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銅川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經銅川市政府2022年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銅川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9月16日印發.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銅川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16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6日
  • 發布單位:銅川市人民政府
全文
1. 總 則
  1.1 目的依據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應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決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有效應對各類突發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我市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陝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銅川市機構改革方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定本預案。
  1.2 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全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用於指導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或者參與的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處置救援、資源保障及恢復重建等工作。
  1.3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突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堅持以預防為主,從注重救災救援向災前預防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努力實現對各類災害隱患的全過程管理。
  堅持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建立健全黨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負責制,充分發揮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統籌協調作用,各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的分類管理作用,健全完善統一指揮、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推進應急管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
  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市人民政府組織應對較大突發事件,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負責,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應對能力時,請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組織應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所轄區域突發事件應對有關工作。將新區、園區、景區和在銅企事業單位納入屬地管理範疇。
  堅持高效協同、綜合應對。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發事件協同應對工作機制,有效整合各類資源,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應對轉變。充分發揮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駐地武警以及社會力量的特長優勢,健全完善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突發事件應對體系。
  堅持依法規範、科技支撐。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維護人民民眾合法權益,推進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依靠科技提高應急管理的科學化、專業化、智慧型化和精細化水平。
  1.4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過程和機理的不同,主要分為以下四大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藥品安全事件、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攻擊事件、群體性事件、油氣及電力供應中斷突發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網路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一般(四級)四級。具體按照國家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執行。
  上述各類突發事件往往相互交叉、互相關聯,某一類突發事件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協調、通力協作、共同應對。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在市委的統一領導下,市人民政府是全市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全面組織、協調和指揮較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統籌制定全市應急管理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研究解決突發事件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處置救援、資源保障和恢復重建等重大問題;指導其他各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2.2 專項機構
  市委、市政府根據突發事件發生規律、風險分布特點和應對工作需要,設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統籌組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處置救援、資源保障和恢復重建等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牽頭,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範處置職責的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牽頭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2.3 工作機構
  市委有關部門,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為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牽頭負責相關類別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預警、應急救援、資源保障和恢復重建等工作。指導、協助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支持、配合其他成員單位執行與本單位職責有關的應急救援任務;做好相關專家機構的協調聯絡和服務保障等工作。
  2.4 區縣組織機構
  區縣人民政府(含新區管委會,園區、景區管委會,下同)設立區縣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指揮、調度、處置一般突發事件;協助處置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
  區縣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指揮體系,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防範應對有關工作,其領導機構、專項機構、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可參照本預案,結合各自實際設定。
  2.5 現場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可設立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制定現場處置方案,統一組織指揮現場處置和搶險救援,防範和化解次生、衍生災害。現場指揮部根據現場處置需要,可成立若干個工作組,分別開展搶險救援、應急保障、信息報告、善後處理等工作。
  一般和較大突發事件現場指揮部,一般由區縣人民政府設立,市人民政府視情況設立;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按照指令移交指揮權。現場指揮部及其工作組應在專項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對於處置時間較長的突發事件,根據《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有關要求,現場指揮部可成立臨時黨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2.6 專家組
  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工作機構建立科學決策諮詢機制,聘請各類專家組成專家組,在事故災害應急處置和實施重大決策行動中發揮“智囊”作用,提供輔助決策。參與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救援技術方案、應急演練腳本等工作。
  3. 運行機制
  3.1 風險防控
  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應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以及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工作的需要,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加強防災減災救災、安全生產、公共衛生、社會安全基礎和保障能力建設,提高突發事件綜合應對能力。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較大影響的重大決策部署,牽頭部門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在作出決策前,均應進行社會穩定和安全風險評估。
  各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工作機構應依法對行業領域內各類風險點、危險源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台賬,定期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採取防範化解措施,形成完整的風險管理資料庫,並按照國家規定將登記的重大危險源、危險區域及時向社會公布。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和完善格線化風險防控體系,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引發突發事件的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登記和風險辨識、評估,落實管控措施,做好防治工作。對重大風險點和危險源,制定有針對性的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應急預案,及時將各種風險隱患消滅在成災之前、孕災之時,嚴防各類事故災害的發生。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全面履行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安全風險源頭管控,實行全過程管理。建立健全風險辨識、會商研判、風險管控等制度,嚴格動態管理,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重大風險隱患、重大活動按照“誰經營、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風險防控責任和安全管控措施,有效預防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
  3.2 監測預警
  3.2.1 監測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獲取和共享機制。牽頭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集成,依託政府網站、電信移動通信及相關網路等信息平台,建立全時段、全覆蓋的突發事件預測預警系統,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各工作機構根據突發事件的種類、發生規律和特點,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大關鍵設施、重要目標的監測,完善監測網路,確定監測重點,明確監測項目,並配備必要的人員和設備設施。加大重大風險監控方面的投入,加強重大風險點、危險源的監測和辨識,採取有效防範措施,最大限度減少或控制各類突發事件的發生。
  3.2.2 預警
  (1)預警級別劃分。按照突發事件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從高至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示。預警級別按照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上位應急預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預警級別確定。對可以預警的突發事件,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牽頭部門、工作機構接到信息後,應及時分析研判突發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範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災害,確定預警級別,提出應急回響啟動建議。
  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根據分析研判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應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或相應工作機構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並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人民政府通報。
  (3)預警信息發布。預警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應採取的措施、諮詢渠道、發布時間和發布單位等。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簡訊、網站、微博、防空警報、電子顯示屏、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
  對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醫院等特殊場所、警報盲區等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緊急情況要提前組織民眾疏散、撤離,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4)信息發布程式。預警信息發布由有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或牽頭部門負責。根據突發事件管理許可權、危害性和緊急程度,及時發布、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涉及跨區域特別重大或重大預警信息的發布、調整和解除,由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批准。
  (5)預警行動。進入預警期後,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區縣人民政府和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需要,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及時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宣傳防止和減輕危害的應急常識;
  ②組織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並進行妥善安置;
  ③責令應急救援隊伍及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後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準備;
  ④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並確保處於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使用;
  ⑤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⑥做好有關涉及事項的安全保護和運維管理,確保通信、交通、供水、供電、供氣、供暖、廣播電視等公用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採取更加嚴格的防範控制措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內的活動,防止事態的發展和演變升級;
  ⑧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堅守崗位,履職盡責,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
  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6)預警調整及解除。預警信息發布後,預警發布單位要密切關注事件進展,根據事態發展變化和專家會商建議,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更新信息內容,進行動態發布。當確定突發事件不大可能發生或危險已經解除時,發布預警的機構和單位應當立即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措施。
  3.3 應急處置
  3.3.1 信息報告
  各類突發事件信息報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做到及時、客觀、真實、準確,不得遲報、瞞報、漏報和謊報。對於能夠判定為較大及其以上等級的突發事件,以及事件本身比較重要,或發生在重點地區、特殊時期,可能產生嚴重影響的突發事件信息,區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報告;對於無法立刻判明事件級別的突發事件,應迅速核實,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市委、市政府。出現影響範圍超出本行政區域的,應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單位。
  信息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類別、基本過程、影響範圍、財產損失、人員傷亡和失聯等情況;對事件趨勢的初步判斷、現場救援情況、已經採取的措施;有無次生或衍生危害、周邊有無危險源、警報發布情況,是否需疏散民眾、需要支援事項和亟需幫助解決的問題等。
  信息報告按照“即發即報、及時核報、跟蹤續報、結束終報”的要求,建立首報、續報、終報責任制。有關單位和基層組織在獲悉重要緊急情況後要第一時間報告。應急處置過程中,牽頭部門要跟蹤續報,持續報告處置進展。處置完畢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及時調查總結,形成終報,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對於事件比較敏感、或在敏感時期,或可能演變為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信息不拘泥於分級標準,應當立即報告,也可以越級上報。
  3.3.2 先期處置
  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和屬地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開展先期處置,採取多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防止事件危害擴大,要為後續救援創造有利條件。同時應立即向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上級人民政府報告處置情況。
  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第一時間組織民眾疏散轉移,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做好專業救援力量的引導工作,並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處置情況。
  事發地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和其他組織要按照屬地人民政府突發事件處置規定和要求,進行動員和安全培訓教育,組織民眾開展自救互救,協助維護突發事件處置現場秩序。
  突發事件應對期間,受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要積極做好個人防護和自救互救,配合突發事件現場處置工作。
  3.3.3 分級應對和應急回響
  (1)分級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應急預案組織應對。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分別由市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組織應對。涉及跨市、縣級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應對,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應對。
  (2)應急回響。各類突發事件按其性質、造成的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由高到低劃分為特別重大(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一般(四級)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一級):由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總指揮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指定同志擔任,組織調度全市應急力量和其他應急資源全力以赴開展先期處置,並協同省委、省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重大(二級):由市委、市政府決定啟動,總指揮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同志擔任,組織調動事發單位、區縣人民政府以及相關應急力量和其他應急資源開展先期處置,協助省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較大(三級):由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決定啟動,指揮長由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協調議事機構或牽頭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組織調動事發單位、區縣人民政府以及相關專業救援力量和其他應急資源共同處置,消除事件危害,嚴防事態擴大蔓延。
  一般(四級):由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決定啟動,組織調動事發地單位、區縣應急力量和其他應急資源進行處置。根據區縣人民政府的請求或實際情況,市級有關部門(單位)啟動部門應急回響配合處置。
  各級各類突發事件的回響級別,應當結合實際在專項、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可視突發事件事態演變情況及時調整。上位應急預案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擴大回響。一旦出現事態擴大蔓延趨勢,危害程度特別嚴重,已經超出本市控制能力時,由市人民政府請求省人民政府組織、指揮處置,協調相關救援力量和其他應急資源給予支持。必要時提請省人民政府按照程式,宣布我市全部區域或者局部區域進入緊急狀態。
  (4)回響啟動。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牽頭部門、工作機構接到突發事件或預警信息後,應根據研判結果,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提出回響級別及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組成人員等建議,報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同志;
  ②通知專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應對工作;
  ③對下一級人民政府或相關機構提出處置要求,並根據救援需要提供指導、支援;
  ④採取的其他措施。
  以上措施在相關專項、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3.3.4 指揮與協調
  (1)組織指揮。上級人民政府及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工作機構指導下級人民政府及相關機構開展應對工作。上級指揮機構設立後,下級指揮機構按照上級指揮機構的要求做好應對工作。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責任,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組織實施處置工作。超出事發地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根據事發地人民政府的請求或應對工作需要,指揮權逐級提升至省級指揮機構。
  (2)現場指揮。現場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災害監測、搶險救援、交通管制、醫療衛生、物資保障、信息發布、通信保障、專家支持、善後處置、調查評估等工作組。可視情況將處置現場劃分為核心處置、安全警戒和外圍管控等區域,並滿足力量集結、物資收發、新聞發布、後勤保障和專業處置等基本條件。各方面應急力量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調度下開展工作,嚴格遵守相關要求,及時報告工作進展。
  3.3.5 處置要求
  (1)堅持以人為本。事發地人民政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工作機構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規定開展救援工作,全力以赴搶險救援、救治傷病人員,確保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2)堅持科學救援。救援行動要採取必要的排險、偵測、防護等措施,保證救援人員安全,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避免事態升級和演變擴大。
  (3)堅持協調聯動。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駐銅武警部隊、社會力量,以及負有醫療、通信、交通、公安、外事、氣象、電力和監測排險及應急物資保障等職責的部門接到指令後,要迅速回響,及時趕到現場,開展救援處置工作。
  (4)堅持屬地為主。救援方案一般由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或現場指揮部提出,市人民政府根據救援需要給予支持。
  (5)境外、市外發生涉及我市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上有關機構的安排,採取有力措施,積極配合做好工作。
  3.3.6 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①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迅速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③立即搶修被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④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⑤啟用本級人民政府設定的財政預備費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必要時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⑥組織開展傷病人員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對傳染病確診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觸者按照規定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隔離醫學觀察等措施;
  ⑦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提供服務;
  ⑧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⑨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正常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⑩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採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及其他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並由公安機關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採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施:
  ①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以及採取其他救助措施;
  ②強制隔離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者以暴力行為參與衝突的當事人,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築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衝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國家機關、軍事要地、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單位附近設定臨時警戒線;
  ⑥視情在特定區域內實施網際網路、無線電、通訊管制;
  ⑦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依法出動警力,根據現場情況依法採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儘快恢復社會秩序。
  3.3.7 信息發布與輿情引導
  信息發布由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指揮機構會同黨委宣傳部門負責。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按照省級應急預案相關規定執行;受省級應急指揮機構委託,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發布的,應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並持續做好後續發布工作;較大突發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發布權威信息,或委託區縣人民政府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信息。新聞發布會應在事件發生初期24小時內舉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信息發布可採取多種形式,包括授權發布、新聞通稿、組織吹風會、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記者採訪等。新聞發布渠道通過主流媒體、重點新聞網站或者政府網站、移動客戶端等平台向社會公開。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機構及黨委宣傳部門要建立健全和完善輿情收集分析及信息發布機制,依法依規發布信息。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有關單位、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突發事件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捏造、傳播有關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履行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指揮機構及有關工作部門應依據新聞發布有關規定,加強對新聞媒體報導的協調指導,做好網路媒體、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的輿情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網民依法依規表達意見。
  3.3.8 應急結束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後,由履行統一的指揮機構宣布應急結束,並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現場指揮部予以撤銷,轉入常態管理。同時採取或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重新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後,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期,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4 恢復與重建
  3.4.1 善後處理
  受突發事件影響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遭受的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按照規定給予撫恤、救助,並提供心理諮詢和司法援助。有關部門做好疫病防治、現場消毒和環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對於損失巨大,我市處置困難時,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請求支持。
  轉移、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做好飲用水、食品、衣物、帳篷等應急生活物資的調集和發放工作,保障轉移安置後災民的基本生活,確保受災民眾有地方住、有衣穿、有病醫、有乾淨水喝。同時做好突發事件現場的廢棄物、泄漏物、污染物等清理工作。
  3.4.2 社會救助
  根據救災工作需要,在事發地域內或全市範圍內組織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救助捐贈等有關活動,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負責管理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運輸、發放等工作。法務部門對需要法律援助的機構和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應急管理等部門對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進行全過程監督管理,確保救助資金和物資用於受災地區和災民。
  3.4.3 調查與評估
  由履行統一領導或者組織處置職責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查明突發事件的發生原因和經過,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並將調查評估情況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較大、一般突發事件,分別由市人民政府、區縣人民政府,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織調查,調查結果報告市人民政府。對於引起公眾廣泛關注、造成較大影響的較大突發事件,或造成7人以上死亡以及省級層面認為有必要的,由有關工作機構提請省人民政府提級調查。法律法規對事件調查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4.4 財產徵用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被徵用的財產在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徵用或者徵用後被毀損、滅失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3.4.5 商業保險
  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在安排救援人員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搶險救援行動前,應當為其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救援結束後,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立即組織、督促有關保險公司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受理、審核和確認,依法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4.6 恢復重建
  (1)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具體負責。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較大突發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負責,一般突發事件由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區縣人民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畫,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的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恢復社會秩序,儘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2)上一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下一級人民政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其他地區開展“對口幫扶”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請求,按照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4. 應急保障
  4.1 隊伍保障
  公安、消防救援、醫療衛生、國家礦山應急救援銅川隊是突發事件搶險救援的基本力量;其他專業性應急救援隊伍,除承擔本災種搶險救援任務外,根據需要和上級指令,同時承擔其他搶險救援工作。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各類搶險救援隊伍應迅速趕赴現場,開展救援和救治,盡全力減少事故災害損失。
  武警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和支援搶險救災。民兵力量按照“一專多能、一隊多用、平戰結合”的要求,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基層應急救援隊伍是突發事件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由民兵、預備役人員、警務人員、醫務人員、保全員、紅十字救護員等具有相關救援專業知識和經驗人員組成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負責傳遞預警信息,協助開展自救互救、轉移安置人員和社會秩序維護、物資發放等工作。
  社會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輔助力量,充分發揮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紅十字會等組織的作用,引導各類志願者隊伍參與應急救援活動。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力量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支持社區(行政村)以及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單位組建基層應急救援隊伍。相關企事業單位按照要求建立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4.2 財力保障
  (1)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突發事件防範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各單位保障本單位突發事件防範應對工作經費。處置突發事件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2)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和效果進行監督和評估。
  (3)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加強政策引導,為社會資金參與應急體系建設創造條件。
  4.3 物資保障
  (1)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易發突發事件種類制定物資儲備計畫並組織實施。發展改革、財政、商務、市場監管、衛健、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能,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保障系統,完善重要物資監管、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加快構建實物儲備規模適度、社會儲備門類齊全、產業儲備靈活高效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
  (2)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做好物資裝備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定,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配送。
  (3)住建、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部門應建立救援物資和工程搶險裝備庫,確保工程搶險裝備組織到位,並迅速參加應急救援行動。現場指揮部對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進行科學合理調配,確保迅速切斷災害鏈,嚴防次生災害發生或蔓延。
  (4)鼓勵和引導社區、企事業單位和家庭儲備應急自救物資和生活必需品。
  4.4 法制保障
  行政執法部門要進一步規範應急活動,對現有規範性檔案中不適應綜合應對、緊急處置突發事件的有關內容予以及時修改完善。其他相關部門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突發事件發生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加強檢查督導,嚴格執紀執法,對違法行為嚴肅查處。完善執法責任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執法違法、失職瀆職、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4.5 科技支撐
  科技、教育、應急管理、科協等部門應將應急管理科學研究納入全市科技發展計畫,加強與科研院所合作,積極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人才技術培育力度,培育和支持應急產業發展。充分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作用,不斷改進技術裝備,推動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的科技化。加強物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在風險防控、預警監測、綜合研判、指揮調度、應急資源管理等方面的運用,打造系統化、扁平化、立體化、智慧型化和人性化的現代應急管理體系。
  4.6 其他保障
  (1)醫療衛生保障。衛健部門負責組建醫療衛生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及時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必要時,由紅十字會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醫療保障部門做好重大疫情醫療救治費用工作。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做好疫情監測、流調、消殺和健康教育有關衛生防疫等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和保障系統,根據需要開展現場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工作。必要時,可採取管控、隔離和設立醫療衛生檢測點等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擴散,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疫情防控工作。
  (2)交通運輸保障。公安、交通、鐵路等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裝備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交通運輸安全暢通;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徵用程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同時根據應急處置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
  (3)社會治安保障。公安、武警部門負責突發事件現場治安維護,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保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維護社會秩序。
  (4)信息通信和電力保障。工信、文化和旅遊、廣電網路、電信運營等單位要建立健全應急通信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路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航空監測與網路相匹配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必要時,建立現場通信樞紐,實現遠程圖傳,保障指揮調度高效運轉。對已建或擬建專用通信網的單位,應明確應急通信保障工作職責,確保緊急情況下的協同運作。供電企業負責電力保障,確保應急處置安全供電。
  (5)公共設施保障。發展改革、生態環境、住建(地震局)、城市管理、能源、氣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熱的供應,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處置和環境監測,做好設施維護和避險保障工作。加強水源地保護。加密極端天氣監測預警和氣象預報服務工作。
  (6)人員防護和避險。各級人民政府應指定或建立與人口密度、城市規模相適應的應急避險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式,明確責任人,並有序疏散轉移和安置,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各有關部門應為涉險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救援人員安全。
  (7)社會力量動員。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組織應廣泛動員,加強與有關組織的交流合作,積極吸納社會捐贈救助款物,並嚴格管理,合理分配,確保物盡其用。鼓勵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實施款物捐贈,提供志願服務。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管理
  5.1.1 預案編制
  應急預案管理按照統一規劃、分類指導、分級負責、動態管理的原則,健全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做好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審批、發布、備案和演練等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上位應急預案,結合實際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制定總體應急預案,指導編制專項應急預案;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和有關規定,負責制定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承擔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銜接和管理工作。
  應急預案應配套編制應急工作手冊和應急行動方案。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工作機構根據落實相關預案需要,應編制相應的工作手冊,明確工作職責、任務、內容、流程和具體責任人等。單位和基層組織根據自身實際,可單獨編制工作手冊;行動方案要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預想、戰勤保障、通信聯絡、具體對策和實施步驟等內容。
  組織編制應急預案應成立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在開展公共安全研究、區域(行業)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並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組織專家評審。
  5.1.2 評估與修訂
  (1)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每3年至少進行1次分析評價,確保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動態最佳化和科學規範管理。
  (2)各類應急預案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
  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應急預案中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重要應急資源或其他重要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做出重大調整的;
  ⑤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5.1.3 預案銜接與備案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遵循“下位服從上位、專項和部門服從總體”的原則,做到預案之間相互銜接、協調統一,不得相互矛盾,按照規定程式報批。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在印發後2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單位備案。總體應急預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應急管理部門備案;專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部門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抄送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各專項應急預案涉及部門根據承擔職責應制定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由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牽頭單位銜接協調;涉及需要與所在地人民政府聯合應急處置的中、省駐銅單位應急預案,應當向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備案。
  5.1.4 預案演練
  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採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對演練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最佳化完善。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3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應急演練,基層單位每年至少組織開展1次有針對性的實戰演練。
  應急演練結束後,組織單位要對演練情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的主要內容包括:演練的執行情況,預案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指揮協調和應急聯動情況,應急人員處置情況,演練所用設備裝備的適用性等,提出應急準備、應急機制、應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並及時進行修訂完善。
  5.2 宣傳培訓
  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企事業單位應當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自救互救等應急知識,不斷增強公眾的風險防範意識。學校、幼稚園應當在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普及應急知識;新聞媒體、電信運營商要廣泛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知識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要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知識培訓,提高防範化解安全風險的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應將應急管理培訓納入幹部教育培訓體系,作為領導幹部、公務員日常培訓的重要內容,提升幹部的應急處置能力。預案編制單位應當通過編髮培訓材料、舉辦培訓班、開展工作研討等方式,組織對與應急預案實施密切相關的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人員等進行培訓。對需要公眾廣泛參與的非涉密應急預案,應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多種媒體廣泛宣傳,製作通俗易懂、好記管用的宣傳材料,免費向公眾發放。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相關單位應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負責,將預案規劃、修訂編制、應急演練、專業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
  5.3 監督檢查
  5.3.1 物資管理
  有關部門要制定物資分類管理辦法,登記造冊,嚴格管理。救災資金、物資嚴格遵循專款專用、公開發放的原則,重點用於風險防控、災民生活、緊急搶險、轉移安置和災後恢復等項目,不得截留挪用、擅自擴大使用範圍。
  5.3.2 檢查督導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應急預案管理,定期組織對預案修編與應急演練執行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健全和完善應急預案體系,實行動態管理,持續完善應急預案,不斷增強預案的科學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5.3.3 責任與獎懲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績效考核。對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附 則
  6.1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解釋。
  6.2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銅川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銅政發〔2006〕4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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