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延安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延安市政府研究同意,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22年5月31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延安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5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31日
  • 發布單位: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範和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引起的生物安全風險,最大限度地減輕對公眾健康和我市畜牧業以及相關產業造成的危害,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陝西省重大動物疫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延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預案。
1.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根據動物疫情流行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將疫情應急回響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等級。各縣(市、區)指揮部結合轄區內工作實際,科學制定和細化應急回響分級標準和回響措施。
1.3.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級)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全省有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或1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②非洲豬瘟:在21日內,全省及多數省份發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內,全省及周邊有5個省或2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④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其他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3.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全省有2個以上市(地)或者20個以上疫點或者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②非洲豬瘟:在21日內,全省及全國9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內,有2個以上相鄰市(地)的相鄰區域或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引發的疫情。
④農業農村部或者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其他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3.3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
①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全市2個以上5個以下縣(市、區)發生疫情。
②非洲豬瘟:在21日內,全市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
③口蹄疫:在14日內,全市2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④市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3.4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
①非洲豬瘟、口蹄疫、禽流感、小反芻獸疫在全市1個縣(市、區)發生疫情。
②其他一、二、三類動物疫病在全市1個縣(市、區)的行政區域內呈暴發流行。
③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特定病種應急處置方案另有規定調整的,從其規定。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延安市範圍內突然發生或傳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和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1.5工作原則
1.5.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行動;各有關部門互相合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分級管理。
1.5.2快速回響,高效運轉。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組織體系、應急回響機制和應急處置制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級人民政府迅速做出回響,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1.5.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因素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置;依靠廣大人民民眾,動員一切資源,實行群防群控。
2 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處置體系機構主要職責
應急指揮機構:成立延安市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部署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控制工作,指揮、協調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行動。
日常管理機構:市指揮部下設辦公室,為市指揮部的日常管理機構,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辦公室主任由市農業農村局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市動物防疫檢疫服務中心主任和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支隊長兼任。
應急處置機構:市指揮部辦公室下設綜合秘書組、疫病診斷與風險評估專家組、疫情處置預備組、疫情流調組、治安應急處置組、新聞宣傳報導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等8個職能組。各組職能職責如下:
綜合秘書組:辦公地址設在市農業農村局。承擔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能,組織協調各小組的工作,負責綜合材料的草擬以及文檔的管理,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疫病診斷與風險評估專家組:負責重大動物疫病的診斷,提出疫情防控和撲滅的技術方案。(見附屬檔案1)
疫情處置預備組:負責按指揮部辦公室的要求實施有關病畜禽撲殺和疫情處置工作。(見附屬檔案2)
疫情流調組:負責全市疫情報告,制定流行病學調查指導意見;負責縣級流調人員師資培訓;組建市級流調隊,做好重大動物疫情的調查,收集整理匯總上報疫情信息和防控預警信息。(見附屬檔案3)
治安應急處置組:負責協調流調對象的治安管理;負責與重大動物疫情工作有關的警力調度,處理治安事件。
新聞宣傳報導組: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導工作,積極引導輿論走向。
醫療救護組:負責制訂醫療救治工作方案,確定市級定點與後備醫院,組建市級醫療專家組,指導全市做好診斷、救治與防護工作。協調全市醫療技術力量和急救設備,負責市、縣級臨床師資的培訓。
後勤保障組:負責收集、統計防治重大動物疫病所需物資儲備,保證物資的充足供應和及時調運;負責制定全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物資的儲備計畫,並實施採購、組織調撥;負責市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指揮部辦公室的經費預算和財務管理工作。
2.2市指揮部組成
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協調副秘書長、市農業農村局局長
成員: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衛健委、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局、生態環境局、交通運輸局、水務局、商務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執法局、林業局、延安軍分區、延安海關、市郵政管理局、西部機場集團延安機場有限公司、西安鐵路局延安車務段等單位負責人。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任由市農業農村局分管領導擔任。
2.3 市指揮部主要職責
2.3.1統一領導、指揮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工作;
2.3.2宣布啟動和終止應急回響;
2.3.3制訂和部署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
2.3.4指導和協調各縣(市、區)和有關部門的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2.3.5分析總結動物疫情應對工作,按規定做好信息發布相關工作;
2.3.6落實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關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的其他要求。
2.4市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4.1向市指揮部提出應急回響啟動和終止的建議;
2.4.2建立完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監測體系;
2.4.3傳達和組織落實市指揮部決定;
2.4.4協調指揮部成員單位開展應對動物疫情的相關工作;
2.4.5收集、整理、上報動物疫情相關信息;
2.4.6完成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2.5 成員單位職責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市指揮部辦公室日常管理;調集動物防疫和防疫監督有關人員開展疫情控制工作;做好疫情的監測、預報,開展流行病學調查,迅速對疫情做出全面評估;診斷疫病,劃分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提出封鎖建議,並參與組織實施;參與組織對疫點內牲畜的撲殺及其產品的無害化處理工作;組織對疫區、受威脅區易感動物實施緊急免疫接種;監督、指導對疫點、疫區內污染物和場所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對疫區、受威脅區內的易感動物及其產品生產、貯藏、運輸、銷售等活動進行檢疫和監督管理;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疫苗、藥品、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訊工具等;評估疫情處置及補貼處理所需資金,安排資金使用計畫;培訓防疫人員,組織成立疫情處置預備隊;組織對疫點、疫區及周圍民眾的宣傳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媒體發布新聞發布指揮部授權的信息,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媒體管理,積極引導輿論,強化突發疫情應急處置和動物防疫科普知識宣傳。
市發改委:積極爭取動物保護能力提升和疫病防治中省專項資金以及相關項目支持。
市公安局:協助做好疫區封鎖、疫點內畜禽的撲殺,加強疫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市衛健委:負責疫區內人員防護有關標準的制定和技術指導,以及高危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人間疫情監測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籌集、劃撥緊急防疫所需資金。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制定資金使用計畫和管理辦法,負責監督防疫資金的使用。
市司法局:負責督促指導相關執法部門落實《動物防疫法》《生物安全法》等涉及重大動物疫病防控相關法律的普法宣傳責任,對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相關執法部門進行監督和協調。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流入市場的病害動物產品的調查、追回和處置工作,組織指導病害動物產品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和依法調查處理工作,監督動物產品安全事件的查處和落實情況,保障正常的市場秩序。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指導和協調開展應急預案演練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西安鐵路局延安車務段、西部機場集團延安機場有限公司:負責優先運送控制撲滅疫情的人員、物資、藥品和器械,配合農業農村部門做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工作和疫區工作。
市民政局:負責疫區受災生活困難民眾基本生活的救助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做好疫情處置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工作,開展疫區環境質量監測,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市城管執法局:負責餐廚廢棄物的收集、轉運以及處置的規範化監管,嚴禁餐廚廢棄物飼餵生豬等動物;負責查處相關違法行為。
市自然資源局、市林業局、市水務局:負責組織開展森林、水庫、水源、濕地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和觀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範圍和遷徙動態趨勢等預警信息;組織開展對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的監測工作。
市科技局:負責組織開展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攻關,協調解決檢測技術、藥物、疫苗套用中的科技問題。
市商務局:根據對疫區封鎖情況,關閉疫區內的畜禽及其產品交易市場。
市郵政管理局:負責加強通過寄遞渠道進入我市畜禽產品、畜禽病料樣品的檢查,加強來自疫區省份郵件、快件的檢查;發現疫情線索的,及時通報農業農村及相關部門進行安全處置。
延安海關:負責對國際航空、運輸工具、國際郵件、出入境旅客攜帶物的查驗和檢疫,加大走私打擊力度,加強供港澳畜禽的檢疫監管。發現進出境動物和動物產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及時向農業農村部門通報。
延安軍分區: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重大動物疫情處置工作。
2.6縣、鄉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機構
縣(市、區)、鄉(鎮、街道辦)政府應參照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指揮機構的組成原則,結合當地實際,成立縣(市、區)、鄉(鎮、街道辦)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指揮部,制定本級應急預案,明確工作職責,統一組織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行動。
3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1.1監測體系: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全市動物疫情監測工作,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情的監測,其他有關部門、鄉(鎮、街道辦)負責本系統、本行政區域內動物疫情的動態巡查觀測。動物疫情監測信息由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按規定逐級上報。
3.1.2監測內容:曾發生疫情地區的疫病監測,自然災害發生地區的重點動物疫病監測,養殖動物的疫病和強制免疫效果監測,自然疫源性動物疫病監測,疫情測報點的重點動物疫病監測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監測情況及時與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互通信息。
3.1.3監測方式:採取定期組織技術監測與日常動態巡查觀測相結合的方式。
3.2 預警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等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按國家有關動物疫情信息管理規定,及時做出相應級別的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特別嚴重、嚴重、較重和一般四個預警級別。發出特別嚴重、嚴重預警時,要對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的生產、經營、加工採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
4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報告
4.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從事動物疫病監測、檢測、檢驗檢疫、研究、診療以及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應當及時報告。
4.2 報告時限和程式
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迅速趕赴現場進行調查分析和臨床診斷,必要時可請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派人協助診斷,認定為疑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當在2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並同時報所在地人民政府。
4.3 報告內容和形式
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動物的種類、品種、動物來源、發病數量、死亡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臨床症狀、病理變化、實驗室檢測情況、流行病學和疫源初步調查情況(屬輸入性疫情的要報告調入時間、調出地、調出時間、檢疫證、檢疫員、運輸線路等)、是否有人員感染、已採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負責人、報告人、聯繫方式、其他須報告的事項等。
5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和終止
5.1 應急回響
5.1.1 特別重大(I級)、重大(II級)動物疫情的應急回響
I級、Ⅱ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別由國務院和省政府啟動應急回響,在I或Ⅱ級應急回響啟動後,根據上級的統一部署,由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專家委員會評估並向市政府提出建議,由市政府決定啟動I級或Ⅱ級應急回響,組織、領導、協調縣(市、區)政府按職責規定開展相應的應急處置工作。
5.1.2 較大動物疫情(Ⅲ級)的應急回響
較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市政府根據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專家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由市政府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市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行動。
5.1.3 一般動物疫情(Ⅳ級)的應急回響
縣(市、區)政府根據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專家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由縣(市、區)政府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縣(市、區)防治動物疫病指揮部組織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開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行動。
5.2 回響措施
5.2.1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措施
(1)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2)按規定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
(3)依法設定臨時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對進出人員、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4)按規程撲殺染疫和相關動物,並進行無害化處理。
(5)對疫點、疫區環境進行清潔和消毒。
(6)暫時關閉疫區動物交易市場,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根據疫情防控需要,暫時關閉相關屠宰場。
(7)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市場等各個環節的疫情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擴散。
(8)開展疫情溯源與追蹤等流行病學調查工作,按規定實施緊急免疫接種。根據疫情需要,追蹤、銷毀相關動物產品。
(9)開展與疫情相關的野生動物、人間疫情調查。
(10)宣傳引導民眾提高動物疫情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5.2.2 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回響措施
根據發生動物疫情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的聯繫,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行政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市場等各個環節的疫情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
(4)加強相關動物疫病的報告工作,必要時實施日報或零報告制度。
(5)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自我防護能力和意識。
(6)根據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決定,農業農村、市場監管、交通、公安、鐵路等部門密切配合,對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流通採取有效的監控措施,積極落實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檢疫監督工作。
5.3 安全防護
5.3.1 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
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嚴重威脅人體健康的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置人員必須採取特殊的防護措施,確保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
5.3.2 疫區人員的安全防護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特別是重大人畜共患病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立即組織開展對職業人員和密切接觸人員的疫情監測,指定專門醫院對病人實行救治等。
5.4 回響終止
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後,該疫病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且監測呈陰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可以宣布終止。
(1)I級應急回響由農業農村部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按程式報批宣布。
(2)II級應急回響由省農業農村廳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按程式報批由省政府或省指揮部宣布,並向農業農村部報告。
(3)Ⅲ級應急回響由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按程式報批由市政府或市指揮部宣布,並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
(4)Ⅳ級應急回響由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按程式報批由縣(市、區)政府或指揮部宣布,並向上一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省農業農村廳報告。
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6善後處理
6.1 調查與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各級指揮部組織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及結論;疫情處置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6.2 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處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行動中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6.3 責任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的,以及養殖、販運、交易、屠宰等環節從業者存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疫情暴發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6.4 補償
因撲滅或者防治重大動物疫情受到經濟損失的,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在應急回響終止後,依照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予以補償。單位和個人的物資、運輸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被徵集使用的,按規定及時歸還並給予合理補償。
6.5 撫恤和補助
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而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各級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與應急處置行動的人員可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給予適當補助。
6.6 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應急性措施。根據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6.7 社會救助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後,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7 應急保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縣級以上政府應積極協調農業農村、衛健、財政、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等部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的應急保障工作。
7.1 交通與通信保障
縣級以上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指揮部應具備機動指揮、數位化監管和監測能力,配備車載電台、對講機等通信工具的撲疫指揮車、疫情監測車,並納入緊急防疫物資儲備範疇,按照規定做好儲備保養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對緊急情況下的電話、電報、傳真、通訊頻率等予以優先保障。
7.2 資源與裝備保障
7.2.1 應急隊伍保障
縣級以上指揮部要建立撲疫工作預備隊,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置工作。
7.2.2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優先保障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防疫物資的調運,有關部門按職責做好疫情監測車、撲疫指揮車的應急通行保障。
7.2.3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間監測,做好衛生預防保障工作。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置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工作,確保衛生健康部門與農業農村部門同時到達現場、同時開展調查、同時進行疫情處置。
7.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參與做好疫區封鎖、動物強制撲殺工作,做好疫區安全保衛和社會治安管理。
7.2.5 物資保障
各級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按照計畫建立應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藥品、疫苗、診斷試劑、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7.2.6 經費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為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資金保障。
7.3 培訓和演練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應急管理、林業、衛生健康、公安等部門的配合下,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
在沒有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狀態下,提高預備隊伍撲滅疫情的應急能力。市、縣(市、區)指揮部根據資金和實際需要每2-3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演練。
7.4 宣傳教育
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圖片展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動物防疫知識,指導民眾科學應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充分發揮科協等社會團體和農村中國小在宣傳、普及動物防疫應急知識方面的作用。
8 附則
8.1 本預案下列名詞和用語的含義: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
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療、淨化、消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以及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
暴發:是指一定區域,短時間內發生波及範圍廣泛、出現大量患病動物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的發病水平。
疫點: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地點劃定為疫點,疫點一般是指患病動物所在的場(戶)或其它有關生產、屠宰和經營單位。
疫區:是指以疫點為中心的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疫區,疫區劃分時注意考慮當地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和交通道路等因素。
受威脅區:是指疫區外一定範圍內的區域劃定為受威脅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預案管理與更新
預案要定期評審,並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延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延安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延政辦發〔2018〕37號)及之前相關檔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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