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西安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是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西安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2005年11月25日市政府印發的《西安市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市政發〔2005〕156號)同時廢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3月24日

檔案全文

西安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健全我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對工作機制,及時有效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嚴格控制和降低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養殖業和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維護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障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體健康。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管理辦法》《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三類動物疫病防治規範》《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陝西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西安市應急預案管理辦法(修訂稿)》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預案。
1.3工作原則
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淨化、消滅相結合的防控方針,認真落實加強領導、密切配合,依靠科學、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斷處置的指導方針,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嚴格處理,減少損失。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市政府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疫情的控制和撲滅。疫情應急處置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撲滅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市級各有關部門按照本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範圍、性質和危害程度,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農業農村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健全和完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體系、應急反應機制、應急物資儲備管理和應急處置制度,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能力。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各區縣(開發區)要迅速作出反應,採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控制、淨化、消滅相結合的防控措施,加強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意識;落實各項防範措施,做好人員、技術、資金、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並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和應急演練;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疫情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要依靠民眾、全民防疫,動員一切資源,做到群防群控。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重大動物疫情,以及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外且有可能影響本市的重大動物疫情應對工作。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2.1.1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
市政府成立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負責對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作出處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重大部署,決定要採取的措施。
總 指 揮: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總指揮: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
市農業農村局局長
成員單位:市紀委監委機關、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資源規劃局(市林業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商務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郵政管理局、關中海關、中國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管理局、中鐵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疫情涉及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2.1.2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按照市應急指揮部要求,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政策,組織協調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工作,全面落實封鎖、消毒、撲殺、無害化處理等綜合防控措施,在最短時間內徹底撲滅疫情、拔除疫點,防止擴散蔓延,查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並督促各有關區縣(開發區)和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指導基層加強疫情排查,規範疫情報告,建立疫情舉報制度。
負責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組織協調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相關制度的起草工作;組織提出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組建並完善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和預警系統;制定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案,並組織預案演練;組織對獸醫專業人員進行有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和處理技術的培訓,指導各區縣(開發區)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2.1.3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紀委監委機關:負責監督檢查全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中履行職責的情況,對工作中的失職、瀆職等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媒體及時準確的做好新聞報導,依法保障人民民眾的知情權,引導公眾科學認識、理性消費動物源性產品;加強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宣傳報導和動物防疫知識的普及;正確把握輿論導向,按照疫情管理規定和許可權,及時準確發布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進展情況。
市委網信辦:負責指導協調網路輿情信息處置工作。
市發改委:負責強化市場價格監測;按照相關規劃和現行有關投資政策,支持完善重大動物疫情防控無害化處理場所、防疫應急物資儲備庫等相關基礎設施建設。
市科技局:負責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合市農業農村局研究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防治技術方案,組織科研力量開展應急防治技術科研攻關,協調解決防治技術套用中的科技問題。
市公安局:負責做好社會治安管理,配合做好疫區封鎖、動物及動物產品運載工具檢查等工作,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調運動物及動物產品和惡意傳播動物疫情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及時、妥善處置疫情相關突發事件,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維護社會穩定。
市民政局:負責對符合條件的受災困難民眾進行生活救助,組織社會慈善、社會捐助、民眾互助等活動。
市財政局:負責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保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所需資金,包括監測預警、封鎖、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工作經費,保障儲備動物疫情應急物資所需資金及撲殺畜禽的補償資金,並做好工作經費和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資源規劃局(市林業局):負責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資源調查和觀測,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範圍和遷徙動態趨勢等預警信息,做好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強化野外巡查巡護,發現陸生野生動物異常死亡的,按有關規定開展處置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對環境的影響,指導無害化處理場所選址及動物屍體處理方式等工作,控制降低對環境的污染。
市城管局:負責餐廚廢棄物處理監管,指導收集、運輸、處置的環節監管。
市交通局:負責配合在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和高風險的縣道、鄉道入口設立臨時性動物防疫檢查站(點),提供應急處置有關人員以及防治藥品、疫苗、樣本、應急物資等水路、公路運輸保障。依據農業農村部門的動物調運規定,協助市農業農村局、市公安局嚴格查處違法違規調運動物及動物產品進入西安市的運輸車輛。
市水務局:負責從水資源影響角度指導無害化處理場所選址工作。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制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防控措施,並對相關單位防控情況進行檢查、指導;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對有關區域實施封鎖等建議;按照規定向相關部門和機構通報疫情信息;緊急組織調撥疫苗、消毒藥品等應急防疫物資;提出啟動、終止疫情應急控制措施建議;組織對撲滅疫情及撲殺補償等費用和疫情損失進行評估。
市商務局:負責組織協調在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期間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疫區內人員防護有關標準的制定和技術指導,負責高風險人群的預防和醫學觀察、人畜共患傳染病易感人群監測、防治、宣傳等工作。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我市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體系建設以及應急演練工作,配合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負責做好疫區、受威脅區內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市場的監管工作,監督市場落實動物防疫管理制度,負責做好動物源性食品流通餐飲環節監管,規範冷庫和冷凍畜禽產品經營行為,嚴防病死動物、病害動物產品流入市場、進入餐桌。
市郵政管理局:負責通過寄遞渠道收寄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監管,執行收寄驗視制度,查驗檢疫證明等檔案,防止疫情通過寄遞渠道傳播蔓延。
關中海關:負責做好出入境動物及動物產品的檢驗檢疫工作,落實對自貿區、口岸等入口的防控措施,加強對國際運輸工具、國際郵件、跨境電商產品、出入境旅客攜帶物的查驗和檢疫,嚴禁來自重大動物疫病疫區的動物及其產品入境,加大打擊走私力度,監督銷毀非法入境來自疫區的動物及其產品;防止疫病出境入境;收集、分析境外重大動物疫情信息,並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參與制定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的相關技術標準。
中國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管理局:負責做好航空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監管,嚴格查證驗物,確保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健康安全,保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防治藥品、疫苗、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安全、快速運送,防止疫病擴散。
中鐵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做好鐵路、國際列車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監管,查驗檢疫證明等檔案,確保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健康安全;保障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人員以及防治藥品、器械等應急物資和有關樣本安全、快速運送,防止疫病擴散。
疫情涉及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在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需要,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2.1.4專家委員會
市農業農村局組建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應急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動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學、野生動物、動物福利、經濟學、風險評估、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具體職責如下:
(1)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相應級別所應採取的技術措施提出建議;
(2)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準備工作提出建議;
(3)參與制定或修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工作方案和處置技術方案;
(4)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培訓;
(5)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反應的終止、後期評估提出建議;
(6)承擔市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2應急處置機構
2.2.1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病診斷和報告,開展臨床診斷和實驗室檢測,組織現場流行病學調查,開展緊急免疫,加強疫病監測,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2.2.2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負責監督指導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應急處置,規範落實封鎖、隔離、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等應急措施。
2.2.3農業綜合執法機構
負責查處突發重大動物疫病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於違反法律規定涉嫌犯罪的行為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處置,整理典型案例通報全市。
2.3現場指揮機構
根據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由市應急指揮部組建現場指揮部,並視疫情發展態勢成立若干工作組,分工協作有序開展現場處置工作。
2.3.1綜合協調組
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衛生健康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應急處置工作相關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匯總工作,組織各類會議,起草相關材料、檔案、通知等,負責傳達中央、省、市領導指示、批示精神,及時向市應急指揮部報告各成員單位工作責任落實情況和相關工作情況。
2.3.2現場處置組
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市資源規劃局(市林業局)、市生態環境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務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疫情涉及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等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按照市應急指揮部的要求進行現場處置,安排協調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工作,全面落實封鎖、消毒、撲殺、無害化處理等綜合防控措施,在最短時間內徹底撲滅疫情、拔除疫點,防止疫情擴散蔓延;督促各區縣(開發區)按要求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指導基層加強疫情排查、規範疫情報告、建立疫情舉報制度。
資源規劃、生態環境及水務等部門協助農業農村部門確定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點的選址。
2.3.3流調排查組
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公安局、市資源規劃局(市林業局)、市城管局、市市場監管局、關中海關、中國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管理局、中鐵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及疫情涉及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以及其他預防、控制等工作,並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未來發展趨勢進行預判;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突發重大疫情監測;做好市場流通、倉儲等環節動物產品的監管及問題動物產品的排查和溯源。
2.3.4新聞宣傳和輿情引導組
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公安局及疫情涉及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配合。
主要職責: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知識宣傳、輿情分析研判等工作;負責輿情管控、信息發布和宣傳引導工作。
2.3.5後勤保障組
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交通局、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中國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管理局、中鐵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及疫情涉及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協調物資保障、穩產保供、應急運輸和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恢復生產、市場調控等工作。
2.3.6維穩安保組
由市公安局牽頭,疫情涉及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現場警戒,維護現場及周邊區域社會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打擊涉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違法行為。
3動物疫情報告和確認
3.1動物疫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動物染疫或疑似染疫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區域農業農村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迅速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防止動物疫情擴散。
市、區縣(開發區)農業農村部門和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設立並公開疫情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動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動物疫情,不得阻礙他人報告動物疫情。
市農業農村局主管全市動物疫情報告工作。
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全市動物疫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預警和報告工作。
3.1.1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市、區縣(開發區)農業農村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海關、資源規劃(林業局)等部門,以及相關科研單位和院校,動物飼養、經營單位,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動物診療和第三方獸醫檢測機構,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
(2)責任報告人:市、區縣(開發區)農業農村、資源規劃(林業)和海關等部門及機構的獸醫人員,科研單位和院校的相關人員,動物飼養、經營單位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人員,動物診療和第三方獸醫檢測機構人員,其他有關人員。
3.1.2報告形式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實行快報制度。市、區縣(開發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3.1.3報告時限和程式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後,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在1小時內將相關情況報告至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並同時報告所在地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將相關情況報市農業農村局確認後報告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市農業農村局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報告市政府和省農業農村廳。
3.1.4報告內容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疑似染疫動物種類和品種、動物來源、同群動物數量、發病數量、死亡數量、臨床症狀、病理變化、免疫情況、診斷情況,是否有人員感染,已採取的控制措施,流行病學調查情況,疫區及受威脅區情況,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繫方式,其他需要報告的信息等。
3.2動物疫情確認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確診疫情”的程式認定和報告。區縣(開發區)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現場診斷結果、實驗室檢測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認定可疑疫情和疑似疫情;市農業農村局根據現場診斷結果、實驗室檢測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信息,認定疑似疫情和確診疫情,必要時報省農業農村廳認定。
區縣(開發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動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報告後,應當立即派出2名以上獸醫人員趕赴現場進行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必要時可請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派人協助進行診斷。符合可疑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可疑病例,及時進行採樣送檢,並報區縣(開發區)農業農村部門進行可疑疫情認定。
對認定為可疑疫情的病例樣品,經區縣(開發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檢測,符合疑似病例標準的,判定為疑似病例;區縣(開發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難以判定的,委託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或縣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第三方獸醫檢測機構進行實驗室檢測,由委託送檢的區縣(開發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檢測結果,進行疑似病例判定,並報本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疑似疫情認定。
對認定為疑似疫情的病例樣品,經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檢測,符合確診病例標準的,判定為確診病例。市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難以確診的,應送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確診,市農業農村局根據確診結果進行確診疫情認定。
對確診病例許可權在區縣(開發區)的,由區縣(開發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確診病例判定,並報同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確認結果進行確診疫情認定。
3.3前期處置措施
發現可疑動物疫情後,所在區縣(開發區)農業農村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農業綜合執法機構按照相關程式和規定,立即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消毒、追蹤等必要措施,防止疫情擴散。在疫情報告期間,必要時,市政府可以做出封鎖決定並採取撲殺、銷毀等措施。
3.4緊急流行病學調查
3.4.1發病情況調查
統計疫點發病動物種類、發病數量、死亡數量,收集相關信息。搜尋疫區和受威脅區可疑病例,尋找首發病例,查明發病順序。調查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及當地所有易感動物養殖情況、免疫情況及環境狀況,分析疫情潛在擴散範圍。
3.4.2追蹤調查
對首發病例出現前至少21天內以及疫情發生後採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動物、風險物品、運載工具及密切接觸人員進行追蹤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屠宰加工場所進行採樣檢測,評估疫情擴散風險。
疫情追蹤調查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根據風險分析情況及時採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3.4.3溯源調查
對首發病例出現前至少21天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動物、風險物品、運載工具和人員進出情況等進行溯源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相關場所、物料、運載工具等進行採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
3.5緊急監測
發生疫情的區縣(開發區)及毗鄰區縣,立即對所有相關養殖場(戶)開展緊急監測排查,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易感動物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疫情隱患;加大對動物交易場所、屠宰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巡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高度關注易感動物異常死亡情況,指導動物養殖場(戶)加強生物安全管理。
緊急監測中發現異常情況的,立即按規定採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3.6風險評估
市、區縣(開發區)農業農村部門根據動物疫病監測情況和疫情發生、發展規律及特點,結合動物飼養、流通、屠宰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等特點,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分析疫情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等。疫情涉及人畜共患傳染病或者野生動物疫病時,應當會同同級衛生健康、資源規劃(林業)等部門開展風險評估。動物疫情風險評估包括傳入和擴散風險評估,風險等級分為低風險等級、中風險等級和高風險等級。根據動物疫情風險等級,發布相應級別的預警,並實施和調整動物疫病防控措施。
4動物疫情應急回響
4.1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流行特點、發展態勢、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I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4.1.1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I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我省和相鄰省份有10 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在我省範圍內有20個以上縣(市、區)發生或者1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或在我省及其他鄰近數省份呈多發態勢。
(2)口蹄疫:在14日內,包括我省在內的5個以上省連片發生疫情;或我省20個以上縣(市、區)連片發生或疫點數達到30個以上。
(3)非洲豬瘟:在21日內,新發疫情持續增加、快速擴散,包括我省在內的多數省份發生疫情,對生豬產業發展和經濟社會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包括我省在內的2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或我省有3個以上設區市發生疫情。
(5)農業農村部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和特殊情況需要啟動I級應急回響的疫情。
4.1.2重大突發動物疫情(Ⅱ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我省相鄰省份的相鄰區域有10個以下縣(市、區)發生疫情;或者在我省有2個以上設區市連片發生疫情;或者在我省有20個以上疫點或者有5個以上10個以下縣(市、區)連片發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內,我省有2個以上相鄰設區市的相鄰區域或者有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亞型病毒引發的疫情。
(3)非洲豬瘟:在21日內,包括我省在內的5個以上省份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疫區集中連片,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4)小反芻獸疫:在我省有2個以上相鄰設區市的相鄰區域,或者5個以上縣(市、區)發生疫情。
(5)在一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豬鏈球菌病等二類動物疫病呈暴發流行,波及3個以上設區市,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發生感染人的病例,並有繼續擴散趨勢。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
(7)農業農村部或省農業農村廳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動物疫情和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的疫情。
4.1.3較大突發動物疫情(Ⅲ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我市有2個以上5個以下區縣(開發區)發生疫情;或者1個區縣(開發區)內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10個以下。
(2)口蹄疫:在14日內,我市有2個以上區縣(開發區)發生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3)非洲豬瘟:在21天內,包括我省在內的4個以上9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或者在與我省相鄰的3個省份發生疫情,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我市有2個以上區縣(開發區)發生疫情或者疫點數達到5個以上。
(5)在1個平均潛伏期內,布魯氏菌病、結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類動物疫病在我市5個以上區縣(開發區)暴發流行。
(6)市級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動物疫情和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的疫情。
4.1.4一般突發動物疫情(Ⅳ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內,我市有1個區縣(開發區)發生疫情;日常監測中,我市雖未發生禽只異常死亡病例,但多點檢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學陽性。
(2)口蹄疫:在14日內,我市有1個區縣(開發區)發生疫情。
(3)非洲豬瘟:在21天內,包括我省在內的4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
(4)小反芻獸疫:在21日內,我市有1個區縣(開發區)發生小反芻獸疫疫情。
(5)二、三類動物疫病在我市1個區縣(開發區)暴發流行。
(6)區縣(開發區)以上農業農村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動物疫情和特殊情況需要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的疫情。
4.2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分級回響
發生動物疫情時,我市各區縣(開發區)、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作出應急回響。
4.2.1I級回響
農業農村部根據疫情形勢和風險評估結果,報請國務院啟動Ⅰ級應急回響,啟動國家應急指揮機構;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農業農村部啟動Ⅰ級應急回響,並牽頭啟動多部門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
全國所有省份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國家、省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根據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組建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等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1)市、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a.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的處置。
b.根據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處置需要,調集本行政區域內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臨時徵用房屋、場所、交通工具等,確定無害化處理地點,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c.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封鎖疫區涉及跨市的,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的,由省政府決定是否實施封鎖。
d.在本行政區域內採取限制或者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並無害化處理,封閉被動物病原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緊急措施。
e.組織交通、農業農村、公安、海關等部門依法在交通站點設定臨時動物防疫檢查站,對進出疫區、出入境的交通工具進行檢查和消毒。
f.落實疫情處置日報告制度。按照規定及時主動、準確嚴謹、規範有序做好信息發布工作,要注重信息發布的社會效果。
g.組織鎮政府、街道辦、社區以及居委會、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
h.組織發改、商務、市場監管、公安等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加強市場相關動物、動物產品經營管理和經營場所消毒等工作,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2)農業農村部門
組織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突發動物疫情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組織專家組對突發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落實情況效果評價,提出解除疫情封鎖的建議。
(3)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做好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向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防控建議。組織疫病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向同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結果,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按規定採集病料送相關獸醫實驗室檢測。承擔突發特別重大動物疫情監測、診斷和緊急流行病學調查的技術培訓任務。
(4)動物衛生監督機構
按照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要求,做好疫點、疫區、受威脅區內動物檢疫工作,配合做好疫情的溯源和流行病學調查、疫區封鎖和調運監管、疫情處置和無害化處理等相關工作。
(5)農業綜合執法機構
按照《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等規定,嚴格規範監督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配合做好疫區的封鎖、隔離,負責查處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做好疫情處置相關法律法規宣貫工作。
(6)海關部門
境外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會同有關部門停止從疫區國家或地區輸入相關動物及其產品;加強對來自疫區運載工具的檢疫和防疫消毒;參與打擊非法走私入境動物或動物產品等違法活動。省內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加強出口貨物的查驗,會同有關部門停止疫區和受威脅區的相關動物及其產品的出口;暫停使用位於疫區內的依法設立的出入境相關動物臨時隔離檢疫場。出入境檢驗檢疫工作中發現重大動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動物疫情時,立即向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並協助做好區域封鎖、動物隔離、撲殺和消毒等緊急措施,做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
(7)市應急指揮機構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4.2.2Ⅱ級回響
省農業農村廳根據疫情形勢和風險評估結果,報請省人民政府啟動Ⅱ級應急回響,啟動省級應急指揮機構,並牽頭啟動多部門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
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Ⅱ級應急回響,並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實施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省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根據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組建現場指揮部,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1)市、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a.發布或督導有關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依法設定臨時動物防疫檢查站查堵疫源;緊急調集各種應急處置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採取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或相關動物,封閉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應急措施。
b.落實疫情處置日報告制度。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做到及時主動、準確嚴謹、規範有序,注重社會效果。
c.組織鎮政府、街道辦和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
d.組織發展和改革、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加強市場相關動物、動物產品經營管理和經營場所消毒等工作,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2)農業農村部門
組織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和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機構開展突發動物疫情調查與處理,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組織專家組對突發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落實情況效果評價,提出解除疫情封鎖的建議。
4.2.3Ⅲ級回響
市農業農村局根據疫情形勢和風險評估結果,報請市政府啟動Ⅲ級應急回響,啟動市級應急指揮機構,並牽頭啟動多部門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
市應急指揮部根據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組建現場指揮部,指揮有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組織力量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進行評估,並按規定程式逐級向政府及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1)市政府
a.根據市農業農村局的建議,啟動應急預案,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人員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置。
b.發布或督導有關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發布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依法設定臨時動物防疫檢查站查堵疫源;緊急調集各種應急處置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採取限制或停止動物及動物產品交易、撲殺染疫及相關動物,封閉被動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等應急措施。
c.落實疫情處置日報告制度。按國家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信息發布要做到及時主動、準確嚴謹、規範有序,注重社會效果。
d.組織發展和改革、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加強市場相關動物、動物產品經營管理和經營場所消毒等工作,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維護社會穩定。
(2)市農業農村局
a.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確認後,向省農業農村廳、市政府報告疫情。
b.劃定或指導有關區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c.迅速組織有關單位或指導區縣級農業農村部門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調查、處理等應急處置工作。
d.做好全市或發生疫情行政區域內應急處置工作的督導和檢查。
e.根據需要組織開展緊急免疫和預防用藥。
f.開展有關技術培訓工作;有針對性地組織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教,提高民眾防控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g.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進行綜合評價,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現場調查情況、疫源追蹤情況以及對撲殺動物、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評價,提出解除疫情封鎖的建議。
(3)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疫情發生地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在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控制措施,具體組織實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組織鎮政府(街道辦)和村委會,開展群防群控。
(4)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4.2.4Ⅳ級回響
發生疫情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立即啟動Ⅳ級應急回響,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應急監測和風險分析,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市農業農村局加強對發生疫情區縣(開發區)應急處置工作的指導,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可向省農業農村廳請求支持。組織有關專家協助開展疫情處置,及時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擴散蔓延,向相關地市和區縣(開發區)通報情況。
上述級別應急回響期間,要嚴格限制動物由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對動物調運實施差異化管理,關閉相關區域的動物交易場所,具體調運監管方案根據農業農村部門的規定執行。
4.3非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區的應急回響
市、區縣(開發區)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發生疫情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區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按照上級政府或上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防範疫情傳入,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關注疫情動態,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流通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傳入和擴散。涉及野生動物疫情、人畜共患動物疫病的,加強與林業、衛生健康等部門溝通協調,及時掌握疫情信息,按照規定做好疫情的監測和防範等工作。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5)按規定做好公路、鐵路、航空、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4.4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
針對不同類別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發生重大人畜共患傳染病疫情時,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做好疫情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確保參與疫情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衛生健康部門會同農業農村部門加強對動物飼養、撲殺等高風險人員的醫學觀察。
4.5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回響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疫區內所有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後,經過該疫病的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農業農村部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國務院或全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宣布。
重大突發動物疫情由省農業農村廳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省政府或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宣布,並向農業農村部報告。
較大突發動物疫情由市農業農村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市政府或市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宣布,並向省農業農村廳報告。
一般突發動物疫情由區縣(開發區)農業農村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或區縣(開發區)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宣布,並向市農業農村局報告。
市農業農村局可根據區縣(開發區)農業農村部門的請求,及時組織專家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措施終止的評估提供技術指導和支持。
4.6回響級別調整
根據疫情形勢和防控實際,農業農村部或省農業農村廳、市農業農村局組織對相應級別疫情形勢進行評估分析,及時提出調整回響級別或終止應急回響的建議。由原啟動回響機制的政府或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應急指揮機構調整回響級別或終止應急回響。
5重大動物疫情預警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回響分級,發出疫情預測預警,疫情的預警對應劃分為四級,分別為特別嚴重(一級)、嚴重(二級)、較大(三級)和一般(四級)四個級別,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市、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接到動物疫情預警後,按照屬地管理、分級回響的原則,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5.1特別嚴重(一級)預警
發生特別重大動物疫情(I級)時,確定為特別嚴重(一級)預警。由農業農村部向發生疫情省份的周邊省份及經評估與疫情存在關聯的省份發出預警。根據農業農村部預警或疫情發生地省級獸醫主管部門的疫情通報,相關省區可啟動應急回響,對本省內與疫情省(或疫情發生地)交界的毗鄰地區、受威脅地區和相關聯地區、高風險地區發出預警。接到預警後,市、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5.2嚴重(二級)預警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Ⅱ級)時,以及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種、毒種發生丟失時,確定為嚴重(二級)預警。由省農業農村廳向發生疫情市的周邊市或經評估與疫情存在關聯的市發出預警。根據省農業農村廳預警或疫情發生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疫情通報,我市可啟動應急回響,對行政區域內與疫情市(或疫情發生地)交界的毗鄰區縣(開發區)、受威脅區縣(開發區)和相關聯區縣(開發區)、高風險區縣(開發區)發出預警,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5.3較大(三級)預警
發生較大動物疫情(Ⅲ級)時,確定為較大(三級)預警。由市農業農村局向發生疫情區縣(開發區)的周邊區縣(開發區)或經評估與疫情存在關聯的區縣(開發區)發出預警,並採取相應的防控措施。
5.4一般(四級)預警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確定為一般(四級)預警,由區縣(開發區)農業農村部門向本區域發出預警。
(1)在監測中發現重大動物疫病或病原學監測陽性樣品,根據流行調查和分析評估,有可能出現疫情暴發流行的。
(2)周邊區縣(開發區)發生一般動物疫情(Ⅳ級)的。
6善後處理
6.1後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市、區縣(開發區)農業農村部門應在本級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的領導下,組織有關單位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
評估內容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結果;疫情發生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採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
評估報告報本級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同時抄報上級農業農村部門。
6.2監督檢查
市、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及紀檢監察部門,市應急指揮部對本《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總結經驗和教訓,提出解決辦法。
6.3表彰獎勵
市、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及時進行表彰和獎勵。
6.4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出現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6.5災害補償
對在預防、控制和撲滅重大動物疫情過程中被強制撲殺的動物及動物產品,按照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有關規定,確定補償數額和等級標準,按程式進行補償。補償對象為被依法強制撲殺動物的所有者。按照省財政廳和省農業農村廳制定的補償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農業農村局制定我市撲殺補償實施方案,並監督實施。
6.6撫恤和補助
市、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6.7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後,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據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消毒、監測和風險評估,符合要求後,方可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
7應急處置保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市、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積極調動農業農村、發改、公安、財政、商務、交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海關等部門,做好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處置的應急保障工作。
7.1應急資源與裝備保障
7.1.1應急隊伍保障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由各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工作人員組成,具體實施撲殺、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疫情處置工作。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加強培訓,提高隊伍素質,確保其正常履職。
7.1.2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部門應健全道路緊急運輸保障體系,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後,要開設應急防控“綠色通道”,保障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和處置人員、防疫物資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
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應急救援車輛優先通行,做好人員疏散路線的交通疏導。
7.1.3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開展重大動物疫情(人畜共患傳染病)易感人群監測,做好有關預防、控制和醫療救治保障工作。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做好疫情處置的同時應及時通報疫情,積極配合衛生健康部門開展工作。
7.1.4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要協助當地政府和農業農村部門做好疫區封鎖、強制撲殺等工作,做好疫區安保和社會治安管理。
7.1.5物資保障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按照計畫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防疫物資。
儲備物資應當根據區域內動物養殖量和疫病控制情況,進行合理計畫。主要包括:(1)診斷試劑;(2)獸用生物製品;(3)消毒設施設備;(4)防護用品;(5)運載工具;(6)其他用品。
7.1.6經費保障
財政部門按照財政分級負擔的原則,為突發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
每年用於緊急防疫物資儲備、撲殺病畜補貼和疫情處理、疫情監測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分級負擔,具體經費補助標準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如發生不可預測的重大疫情,實際資金需求與預算安排有差距,各級財政部門應予以追加,以保證重大動物疫情的正常處置。
財政部門在保證疫情處置經費及時、足額到位的同時,要加強對經費使用的管理和監督。
對參與我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控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市、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積極通過國際、國內等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工作。
7.2技術儲備與保障
加強重大動物疫病預防與控制隊伍建設,提高動物疫病診斷和檢測技術水平,做好技術儲備和應急處置保障工作。
7.3培訓和演練
市、區縣(開發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備隊成員進行系統培訓。
培訓內容包括:(1)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和撲滅知識,包括免疫、流行病學調查、診斷、病料採集與送檢、消毒、隔離、封鎖、檢疫、動物撲殺及無害化處理等措施;(2)動物防疫法律、法規;(3)個人防護知識;(4)治安與環境保護;(5)應急處置工作流程、協調配合等內容。
市、區縣(開發區)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可根據資金情況和實際需要,有計畫、有步驟地制定方案,舉行應急預案演練,提高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置能力。
7.4社會公眾的宣傳教育
市、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利用廣播、影視、報刊、網際網路、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動物防疫科普知識,指導民眾以科學的態度正確對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要充分發揮有關社會團體在普及動物防控應急知識、科普知識方面的作用。
8各類具體工作預案的制定
市農業農村局應根據本預案,結合省農業農村廳動物疫病專項預案,修訂完善我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操作手冊。
市級有關部門根據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範圍內的具體工作方案,報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9附則
9.1名詞術語
重大動物疫情:是指一、二、三類動物疫病突然發生,迅速傳播,導致動物發病率或者死亡率增高,給養殖業生產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危害以及可能對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發:某種動物疫病在一個動物群體單位或一定地區範圍內,在短時期(該病的最長潛伏期內)突然出現很多病例的狀況。
疫點:範圍較小的疫源地或單個傳染源所構成的疫源地。
疫區:某種疫病正在流行時,多個疫源地相互連線成片且範圍較大的區域。
受威脅區:與疫區緊鄰並存在該疫區動物疫病傳入危險的地區。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預案管理與修訂
本預案由市農業農村局牽頭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預案發布後報市應急管理局備案,同時抄送省農業農村廳。
預案應當定期評審,按照市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形勢變化、演練總結評估情況及時修訂。
各區縣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參照本預案,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或修訂本區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報區縣(開發區)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抄送市農業農村局。
9.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9.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執行。《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西安市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市政發〔2005〕156號)同時廢止。
西安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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