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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提高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的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和危害,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發環境事囑歡匪喇件應急管理辦法》、《陝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陝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銅川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全市行政區域發生的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外且本市受到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輻射裝置、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輻射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規定執行。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銅川市重戒匙坑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19年修訂稿)》(銅政發〔2019〕19號)有關規定執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按相關水源地應急預案規定執行。
1.4 預案體系
《銅川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是《銅川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為市級專項應急預案,統領銅川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其下級預案包括:各區縣政府、市新區管委會、市級相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本預案與其下級預案共同組成銅川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
1.5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把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及環境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範體系,加強對危險源和潛在危險源的監督管理,提高環境事件防範和處理能力。
統一領導,分類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部門配合、上下聯動的應急回響機制,針對不同原因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充分發揮各政府職能部蜜她姜門的專業優勢,及時、有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明確責任,強化落實。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機構,夯實人員責任,釐清工作重點,嚴格落實工作全協職責,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警、回響體系,確保預警、回響等應急環節有人、有據、有序、有效執行。
平戰結合,科學應對。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積極做好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思想準備、物資準備、技術準備和茅熱、工作準備,加強日常培訓演練,加強環境管理能力建設,引導、鼓勵實現一專多能,發揮環境應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1.6 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1.6.1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並造成大範圍嚴重輻射污染後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1.6.2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舉蜜諒仔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戒腳棕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6.3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種群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範圍輻射污染後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6.4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制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後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銅川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包括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其辦公室、各工作組、區縣應急指揮機構和現場組織指揮機構。
2.1 市級指揮機構
2.1.1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及其職責
市政府是全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領導機構,依法設立銅川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指揮市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協調工作。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和市應急管理局局長擔任。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於環境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和要求,建立和完善我市環境應急預警機制;
(2)統一協調較大環境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指導各區縣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
(3)研究和部署我市環境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統一發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
2.1.2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其職責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作為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關於環境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和要求,貫徹執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2)負責市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的接收、核實、處理、傳遞、通報、報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協調、督促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的應急準備工作;檢查、指導和協調各區縣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工作;
(4)發生跨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時,負責聯繫上級部門及跨界政府,協調共同應對事宜;
(5)按照市政府統一安排和部署,組織有關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培訓和演練;
(6)應急回響時,負責收集情況並及時提出報告和建議;傳達、執行市委市政府領導和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的各項決策、指令,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報告;
(7)承辦應急狀態終止後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決定的相關事宜。
2.1.3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及各工作組職責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員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應急管理局、市工信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民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自然資源局、市農業農村局、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衛健委、市市場監管局、市氣象局、銅川軍分區、武警銅川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和單位組成,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增加有關區縣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1)應急專家組。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聘請一定數量經驗豐富的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和應急處置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為市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成因、發展趨勢、危害程度、救援措施、處置方案等進行研究評估,提出相關建議;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向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提供應急決策諮詢方案;參與有關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評審和宣教培訓、演練及評估等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庫的建設和日常管理,應急專家補助費由市級財政列支。
(2)污染處置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務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林業局、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隊等參加。
主要職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式;組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現場處置人員須採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協調公安力量參與應急處置。
(3)應急監測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農業農村局、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4)醫療救援組。由市衛健委牽頭,市市場監管局、市生態環境局、銅川軍分區、武警銅川支隊等參加。
主要職責:組織開展傷病員醫療救治、應急心理援助;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5)應急保障組。由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執法局、市工信局、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局、市生態環境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協調做好環境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生產企業調度和保障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民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組織開展應急測繪,提供搶險救援、災害評估所需的相關技術保障。
(6)新聞宣傳組。由市委宣傳部牽頭,市委網信辦、市文化和旅遊局、市生態環境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在應急指揮部的安排下,組織開展事件進展、應急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導;收集分析輿情和社會公眾動態,加強媒體和網際網路管理,正確引導輿論;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
(7)社會穩定組。由市公安局牽頭,銅川軍分區、武警銅川支隊、市消防救援支隊、市發展改革委、市商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8)綜合事務組。由市生態環境局牽頭,市應急管理局等參加。
主要職責:根據需要向中、省、市通報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協調處理對外交涉、危害防控、索賠等事宜。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可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需要,按照高效、實用的原則,對上述工作組進行增減或合併。
2.2 區縣應急指揮機構
各區縣政府,市新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要參照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成立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構。跨區縣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區縣共同負責。對需要市級協調處置的跨區縣突發環境事件,由有關區縣政府向市政府及時提出請求。
各區縣政府,市新區管委會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鼓勵相鄰、相近的區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聯合制定應對區域性、流域性突發環境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
2.3 現場組織指揮機構
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並啟動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接管區縣級現場應急指揮職能,負責現場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基於有利於現場應急處置的原則,現場應急指揮部由負有應急處置責任的政府部門、所在地區縣級政府及事件發生單位等組成。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人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指定,統一協調組織現場應對工作。
現場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類型分別由相應的責任部門負責組建:
(1)企業事業單位排污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建。
(2)生產安全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事件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建。
(3)交通道路及其基礎設施事故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組建。
(4)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組建。
(5)漁業污染事件、水生生物物種安全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組建。
(6)自然災害引發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應急管理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務局、市氣象局和市地震局負責組建。
(7)本預案未列出的其他類型的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指揮部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指定負責部門。
3 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3.1 預防工作
建立風險調查評估制度。市政府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對轄區內環境風險源進行調查、登記,督促企業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建立環境風險等級台賬,實施差異化分級監督管理。
完善風險防控體系。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完善區縣、社區、村、重點單位格線化風險防控體系,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環境風險和隱患。
加強生態環境監測。市政府要利用各級環境質量監測、線上監測、監督性監測網路、視頻監控、格線化執法、舉報等資源,研判氣象、應急管理、交通運輸、水務等部門發布的預警和應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
3.2 信息監測
工業污染源排污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以及預警信息監控,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
危險化學品管理各環節事故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以及預警信息監控,根據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分別由應急管理、公安、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監管職能部門負責。
地質災害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以及預警信息監控,由應急管理部門負責。
生態環境、水務部門要加強與上游地區對應部門的信息交流,當江河上游出現突發性排污、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時及時應對,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跨地市江河交接斷面的監測,發現水質異常,及時報告市政府。
其他部門通過監測監控系統,發現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負責做好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以及預警信息監控,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市政府。
各相關部門要根據職責對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泄漏污染物的數量、種類、可能影響的人群、可能流入的水體進行預測,根據事件的性質緊急會商有關部門開展預報預警工作,並向市政府提出預警結果。
3.3 預警工作
3.3.1 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劃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紅色(Ⅰ級)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事故範圍,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由事故發生地省級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負責發布。
橙色(Ⅱ級)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範圍,造成更多人員傷亡的,由省政府發布。
黃色(Ⅲ級)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較多人員傷亡的,由市政府發布。
藍色(Ⅳ級)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範圍,造成人員傷亡的,由區縣政府發布。
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可以升級、降級或解除。
3.3.2 預警信息發布
製作、發布主體:藍色預警信息由事發地區縣政府組織製作、發布,並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黃色預警信息由市政府發布,具體由事發地區縣政府會同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製作,報請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後,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發布,並報市政府和市應急管理局。橙色、紅色預警由省政府發布。
發布內容:基本情況、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警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的範圍、可能污染的後果、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發布機關、發布時間等。
發布方式: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手機簡訊、當面告知等方式向本行政區域公眾發布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
3.3.3 預警行動
藍色預警回響措施:落實24小時帶值班制度,加強信息監控、收集和監測;組織對重點防控區域、環境風險隱患單位應對措施準備等工作進行檢查、督導,責令有關單位整改落實問題;及時準確發布事態最新情況,公布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黃色預警回響措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事發地區縣政府在採取藍色預警回響措施基礎上,針對即將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調度有關應急隊伍趕赴事發現場,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及時進行分析評估,預測影響範圍、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通知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做好應急處置準備;調集、準備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工具、設備設施。
橙色預警回響措施:在採取黃色預警回響措施基礎上,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相關人員趕赴事發現場,採取必要控制措施;加強對重點環境敏感點的安全保衛、監控;轉移、疏散或撤離易受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人員並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採取必要措施防範次生事件,確保供水、排水、供電、交通等公共基礎設施安全並正常運行。
紅色預警回響措施:在採取橙色預警回響措施基礎上,採取以下措施:關閉或限制使用易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活動;其他必要措施。
3.3.4 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或其授權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布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4 報告與通報
3.4.1 報告時限和程式
(1)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或者發現重大風險、隱患後,有關社區、企業、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要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突發事件信息,必要時可以越級上報。突發環境事件接報
(2)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事件責任單位、事發地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立即核實,將初步情況向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接報並組織調查核實,1小時內先電話後書面向市政府報告(書面報告的時間最遲不得晚於突發事件發生後的一個小時),並抄報市應急管理局。
同時,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規定,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經市政府同意後,向省生態環境廳和生態環境部報告。對初步認定為一般(IV級)或者較大(II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4小時內向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對初步認定為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市政府和省生態環境廳報告,同時上報生態環境部。
(3)緊急信息邊處置、邊核實、邊報告,最新處置進展情況要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結束後要儘快提供書面終報。報送、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
3.4.2 報告內容與方式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初報是指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是指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是指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採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的潛在危害或者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採用傳真、網路、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報書面報告。書面報告中應當載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儘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多媒體資料。
市政府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立即向省政府報告:
(1)初判為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2)引發或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3)造成或可能造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受到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跨省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5)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區縣、鄉鎮對以下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立即向市政府報告:
(1)初判為一般以上突發環境事件;
(2)引發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突發環境事件;
(3)造成或可能造成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受到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4)造成或可能造成跨地市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5)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4 應急回響
4.1 回響分級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回響設定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個等級。
4.1.1 Ⅰ、Ⅱ級應急回響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後,由省政府負責應對工作,省環境應急指揮部啟動I、Ⅱ級回響。市應急指揮部主要開展以下工作:
由市政府負責啟動先期回響,結合本地實際,調集相關應急力量,在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
4.1.2 Ⅲ級應急回響
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後,由市政府負責啟動Ⅲ級回響。具體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批准啟動應急回響,組織調動事發單位、區縣政府,以及相關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
4.1.3 Ⅳ級應急回響
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後,由事發地區縣政府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組織調動事發單位、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根據區縣政府請求和實際需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部門啟動部門預案配合、指導處置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4.2 指揮與協調
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區縣政府主要領導,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或到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處置。
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區縣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市有關部門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對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事件、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較多事件等,區縣政府主要領導、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應根據指揮部通知趕赴現場或到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處置。
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區縣政府有關部門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對於一般突發環境事件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事件,區縣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要趕赴現場協調處置。市環境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應根據指揮部通知趕赴現場或到相關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進行協調處置。
涉及我市兩個或兩個以上區縣級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的,由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處置。
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國家、省級成立應急指揮部或派出工作組後,在其指揮下開展處置工作。
4.3 回響措施
4.3.1 先期處置
造成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要立即啟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迅速開展先期調查處置工作,並按規定及時報告。具體回響工作包括:
(1)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2)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3)立即採取清除或減輕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
(4)立即向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5)服從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積極配合政府組織人員參加所在地的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6)接受有關部門調查處理,並承擔有關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
現場應急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地政府要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態勢,避免污染物向環境擴散,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先期處置過程中的情況應隨時報告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4.3.2 現場處置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事發地的政府、部門和單位應迅速採取以下措施。
(1)現場污染處置(由應急監測組和污染處置組負責)
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它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對污染來源開展排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市生態環境局應組織制訂綜合治污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污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2)轉移安置人員(由應急保障組負責)
市發展改革委要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和必要的醫療條件。市交通運輸局、市公安局要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的居民。
(3)醫學救援(由醫療救援組負責)
市衛健委要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疏導援助。
(4)應急監測(由應急監測組負責)
市生態環境局要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的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市場監管和調控(由應急保障組負責)
市市場監管局要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集體中毒等。
(6)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由新聞宣傳組負責)
市委宣傳部要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7)維護社會穩定(由社會穩定組負責)
市公安局要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3.3 回響升級
當環境事態難以控制,事件級別有上升趨勢時,現場應急指揮部報告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提請啟動更高級別的環境應急回響。
當突發環境事件衍生出其他突發事件,目前採取的應急措施不足以控制勢態發展,需由多家專業應急機構同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市環境應急指揮部應及時提請市政府指揮、協調其他專項應急機構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當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或已經波及到周邊城市或地區時,報請市政府協調周邊城市或地區實施應急聯動。
當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與範圍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陝西省或者國家生態環境部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按相關程式報上級領導機關協調處置。當上級環境應急救援力量到達現場時,現場應急處置指揮權相應上交,市環境應急指揮部組織各成員單位全力配合行動。
4.3.4 社會動員
當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力量不足,需要徵用社會人力資源、車輛、專項或生活應急物資時,可發布動員令,動員公民、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力量,協助相關政府部門做好安全防護、污染消除、秩序維護、後勤保障、醫療救助、衛生防疫、恢復重建、心理疏導等應急處置工作。
全市範圍內的突發環境事件社會動員,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區縣範圍內的突發環境事件社會動員,由區縣政府報請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相關企事業單位、公民、社會團體、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其他力量在接到緊急動員令時,應積極配合行動,不得藉故拖延或藉機斂財。
4.4 回響終止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回響終止條件,由啟動回響的政府負責終止應急回響。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之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徹底消除,無繼發可能;
(4)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眾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5 恢復與重建措施
5.1 損害評估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及時制定評估工作方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污染損害評估工作,主要評估內容包括應急處置階段可量化的應急處置費用、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生態環境損害等各類直接經濟損失;劃分生態功能喪失程度;判斷是否需要啟動中長期損害評估等內容。
5.2 事件調查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定調查方案,明確責任分工、方法步驟、事件安排等內容,相關人員要在規定的調查期限內完成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調查結束後編寫調查報告,包括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概況、事發原因、性質、經過、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應急處置情況、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日常監管和應急處置情況、責任認定和對事件發生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以及突發環境事件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等內容。最後將調查資料製作調查案卷,由市生態環境局歸檔保存。
5.3 善後處置
應急工作結束後,市環境監測單位繼續跟蹤監測污染物的變化情況,直至穩定恢復。
如果環境污染造成了人員傷害,事發地政府應當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製定救助、補償、治療、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並實施,對污染區域採取必要的疾病預防措施。
對應急處置過程中徵用的物資應歸還;對一次性或損壞的應急用品,應照價賠償;對社會有償服務機構,依據其承擔的勞務、物資消耗及運輸量等進行補償。突發環境事件肇事單位應承擔應急處置期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對由於不可抗力或無法認定肇事者的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財政部門承擔相關費用。
6 保障措施
6.1 隊伍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應加強環境應急監測、應急調查以及應急專家庫等專業隊伍建設,其他相關部門應強化應急力量支援保障。加強各級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演練和管理,提高應急救援人員的素質和能力,規範應急救援隊伍調動程式,保障應急工作的有效進行。
6.2 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資金,由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市財政局審核後,按規定程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事件應急處置時尚未查明責任主體的所需經費由事發地政府財政先行墊付,待責任主體明確後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各級財政部門按照分級負擔原則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資金保障。
6.3 物資保障
市政府、區縣政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環境應急領域應急物資儲備計畫,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庫,組織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工作。
6.4 通信、交通運輸保障
市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配備必要的有線、無線通信器材,確保應急期間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交通運輸部門要健全緊急運輸保障體系,保障應急回響所需人員、物資、裝備、器材等的運輸。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優先通行。
6.5 技術保障
建立環境應急專家資料庫,建立健全各專業環境應急隊伍,各專業技術機構要確保能夠隨時投入應急的後續支援和提供技術支援。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優先配置環境應急處置先進監測設備和裝備,要加快建設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台,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損害評估的智慧型化和數位化。
7 監督管理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預案實施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7.1 宣傳與培訓
各級各有關部門應利用新聞媒體宣傳、專題培訓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教育。預案發布後,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對相關指揮員、應急救援隊伍進行預案解讀培訓,使其熟悉應急職責、回響程式和處置措施,切實提高應急聯動處置能力。
7.2 演練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制定年度應急演練計畫,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實戰演練、模擬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組織開展人員廣泛參與、處置聯動性強、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達到檢驗預案、完善預案、磨合機制、鍛鍊隊伍的目的。演練結束後,應開展演練評估,根據演練效果修訂完善預案內容。
7.3 責任與獎懲
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
市環境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對本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在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對應急處置組織不力,致使事件擴大或在應急管理、應急處置工作中有其他瀆職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給予處罰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 附 則
8.1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預案的編制和日常管理,並根據環境應急形勢變化,及時組織修訂完善,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本預案原則上每3年修訂一次。當環境應急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成員單位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或者上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有重大修改,可根據情況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
8.2 預案解釋權屬
本預案由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8.3 預案實施日期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6年9月27日印發的《銅川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銅政辦發〔2016〕5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