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重慶市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渝府辦發〔2023〕6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7月12日
檔案全文
重慶市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應急指揮機構
2.2 區縣應急指揮機構
2.3 專家組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3.2 預警
3.3 預警流程圖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
4.2 信息上報流程圖
4.3 回響分級
4.4 先期處置
4.5 啟動條件
4.6 啟動程式
4.7 處置措施
4.8 回響調整和終止
4.9 記錄保存
4.10 回響流程圖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5.2 事故調查
5.3 總結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6.2 救援裝備及物資保障
6.3 通信及交通運輸保障
6.4 技術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醫療衛生保障
6.7 經費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7.2 預案評估修訂
7.3 預案實施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全市非煤礦山事故發生,提升非煤礦山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減少和降低非煤礦山事故造成的損失。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非煤礦產資源地質勘探、生產和釆掘施工(包括尾礦庫)中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的應對工作。
1.4工作原則
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部門聯動、協同配合,資源整合、科學應對的原則。
1.5事故分級
根據事故嚴重程度,非煤礦山事故由高到低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下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組織指揮體系
2.1市級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非煤礦山事故時,成立重慶市非煤礦山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擔任指揮長,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有關副主任)和市應急局、市政府有關部門、事發地區縣(自治縣)政府(含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長,市級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事故的組織、指揮、協調處置工作(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屬檔案1);市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搶險救援、醫療防疫、秩序維護、輿情導控、善後處置、後勤保障、調查評估等工作組(工作組職責見附屬檔案2)。
發生較大、一般非煤礦山事故時,視情況由市應急局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事發地區縣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協調支援應急隊伍、專家以及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2.2區縣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較大、一般非煤礦山事故時,由事發地區縣政府成立相應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縣指揮部)。區縣指揮部下設相應工作組,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等應急處置工作。當事故升級為特別重大或重大非煤礦山事故時,各項事宜由市指揮部統一指揮處置。
2.3 專家組
依託市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專家庫、市應急管理專家庫,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調查評估等決策諮詢服務工作。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非煤礦山企業根據地質條件、可能發生災害的類型及危害程度,建設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及時匯總分析和預警。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常規數據監測、風險分析和分級管控等制度,對可能引發非煤礦山事故的險情或重要信息,及時研判處理,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預警級別按可能發生的非煤礦山事故等級分為四級。可能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為Ⅰ級、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為Ⅱ級、可能發生較大事故為Ⅲ級、可能發生一般事故為Ⅳ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Ⅰ級為最高級別。
3.2.2 預警發布
Ⅰ級或Ⅱ級預警由市應急局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進行會商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向市政府提出預警級別建議。Ⅰ級或Ⅱ級預警信息由市政府或授權市應急局發布。
Ⅲ級或Ⅳ級預警由區縣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進行會商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向區縣政府提出預警級別建議。Ⅲ級或Ⅳ級預警信息由區縣政府或授權區縣應急管理部門發布。
預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內容,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宣傳車、農村“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時、準確地將預警信息傳播給社會各界和公眾。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有關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可以視情況迅速採取以下措施:
(1)及時研判。組織有關部門、有關機構、有關專家對可能引發非煤礦山事故的風險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制訂相應的防範應對措施。
(2)防範處置。視情況在危險區域設定警示標誌,利用各種渠道增加宣傳頻次,告知公眾避險信息,控制事故範圍和損害程度;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並進行妥善安置;加強非煤礦山安全巡查檢查,必要時實施交通管制,封閉危險區域、路段,或要求車輛改道行駛。
(3)應急準備。責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並調集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 預警調整和解除
預警信息發布後,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應當加強對信息的收集、分析、研判,及時掌握事件發展態勢和排險進展情況,並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發布。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應當及時宣布解除警報,終止預警,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上級政府可調整下級政府發布的預警級別。
3.3 預警流程圖
圖片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
4.1.1 報送程式
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後,事發地區縣應急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核實有關情況,並報告事發地區縣政府和市應急局。初判為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非煤礦山事故的,有關區縣政府、市應急局在30分鐘內向市政府電話報告、在1小時內向市政府書面報告;及時向應急管理部報告。
對首報時要素不齊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況、處置工作有新進展的,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重大、特別重大非煤礦山事故的處置信息至少每日一報。處置結束後要及時終報。
4.1.2 信息內容
報告主要內容包括:非煤礦山事故發生時間、地點,負責現場指揮的主要人員姓名、職務和聯繫方式,事故基本情況、初步原因、初判等級,事故簡要經過、直接經濟損失、傷亡及被困人數、發展趨勢評估,傷亡人員搶救情況、已採取的處置措施及進展情況,是否需要增援,報告人姓名、職務、聯繫方式等內容。
4.1.3 信息通報
發生非煤礦山事故後,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通報同級有關部門,並及時通報事發地周邊區域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發非煤礦山事故的事件發生後,有關部門、有關單位應當及時通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4.2 信息上報流程圖
圖片
4.3 回響分級
根據非煤礦山事故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非煤礦山事故應急回響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4.4 先期處置
(1)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隊伍和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向事發地區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2)事發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積極配合,協助做好現場保護、道路引領、秩序維護等工作。
(3)事發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調動應急隊伍,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並及時向上級政府報告。
4.5 啟動條件
發生特別重大非煤礦山事故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發生重大非煤礦山事故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發生較大非煤礦山事故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發生一般非煤礦山事故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4.6 啟動程式
對Ⅰ級、Ⅱ級應急回響,由市應急局組織會商後提出啟動應急回響建議,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批准決定啟動Ⅰ級、Ⅱ級應急回響;對Ⅲ級、Ⅳ級應急回響,由區縣應急管理部門組織會商後提出啟動應急回響建議,報區縣政府批准決定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超出市政府處置能力的,及時請求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增援。
4.7 處置措施
有關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視情況組織採取以下處置措施:
(1)信息獲取。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樑、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以及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並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2)人員搜救。以搶救人員生命為重點開展救援工作;發生人員被困情況,及時動用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設備進行救援,儘早儘快解救被困人員;做好獲救人員和傷員的轉運安置工作;搜救過程中儘量避免對人員造成次生傷害。
(3)疏散民眾。制定切實可行的疏散程式,包括指揮機構、組織分工、疏散範圍、避難場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線、疏散人員的安置等,組織和指導民眾儘快撤離事故威脅區域。
(4)醫學救援。迅速調集醫療力量趕赴現場,實施診斷治療;及時將重症傷員向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轉運,掌握救治進展情況;視情況增派醫療專家、調動急需藥物等;做好傷員心理撫慰。
(5)輿論引導。通過政府發布新聞通稿、舉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平台,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事故信息和應對情況,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6)維護穩定。根據事故影響範圍、程度等情況劃定警戒區,做好事發現場及周邊區域的保護和警戒,維持治安秩序。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受影響人員及其家屬的矛盾糾紛化解、情緒安撫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4.8 回響調整和終止
根據形勢變化,應當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當非煤礦山事故的危害有加重趨勢時,應及時提高回響級別;當非煤礦山事故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時,應及時降低回響級別。
當事故的危害消除後,應及時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4.9 記錄保存
現場應急指揮部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應急救援整個過程的重要事項,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和證據。
4.10 回響流程圖
圖片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發地區縣政府和事發單位應及時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重建以及環境後續監測、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迅速組織實施。保險機構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5.2 事故調查
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規定成立調查組,查明事故經過、原因、性質、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等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和防範整改措施,形成調查報告。
5.3 總結評估
非煤礦山事故應急處置結束後,要根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暫行辦法》對事故應急處置進行評估,總結經驗,分析查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加強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定期組織開展訓練和演練。市應急局要加強市級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不斷壯大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專家隊伍,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和專家在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6.2 救援裝備及物資保障
市、區縣應急管理部門及有關單位應加強專業設備、救援物資和防護器材的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儲備,保障應急裝備、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存儲、調撥和供給。
6.3 通信及交通運輸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負責保障現場應急指揮部與各成員單位的通信聯繫,保障應急處置期間公共通信網路暢通(成員單位聯繫方式詳見附屬檔案3)。
交通部門負責做好公路、橋樑的搶通,公安部門負責做好交通管控,必要時實行交通管制,並聯合氣象等部門確保事發地的交通通行條件良好,保障應急搶險交通工具優先通行,確保救援人員、物資、器材運輸和傷員轉移的暢通。
6.4 技術保障
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不斷提升非煤礦山事故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水平,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裝備,不斷提高非煤礦山事故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智慧型化、數位化和科學化水平。
6.5 治安保障
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後,公安部門要加強對事故現場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範保護,維護現場秩序,及時疏散民眾,做好治安工作。
6.6 醫療衛生保障
非煤礦山重點區縣要加強急救醫療體系建設,完善非煤礦山事故緊急醫療救治機制,及時開展緊急救治和後續治療。市衛生健康委要加強緊急醫學救援隊伍建設,提高非煤礦山事故傷員救治能力。
6.7 經費保障
非煤礦山企業應做好必要的應急救援資金儲備,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市、區縣財政部門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落實所需補助資金。市、區縣財政部門應將非煤礦山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7 預案管理
7.1 宣傳、培訓和演練
全市各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宣傳培訓並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非煤礦山企業要落實主體責任,定期開展非煤礦山事故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
7.2 預案評估修訂
市應急局組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定期開展預案評估工作,原則上每5年評估1次。出現以下情形之一,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上級預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修訂的其他情況。
7.3 預案實施
本預案由市應急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重慶市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渝府辦發〔2016〕184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市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
2.重慶市非煤礦山事故應急處置組織機構及工作組職責
3.市指揮部成員單位聯繫方式
附屬檔案1
市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
一、市指揮部職責
市指揮部設指揮長1名,由市政府分管領導同志擔任。市政府有關副秘書長(市政府辦公廳有關副主任)和市應急局、市政府有關部門、事發地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長。
主要職責:統籌、協調、指揮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傳達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有關指示要求;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和市委、市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成立相應工作組負責應急處置工作。
二、成員單位職責
市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包括:市應急局、國家礦山安監局重慶局、市消防救援總隊、市規劃自然資源局、市衛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市民政局、市商務委、市經濟信息委、市氣象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總工會、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重慶監管局,事發地區縣政府,電力、燃氣、水務等單位。
各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市應急局:牽頭負責特別重大、重大事故搶險救援工作;綜合協調非煤礦山事故應急預案的上下銜接工作;指導有關部門應對非煤礦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市級非煤礦山事故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區縣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組織專家研究制定搶險救援方案;調集專業救援力量和裝備;做好應急搶險人員的安全防護,預防次生事故發生;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
國家礦山安監局重慶局:參與編制轄區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參與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參與重大及以下非煤礦山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意見的落實情況。
市消防救援總隊:在市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參與現場搶險救援工作。
市規劃自然資源局:負責配合事發地區縣政府和市應急局做好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提供事故現場地質災害、救援措施建議等專業技術支持。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在事故現場設定臨時醫療急救區;負責對傷員進行檢傷分類及緊急醫療處置,並迅速將需要進一步救治的傷員轉送到指定醫院;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必要時,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心理諮詢、撫慰等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警戒管控和交通疏導工作,維護事故周邊區域社會秩序;協助或配合開展現場和周邊受威脅區域人員疏散轉移工作;指導涉及民爆物品的安全處置工作;在市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視情況組織公安系統人員積極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參與事故善後處理和協助事故調查等工作。
市交通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恢復公路、橋樑等交通基礎設施;負責協調事故處置中的傷員及救災物資運送、危險貨物轉移等應急運輸保障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做好新聞媒體協調與服務工作,起草新聞通稿,及時發布現場處置信息,組織引導社會輿論。
市委網信辦:負責監測網路輿情,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網路輿情引導,及時澄清網路謠言。
市民政局:配合事發地區縣政府做好受災民眾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將符合條件的受災困難民眾納入基本生活救助範圍;指導區縣民政部門做好死亡人員喪葬服務事宜。
市商務委:負責組織協調生活必需品的調撥和供應工作。
市經濟信息委:負責組織協調搶險救援中的電力應急保障工作。
市氣象局:負責提供事故現場或者現場附近的風向、風速、溫度、濕度、氣壓、雨量等氣象資料和進行天氣預報。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對事故次生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周圍區域環境組織應急監測,提出防止事態擴大和控制污染的要求或者建議。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工傷保險等有關事宜,參與善後處理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現場應急處置所需工作經費。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協調公共通信網路應急保障工作。
市總工會:負責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現場維護、善後處理等工作;維護傷亡職工合法權益等工作。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重慶監管局:負責督導有關保險公司按照契約約定、法律規定切實做好保險理賠服務工作。
電力、燃氣、水務等單位要為事故現場搶險提供供電、供氣、供水保障,及時搶修受損設施設備。
市政府其他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據部門工作職責,配合市指揮部做好非煤礦山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事發地區縣政府:負責開展搶險救援;組織開展一般、較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和重大、特別重大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做好重大、特別重大事故應急處置後勤保障工作;組織做好善後處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