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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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現將《西安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06年4月19日市政府印發的《西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同時廢止。1.6.1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總體應急預案)、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專項應急預案)、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以... |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西安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06年4月19日市政府印發的《西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西安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 錄
1 總則······································································· 6
1.1 編制目的和依據················································ 6
1.2 適用範圍·························································· 6
1.3 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6
1.4 工作原則·························································· 7
1.5 回響分級與分級應對·········································· 8
1.6 應急預案體系··················································· 8
2 組織指揮體系··························································· 9
2.1 領導機構·························································· 9
2.2 專項指揮機構·················································· 10
2.3 現場指揮機構·················································· 10
2.4 專家組··························································· 10
3 監測預警································································ 10
3.1 風險防控························································ 10
3.2 監測······························································ 12
3.3 預警······························································ 12
4 應急回響································································ 14
4.1 信息報告與通報··············································· 14
4.2 先期處置························································ 16
4.3 分級回響························································ 16
4.4 指揮協調························································ 18
4.5 處置措施························································ 19
4.6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21
4.7 應急結束························································ 22
5 恢復與重建····························································· 22
5.1 善後處置························································ 22
5.2 調查與評估····················································· 22
5.3 恢復重建························································ 23
6 應急保障································································ 24
6.1 應急隊伍保障·················································· 24
6.2 社會秩序保障·················································· 25
6.3 財力保障························································ 25
6.4 物資裝備保障·················································· 25
6.5 醫療衛生保障·················································· 26
6.6 交通運輸保障·················································· 26
6.7 通信保障························································ 26
6.8 公共設施保障·················································· 26
6.9 科技支撐保障·················································· 27
6.10 法治保障······················································ 27
7 預案管理································································ 27
7.1 預案編制························································ 27
7.2 宣傳與培訓····················································· 28
7.3 預案演練························································ 29
7.4 預案備案························································ 29
7.5 預案評估與修訂··············································· 29
7.6 責任與獎懲····················································· 29
8 附則······································································ 30
8.1 名詞術語解釋·················································· 30
8.2 預案解釋與實施··············································· 30
附屬檔案
1.西安市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 31
2.西安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簡圖······························ 34
3.應急工作組編成模式··········································· 37
西安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和依據
為提高全市防範化解風險能力,有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和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陝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西安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等法律法規和檔案,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涉及本市,需要本市應對的各類較大以上突發事件。
本預案指導全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和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1.3 突發事件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藥品安全事件、職業危害、動物疫情、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群體性事件、油氣及電力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一般分為四級: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具體分級標準按照國家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執行,並在相應專項、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生命至上。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首要任務,考慮不同人群的需要,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應急救援和保障服務,最大限度減少突發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心理傷害。
(2)預防為主,防控結合。堅持問題導向、底線思維、關口前移,做到常態防災減災與非常態救災相結合,把問題解決到基層,把矛盾化解在一線,把隱患消滅在萌芽。
(3)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多方聯動、屬地為主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
(4)依法應對、科學處置。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健全完善應急管理機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法治化、科學化和專業化水平。
(5)公開信息,引導輿論。及時掌握事件動態,科學研判事態發展,認真回應社會關切,適時消除不良輿情,正確引導民眾認知事件。
1.5 回響分級與分級應對
市級層面突發事件應對由高到低按照Ⅰ級、Ⅱ級、Ⅲ級組織回響。其中,Ⅰ級回響為最高回響級別,由市政府組織應對;Ⅱ級回響由市級專項指揮機構組織應對;Ⅲ級回響由市級部門組織應對。
1.6 應急預案體系
本市應急預案體系分為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兩大類。為應急預案執行提供支撐的行動方案、工作手冊、資源保障方案等均屬於應急預案體系範疇。
1.6.1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
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總體應急預案)、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專項應急預案)、突發事件部門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部門應急預案)。
(1)總體應急預案是本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市政府組織應對本市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編制與修訂。
(2)專項應急預案是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專項處置方案,是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負責組織編制與修訂(見附屬檔案1)。區域性的突發事件,由相關單位共同組織編制聯合應急預案,屬於專項應急預案範疇。
(3)部門應急預案是市級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級部門負責編制與修訂。
應急預案支撐性檔案是根據相應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的現場工作方案、列表、網路圖、處置措施等,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編制。
1.6.2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委會、村委會等法人和基層組織按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編制相關要求組織編制。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領導機構
在市委統一領導下,市政府是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全面組織、協調、指揮本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市級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負責開展突發事件風險防控與監測預警;實施搶險救援、警戒管制等處置措施;做好隊伍、物資、通信、交通等方面的應急保障;落實保險理賠、撫慰撫恤、環境恢復等後期處置工作。
2.2 專項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專項指揮部(以下簡稱專項指揮部)負責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專項指揮部一般設定總指揮1人,副總指揮1至2人,專項指揮部通常由辦公室和常設應急工作組組成,主要負責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根據專項應急預案的要求和突發事件應對處置需要建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在專項指揮部領導下實行指揮長負責制,主要負責突發事件現場的組織、指揮、協調與處置工作。
現場指揮部可建立指揮協調組、搶險救援組、專業處置組、醫療救治組、安全保衛組等應急工作組。
2.4 專家組
市政府及其部門應加強應急管理顧問、應急管理專家組、應急管理專家庫以及部門(行業、領域)專家隊伍的統籌和建設,鼓勵支持應急專家參與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為依法、科學、高效處置突發事件提供技術支持。
3 監測預警
3.1 風險防控
政府及其部門應加強風險防控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健全完善風險防控和監測預警工作機制。
健全風險評估制度。堅持預防為主和源頭治理,完善相關制度,運用科技手段,調動各方力量,創新方式方法,按照風險管控的有關規定,對各類風險源與風險區域進行調查和評估,建立動態分類、分級管控的風險清單庫,提出具體管控措施。對各類隱患進行排查,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健全風險防控機制。堅持紅線意識和底線思維,對於一般風險要防止演變升級;對重大風險點危險源,要嚴格落實有關法律法規,督導風險點及危險源所屬單位制定針對性風險防控措施;對於區域性或分散的風險,相關部門應建立並落實格線化風險管理體系,制定並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在城市規劃、重點項目、城市生命線工程等重點領域和環節,加大風險排查和防控的力度,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升風險防控綜合能力。
健全風險信息公開共享機制。加強各級各類風險信息公開共享機制建設,依法公開共享風險信息。對涉密等不宜公開共享的風險信息,因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可按照有關規定向相關部門通報;當風險可能危害毗鄰或相關地區時,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通報。
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據“預防為主、關口前移、重心下沉、防控結合”的原則,全面開展隱患排查,對重大隱患進行掛牌督辦,嚴格落實整改銷號,全面提升風險防控和隱患治理能力。
市級有關部門應當按照風險清單庫所列風險進行定期評估,每年年底前,將當年風險評估情況和下一步風險防範措施,報送市政府。
3.2 監測
政府及其部門應建立健全監測預警制度,完善監測預警工作機制。監測預警按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突出重點、動態監控”的原則,明確監測預警的責任主體、工作機制、監測手段,規範監測信息獲取、報送、發布格式和程式,建立監測預警基礎信息資料庫,健全各行業(領域)監測信息互聯互通機制。
建立完善監測預警體系,明確監測區域、重點、頻次和要求等,形成監測結論,提出應對建議。健全監測預警隊伍,合理配備監測機構和專業技術人才,完善監測預警網路體系,提供必要的監測設備和系統,落實格線化、數位化、專業化監測管理手段,建立動態監測機制,運用現代科技手段,提高監測預警能力。
3.3 預警
3.3.1 預警級別
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從高至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
預警的分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3.2 預警發布、調整和解除
政府及其部門接到有關突發事件風險信息後,要立即組織分析研判,形成預警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及時發布預警信息,並及時向上一級政府或相關部門報告,向當地駐軍、中央和省上駐地企業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通報。
預警信息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
預警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預警信息內容,並及時報告通報預警信息調整變化情況。經分析評估,達到預警解除條件時,應按程式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並報告和通報預警信息解除。
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可通過預警信息發布平台、廣播、電視、報刊、網路、宣傳車、警報器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於老弱病殘孕幼等人群、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
3.3.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政府及其部門根據預警級別及本地實際情況,落實“強制性、防範性、保護性、建議性”等預警措施,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預警措施,有效開展預警行動。
(1)落實應急值守制度,加強值班值守力量,加大信息傳遞通報力度。
(2)增加檢查觀測、會商研判頻次,為預警行動提出意見和建議。
(3)調整應急救援力量進入待命狀態,檢查應急物資裝備和器材,使其處於良好狀態。必要時,集結應急救援力量,預先部署到可能受影響區域。
(4)加大對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防護,確保公共設施和城市生命線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
(5)組織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6)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平台,加大預警信息傳遞的範圍和頻次,及時向社會傳播防災、減災、抗災、救災有關知識,動員公眾自覺做好個人防護。
(7)對傳播虛假預警信息、造謠滋事、影響社會穩定等違法行為,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與通報
政府及其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突發事件信息,信息報送應貫穿於突發事件應對與處置的各個環節。有關專業機構、公安機關、衛生醫療機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應及時向屬地政府報告突發事件信息。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立即通過“110”“119”“120”“122”等緊急熱線電話或其他專用電話途徑向所在地政府、有關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信息報告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範圍、人員傷亡(失聯)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採取的其他措施等。
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按照首報、續報和終報的程式組織報送。首報要快,第一時間報告信息的基本情況,充分發揮災害信息員、安全監督員、格線管理員等基層信息員隊伍的作用,擴大和拓展信息來源渠道;續報要詳,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要持續報告突發事件處置情況;終報要實,各級政府將突發事件處置情況進行調查總結,形成專報,向上級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對於能夠判定為較大以上等級的突發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可能產生嚴重影響的突發事件信息,區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辦報告;對於無法立刻判明事件級別的突發事件,應迅速核實,在1小時內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應急辦報告。重大信息、敏感性突發事件信息,不受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應立即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做到及時、客觀、真實、準確,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涉外突發事件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及時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突發事件的發展可能影響到相鄰區域時,應向相鄰地區通報情況;突發事件處置涉及駐市單位,應向其通報;需要向軍隊通報的突發事件信息,按有關規定辦理。
特殊情況下,突發事件信息可以越級上報。
4.2 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和屬地政府應立即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採取多種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擴大,並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上級政府報告事件處置情況。
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第一時間組織民眾轉移疏散,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做好專業救援力量的引導工作,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突發事件情況。
事發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和其他組織要按照屬地政府突發事件處置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培訓教育和動員,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突發事件處置現場秩序。
突發事件應對期間,受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積極做好個人防護和自救互救工作,配合突發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
4.3 分級回響
4.3.1 Ⅲ級回響
突發事件達到一般級別,根據研判結果,需要市級部門進行指導、協助處置的,啟動市級Ⅲ級回響,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迅速對突發事件發展趨勢做出研判,組織調動應急資源和力量,協助屬地政府開展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必要時,可成立突發事件現場應對工作指導小組或應急處置專家組,指導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應急預案相關要求,突發事件牽頭處置部門要加強與應急預案成員單位之間的聯繫,積極組織聯防聯控和應對行動,及時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突發事件處置進展情況,適時提出回響級別調整的意見建議。
4.3.2 Ⅱ級回響
突發事件達到較大級別,需要統籌多個市級部門共同處置並調動市級主要應急資源和力量等條件時,啟動市級Ⅱ級回響,成立專項指揮部,由市領導擔任專項指揮部總指揮,全面負責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應迅速健全完善應急指揮組織機構及體系,必要時,建立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明確現場指揮部指揮長。專項指揮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科學指揮編組方式,依法依規組織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及時向本級主要領導和上級報告突發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提出突發事件處置資源力量和回響級別調整的意見建議。
4.3.3 Ⅰ級回響
在Ⅱ級回響的基礎上,當突發事件的事態發展持續蔓延、危害影響繼續擴大、需要繼續補充應急資源和力量,或突發事件達到重大以上級別,啟動市級Ⅰ級回響。Ⅰ級回響應在專項指揮部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應急處置工作機構,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市政府全面組織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搭建功能齊全的應急指揮專業場所,加強應急指揮與協調的力量,全力組織應對處置突發事件工作。接受上級工作組的指導,及時向上級報告突發事件處置進展情況,提出請求支援的意見建議等。
當突發事件超出事發地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事發地政府應向上一級政府提出擴大回響的請求。當事件本身比較敏感、發生在重點地區、舉辦重大活動、召開重要會議等期間,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
4.4 指揮協調
4.4.1 組織指揮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落實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屬地管理責任,切實負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按照上級政府和應急預案的要求,科學組織實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超出事發地政府處置能力時,上級政府根據事發地政府的請求和應對工作需要,協調各方資源和力量,指揮或指導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上級指揮機構設立後,下級指揮機構按照上級指揮機構要求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4.4.2 現場指揮
現場指揮機構按照“統一指揮、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精準施救”的要求,建立精幹、專業、高效的應急工作組,明確責任與分工。現場指揮部設立要符合突發事件應對實際,視情況將突發事件處置現場劃分為核心處置、安全警戒和外圍管控等區域,並具備力量集結、物資收發、新聞發布、後勤保障和專業處置等基本條件,接受上級指揮部和專業指導組的業務指導。現場所有應急力量應嚴格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嚴格遵守現場處置工作有關規定和要求。
4.4.3 協同聯動
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突發事件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解放軍、武警部隊、社會救援力量等應急力量,按照應急預案和有關協同聯動規定,共同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
聯動單位負責人參與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工作。現場指揮部應急工作組應加強與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相關力量的溝通與協調,明確工作任務、責任區域、行動路線、工作程式等事項。必要時,建立協同聯動機制協定,重大事項和任務調整須經指揮長同意。處置救援結束,應做好工作交接,並向現場指揮部提出意見和建議。公安、交通、工信、發改、消防等部門和事發地政府等應優先保障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力量。現場處置的各種救援力量,應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調動、統一行動。
4.5 處置措施
根據突發事件的發展規律、危害程度及影響範圍,明確和細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的相關措施。
4.5.1 當發生滑坡、土石流、洪澇、地震等自然災害時,應制定或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針對自然災害的特點,自然災害類專項應急預案應明確具體的應急處置措施。
(2)針對自然災害實際情況,應明確信息報送、監測預警、力量調動、現場救援、個人防護等應急處置措施。
(3)組織處置時,應明確災情統計、交通管制、輿情管控、人員營救與安置、設施搶修、生活救助和應急保障等應急處置措施。
4.5.2 當發生火災、爆炸、泄露等事故災難時,應制定或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針對事故災難的特點,事故災難類專項應急預案應明確處置救援與警戒防護具體的應急處置措施。
(2)針對事故災難處置與救援的實際情況,應明確信息報送、先期處置、專業應對、精準救援、協同聯動等應急處置措施。
(3)組織現場處置與救援時,應明確危險源管控、交通管制、人員撤離、輿情管控、安全防護和應急保障等應急處置措施。
4.5.3 當發生傳染病疫情、中毒、信訪維穩、恐怖攻擊等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時,應制定或採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1)針對公共衛生事件特點和社會安全事件的危害與影響,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應明確預防與控制、防護與救治、維穩與處置等應急處置措施。
(2)針對公共衛生事件防控與救治的實際情況,應明確信息報送、基層防控、醫學觀察、防護救治、溯源調查、社會參與等應急處置措施。
(3)針對社會安全事件應對工作實際情況,應明確交通管制、強制隔離、物品查驗、封鎖現場、警力調動、協同指揮等應急處置措施。
4.6 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突發事件信息發布工作按照有關規定,由履行應對職責的指揮機構會同黨委宣傳部門負責,市政府新聞辦或專項指揮部組織發布。
突發事件發生初期,屬地政府和市級主責部門要快速反應,報請黨委宣傳部門或履行應對職責的指揮機構同意後,第一時間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信息發布工作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行動。
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組織報導、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主要新聞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有關政府網站、移動新媒體和手機微信等方式發布信息,具體要求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未經專項指揮部批准,參與應急處置工作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突發事件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應急處置和事態發展的虛假信息。
宣傳部門會同網信、公安和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收集掌握相關輿情信息,及時查明核實信息來源,對其危害和影響進行評估和研判,積極採取措施予以回應和引導,對不實和負面信息,及時澄清並發布準確信息。當突發事件輿情信息超出本級應對能力時,由宣傳、網信部門報請上級部門統一協調組織輿情應對工作。
4.7 應急結束
當突發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指揮機構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採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發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停止運行後,應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向事發地政府及單位做好交接工作,並向社會發布應急結束信息。必要時,屬地政府要繼續對事發地加強監測,直至危害全部消除後進入過渡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5 恢復與重建
5.1 善後處置
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政府,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安置救助、徵用補償、保險理賠、撫慰撫恤、法律援助、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給予救助、撫恤,並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援助;對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助、補償;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5.2 調查與評估
履行統一領導或者組織處置職責的縣級以上政府應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經過和原因,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評估,將調查與評估情況向上一級政府報告。較大突發事件的調查與評估,由突發事件處置牽頭部門結合突發事件指揮處置與救援救助等工作開展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經專項指揮部總指揮審定後,向市政府報告。
市級相關部門每年第一季度組織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後報市應急管理局,由市應急管理局匯總後報市政府。
突發事件評估內容包括:突發事件應急準備、預案管理、信息報告、指揮協調、專業處置、應急救援、協同聯動、應急保障、安全防護等情況,在總結經驗的同時,注重查找問題,明確整改方向,提出意見和建議。
法律法規對事故調查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3 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政府具體負責。較大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市政府負責,一般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 由區縣政府負責。事發地政府應建立政府主導、災區民眾廣泛參與的災後恢復重建機制,加大資金、政策、規劃統籌,促進資源融合、效能提升。強化恢復重建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體系。引導受災地區民眾廣泛開展生產自救活動。
事發地政府應組織制定恢復重建工作計畫,及時組織協調發改、財政、公安、交通、工信、住建、水務等部門恢復社會秩序,儘快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並及時將恢復重建相關意見建議報上級政府,爭取資金和政策支持。
6 應急保障
6.1 應急隊伍保障
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西安市消防救援支隊是本市應急處置與救援的主力軍,承擔防範與化解重大風險、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重要職責,由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調度,做好突發事件的防範與救援處置任務。
專業應急隊伍。專業應急隊伍是本市應急處置與救援的骨幹力量,主要由公安、交通、衛生健康、應急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城市管理、水務、工信、發改、氣象等部門和市屬相關企業依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組建,承擔全市相關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應對、支援其他行業(領域)突發事件的專業處置與應急救援職能。市應急委員會統一領導市專業應急隊伍,突出專業隊伍建設的規劃和建設指導工作;市級部門負責本行業(領域)專業應急隊伍組建和管理工作;專項指揮部根據需要調用專業應急隊伍。未能及時組建專業應急隊伍的部門,應根據工作需要,與相關部門(行業、領域)建立專業應急隊伍共享機制。
基層應急隊伍。基層應急隊伍是本市突發事件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由屬地政府統籌規劃,依託基層組織和單位的災害信息員、安全監督員、格線管理員等建立基層應急隊伍,由基層組織和單位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需要調用。
社會應急隊伍。社會應急隊伍是本市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救援的輔助力量。各級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志願者服務平台,發揮共青團、紅十字會、志願者社團組織等作用,鼓勵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和服務。
應急專家隊伍。應急專家隊伍是本市突發事件處置的技術支撐力量,由政府及其部門組建與管理,專項指揮部調用。
6.2 社會秩序保障
突發事件發生地的公安機關負責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維護,制定相關維護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動方案,加強對重點地區、場所、人群、物資設備的安全防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惡化,維護社會秩序。
6.3 財力保障
突發事件應急準備與應急處置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年度工作計畫,將應急預案編制、應急演練組織、平台建設、物資儲備、應急保障、培訓宣傳、力量建設、裝備配置等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6.4 物資裝備保障
市級部門應制定物資裝備調整、補充、更新工作計畫,加強應急物資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發改、工信、商務、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與有關企業簽訂協定,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引導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家庭儲備基本的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6.5 醫療衛生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衛生應急指揮體系和醫療衛生救援體系。加強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設,合理部署醫療救治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資源,開展衛生應急人員技能培訓,組織應急演練,提高突發事件醫療救援和衛生應急處置能力。根據需要及時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控制和心理援助等衛生應急工作。根據應急救援實際情況,及時為受災地區協調藥品、器械等醫療衛生物資和設備。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應積極參加突發事件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6.6 交通運輸保障
建立和完善應急運力協調機制,加強交通應急搶險能力建設;加強應急運輸體系建設,開闢應急運輸綠色通道,提高人員、物資緊急運輸能力。
6.7 通信保障
建立應急通信、應急廣播保障工作體系,組織協調電信運營商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指揮通信暢通。
6.8 公共設施保障
推動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統籌安排必需的供水、供電、排污等基礎設施,注重日常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應急避難場所啟用程式,明確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可以安全、有序轉移或疏散到應急避難場所和其他安全地帶,並保證避難場所的正常運轉。
6.9 科技支撐保障
強化應急裝備科學技術支撐,建立健全西安市應急指揮平台和專業應急平台,配置移動指揮系統,實現互聯互通、資源共享,承擔突發事件的監測預警、應急值守、信息處理、視頻會商、綜合研判、輔助決策、指揮協調、資源調用等工作。
6.10 法治保障
制定和完善突發事件預防準備、監測預警、應急回響和恢復重建等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各環節的法規、規章,為依法應對、科學應對突發事件提供支撐和保障。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需要,加強對應急隊伍建設、保險理賠、徵用補償、社會動員等有關工作的制度建設。
7 預案管理
政府及其部門建立健全應急預案管理制度,對應急預案的編制、宣傳培訓、演練、備案、評估、修訂等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明確。按照動態管理原則,根據應急組織體系及突發事件風險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完善應急預案體系。
7.1 預案編制
市應急管理局負責全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制定總體應急預案,對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編制進行指導和銜接。市級有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職責,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負責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編制和銜接。各級政府根據上位預案體系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組織應急預案編制時,要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成立風險分析評估組、預案編制組、專家諮詢組等工作機構。編制應急預案須在開展公共安全研究、區域(行業)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基礎上進行。在編制應急預案的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基層的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組織專家評審。
7.2 宣傳與培訓
政府及其部門針對本地區特點定期開展應急預案教育培訓工作,將應急預案作為應急管理培訓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幹部培訓、公務員培訓、應急管理幹部日常培訓內容。
應急預案發布後,各部門應積極做好應急預案的宣傳工作。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準備、應急與回響、自救與互救等應急知識的公益宣傳活動,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渠道,廣泛開展應急預案宣傳教育。各級各類學校應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教育部門應當對學校開展應急知識教育進行指導和監督。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要通俗易懂、好記管用,免費向公眾發放。
7.3 預案演練
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演練等方式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活動。應急演練應按照計畫準備、組織實施、總結評估、持續改進四個步驟進行。專項應急預案演練由市政府下達應急演練計畫,應急預案編制牽頭單位組織實施。部門應急預案演練由部門計畫安排並組織實施。重大活動應急演練由其組(執)委會下達應急演練計畫,由其安保部門統一組織實施,或由其組成機構及部門分別實施。
專項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組織一次演練,部門應急預案每年選擇預案相關內容組織演練。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7.4 預案備案
應急預案修編牽頭單位及市級部門應按照應急預案管理相關規定,及時將修編的應急預案進行備案和抄送。
7.5 預案評估與修訂
應急預案應根據實際需要和形勢變化,適時進行修訂。當遇有應急預案執行或重大應急演練活動實施,須組織應急預案評估,通過分析評估應急預案內容的實用性、科學性,增強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7.6 責任與獎懲
建立健全預案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對在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突發事件信息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應急處置不力,存在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解釋
本預案有關等級的表述中“以上”含本級,“以下”不含本級。
8.2 預案解釋與實施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編制。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民眾自治組織等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檔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市政發〔2006〕32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
西安市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牽頭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