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重慶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 發布日期:2023年6月2日 
檔案內容,發布單位,

檔案內容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本市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性危害,科學有序應對特種設備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重慶市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條例》《重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重慶市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
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特種設備因其本體原因及其安全裝置或者附屬檔案損壞、失效,或者特種設備相關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造成的事故。
鐵路機車、船舶和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的應急管理,房屋建築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應急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由有關部門按本行業事
故應急預案的要求處理。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生命至上,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反應及時、科學處置,部門聯動、協同配合的原則。
1.5 事故分級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規定,按照嚴重性和受影響程度,特種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下述有關數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1.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1.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
管道爆炸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1.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級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或可能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特種設備事故時,成立重慶市特種設備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擔任指揮長,市市場監管局、市應急局、事故發生地區縣(自治縣)政府(含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任副指揮長,市級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特別重大或重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協調工作(市指揮部及成員單位職責見附屬檔案1);市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專家組、醫療救治組、秩序維護組、輿論引導組、應急保障組、善後處置組等工作組(工作組職責見附屬檔案2)。
2.2 區縣應急指揮機構
發生(或可能發生)較大特種設備事故、發生一般特種設備事故時,由事故發生地區縣政府成立相應事故現場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縣指揮部)。區縣指揮部下設相應工作組,負責應急處置的組織、協調、指揮等工作。當事故升級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特種設備事故時,各項事宜由市指揮部統一指揮處置。
3 監測預警
3.1 監測
市、區縣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組織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生產單位針對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進行風險辨識和評估,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機制。
3.2 預警
3.2.1 預警級別
預警級別按可能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等級分為四級。可能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為一級、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為二級、可能發生較大事故為三級、可能發生一般事故為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3.2.2 預警發布
一級或二級預警由市市場監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進行會商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向市政府提出預警級別建議。一級或二級預警信息由市政府或授權市市場監管部門發布。三級或四級預警由區縣市場監管部
門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進行會商研判,預
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向區縣政府提出預警級別建議。
三級或四級預警信息由區縣政府或授權區縣市場監管部門發布。
預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布機關等內容;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手機簡訊、電子顯示屏、宣傳車、農村“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時、準確地將預警信息傳播給社會各界和公眾。
3.2.3 預警行動
預警信息發布後,可視情採取以下措施:
(一)責令有關部門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加強對特種設備事故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
(二)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對特種設備事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可能性的大小、影響範圍和強度;
(三)組織專家和救援力量排除故障,解除設備危險狀態;
(四)及時向社會發布最新可能受到特種設備事故危害的警告,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五)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相關人員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做好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六)轉移、疏散可能受特種設備事故危害的人員並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者限制使用可能受特種設備事故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必要的防範性、保護性措施。
3.2.4 預警調整和解除
根據事態的發展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需要調整預警級別的,相應由市(區縣)政府或授權的市(區縣)市場監管部門及時按規定啟動預警信息發布程式,重新發布預警信息。確定不可能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由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及時宣布終止預警,並逐步解除已經採取的措施。
上級政府可調整下級政府發布的預警級別。
3.3 預警流程圖
重慶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預警流程圖
4 應急回響
4.1 信息報告
4.1.1 報送途徑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區縣市場監管部門報告。
區縣市場監管部門接到有關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查證核實。屬於特種設備事故的,應當在接到報告後30分鐘內電話報告、1小時內書面報告本級政府和市市場監管部門。
對於發生特種設備事故的,有關區縣政府、市市場監管部門要在接到報告後30分鐘內電話、1小時內書面向市政府報告,書面報告同時抄送市應急局。市市場監管局應於2小時內報告國家市場監管總局。
4.1.2 報告內容
電話報告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特種設備種類、事故概要、報告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書面報告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概況以及特種設備種類;
(2)事故發生簡要經過、現場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和涉險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3)初判的事故等級和事故原因;
(4)已採取的措施;
(5)報告人姓名、聯繫電話。
4.1.3 信息續報
事故信息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以及對情況尚未報告清楚的,應當及時續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發生變化的24小時內及時續報,處置結束後要及時終報。
4.2 信息上報流程圖
重慶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信息上報流程圖
4.3 回響分級
根據特種設備事故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特種設備事故應急
回響由高到低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4.4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單位是先期處置的主要責任單位。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應採取有效處置措施,盡力減少人員傷亡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收集掌握事故情況並報送;應立即組織緊急疏散周邊人員,對現場進行警戒。
4.5 啟動條件
發生(可能發生)特別重大特種設備事故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發生(可能發生)重大特種設備事故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發生(可能發生)較大特種設備事故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發生一般特種設備事故啟動Ⅳ級應急回響。
4.6 啟動程式
I級、II級應急回響由市市場監管部門組織會商後提出啟動應急回響建議,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批准決定啟動 I級、II級應急回響;Ⅲ級、Ⅳ級應急響由區縣市場監管部門組織會商後提出啟動應急回響建議,報區縣政府批准決定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
4.7 回響措施
啟動 I級、II級應急回響時,由市政府成立市指揮部;啟動Ⅲ級、Ⅳ級應急回響時,由區縣政府成立區縣指揮部;各指揮部應立即組織力量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事態發展到需向國務院以及駐渝部隊請求支援時,由市指揮部協調。
根據工作需要,可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人員疏散。有組織、有秩序地撤離特種設備事故現場人員,疏散周邊可能受損害、受影響的民眾,並組織其前往安全區域。
專家會商。根據事故現場的特種設備種類、介質、工藝、材料和結構等特點,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等進行會商,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專業處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搜尋救援。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開展事故現場搜尋救援。
醫療救治。組織充足的醫療資源和力量,緊急救助受傷人員。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人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做好傷病人員心理援助。
交通疏導。設定交通管制區域,對事故發生地及周邊交通秩序進行管控疏導,防止交通阻塞癱瘓。開通“綠色通道”,為應急車輛提供通行保障。
安全防護。掌握事故現場及周邊特種設備、地面設施及危險源情況,判斷危險狀態,及時採取防護措施,必要時調集專業救援隊伍進行處理。做好事故發生地周邊民眾的安全防護。制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方案,嚴格限制人員進出。應急救援人員及相關人員佩戴明顯標識,裝備專業防護器具,確保全全。
維護穩定。根據事故影響範圍、程度,劃定警戒區,做好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的保護和警戒,維持治安秩序。嚴厲打擊藉機
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做好各類矛盾糾紛化
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污染處置。對於可能發生次生環境污染的特種設備事故,有關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制定環境污染處置方案,採取措施防止、減輕和消除環境污染危害。
輿論引導。通過政府授權發布、發新聞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布會(通氣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等多種途徑,運用微博、微信等新媒體,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持續動態發布事故情況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布內容包括事故時間、地點、原因、性質、傷亡情況、應對措施、救援進展、公眾需要配合採取的措施、事故區域交通管制情況和臨時通行措施等。
4.8 回響調整和終止
根據形勢變化,應當及時調整應急回響級別。當特種設備事故的危害有加重趨勢時,應及時提高回響級別;當特種設備事故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時,應及時降低回響級別。
當事故的危害消除後,應及時宣布應急回響終止。
4.9 記錄保存
現場指揮部及其有關成員單位應當完整、準確地記錄應急救援的重要事項,妥善保存相關原始資料和證據。
4.10 回響流程圖
重慶市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回響流程圖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應急處置結束後,市政府、區縣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開展善後處置工作,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
5.2 應急評估
應急回響結束後,各級指揮部應當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評估工作,總結事故應對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並及時將事故應急評估報告報送本級政府和上級市場監管部門。
6 應急保障
6.1 隊伍保障
市、區縣市場監管部門及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根據轄區內特種設備的分布特點,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建設,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與非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的合作,聯合開展培訓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和協同應急的能力。
6.2 救援裝備及物資保障
市政府、區縣政府組織市、區縣市場監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及有關單位加強專業設備、救援物資和防護器材的儲備,鼓勵支持社會化應急儲備,保障應急裝備、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存儲、調撥和供給。
6.3 通信及交通運輸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負責保障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與各成員單位的通信聯繫,組織、協調基礎電信企業確保現場信息通信。市交通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運力,保障應急救援運輸交通工具優先通行。
6.4 資金保障
全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把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所必需的資金等列入預算,保障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7 宣傳培訓和演練
全市各級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宣傳培訓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定期開展特種設備應急培訓和應急演練。
8 預案管理與更新
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預案的編制和日常管理,定期開展預案評估工作,原則上每5年評估1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及時修訂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上級預案內容發生變化的;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急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修訂的其他情況。
各區縣政府應當制定本轄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專項預案。

發布單位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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