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商洛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商洛市政府2021年第18次常務會議通過,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1年10月11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商洛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1年10月1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1日
  • 發布單位: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了迅速控制、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保障養殖業生產安全,保護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口蹄疫防控應急預案》等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認真貫徹落實“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方針,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市應急指揮部
2.1.1 市應急指揮部組成
市政府成立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農業農村局局長擔任副指揮長。指揮部成員單位包括:市農業農村局、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環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商務局、市衛健委、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林業局、市郵政管理局、商洛海關、電信商洛分公司、移動商洛分公司、聯通商洛分公司等部門。
2.1.2 市應急指揮部職責
負責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理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重大決策。
2.1.3 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動物疫情認定,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向市政府提出啟動和終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系統、應急回響機制、對疫區實施和解除封鎖建議;開展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溯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染疫、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和其他易感動物實施隔離、撲殺、銷毀、消毒、無害化處理、緊急免疫接種、限制易感動物和動物產品出入等控制撲滅措施。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和有關單位及時報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加強對疫情應急處置和防疫知識的宣傳報導,正確引導重大動物疫情社會輿論,組織做好輿情應對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將動物防疫體系建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積極協調做好項目申報和資金爭取工作,支持完善疫情防控相關基礎設施。
市科技局: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支持開展重大動物疫情監測、預防、應急處置等技術的科研攻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科普宣傳。
市工信局:負責協調市內各通信運營企業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協助做好疫區強制封鎖、動物強制撲殺、交通管制、動物防疫和聯合執法檢查等工作;負責疫區社會治安管理安全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及時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依法嚴厲打擊造成疫情傳播及惡意傳播疫情的違法犯罪行為。
市民政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疫區受災困難民眾按規定進行生活救助,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慈善捐助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做好資金爭取和籌措工作,確保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物資儲備及控制、撲滅疫情所需工作經費得到保障。
市人社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工傷待遇政策。
市環境局:負責協助做好疫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場點的選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和監督工作。
市城管局:負責做好城區餐廚廢棄物處置的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局:負責協助做好疫區封鎖以及公路臨時防疫監督檢查站卡點設定和監督檢查工作,保障防疫人員、應急物資的運輸暢通;發現疑似染疫動物及動物產品,及時向市農業農村局通報。
市商務局:負責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運行監測,保障重大動物疫情期間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維護市場穩定。
市衛健委:負責疫點、疫區、受威脅區人員防護措施的制定和技術指導,負責與病(死)動物密切接觸者和處置動物疫情等高危人群的預防及醫學觀察,做好人畜共患病人間疫情監測工作。
市應急局:負責指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和演練,指導協調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疫區、受威脅區內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監管工作,依法查處無證經營動物及其產品有關違法行為,負責上市動物產品的監督檢查,杜絕未經檢疫檢驗的動物產品進入市場。
市林業局:負責轄區野生動物疫情監測,定期通報野生動物疫情信息和監測結果,發現野生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及時處置並向市農業農村局通報。
市郵政管理局:負責督促本市郵政快遞企業做好收寄郵件、快件的檢查,防止郵寄與重大動物疫病相關的動物、動物產品。
商洛海關:負責配合口岸海關做好進出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配合口岸海關做好外來動物疫病監測預警工作,防止疫病傳入傳出。
電信商洛分公司、移動商洛分公司、聯通商洛分公司:為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2.1.4 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市農業農村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指揮部要求,具體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工作,並督促各縣區、各有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治措施。
2.2 專家組和應急預備隊
2.2.1 專家組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建市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專家組,具體職責:
(1)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回響級別、採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2)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處置技術方案進行起草、修訂和完善;
(3)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和有關人員培訓;
(4)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建議;
(5)承擔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2.2.2 應急預備隊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需要,成立應急預備隊,在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的指揮下,具體承擔疫情的控制和撲滅任務。 應急預備隊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人員、動物防疫工作人員、有關專家、執業獸醫以及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有關人員組成。
2.3 現場指揮部
突發Ⅰ級、Ⅱ級、Ⅲ級重大動物疫情時,成立由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副指揮長任總指揮的現場指揮部,統一調度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建疫區封鎖組、撲殺處置組、消毒滅源組、流調監測組、物資保障組、社會管控組、信息宣傳組等7個現場工作組,分工如下。
(1)疫區封鎖組: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各級公安、農業農村、交通等部門,對疫區依法進行封鎖,依法採取隔離措施,負責出入人員、車輛的檢查和消毒,控制疫源流動;在受威脅區設立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負責出入人員、車輛的檢查和消毒工作。
(2)撲殺處理組: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各級農業農村、公安、環境等部門,負責對染疫動物實施撲殺,對動物屍體及飼料、墊料等有關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
(3)消毒滅源組: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各級農業農村、衛健等部門,負責對疫點、疫區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圈舍、場地環境進行嚴格徹底消毒及無害化處理,指導受威脅區養殖場戶、屠宰場、畜禽交易市場等重點場所消毒。
(4)流調監測組: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各級公安、市場監管、衛健、林業等部門,負責緊急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溯、相關動物及其產品追蹤,對疫區、受威脅區易感動物開展疫病監測,對重大動物疫情未來發展趨勢和結果進行預測判斷,加強疫區易感人群健康狀況監測。
(5)物資保障組: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各級財政、公安、交通等部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所需物資的採購、儲備、調撥、發放、回收、管控以及疫情處置人員、物資、車輛的運輸保障工作。
(6)社會管控組:由市公安局牽頭,組織各級公安、市場監管局、商務等部門,做好現場和疫區社會治安和安全保衛工作,做好市場監測,嚴厲打擊擾亂市場行為,保障民眾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維護社會穩定。
(7)信息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組織各級農業農村局等部門,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發布、新聞報導和輿情管控工作,做好動物疫病防控的相關知識宣傳工作。
3.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3.1 等級劃分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範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3.2 分級標準
3.2.1 Ⅰ級和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Ⅰ級、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執行國務院、省政府關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規定。
3.2.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21天內,非洲豬瘟疫情在本市2個以上縣區發生。
(2)21天內,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在本市2個以上縣區發生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14天內,口蹄疫疫情在本市2個以上縣區發生。
(4)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小反芻獸疫、豬瘟、新城疫等一類動物疫病在2個以上縣區發生或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5)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狂犬病、布魯氏菌病、草魚出血病等二類動物疫病以及大腸桿菌病、禽結核病、鱉腮腺炎病等三類動物疫病在2個以上縣區暴發流行。
(6)市農業農村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動物疫情。
(7)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Ⅲ級回響的。
3.2.3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芻獸疫、豬瘟、新城疫等一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區發生。
(2)狂犬病、布魯氏菌病、草魚出血病等二類動物疫病以及大腸桿菌病、禽結核病、鱉腮腺炎病等三類動物疫病在1個縣區暴發流行。
(3)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
(4)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Ⅳ級回響的。
4.監測、預警與報告
4.1 監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路體系,並將監測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對動物疫情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實施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按計畫對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等情況進行監測,及時準確上報監測數據,保證監測質量。各級衛健部門負責人畜共患病人間疫情監測,各級林業部門負責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衛生健康部門、林業部門要定期相互通報監測信息。
4.2 預警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衛健部門人間疫情通報、林業部門野生動物疫情通報以及國務院、省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動物疫情預警信息,按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和發展趨勢,及時作出預警,對應當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議。
4.3 報告
4.3.1 報告主體
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4.3.2 報告時限和程式
所在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查核實,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為可疑疫情的,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2小時內將疫情信息上報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並送樣檢測。市農業農村局根據市級實驗室檢測結果和流調信息,認定為疑似疫情的,由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2小時內將疫情信息上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由所在地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採集樣品,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確診。
4.3.3 報告內容
(1)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經緯度;
(2)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診斷情況;
(3)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是否有人員感染;
(4)已採取的控制措施;
(5)其他需報告的事項;
(6)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及聯繫方式。
4.3.4 報告期間採取的措施
在疫情報告期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採取臨時隔離控制等措施。必要時,可採取封鎖、撲殺、銷毀等措施,防止延誤防控時機。
5.應急回響和終止
5.1 應急回響
5.1.1 回響原則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等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應急回響。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回響的原則做出應急回響,並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以及疫情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預警和回響級別。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要採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縣區,當地農業農村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後要立即組織做好人員、物資等各項應急準備工作,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並按照上一級政府農業農村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5.1.2 Ⅰ級和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
國務院、省政府啟動Ⅰ級、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後,市、縣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根據中、省指揮部統一部署,按照本級應急預案指揮、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重大動物疫情防控工作。
5.1.3 Ⅲ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
Ⅲ級重大動物疫情確認後,市政府按照本應急預案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向毗鄰市通報動物疫情,必要時可向省政府請求支援。
5.1.4 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
Ⅳ級重大動物疫情確認後,疫情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回響,按照本級應急預案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向毗鄰縣(市、區)通報動物疫情。市應急指揮部應組織專家對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
5.2 應急處置措施
(1)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2)按規定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
(3)依法設定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對進出人員、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4)按規程撲殺染疫和相關動物,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5)對疫點、疫區環境進行清潔和消毒。
(6)暫時關閉疫區畜禽交易市場,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根據疫情需要,暫時關閉相關屠宰場。
(7)開展疫情溯源與追蹤等流行病學調查工作,實施緊急免疫接種。根據疫情需要,追蹤、銷毀相關動物產品。
(8)開展與疫情相關的野生動物調查。
(9)宣傳引導民眾提高動物疫情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5.2.1 對疫點採取的措施
(1)在疫點設定警示標誌,嚴禁無關人員、車輛出入;
(2)撲殺並銷毀染疫動物和相關動物及其產品;
(3)對病死的動物、動物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4)對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動物圈舍、場地進行嚴格消毒。
5.2.2 對疫區採取的措施
(1)在疫區周圍設定警示標誌,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定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
(2)撲殺並銷毀染疫、疑似染疫動物及其同群動物,銷毀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動物產品,對其他易感動物實行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養殖;
(3)對易感動物進行監測,並按照規定實施緊急免疫接種,必要時對易感動物進行撲殺;
(4)關閉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禁止動物進出疫區和動物產品運出疫區;
(5)對動物圈舍、動物排泄物、墊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場地,進行消毒或者無害化處理。
5.2.3 對受威脅區採取的措施
(1)對易感動物進行監測;
(2)對易感動物根據需要實施緊急免疫接種。
5.3 回響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自疫區內最後一頭(只)發病動物及其同群動物處理完畢起,經過一個潛伏期以上的監測,未出現新的病例的,徹底消毒後,經上一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驗收合格,由原發布封鎖令的政府宣布解除封鎖,撤銷疫區;由原批准機關撤銷在該疫區設立的臨時動物檢疫消毒站。
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由農業農村部門按規定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確認後,由啟動應急回響的政府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6.善後處理
6.1 後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市縣農業農村部門應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報告上報本級政府,並抄報上級農業農村部門。
評估的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和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和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結論;疫情處置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以及根據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6.2 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規定予以表彰;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6.3 責任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以及養殖、販運、交易、屠宰等環節從業者存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的,依規依紀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4 災害補償
因撲滅或者防止重大動物疫情受到經濟損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應急回響終止後,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單位和個人的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被徵集使用的,按規定及時歸還並給予合理補償。
6.5 撫恤和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加應急處置工作而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6.6 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取消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相應動物疫病防治技術規範要求,對疫點和疫區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生產。
7.附則
7.1 名詞術語和縮寫語的定義與說明
重大動物疫情:指陸生、水生動物突然發生一、二、三類動物疫病,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發: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一般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場(戶)或其他有關屠宰、經營單位,疫點為散養戶的,一般以所在自然村為疫點。
疫區和受威脅區: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疫區和受威脅區劃分時應考慮動物疫病種類、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如道路、圍欄等)、野生動物棲息情況以及疫情溯源追蹤、風險評估等因素,參照國家相關規定,合理劃定。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報省農業農村廳備案,抄送省應急廳。預案要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
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和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
縣區政府參照本預案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制定本縣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並報市農業農村局備案,抄送市應急局。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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