。疫情處置明確疫點、疫區、受威脅區規定。生產恢復與善後措施包含後期評估、獎勵等內容。應急保障包含通信與信息保障等內容。附則包含名詞術語、解釋單位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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