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通知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重慶市特種設備風險隱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局,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重慶市特種設備風險隱患管理辦法》已經市局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9日
檔案全文
重慶市特種設備風險隱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特種設備風險隱患管理工作,構建特種設備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防止特種設備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條例》《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7〕1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特種設備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的意見》(國市監特設〔2020〕198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特種設備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特種設備風險隱患管理要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不斷推進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主體責任落實、屬地政府統一領導、監管部門依法履職、檢驗機構技術支撐、行業協會自律服務、社會公眾監督參與的雙重預防體系建設,推進特種設備事故預防工作制度化、信息化、標準化,進一步完善特種設備質量安全監管長效機制,提升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能力,有效防範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和重大影響事件發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特種設備風險,是指特種設備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嚴重性的組合。
本辦法所稱風險源是指特種設備風險的來源,包括特種設備(本體、部件、部位)以及特種設備相關作業活動。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是指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標準、風險管控和特種設備管理制度的行為;或者因其它因素導致在特種設備使用中存在可能引發事故的設備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和環境上的缺陷等。
第六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是特種設備風險隱患管理的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和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培訓制度,合理設定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開展特種設備風險隱患管理,有效履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主體責任。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設備風險隱患管理工作全面負責,分管負責人對特種設備風險隱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其他人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對管轄區域內的特種設備風險隱患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排查使用單位存在的特種設備風險隱患,督促及時整改,並對嚴重事故隱患整改情況跟蹤督辦。
第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規定,開展特種設備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和檢測活動。對檢驗檢測中發現的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並報告當地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管局。
第九條 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管局要爭取當地政府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管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 特種設備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要積極參與特種設備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為有關監管部門和使用單位在特種設備風險識別、管控措施制定、隱患排查治理、信息技術套用等方面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鼓勵社會公眾依法舉報特種設備嚴重事故隱患和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風險隱患管理工作應納入市、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管局年度安全生產重點工作。
第二章 特種設備風險管控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的具體情況和工藝特點確定風險源。當特種設備參數發生變化、經改造及重大修理、工藝發生變化等情況時,應當重新確定風險源。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建立的風險源清單,逐一開展風險辨識,明確風險事件和後果。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對辨識出的風險逐一採用風險矩陣分析法進行風險評價,確定風險等級。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風險按照從高到低應劃分重大風險、較大風險、一般風險和低風險,分別用“紅、橙、黃、藍”4種顏色標示。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對照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制定風險控制措施,對確定風險等級的風險源進行有效控制,確保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範圍。若風險不能接受時,則採取措施對風險進一步控制,直至風險下降到可接受範圍。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控制措施缺失或者失效形成隱患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重新按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重新進行風險辨識和風險評價,並據風險等級制定隱患整改方案。
第十九條 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管局應當指導、監督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風險隱患管理工作。根據不同設備、不同環節、不同區域的風險特點,結合現有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推進特種設備按設備類別、使用場所、套用行業等開展分類監管,突出差異化監管措施。
對風險等級為低風險的特種設備,要充分發揮使用單位履行特種設備安全主體責任的自覺性,依靠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對特種設備進行日常安全管理。
對風險等級為一般風險的特種設備,要適時開展監督抽查,指導使用單位採取合理措施,推動特種設備向低風險降低。
對風險等級為較大風險的特種設備,要將其列入動態重點監管對象,加大監督檢查頻次,要指導使用單位採取有效措施降低風險等級。
對風險等級為重大風險的特種設備,要立即開展現場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加強隱患整改,採取有效措施降低風險等級,並向市市場監管局、區縣政府、安委會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所在鄉鎮(街道)政府書面報告和通報存在的風險隱患。
第三章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市場監管部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重慶市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辦法》、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以及各級安全生產專項整治等要求,組織排查特種設備隱患。
第二十一條 特種設備隱患排查的途徑包括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自查、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維護保養、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組織的常規監督檢查和專項監督檢查、證後監督檢查和其他監督檢查、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依法開展的檢驗檢測活動、民眾舉報、使用單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和村組(社區)報告、新聞媒體披露等。
第二十二條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按嚴重程度分為嚴重事故隱患、較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3個級別。
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按產生的直接原因分為管理類隱患、人員類隱患、設備類隱患、環境類隱患4個類別。
第二十三條 特種設備隱患按條進行統計,設備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和環境上的缺陷存在的每一個違反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的情形為一條隱患,分別登記在設備本體、管理主體和作業人員名下。
第二十四條 對檢查發現違反特種設備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事故隱患的,應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理。對發現的特種設備嚴重事故隱患,應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重慶市安全生產風險隱患管理辦法的通知》(渝府辦發〔2017〕12號)要求實行督辦。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市場監管部門、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檢查出的隱患,應當在重慶市特種設備信息化管理平台上逐條進行登記,建立隱患台帳,實現隱患排查、登記、治理、銷號的全過程記錄和閉環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於一般事故隱患,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立即組織治理。
對於較大事故隱患,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組織治理。
對於嚴重事故隱患,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嚴重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採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並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定警戒標誌,相關設備停止使用;對一時難以停產或者停止使用的相關生產儲存裝置、設施、設備,應當加強維護和保養,防止事故發生。
第二十八條 隱患整治資金由存在隱患的單位負責籌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管理辦法》(渝質監發〔2015〕117號)、《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關於印發〈重慶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特種設備突發事件風險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渝質監發〔2015〕15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