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甘肅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是為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制定的應急預案。

2022年4月,甘肅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甘肅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 印發時間:2022年4月
制定經過,預案全文,內容解讀,

制定經過

2022年4月,甘肅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甘肅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

預案全文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指導和規範全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有效預防特種設備事故發生,科學高效有序實施應急救援,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編制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特種設備特大事故應急預案》《甘肅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甘肅省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編制。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指導全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依據,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調整範圍內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1.4工作原則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圍繞“確保人員安全優先,防止事故蔓延優先,保護生態環境優先”的原則,最大限度防範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危害。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強調屬地“第一反應”的思想,統籌應急資源,協調應急力量,與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積極做好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確保應急救援的整體性和協調性。
(3)條塊結合,高效協調。充分利用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急救援資源,建立完善跨部門、跨地區、跨領域的應急救援協調機制,實現條塊結合、資源共享、合理利用,確保高效有力開展應急救援。
(4)科學應對,依法處置。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救援力量作用,採用先進應急裝備和技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依法規範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救援決策科學、指揮有力、組織有序、救援有效。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加強特種設備風險分析、評估、預警,做好特種設備預案完善、應急演練、宣傳教育、隊伍建設及物資準備,確保風險管控到位、應急投入到位、應急處置到位。
1.5事故分級
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重大事故(Ⅱ級)、較大事故(Ⅲ級)、一般事故(Ⅳ級)四個等級。
1.5.1特別重大事故(Ⅰ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5萬人以上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
1.5.2重大事故(Ⅱ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600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240小時以上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萬人以上15萬人以下轉移的;
(4)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100人以上並且時間在24小時以上48小時以下的。
1.5.3較大事故(Ⅲ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爆炸的;
(3)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轉移的;
(4)起重機械整體傾覆的;
(5)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2小時以上的。
1.5.4一般事故(Ⅳ級)
(1)特種設備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2)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萬人以下轉移的;
(3)電梯轎廂滯留人員2小時以上的;
(4)起重機械主要受力結構件折斷或者起升機構墜落的;
(5)客運索道高空滯留人員3.5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6)大型遊樂設施高空滯留人員1小時以上12小時以下的。
2組織指揮體系
2.1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
2.1.1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組成
設立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負責指導、協調全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總指揮,省政府相關副秘書長、省市場監管局局長擔任副總指揮,成員由省委宣傳部、省委網信辦、省市場監管局、省應急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信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生態環境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商務廳、省文旅廳、省衛生健康委、省政府國資委、省氣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總工會、中國鐵路蘭州局集團公司、民航甘肅監管局、國家能源局甘肅監管辦公室、甘肅銀保監局等部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省應急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可增加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同志參加。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省市場監管局,承擔省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由省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2.1.2現場指揮機構
特別重大或重大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省應急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指揮部,並根據需要設立以下工作組,分工負責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的具體實施。
(1)綜合協調組:由省市場監管局牽頭,省應急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工信廳、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通信管理局、國家能源局甘肅監管辦公室等成員單位組成,負責組織協調調配現場應急救援的人員、交通、電力、通訊和救災物資裝備,提供應急處置綜合保障,及時向省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送相關信息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
(2)搶險救援組:由省市場監管局、省應急廳牽頭,省住建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文旅廳、省教育廳等成員單位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事故應急救援專家、事故發生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查明事故性質、影響範圍及可能造成的後果,擬定搶險救援方案,組織開展現場應急救援工作。
(3)警戒疏散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省交通運輸廳及事故發生單位安全保衛機構組成,負責現場警戒保衛,維護治安和交通秩序,疏散人員和轉移物資。
(4)醫療救護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配合,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護隊伍,積極救治事故受傷人員。
(5)應急監測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水利廳、省氣象局等相關部門組成,負責對易發生環境污染、大氣污染、水體污染等次生災害的區域進行監測,對相關設施採取緊急處置措施,向現場指揮部提出疏散人群範圍的建議,防止事故危害擴大。
(6)新聞報導組:由省委宣傳部(省政府新聞辦)牽頭,負責按照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供的權威信息,協調新聞媒體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中的新聞報導,按規定向公眾發布事故有關信息。
(7)善後工作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牽頭,負責傷亡人員及其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和遇難人員善後處置等工作。
(8)後勤保障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牽頭,負責提供應急救援物資及裝備,做好電力、通信設施搶修等工作。
2.1.3專家組
省應急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視情組建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專家組,負責事故應急處置分析評估,提出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回響啟動和終止建議;參與制定應急處置方案,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2.2市、縣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機構
市(州)、縣(市、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在本級黨委和政府領導下,負責指揮協調和組織本轄區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風險管控和監測預警
3.1風險管控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協調機制,督促指導各有關部門履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各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三個必須”責任制規定,督促指導本行業領域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做好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風險隱患排查治理。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督促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認真開展問題隱患排查治理,依法查處各類特種設備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守牢特種設備安全底線。
3.2信息監測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導本級市場監管部門建立完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網路及“大數據”“信息化”等相關技術支撐平台,充分發揮各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行政執法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基層(鄉鎮、街道)市場監管所、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社會力量的作用,及時掌握特種設備安全狀況。
3.3信息報告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引發特種設備一般以上事故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1)發現重大違法行為或者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2)發生地震、暴雨(雪)、大風、雷電、土石流等各類自然災害的;
(3)發現行業性、區域性、系統性特種設備安全風險的;
(4)發生其他災害或險情的。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到以上可能引發特種設備事故或特種設備嚴重事故隱患信息報告後,應當進行風險分析研判,提出處置建議,並按規定及時報送省應急指揮部。
3.4事故預警
3.4.1判定預警級別
特種設備事故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特別嚴重)、二級(嚴重)、三級(較重)、四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識。
3.4.2預警發布層級
依據相關規定,特種設備事故預警信息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或單位發布。
經研判,需要發布一、二級特種設備事故預警信息的,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向省應急指揮部提出發布預警信息或調整預警級別的建議,經省應急指揮部同意並按規定報批後,依託省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系統向事故發生地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發布預警信息。
經研判,需要發布三、四級特種設備事故預警信息的,由事故發生地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相關規定發布預警信息。兩個以上行政區域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時,事故發生地上一級人民政府同時發布預警信息。
3.4.3預警發布內容
預警區域(場所)、險情類別、預警級別、預警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諮詢電話等內容。
3.4.4預警發布形式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充分發揮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平台系統作用,協調指導網信、廣電、新聞、通信等部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和通信運營企業,及時準確播放、刊載預警信息。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學校等特殊場所和可能存在的預警盲區,基層組織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傳遞預警信息。
3.5預警信息處置
預警信息發布後,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加強觀測和預報,強化協調調度,暢通信息接收渠道,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範工作,防止險情擴大和事故發生。
一級、二級預警信息發布後,省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相關部門要迅速進入應急狀態,密切關注事態發展,並按照預案做好應急回響準備。
3.6預警變更及解除
一級、二級預警信息發布後,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事態發展情況提出調整預警級別的建議,經省應急指揮部同意並按規定報批後,及時調整預警級別。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或者危險已經解除的,按照規定及時宣布終止預警,並解除有關措施。
三級、四級預警信息的變更及解除,由批准發布預警信息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按規定實施。
4應急回響
4.1事故報告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立即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市場監管部門接到有關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查證核實,並按規定第一時間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告。發生特種設備事故時,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按規定及時將事故信息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發生特別重大、重大事故信息要按規定及時向國務院、省政府報告。
4.2先期處置
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是第一時間處置事故的主體,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特種設備專項應急預案開展自救,在確保全全的前提下組織搶救遇險人員,控制危險源,封鎖危險場所,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事故現場和有關證據,杜絕盲目施救,防止事態擴大。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接到事故報告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應當立即依法啟動應急預案,迅速調度力量開展事故應急處置,採取措施搶救遇險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故,封鎖事故現場,評估事故危害,建立現場工作區域,做好擴大應急準備,為後續救援創造有利條件。先期處置情況應及時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事故發生單位和當地救援力量無法有效應對處置時,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請求增加救援力量。
4.3分級回響
應急回響級別按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等級進行分級,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四個等級。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初判事故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及預期影響後果,研判確定本層級應急回響級別。對於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區域、重要時段的事故,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
4.3.1Ⅰ級回響
(1)啟動條件
①初判發生特種設備特別重大事故。
②發生在重點區域、重要時段的特種設備重大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特種設備重大事故。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省應急指揮部綜合研判提出啟動省級Ⅰ級回響的建議,由省委、省政府決定啟動Ⅰ級應急回響,第一時間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在國務院安委會的指導和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由省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
(2)回響措施
①省應急指揮部進入應急狀態,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統一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②組織省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召開聯合會商會議,分析事故態勢,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省應急指揮部和負有相關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同志在崗帶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③成立由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為指揮長的事故現場指揮部,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和人員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
④統一調動全省應急資源和力量實施應急救援,協調做好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調撥運輸保障。必要時,請求國務院增調國家相關應急救援隊伍,增派衛生應急隊伍加強傷員救治。
⑤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生態環境損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及時上報省政府,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4.3.2Ⅱ級回響
(1)啟動條件
①初判發生特種設備重大事故。
②發生在重點區域、重要時段的特種設備較大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特種設備較大事故。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省應急指揮部綜合研判提出啟動省級Ⅱ級回響的建議,由省政府決定啟動Ⅱ級應急回響,第一時間向國務院報告。在國務院安委會的指導和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由省應急指揮部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
(2)回響措施
①省應急指揮部進入應急狀態,按照省委、省政府相關部署要求,統一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②組織省應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召開聯合會商會議,分析事故態勢,研究救援措施及保障工作。省應急指揮部和負有相關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實行24小時值班,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同志在崗帶班,及時處置相關信息和事項。
③成立由省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為指揮長的事故現場指揮部,組織相關成員單位和人員趕赴事故現場開展應急救援。
④調動省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支援現場應急救援。協調做好衛生應急和受傷人員救治、應急救援裝備、物資調撥運輸保障。
⑤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生態環境損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及時上報省政府,同時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4.3.3Ⅲ級回響
(1)啟動條件
①初判發生特種設備較大事故。
②發生在重點區域、重要時段的特種設備一般事故。
③事故本身比較敏感,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特種設備一般事故。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時,經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提出啟動省級Ⅲ級回響的建議,由省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Ⅲ級應急回響,第一時間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由事故發生地市(州)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省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進行指導協調。
(2)回響措施
①根據需要協調省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組成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協調應急救援工作。
②根據需要調度省內專業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專家組、救援裝備及物資支援現場應急救援。
③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情況。
4.3.4Ⅳ級回響
(1)啟動條件
發生特種設備一般事故,根據事故發生地市(州)人民政府應急救援請求,由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綜合研判,視情況決定啟動Ⅳ級應急回響,第一時間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由事故發生地市(州)或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進行指導協調。
(2)回響措施
①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及時協調開展應急處置。
②根據需要調度省內鄰近應急救援隊伍做好支援準備。
③及時向省應急指揮部報告應急救援工作情況。
4.4人員防護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力量應當制定科學的搶險技術方案,配齊相應應急裝備,防止砸傷、壓傷、灼傷、燙傷、中毒、窒息等危險發生。應急救援人員在現場指揮部的指令下進出事故現場。受災民眾的防護、避險、疏散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
4.5信息發布
特種設備事故信息發布工作,應當按照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正確引導、講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紀律、嚴格把關的原則進行。具體信息發布工作按照《甘肅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執行。
4.6回響終止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時,根據應急救援實際情況,由批准啟動應急回響的機關決定終止應急回響。
(1)死亡和失蹤人員已經查清;
(2)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
(3)受傷人員基本得到救治;
(4)次生事故因素已經消除;
(5)緊急疏散人員恢復正常生活。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特種設備特別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由省應急指揮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協調各成員單位共同組織實施。特種設備較大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在事故發生地市(州)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實施。特種設備一般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在事故發生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實施。
善後處置主要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災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處理及環境損害評估等事項。善後處置責任部門(單位)應當儘快消除事故影響,做好遇難者善後事宜及其家屬的安撫工作,做好受傷人員的醫療救助,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影響民眾,儘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對受害、傷亡人員及家屬的撫恤、理賠、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按有關程式進行索賠。
5.2事故調查
特種設備事故得到控制、事故現場安全秩序恢復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導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
5.3恢復重建
發生事故的特種設備,須由市場監管部門許可或核准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全面檢修、檢驗,經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對嚴重損毀、無修復價值的,使用單位應予以報廢。
特種設備事故涉及生態環境損害的,應待有關部門對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進行評估並按程式進行索賠後,方可進行下一步恢復工作;涉及到鄰近建築物倒塌損壞的,應待住建部門對相關建築物進行安全狀況評估後,方可進行下一步修復工作。
6保障措施
6.1應急隊伍保障
省應急指揮部負責全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力量的統一協調指導。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依規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和組織領導,依託有關行業部門、大中型骨幹企業組建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隊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依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規定,組建和完善專(兼)職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專(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
6.2應急資金保障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實行分級承擔。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做好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演練和救援的必要資金保障。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和搶險所需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6.3應急裝備與物資保障
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搶險救災物資實行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和分級負擔制度。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特種設備事故災害特點,建立完善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採購、儲備、保養、更新、補充、調運等制度,為開展事故救援提供相應的救援工具、檢測儀器、車輛等搶險救援裝備。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6.4技術儲備保障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建立和維護省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專家庫,專家庫由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大專院校、科研單位、行業協會等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需要在專家庫中抽調相關人員成立特種設備事故應急處置專家組,為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
6.5應急生活保障
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和事故單位應當做好特種設備事故中轉移人員和應急人員飲食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保障。超出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時,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請求提供支援。
6.6應急社會動員保障
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社會力量和有關人員,調動有關物資、設備、器材,占用必要場地參與應急搶險救援,相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依法參與、支持、配合事故應急工作並提供便利。
7宣傳、培訓和演練
7.1宣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各類新聞媒體,多渠道廣泛宣傳特種設備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科學知識和應急處置規範,及時公布報警電話。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依法依規做好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及安全知識宣傳。
7.2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和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對特種設備從業人員認真開展應急知識培訓,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檢驗人員培訓教育,並將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知識納入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內容。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依法依規做好本單位特種設備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
7.3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或督促指導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定期開展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依法依規制定本單位特種設備事故專項應急預案並加強應急演練。
8監督管理
8.1預案管理
省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工作實際需要,組織對本預案進行評估並提出修訂完善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省政府批准發布後實施。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結合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8.2責任與獎懲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在應急救援、指揮、信息報送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瞞報、遲報、謊報、漏報、誤報及在事故應急處置中臨陣脫逃、玩忽職守、擾亂妨礙搶險救援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追究或者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總結評估
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各成員單位及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總結分析特種設備事故處置經驗,汲取教訓,針對事故應急處置中暴露出的問題,舉一反三,查找不足,補齊短板,堵塞漏洞,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9附則
9.1名詞術語、定義及說明
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特種設備因其本體原因及其安全裝置、附屬檔案損壞、失效,或者特種設備相關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範造成的事故。
其他特種設備事故術語及含義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目錄》等相關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標準。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9.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甘政辦發〔2008〕152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甘肅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強調,要把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圍繞 " 確保人員安全優先,防止事故蔓延優先,保護生態環境優先 " 的原則,最大限度防範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危害。
《甘肅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明確,特種設備事故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 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為特別重大事故(Ⅰ級);600 兆瓦以上鍋爐因安全故障中斷運行 240 小時以上的為重大事故(Ⅱ級);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有毒介質泄漏,造成 1 萬人以上 5 萬人以下轉移的為較大事故(Ⅲ級);電梯轎廂滯留人員 2 小時以上的為一般事故(Ⅳ級)。
《甘肅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明確,特種設備事故預警級別從高到低分為四級:一級(特別嚴重)、二級(嚴重)、三級(較重)、四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標識。依據相關規定,特種設備事故預警信息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或單位發布。
《甘肅省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明確,應急回響級別按發生的特種設備事故等級進行分級,分為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四個等級。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初判事故級別、應急處置能力及預期影響後果,研判確定本層級應急回響級別。對於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區域、重要時段的事故,可適當提高回響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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